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副省级干部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北京市首次评议副市长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梁宇[1](2021)在《监察权之监督制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第七节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将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列,赋予了崇高的宪法地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监察委员会,实现了监察权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面覆盖,既监察职务违法问题,也监察职务犯罪问题,加之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作用大大提升,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监察机关把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力量整合起来,也引起了外界对于监察权过大、过于集中的猜测和议论。监察机关的权力是否受到监督制约以及如何被监督制约受到了很大关注,出现了监察委是否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是否可以监督人大代表等理论和实践热点。在法理上,任何一项国家权力都不宜过于集中,监察权也不例外,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权利是公民权利,但其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特殊性,鉴于监察权的行使,尤其是留置等措施的使用,对公职人员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劳动权、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救济权、信息权等基本权利都会造成严重冲击和影响,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对于切实保护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实现宪法上的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宪法和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权力的行使与制约机制的规定,试图探讨监察权在运行中是否受到监督制约,受到哪些机关的监督制约,以及监督制约是否能够保障监察权的正当行使等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监察机关存在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一是监察机关内部运行中的权力制约机制,包括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决策对执法权利的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权和调查权的约束,监督检查权与调查权性质、分设及相互约束。二是监督执法流程中的约束,包括工作流程中的监督制约及案件中发现线索的处置移交。三是通过制定《监察官法》,建立严格监察官管理考核制度和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及监督。二、监察机关受到外部监督。主要是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上级监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受到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对权力持谦抑运作的态度,不仅自觉接受外界和内部的监督制约,也强调不干预其他权力的正常运行,在权力运行中坚持比例原则和“留置不得已”原则。三、监察机关的履职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包括行政部门的制约,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配合衔接还受到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中受到审判机关的制约,也会受到党的组成部门的制约。四、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措施不在外部监督的审查范围内,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透明度不高,组织协调权缺乏对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干部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加强党委对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努力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监察机关工作报告制度,引入社会力量监督监察机关履职活动。另外监察权受到制约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监察法治建设;监察机关在某些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过于严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职务犯罪查处数目下降,值得引起重视;当事人在被监察机关监察调查期间不能有效享有律师辩护权,不利于监察机关在履职中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
李成财[2](2020)在《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腐败既是一个世界的议题又是一个国家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腐败问题地研究越来越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但对于我国腐败问题地研究依然不多。虽然十八大以来,依法查处了周永康、令计划等腐败案件,体现了在法律面前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诠释了我国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反腐成效不可否认;但我国腐败存量依旧很大,腐败分子依旧隐藏在人民群众当中,腐蚀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本文选题以落马官员中的“关键少数”——省部级落马官员为研究对象,以寻租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内容分析法收集研究资料和数据,用统计学的方法分析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的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将研究腐败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研究背景——理论分析——数据分析——影响因素分析——经验总结——治理策略分析”的思路展开论证。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将重点解决以下问题:首先,通过基础数据整理总结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基本情况、腐败特征;其次,深入分析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主要探究了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正副职、经济发展水平、反腐力度以及家人涉案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的关系;最后,总结国外可借鉴的反腐经验,为预防我国省部级官员腐败提供“不想腐”、“不能腐”、“不必腐”以及“不敢腐”的治理策略。
