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姚宏敏[1](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李曼[2](2020)在《《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生产理念及特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据新闻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新闻报道方式,成为近十年来媒体不断关注和实践的领域。为了进一步了解国内媒体在数据新闻报道中的生产机制和实践水准,本研究选择了国内代表性媒体——澎湃新闻,对其数据新闻报道中秉持的生产理念和特征进行研究。本研究以内容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澎湃新闻2017-2019年三年发表的432篇原创数据新闻为分析单位,通过对其报道内容进行量化分析总结出澎湃数据新闻生产理念;同时,对澎湃数据新闻在数据应用、可视化制作、叙事模式三个方面的特征表现进行研究。量化研究后,笔者对澎湃新闻的数据新闻生产理念概括如下:报道选题关注社会、贴近民生,报道范围注重国内,兼顾国际,报道立场客观公正。生产特征方面,澎湃的数据新闻报道表现如下:数据使用以二手数据的使用为主;可视化表现以简洁、清爽为特色,注重提供交互式阅读体验;叙事上以中心线串联式的线形模式为主要方式。在得出上述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还结合当前传播背景对澎湃新闻的数据新闻表现进行了成因分析;并在洞察国内外优秀数据新闻制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澎湃新闻的数据新闻生产提出了几点思考。本研究是对澎湃新闻的数据新闻生产理念和特征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研究样本丰富,研究结论较为客观,为读者了解澎湃新闻及国内媒体数据新闻生产经验提供了参考。
张燕[3](2020)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快速崛起为引领世界再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在公共外交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超越公共外交”的价值理念并积极付诸实践,以实现让世界认识中国、认可中国、认同中国。中国公共外交研究必须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理念与价值创新做出理论回应,本研究提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正在孕育出新的理论体系、形态与范式,并将其作为再全球化过程中世界公共外交发展的新趋势,进而超越传统公共外交与新公共外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研究主要关照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中国如何走出去,面对中国的崛起与民族的复兴,如何让世界理解与接受中国,中国需要走出一条新的外交理路,这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实践探索的总方向;二是中国与世界如何一起走,让中国走出去就必须与世界一起走,中国崛起与世界的发展无法割离,这是时代赋予崛起中国的历史使命。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所孕育出的理论体系与范式,其实践源于中国,又超越中国,实现了“三个目的”的统一——以中国为目的、以人类为目的与以生命为目的。本研究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是什么”“来自哪里”“应用在何处”“会遇到什么”“如何应对”的逻辑思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发展进行了整体剖析,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是在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倡导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与公众共同参与的,以国内外民众为对象的,以促进不同国家历史、制度与文化的交互式对话,实现共享发展,最终建构一个超越普世价值的、包容式全球治理体系的过程。在具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中国公共外交发展的策略选择,分别是学术话语体系的理论建构、制度运行体系的战略建构、文明对话体系的共识建构以及机制交流体系的实践建构。研究结果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是一场公共外交实践与研究的历史性革命,一方面它超越了公共外交将实现国家利益作为终极目标的价值导向,追求人类以及生命共同体的终极价值,跨越了国家、历史与文明;另一方面它超越了国际关系理论本身,这就意味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将促进公共外交学科的成熟与完善。
韦卫玲[4](2019)在《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参与中国仲裁市场的竞争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直接在我国开设常设机构,承揽我国内地的相关仲裁业务。这种方式的结果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直接和我国内地的仲裁机构进行竞争,通过这一方式在我国内地仲裁市场进行竞争。第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出于种种原因(例如某国的未准入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经济上的考虑等)选择不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但依然将我国作为仲裁地点(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导致我国内地成为仲裁地)。此处需要特别强调,本文以第一种方式为研究视角,分析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以本文提到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时都特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形。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现状并总结了相关实践的特征。2015年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方案》)。根据该《深化改革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该规定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入驻我国内地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入驻,即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常设机构。《深化改革方案》公布之后,部分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开始入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的常设机构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实际上,这并非我国内地首次尝试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这之前,2011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进香港仲裁机构。此后于2017年,国务院也批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但需要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总体要求)。此外,中国法学会统一协调下组织创建了中非联合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了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北京中心和深圳中心。虽然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市的实践相比,中非联合争议解决机制下设立的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北京中心和深圳中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经咨询这些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三个中心实质上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只是采取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做法),但这一举措给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了设立“联合仲裁”的新思路,所以笔者进行了介绍。总而言之,这些创新举措体现了我国内地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积极尝试,但目前仅在特定区域进行,且相关规定大多仅为原则性规定,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后续进展缓慢。本文第二章主要研究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第一,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一大顾虑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之后势必会加剧我国内地仲裁市场的竞争,给我国内地的仲裁市场带来冲击。根据司法部召开的工作会议记录,截止到去年底(2018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已经超过250家,比2017年增长127%。由此可见,我国内地的仲裁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但与此同时,我国内地的仲裁制度还远达不到完善的地步。此外,国际优秀的商事仲裁机构具有的较强竞争力也使我国内地的仲裁机构面临着较大的挑战。而目前“一带一路”的建设亟需我国提高我国的仲裁行业水平,以提高我国内地在“一带一路”的争议解决相关建设中的话语权。因此,不可否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过设立常设机构的方式进入我国内地(接下来甚至在我国内地受理和管理仲裁案件)必然会加剧我国内地仲裁市场的竞争,甚至给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发展带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开放其他行业的过程中,同样面临这样的风险,因噎废食终究不是长远之计。为了我国内地商事仲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市场上的竞争力,充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并提高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话语权,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第二,不可否认,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并非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唯一方式。