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沈敏洁[1](2020)在《区域限批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区域限批是我国为了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而首创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是一种具有外化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区域限批制度克服了我国传统环保制度执法无力的缺陷,打击了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区域限批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也不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文章研究了区域限批制度的概念、性质、特点、功能和制度价值,对区域限批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实施主体、实施后果、限批期限、实施程序予以详细分析。结合区域限批不同时期的立法、实践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中有关区域限批的判决案例,发现我国区域限批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立法上的不完善、环境行政权的扩张、利害关系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等,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区域限批制度的立法、加强对限批权的制衡、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强化区域限批制度的内外部监督等。通过发现区域限批制度问题,并提出完善区域限批制度的建议,以期促进区域限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区域限批制度在我国环保体系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甘鹏[2](2020)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立足于风险社会下,防患于未然是应对环境风险的要求。发展预防性的司法救济,是环境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法律上建立了初步的框架,在司法裁判案例中也蕴含了预防性的环境保护精神。但制度要加以顺畅运行仍存在重大性环境风险的判断标准模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明、现有机制执行预防效果不明显以及司法缺乏与行政机关的联动等多方面问题。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公众参与风险预防的理念引导不足、民事救济功能有限以及各制度之间缺乏衔接互动。当前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不断地坚持环境风险预防理论、环境利益衡量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并且要不断秉持风险预防以及比例原则。在重大性环境风险的判断上分成两部分进行,对于何为风险的判断上应倾向于防止危险,在重大性的判断上结合环境科学技术的知识和相关的环境伦理规则进行。因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是预防环境损害发生,因此在举证规则上需要区别于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形式,并且在优化执行效果上要引入生态损害风险评估以及借鉴中间禁令制度、部分排除损害制度。环境风险的预防需要多方发力、协同推进,因此需要建立全面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加强国家机关与公众的互动,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协调互动,从而增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预防性”功能。
孙鹏[3](2019)在《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及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绿色流通是在绿色发展理念下以资源集约、环境友好、可持续为主要目标的多环节流通活动。回顾流通活动发展的历史,从简单商品流通到社会化商品流通,再到社会化大流通,更多无形的、柔性的、没有物质形态的、更高级的要素被纳入流通过程,原来以实物流转为主体的商流分流为商流、物流、信息流、价值流等要素,共同支撑起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商品流通。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流通规模不断扩大,流通速度也不断提高,流通活动不再是经济发展某一领域的分支,而是构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而更多反映着当前经济发展模式、发展阶段的特征。同时,流通活动进一步与绿色经济相融合并逐步显现出绿色发展的特征,进而逐步演变成绿色流通活动。当前,国内外学者对绿色经济相关领域的研究已汗牛充栋,但内容分散、观点片面,同时与可持续发展、低碳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等理论相互交织、概念难以区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能够集各家绿色理念为一体的完整的绿色流通理论,这为研究和构建绿色流通理论预留了发展空间。在此背景下,如何从现有绿色经济理论和学说中提炼绿色思想,将绿色发展理念与流通经济有效融合,构建出可以指导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绿色流通理论,并从理论和实证视角考察我国绿色流通发展的综合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为达成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全面了解绿色流通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和前沿热点,在此基础上对绿色流通理论的核心思想、定义等进行提炼。通过定性分析法,围绕绿色发展这一主线,分析研究绿色流通的特征、环节、发展要求等内容,尝试回答绿色流通是什么、怎样发展等问题。运用数学分析,如熵值法、计量统计、灰色关联度分析等数量研究方法,对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各环节、各子系统的发展水平和关联关系进行测度、检验,分析影响绿色流通发展水平快速提升的关键因素。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1)绿色流通并不等同于绿色经济,绿色流通是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流通,绿色经济在总体上包含绿色流通,而绿色流通奠定了绿色经济的形成基础,两者呈现相互包容和促进的关系。(2)绿色流通理论是建立在诸多理论基础上的综合学说。绿色商流、绿色物流运行子系统,信息流、资金流、潜在价值流绿色支撑系统构成了绿色流通活动的主要内容。效率、和谐、循环、低耗、可持续是绿色流通的实践要求。(3)绿色消费驱动是绿色流通的主要驱动机理,政府行为、市场机制、技术进步、资源约束等对绿色流通形成倒逼机制,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绿色流通活动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4)2000年至2016年间,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水平呈总体上升、局部波动态势,制造业结构转型、外商投资进入、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国际金融危机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后的大规模经济刺激等因素,都对不同阶段的绿色流通实践产生影响。(5)我国绿色流通实践子系统、主要环节的绿色化改进空间和作用规模存在差异,初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因产能过剩拉长了资本流通时间,同时与再次生产资料环节联系不紧密弱化了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传导效应,生活资料流通环节中能源消耗、物流总成本、商业成本等因素制约了绿色转型,说明我国的绿色消费驱动正处于从第二向第三阶段转型的过程。上述研究拓展了绿色流通的研究范畴,对绿色流通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考察。最终,本文以绿色发展为价值判断基础,聚焦提炼各理论中的绿色发展共识,将绿色发展理念有机融入到流通经济学之中,构建了以人与自然之间要素流转的绿色流通循环为基础的绿色流通理论框架。研究导出以绿色消费驱动绿色流通的发展机理,论证了市场经济规律对推进绿色流通实践的基础性作用,证明了绿色流通活动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必要性。构建了能够反映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水平以及各环节、各子系统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使得定期测度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成果成为可能。形成了以绿色商流和绿色物流的运行系统以及信息流、资金流、潜在价值流的绿色支撑系统为基础的绿色流通分析框架,为流通经济中各子行业的绿色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董凡[4](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郭小靓[5](2019)在《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把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制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用专门篇章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这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一个以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进展和成效,也促使学术界掀起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研究热潮;但学术界以新时代为视角研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成果尚不多见,对制度建设现存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深度、广度上还有很多不足。