刘珊[3](2020)在《责任政府视角下中国电视问政研究》文中提出责任政府是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诉求。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责任政府的建构包含理念建构、能力建构和制度建构,在制度建构方面,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是确保政府积极履行责任的重要保障。作为“政府—媒体—民众”三方直接互动沟通、交流平台,电视问政已然成为中国不可忽视的政治传播现象。电视问政起源于上世纪末开创的广播问政,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出基于地方治理、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交流宣导型、沟通协商型、监督问责型三类电视问政节目,其中监督问责型电视问政节目作为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的创新形式,在我国各省(市)形成了广泛、持续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氛围。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对国内电视问政的发展基础、发展历程及发展现状进行回顾,通过对全国各省(市)电视问政进行逐一检索和梳理,对我国电视问政整体概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并对监督问责型、沟通协商型、交流宣导型电视问政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基于责任政府视角对电视问政成效、现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基于当前时代背景对电视问政的完善提出建议。
杜俊奇[4](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廖丽环[5](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鲍颖焱[6](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梁春程[7](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徐干[8](2019)在《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及其行为匹配性研究》文中指出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的全面转型之中,各种利益诉求集中释放,而地方政府官员在面对高层领导部署政治任务时,不假思索地作出“保证完成任务”的表态,当民众诉求被热炒放大后,以“痛心疾首”的姿态作出“高度重视、马上就办、严肃问责”的表态,当政策执行不力面临问责时,作出“客观调查事由,主动承担错误”的表态来规避惩罚,对待组织内部管理矛盾时,以“领导永远是对的”的表态来掩盖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本质。上述政治活动现象往往会伴随着“表态”而“不兑现”的弊端,因此也被民众冠以“套路化的官腔”而饱受诟病。事实上,地方官员的表态话语及其行为有其现实合理性,一是因为单一制国家中地方官员的权力来源于自上而下的授予,其职位获取和调整都受制于上级对其进行的绩效考核和评价;二是地方官员兼具“理性经济人”和“公共人”的特性,地方官员的表态行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利益,依托特定的政治环境和官员主观个性,借助官员的某种心理机制和社会传导机制的同频共振的产物。地方官员表态的内涵兼具官员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公民意识形态和实践性的特征,综合了心理层面和行为层面的行动综合。总之,如何认识和解决地方官员表态话语与其行为不匹配的问题,也已成为政府治理的当务之急和学界关注的焦点。地方官员表态必然不同于简单的情感好恶或者简单的心理倾向,它是一项建立在利益基础之上的客观活动,拥有实体主体和实体客体,因此也一定能够对官员或官员所处的政治体系发挥具体的、可感知的现实客观功能。那么,驱动地方官员进行表态活动的原因有哪些?地方官员表态的机制是如何建立和作用的?地方官员表态究竟是意识层面的活动还是实践层面的活动?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或是社会理论中都难以找到对应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强的答案。现有研究大多将地方官员表态视为一种衡量政治状况的工具,而忽略了地方官员表态本体、过程和关系方面结构性问题,尚缺乏系统全面的理论关怀和考察。当前,学界主流的研究范式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分析框架。尽管委托代理关系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政府、政党与社会的关系,但在解释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及其行为的匹配性时也面临一些局限性。比如,我国的政治结构与体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体现为一种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统筹协调的政治生态格局。地方官员表态话术与行为的关系非常复杂,外部环境、内在心理等都可能对其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要了解地方官员表态就必须要先弄清楚地方官员表态背后的内在逻辑关系。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是构建一个关于地方官员表态的分析框架,从理论上看,通过这一框架的构建不仅能够对地方官员表态进行合理的解释,同时还能够进一步拓展官员行为的研究;从实践上看,能够通过这一框架的构建,进而对地方官员表态中存在的病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此,本研究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和吸纳了公共选择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人格-职业匹配理论和政治沟通等方面的理念观点,构建了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及其行为匹配性问题的解释框架。基于所构建的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及其行为匹配性问题的解释框架,首先必须把握地方官员的主动表态和被动表态行为的内在机制,这就需要重点分析地方官员表态的要素及心理过程,因此,这也构成了本文首要论述的主要内容。