自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设立常设机构之后,我国内地也有学者研究与此相关的问题,但是这些文献的关注点并不只在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的常设机构,而是更多地在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不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只是根据因为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仲裁规则的指引在我国内地仲裁这一种方式(虽然不同路径之间不是绝对排斥的关系)。目前,司法实践虽然我国内地法院还未对我国内地的仲裁市场开放进行直接回应,但是在“龙利得公司案”中法院认可了当事人将我国内地的涉外案件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德高钢铁公司案”中,将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并予以承认和执行。至此,在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已经可以受理我国内地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参与我国内地仲裁市场的竞争。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围绕这种模式下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司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争议,这种模式在我国内地也并非毫无障碍。此外,出于市场准入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之外设立常设机构的实践并不算多见。譬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但是该常设机构未在香港受理和管理案件。不过,我国内地向来有重视仲裁机构的倾向,亦有管理和监督仲裁机构的历史和倾向,还曾在组建仲裁机构的过程中享有《仲裁法》规定的权力以及由此带来的一些隐形的管理和监督仲裁机构的权力。因此,从这个方面考虑,结合我国内地对于仲裁的不信任的态度,或许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并接受我国内地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更容易被我国内地的相关部门所接受。此外,近年来,其他国家亦有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实践,譬如伦敦国际仲裁中心和迪拜当地的仲裁机构合作设立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LCIA)并可以仲裁案件。又如,2019年4月4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下设的完善仲裁审理委员会当日召开会议并作出决定,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颁发常设仲裁机构许可证。自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得以在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并受理案件。结合本章分析,笔者认为,虽然此类在内地设立的常设机构会与我国内地现有的仲裁机构构成竞争关系,加剧整个市场的竞争,亦非我国内地对外开放仲裁市场的唯一途径,但是结合我国内地对于仲裁的不信任的态度并从仲裁机构所在国在管理和监督仲裁机构方面的权力(包括隐形的权力)考虑,以及相关的国际实践,或许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是一个更容易被我国内地相关部门接受的选择。本文在第三章主要讨论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可行性。第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目前,虽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入驻,但是这只是我国内地在改革过程中在特定区域的尝试,在内地的其他区域,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仍存在争议。首先,仲裁的性质存在争议,目前有关仲裁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司法权论、自治论、混合论和契约论,这些学说体现了仲裁发展过程中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演变,也充分说明了仲裁的特殊性。仲裁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其他服务有所区别,影响我国内地乃至其他国家对于仲裁的定性,从而影响我国内地对于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态度。其次,对于仲裁服务是否属于国际贸易服务的范畴亦存在争议。我国内地学者在谈及仲裁市场的对外开放时,我国内地的学者大多仅简单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对此,笔者通过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定义、我国内地在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时提交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国际知名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所在国家/地区提交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以及我国内地在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时提交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开放的“法律服务”的规定,认为我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时,确实未将仲裁视为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范畴。此外,在我国内地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亦未提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准入。基于前述研究结果,笔者认为,在国际法层面上,我国内地并不负有准入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义务,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内地相关的规定,认为我国内地的一些规定中有将仲裁视为法律服务的倾向,但是在《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对商事仲裁的市场准入进行规定。所以,除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市等特殊区域内,我国内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市场准入采取规定不明确但事实上并未准入(除了特殊区域)的态度。第二,在我国内地的仲裁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将会遇到非常多的问题。对此,笔者选择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这些常设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准入之后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问题。首先是这些常设机构的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内地的相关立法对于国内的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未做明确规定,实践中曾有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将我国内地的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来管理。多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入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时,是作为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机构做了商事登记,但是因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不属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中规定的“外国企业”,所以这一安排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颁布之后,这些入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变更登记为非政府组织。至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的常设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问题得以解决。其次,是这些常设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内地在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上采取的是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但是这些常设机构的所在地是在我国内地还是设立该常设机构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所在地是个问题。对此类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结果将会影响我国内地法院对此类仲裁裁决行使司法监督权和采用的承认与执行模式。总而言之,在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之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法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区域除外),国目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的常设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问题得以解决,但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的仲裁机构将会面临诸多问题,例如在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做出的裁决的国籍之前,此类常设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司法监督面临障碍。