本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面地梳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以往成果和研究不足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提出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力求在研究视角、观点和路径上有所创新。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在理论层面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丰富和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在现实层面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理论指导,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提供有效借鉴。具体而言,论文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阐明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及必要性。论文从新使命、新矛盾、新课题、新思想、新方略五个方面理解新时代的内涵,从历史性、实践性、人民性、民族性、世界性五个方面理解新时代的特征;从战略地位、认识论、方法论等多重视角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概念,指出其特征是实现战略性和可操作性统一、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人民为中心统一、中国发展和世界进步统一;从新时代内涵、历史意义、战略地位、社会矛盾、世界意义出发,论述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论文系统梳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统一思想”到中国共产党人的科学生态观,从中汲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智慧思想;系统梳理中国传统文化的系统自然生态观、伦理生态观,西方学者的生态现代化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从中汲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第三章论述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以党章和宪法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着力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和探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已有资源和环境保护系列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持续加强,一些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的组织制度的执行逐渐得以强化,一些重要的生态文明指标纳入了地方考核体系,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不断得以加强。经过这些伟大实践,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逐步确立,宏观的“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性成果逐步涌现,制度执行督察的高压态势逐渐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阶段成效初步显现,中国方案国际影响和地位逐渐扩大。第四章分析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制度体系内容不尽科学细致、制度安排亟待细化和充实、多维制度冲突依然没有消除、制度执行力度和稳定性不足、执行中主体间协调难度大、制度建设中公众参与明显不足、制度建设的外交压力依然较大。运用“体制-机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剖析现存问题的原因为:涉及权责利关系的治理体制尚未理顺、结构倒错的科层体制不利于形成制度激励、传统制度的路径依赖不易在短期内打破、影响制度博弈的深层利益矛盾尚未化解、制度迁移过程中不易绕过契合性的困局、影响制度建设的能量传递机制尚未形成。第五章指明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论文提出:通过发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作用、确立生态文明重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展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成效,凝聚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众共识;通过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考核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联动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强化运行和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督查和巡视制度、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完善配套的科技引领制度安排,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内容;通过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生态安全诉求、以绿色丝绸之路加强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反对生态殖民主义为美丽清洁世界贡献中国力量,营造新时代制度建设的有利国际环境。总之,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建设一个多维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宏观层面“四梁八柱”为中流砥柱,中观层面配套制度作为上传下达的中转站和枢纽,确保微观层面具体制度的跟进和准确落实。要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化解深层的利益矛盾,完善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完成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开拓、不断完善的长期过程,随着生态文明实践的发展,制度建设的理论也必将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
郑娅迪[6](2019)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1979年通过的《环保法(试行)》(1)中,就确立了建设项目环评(2)制度。随着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中替代方案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环评制度的一大缺陷。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环评立法中,都将替代方案制度作为环评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在《环评法》立法之初,也曾将替代方案制度写进立法草案之中,但是有观点认为替代方案“难以做到,也没有必要”,最终我国《环评法》便舍弃了替代方案制度,从而导致我国环评制度缺失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给我国的环评实践带来了困境。在我国《环评法》实施后,建设项目的环评违法问题仍然居高不下,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在《环评法》中确立替代方案制度。在一个有效的环评制度中,替代方案制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第一,替代方案制度是对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将环境风险消灭在源头上。第二,替代方案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我国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出现的多种环评乱象以及环评形式主义,从而真正地实现环评的基本功能,即对实践活动的导向和价值选择。在我国环评制度中引入替代方案制度,不仅可以极大地完善环评制度的内容,给决策者以选择权,有利于实现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同样也有利于保证环评制度目的的实现。在建设项目发生不可预知的风险的时候,对替代方案进行重新审查,以便更快速地获得解决方案。最重要的是,替代方案制度的确立能够有效地降低环境成本,减少环境风险。本文首先从环评替代方案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探究替代方案制度的起源,剖析替代方案制度在环评制度中的功能。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条件下替代方案制度的立法缺失,以及我国建立替代方案制度的制约因素,进一步分析由此引发的在建设项目环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目前的环评制度以及实践现状,论证我国建立建设项目环评替代方案制度的可行性。