其次,本文以武汉市2012-2017年电视问政文本为例,对地方官员表态话语进行了实证分析,试图通过量化手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案例分析和文本挖掘,探寻出节目主题关键词的变化规律,并且从中找到地方官员表态话语类型变化的规律,同时借助模型分析总结官员表态后的行为选择,凸显出本文除了关注官员的表态内容本身外,更加关注其后续的行为对接状态。第三,基于我国政府回应与公众认同之间有着相当规模和弹性的制度供给,要理顺官员表态与公众认同的关系,主要是聚焦于如何促成政府与公众的协商对话与政治信息沟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新旧媒体、主社媒体之间的位置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网络场成为意识形态与舆论博弈的新阵地,习总书记曾多次提出“网络群众路线”理念,重点强调全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广泛深入并且积极地回应群众关切的、焦虑的问题。显然,地方官员表态那种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宣传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公众认同的需要。在新时代新格局下,地方官员表态创新改革也势在必行。所以本文基于“地方官员表态”公众信任度问卷调查结果和武汉市电视问政满意度投票环节结果对地方官员表态中的公众认同度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影响公众认同度水平的因素,并进一步论证了地方官员表态与公众认同二者之间的关系。第四,本文着眼于地方官员表态承诺兑现程度重点分析了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及其行为匹配性问题,从完全兑现、部分兑现和阳奉阴违三种兑现程度分析了不同领域会采取的兑现程度及行为策略,并试图归纳解释了地方官员二次表态的类型和原因,以及对照分析地方官员首次表态和二次表态的行为及内容差异。最后,本文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促进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和行为绩效相契合,提升制度刚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同时通过强有力的监督问责机制将地方官员表态限定在正确的轨道内,所以,构建了表态话语与行为绩效相契合的制度体系。本研究表明:(1)地方官员表态是关联多种要素的一种政治实践活动,在现实条件的框架限制下必然会受到实践主体、客体以及具体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地方官员表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并非静态的结果,作为一种主观能动性主导的实践活动也是官员状态以及官员和政治体系本身关系的一种直观反映。所以分析地方官员表态的具体表现需要结合具体的动态场景和内容去把握,一定的地方官员表态的形成需要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并且也会受到其他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地方官员表态反映了表态主体政治实践的结果,与此同时也反映政治体系得到官员拥护和支持的情况。(2)地方官员的表态话语和兑现策略基本上是基于充分考虑现行政治制度下的理性行为,影响他们表态及兑现的因素主要是中央对于地方治权的态度、制度的弹性以及监督问责机制等。(3)构建表态话语与行为绩效相契合的制度体系,通过合理把握公共政策刚性与弹性的界限,提升公共政策科学化水平,细化官员表态话语的语义解读,跟踪监测评估地方官员表态之后的行为匹配度,实现“有责可问”向“有责必问”的转变,能够提升制度本身的刚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将地方官员表态及兑现行为全面限定在法治轨道内。
唐杏湘[9](2018)在《我国警察执法的公民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召开,在十八报告中明确提出,在今后推进的政治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十九大的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由此可见,从十八大到十九大,国家一直都着重关注权力监督体系的构建,特别强调完善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和方式,要求通过完善的人民监督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此,加强公民监督制度的研究正是符合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的精神要求。警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治安、监狱管理和刑事侦查等许多职能,故其手中掌握众多公权力。一旦出现滥用公权力的现象,直接受害者必然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为了避免和减少警察机关滥用公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出现,需要强化警察执法的各类监督制度,特别来自于外部的公民监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与警察直接接触的频率高,警察执法对象往往也是公民个人。如果出现警察执法失当现象,公民首当其冲,由其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因此,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十九大会议精神,需要加强公民监督警察执法的相关制度研究。因为,只有建立健全的公民监督制度,才能与其他形式的警察监督制度紧密的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将警察执法行为置于强大的内外监督网之内,有利于提高警察正当执法的自觉性。本文的研究视野就是围绕我国公民对警察的执法监督如何向制度化方向发展而开展的研究。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作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首先,本文对我国警察执法权异化的具体表现和成因进行研究。对警察执法权异化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既能清楚认识现实中警察执法权异化的各种形式,同时又有助于寻找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性对策。因此,本文围绕警察行政执法权和监狱执法权异化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研究,研究发现警察行政执法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执法失当、滥用自由裁量权、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监狱执法异化的表现为滥用判刑、假释权和滥用监狱许可权。职权滥用的原因在于,内部监督的不力,执法的透明度不高以及外部监督制度的不健全。而外部监督制度中,又以公民监督最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可见,强化公民监督的制度化研究,是加强警察不正当执法的有力措施。