金双双[5](2019)在《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不断变换各种策略,意图参与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组织活动。但由于自身地位的限制,以及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坚持,台湾当局希望以会员身份加入联合国系统内国际组织的企图一直未能实现。在此背景下,台湾当局转而更加“务实”地追求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观察员身份。观察员起源于国际联盟时期,发展并完善于联合国成立以后,是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国际组织吸纳参与者的方式。观察员的主体类型丰富,可以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活动,能够在参与活动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且履行一定的义务。尽管观察员制度已经发展了近70年,国际组织尚未制定完善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观察员的行为,这使得观察员历来的实践成为分析该制度发展及完善的基础。基于观察员的便利,考虑到台湾民众的切实需求,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台湾地区可以在符合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文件及实践的基础上获得观察员身份,并通过联合国专门机构逐次邀请的方式参与相关活动。2009年至2016年,台湾地区8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大会。在参加世界卫生大会期间,台湾地区充分行使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同时也刻意强化双边会谈、酒会等会议外的活动,部分行为超出了其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最初宣示。针对上述问题,大陆方面应当对未来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活动设定机制。以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法律文件和实践为依据,在一个中国原则和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指导下,对台湾地区获得观察员身份进行具体安排。台湾地区在成为观察员后可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权利,并履行与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在权利与义务之外,大陆方面可与联合国专门机构通过协商,确定台湾地区可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李雨纯[6](2019)在《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研究 ——以OFS“桃李天教师培训”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方式。而且,随着教育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以及教育现代化的持续推进,建设一支高素养、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成为新形势下乡村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目前,我国以政府为主开展的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已取得显着成效,但存在教师培训模式单一、政府职能部门负担较重等问题。在调整优化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背景下,日益壮大的民间公益力量开始参与乡村教师培训。民间组织通过“聚沙成塔”的募捐渠道筹措社会资源,凭借其灵活、多样的优势逐渐形成了政府、营利性培训机构之外的又一培训主体,推动乡村教师培训从政府主管的“一元”模式朝向政府主导、营利性机构和民间公益组织拾遗补缺的“混合”模式转变。为了解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过程中的实际运作、所取得的成效、现存主要问题,本文选取国内比较有影响力的草根教育公益组织——我们的自由天空(简称OFS)为研究对象,针对其开展的“桃李天教师培训”项目进行系统研究。本文主要从以下三部分进行探讨。首先,对各主体参与乡村教师培训在理论层面进行探讨,分析在理想化的情况下,政府、营利性机构和民间组织在参与乡村教师培训中的角色、优势和作用。其次,呈现OFS“桃李天教师培训”项目的基本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具体实施流程,分析该项目已获得的主要成效,进而揭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如培训项目安排缺乏灵活性、培训后期缺少完善的考核评估体系、支持性资源不足以及专业人才匮乏等。第三,提出进一步完善OFS乡村教师培训、促进国内民间公益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的对策,如要从制度环境入手,完善民间组织法律管理体系,营造与政府、企业多方合作的有利氛围;同时,民间组织在参与教师培训时也应该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拓宽资源获取渠道,提升团队专业水平,从而实现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项目培训项目与模式的升级。
丁锦[7](2019)在《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问题研究 ——以武汉市M慈善组织参与J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例》文中认为我国养老服务供需失衡问题日趋严重,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养老需求。为解决养老困境,政府已经多次出台关于引入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文件强调要以社区养老为依托,鼓励慈善组织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在我国部分发达城市已经有一批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试点,且取得了不错效果。在当前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已是大势所趋。本文以武汉市J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研究对象,分析描述了 M慈善组织参与J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现状,并结合J社区的实践情况,总结了慈善组织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成效:一方面,慈善组织的参与,为养老服务供给侧注入了新鲜血液,成为未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一种全新的实现形式;另一方面,这种参与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的养老难题,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此外,近年来国家一直提倡的时间银行志愿服务模式也得到了落实与推广。但是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而且这些问题来源比较复杂,政府角色失调,未能将“放管服”的改革工作贯彻到底,在资金、政策、监督、管理方面缺少对慈善组织的支持等问题;慈善组织自身面临筹资能力差、社会公信力不足、独立性差、志愿动员性弱等问题;当然,社会层面也存在着缺少良好的慈善发展环境、社会公民的志愿精神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种种难题,须要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配合。政府需要扮演好其宏观指导者、参与者、资金支持者、政策宣传者的角色,为慈善组织介入社区养老服务创造良好条件;慈善组织需要增强自己的实力,提高组织的筹资、服务、内部治理能力,提升其社会公信力以及独立性;社会志愿者需要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慈善养老的实践活动,多元主体集体发力以期探索出一种能够在全国社区推广,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古晓兰[8](2019)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有机地把整个世界统一成了一个整体,真正的“地球村”已经从观念走向现实,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命运与共、休戚相关。人类社会进入了新阶段,迎来了新机遇,不可避免的面临新问题,任何一个成熟的民族和国家,想要妥善处理自身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都需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和高度,以世界人民的价值共识为遵循,在推进自身发展的同时,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面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困惑,我国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倡导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为回应时代发展的客观现实抛出来的人类困惑提供了中国方案。因此,共同价值不是由中国凭空锻造和主观臆想,而是基于人类命运与共、水乳交融的社会客观现实内生出来的价值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既有丰富的思想资源,也有客观的生成来源;既有真善美的生成导向,也有客观的生成规律;它与西方倡导的“普世价值”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既是一种实践方式也是一种理想目标,是引导和推进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精神旗帜。实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和自由的共同价值,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的发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国发展的需要,更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普遍期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实现不是一帆风顺,它面临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全球治理赤字的严峻挑战。人类总能在克服一系列艰难困苦中获得进步,中国在充分认识和分析实现共同价值的基本问题和主要障碍后,通过提供“一带一路”、上海合作组织、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际公共产品逐步推进共同价值的实现。本选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紧紧抓住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内容主轴,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形成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两个方面相互结合、相互支撑的系统认识。文章绪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说明在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的全球化时代,面临“人类该如何生存发展”的现实问题时,进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研究的必要性;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同价值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进而为后面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和思维导向。第二章对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同价值等概念进行厘定,详细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本质、特点和内容,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解读和辨别。