再次,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替代方案制度的相关立法,在借鉴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评制度实施现状,提出建立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单位编制替代方案的标准和环境主管部门对方案选择的标准,提出建立我国建设项目环评替代方案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逐步推进我国环评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龚利华[7](2019)在《生态环境审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环境管理重要工具之一的生态环境审计,能有效作用于控制生态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由于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不够完善,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为此本文从生态环境审计的定义、主体、对象、内容、目标、原则、准则、依据、方法和实务运用等方面,对目前国内外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研究的情况进行综述和评价,以期推动我国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明确构建系统的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体系。本文从法的价值出发,即公平(正义)、效率、秩序、安全四方面,论述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即存在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审计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审计安全的意义,同时存在提升生态环境审计效率,实现生态环境审计正义的价值。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存在五方面问题,分别为:生态环境审计没有独立于政府且以政府审计为主,生态环境审计授权不足且范围和内容较为单一,生态环境审计结果的执行偏软,生态环境审计缺乏健全的标准与形式,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责任的履行不足。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中,均无单独涉及生态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生态环境审计的权威性受到争议,缺少法律支撑。域外各国有关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共同经验在于独立的审计机构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可靠性,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健全的标准与形式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标准的执行审计结果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威慑力,严格的生态问责机制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权威性。域外各国先进的经验为我国在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建设的路途中提供了借鉴意义。经过以上的论证研究,可得出我国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应从健全生态环境审计主体独立性及其职权完整性,多途径拓展生态环境审计对象,规范生态环境审计标准与程序,机构化执行生态环境审计结果,知行合一搭建生态环境审计问责体系五个路径进行完善。
南楠[8](2018)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文中提出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着统筹安排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的重要功能,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绿地被其他类型的建设行为侵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不佳,影响城市绿地发挥生态和服务功能。而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改善规划实施的重要方法。本研究综合运用质性研究法、深入访谈法、案例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等四种方法,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情况和部分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园林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城市绿地未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回溯性分析,综合提出研究结论。论文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是一个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实施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实施内容,有关制度和实施运作机制为实施方式的体系。论文从“一致性”评估思路出发,总结提出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基础性要求,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分类、内容要求特征、表达形式特征和强制性特征。从“执行力”评估思路出发,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过程维度分析,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方式归纳为三项核心制度和四个实施运作机制,总结了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四种基本特征。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概念、基本理论和方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是基于规划对比和实施过程分析等基本方式,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或实施期满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结果、实施过程等方面内容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最终推进规划实施、实现规划目标。其基本理论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目标、任务、原则、对象、内容、指标和评估途径等内容。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核心内容,即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论文提出以“建设管控状况”(结果评估)和“实施制度机制”(过程评估)为基础性评估对象:其中,建设管控状况评估以“目标—方案一致性”为评估内容,按照性质、数量、结构、位置、边界五种类型进行评估;实施制度机制评估以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为评估内容,并针对以上内容提出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途径。此外,本论文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策略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建议。本论文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体系的论述,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的论述,特别是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构建,具有创新性;同时,研究也为构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制度,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
詹伟峰[9](2018)在《系统理论视角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高校师生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高校也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高校安全问题影响广泛,受到社会和人们的高度关注。尽管政府与高校都积极采取了各种提升高校安全管理的措施,但涉及师生的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社会环境、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之外,也暴露了高校师生安全素质缺失这一根本问题。安全素质缺失的根源还在于高校安全教育不够系统、深入、有效。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安全教育体系迫在眉睫。本研究以系统理论为指导,从系统的要素、特征与动力三个角度对高校安全教育进行分解,通过对当前高校安全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和缺陷的分析,对境外高校安全教育先进经验进行阐释和借鉴,以构建新时期我国高校安全教育体系。从当前高校安全教育的现状来看,局面可谓复杂。尽管各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工作付出较多,也在不断改进,但从整体性、开放性、协同性、层次性各方面来审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改进空间。本研究基于丰富细致的实证研究,通过对境外四所高校的实地考察、调研访谈,对国内六所高校的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调研访谈,在此基础上获取大量数据和有效信息,对国内外高校安全教育有一个总体把握与评估,进一步提炼出有益经验做法及不足之处。从系统角度来看,境外高校则在安全教育方面先于我们作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如在整体性上,教育内容完善,建立专业的师资队伍;在协同性上,内部协调顺畅,构建了完善的组织架构;在开放性上,教育形式多样,形成了有力的校内外联动机制;在层次性上,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进行了丰富的探索。