其次,由于制度的设计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因此,本文在对公民监督的具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前,先对构建公民监督的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善治理论等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可以明确看到,公民监督实质上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践表现形式,人民通过各种监督权利的行使,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纠正,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权力制约理论指出公民监督的必要性,即公民监督对权力制约的重要性,从而为一系列公民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指明了公民监督权利的来源,即公民监督存在的合理性,并进而指明要建立阳光政府是实行公民有效监督的基础,为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善治理论则指明要建立回应型政府则是公民监督要求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只有政府有回应,公民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对政府产生影响,监督实效才会显现。这四个理论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中,人民主权理论是其它三个理论的基础,权力制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善治理论则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分支和延伸。再次,本文针对公民监督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进行了研究。基本原则是公民开展监督活动的思想基础,可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提供正确的思想指引,避免因滥用监督权利而使公民自身陷入不必要的困境中。因此,本文主张,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利的过程,应当遵守两个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法治原则实质上就是强调公民要做到依法监督,只有依法监督,才能保证公民监督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为公民的监督活动提供法律上的保护。而实事求是原则是要求公民不滥用监督权利,避免因滥用监督权利而伤害警察的执法热情,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最后,本文针对我国实践运行的具体公民监督制度进行了深度剖析。这些具体的公民监督制度主要包括警务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公安信访制度、警务举报投诉制度和警务公开制度。在这些制度里,相对来说,关于公安信访活动和警务公开活动的制度化研究还是比较多,而警务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的研究则非常少。因此,本文对警务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展开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弥补这方面的空白。该制度设立的宗旨是加强公安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作用。特邀监督员来自社会民众,对民众来说,具有较强的亲和力,民众更愿意将意见和建议向其倾诉。而且特邀监督员因其拥有专门监督的身份,公安机关对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控告,基本上总是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使民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更容易得到重视和实现。因此说,完善的警务特邀监督员制度是公民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的一个良好平台。但是现行的是警务特邀监督员巡视活动因在人员选任模式和工作机制上没能形成制度化,导致特邀监督员巡视活动处于一种被忽视的地位。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通过对其选任模式和工作机制进行制度化的改革。此外,警务投诉制度是公民检举权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制度。警务投诉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会直接影响公民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警务投诉处理工作的公正性,有必要加强对警务投诉工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研究,构建在社会公众监督之下的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本文提出,可构建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公民投诉调查委员会,赋予其独立调查权,全程参与警务投诉的处理工作,将警务投诉工作全程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既可避免公安机关的“暗箱操作”,又提升了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心。
冯志峰[10](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二、副省级干部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北京市首次评议副市长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副省级干部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北京市首次评议副市长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权之监督制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结构 |
四、文章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经验与意义 |
第一节 监督和制约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
一、监督之范畴 |
二、制约之范畴 |
三、监督与制约的相互关系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我国的实践经验 |
一、理论基础 |
二、基本原则 |
三、我国的实践经验 |
第三节 监督制约监察权是党政机构改革的需要 |
一、党政机构改革对监督制约监察权提出新的要求 |
二、党的执政理念变革对监督制约监察权提出新的要求 |
三、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对监督制约监察权提出新的要求 |
第四节 监督制约监察权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
一、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公民基本权利 |
