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财产制”的思考——试论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及不足(论文文献综述)
郑赟[1](2020)在《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社会正处于急速转型中,婚姻家庭领域中传统家庭也在快速地瓦解并带来家庭财富的解体,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离日趋明显化,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急需法律及其他配套措施的与时俱进。夫妻个人财产的发展是近现代夫妻财产制度进步的风向标,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体系的完善也代表着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成熟化和细致化。个体精神和独立人格在现代家庭中的凸显,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共有的法定财产制中,也对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权益的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合理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就是保障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重中之重。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对夫妻个人财产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应,研究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对从个人财产角度思考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价值理念、保障夫妻双方权益、推动双方人格独立平等、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为题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概述,主要介绍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以及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其中基于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发展沿革和现行法条分析对法理基础进行了三个层面的探究。第二部分为目前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立法理念和法规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问题分析。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分析了界定夫妻个人财产本身面临着的财产法价值和身份法价值的冲突困境,《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在界定个人财产时的价值取向不统一的问题。其次在立法内容上,指出了《婚姻法》第18条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列举式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不妥当的问题,至此对本文重点展开的问题进行了全部讨论。第三部分主要为域外立法经验的参考,将夫妻个人财产界定问题分为法定财产范围和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两方面来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例,主要是参考了英国、美国、韩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第四部分为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思考,此部分主要是提出了明确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理念、完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范围、确立合理的个人财产收益分配规则和制定夫妻财产目录四个建议。
陈可[2](2020)在《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离婚妇女需要克服的不单单是自己的经济问题,还有对子女的抚育以及家庭重担的承担问题。我国的《婚姻法》中存在着社会性别视角缺失的问题,让我们逐渐认识到离异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存在着诸多不足。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妇女的权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也是社会进步和性别权利平等的一种要求,而我国的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还是不能有效地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这会造成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长此以往,将会导致巨大的社会矛盾。因此,选择这个课题,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具有较好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推进国家社会进步,落实男女平等权利问题。本文围绕着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中的保护问题来展开。在第一章中,简要的阐述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与方法等;第二章节,主要阐述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包括离婚妇女权益的内涵、内容及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分别从革命根据地时期、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等四个时期,探讨分析了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正当权益在立法上的变迁。从经济、社会、身心方面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分析美国、德国和法国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并从几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节从人身方面的家庭暴力、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探视权和抚养权保障、离婚救济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从立法、司法实践、社会方面分析了其原因;第五章节针对第四章现存的问题,分别从扩大家庭暴力的内涵和提高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效果、健全离婚妇女关于财产分割的范畴保护其财产权益、保证离婚妇女的子女抚养权及其抚养费、确立离婚后经济援助、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救济制度等方面阐述了保护措施建议。
张鑫[3](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敖天颖[4](2016)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讨论“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是:婚姻是一种社会化、规范化的两性选择,既有个体隐私性,又有社会公开性,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已是基本共识。本论文所要讨论的核心便聚焦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强大的公权力存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样一个特殊年代对群众婚姻的介入。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特殊研究对象的必要依据是: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出现了并非自然渐变的剧变、陡变,其核心要素当在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推动。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理念变化以及制度建构并不完全是一个纯粹的自然演化进程,如果仅仅依靠个体本身去推动,一方面这种自然进程必然十分缓慢,另一方面也未必完全符合大多数人(包括男女老幼)的基本利益底线。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某些符合大多数人基本婚姻利益底线的理念和行为加以固化和深化,并动用国家机器加以规范及保障,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迅速全面建立。建国前成都地区的封闭性和强大的封建场域,以及流传至今丰富的资料遗存,成为揭橥这场婚姻剧变并映现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颇具意义的样本。