这些探索及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供国内高校参考与借鉴,可根据我国及各高校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借鉴,去粗取精、博采众长。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优化安全教育系统的要素,完善安全教育系统的特征,强化安全教育系统的动力,扩大安全文化的影响等四个方面的措施,以期对我国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刘琦[10](2017)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应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部条件。立法后评估是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而环境保护的时代命题迫使法学研究应对环境立法有所贡献,但是学界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切入,将法学理论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这一具体领域之中,论证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原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共包括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立法后评估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上位概念,构成本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总结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界定为“立法实施一定阶段后,为检验立法的效果和质量并予以完善,由特定主体组织开展,有立法者、执法者和和利益相关者普遍参与其中,并按照特定程序规范实施的评估活动”。虽然立法后评估在人性基础、哲学基础和技术基础方面有其科学性,但在文化背景、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等方面却存在着固有的限度,这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中可以予以验证。基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特殊性体现在:评估视角上的内外结合,评估内容中将环境基线作为重要坐标,评估指标设置的综合性与互联性。为了准确地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还应将之与容易混淆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资源价值评估和西方的规制环境影响评估进行区别。第二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国外的环境法评估制度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构成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所秉持的生态互联的价值理念和所运用的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重要的经验基础。由于环保理念成为社会共识基础,美国、欧盟国家的环境法评估已经融入规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的制度体系之中,形成了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法律、政策和项目都需进行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相比而言,以环境法律、政策文本为中心维度的日本环境法评估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更容易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在理念上经历了经济与环保的反复博弈,模式上主要是公众参与基础上的自评估,程序上融合了立法前评估与后评估。但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评估缺乏独立和长效的机制,由此导致评估的专门化程度不高、第三方评估的发展滞后和评估所需的数据不全面等问题。第三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本章主要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入手回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立法后评估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采用由制定环境法的人大或政府机关决策和指导,由上述机关内部机构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局部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中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模式。作为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后评估对象,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要接受可行性标准的筛选,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调整内容和评估需要的不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内容体系和类别体系三种不同的结构,在类别体系的划分中,具体包括整体性环境立法、单文本环境立法和个别环境制度。“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就属于整体性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类别。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具有目的定位上的独特性、整体上的可数量化和更适于成本效益分析等特征。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价值评估、文本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了价值、制度和事实三个分析维度。第四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对诸多立法文件进行对比、核准和评价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法、准则和尺度。评估标准的设置受制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而评估方法的选择又取决于法律世界观的定位,但是传统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应对新形势下立法后评估活动时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所以立法评估标准的设置需要综合应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论。与一般的立法后评估相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遵循一般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同时兼采政策分析、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将定性分析融入定量分析之中。在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上,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有正义的伦理基础,也符合正义的评价标准。在构建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时应遵循三个原则:统一环境基线、化约环境效益和整合评估方法,基于此,本文立足立法目的定位、立法文本质量和立法实际效果三个维度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含11个一级指标),并分别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三个单行法律文本作为对象,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体指标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其中就设置了12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并对每个二级指标的涵义进行了解释。第五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立法后评估是由一系列环节、步骤所组成的行为系统,其中程序的规范与否关系到立法后评估的客观与公正。通过对我国七部有关立法后评估的法律文本的分析,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要素概括为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过程的控制和评估结论的回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期规划,实现对上升型、影响型、意见型、年限型四类评估对象的制度化安排。在评估主体方面,采取分小组评估的模式,即根据指标属性的分类和评估主体的社会分工,将评估主体划分为立法和执法主体组(权力组)、环境法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专家组)和第三方评估团队组(技术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过程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期限控制和内容上的指标控制,期限控制要求评估程序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以确保评估任务工作量的完成,而指标控制要求评估程序的开展能达到评估目的的要求。在程序结束阶段,评估主体形成对环境立法的总体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该评估结论的回应要求环境立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估结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作出决定并给出相应的论证。