第三章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共同价值奠定的理论基础,分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提供的理论依据,探寻了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为共同价值提供的思想资源;并镜鉴了西方相关的思想理论资源。第四章则着重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生成机理进行研究,详细论述了它的生成来源、生成导向和生成规律,从而深化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的认识。第五章集中论述了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现实困境分析过程中凸显了共同价值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第六章阐述了共同价值的实现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离不开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各组成要素进行统筹分析和系统把握。第七章则系统阐释了中国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并以“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上海合作组织等具体实践论证了中国不仅是共同价值的倡导者,也是坚实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李珂银[9](2019)在《公共治理视域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综合执法打破了几乎所有政府部门都有执法任务的传统。由少数部门负责集中执法,不仅满足了执法队伍人员“精简”的要求,也减少了部门各自为政、职权互相冲突的情形,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能,符合公共治理的精神以及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不仅是新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亮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点。随着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行,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取得了显着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制约了环境综合执法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公共治理理论,为思考和研究政府公共管理模式以及治理结构的转型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综合执法改革是在过度分权而引发的部门行政的现实困境下,对公共治理理论的实践回应。文章尝试从公共治理的角度出发,分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在公共治理视域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对策,以突破现行环境执法体制改革中的难点。第一部分,介绍环境公共治理的背景和发展趋势,并通过理清环境公共治理与环境综合执法之间的关系,突出了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在环境公共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从传统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出发,通过分析综合行政执法的优越性,论述了环保综合执法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叙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历程,重点介绍了在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进入新阶段以后,改革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环境综合执法的模式、领导体制、层级设计、主体地位以及队伍建设。第三部分,在公共治理的视域下挖掘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剖析问题,区分改革在新阶段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与新出现的问题。尽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阶段突破了传统执法体制的许多弊端,但仍有一些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不仅传统强制执法方式效果欠佳,改革法律基础薄弱以及公众参与度低等老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出现了部门协同机制欠缺,县级环保部门丧失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及综合执法权力配置不清等新问题亟待解决。最后,公共治理范式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强调公众参与,强调政府在多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强调法的科学性以及政府角色由统治到合作、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建议在公共治理的视域下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公共治理理论的内容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促进部门协同、保障行政权能、转变执法方式、增强法律保障以及扩大公众参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推动传统科层制治理向环境公共治理转变。
沈费伟[10](2018)在《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文中指出实现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的内在机理是什么,通过怎样的策略能够振兴资源型村庄,如何培育和保持资源型村庄内生发展的长久活力,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围绕着上述问题,本文从后农业税时代下中国乡村振兴的背景出发,通过对浙江省湖州市荻港村典型案例的实证检验,应用“任务型治理”的理论框架,探析了现阶段资源型村庄实现有效治理的内在机理,设计和总结新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所谓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是一种围绕解决资源型村庄治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定任务而采取的方式、手段与途径。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中,能否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点和难点正是对于任务的界定,以及根据各个不同阶段的任务而不同治理主体分工协作所达成的一种良好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根据国家对农村的政治战略安排和乡村振兴的发展实践,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总任务是实现乡村振兴。围绕着乡村振兴这个总任务框架,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建构过程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初始期,需要解决的是村庄的基础任务,具体包括了村庄的经济基础任务、村庄的组织基础任务和村庄的环境基础任务,应该形成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过渡期,需要解决的任务是提供村庄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了村庄环境服务供给、村庄文化服务供给和村庄制度服务供给,应该形成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提档期,需要解决的任务是塑造村庄的特色品牌,主要包括村庄旅游资源开发、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和传统文化弘扬,应该形成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由于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不同阶段需要完成不同的任务,因此各个治理主体在应对不同阶段任务中的力量发挥有差异,但是不管哪个治理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这只是体现了治理结构中各个治理主体的力量强弱差异,其本质依旧是稳态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通过构建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不仅能够取得重振村庄组织活力、复兴产业实力、重塑文化魅力、再造环境美化等村庄外在层面的振兴,而且更能够达到村民主体性的确立、社会资本的培育、多元参与的建立以及乡村精神的重塑等村庄内在层面的培育,真正实现资源型村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本研究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从理论层面来解析“任务型治理”的内在逻辑,明确“任务型治理”的内涵、过程和绩效,不仅有利于推动治理理论的深化与拓展,而且也有利于构建和阐释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理论内涵。其二,是从实践层面通过考察资源型村庄的典型代表浙江省湖州市荻港村“任务型治理”的具体过程和内容,提炼和总结荻港村成功治理的实践逻辑和成功经验,整合农村社会资源,寻找和克服村庄衰败的根源,为中国其余类似荻港村的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提供具体的经验支持和参考意见,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为实现以上研究目标,论文以七个章节的篇章结构围绕村庄治理议题展开理论分析和案例阐述,以求对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模式得以深刻的理解。第一章,导言。这是本文的开篇之章,一是分析了村庄治理与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进而明确当前研究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二是通过对既有文献进行了详细的评述,进而明确既往研究与本研究的关系,阐明了本文的研究定位。三是根据本文的研究需求,界定了“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两个核心概念及其内涵。四是交代了调研村庄浙北荻港村的基本概况和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五是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和章节安排。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本章主要从政治与行政学科的理论视角出发,阐述了“任务型治理”的理论内涵以及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构建的分析框架。在具体的内容安排上,一是提出“任务型治理”的学术命题,以此表明当前。