一、麦当劳违规受处罚(论文文献综述)
古越[1](2021)在《新零售企业财务舞弊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文中提出财务舞弊对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大威胁,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与机构监管者、市场投资人之间的信任,也削弱了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近年来国内外的财务造假案例层出不穷,对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造成巨大伤害。财务舞弊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我国实现跨境上市的企业因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革新而逐渐增加,财务舞弊案件也有增多的迹象。而且呈现出舞弊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隐蔽、高管层参与舞弊的比例增加等新的特点。鉴于此,通过案例研究,对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和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和防范措施是重要且有意义的研究。随着零售行业的发展,“新零售”概念出现在人们视野中。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传统零售业进行转型升级,通过线上销售、线下服务的模式提高卖家的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但因为新零售模式具有其特殊性,复杂繁琐的产业链导致其具有舞弊风险高,舞弊不易被发现等特点。瑞幸咖啡2020年2月被浑水公司爆出财务舞弊,4月2日公司官方发布公告承认财务舞弊造假,宣告停牌两个月后从美国纳斯达克退市。22亿的财务造假爆出后导致的股价暴跌对社会以及广大债权人和投资者均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中概股公司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是财务舞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鉴于此,通过瑞幸咖啡财务舞弊案例研究,对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和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有针对性和防范措施是重要且有意义的研究。本文在对财务舞弊以及新零售相关文献整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新零售企业的模式及发展趋势及财务状况特征。以GONE理论为框架,分析新零售企业舞弊的成本收益及影响因素的框架,进一步对瑞幸咖啡财务舞弊动因、舞弊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并从企业、市场和监管三个层面提出了互联网企业财务舞弊治理的对策建议。
常乐[2](2021)在《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质量事件也屡屡发生,而这些事件的发生则多是因食品企业失信经营所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体,应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但诸多食品企业还远未担当起现代社会所赋予的职能和所期望的使命。本文以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博弈视角探讨了对失信经营企业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实现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梳理。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找出主要的影响因素分别为企业诚信缺失、监管、信息技术、道德文化、检测技术和供应链复杂度,为进一步促进食品企业诚信经营、提升食品质量制定科学监管策略和谋求社会共治奠定基础。二在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理念指导下,对如何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探讨。并着重围绕经济处罚问题,通过构建混合策略博弈和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如何确定合理经济处罚额度问题。从理论上探讨了既要通过经济处罚达到对企业失信经营实现制约、威慑作用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又要兼顾监管成本和监管效果的均衡。得出当经济处罚额度较低时,提高经济处罚可以增加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而当经济处罚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提高经济处罚则不能显着提高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三是从社会共治角度探讨了对企业失信经营行为监管问题。文章探讨了在完全依靠企业自律或监管缺失不能确保食品安全情况下,如何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公众舆论和消费群体等社会各方面绕抓共管的机制与作用。通过构建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将传统的单纯依赖监管机构的单向监管模式与社会共治模式结合进行分析,探讨了企业失信经营的利弊选择策略及监管机构相应的监管举措与消费者应采取的消费行为。得出为促进消费者在社会共治中的参与程度,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质量意识、维权意识,同时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拓展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对媒体和检测机构等其他第三方参与共治主体进行了策略分析。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行为成因做出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发生食品危机时企业、监管部门及媒体如何采取信任修复的问题。即因企业失信经营而发生食品危机后作为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应如何清除和减少公众对食品的信任缺失;挽回社会舆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产生的企业生存危机、抵制消费甚至巨额赔偿等状况;如何应对监管机构的问责、惩罚及民事甚至刑事等法律手段介入的紧迫局面。在方法上使用满意度调查法和Mayer信任模型,并用模糊层次分析法通过对信任模型与信任修复策略关系的构建分别探讨了企业、监管机构、公众媒体等对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信任修复策略进行了研究。得出食品危机后,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将工作重点放在对食品质量更为严格的把控上,积极向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信息,使信息传递更为透明,并构建相应的信用担保体系。文章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有别于传统的单向监管思维模式,基于博弈视角运用系统分析的观念,对企业、监管机构、消费者因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予以剖析其成因。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二是通过构建演化博弈和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对企业和监管机构应采取的相应策略进行研究。与以往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惩戒手段的观点不同,得出当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发生后,经济处罚额度虽有一定的制约效果,但当达到某个均衡点时处罚效用会有显着的衰减趋势,从而使得监管效率相应下降,并由此得出要对失信经营形成足够威慑仅凭经济处罚不能够遏制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发生,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社会共治等方面统筹共举。