第六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本章主要选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立法三个层面的研究样本,对前述相关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由于理论和实践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实践本身是行为与选择的综合体,而理论通过为实践者提供反思来施展影响力,囿于研究能力和资源的不足,本章实证部分的内容只应用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理论中的局部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反映出第三方评估主体的优势和在评估标准上的建设,但由于缺乏独立专门化评估机制导致了评估内容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评估方法上侧重定性分析等问题。湖泊保护立法的后评估是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理论的应用,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样本,通过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和数量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出评估结论,基本能够验证标准的科学性。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后评估是以立法文本为视角对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类规章进行整体性的评估,评估过程和结论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问题和对策为中心。
二、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区域限批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方法 |
2.区域限批制度概述 |
2.1 区域限批制度的概念 |
2.2 区域限批制度的性质 |
2.3 区域限批制度的特点 |
2.3.1 效力的阶段性和持续性 |
2.3.2 范围的区域性和局部性 |
2.3.3 后果的严厉性和制裁性 |
2.3.4 主体、目的和手段的不对应性 |
2.3.5 责任的连带性 |
2.4 区域限批制度的价值考量 |
2.4.1 区域限批制度为中国首创且符合中国国情 |
2.4.2 区域限批制度的制裁性促进环境法实施 |
2.4.3 区域限批制度可以促进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 |
3.区域限批制度的现状与内容 |
3.1 区域限批的发展 |
3.2 区域限批的法律依据 |
3.3 区域限批制度的构成要件 |
3.3.1 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 |
3.3.2 区域限批的实施主体 |
3.3.3 区域限批的实施后果 |
3.3.4 区域限批的限批期限 |
3.3.5 区域限批的实施程序 |
4.区域限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区域限批立法存在不足 |
4.1.1 区域限批法律依据位阶较低 |
4.1.2 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
4.1.3 区域限批的程序不够完善 |
4.1.4 区域限批主体具有较大的裁量权 |
4.2 区域限批权行使的不足 |
4.2.1 区域限批裁量权过大、缺少监督 |
4.2.2 受限批区域权利保障不足 |
4.3 受限批区域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不足 |
5.区域限批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区域限批制度的立法 |
5.2 加强对区域限批权行使的控制 |
5.2.1 规范区域限批权 |
5.2.2 厘清区域限批与其他制度的界限 |
5.2.3 完善区域限批程序 |
5.2.4 加强对区域限批权的监督 |
5.2.5 设置环保约谈作为前置性程序 |
5.3 重视区域限批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 |
5.3.1 保障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5.3.2 赋予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
5.3.3 赋予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构思及方法 |
第一章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理论基础 |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一、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现实需求 |
二、契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三、满足司法改革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迫切需要 |
第二章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现状 |
第一节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成效 |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础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
二、司法实践中预防性裁判理念初步形成 |
第二节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问题呈现 |
一、预防重大性环境风险的标准模糊 |
二、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存在争议 |
三、现有执行机制预防效果不明显 |
四、司法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不足 |
第三章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之间的协调互动不足 |
一、制度的构建缺乏整体性思维 |
二、各项制度之间未能形成合力 |
第二节 民事救济的预防功能有限 |
一、民事救济无法向寻求预防性保护的主体提供帮助 |
二、民事救济手段难以提供预防性保护 |
第三节 公众风险预防理念价值引导不足 |
一、公众参与内容缺乏实用性 |
二、法律实施机关义务不明确 |
第四章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前提 |
一、以风险预防为基本原则 |
二、以比例原则为指导 |
第二节 明确启动条件 |
一、细化环境“风险”的认定 |
二、明确“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一、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二、实施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四节 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机制 |
一、引入生态损害风险评估制度 |
二、对“中间禁令”以及“部分排除损害”制度的借鉴 |
第五节 完善多元主体协调保护制度 |
一、强化环境司法与行政监管的衔接 |
二、实现国家机关与公众协同参与预防性环境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及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总体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绿色流通研究范畴及理论基础 |
2.1 绿色流通理论界定 |
2.1.1 流通内涵的多重视角剖析 |
2.1.2 绿色流通概念界定 |
2.1.3 绿色流通内涵特征 |
2.1.4 绿色流通与绿色经济的区别与联系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流通基础理论 |
2.2.2 社会再生产理论 |
2.2.3 产业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4 绿色经济及相关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研究 |
3.1 我国绿色流通主要领域发展概述 |
3.1.1 绿色商业运营环境改善不彻底 |
3.1.2 绿色物流改进效果不明显 |
3.1.3 绿色消费引导效果不及预期 |
3.2 社会再生产视角下绿色流通驱动机理分析 |
3.2.1 使用价值与效用价值的绿色实现原理 |
3.2.2 绿色消费市场势力由弱到强的阶段发展分析 |
3.2.3 绿色消费对绿色流通环节的往复推动效应 |
3.3 系统关联视角下绿色流通倒逼机理分析 |
3.3.1 政府行为的引导激发 |
3.3.2 市场机制的推动效应 |
3.3.3 资源储能的现实约束 |
3.3.4 技术进步的绿色实践 |
3.4 市场经济运行视角下绿色流通作用机理分析 |
3.4.1 绿色流通系统关联作用 |
3.4.2 绿色流通协同发展作用 |
3.4.3 绿色流通生态改善作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流通实践要求及整体水平测度分析 |
4.1 中国特色绿色流通实践的发展要求 |
4.1.1 效率是绿色流通的本质要求 |
4.1.2 和谐是绿色流通的重要内涵 |
4.1.3 循环是绿色流通的运转基础 |
4.1.4 低耗是绿色流通的实践特征 |
4.1.5 可持续是绿色流通的动态追求 |
4.2 绿色流通实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路及原则 |
4.3 基于动态循环特性的绿色流通指标体系研究设计 |
4.3.1 效率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2 和谐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3 循环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4 低耗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5 可持续层次的指标设计 |
4.4 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水平的指标测度 |