“任务型治理”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偶然因素使然,而是基于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下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适时产生的新的理论体系。二是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合作治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以及结构功能理论对“任务型治理”的主体、过程、关系和功能四方面进行理论解读。三是通过治理主体分析、总体任务界定、阶段任务划分、治理结构塑造、任务有效执行的行文思路来论证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构建机理,以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交代了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历史沿革、制度安排以及浙江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发展三方面内容。第三章,初始期:资源型村庄的“基础任务”治理。本章主要探讨的是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初始期的任务是完善村庄基础任务,具体包括了健全资源型村庄组织基础、增强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和改善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三方面,而每个方面的任务又可以细化为更基础、具体的任务。在健全资源型村庄基础任务方面,可以划分为通过换届选举而重建村民自治组织、以基层维稳而重建六老组织、推动村庄治理而组建各类民间组织。在增强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方面,可以划分为兴办青鱼合作社、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以及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在改善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方面,可以划分为整治油脂化工企业、开展清水河道工作和构建村庄长效管理机制。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形成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能够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之所以突出村民自治组织的力量,这是缘于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初始期,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凭借其在乡村社会独特的资源,在提供村庄基础服务与促进乡村善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章,过渡期:资源型村庄的“公共服务”供给。本章主要探讨的是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过渡阶段的任务是供给村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了供给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提升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和健全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三方面。在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方面,分为村庄五水共治、农民新房建设和各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在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方面,包括修复村庄古建筑文物、开展各类文化项目、获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在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方面,涵盖了实施六百工作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完善制度化机制。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形成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之所以在该阶段要着重突出政府组织的力量,这是缘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内在职责,政府应该向村庄提供那些因市场失灵、村民自治组织无法有效提供的、但对村民群体有益的、必需的服务,从而提升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绩效。第五章,提档期: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塑造。本章主要剖析了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提档期的任务是塑造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具体包括了开发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建设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和弘扬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三方面。在开发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方面,主要开展了创办荻港古村旅游公司、获选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以及招商引资挖掘村庄资源等工作。在建设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方面,进行了修复桑基鱼塘、创建丝绸风情小镇和营造凤凰洲生态农业项目等活动。在弘扬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方面,完成了创办荻港渔庄、举办鱼文化节和渔家乐的传承的任务。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构建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的治理结构。之所以要突出发挥市场组织的作用,缘于市场组织在资源型村庄的品牌塑造中有着先天的优势,能够整合优化资源型村庄的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型村庄的社会影响力,进而实现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目标。第六章,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论证与构建。本章从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践逻辑、内在机理、优势解析和治理策略四方面来论证和反思资源型村庄治理方式的话题。在乡村振兴时期,由于社会转型的压力、政府政策的驱动、乡村精英的助推、村民利益的诉求等,有着强大的村庄治理动机,因而需要构建有效的资源型村庄的治理方式。基于对荻港村治理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认为“任务型治理”是其中一种有效的资源型村庄的治理方式。当前,在构建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问题上,首先,明确资源型村庄治理中各个治理主体的治理边界;其次,合理划分资源型村庄治理中的阶段性任务;再次,塑造“一主两辅”的良好治理结构;最后,提升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质绩效。第七章,总结。本章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四大富有意义的研究结论。
二、关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生产理念及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三节 样本选取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内媒体的数据新闻实践活动 |
第一节 我国数据新闻实践发展历程回顾 |
第二节 《澎湃新闻》及其数据新闻制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的生产理念 |
第一节 报道选题:关注社会,聚焦民生 |
第二节 报道范围:注重国内,兼顾国际 |
第三节 报道立场:客观平衡,公正全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生产特征 |
第一节 数据应用:表现维度的选择性和功能性 |
第二节 可视形态:呈现效果的艺术性和审美性 |
第三节 新闻文本:叙事模式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生产表现成因 |
第一节 创新求变:适应融媒发展 |
第二节 重视互动:关注受众需求 |
第三节 资源整合:数据潜力凸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生产的综合评价 |
第一节 制作优势:挖掘UGC信息,注重交互设计 |
第二节 存在问题:重复性内容多,深度报道缺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关于《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生产的几点思考 |
第一节 品牌意识:适应融媒特色,打造名牌栏目 |
第二节 本体意识:坚守新闻价值,拓展深度报道 |
第三节 赋能意识:推进外部合作,增强数据效能 |
第四节 创新意识:丰富可视形式,强化阅读体验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传统公共外交研究 |
(二)新公共外交研究 |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跨学科研究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方面 |
(二)不足方面 |
第一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内涵拓展 |
1.1 中国共产党公共外交的历史经验 |
1.1.1 依靠人民力量,支持世界革命(1921年——1949年) |
1.1.2 凸显意识色彩,提升国际地位(1949年——1978年) |
1.1.3 超越意识形态,促进经济发展(1978年——1989年) |
1.1.4 缓解冷战余波,塑造国家形象(1989年——2001年) |
1.1.5 提升战略高度,增强国家软实力(2001年——2012年) |
1.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基本理论 |
1.2.1 公共外交的动因与制约因素 |
1.2.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概念与内涵拓展 |
1.2.3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概念辨析 |
1.3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背景 |
1.3.1 中国崛起的复兴之势 |
1.3.2 再全球化的世界之势 |
1.3.3 公共外交的再造之势 |
1.4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基本维度 |
1.4.1 超越理论的维度 |
1.4.2 超越实践的维度 |
1.4.3 超越价值的维度 |
1.5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结构体系 |
1.5.1 主体多元化 |
1.5.2 对象双重化 |
1.5.3 方式对等化 |
1.5.4 目标共享化 |
1.6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基本形态 |