二、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以外公民的基本权利 |
三、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
第五节 监督制约监察权是保障国家权力平衡的需要 |
一、加强人大对监察权的监督 |
二、贯彻权力分工制约的宪法原则 |
三、处理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监察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 |
第一节 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缘由 |
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与内部监督制约的建立 |
二、组建监察委员会与内部监督制约的强化 |
第二节 监察机关内部权力监督机制 |
一、纪委监委领导中的监督 |
二、工作流程中的监督 |
第三节 对监察官的管理及监督 |
一、《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监督 |
二、监察官管理考核制度对监察官的监督 |
三、监察官违纪违法惩戒机制的监督作用 |
第四节 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 |
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调查权的制约 |
二、审理部门对调查权的制约 |
三、监督检查权与调查权相互制约 |
第三章 监察权的外部监督 |
第一节 党的领导就是监督 |
一、政治领导包含了政治监督 |
二、同级党委组织领导中的监督 |
三、同级党委业务领导中的监督 |
第二节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中的监督 |
一、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组织监督 |
二、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业务监督 |
第三节 各级监察机关受到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
一、人大监督的具体形式 |
二、各级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
三、人大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
第四节 其他外部监督 |
一、公开监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三、政协的民主监督 |
四、特约监察员监督 |
第五节 监察权的谦抑运作 |
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
二、行使监察权遵循比例原则 |
三、慎重使用留置措施 |
第四章 监察权的外部制约 |
第一节 改革整合后的监察权需要新的外部制约机制 |
一、行政监察权的制约 |
二、整合其他职权后监察权的内容 |
三、留置措施的适用需要外部制约 |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制约 |
一、公安机关的制约 |
二、审计机关的制约 |
三、其他行政机关的制约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制约 |
一、管辖权的保留对监察权的制约 |
二、管辖竞合对监察权的制约 |
三、诉讼程序上的制约 |
四、通过司法解释间接制约 |
第四节 审判机关的制约 |
一、审判中心原则的制约 |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制约 |
三、要求监察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约 |
四、通过国家赔偿审判对监察权的制约 |
第五节 党的机关的制约 |
一、党委组织部门制约的措施和特点 |
二、党委政法委制约的措施和特点 |
第五章 完善监察权的监督制约的设想与建议 |
第一节 监督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足的主要表现 |
二、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足的解决对策 |
第二节 监察权外部监督的不足与完善 |
一、加强党委对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可行性 |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监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可能性 |
三、社会力量监督监察权的合理性 |
第三节 监察权外部制约的不足及过当问题 |
一、监察权不能有效制约的问题 |
二、职务犯罪查办案数目下降问题 |
三、监察调查中的律师辩护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腐败的概念 |
2.1.2 省部级官员 |
2.2 理论基础 |
2.2.1 寻租理论 |
2.2.2 委托代理模型 |
2.2.3 成本收益理论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3.1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的数据情况 |
3.1.1 案例的选取和来源 |
3.1.2 数据的基本信息 |
3.2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特征分析 |
3.2.1 年龄状况——“59”现象凸显 |
3.2.2 性别比例——男性居多 |
3.2.3 文化程度——高层次高学历 |
3.2.4 地域分布——遍及全国 |
3.2.5 罪名情况——受贿罪为主 |
3.2.6 涉案金额——金额巨大 |
3.3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官员的性别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无关 |
3.3.2 官员的年龄临近退休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3 官员的文化程度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相关关系 |
3.3.4 官员正副职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5 经济发展水平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6 反腐力度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 |
3.3.7 家人及亲属参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8 腐败程度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第四章 国际反腐倡廉经验借鉴 |
4.1 芬兰:清廉文化、法律规范和廉政队伍共建 |
4.2 瑞典:社会民主、廉政建设与治理机制结合 |
4.3 美国:反腐机构、法律监察和政党监督并重 |
4.4 日本:严峻法令、法律适应与多元监督并举 |
4.5 各国反腐经验总结与借鉴 |
第五章 预防我国省部级官员腐败的策略分析 |
5.1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腐败治理体系 |
5.2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
5.2.1 坚定理想信念,精神补钙 |
5.2.2 发挥党校培养优势,培养文化自信 |
5.2.3 一心为民、提高修养 |
5.3 完善多种激励措施,构建不必腐的保障机制 |