4.4.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4.4.2 熵值法数理分析原理 |
4.4.3 基于熵值法的绿色流通实践水平综合测度 |
4.5 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发展评价分析 |
4.5.1 2000年至2004年初期稳定发展阶段 |
4.5.2 2005年至2006年快速提升阶段 |
4.5.3 2007年至2012年波动发展阶段 |
4.5.4 2013年至2016年稳步提升阶段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绿色流通实践子系统的路径研究 |
5.1 绿色流通子系统的绿色检验 |
5.1.1 绿色商流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2 绿色物流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3 信息流绿色支撑效应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4 资金流绿色支撑效应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5 潜在价值流绿色支撑效应评价及指标测度 |
5.2 绿色流通实践子系统与整体的动态协调关系 |
5.2.1 分析方法的选择 |
5.2.2 灰色关联度计算步骤及模型原理 |
5.2.3 数据来源与实证分析 |
5.2.4 绿色流通子系统与整体间协调关系分析 |
5.3 绿色流通子系统间比较分析 |
5.4 绿色流通子系统发展路径选择 |
5.4.1 推进绿色流通的路径选择 |
5.4.2 推进绿色物流的路径选择 |
5.4.3 提升绿色支撑效应的路径选择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绿色流通重要环节的路径研究 |
6.1 绿色流通重要环节的再认识 |
6.2 生产与生活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2.1 初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2.2 生活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2.3 再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3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绿色流通环节的比较分析 |
6.3.1 初次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绿色传导效应显现 |
6.3.2 绿色消费驱动二阶到三阶之间特征明显 |
6.3.3 再次生产资料流通对流通环节的绿色贡献较弱 |
6.4 绿色流通主要环节发展路径选择 |
6.4.1 初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路径选择 |
6.4.2 生活资料流通环节路径选择 |
6.4.3 再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路径选择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推进我国绿色流通的政策建议 |
7.1 不断提升绿色消费驱动势能 |
7.2 加快推动地方绿色流通立法 |
7.3 持续优化绿色科技和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
7.4 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 |
7.5 运用综合评价手段推动绿色流通实践 |
7.6 营造鼓励绿色发展政务环境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的创新点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析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 |
(一)生态文明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特征 |
(三)新时代的内涵与特征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涵与特征 |
二、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
(二)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必要选择 |
(三)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 |
(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的必然路径 |
第二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思想 |
(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思想 |
(二)从社会角度解读生态环境问题的理念 |
(三)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导致自然异化的思想 |
(四)“人民创造国家制度”的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思想 |
(一)毛泽东关于“兴修水利、绿化祖国”生态环境建设思想 |
(二)邓小平关于“谁污染、谁治理”生态责任制度建设思想 |
(三)江泽民关于“速度与效益相统一”的生态发展思想 |
(四)胡锦涛关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生态和谐思想 |
(五)习近平“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建设“美丽中国”的思想 |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智慧 |
(一)“天人合一”、“共生共存”的系统生态观 |
(二)“天行有常”、“复归其根”的自然生态观 |
(三)“众生平等”、“六道轮回”的伦理生态观 |
(四)“虞横之制”、“王者之法”的制度生态观 |
四、西方学者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理论 |
(一)生态现代化理论 |
(二)生态伦理学理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
(一)以党章和宪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
(二)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与探索 |
(三)陆续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系列行动计划 |
(四)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的制度执行力度不断加强 |
(五)逐步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
(一)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已经确立 |
(二)“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逐渐形成 |
(四)制度创新性成果和阶段性成效逐步涌现 |
(五)制度执行督查的高压态势日益强盛 |
(六)中国方案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存问题 |
(一)制度体系内容不尽科学细致 |
(二)多维制度冲突依然没有消除 |
(三)制度执行力度和稳定性不足 |
(四)制度执行中主体间协调难度大 |
(五)制度建设中公众参与明显不足 |
(六)制度建设的外交压力依然较大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 |
(一)涉及权责利关系的治理体制尚未理顺 |
(二)结构倒错的科层体制不利于形成制度激励 |
(三)影响制度博弈的深层利益矛盾尚未化解 |
(四)影响制度建设的能量传递机制尚未形成 |
(五)传统制度路径依赖不易在短期内打破 |
(六)制度迁移过程不易绕过契合性的困局 |
第五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 |
一、凝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民众共识 |
(一)发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作用 |
(二)确立生态文明重在制度建设的理念 |
(三)展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 |
二、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和组织体制 |
(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体制 |
(二)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组织体制 |
三、强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
(一)执法监督机制 |
(二)考核激励机制 |
(三)责任追究机制 |
(四)协调联动机制 |
(五)公众参与机制 |
四、继续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 |
(一)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 |
(二)强化环境督查和巡视制度 |
(三)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
(四)完善配套的科技引领制度安排 |
五、营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有利国际环境 |
(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表达全球生态安全诉求 |
(二)以绿色丝绸之路加强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 |
(三)反对生态殖民主义为美丽清洁世界贡献中国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中替代方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中替代方案制度的涵义 |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替代方案制度的概念 |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替代方案制度的起源 |
第二节 替代方案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应然功能 |