1.6.1 时空形态 |
1.6.2 理论形态 |
1.6.3 制度形态 |
1.6.4 价值形态 |
1.7 小结 |
第二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理论来源 |
2.1 马克思的交往理论 |
2.1.1 交往的理论性 |
2.1.2 交往的物质性 |
2.1.3 交往的发展性 |
2.2 中国传统公共外交思想 |
2.2.1 中国传统公共外交思想的核心 |
2.2.2 中国传统公共外交思想的超越 |
2.3 治理理论 |
2.3.1 追求全球公共利益 |
2.3.2 追求全球民主治理 |
2.3.3 追求全球公共责任 |
2.4 软实力理论 |
2.4.1 约瑟夫·奈的软实力理论 |
2.4.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与软实力 |
2.5 国家形象理论 |
2.5.1 国家形象理论的研究路径 |
2.5.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与国家形象 |
2.6 小结 |
第三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具体实践 |
3.1 中国梦与世界梦 |
3.1.1 中国梦实现中国公共外交的再造 |
3.1.2 中国梦凝聚中国复兴的国内共识 |
3.1.3 中国梦凝聚中国复兴的世界共识 |
3.2 新型国际关系 |
3.2.1 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 |
3.2.2 亲、诚、惠、容的周边国家关系 |
3.2.3 以正确义利观引领发展中国家关系 |
3.3 人类命运共同体 |
3.3.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体系 |
3.3.2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 |
3.3.3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超越 |
3.4 “一带一路”战略 |
3.4.1 “一带一路”战略的中国意义 |
3.4.2 “一带一路”战略的世界意义 |
3.5 生命共同体 |
3.5.1 生命共同体的中国超越 |
3.5.2 生命共同体的世界超越 |
3.5.3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自我超越 |
3.6 小结 |
第四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4.1 全球治理的“内卷化” |
4.1.1 传统霸权与帝国思维 |
4.1.2 二战后冷战思维的延续 |
4.1.3 传统西方中心论的单线历史思维 |
4.2 新战略机遇期与结构性压力 |
4.2.1 自主发展的中国新战略机遇期 |
4.2.2 机遇背后的结构性压力 |
4.3 中国公共外交实践的“叠加效应” |
4.3.1 公共外交理念对外传播的体系不健全 |
4.3.2 公共外交理念指导实践的能力不足 |
4.3.3 公共外交理念发展的服务保障不到位 |
4.4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的“方法论”与身份悖论 |
4.4.1 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强国的身份悖论 |
4.4.2 “中国之中国”与“世界之中国”的身份悖论 |
4.4.3 世俗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身份悖论 |
4.5 小结 |
第五章 国际经验与公共外交的中国策略 |
5.1 公共外交实践的国际经验 |
5.1.1 美国公共外交实践与经验 |
5.1.2 日本公共外交实践与经验 |
5.1.3 欧洲国家公共外交实践与经验 |
5.2 中国公共外交发展的策略选择 |
5.2.1 学术话语体系的理论建构 |
5.2.2 制度运行体系的战略建构 |
5.2.3 文明对话体系的共识建构 |
5.2.4 机制交流体系的实践建构 |
5.3 小结 |
结语 |
一、作为一种理论范式的中国公共外交 |
二、公共外交的自我超越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关的实践 |
一、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入驻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
二、允许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 |
三、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进香港仲裁机构 |
四、尝试建立仲裁机构间的合作 |
第二节 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关实践的特征 |
一、我国内地积极尝试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二、我国内地仅在特定区域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三、相关规定大多仅为原则性规定 |
四、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后续进展缓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设立常设机构:加剧我国内地仲裁市场竞争 |
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竞争力有待提高 |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竞争力实力较强 |
第二节 设立常设机构:并非开放仲裁市场的唯一路径 |
一、路径一: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 |
二、路径二:允许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争议 |
一、仲裁的性质存在争议 |
二、商事仲裁服务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存在争议 |
三、国内法律法规对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规定 |
第二节 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后需注意的问题 |
一、常设机构的组织形式 |
二、常设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对象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制度的内涵 |
第一节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的观察员制度概述 |
一、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制度的发展 |
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制度的特点 |
三、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的类型 |
一、非成员国家观察员 |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观察员 |
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观察员 |
四、其他实体观察员 |
第三节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资格的获得 |
一、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资格的获得依据 |
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资格的获得程序 |
第四节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观察员的地位 |
一、观察员享有的权利 |
二、观察员承担的义务 |
三、观察员的特权与豁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隐患 |
第一节 台湾地区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策略演变 |
一、对象: 从政治性国际组织到功能性国际组织 |
二、名义: 从“中华民国”到“中华台北” |
三、身份: 从会员身份到观察员身份 |
第二节 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的实践 |
一、台湾地区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的历程 |
二、台湾地区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的特点 |
第三节 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的隐患 |
一、强化在国际社会的存在感 |
二、利用场外活动推动双边交流 |
三、试图打造“世卫大会模式” |
四、通过参加世界卫生大会追求“独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机制 |
第一节 台湾地区获得观察员身份的条件 |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
二、遵循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 |
三、遵守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法律规范 |
四、符合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主动实践 |
第二节 台湾地区获得观察员身份的安排 |
一、坚持两岸协商 |
二、由联合国专门机构直接邀请 |
三、邀请函措辞体现一个中国原则 |
四、限定观察员代表团的组成人员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成为观察员后的地位 |
一、台湾地区可享有的权利 |
二、台湾地区应履行的义务 |
三、台湾地区观察员代表团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研究 ——以OFS“桃李天教师培训”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一) 传统教师培训机构面临困境 |
(二) 新型教师培训机构崭露头角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民间组织研究 |
(二) 乡村教师培训研究 |
(三) 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研究 |
四、理论基础 |
(一) 公共物品理论 |
(二) 第三部门理论 |
五、研究设计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研究问题 |
(三) 研究对象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乡村教师培训组织者的行为分析 |
一、乡村教师培训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
二、乡村教师培训组织者的行为特点 |
(一) 政府实施的乡村教师培训 |
(二) 营利性机构实施的乡村教师培训 |
(三) 民间组织实施的乡村教师培训 |
(四) 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模式 |
第二章 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的现状 |
一、OFS教师培训项目概况 |
(一) 桃李天教师培训项目的目标与实施对象 |
(二)OFS教师培训操作流程 |
(三) OFS教师培训方式选择 |
(四) OFS教师培训内容设置 |
二、OFS桃李天教师培训成效分析 |
(一) 转变教育教学思维方式 |
(二) 激发乡村教师教学热情 |
(三) 助力乡村学校引进资源 |
(四) 形成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双向互动 |
(五) 营造志愿服务的有利氛围 |
第三章 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培训项目的整体安排缺乏灵活性与系统性 |
(二) 培训后期缺少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 |