5.3.1 健全经济激励措施 |
5.3.2 完善政治激励制度 |
5.3.3 制定精神激励方案 |
5.4 加强权力制约平衡,构建不能腐的监督机制 |
5.4.1 全面贯彻党内监督 |
5.4.2 多元共建党外监督 |
5.5 坚决从严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的惩治机制 |
5.5.1 坚决“不姑息”、“零容忍”惩治腐败 |
5.5.2 肃清两面人,打到两面派 |
5.5.3 把控政府干预经济力度,严防利益集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统计表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责任政府视角下中国电视问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3 重难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电视问政的国内外研究回顾 |
2.1.1 国内电视问政研究概况 |
2.1.2 电视问政的概念及类型 |
2.1.3 关于电视问政的作用及意义 |
2.1.4 关于电视问政的问题与展望 |
2.1.5 国外关于政治类电视节目的研究 |
2.2 关于责任政府的国内外研究回顾 |
2.2.1 国内责任政府研究概况 |
2.2.2 关于责任政府的概念界定 |
2.2.3 关于责任政府的基本内涵 |
2.2.4 关于责任政府的建构路径 |
2.3 文献评述 |
3 中国电视问政发展概况 |
3.1 电视问政发展基础 |
3.1.1 中国责任政府建设 |
3.1.2 责任政府制度体系 |
3.1.3 广播问政实践探索基础 |
3.2 电视问政发展阶段 |
3.2.1 初创期(2000—2009年) |
3.2.2 发展期(2010年—2015年) |
3.2.3 繁荣期(2016年至今) |
3.3 电视问政发展现状 |
3.3.1 各省市电视问政开办概况 |
3.3.2 电视问政周期及持续性 |
3.3.3 主办单位及问政对象 |
3.4 电视问政类型概况 |
3.4.1 监督问责型电视问政——以山东省《问政山东》为例 |
3.4.2 沟通协商型电视问政——以杭州市《我们圆桌会》为例 |
3.4.3 交流宣导型电视问政——以景洪市《电视问政》、香港《议事论事》为例 |
3.5 电视问政对责任政府建设的积极意义 |
3.5.1 明确政府权责职能 |
3.5.2 拓展政民直接沟通 |
3.5.3 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
3.5.4 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
4 责任政府视角下电视问政现存问题及改进建议 |
4.1 电视问政现存问题 |
4.1.1 电视问政类型单一 |
4.1.2 问政对象存在局限性 |
4.1.3 问政主体参与性较低 |
4.1.4 问政议题缺乏及时回应性 |
4.1.5 问政缺乏制度化建构 |
4.2 时代背景下电视问政功能定位 |
4.2.1 政民间理性沟通对话平台 |
4.2.2 地方治理多元主体互动平台 |
4.2.3 内外部监督问责联动平台 |
4.3 电视问政完善方向与实现路径 |
4.3.1 明确电视问政定位,丰富问政形式 |
4.3.2 拓展问政客体范围,分层设置议题 |
4.3.3 联动全媒体问政,完善公众参与 |
4.3.4 推进制度建构,实现问政长效化 |
5 结语 |
5.1 研究总结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 国内部分省(市)代表性广播问政节目摘录 |
表2 全国各省(市)电视问政一览表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及其行为匹配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安排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官员表态话语模式及其行为匹配性的理论解释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地方官员释义 |
二、官员表态释义 |
三、“兑现”释义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的困境 |
二、参与式民主理论:让民众参与决策 |
三、人格-职业匹配理论:官员表态的人格要求 |
四、政治沟通理论:更好地解压社会矛盾 |
五、简要评述 |
第三节 解释框架 |
一、地方官员表态的政治构成 |
二、地方官员表态的政治系统 |
三、地方官员表态的行动逻辑 |
第二章 地方官员表态的逻辑选择 |
第一节 地方官员表态的体制环境及其要素 |
一、地方官员表态的体制环境 |
二、地方官员的被动表态和主动表态 |
三、地方官员表态的要素 |
第二节 地方官员表态的心理过程Ⅰ:成本考量 |
一、行政控制成本 |
二、法律约束成本 |
三、伦理驱动成本 |
第三节 地方官员表态的心理过程Ⅱ:收益考量 |
一、政治激励 |
二、经济激励 |
三、巩固执政基础 |
四、权利中心的认可 |
第四节 地方官员表态的心理过程Ⅲ:风险偏好 |
一、地方官员表态风险偏好的具体表现 |
二、地方官员表态风险偏好的可能性原因 |
第三章 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实证分析——以武汉市电视问政为例 |
第一节 话语分类及数据分析方法 |
一、表态话语类型分类 |
二、数据整理 |
三、文本分析的界定 |
第二节 时间、程度、措施的描述性分析 |
一、时间期限的描述性分析 |
二、程度等级的描述性分析 |
三、措施类别的描述性分析 |
第三节 时间、程度、措施交互分析 |
一、时间期限与程度等级的交互分析 |
二、措施与时间期限的交互分析 |
三、措施与程度等级的交互分析 |
第四节 基于问政内容的主题模型分析 |
一、LDA模型的定义 |
二、问政主题模型分析 |
三、不同主题的时间期限、程度等级以及措施的交互分析 |
四、表态之后的行为类型总结 |
第四章 地方官员表态与公众认同分析 |
第一节 官员表态中公众认同的形成 |
一、官员表态中的公众认同 |
二、官员表态中公众认同形成过程 |
第二节 公众对地方官员表态的认同度 |
一、公众对地方官员表态的认同度调查 |
二、官员表态影响公众认同度的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官员表态与公众认同的双螺旋 |
一、公众在政治沟通中越倾向于选择官方渠道 |
二、官员积极表态行为有助提升公众认同 |
第五章 基于表态领域差异的行为兑现程度 |
第一节 不同领域表态的兑现程度 |
一、经济发展领域的完全兑现 |
二、社会福利领域的部分兑现 |
三、阳奉阴违 |
第二节 地方官员的再表态及行为对照 |
一、地方官员二次表态(再表态) |
二、地方官员二次表态对照变化 |
三、地方官员多次表态的可能性解析 |
第六章 言行一致:地方官员表态与行为的双重调适 |
第一节 合理把握公共政策刚性与弹性的界限 |
第二节 提升公共政策科学化水平 |
第三节 细化官员表态话语的语义解读 |
第四节 动态掌握官员表态之后的行为轨迹 |
第五节 实现“有责可问”向“有责必问”的转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我国警察执法的公民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理由 |
(二) 现实意义 |
(三) 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公民监督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公民监督的概念 |
一、监督的概念 |
二、公民的内涵 |
三、公民监督的内涵 |
四、公民监督的实现方式 |
第二节 我国公民监督的发展历程 |
一、新中国建立到1957年初:起步阶段 |
二、1957年到1978年三中全会召开前:挫折时期 |
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到至今:蓬勃发展 |
四、我国公民监督的发展趋势:法制化、透明化、大众化 |
第三节 建立公民监督制度的意义 |