一、替代方案制度是对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落实 |
二、替代方案制度有助于促进实现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
第二章 我国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之缺失 |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的缺失 |
二、我国替代方案制度缺失导致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和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之比较借鉴 |
第一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 |
一、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 |
二、日本环境影响评估替代方案制度 |
三、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 |
四、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 |
第二节 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的比较借鉴 |
一、对相关立法路径的借鉴 |
二、对替代方案内容的借鉴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建立替代方案制度的路径 |
一、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替代方案的编制原则 |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选择替代方案的标准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增加替代方案制度 |
二、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三、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完善 |
四、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实施办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生态环境审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生态环境审计理论 |
一、生态环境审计基本理论 |
二、生态环境审计应用理论 |
第二节 生态环境审计概念与分类 |
一、当前学界对生态环境审计内涵界定的共识与分歧 |
二、生态环境审计的分类 |
第三节 生态环境审计与其他审计的区别 |
一、生态环境审计与其他审计对比 |
二、生态环境审计关注的五大重点 |
第四节 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审计秩序 |
二、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审计安全 |
三、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审计效率 |
四、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审计正义 |
第二章 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现状 |
一、关于生态环境审计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生态环境审计的政策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问题评析 |
一、生态环境审计因缺乏独立性而受限制 |
二、生态环境审计授权不足且范围和内容较为单一 |
三、生态环境审计缺乏健全的标准与形式 |
四、生态环境审计结果的执行偏软 |
五、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责任的履行不足 |
第三章 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一、坚持审计机构独立性 |
二、具备相对统一的审计依据 |
三、经济效益与绩效审计等新型审计为主流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一、注重建设生态环境审计主体及其职权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
二、广泛的责任主体范围与内容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方向 |
三、生态环境审计健全的标准与形式 |
四、生态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完善 |
五、有效履行生态环境审计责任 |
第三节 国际组织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一、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出台的生态环境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台的生态环境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三、国际商会出台的生态环境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第四节 域外各国有关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共同经验 |
一、独立的审计机构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可靠性 |
二、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
三、健全的标准与形式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 |
四、标准的执行审计结果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威慑力 |
五、严格的生态问责机制为生态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权威性 |
第四章 我国生态环境审计法律规制的完善途径 |
第一节 健全生态环境审计主体独立性及其职权完整性 |
一、增强政府生态环境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
二、增大内部生态环境审计执行情况的监督 |
三、增加注册会计师生态环境审计比重 |
第二节 多途径拓展生态环境审计对象 |
一、扩大生态环境审计法律依据 |
二、将绩效审计具体内容纳入法律规定 |
三、对政府及相关人员进行生态环境审计 |
第三节 规范生态环境审计标准与程序 |
一、促进环境信息的公开与扩大公众参与 |
二、通过生态环境审计立法明确生态环境审计范围 |
三、拓展政府生态环境审计形式 |
四、完善生态环境审计程序规范 |
第四节 机构化执行生态环境审计结果 |
一、完善生态环境审计机构机制 |
二、制定生态环境审计工作规范 |
三、完善生态环境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
第五节 知行合一搭建生态环境审计问责体系 |
一、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二、构建生态环境审计更为全面的工作格局 |
三、生态环境审计结果纳入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 |
四、生态环境审计问责依据与标准具体化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8)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 |
1.1.2 规划认知发展的拉力 |
1.1.3 解决实施问题的推力 |
1.2 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2 有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综述 |
2.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有关概念 |
2.1.1 基础概念 |
2.1.2 核心概念 |
2.1.3 其他相关概念 |
2.2 国外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2.1 主要理论 |
2.2.2 实践案例 |
2.2.3 主要特点 |
2.3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3.1 发展历程 |
2.3.2 研究领域 |
2.3.3 研究对象 |
2.3.4 主要方法 |
2.3.5 主要问题 |
2.4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研究进展 |
2.4.1 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2 对绿地相关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上一版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
2.5 现代城市规划有关理论综述 |
2.5.1 不确定性理论 |
2.5.2 程序规划理论 |
2.5.3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6 公共政策有关理论综述 |
2.6.1 公共政策概念、构成要素和政策模型 |
2.6.2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6.3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2.6.4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7 本章小结 |
3 “一致性”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析 |
3.1 “一致性”评估的前提条件 |
3.2 法律法规要求分析 |
3.2.1 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 |
3.2.2 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3.3 规划空间层次分析 |
3.3.1 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 |
3.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层次 |
3.4 规划内容构成和内容要求分析 |
3.4.1 总则类内容 |
3.4.2 布局类内容 |
3.4.3 用地类内容 |