由此,本文主体内容的逻辑行进链条是:为什么要介入、如何介入以及介入的效果;本文所主要依据的样本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成都地区这一具体时空中的婚姻状况。一、为什么要介入?新中国的建设不啻为一场翻天覆地的革命,新政权的稳固总是需要合适的政治用器和合理的革命义理,婚姻制度改革正是一场集器道于一体的破旧启新运动。婚制改革被寄予了高度厚望——不仅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更能促进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四新”与“四建设”的论述完整系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制度改革重要价值的认识。二、如何介入?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称为婚姻法)的颁布、推行和贯彻为主线和载体,具体体现在建立先进婚姻理论、建构合理婚姻制度和运用国家机器规塑群众婚姻实践三方面:(一)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的直接源头为马克思主义婚姻理论,并结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之精粹,构成完整体系。婚姻理论包含“自主纯粹”的爱情观、“情责衡平”的婚姻离合观、“团结和睦”的家庭观、“增产节约”的日常生活观,涵盖从恋爱、结婚、离婚(部分婚姻)、到家庭生活的完整婚姻链条。其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和睦是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持之以恒的理想和建树,“增产节约”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贫穷的特殊国情。(二)以婚姻理论为内核和导向,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构建起系统化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群众的婚姻行为。婚姻制度体系包含婚姻法律、婚姻保障机制、婚姻监察机制,涵盖从立法、司法、执法、到监督(针对公权力执行者)的完整运转循环。(三)以有形化建制为中介,中国共产党将婚姻理论推广到实践中。实践以改旧立新为总方针、以人民内部矛盾为定性,并集合与中心任务相结合、针对落后制度的策略,涵盖从宣传教育到法律强制(包括群众运动)的各类实践环节。其中,宣传教育是主要实践方式,法治是次要且必要的实践方式,而群众运动的实践方式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性的强大场域及不够健全的法治环境。三、介入的效果如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基本肃清了传统父权为代表的封建家庭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婚姻的资本支配,广泛改善了婚姻思想及行为。尤其是妇女普遍向社会化人格转型,应被视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标记。当然,婚姻思想和行为的深层次提升,还需要持续建设先进婚姻文化。
龙湘元[5](2015)在《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西方各国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产物。而婚姻在传统社会所起到的生产组织功能、社会组织功能以及生活互助功能是无可替代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着来自传统文化和观念上的巨大压力,我国没有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基础。本文通过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历史进程、相关基本权益等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后的普世人权、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便为中国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和国际私法问题提供借鉴。除导言外,全文共分6章,约19万字。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第一章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做了概括介绍,包括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概念与历史演变、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同性婚姻的理论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的发展经历了宽容—打压—有罪化—疾病化—包容—立法等一系列态度,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处于多元化时代。本文以西方同性恋理论的本质主义思潮和建构主义思潮为基础,同时分析了颠覆婚姻性别基础的“酷儿理论”,深入到人类意识的深层,寻求同性恋文化作为政治符号书写的可能,揭示本质主义下局内人(同性恋者)和局外人(异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的不同态度。第二章说明了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本文从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宪法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权利图谱,然后从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宪法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同性婚姻的合宪性观点,同时对反对同性婚姻国家的观点进行剖析,针对同性婚姻的所谓道德滑坡论等观点进行辩证,从多数与少数的论辩中得出同性恋者应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果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依据的应该是宪法或法律,而不是宗教、道德或传统文化,没有法律依据就剥夺他人的婚姻权,应该是违宪的,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第三章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同性婚姻特点是主体的特殊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同性婚姻的目的的单纯性,其没有传统家庭的生育子女的功能。在承认的国家中,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角度分别介绍了一些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以及中国内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本章把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分为注册伴侣、互助契约、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以及零星规制模式等,并分析了不同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的转换及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乃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我国学界通常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同性配偶之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的人格权平等,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明确。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等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基本一致。在身份权方面,除了同性婚姻以外,登记合伙制度这类准婚姻制度是一种几乎等同于婚姻的新的民事制度,同性配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除了在收养权略有区别以外,其他权利基本相同。在财产权方面,几乎所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把同性伴侣纳入和异性伴侣一样的保护范围;而准婚姻和半婚姻制立法的国家在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住宅占有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保险利益享有权、领养权与监护权、社会保障享有权、诉权、知情权、平等就业权等方面赋予了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大部分或者完全相同的权利。在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国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五章主要探讨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在国际环境的大趋势下,因同性婚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对同性婚姻准据法如何确定及涉及其他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章第一部分观点是:对同性婚姻的成立可以借鉴合同的准据法、婚姻的准据法、或制定特殊的规则。