一、设立公民监督制度有利于补强国家监督体系 |
二、设立公民监督制度有利于规范公民的监督行为 |
三、设立公民监督制度有利于帮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端正心态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执法权的异化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行政执法权的异化分析 |
一、警察行政执法权的概念 |
二、警察行政执法权的种类 |
三、我国警察行政执法权异化的具体表现 |
四、异化原因:体制外监督缺乏制度化 |
第二节 我国狱警执法权的异化分析 |
一、监狱执法权的概念 |
二、监狱警察执法权的种类 |
三、狱警执法权的异化形式 |
四、异化成因:内外监督的失控 |
第三节 公民监督对警察执法权异化的抑制作用 |
一、可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二、可消除警察粗暴执法行为 |
二、可减少警察越权执法行为 |
第三章 公民监督警察执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人民主权理论 |
一、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 |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主权思想 |
三、公民监督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逻辑延伸 |
第二节 权力制约理论 |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 |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三、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思想指明了监督的重要性 |
第三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 |
二、委托代理理论指明了公民监督权利的来源 |
第四节 善治理论 |
一、善治理论的内涵 |
二、善治理论指明回应型政府是公民监督要求实现的重要保证 |
第四章 公民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法治原则 |
一、法治原则的形成 |
二、遵守法治原则有利于保证公民监督活动的合法性 |
第二节 实事求是原则 |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涵 |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可制约公民监督权利的滥用 |
第五章 我国公民监督警察执法的具体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务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考察 |
一、我国警务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形成 |
二、警务特邀监督员警察执法活动的影响 |
三、警务特邀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警(狱)务公开制度之实践分析 |
一、警(狱)务公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
二、警(狱)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 |
三、警(狱)务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公安信访制度的现状探究 |
一、我国公安信访制度的建立 |
二、公安信访制度的发展现状 |
三、公安信访制度化存在的“瓶颈” |
第四节 我国警务举报投诉制度的现实运作分析 |
一、强化警务举报投诉制度的必要性 |
二、我国警务举报投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 |
三、我国警务举报投诉制度的发展现状 |
四、我国警务举报投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六章 域外公民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机制考察 |
第一节 不断拓宽社区公众与警察的沟通渠道 |
一、建立社区公众监督交流制度 |
二、重视社区公众对警察工作的考核意见 |
三、推动公民警察学校的建设 |
第二节 强化公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
一、组织公民团体随同警察巡逻执法 |
二、公民团体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监督服务工作 |
第三节 设立警务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
一、瑞典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三、英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规定 |
四、启示 |
第四节 建构专门性公民组织监督警务投诉处理活动 |
一、美国的公民投诉审查委员会 |
二、英国设立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 |
三、启示 |
第五节 实行普通民众巡视监狱制度 |
一、荷兰的公民羁押巡视制度 |
二、英国监狱的平民羁押探访机制 |
三、启示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公民监督制度的对策研究 |
第一节 规范警务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的思考 |
一、改革现行的警务特邀监督员选任模式 |
二、建立警务特邀监督员信息公开制度 |
三、实行警务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报告制度 |
四、强化特邀监督员巡视活动的独立性 |
五、推行特邀监督员业务学习机制 |
第二节 健全警(狱)务公开制度的反思 |
一、扩大警(狱)务公开内容的范围 |
二、强化警(狱)务公开工作的群众评议作用 |
第三节 强化我国公安信访制度的思索 |
一、细化公安信访听证程序的规定 |
二、强化公安信访工作的网络联动机制 |
三、赋予公安信访机构督办权和处置权 |
第四节 完善警务举报投诉制度的思考 |
一、建构警务投诉处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
二、健全投诉回访制度 |
三、完善实名举报的保障措施 |
四、从法律层面规范恶意投诉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副省级干部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北京市首次评议副市长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权之监督制约研究[D]. 梁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D]. 李成财. 西北大学, 2020(08)
- [3]责任政府视角下中国电视问政研究[D]. 刘珊. 浙江大学, 2020(01)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地方官员表态话语及其行为匹配性研究[D]. 徐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我国警察执法的公民监督制度研究[D]. 唐杏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