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民办学校性质及财产归属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梁雪妮[1](2021)在《贵州省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中补偿和奖励机制研究》文中提出
吴凌畅[2](2021)在《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法院的司法判决虽然确认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查阅权,但过于单一地将民办学校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类推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类管理背景下,应依据民办学校具体登记形式,对举办者查阅权进行分类讨论: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可直接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直接适用《民法典》并类推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采用事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则不拥有查阅权,但可通过年度报告了解学校运行状况。在举办者查阅权的具体行使方面,应确认特定条件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股东的查阅权、查阅权的对象为会计凭证、查阅会计账簿应具有"正当目的"。
胡云卿[3](2020)在《D国际学校的内部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高质量的教育资源相对稀缺,民办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十分盛行,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重视,教育体系日渐完善。自2002年12月28日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迅猛发展,办学规模和教学质量都取得显着进步。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76万所,占全国比重34.57%。预期至2020年,民办教育的总体规模将达到3.36万亿元,至2025年,这一数字将接近5万亿元,并实现10.8%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民办教育的发展势头良好,国内关于民办教育的内部管理也逐渐重视起来,但是国内相关的规定相对笼统,在实际中执行困难,效果不佳;加之国内的研究更多还是关于营利性民办高等院校,注重非盈利民办学校的比较少。可以说,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并没有跟上高速发展的脚步,尤其是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够。在此背景下,本文以D国际学校为例,对其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研究、分析,并据此提出改进措施。本文在分析现状时,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体系理论做为指导,从业务流程是否存在漏洞、风险识别是否全面、内控措施是否健全等角度,分析D国际学校在内部控制上的现状,发现其问题主要来源于制度设计不足、缺乏激励监督、人员配置不合理、信息沟通平台管理不善这四个方面。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我国民办学校的现状,我们从民办学校内部控制的具体设计、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控制对策等几个方面优化D国际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对单位层面存在的问题规划了优化方案和改进要点,并且重新设计了六个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制度,指出相应的风险关键点及其应对方法。最后,我们提出了四个保障措施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分别为:考评内部控制、编制相关手册、建立良好氛围和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对案例的解剖,我们探究了D国际学校的内部控制问题,这也可能是国内民办学校在这方面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有利于D国际学校自身的发展,能够保障学校教学活动有序开展;也能够使D国际学校有效防御财务风险,降低财务风险,加强资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丰富国内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
张素芹[4](2020)在《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速,弥补了因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带来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重要民事主体。然而,非国有博物馆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研究相对滞后,法律规范位阶较低,法律制度不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缺失,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如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财产与法人财产混同,法人财产权属关系不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法人,坚持“利润禁止分配原则”缺少相关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和法人财产监督评价等配套制度保障;坚持“剩余财产禁止分配原则”却未权衡举办者的权益,导致举办者想方设法规避剩余财产“化私为公”的风险。因此,解决上述问题,亟需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分析等研究方式,基于非国有博物馆非营利法人性质,对法人财产权制度开展研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章展开探讨。第一章是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概述。主要包括非国有博物馆概念的界定,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性质分析,以及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内涵和内容。第二章是分析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时法人财产确权面临的问题、运行中经营收益财产分配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法人财产权制度立法体系不完备的问题。第三章是对美国、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的分析和借鉴。最后,第四章是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从四个方面探讨:一是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时法人财产确权制度的完善,尤其是特殊财产藏品的确权规则的建立;二是非国有博物馆运行中经营收益财产分配制度的完善,包括从事经营活动规则的制定、财税扶持制度的完善、管理评价制度的完善;三是非国有博物馆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完善,主要对捐助法人的非国有博物馆和非捐助法人的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处置制度的分类探讨;四是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立法体系的完善,包括博物馆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建立不同的法人财产规则、非国有博物馆财产分配制度立法应具有层次性和包容性。
贺童[5](2020)在《我国民办高校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所民办高校创办以来,我国民办高校市场逐步发展,如今已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一席之地。随着新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先后出台,我国民办高校的创办与经营已日趋规范,但其退出教育市场时依1日问题重重,退出过程中始终没有形成配套可行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各方权益。我国民办高校退出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程序性引导,导致退出过程混乱。第二,退出程序中行政主体的缺位和错位。首先是行政主体引导帮扶的缺失,缺失政府的引导帮扶,会产生信息的缺位与错位,社会资源难以找到合适的契机融入教育行业,正在退出中的民办高校也难以整合利用合适且有效的社会资源;其次,是政府在对待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学校设立的核心问题上,如土地政策、财税政策方面的差异所致。同时,政府往往又过于干涉民办高校的运营事务,过度利用公权力干涉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和招生规模等,而不是将这些部分交由市场解决。第三,缺乏评价预警机制。当前的评价机制多偏向于以财务风险为核心指标,但民办高校作为教育行业之一有其自身特殊性,应当将包括学校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在内的因素纳入到评价预警机制中,在民办高校出现风险预警的情况下,清晰明了地了解到是学校内部管理监督结构出了问题?还是师资力量相比于其他民办高校薄弱?抑或是因为学校管理层职业化程度低?