另外,同性家庭的全球流动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和家庭关系产生变化,本章第二部分是有关涉外同性婚姻的司法承认方面,分别从承认同性婚姻、承认民事结合、不承认国家进行探讨和分析。另外,在共同收养,代孕、医疗互助方面,以欧洲为代表的司法理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模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论述了中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传统的婚姻模式,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设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设立同性伙伴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陆嘉寅[6](2014)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缺陷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由人组成,人以家庭的形式生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保障,男女双方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来维系和保护彼此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是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婚姻家庭生活中又必定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易,为了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正常运转,并保障第三人与夫妻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设立了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富载体日趋多元化,投资渠道更加多样化,夫妻财产也日益丰富多样,相应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所以,在现在这个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不再那么受重视,而财产关系却变得越来越受人关注,人们对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视程度也开始逐渐加强。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夫妻财产权的关键性作用日益凸显。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过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及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司法实践而先后作出的三个司法解释的颁布,内容逐渐丰富与具体,形成了一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体系,但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的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不断出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显然仍存有缺陷及不足。本文对1950年到2011年期间,《婚姻法》至《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演变过程中,法律上对夫妻财产权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回顾;对每一时期的不同表现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纵向比较了每一阶段的夫妻财产权,对国内相关法律现状和立法变迁进行了分析,从而发现与社会发展相应,夫妻财产权利不断变迁的整体规律。并且,本文对国外一些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介绍,希望借助横向比较,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夫妻财产权的不足作出研究,同时找到解决方案。
王陶[7](2012)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夫妻财产数量不断增多、种类日益丰富。人们对财产的关注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财产问题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已经适用了五十多年,但是在理论上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在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必将继续成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理论先行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系统、广泛、深入地研究,既具有重大的实际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试图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整体、全面的研究,力争在理论上加深认识,在立法上提出立法建议,在实践中为解决疑难问题提供方案。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第一章概括介绍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般性问题。增加了“一般规定”,强调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财产问题,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同时注意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衔接。第二章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上,将一方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只有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财产归共同所有的才为共同财产;以“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替代“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生的利益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体现了另一方的贡献,则为共同财产;将一方个人财产限制在“与人身相关”的范围内。第三章阐释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明确了进行财产分割的几种情形,并建立了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强调在坚持现有的分割原则基础上增加分割财产的几项参考因素;在保留现有《婚姻法》分割财产保障措施的同时增加了财产状况告知义务和财产追加计算制度。
耿若曼[8](2012)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变迁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1950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于1980年重新颁布了《婚姻法》,之后于2001年做了修订。为具体贯彻执行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应当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的规定更加规范和全面。但随着经济关系的多样化和财富载体的多元化,也需要婚姻法中夫妻财产权的规定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然而,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纵向阐述分析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变迁,并横向比较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以期找出我国夫妻财产权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正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为夫妻财产权概述,主要介绍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第二章为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变迁,主要阐述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变迁,并分析法律变迁的背景及内容,指出我国夫妻财产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为其它法系夫妻财产权立法概述,主要介绍德国、英国的夫妻财产权制度,并与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法律提供借鉴;第四章为我国夫妻财产权的完善,就我国夫妻财产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钱叶卫[9](2011)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 ——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文中认为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法律的核心内容,不仅关系到夫妻生存的经济基础,关系到家庭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也与夫妻之间的经济扶养和财产继承等密切相关。