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协诉中国知网终审胜诉

文著协诉中国知网终审胜诉

问:中国知网暂停CNKI数据库的使用权限,会对用户有什么影响?
  1. 答:对用户对国家的知识支持力度影响非常的大,有必要解除这种垄断行为。
    知网近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公众怀疑它“薅作者羊毛,织自己棉袄”,还在于社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应有之义是用保护推动创新。
    应鼓励授权方面的有益探索,避免有人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阻碍创新。
    此消息兆森一出,引发不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而且知网也因涨幅过高遭到不少高校抵制。
    那么关下面就衫猜纤来具体说一下如果暂停使用知网,会对用户会产生哪些影响:
    1. 不能实现一站式搜索,知网数据库资源内容的独有性和资源整合的一站式搜索在其他数据库很难实现。中国知网已建成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成为了中国高校师生最常用的或仿文献资料数据库,被视作论文写作“必需品”。
    2. 将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数据检索上,即使有万方、超星和维普三项数据库替代,但新的平台使用仍需要时间过渡和适应。新的平台替代,不可避免遇到的问题就是对新平台的熟悉过程,而且万方、超星和维普等数据库的替代,不代表能够完全满足用户需求,这样对于用户来说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在资料文献检索上。
    中国知网是提供论文检索、下载服务的平台,最开始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建设的公用网络平台。收费没有问题,重点就是收费过于高,超出预期很多,中国知网在支付论文作者版权费用方面几乎没多少支出,如此涨价确实让人觉得不公平。
  2. 答:具体要看自己的权限需求了
  3. 答:只能说铜臭味开始弥漫了,无利不起早,
  4. 答:知网近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公众怀疑它“薅作者羊毛,织自己棉袄”,还在于社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巧亩野应有之义是用保护推动创新。应鼓励授权方面的有益探索,避免有人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阻碍创新。
    近日,有媒体爆出中科院因为无法承受高达上千万元的订购费用,不得已将停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国知网再一次陷入争议。
    价格贵,只反映了中国知网的一面。公众对中国知网的商业模式还有不少质疑,其中有这样两点:期刊能代表作者本人授权吗?用作者的论文卖高价,
    不仅不给作者钱,作者使用时还要交不少钱,合理吗?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了一份终审判决:作者卢某将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独家授权给了世纪超星公司,但中国知网认为自己已孝喊取得刊发该文章的期刊社授权,遂通过手机知网提供涉案文章的阅读、
    下载服务,世纪超星继而起诉维权。公开数据显示,中国知网因著作权权属纠纷案由被起诉上千起,其中绝大多数争议由类似操作引起。2021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认定中国知网的使用不符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和期刊转载法定许可,属于侵权行为。
    进一步查询可知,至少在2021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类似案件中做出了几乎相同的终审判决,并指出中国知网仅与期刊社约定取得作者授权,耐好
    但该条款系双方自行约定,不能约束作者。中国知网如果想要收录相关文章,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5. 答:学术界苦知网久矣,对于频惹争议的知网,人民日报曾评论道,“知网理应更好地承担传播学术资源、推动学术交流的使命,而非乱栽摇钱树、念歪生意经。近年来,中国知网面临的定价风波、版权争端不断,官司缠身、备受诟病。是时候反思己身,刷新经营理念了!拿出行动,变革收录颂滑芹、运营与盈利模式,多些公益性、少些铜臭味,中野毕国知网才能行让并稳致远,把知识之网织密织好。
  6. 答:学术界苦知网久矣,对于频惹争议的知网,人民日报曾评论道,“知网理应更好地承担传播学术资源、推动学术交流的使命,而非乱栽摇钱树、念歪生意经。近年来,中国知网面临的定价风波、版权争端不断,官司缠身、备受诟病。是时候反思己身,刷新经营理念了!拿出行动,变革收录颂滑芹、运营与盈利模式,多些公益性、少些铜臭味,中野毕国知网才能行让并稳致远,把知识之网织密织好。
  7. 答:对用户对我们国家的知识支持力度影响非常的大,有必要解除这种垄断行为。
问:如何理解“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举例说明下谢谢
  1. 答:抵押权从实践中看借贷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期限一般与债务期限一致,债务人还款后借贷双方共同解除抵押,或者依据相应的文书解除抵押。未解除抵押的始终搜友会有抵押记录,其他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候就会有所顾虑。这一块儿我也有困惑,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过好多次,他们也说不明白。个人观点之中做法于法无据,且不利于经济效率,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改毁人利益,同时解决时效中止中断的问题。
    根据我的理解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两年核漏备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实现抵押权,也就是诉讼。当然这个期间可以中止、中断,这应该也是以上所述不动产登记部门做法的原因。
    例子:甲向银行借款一百万,用自有房产抵押,期限为2015.1.1至2015.12.31,如果诉讼时效不终止不中断的话,诉讼时效为2017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此日前向法院诉讼。
  2. 答:案情简介:2006年,陆某以房产为陈某向信用社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7日。2011年3月,因陈某逾期未偿,信用社起诉。陆某以信用社主张抵押权超过《物权法》规定的行权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是指《物权法》施行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非是对其施行前的抵押担保行为具有溯及力。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则该抵押权的内容应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且不因《物权法》不同规定而发生变化。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信用社的抵押权设立后,其即依法可在陈某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财产折价隐败胡或拍灶拦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且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两枯拍年内仍可行使担保物权。因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7日,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信用社抵押权存续期间应计算至2011年10月7日。故信用社于201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陆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陆某以信用社行使抵押权时《物权法》已实施,主张应《按物权法》规定认定信用社行使抵押权的期间,系将抵押权的内容分割适用法律没有依据。
    实务要点: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则该抵押权的内容应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且不因《物权法》不同规定而发生变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06号“陆某与某信用社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见《陆大珍与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我老公借别人的钱被诉讼了连我也被告上,他借的钱我不知道也没用在生活上用,而且我还和他分居了,请问法
  1. 答:只要你是被告之一,并且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就可以对你 的存衫颤型款及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庭审之后,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判断,但不影响对你财产的保洞橡全措施。如果经审理或猜,认定不属于夫妻债务,则会对你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2. 答:向法院说明情况,而且近期你老公和你没有资金往来不会冻结你的账户。
  3. 答:你们分居没离婚就可能存在用钱!
  4. 答:因为你俩没离婚只分居而己,夫妻之间约债务是共同分担的
  5. 答:也可能你老公给了外面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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