通过立法完善评价预警机制,这样一来便于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及时维护各方权益。第四,退出程序中缺乏对多方利益的保障机制。由于民办高校涉及的利益错综复杂,包括学生教育权益、经济权益,教职工经济权益、债权人权益,以及投资办学者的权益等,如果缺乏事后的法律保障,会带来利益损害的连锁反应。对于教育行业来说,教育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一所高校的突然退出必然会直接损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只有建立合理的评价预警机制、保障机制,才有机会将学生濒临受损的受教育权及时引入正轨,学生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点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建立退出程序的前端评价预警机制。民办高校的招生数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及就业率、师资力量、学校是否具有特色、学校内部治理状况,以及学校财务状况是民办高校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体现,也是预判民办高校发展前景的有效指标,基于对专业性与公平性的考量,应通过社会中立第三方机构对民办高校从这些指标入手进行风险评价,发出风险预警。可将风险预警分为三种等级,低等级风险预警的学校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后再由机构重新评价;中等级风险预警的学校则需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便利政策,从而获得宽松的发展空间;高等级的风险预警需要政府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主动启动退出程序。其次,在中端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与辅导。政府须在民办高校退出过程中依法行政,完善监管体制,积极引导高校整改,或是对高校进行转制,如果民办高校存在资产闲置的情况,可在政府的监督下附条件附期限地共享自身资源,利用所得的共享收益改善经营状况。最后,在末端对多方利益进行法律保障,建立利益保护机制。从出资人、债权人、学生、教职工等多方角度分别出发,提出针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保护策略,尽可能地降低多方利益在高校退出后得不到实现的风险,如可通过对学生经济利益优先受偿的基础上进行限额;通过当地民办高校互通平台实现民办高校间的学分互认,方便为学生安排适合的学校,从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民办高校内设立退出储备金,以确保退出后即使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有足够的能力保证学生经济利益等。这些具体措施强调在减少学生的利益损害同时,也能够将多方的利益兼顾进保障体制中。
罗政豪[6](2019)在《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文中指出《民法总则》第87条第2款与第92条第1款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相关规定,与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一起作为当下非营利法人的组成类型。社会中哪些为社会服务机构、其财产权归属于谁、能否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问题,在现实中十分普遍且争论激烈。本文以《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历史为基础,结合非营利法人基本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会服务机构产生与立法考察。在讨论社会服务机构基本问题之前,厘清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与立法历史,能在接下来的讨论中起到关键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能政府”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要,于是产生了对社会组织的需要。社会服务机构正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立法考察上,“社会服务机构”经历了“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身份转变、名称变化与性质变迁,最终《民法总则》以“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概念确定其为非营利法人,并属于“捐助法人”范畴。《民法总则》将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原因有三:(一)社会服务机构已经属于非营利法人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组织类型,法律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也必然限制于社会服务机构;(二)将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便于在之后政社改革与组织管理;(三)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能够适应民事主体制度框架,减少因组织形态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第二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辨析。从解释论视角辨析“社会服务机构”在《民法总则》和社会生活中的概念,“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主体意义与非主体意义两种用法。要取得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具有捐助法人资格;(二)依法进行登记,依法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许可才能登记的经过许可;(三)具有公益目的且有明确的社会服务范围;(四)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第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采用“社会服务机构的来源”作为标准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将其分为四种类型:(一)原为法人型且符合公益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以民办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社会服务机构;(三)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四)新设社会服务机构。同时,社会企业不是社会服务机构。第四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问题。一方面,社会服务机构拥有财产所有权。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主要包括其成立之前捐助人捐助的财产和其成立之后获得的财产两个部分组成。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捐助财产;(二)捐赠财产;(三)取得的收益;(四)政府资助;(五)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六)无形财产;(七)其他合法财产。另一方面,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限制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静态限制包括捐助财产的限制和资本构成的限制。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动态限制包括财产使用的限制、利润禁止分配原则、剩余财产禁止分配。
符雅琪[7](2018)在《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研究》文中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从事非营利性公共事业服务的社会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重要的组织创新。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发展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也在急速增长。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来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整体来讲,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规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对其财产归属、权利能力、责任能力、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等基础法律问题没有系统明确的规范,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自主决定退出经营及停止举办而产生纠纷。《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后,把民事主体明确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但仍未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规范中。司法实践中,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主体性质上的特殊属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运用的裁判规则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涉民办非企业单位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认定事实难、适用法律难、裁判处理难等问题突出。