本文力图从立法理念视角深入研究和思考夫妻财产制问题,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本篇论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中国婚姻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地位的立法沿革。本章概述了从古代至近代中国的调整婚姻家庭和夫妻财产地位的法律制度及礼教思想资料,重点探讨了其立法理念并作审视和思考。古代立法理念体现在维护家庭私有财产权和家族利益,维护同居共财关系和家长的绝对权力,及一定程度上维护夫妻特有财产权,家产实行诸子均分、子承父份、妇承夫份等制度。该理念是古代亲属制度构建在宗法制度上的反映,也是儒家通过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和方法的反映,有其消极面和可借鉴之处。可借鉴处在于:注重保护弱者和卑幼,发挥了家庭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了妻依赖家庭财产生存的权利。近代立法理念体现在:废除封建家长制、确立夫妻财产制和推进男女平等,尊重家庭成员权利、夫妻财产约定和妻的个人财产权。其可借鉴处在于:注重民商事习惯调查和保护妻的财产权利,力求法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完整配套。第二章探析了当今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立法理念。按法定财产制类型,当今各国夫妻财产制可区分为强调个人本位的分别财产制和强调婚姻或社会本位的共同财产制。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可概括为五点:一是尊重个人财产权原则;二是意思自治原则;三是夫妻平等原则;四是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五是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审视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其兼具身份法和财产法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纯粹夫妻身份法和其他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须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三章概括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并对其立法理念加以审视思考。近些年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界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婚姻的契约理论,相关规定突出了效率与公平兼顾的价值理念,并继承发扬了对女性特殊保护的立法理念。具体表现在立法原则上:一是男女平等原则;二是意思自治原则;三是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原则;四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五是保护交易安全原则。随着我国传统婚姻家庭的结构、社会功能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等立法背景的变化,现行立法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立法理念和原则仍存在局限之处,文中特别审视了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等价值目标,对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加以评析,指出女性之弱势地位根源,并对“照顾”与“保护”用语作出评析。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现行婚姻法仅有三个条款涉及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体系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规定上均存在立法缺陷。本章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建议在立法体系上增加夫妻财产制的通则;法定财产制上应建立特殊事由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制度——非常法定财产制,确立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则,确立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认定的指导原则和补偿规则,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和限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范围和清偿原则;在约定财产制上应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明确类型及具体内容,规定约定时间、生效时间和约定的变更与撤销。本章还对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提出了思考和建议。最后,本文结论部分对文中主要观点作了简要总结。
王彬城[10](2010)在《夫妻财产制构造的现实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包括婚姻家庭生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之前的《婚姻法》来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上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由于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还是存在许多的改进空间,比如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对于法定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不详,总体结构上也有纰漏,忽略对于家事代理制度(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权)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从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构造入手,对现行制度有一个初步的概况了解,共分为二节,第一节阐述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背景。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些主要制度的出台均是在2001年以后,是为了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他们的立法价值取向体现在:第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第二,私法观念的引入;第三,尊重个体权利。第二节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构造和现状,包括法定财产制、夫妻特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等。第二章是分析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是总体结构上的问题,包括第一,缺少一般性的规定,第二,缺少有关非常财产制的规定。其次是法定财产制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明确,以及分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属不明确等。再次是约定财产制上的问题,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约定的时间不明确,二是约定的形式要件不规范,三是约定的认证程序不明确。最后是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1、缺少对无形财产的规定;2、公司股份,经营、投资等收益难以查明;3、妇女居住问题难以解决;4、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的措施不够具体;5、夫妻财产处理权规定不明确;6、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没有规定。第三章通过总体上的立法例考察,以及介绍澳大利亚、法国等英美法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从中汲取经验,包括他们均规定预期收入、家庭劳务等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建立比较完善的家事代理制度等。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建议,共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方面是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的完善,包括:1、夫妻双方约定权利的细化;2、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以及相互告知的义务;3、规定夫妻财产设置、分割的基本原则。第二方面是完善法定财产制,措施有: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增补夫妻财产的责任及夫妻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的有关具体规定,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及其效力的规定,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方面等五个方面。第三方面是完善约定财产制度,应包括明确约定的条件,约定的时间规定,约定的认证程序,同时允许变更和撤销约定。第四方面也是本文的重点,即加强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增设家庭劳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2、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3、加强离婚妇女财产权利的保护。第五个方面是确立夫妻家事代理制度。