三是由构建食品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论证了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传统单向监管演化为社会共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得出结论为社会共治是随食品企业因失信经营而获利与消费者遭受损益程度而自然演化形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尽可能在企业失信经营获利尚微时形成社会共治局面。不同于食品质量传统监管局限于“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文章侧重于“诚信监管”。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以预防为主,全过程常规监管之外,着重探讨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策略,对事后取缔、查封等不准继续经营的失信企业,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除企业自身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政府部门、消费者及公众舆论也需积极融合共同参与,以使企业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并得以生存发展。通过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研究,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研、资料收集、理论分析、模型构建、仿真分析等方法和手段,主要针对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食品危机发生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监管机构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手段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对失信经营企业形成社会共治局面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同时对有关问题做了相应讨论,诸如监管机构的合理设置、法律法规及奖惩制度的完善、企业行业征信系统的设计、检测技术的提高、以及可追溯系统的建立等,以期达到促使企业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最终目的。
李希梁[3](2020)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交易相对人责任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的交易相对人不予处罚。交易相对人兼有受害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现有反垄断法律制度只关注其受害者身份,而忽略其参与者身份。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客观上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参与垄断的态度不同。由此,应将交易相对人参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构建样态谱系,用以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可责性。未来《反垄断法》修正时应当依据交易相对人参与样态的不同梯次设置法律责任,从而全面、有效地规制交易相对人的不当竞争行为。
周佳鹿[4](2020)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温州市鹿城区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面对面食品经营模式已越来越向虚拟的网对网食品经营模式靠近。外卖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在线订餐用户规模不断扩张,外卖品类不断丰富,三四线城市覆盖面不断铺开。网络餐饮服务已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切相连。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网络餐饮服务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越来越杂,网络餐饮服务的渠道越来越广,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与此同时,在深化“放管服”的改革背景下,如何改变旧有的依靠事前审批来进行监管的方式,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确保食品安全,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重点。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在“互联网+”的大背景和“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机制下,网络餐饮服务的经营现状、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及背后的原因。本文以温州市鹿城区为例,通过分析鹿城区网络餐饮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笔者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实务,运用合作治理理论,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执法能力、提高平台主体意识、搭建社会共治平台等四个方面为完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滕彦彦[5](2020)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已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的手段,其立法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因此,为了维护我国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势在必行。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和特征。本部分先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概念及范围;其次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占比例较大、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接着又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涉及范围广、犯罪形式多样、链条式明显、危害深远等特征,通过以上论述可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不容乐观。第二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现状及立法不足。本部分先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进行简要分析,主要包括刑法立法的流变及立法现状分析;接着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不足,主要包括在立法体系上与《食品安全法》不协调,规定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行为方式较为单一;在罪名体系方面体现为归属定位滞后、缺乏过失犯的规定;在刑罚设置方面缺乏职业资格刑规定、量刑过轻、罚金刑设置不合理等,这使得刑法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部分为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先介绍了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以及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域外国家在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在某些方面具有共性特征,如其行为方式规定多样、主观方面规定较为严密、处罚规定明确具体等;接着分析了我国借鉴域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借鉴域外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及现实依据;接着论述了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体系、罪名体系及刑罚设置的启示,我国可适当借鉴域外立法规定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第四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本部分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反思,同时适当借鉴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经验,试图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体系、罪名体系及刑罚设置方面等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对策,主要包括扩大食品安全犯罪对象范围、扩展行为方式、调整其刑法归属定位、增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过失犯的规定、规范罚金刑的设置、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的规定、提高量刑幅度等对策,希望能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提供些许帮助,更好的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