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研究可以为现行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退出困境提供解决路径,为行政管理及司法裁判等各项活动提供依据,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深入研究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退出时在自主决策、行政管理及司法裁判中的困境后,试图探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寻求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有的自决权的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所带来的弊端及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权冲突所带来的掣肘,进而探究《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制度的新发展及在行政管理、司法裁判中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最后通过研究、对比,借鉴国外社会组织退出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张卓立[8](2013)在《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及其处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归属争议其实是民办学校财产权归属问题,现行立法并无明确依据,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民办学校的性质认识不同,由此也决定了民办学校财产权的归属主体各有不同。那么,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应作何区分?公益性与非营利性有何关系?如何完善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
张利国[9](2013)在《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80年代初,沉寂30余年的我国民办教育得以复兴。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改变了我国民办教育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促进了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然而,历经20年快速发展后,一些民办学校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经营或办学困境、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明确提出要“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因此,针对陷入经营困境或经营失败的民办学校,如何建立和完善其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与民办学校纷纷进入“危机”时代或“淘汰”时代相比,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特别在民商法领域,民办学校这一特殊主体似乎一直处于学界“边缘”而“无人问津”。基于此,笔者以民办学校这一特殊私法主体为研究基点,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分类、民办学校退出法理基础、民办学校退出的类型化、破产型、非破产型民办学校退出法律规制,以及民办学校退出法律构建等去问题展开研究。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章)。第一章“民办学校概说”本章是对民办学校法人相关问题的总体概括和梳理,是本文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的界定与类型。笔者通过对民办学校相关概念的解读,提出如下观点:即我们对“民办学校”的称谓不能完全取消,亦不能由“私立学校”取代,应对“民办学校”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民办学校进行界定的关键性标准应为两个:一个是举办主体标准;一个是经费来源标准。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主要包含:⑴个人独资办学型;⑵股份合作办学型;⑶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型;⑷国有企业投资办学型;⑸社会团体办学型;⑹民办公助型;⑺公办学校转制型;⑻滚动发展办学型;⑼社会捐资办学型;⑩中外合作办学型。2.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学界主要形成了公务法人地位说、社团法人说、财团法人说、准公益性或准营利性法人说、以及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说。笔者在对上述观点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确定,不仅要在未来民办学校专有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从根本上必须依赖和服从于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特别是法人分类制度体系中。首先,要在未来民法典的制订中,对我国的法人分类制度作出科学合理的架构,承认、继承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法人、私法人以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其次,以公、私法人二元论为基础,以社团、财团法人两分法为前提,民办学校法人应坚持实践标准和逻辑标准相结合,并由此确定不同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和地位。3.私法语境下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重构。我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存在立法上的诸多缺陷:一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基本分类难以涵摄民办学校法人。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严谨的法律范畴。三是非营利法人的定位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具有以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本质特征,应将我国民办学校明确划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二章“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探讨”本章首先对民办学校退出所涉及的关键词汇,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了辨析;其次阐释了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即市场失灵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最后对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原因进行了总结。指出投资风险、产权失灵以及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失衡是导致民办学校退出的主要原因。第三章“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研究”本章首先对类型化、类型化方法的特点、以及类型化研究对民办学校退出问题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介绍;其次,客观分析了当前我国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不足的主要表现。即存在典型的类型化思维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实践运行“无法可依”的状况。最后借助法学类型化思维,对民办学校的退出形式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是按照民办学校退出的意愿特征,将民办学校的退出分为自愿性退出与被动性退出。二是按照是否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为标准,将其退出分为破产性退出和非破产性退出。三是依据民办学校是否属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将其退出分为营利性法人退出和非营利性法人退出。第四章“民办学校破产退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一个重点。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破产能力研究。指出赋予私立学校破产能力符合国际破产立法的新趋势,承认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并不影响教育的公益性,我国相关立法一定程度上已承认民办学校具有破产能力。但是民办学校毕竟不同于企业法人,在没有专门法律对民办学校的破产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要对几个影响民办学校破产资格取得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厘清。一是明确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和地位。二是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2.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该部分围绕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受理条件、能否适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等主要程序问题,以及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破产别除权、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等主要实体问题展开研究。