二、对“夫妻财产制”的思考——试论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及不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夫妻财产制”的思考——试论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及不足(论文提纲范文)
(1)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状况 |
二 国外研究状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研究法 |
二 案例分析研究法 |
三 比较分析研究法 |
五、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 |
第二节 法定财产制中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 |
一 个人权利观念是夫妻拥有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 |
二 夫妻财产制规范是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直接依据 |
三 财产法规则是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重要判断标准 |
第二章 我国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立法概况 |
一 旧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规定 |
二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就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情况 |
三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立法分析 |
第二节 立法理念上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困境 |
一 夫妻财产制兼具财产法和身份法的价值观 |
二 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存在财产法与身份法的价值冲突 |
三 《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不一致 |
第三节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于立法内容上的问题所在 |
一 《婚姻法》第18条列举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类型不完善 |
二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个人财产收益的分配不妥当 |
第三章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域外立法研究 |
第一节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
第二节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界定 |
第三节 域外立法例的可借鉴之处 |
第四章 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思考 |
第一节 确立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
一 以个人权利理念为主导界定夫妻个人财产 |
二 以公平原则统一《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价值观念 |
第二节 立法内容上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类型 |
二 确立合理的个人财产收益分配规则 |
三 增加制定夫妻财产清册等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二章 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概述 |
2.1 离婚妇女权益的阐述 |
2.2 我国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沿革 |
2.3 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意义 |
第三章 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比较法考察 |
3.1 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3.2 德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3.3 法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3.4 小结 |
第四章 现行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的不足及其原因 |
4.1 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的不足 |
4.2 离婚妇女及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措施 |
5.1 完善离婚妇女人身权制度 |
5.2 健全离婚妇女财产权制度 |
5.3 确立离婚抚养制度 |
5.4 完善离婚救济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旨趣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界定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溯源与新中国成立前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溯源 |
一、唯物史观——解析婚姻的基点 |
二、两种生产互相促进——指导婚姻的具体理论 |
三、爱情基础论——婚姻的理想状态 |
四、消解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理想婚姻的基础路径 |
五、良好家风——提升婚姻质量的有效保障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历程 |
—、理想婚姻原则与实现路径的理论建构阶段(1921-1928) |
二、婚姻治理模式法治化的初期阶段(1929-1942) |
三、婚姻本位由个体到家庭的调整阶段(1943-1949) |
第二章 成都地区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
一、婚姻具有显着能动性 |
二、封建婚姻制度残余急需清理 |
三、资产阶级婚姻思想需要扬弃 |
四、部分妇女深受神权束缚 |
第二节 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可能性 |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对新婚姻制度的重视及主导 |
二、经济基础——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和工作权 |
三、精神向往——青年和妇女对婚姻制度改革的期待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架构 |
第一节 “自主纯粹”的爱情观 |
一、婚恋支配权从家长到当事人的转移 |
二、摆脱物质束缚的崇高情感 |
三、注重内在美的择偶观 |
四、正当的婚前交往 |
第二节 “情责衡平”的婚姻离合观 |
一、婚姻结合以爱情为始 |
二、婚姻延续以责任为纽 |
三、婚姻离异以感情破裂为据 |
第三节 “团结和睦”的家庭观 |
一、夫妻的双向度平等 |
二、以尊婆爱媳为标志的新型姻亲关系 |
三、保护子女利益 |
第四节 “增产节约”的日常生活观 |
一、美满婚姻促进增产 |
二、提倡简朴家庭生活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婚姻法律制度建设 |
一、以夫妻关系为主轴的法条结构 |
二、以现实谨慎为圆心的司法执法策略 |
第二节 婚姻保障制度及其在成都地区的具体执行 |
一、婚姻登记制 |
二、婚姻调解制 |
三、离婚救济制 |
四、夫妻财产制 |
第三节 婚姻监察制度及其在成都地区的具体执行 |
一、干部负责制 |
二、妇联陪审制 |
三、舆论监督制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实践的方针与策略 |
一、改旧立新的总方针 |
二、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定性 |
三、推行婚姻法与中心任务相结合的实践策略 |
四、针对落后婚姻制度的批判策略 |
第二节 成都地区思想教育层面的实践 |
一、组建专业报告员、宣传员队伍 |
二、全渠道的宣传教育模式 |
三、注重身边典型的宣传教育方法 |
第三节 成都地区法治和群众运动层面的实践 |
一、对婚姻争端实行法律判决 |
二、对婚姻犯罪实施法律惩罚 |