孙庆恒[6](2020)在《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古至今,饮食都被认为是我们人类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所以,饮食对于我们人类的自然生存和社会发展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日常生活饮食习惯也在不断的改变。近年来,互联网的遍及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网络支付技术也迅速发展,为人们的网络购物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网络餐饮也悄然发展成为了深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广泛欢迎的一种新型餐饮服务消费和生活形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网络餐饮消费市场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受人关心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问题也随之受到曝光。例如一些网络订餐平台上所展示的餐饮经营信息与实际的情况不相符;网络餐饮业户餐食加工现场环境卫生条件差;无证经营餐饮业户伪造或冒用其他餐饮业户的经营许可证照非法进入网络订餐平台;网络餐饮业户违规超范围经营,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前期的监督和检查中被发现的较多的食品安全问题。而有些食品安全问题也常在网络媒体上出现,引发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担忧。为了严格规范广大网络餐饮业户、网络订餐平台等网络餐饮相关经营主体在网络餐饮环节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国家对于网络餐饮市场监管高度重视、持续发力,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网络餐饮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各地也纷纷主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整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问题;国内外的研究者针对于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的问题也进行了较多有益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但是总的看来,不论是各地的实践探索,还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理论研究,网络餐饮市场监管还是处于一个相对早期的阶段。本研究选取山东省肥城市这一县级市为调查研究对象,以政府失灵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为主要理论研究基础,运用传统的问卷法、访谈法,客观调查和总结该市网络餐饮市场特点及其监管路径,归纳分析该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现存问题及其原因,探寻该市如何加强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的具体对策和建议,以期研究成果能够为该领域监管和研究工作提供一份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参考文献资料。通过调研发现,该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靶向性不强、监管职责交叉、监管手段陈旧等问题。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从监管主体因素、监管客体因素、监管环境因素三个方面客观地分析了其中原因。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紧跟党中央关于深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基调,结合肥城网络餐饮市场特点,借鉴国内外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经验,提出了肥城市加强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的三方面对策建议:一是系统提升主管部门监管能力;二是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共治;三是推广使用现代科技手段。
杨益[7](2020)在《社会冲突理论视角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文中指出迈入21世纪,互联网在我国逐渐普及,它不仅给现实社会生活提供了新的交往场所,也为现实社会矛盾的释放提供了重要渠道。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是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矛盾交织而成的产物。近年来,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及社交网络平台的不断壮大,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愈演愈烈,其产生的爆发性能量不断地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冲突,扮演社会治理核心角色的政府责无旁贷。本文从社会冲突理论视角出发,在理清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发展脉络后,采用过程—事件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通过对“西安漏油奔驰事件”这一案例的全方位扫描,重点分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在此基础上为政府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发现:首先,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素主要有现实矛盾、网络空间、意见领袖与利益团体;再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是由冲突诱发阶段向冲突爆发阶段的转变过程;最后,现实社会矛盾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此外,网络信息的传播速率提升,政府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网络舆情响应体系不健全,网络意见领袖的负面情感动员,网络法规的约束力相对较弱,这些是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文认为,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冲突,政府可以从三个方面科学施策。第一,减少冲突源头,政府需要化解多元化的现实矛盾,多元化的现实矛盾减少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也会减少;第二,减轻冲突强度,由于冲突源头控制耗时较长,网络群体性事件还会发生,在其发生后,政府需要根据其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精准施策,高效应对。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加强舆情监测、提升响应效率,公布事件真相、公正解决问题,争当意见领袖、理性引导舆论,以此纾解其爆发性能量;第三,改善冲突环境,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容易导致网络空间“暴力”盛行,政府需要加强网络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力度,加大网络正能量文化的传播力度,营造清朗与秩序化更强的网络空间。