3.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与学生权益的保护。重点对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中学生权益的维护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建立和完善对破产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指出要加快立法工作,切实保护破产学校学生的利益;建立学分互认制,实现学业衔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设立学费补偿储备金、学校保险等制度,保护学生的财产权。第五章“民办学校合并退出”本章以民办学校非破产退出中的合并退出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研究。1.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的厘清。就与合并相关概念(主要包括收购、并购、兼并)的涵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厘清。2.民办学校合并程序的研究。笔者对我国以及日本、美国等国在私立学校合并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应在比较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合并程序的法律规定,合理构建民办高校的合并程序。主要应该包含以下8个步骤:⑴拟合并学校协商确定合并方案,签订合并合同;⑵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⑶提请审批机关批准;⑷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⑸依法进行财务清算;⑹处理合并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事宜。这里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债权人的异议权;⑺清偿债务,处理剩余财产;⑻办理相关手续。3.民办学校合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利益保护的内容以及保护的方法三个层面开展研究。提出对债权人利益之保护是民商法上公平原则要求、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的具体化;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知情权(相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一种信息披露义务)、异议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一般性的法律保护,诸如建立对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的民办学校以相应的责任制度,通过建立学校合并效力的概括承受制度加以保护;也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自治,事先以契约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制度安排,给因合并可能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以契约性的保护。第六章“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核心和落脚点。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要在观念层面、政府层面、制度层面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立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2.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法人所有权。同时,由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法人所有权。其次,在深刻认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要合理界定民办学校不同财产权的归属。在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行合理界定和明确归属的基础上,要逐渐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既要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明确民办学校资产监管的主体及法律责任;尊重和满足出资人、举办者正当的权利诉求;完善民办学校产权纠纷解决和救济机制等。3.强化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要充分认识民办学校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和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并对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进行合理的调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针对其出资人自益权(典型表现为合理回报权、股权转让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借鉴国外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制度规则,通过建立禁止个人利益的规则体系,建立限制非营利法人商业活动的规则体系,强化非营利法人的董事义务等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4.完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保障。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终止清算缺乏一整套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因此,要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一是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完善清算的相关程序;二是强化民办学校终止清算过程中的政府干预;三是尽快完善民办学校清算人的选任制度;四是进一步明确清算人的相关权利。同时,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民办学校退出创造条件。
王茜[10](2011)在《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归属是一个事关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是,对这一问题理论上仍未达成一致认识,立法上亦颇多不足。这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办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必须采取理念重塑、明确定性与制度重构等相应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二、浅谈民办学校性质及财产归属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民办学校性质及财产归属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背景、划分标准与具体实施 |
(一)改革背景 |
(二)划分标准 |
(三)具体实施 |
二、查阅权保护的分类讨论 |
(一)公司法人的查阅权保护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阅权保护 |
(三)事业单位的查阅权保护 |
三、举办者查阅权的具体行使 |
(一)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
(二)查阅权的行使对象 |
(三)查阅权的行使目的 |
四、结 语 |
(3)D国际学校的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规范分析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2.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受托责任 |
2.1.2. 舞弊的三角理论 |
2.1.3 信息不对称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现状 |
2.2.2 国外研究现状 |
2.2.3 文献评述 |
2.3 制度背景 |
2.3.1 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的历史 |
2.3.2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概述 |
2.3.3 民办学校内部控制的特点与方法 |
3. D国际学校概况 |
3.1 组织架构 |
3.2 性质界定 |
4. D国际学校内部控制现状与问题 |
4.1 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 |
4.1.1 风险评估 |
4.1.2 内控制度建设与决策议事机制 |
4.1.3 岗位制度 |
4.1.4 人员配置 |
4.1.5 财务制度 |
4.1.6 信息系统 |
4.2 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 |
4.2.1 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 |
4.2.2 收入支出的内部控制 |
4.2.3 物资采购的内部控制 |
4.2.4 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
4.2.5 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 |
4.2.6 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 |