三、对婚姻不当行为发动群众运动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总结 |
第一节 成都地区具体成效分析 |
一、婚前交往的开放 |
二、新式婚俗的兴起 |
三、封建婚姻实体的消解 |
四、代际关系的重构 |
五、家庭和生产的共进 |
第二节 历史意义 |
一、促进婚姻治理模式由“礼制”向“礼法同治”优化 |
二、实现婚姻资源均衡流动 |
三、加速女性由家庭人格向社会人格转型 |
第三节 历史局限 |
一、阶级意识泛化对婚姻自由的负面影响 |
二、全能政府思维下群众能动性的相对缺失 |
三、破与立的结构性失衡 |
结语 现实观照——建立先进婚姻文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
―、当下婚姻文化的主要缺疏 |
二、制约先进婚姻文化建设的因素 |
三、建设先进婚姻文化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安排 第一章 同性婚姻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的界定 |
一、婚姻的概念 |
二、同性婚姻的概念 |
三、同性婚姻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同性婚姻的历史演变 |
一、同性婚姻的认知前提 |
二、西方同性婚姻发展史 |
三、中国同性恋发展史 |
第三节 宗教与同性婚姻 |
一、主流宗教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
二、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 |
三、传统宗教与同性婚姻新思潮 |
第四节 同性婚姻的基础理论 |
一、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 |
二、同性恋成因的构建论 |
三、酷儿理论 |
小结 第二章 同性婚姻合宪性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法理基础 |
一、国际人权法基础 |
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
三、人格尊严与人格权之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同性婚姻合宪性的观点 |
一、同性恋者的普世人权 |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 |
一、违反传统婚姻建制 |
二、道德滑坡论 |
三、影响子女成长论 |
第四节 同性婚姻权利的宪法保护 |
一、同性恋自由权的保护 |
二、同性恋人格尊严的保障 |
三、性自由法律规制的临界点 |
小结 第三章 同性婚姻法律地位之比较 |
第一节 不同国家的立法比较 |
一、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立法 |
二、不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实践 |
第二节 同性婚姻法律规制模式之比较 |
一、同性婚姻模式 |
二、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 |
三、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
四、零星规制模式 |
五、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同性婚姻在大中华地区的法律地位 |
一、中国大陆地区同性恋的立法空白 |
二、台湾地区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
三、香港和澳门同性婚姻的立法进程 |
第四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的立法总结 |
二、不同社会条件下同性婚姻模式的立法和模式转换 |
三、同性婚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小结 第四章 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二节 注册伴侣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三节 家庭伙伴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四节 零星规制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五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比较 |
二、同性婚姻模式与其他三种同性立法模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比较 |
小结 第五章 涉外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成立的准据法 |
一、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
二、适用婚姻的准据法 |
三、创设特殊的准据法规则 |
第二节 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 |
一、外国同性婚姻在内国的承认 |
二、若干程序问题 |
第三节 涉外同性家庭的若干问题 |
一、共同收养问题 |
二、代孕问题 |
三、医疗互助问题 |
小结 第六章 中国解决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修改传统婚姻的概念 |
一、扩张传统婚姻的模式 |
二、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 |
第二节 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规则之建议 |
一、增设对涉外同性婚姻的识别规定 |
二、增设涉外同性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冲突法规范 |
第三节 外国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司法承认规则 |
一、慎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二、关于以同性婚姻为先决问题案件的处理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6)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缺陷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
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表现 |
第二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性质 |
一、 夫妻财产制性质的探讨 |
二、 夫妻财产制性质的划分标准 |
三、 夫妻财产制性质的确立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
一、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
二、 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 |
三、 个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 |
四、 共同、分别财产制、联合、统一财产制、吸收财产制、妆奁制 |
第二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
第一节 1950 年《婚姻法》的规定及分析 |
第二节 1980 年《婚姻法》的规定及分析 |
第三节 2001 年修订后新《婚姻法》的规定及分析 |
第四节 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的补充 |
第五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一、 体系问题 |
二、 结构问题 |
三、 法定夫妻财产制问题 |
四、 约定夫妻财产制问题 |
五、 非常财产制问题 |
第三章 我国可借鉴他国和地区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中夫妻财产制立法 |
一、 约定财产制 |
二、 法定财产制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的比较法启示 |
一、 立法体例方面 |
二、 约定财产制方面 |
三、 建立非常财产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体系上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体例架构 |
二、 增设夫妻财产制度的通则性规定 |
第二节 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各项权利 |
二、 设置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制度 |
三、 构建特殊财产制 |
四、 明确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 |
第三节 健全约定财产制的方案 |
一、 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要件加以明确 |
二、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
三、 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进行补充 |
四、 变更及撤销约定夫妻财产制 |
五、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和效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第一章 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性问题 |
第—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种类 |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种类的几种表述 |