郭燕[8](2020)在《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从最初的要吃饱提高到现在的要吃好、吃的安全,所以对行政部门的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已大幅度得到改善,但仍有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如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问题,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对过期食品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中行政处罚是最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国内针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工作的研究还不成体系。学者针对行政处罚的研究大多限于对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行政执法研究,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研究较少。过期食品安全问题的讨论大多存在于公共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食品行政处罚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而其问题关键在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作为与群众沟通最密切的一环,如果不能够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将无法对食品安全进行行政监管。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管理问题,其根源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商场超市货架上尚未销售出的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模糊,各地对同一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不一,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二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规定的最低罚款存在制度缺陷,导致暴力抗法等现象的发生;三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中“一刀切”现象严重,对违法主体是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未进行明确的区分,对标注行为和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未进行区分,会导致处罚畸重或者畸轻的现象发生;四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没有更新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将会导致处罚金额与实际情形相脱节、造成中西部地区实质性的不公平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应细化对于商场超市货架上尚未销售出的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实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分别进行处罚。第二,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对最低处罚金额的规定应结合我国实际和具体案例,做到罚当其罪。第三是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制度应当破除“一刀切”现象,分情形出台处罚细则。第四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应设立实时更新机制,以使其适应我国执法现状,做到与时俱进。
刘田鑫[9](2018)在《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时代正在剧烈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和生活,2011年太原出现出租单车,次年北京也出现出租单车,2016年起北京市内五公里范围之内的出行便捷之选,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成功典范应运而生,受到了许多的欢迎与追捧。而伴随共享单车收取押金而来的质疑,押金可退充值不退,金额收取的标准,收取后的用途以及信息披露等,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在此情形之下,押金的合法性以及安全性,值得我们探讨。文章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引出本文所要探讨和阐述的主题——共享单车的押金;第二部分为共享单车押金的概述,对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和背景以及单车押金收取情况,我国各地的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押金争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几个方面,做简单的介绍与分析;第三部分为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研究,结合笔者查找的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分析共享单车押金在理论层面与定金和保证金等之间的区别及联系,并结合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与管理方式进行多角度的探究;第四部分为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风险研究,分析单车押金或被企业用于融资,融资中的失败风险及收益归属,押金的信息披露问题等法律风险;第五部分为笔者对我国共享单车押金法律制度的建议,应当完善目前的有关法律,明晰押金的法律性质,同时有效控制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风险;第六部分为结语,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和回顾。
毛成兴[10](2018)在《风险认知视角下的畜禽养殖场户“无抗化”生产响应行为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瘦肉精、病死猪、速生鸡等重大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陆续被媒体披露,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我国是生猪畜禽生产和消费大国,但由于药残超标、动物疫病等问题,产品出口仅占生产总量的0.9%l.2%,抗生素滥用已严重影响到畜禽养殖业的国际竞争力。为解决畜禽养殖安全用药,尤其是抗生素滥用问题,世界各国做了很多尝试并积累了很多经验,中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畜禽养殖安全用药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推进“禁抗”、“限抗”、“减抗”等“无抗化”生产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且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在,找到畜禽养殖“无抗化”生产的破解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追根溯源,抗生素滥用的问题与畜禽养殖场户的用药行为密切相关,他们对“无抗化”生产的响应决定了“无抗化”生产的进程。当前畜禽养殖场户违规用药行为如何?在养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最多的是预防阶段,如何减少预防性抗生素用药?限制或减少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的使用后,能否使用中草药制剂、益生菌等“抗生素替代品”来解决畜禽的疫病问题?围绕这环环相扣的三大核心问题,展开实证研究。本研究按照“违规用药行为—减少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增加‘抗生素替代品’使用—对策建议”的逻辑思路展开。