(三) 支持性资源拓展遭遇瓶颈 |
(四) 项目专业人才匮乏 |
二、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现存问题的成因 |
(一) 专业能力建设不足 |
(二) 资源获取渠道偏窄 |
(三) 治理结构不健全 |
(四) 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
第四章 提升民间组织乡村教师培训水平的对策 |
一、破解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的制度困境 |
(一) 完善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 |
(二) 探索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模式 |
(三) 形成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的合作互补关系 |
二、推动民间组织乡村教师培训能力建设 |
(一) 多渠道筹措乡村教师培训资源 |
(二) 优化乡村教师培训模式 |
(三) 提升乡村教师培训团队专业水平 |
(四) 完善乡村教师培训项目评估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问题研究 ——以武汉市M慈善组织参与J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简要评述 |
(一) 国内相关研究 |
(二) 国外相关研究 |
(三) 简要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 访谈法 |
(二) 个案研究法 |
(三) 文献分析法 |
五、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思路 |
六、特色与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慈善组织的概念 |
(二) 社区养老的概念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一) 社会交换理论 |
(二)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三) 公民社会理论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参与J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现状研究 |
一、慈善组织介入社区养老服务势在必行 |
(一) 国家提供了良好的“硬性”参与条件 |
(二) 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环境日趋成熟 |
二、武汉市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现状 |
(一) 人口老龄化持续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与日俱增 |
(二) 社区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不断发展 |
(三) 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政策逐步明晰 |
三、慈善组织参与J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概况 |
(一) 方案设计 |
(二) J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概况 |
(三) M慈善组织的基本概况 |
(四) 社区老人的基本情况 |
四、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取得的成效 |
(一) 打开了社会组织介入养老服务的大门 |
(二) 缓解当前老年服务的供给压力 |
(三) 推广了时间银行志愿服务模式 |
第四章 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面临的困境—以J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切入点 |
(一)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
(二) 慈善组织自身建设能力受限 |
(三) 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不明确 |
(四) 社会公众的志愿意识淡薄 |
二、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政府角色定位模糊 |
(二) 慈善组织的边缘化困境 |
(三) 志愿者缺乏参与激励机制 |
(四) 良好的慈善环境尚未形成 |
第五章 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政策建议 |
一、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 |
(一) 政府:扮演合作者、参与者、监督者的角色 |
(二) 慈善组织:提升自身能力是去行政化的根本 |
二、推广时间银行—与时间为友,为养老纾困 |
(一) 政府提供政策保障 |
(二) 提高社会知晓度 |
(三) 实行信息化管理 |
(四) 创新服务积分兑换内容与方式 |
三、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发挥调节补充作用 |
(一) 重新定位慈善组织 |
(二)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三) 明确与慈善组织的关系 |
四、慈善组织自我革新,增强发展能力 |
(一) 优化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
(二) 拓宽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 |
(三) 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
五、社会宣扬志愿精神,培育慈善氛围 |
(一) 培育良好的慈善发展环境 |
(二) 提高公民的志愿精神及参与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问题与实质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问题的实质 |
二、选题的现状: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一)国外学界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学界的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学界的研究趋势 |
三、选题的价值: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四、选题的思路: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理论阐释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价值及其关系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涵 |
(二)共同价值的基本内涵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同价值的关系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内容构成 |
(一)和平发展是基础 |
(二)公平正义是关键 |
(三)自由民主是目标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本质体现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是一种合作性的普惠共赢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是一种合理性的制度规范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是一种合意性的思想共识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是一种和谐性的和而不同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基本特征 |
(一)共同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
(二)共同价值内容的包容性 |
(三)共同价值基础的实践性 |
(四)共同价值形态的有限性 |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
(一)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论的本质区别 |
(二)共同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理论溯源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同价值的相关理论 |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共同价值的相关理论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依据 |
(一)毛泽东关于共同价值的理论 |
(二)邓小平关于共同价值的理论 |
(三)江泽民关于共同价值的理论 |
(四)胡锦涛关于共同价值的理论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内容汲取 |
(一)天人合一的自然观 |
(二)和而不同的文明观 |
(三)以和为贵的和平观 |
(四)以民为本的民主观 |
(五)兼济天下的利益观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西方相关思想理论镜鉴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交往理性论 |
(三)重叠共识论 |
(四)全球治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生成机理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生成来源 |
(一)生存型来源:命运共同体 |
(二)利益型来源:利益共同体 |
(三)交往型来源:交往共同体 |
(四)行动型来源:责任共同体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生成导向 |
(一)方法导向——求真 |
(二)内容导向——趋善 |
(三)目标导向——臻美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生成规律 |
(一)组织演化规律 |
(二)求同存异规律 |
(三)实践生成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实现困境 |
一、经济全球化中发展赤字分化了共同价值实现的经济基础 |
(一)贫富差距拉大引起的发展赤字 |
(二)南北发展失衡造成的发展赤字 |
(三)人与自然矛盾导致的发展赤字 |
二、国际社会中和平赤字弱化了共同价值实现的政治基础 |
(一)霸权主义肆意横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和平赤字 |
(二)地区热点此起彼伏凸显了国际社会的和平赤字 |
(三)恐怖主义肆虐蔓延加剧了国际社会的和平赤字 |
(四)难民危机复杂难解激化了国际社会的和平赤字 |
三、国际关系中治理赤字淡化了共同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民主赤字 |
(二)全球治理的责任赤字 |
(三)全球治理的文化赤字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实现之策 |
一、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基本要求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共同推进人类社会和谐化 |
(二)坚持以国际法规为保障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法治化 |
(三)坚持以合作共赢为方式共同增进国际关系合理化 |
二、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主体要求 |
(一)发挥大国的关键作用 |
(二)发挥联合国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作用 |