二、以上各种表述评析 |
三、几种主要类型共同财产制 |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源流 |
一、西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源流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源流 |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其他财产制比较 |
一、其他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
二、共同财产制的优势 |
三、共同财产制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选择 |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选择的几种观点 |
二、以上各观点评析 |
三、本文观点:以协力所得为基础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
四、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评析 |
第二章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
第—节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时间上的界定 |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主体上的界定 |
三、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属上的界定 |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 |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构成的国外立法例 |
二、我国现行立法评析及完善 |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夫妻个人财产 |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构成 |
二、夫妻对个人财产的权利 |
第四节 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 |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 |
二、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的收益的归属 |
三、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的归属 |
第三章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研究 |
第一节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 |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因的国外立法例 |
二、有关婚内分割财产的国外立法例 |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评析 |
四、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
一、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
二、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三、关于“公平分割原则” |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分割的保障措施 |
一、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
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评价 |
三、完善保障措施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变迁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概述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立法概述 |
一、 夫妻财产权的理论基石 |
二、 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
第二节 夫妻财产权的立法类型 |
一、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 |
二、 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 第二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内容的历史沿革 |
一、 1950年《婚姻法》中夫妻财产权的规定 |
二、 1980年《婚姻法》中夫妻财产权的规定 |
三、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权的规定 |
四、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中夫妻财产权的规定 |
五、 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中夫妻财产权的规定 |
六、 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权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变迁的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
一、 关于无形财产中的期待权问题 |
二、 关于分居期间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
三、 关于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问题 |
四、 关于夫妻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增值的归属问题 |
五、 关于夫妻一方专有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 |
六、 关于约定财产制问题 第三章 其他法系夫妻财产制概述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中夫妻财产制立法 |
一、 法定财产制 |
二、 约定财产制 |
三、 特殊财产制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中夫妻财产制立法 |
一、 法定财产制 |
二、 约定财产制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的比较法启示 |
一、 立法体例 |
二、 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
三、 建立特殊财产制 第四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法体例的完善建议 |
一、 增强法律的体系化 |
二、 增加婚姻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
第二节 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建议 |
一、 解决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增值的归属问题 |
二、 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财产在范围上的冲突 |
三、 设立特殊财产制 |
四、 明确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 |
第三节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建议 |
一、 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要件 |
二、 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 |
三、 建立财产约定可撤销、可变更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9)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 ——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婚姻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地位的立法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地位的立法沿革 |
一、立法概况 |
二、立法理念探寻 |
三、立法理念的审视与思考 |
第二节 近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
一、立法概况 |
二、立法理念探寻 |
三、立法理念的审视与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当今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理念探析 |
第一节 当今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 |
一、法定财产制的类别 |
二、立法概况 |
第二节 当今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一、尊重个人财产权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夫妻平等原则 |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五、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