利用山东省10余个县市区399份畜禽养殖场户的问卷调查资料,以风险认知与计划行为理论为基础,围绕“减抗”生产行为,实证分析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认知对畜禽养殖场户的违规用药行为、减少预防性用药及增加“抗生素替代品”使用的影响,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1)畜禽养殖场户违规用药行为较为严重。基于调研数据发现,在国家各种“限抗”、“禁抗”等政策下仍有37.6%的养殖场户对药品中是否含有违禁成分不关注,41.3%的养殖场户表示只要疗效好不会介意人药兽用,53.9%的养殖场户表示在养殖过程中实际使用兽药用量通常会大大超过规定用量,63.7%的养殖场户更愿意选用相对便宜、见效快的药品,并且52.6%的畜禽养殖场户这些年基本上没有改变养殖用药习惯。由此可知,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政策“限抗”、“禁抗”等,但畜禽养殖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且依然严重。(2)畜禽养殖场户对安全风险认知的威慑力认知源于对风险概率和风险损失的评估,同时这种威慑力会影响其用药行为取向。基于前景理论和威胁理论的解释,利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用药行为取向进行探究,发现畜禽养殖场户感受到不同安全风险认知的威胁,其中认知到的疫病风险的威胁最大,同时疫病风险的威慑力认知对畜禽养殖场户用药行为取向影响最大,即认知到的疫病风险越大,越会强化用药行为。因此,针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用药行为的突破口是减小其认知到的疫病风险威慑力。此外,养殖场户的年龄、养殖年限、受教育程度、养殖规模以及畜禽的养殖周期等也影响着养殖场户的违规用药行为取向。(3)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使用情况严重,不同风险认知对畜禽养殖场户减少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行为的影响有别,其中市场风险认知的影响最大。在风险认知视角下,借助计划行为理论和偏最小二乘法(PLS)探究畜禽养殖场户对减少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61.4%的畜禽养殖场户明确表示会在养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仅有32.3%的畜禽养殖场户认为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的超量使用是导致动物产品药残超标的主要原因,67.7%的畜禽养殖场户对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不合理使用的危害认识不足;其中市场风险认知对畜禽养殖场户减少抗生素类预防性用药行为影响最大,这是因为“市场”是将畜禽产品“变现”的重要纽带,如果因为用药问题被市场“拒之门外”则畜禽养殖场户的经济损失将是难以承受的。(4)“抗生素替代品”的使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同风险认知对畜禽养殖场户使用“抗生素替代品”的影响有差异,其中疫病风险认知的影响最大。在风险认知视角下,借助计划行为理论和偏最小二乘法(PLS)探究畜禽养殖场户对“抗生素替代品”使用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疫苗是“抗生素替代品”中使用量最多(88.97%),中草药使用量第二(76.94%),其他“抗生素替代品”的使用选择均未过半;对畜禽养殖场户“抗生素替代品”的使用行为影响最大的是疫病风险认知,即疫病风险越大,则畜禽养殖场户越不愿意使用“抗生素替代品”,因为在养殖场户的认知里,替代品治疗效果不如抗生素,动物发病后再用效果欠佳,且需要长期使用才会有效果,一般是将抗生素替代品作为预防疾病发生的辅助手段。(5)最后,基于全文研究的结论,提出了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增强市场、系统和违规风险认知的威胁强度;提高“抗生素替代品”的生产技术水平,降低其生产成本,减弱疫病风险认知的威胁强度;政策扶持和差异化财政补贴,尽快建立对“无抗化”畜禽养殖产品的认证体系和激励机制等建议。此外,本研究的主要创新是把畜禽养殖场户认知到的信息归纳为安全风险认知,从风险认知的角度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用药行为进行研究。
二、麦当劳违规受处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麦当劳违规受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1)新零售企业财务舞弊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三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财务舞弊相关文献综述 |
二、新零售相关文献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财务舞弊相关概念 |
二、新零售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GONE理论 |
第三章 新零售企业财务舞弊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新零售企业的模式及财务状况 |
一、新零售企业模式 |
二、新零售模式企业的财务舞弊现状 |
(一)新零售企业呈现出轻资产趋势 |
(二)新零售企业的收入渠道多元化 |
(三)新零售大数据对会计信息系统要求更高 |
(四)舞弊的风险提高 |
第二节 新零售企业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
第四章 瑞幸咖啡公司介绍 |
第一节 瑞幸咖啡公司简介 |
第二节 瑞幸咖啡新零售模式 |
一、新的销售模式 |
二、新的门店模式 |
三、新的流量模式 |
四、新的运营模式 |
第三节 瑞幸咖啡财务融资历程 |
第五章 瑞幸咖啡财务舞弊分析 |
第一节 舞弊动因分析 |
一、基于贪婪因子理论的舞弊动因分析 |
二、基于机会因子理论的舞弊动因分析 |
三、基于需求因子理论的舞弊动因分析 |
四、基于暴露因子理论的舞弊动因分析 |
第二节 舞弊方式分析 |
一、虚增销售收入 |
二、虚增成本 |
三、篡改资金流水 |
第三节 舞弊后果分析 |
一、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
二、公司价值大幅度贬损 |
三、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不良影响 |
四、对中概股的负面影响 |
第六章 防范新零售企业财务舞弊的对策 |
第一节 企业层面的对策 |
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杜绝高管贪婪之心 |
二、根据业务模式特点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
三、对管理层制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
第二节 市场层面的对策 |
一、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理念 |
二、加强审计在财务舞弊防范的作用 |
三、提升第三方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
第三节 监管层面的对策 |
一、强化中概股企业的境内监督 |
二、加强新兴业务模式的监管 |
三、加大财务舞弊联合处罚力度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 |
1.5.1 相关理论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文献综述 |
2.1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因素分析的文献综述 |
2.2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经济与道德文献综述 |
2.2.1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道德问题分析综述 |
2.2.2 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技术的研究 |
2.2.3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制度建设的研究 |
2.2.4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信任策略研究 |
第3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2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3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4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5 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启示 |
第4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影响因素分析 |
4.1 指标、样本选取及数据采集 |