4.3 监督与评价 |
4.4 D国际学校内部控制问题总结 |
4.4.1 制度设计不足 |
4.4.2 缺乏监督和激励 |
4.4.3 岗位配置不合理 |
4.4.4 信息平台管理不善 |
4.5 D国际学校内部控制问题成因 |
5. D国际学校内部控制问题的优化 |
5.1 D国际学校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的优化 |
5.1.1 制度保障 |
5.1.2 改进意见反馈机制 |
5.1.3 优化岗位配置 |
5.1.4 整合信息系统 |
5.1.5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
5.2 D国际学校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优化 |
5.2.1 预算管理的优化 |
5.2.2 收入支出的优化 |
5.2.3 物资采购的优化 |
5.2.4 固定资产的优化 |
5.2.5 项目管理的优化 |
5.2.6 合同管理的优化 |
5.3 监督与评价 |
5.3.1 引入第三方评价 |
5.3.2 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
6. D国际学校内部控制的保障措施 |
6.1 将内部控制加入考评 |
6.2 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
6.3 建立良好的氛围 |
6.4 提高管理层风险意识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思路框架和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非国有博物馆概念和性质 |
一 非国有博物馆概念的界定 |
二 非国有博物馆的性质 |
第二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内涵和内容 |
一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内涵 |
二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内容 |
第二章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确权面临的难题 |
一 举办者控制导致非国有博物馆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 |
二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确权缺乏制度安排 |
三 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存疑阻碍法人确权 |
第二节 非国有博物馆经营收益财产分配缺乏制度保障 |
一 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缺少法律规制 |
二 非国有博物馆禁止利润分配原则缺乏配套扶持制度保障 |
三 非国有博物馆财产状况疏于管理评价 |
第三节 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实践运行的尴尬 |
一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规避剩余财产禁止分配制度 |
二 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转让制度缺乏操作性 |
三 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去向监管难 |
第四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完备 |
一 我国博物馆立法体系不完备 |
二 非国有博物馆财产制度设计残缺 |
三 博物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 |
第三章 国外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借鉴 |
一 美国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基本情况 |
二 美国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分析借鉴 |
第二节 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借鉴 |
一 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基本情况 |
二 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分析借鉴 |
第四章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确权制度的完善 |
一 非国有博物馆一般财产确权遵从物权变动规则 |
二 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确权规则应与国有博物馆不同 |
三 非国有博物馆特殊财产藏品确权规则的构建 |
第二节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中经营收益财产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一 制定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规则 |
二 非国有博物馆禁止利润分配相关扶持制度的完善 |
三 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评价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完善 |
一 非国有博物馆的终止 |
二 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处置制度的理论研究 |
三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剩余财产处置制度的分类探讨 |
第四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立法体系的完善 |
一 博物馆法律体系的完善 |
二 对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设置不同的财产规则 |
三 非国有博物馆财产制度立法应具有层次性和包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民办高校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办高校退出现状 |
(一) 我国民办高校退出之原因 |
1、产权无明确规定 |
2、内部治理结构存缺陷 |
3、融资渠道狭隘 |
(二) 退出方式 |
1、营利性民办高校退出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退出 |
2、存续性民办高校退出与终结性民办高校退出 |
二、我国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端退出机制缺陷 |
1、缺少细化的法律规定 |
2、缺乏退出评价预警制度 |
(二) 执法端行政主体缺位 |
(三) 权益救济端法律保障缺失 |
三、我国民办高校退出机制之完善 |
(一) 建立前端评价预警制度 |
1、我国民办高校评价标准所含指标 |
2、基于评价标准建立的预警机制 |
(二) 强化中端行政机关的作用 |
1、完善行政机关监管体制 |
2、建立行政机关辅导机制 |
3、行政机关引导下的“校区共享”模式 |
(三) 建立末端多方权益法律保障制度 |
1、出资人财产利益保护 |
2、债权人债权利益保护 |
3、学生法律权益保护 |
4、教师权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与立法考察 |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 |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立法考察 |
(三)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确定 |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辨析 |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用法与含义 |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构成要件 |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化 |
(一)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类型化标准的确定 |
(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分类 |
(三)社会企业的归属问题 |
四、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归属、来源与限制 |
(一)社会服务机构拥有财产所有权 |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来源 |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限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7)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主体性质界定 |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背景及分类 |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性质界定 |
1. 非营利的本质属性 |
2. 非营利法人的民事主体归属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概述及成因分析 |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概述 |
1. 自主退出的困境 |
2. 司法退出的困境 |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成因分析 |
1. 行政管理中的双重管理制度的弊端 |
2. 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影响 |
3. 主体性质界定混乱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 |
4. 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