第三节 立法理念的审视与思考 |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兼具身份法和财产法性质之思考 |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坚持个人本位抑或社会本位之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与理念探析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渊源 |
一、《婚姻法》的立法概况 |
二、《继承法》(1985 年)的相关规定 |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 |
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二节 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规定 |
一、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
二、约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的变化与立法原则的体现 |
一、立法理念的变化 |
二、立法原则的体现 |
第四节 现行夫妻财产制之立法审视 |
一、立法背景的变化 |
二、立法理念之审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相关建议 |
第一节 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
一、缺乏夫妻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 |
二、法定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 |
三、约定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相关建议 |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体系上的完善建议 |
二、我国法定财产制立法的完善建议 |
三、我国约定财产制立法的完善建议 |
四、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和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夫妻财产制构造的现实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的形成与建构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形成的立法背景与价值取向 |
一、现行婚姻财产制的立法背景 |
二、现行婚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现行婚姻财产制的构造与现状 |
一、法定财产制 |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
三、约定财产制 |
第二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现行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问题分析)考察 |
一、缺少一般性条款 |
二、缺少非常财产制的规定 |
第二节 现行夫妻财产制之法定财产制结构分析 |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
第三节 现行夫妻财产制之约定财产制立法状况分析 |
一、约定的时间不明确 |
二、约定的形式要件不健全 |
三、约定的确认程序缺失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上的妇女地位实际状态分析 |
一、缺少对无形财产的规定 |
二、公司股份,经营、投资等收益的难以查明 |
三、妇女居住问题难以解决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的措施不够具体 |
五、夫妻财产处理权规定不明确 |
六、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按揭房屋的归属等问题没有规定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例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例总体考察 |
一、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分析 |
二、通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
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澳大利亚亲属法上的夫妻财产制 |
一、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一般规定 |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规定 |
第三节 法国民法中的夫妻财产制的现代化考察 |
一、法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状况 |
二、法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范状态 |
一、台湾地区的夫妻财产归属 |
二、台湾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与确认 |
三、台湾夫妻财产管理和处分权 |
第五节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规范特点 |
一、澳门地区夫妻财产归属 |
二、澳门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与确认 |
三、澳门夫妻财产管理和处分权 |
第六节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体制中的夫妻财产规则 |
一、香港地区夫妻财产归属 |
二、香港夫妻财产管理和处分权 |
第四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建构的再思考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的完善与思考 |
一、约定优先原则 |
二、规定夫妻享有共同财产知情权 |
三、规定夫妻财产设置、分割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之法定财产制建构的立法问题 |
一、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
二、设置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
三、增补夫妻财产的责任及夫妻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的具体规定 |
四、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及其效力的规定 |
五、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之约定财产制建构的立法问题 |
一、约定的有效条件 |
二、不限制约定的时间 |
三、约定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中报登记程序确认 |
四、允许变更和撤销约定 |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之妇女权益保护规则的再探讨 |
一、增设家庭劳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
二、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 |
三、加强离婚妇女财产权利的保护 |
第五节 关于确立夫妻家事代理权规则的思考 |
一、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行使 |
二、我国应当建立夫妻家事代理制度作为财产权的基本派生权利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夫妻财产制”的思考——试论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及不足(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D]. 郑赟.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D]. 陈可. 延边大学, 2020(06)
- [3]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D]. 敖天颖.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8)
- [5]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龙湘元. 武汉大学, 2015(07)
- [6]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缺陷完善[D]. 陆嘉寅.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5)
- [7]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D]. 王陶. 中央民族大学, 2012(02)
- [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变迁及完善[D]. 耿若曼. 烟台大学, 2012(01)
- [9]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 ——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D]. 钱叶卫.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夫妻财产制构造的现实问题探究[D]. 王彬城. 复旦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