4.2 运用主成分方法提取因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混合策略和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研究 |
5.1 模型构建 |
5.2 模型求解 |
5.2.1 混合策略博弈模型构建 |
5.2.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5.3 仿真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社会共治研究 |
6.1 模型构建 |
6.2 模型求解 |
6.2.1 三方博弈的复制动态及演化稳定策略 |
6.2.2 平衡点分析 |
6.3 仿真分析 |
6.4 讨论与对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信任修复策略研究 |
7.1 模型构建 |
7.1.1 策略与信任因素的关系 |
7.1.2 策略评估 |
7.2 模型分析 |
7.2.1 情景案例问卷调查设计 |
7.2.2 数据分析 |
7.2.3 结果分析 |
7.3 讨论与启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温州市鹿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 |
1.5.2 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网络餐饮服务的含义 |
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启示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本内容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 |
2.3 合作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启示 |
2.3.1 合作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
2.3.2 合作治理理论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 |
第三章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
3.1 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业发展状况 |
3.1.1 行业规模扩张迅速 |
3.1.2 两大平台“垄断”市场 |
3.2 网络餐饮服务的体系构成 |
3.3 网络餐饮服务与传统餐饮服务的对比 |
3.3.1 较传统餐饮增加食品配送环节 |
3.3.2 较传统餐饮增加第三方平台 |
3.4 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风险点 |
3.4.1 因环节增加带来的风险 |
3.4.2 因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特性所带来的风险 |
3.5 现行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 |
3.5.1 法律、行政法规方面 |
3.5.2 部门规章方面 |
3.5.3 地方性法规方面 |
3.5.4 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四章 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4.1 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
4.1.1 鹿城区餐饮服务主体构成情况 |
4.1.2 鹿城区网络餐饮监管情况 |
4.2 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第三方平台未落实好资格审查责任,入驻商家质量无保证 |
4.2.2 餐饮行业规范化程度低,行业自治能力弱 |
4.2.3 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维权渠道不畅,维权难度较大 |
4.2.4 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效能低下 |
4.3 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协调统一,可操作性不强 |
4.3.2“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餐饮服务具有虚拟性 |
4.3.3 深化“放管服”改革下政府监管难度提高 |
4.3.4 第三方平台责任不清晰,监管参与度不高 |
4.3.5 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缺失 |
第五章 鹿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研究 |
5.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监管可操作性 |
5.1.1 破解餐饮配送环节法律规制难题 |
5.1.2 破解网络餐饮违法“过罚不当”难题 |
5.2 强化政府执法能力,提高全方位监管效能 |
5.2.1 创新监管手段,破除监管难题 |
5.2.2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
5.2.3 提高技术支持,实现信息透明 |
5.3 提高平台主体意识,建立信息共享及信用共管机制 |
5.3.1 提高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主体责任意识 |
5.3.2 建立第三方平台与政府的信息共享机制 |
5.3.3 完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信用评价机制 |
5.4 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
5.4.1 发挥餐饮行业的自治规范作用 |
5.4.2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
5.4.3 发挥全体公民的投诉举报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一] 着作 |
[二] 期刊论文 |
[三] 学位论文 |
外文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
一、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 |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占比例较大 |
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
一、涉及范围广 |
二、犯罪形式多样 |
三、链条式明显 |
四、危害深远 |
第二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现状和立法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现状 |
一、立法的流变 |
二、现行立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不足 |
一、立法体系不协调 |
二、罪名体系不健全 |
三、刑罚设置不科学 |
第三章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 |
一、日本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二、德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 |
一、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二、英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第三节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借鉴可行性和必要性 |
二、立法体系之启示 |
三、罪名体系之启示 |
四、刑罚设置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协调之完善 |
一、扩展行为方式 |
二、扩大对象范围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之完善 |
一、增设过失犯 |
二、调整刑法归属定位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之完善 |
一、加大刑事惩处力度 |
二、规范罚金刑设置 |
三、增设资格刑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网络餐饮 |
2.1.2 网络餐饮业户 |
2.1.3 网络订餐平台 |
2.1.4 网络餐饮市场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失灵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第3章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
3.1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的特点及其监管路径 |