(三)发挥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促进作用 |
三、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具体要求 |
(一)优化实现共同价值的全球治理 |
(二)奠定实现共同价值的文化基础 |
(三)增强实现共同价值的战略互信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中国实践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实现的中国作用 |
(一)国际共同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
(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主要建设者 |
(三)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维护者 |
(四)实现共同价值的主要引导者 |
二、个案一:“一带一路”倡议是实现共同价值的重要方式 |
三、个案二:“上合组织”是实现共同价值的伟大尝试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公共治理视域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公共治理背景 |
(一)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选择——环境公共治理模式 |
(二)环境公共治理与环境综合执法的关系 |
(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
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历程——以综合行政执法为背景 |
(一)萌芽阶段(2000年—2012年) |
(二)探索阶段(2012年—2015年) |
(三)新阶段(2015年至今) |
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现存问题 |
(一)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
(二)改革尚未解决的旧问题 |
四、公共治理视域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的完善路径 |
(一)促进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同 |
(二)赋予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
(三)科学配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权 |
(四)转变执法方式 |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法律保障 |
(六)重视公众参与,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论证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村庄治理的研究述评 |
二、国外村庄治理的研究述评 |
三、既往研究与本研究的关系 |
四、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资源型村庄 |
二、任务型治理 |
第四节 个案选择与研究方法 |
一、个案的影响力与代表性 |
二、荻港村简介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章节安排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任务型治理”的学术命题提出 |
一、“任务型治理”议题的研究回顾 |
二、“任务型治理”的内涵解析 |
三、“任务型治理”的核心特征 |
四、“任务型治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任务型治理”的理论解读 |
一、利益相关的主体解读 |
二、互动合作的过程解读 |
三、彼此依赖的关系解读 |
四、功能多元的价值解读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构建:一个理论框架 |
一、资源型村庄的三元治理主体分析 |
二、资源型村庄的任务界定与治理结构 |
三、资源型村庄的阶段划分与任务执行 |
四、资源型村庄的任务治理绩效与意义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制度基础 |
一、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历史沿革 |
二、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制度安排 |
三、浙江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发展 |
第三章 初始期:资源型村庄的“基础任务”治理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基础治理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一、资源型村庄组织基础健全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二、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增强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三、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改善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组织基础健全任务 |
一、村庄合并与换届选举 |
二、六老组织与基层维稳 |
三、社会组织与村庄治理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经济基础增强任务 |
一、村庄集体经济薄弱 |
二、青鱼合作社的创办 |
三、村庄集体企业改制 |
四、成立村经济合作社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环境基础改善任务 |
一、油脂化工企业整治 |
二、清水河道工程开展 |
三、村庄长效管理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过渡期:资源型村庄的“公共服务”供给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公共服务供给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一、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
二、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三、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 |
一、五水共治:以龙八港为例 |
二、农民新房建设与村庄洁化 |
三、服务设施完善与环境美化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文化公共服务供给 |
一、古村落文化资源的消失 |
二、政府政策支持古村修复 |
三、文化项目提升村民素质 |
四、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获选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制度公共服务供给 |
一、实施六百工作制 |
二、推行网格化管理 |
三、完善制度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提档期: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塑造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品牌塑造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一、资源型村庄旅游资源开发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二、资源型村庄观光农业建设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三、资源型村庄传统文化弘扬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开发任务 |
一、荻港古村旅游公司的创办 |
二、国家4A级旅游景区获选 |
三、招商引资与旅游资源开发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建设任务 |
一、桑基鱼塘修复 |
二、丝绸小镇创建 |
三、凤凰洲生态农业项目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弘扬任务 |
一、荻港渔庄的创建 |
二、鱼文化节的举办 |
三、“渔家乐”的传承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论证与构建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践逻辑 |
一、资金缺乏与项目产业支持 |
二、精神空虚与文化复兴 |
三、纠纷频发与治安维稳 |
四、环境污染与村庄整治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内在机理 |
一、村民主体性的确立 |
二、社会资本的培育 |
三、多元参与的建立 |
四、乡村精神的重塑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优势解析 |
一、城市与乡村:和合共生 |
二、传统与现代:互相融合 |
三、发展与文化:持续和谐 |
四、五位一体:共同推进并实现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策略:任务型治理 |
一、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动力机制考察 |
二、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
三、构建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 |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四、关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澎湃新闻》数据新闻生产理念及特征研究[D]. 李曼. 烟台大学, 2020(06)
- [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共外交发展研究[D]. 张燕. 兰州大学, 2020(01)
- [4]我国内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D]. 韦卫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研究[D]. 金双双. 厦门大学, 2019(08)
- [6]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教师培训研究 ——以OFS“桃李天教师培训”项目为例[D]. 李雨纯.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7]慈善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问题研究 ——以武汉市M慈善组织参与J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例[D]. 丁锦.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8]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共同价值的研究[D]. 古晓兰.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公共治理视域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研究[D]. 李珂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D]. 沈费伟.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