5. 非营利性对财产权的限制的忽视 |
三、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的解决路径 |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制度法律层面的重新解读 |
(二) 国外社会组织退出制度的有益借鉴 |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制度的完善 |
1. 立法层面 |
2. 行政管理层面 |
3. 司法裁判层面 |
4. 内部治理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及其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争议谜题: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归谁所有 |
二、问题探源:民办学校的性质界分 |
三、法律适用:妥当探寻立法真意 |
四、案后余思: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完善 |
(9)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民办学校法人概说 |
第一节 民办学校及其类型 |
一、民办学校的界定 |
二、民办学校的类型 |
第二节 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私立学校法律性质与地位的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私立学校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
三、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性质与地位 |
第三节 私法语境下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重构 |
一、混乱与抵牾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分类制度检讨 |
二、妥协与误读 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缺陷的本质归因 |
三、营利与非营利法人 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的模式选择 |
第二章 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民办学校退出相关概念之解析 |
一、问题学校的含义 |
二、民办学校退出权——基于权利构成要素的解读 |
三、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含义与特征 |
第二节 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竞争优势理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归因 |
一、民办学校退出与投资风险 |
二、民办学校退出与产权失灵 |
三、民办学校退出与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
第三章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 |
一、什么是类型化 |
二、类型化方法的特点 |
三、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的意义 |
第二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之不足 |
一、类型化思维的缺失 |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
三、实践运行的尴尬 |
第三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建构 |
一、自愿性退出与被动性退出 |
二、破产性退出与非破产性退出 |
三、营利性法人退出与非营利性法人退出 |
第四章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之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 |
一、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
二、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 |
三、民办学校破产资格取得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
第二节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程序问题研究 |
三、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实体问题研究 |
第三节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与学生利益保护 |
一、逻辑起点 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法理 |
二、比较考察 域外国家地区对私立学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
三、路径选择 完善民办学校退出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制度保护 |
第五章 民办学校合并退出 |
第一节 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 |
一、合并及其相关概念释义 |
二、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节 民办高校合并的程序 |
一、以程序正义保障结果的公平 |
二、民办高校合并程序规定的缺陷 |
三、民办高校合并程序的法律构建 |
第三节 民办高校合并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一、民办高校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民办高校合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内容 |
三、民办高校合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思考 |
四、小结 |
第六章 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前提 |
一、分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主要争议 |
二、解构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主要争议的解析 |
三、重构 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
第二节 民办学校独立法人财产权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 |
一、明确民办学校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
二、合理界定民办学校财产权的归属 |
三、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三节 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 |
一、利益相关者概述 |
二、民办学校退出中的利益相关者 |
三、建立民办学校退出相关利益主体保护机制 |
第四节 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保障 |
一、清算制度的一般理论 |
二、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检讨 |
三、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的立法完善 |
四、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的争论 |
1.投资者所有说。 |
2.国家所有说或社会所有说。 |
3.集体所有说。 |
4.混合所有说。 |
二、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
三、完善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制度的建议 |
1.理念重塑。 |
2.明确定性。 |
3.制度重构。 |
四、浅谈民办学校性质及财产归属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贵州省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中补偿和奖励机制研究[D]. 梁雪妮.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2]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J]. 吴凌畅.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21(02)
- [3]D国际学校的内部控制研究[D]. 胡云卿. 苏州大学, 2020(03)
- [4]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D]. 张素芹. 郑州大学, 2020(02)
- [5]我国民办高校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贺童. 安徽大学, 2020(08)
- [6]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D]. 罗政豪.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研究[D]. 符雅琪. 云南大学, 2018(04)
- [8]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及其处理[J]. 张卓立. 人民司法, 2013(12)
- [9]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张利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10]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制度的完善[J]. 王茜. 继续教育研究,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