3.1.1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的特点 |
3.1.2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路径 |
3.2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现存问题 |
3.2.1 监管力度不足 |
3.2.2 监管靶向性不强 |
3.2.3 监管职能交叉 |
3.2.4 监管手段陈旧 |
第4章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主体因素分析 |
4.1.1 监管精力更为分散 |
4.1.2 晋升空间大幅压缩 |
4.1.3 队伍结构不够合理 |
4.2 监管客体因素分析 |
4.2.1 网络订餐平台履责意识不强 |
4.2.2 餐食制作配送环节管控难度大 |
4.2.3 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 |
4.3 监管环境因素分析 |
4.3.1 社会共治氛围不够浓厚 |
4.3.2 群众掌握信息传递不畅 |
4.3.3 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有限 |
第5章 国内外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经验及借鉴 |
5.1 国内外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经验 |
5.1.1 美国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经验 |
5.1.2 上海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经验 |
5.2 国内外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经验的借鉴 |
5.2.1 严格执法办案 |
5.2.2 注重运用先进技术 |
5.2.3 推动社会共治 |
第6章 肥城市加强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系统提升主管部门监管能力 |
6.1.1 加强监管资源投入 |
6.1.2 用好各种监管手段 |
6.1.3 完善制度机制 |
6.2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共治 |
6.2.1 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 |
6.2.2 发挥餐饮协会行业引导作用 |
6.2.3 探索完善“吹哨人”制度 |
6.2.4 积极审慎运用媒体监督 |
6.3 推广使用现代科技 |
6.3.1 开发电子证照技术 |
6.3.2 推广“互联网+阳光厨房”项目 |
6.3.3 配备移动执法终端 |
结论 |
附录 |
附录1: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状况访谈提纲 |
附录3: 访谈编码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社会冲突理论视角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1.4.1 核心概念 |
1.4.2 理论基础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二章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概况 |
2.1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历程 |
2.1.1 兴起阶段 |
2.1.2 持续阶段 |
2.1.3 高发阶段 |
2.2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
2.2.1 数量不断增多 |
2.2.2 类别不断增加 |
2.2.3 能量不断增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分析 |
3.1 西安漏油奔驰事件概述 |
3.1.1 选择依据 |
3.1.2 基本情况 |
3.2 西安漏油奔驰事件的发生要素 |
3.2.1 现实矛盾 |
3.2.2 网络空间 |
3.2.3 意见领袖 |
3.2.4 利益团体 |
3.3 西安漏油奔驰事件的发生过程 |
3.3.1 冲突诱发阶段 |
3.3.2 冲突爆发阶段 |
3.4 西安漏油奔驰事件的发生原因 |
3.4.1 现实社会矛盾是根本原因 |
3.4.2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率提升 |
3.4.3 网络舆情预警响应体系不健全 |
3.4.4 网络意见领袖的负面情感动员 |
3.4.5 网络法规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机制分析 |
4.1 减少冲突源头 |
4.2 减轻冲突强度 |
4.2.1 加强舆情监测,提升响应效率 |
4.2.2 公布事件真相,公正解决问题 |
4.2.3 争当意见领袖,理性引导舆论 |
4.3 改善冲突环境 |
4.3.1 加强网络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
4.3.2 加大网络正能量文化的传播力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反思 |
5.1 结论 |
5.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8)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理论分析 |
(一)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内涵界定 |
1.过期食品的内涵 |
2.行政处罚的内涵 |
3.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的内涵 |
(二)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理论依据 |
1.公民生命健康权 |
2.公民知悉真情权 |
3.公民平等交易权 |
(三)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
1.过期食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必不可少 |
2.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关系民生 |
3.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关系社会稳定 |
4.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关系政府和法律权威 |
二、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 |
1.食品流通环节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 |
2.餐饮环节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 |
3.生产环节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 |
(二)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对于尚未销售出的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模糊 |
2.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规定的最低罚款存在缺陷 |
3.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中“一刀切”现象严重 |
4.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没有更新机制 |
三、域外对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一)美国对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二)日本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四、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 |
(一)细化对于尚未销售出的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
(二)明确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对最低罚款的标准 |
(三)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制度应当破除“一刀切”现象 |
(四)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应设立实时更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共享单车押金的概述 |
2.1 共享单车押金的简介及法律问题 |
2.1.1 共享单车押金的现实概况 |
2.1.2 共享单车收取押金方式的问题 |
2.1.3 共享单车押金利息归属的问题 |
2.1.4 共享单车押金使用权限的问题 |
2.1.5 小结 |
2.2 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法规简介 |
2.2.1 规定了单车押金应设专门账户的法规 |
2.2.2 规定了单车押金应保证退还时效性的法规 |
2.2.3 未谈及单车押金管理的法规 |
2.2.4 小结 |
第3章 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研究 |
3.1 共享单车押金法律性质的初探 |
3.1.1 单车押金与保证金的比较 |
3.1.2 单车押金与定金的比较 |
3.1.3 单车押金与会员费的比较 |
3.2 结合案例对押金法律性质的研究 |
3.2.1 用户诉请返还单车押金的案例 |
3.2.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4号 |
3.3 结合法条对押金法律性质的研究 |
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0条、第212条 |
3.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 |
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19条 |
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8条 |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9条 |
3.4 金钱质押特定化的利弊分析 |
3.4.1 将金钱特定化的好处 |
3.4.2 不将金钱特定化的好处 |
3.4.3 金钱特定化问题的思考 |
3.5 小结 |
第4章 共享单车押金的风险研究 |
4.1 单车押金信息披露不足的风险 |
4.1.1 押金信息披露问题的背景 |
4.1.2 押金信息披露不足的影响 |
4.2 押金投资造成失败的风险 |
4.2.1 押金投资问题的背景 |
4.2.2 押金投资造成失败的影响 |
4.3 利用押金非法集资的风险 |
4.3.1 非法集资与单车押金的区别 |
4.3.2 非法集资与单车押金的联系 |
4.3.3 利用押金非法集资的影响 |
4.4 押金监管缺位的风险 |
4.4.1 押金监管问题的背景 |
4.4.2 押金监管缺位的影响 |
4.5 小结 |
第5章 对于共享单车押金进一步规范的建议 |
5.1 解决单车押金的各类问题 |
5.1.1 押金收取方式进一步优化 |
5.1.2 押金利息归属进一步界定 |
5.1.3 押金使用权限进一步明确 |
5.2 明晰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
5.2.1 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
5.2.2 金钱特定化问题进一步权衡 |
5.2.3 开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平台 |
5.3 控制单车押金的潜在风险 |
5.3.1 押金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快 |
5.3.2 押金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 |
5.3.3 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落实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风险认知视角下的畜禽养殖场户“无抗化”生产响应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无抗养殖及其模式研究 |
1.2.2 养殖安全用药行为研究 |
1.2.3 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特色与可能的创新 |
2 畜禽养殖场户“无抗化”生产响应行为的理论分析 |
2.1 认知与行为的关系 |
2.2 安全风险认知与养殖用药行为选择的关系 |
2.3 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认知与养殖用药行为选择的关系 |
2.3.1 疫病风险 |
2.3.2 市场风险 |
2.3.3 系统风险 |
2.3.4 违规风险 |
3 数据来源及其描述统计 |
3.1 数据来源 |
3.1.1 问卷设计 |
3.1.2 调查区域选择 |
3.1.3 调查组织 |
3.2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
4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违规用药行为的影响 |
4.1 畜禽养殖场户违规用药行为 |
4.2 模型构建、变量定义与研究假说 |
4.2.1 模型构建 |
4.2.2 变量定义 |
4.2.3 研究假说 |
4.3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违规用药行为的影响实证分析 |
4.3.1 共线性检验 |
4.3.2 不同风险概率和损失认知对养殖场户威慑力的分析 |
4.3.3 畜禽养殖场户违规用药行为取向的影响因素分析 |
4.3.4 稳健性检验 |
4.4 主要结论 |
5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减少抗菌性预防用药行为的影响 |
5.1 畜禽养殖场户对预防性用药的使用 |
5.2 模型构建、变量定义与研究假说 |
5.2.1 模型构建 |
5.2.2 变量定义及编码 |
5.2.3 研究假说 |
5.3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减少抗菌性预防用药行为的实证分析 |
5.3.1 测量模型检验 |
5.3.2 结构模型检验 |
5.3.3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减少抗菌性预防用药行为的影响实证分析 |
5.4 主要结论 |
6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增加“抗生素替代品”使用行为的影响 |
6.1 畜禽养殖场户的“抗生素替代品”的使用情况 |
6.2 模型构建、变量定义与研究假说 |
6.2.1 模型构建 |
6.2.2 变量定义及编码 |
6.2.3 研究假说 |
6.3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增加“抗生素替代品”使用行为实证分析 |
6.3.1 测量模型验证 |
6.3.2 结构模型验证 |
6.3.3 风险认知对养殖场户增加“抗生素替代品”使用行为实证分析 |
6.4 主要结论 |
7 主要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调查问卷 |
附录 B: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项目 |
附录 C: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麦当劳违规受处罚(论文参考文献)
- [1]新零售企业财务舞弊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D]. 古越.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D]. 常乐.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3]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交易相对人责任的认定[J]. 李希梁. 经济法论丛, 2020(02)
- [4]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温州市鹿城区为例[D]. 周佳鹿.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5]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研究[D]. 滕彦彦.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6]肥城市网络餐饮市场监管问题研究[D]. 孙庆恒. 山东大学, 2020(10)
- [7]社会冲突理论视角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D]. 杨益. 河北大学, 2020(08)
- [8]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研究[D]. 郭燕.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1)
- [9]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研究[D]. 刘田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12)
- [10]风险认知视角下的畜禽养殖场户“无抗化”生产响应行为研究[D]. 毛成兴. 华中农业大学, 2018(01)
标签: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论文; 食品安全标准论文; 网络监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