3.4.4 生态类内容 |
3.4.5 保障类内容 |
3.4.6 内容要求特征 |
3.5 规划表达方式分析 |
3.5.1 形式特征分析 |
3.5.2 强制性特征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执行力”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管控过程分析 |
4.1 核心管理制度 |
4.1.1 城市绿线制度 |
4.1.2 绿色图章制度 |
4.1.3 生态控制线制度 |
4.2 实施运作机制 |
4.2.1 规划制定机制 |
4.2.2 计划落实机制 |
4.2.3 项目管控机制 |
4.2.4 实施监督机制 |
4.3 制度机制的基本属性 |
4.3.1 完备性 |
4.3.2 合法性 |
4.3.3 有效性 |
4.3.4 公正性 |
4.4 制度机制的典型问题 |
4.4.1 完备性问题 |
4.4.2 合法性问题 |
4.4.3 有效性问题 |
4.4.4 公正性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 |
5.1 价值选择 |
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利益主体及价值取向 |
5.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 |
5.2 评估目标 |
5.2.1 宏观目标 |
5.2.2 微观目标 |
5.3 主要任务 |
5.3.1 评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 |
5.3.2 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
5.3.3 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建议 |
5.4 评估原则 |
5.4.1 系统性原则 |
5.4.2 有限理性原则 |
5.4.3 关键性聚敛原则 |
5.5 评估对象 |
5.5.1 选取建设管控状况和规划实施制度机制为评估对象 |
5.5.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对象 |
5.5.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对象 |
5.6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的评估内容 |
5.6.1 建设管控状况的评估内容 |
5.6.2 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分类 |
5.6.3 五种评估类型 |
5.7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的评估内容 |
5.7.1 实施制度机制的评估内容 |
5.7.2 完备性评估 |
5.7.3 合法性评估 |
5.7.4 有效性评估 |
5.7.5 公正性评估 |
5.7.6 小结 |
5.8 评估指标 |
5.8.1 指标选取原则 |
5.8.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指标 |
5.8.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指标 |
5.9 评估途径 |
5.9.1 规划方案—实施影像对比分析 |
5.9.2 行政管理过程资料研究 |
5.9.3 规划对比分析 |
5.9.4 访谈调研 |
5.9.5 问卷调查 |
5.9.6 实地勘查 |
5.10 与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的衔接 |
5.11 本章小结 |
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建议 |
6.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宏观发展策略 |
6.1.1 发展理念论 |
6.1.2 两大关系论 |
6.1.3 实施方法论 |
6.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策略 |
6.2.1 提升规划编制理念 |
6.2.2 完善绿地系统规划体系 |
6.2.3 优化规划成果表达 |
6.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 |
6.3.1 评估主体:“政府+第三方” |
6.3.2 评估程序:五个核心评估环节 |
6.3.3 保障措施:法制、技术和机制保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余论 |
7.1 结论 |
7.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体系 |
7.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框架 |
7.1.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
7.1.4 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 |
7.2 研究创新点和局限性 |
7.2.1 创新点 |
7.2.2 局限性 |
附录 |
附录A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编制初探 |
附录B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
附录C 论文研究的案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列表 |
附录D 论文研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城市 |
附录E 论文研究访谈人员列表和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9)系统理论视角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高校安全教育的溯源及其发展 |
第一节 安全 |
一、何谓安全? |
二、安全的内涵与外延 |
三、安全的特征 |
第二节 安全教育 |
一、安全教育的含义 |
二、安全教育的特征 |
三、安全教育的功能 |
第三节 高校安全教育 |
一、高校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
二、高校安全教育的定义 |
三、高校安全教育的内容 |
四、高校安全教育的形式 |
五、高校安全教育的特征 |
第二章 高校安全教育的系统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第一节 高校安全教育的理论视角——系统理论 |
一、系统理论的基础 |
二、系统理论的核心思想、任务和方法 |
三、系统理论与教育 |
第二节 系统理论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 |
一、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理论框架 |
二、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实践路径 |
第三章 国内高校安全教育的实证分析之一:多案例比较 |
第一节 实证分析的实施 |
一、问卷与访谈提纲的设计过程 |
二、问卷与访谈提纲的内容框架 |
三、问卷调查与访谈的实施 |
第二节 高校安全系统要素的分析 |
一、高校安全教育内容的分析 |
二、高校安全教育形式的分析 |
三、高校安全教育组织机构的分析 |
四、高校安全教育人员的分析 |
第三节 高校安全教育的系统特征分析 |
一、整体性特征分析 |
二、开放性特征分析 |
三、层次性特征分析 |
四、协同性特征分析 |
第四节 高校安全教育的系统动力分析 |
一、高校安全教育动力系统的构建 |
二、高校安全教育动力系统要素的分析 |
第四章 国内高校安全教育的实证分析二:单案例透析 |
第一节 E高校安全教育系统的要素优化过程 |
一、安全教育内容的扩展 |
二、安全教育方式的创新 |
三、安全教育组织的变革 |
四、安全教育人员的培养 |
第二节 E高校安全教育系统特征的完善过程 |
一、整体性:树立全局观念 |
二、开放性:校内外联动机制 |
三、层次性:教育目标分层 |
四、协同性:部门间密切合作 |
第三节 E高校安全教育系统的动力强化过程 |
一、体制机制的建立 |
二、科学技术的引进 |
三、资金和设施的投入 |
第四节 E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成效 |
一、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 |
二、师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 |
三、安全事件发生率降低 |
第五节 E高校未来安全教育体系的展望 |
一、强化全局意识,加强薄弱环节 |
二、拓宽宣传教育途径,构建立体式宣传教育模式 |
三、深化“警校联动”,提升安全教育开放性 |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协同合作 |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开展 |
第五章 国内高校安全教育的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整体性:忽视安全教育对象的特殊性 |
一、教育对象的群体特征 |
二、教育对象的思想和心理状况 |
三、教育对象接受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 |
第二节 开放性:低估社会环境因素的不良影响 |
一、社会环境风险 |
二、网络环境复杂 |
三、周边环境混乱 |
四、教育理念不当 |
五、其他不良因素侵蚀 |
六、资源尚未有机整合 |
第三节 协同性:家庭教育的缺失及其影响 |
一、问题家庭教育不健全 |
二、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
三、家长的不良示范 |
第四节 层次性:高校安全教育观念与保障偏差 |
一、高校对安全教育的认识不足 |
二、高校安全教育的理念缺失 |
三、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缺位 |
四、安全教育制度不完善 |
五、安全教育机制不健全 |
第六章 境外高校安全教育的相关经验启示 |
第一节 整体性:内容、人员、制度机制完善 |
一、内容全面且有针对性 |
二、人员专业且充足 |
三、制度机制科学完备 |
第二节 开放性:教育形式多样 |
一、线上线下相结合 |
二、课堂与实践相结合 |
第三节 协同性:组织完备与协调 |
一、纽卡斯尔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二、香港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三、台湾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四、东京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第四节 层次性:多层面的安全文化建设 |
一、物质层面 |
二、制度层面 |
三、精神层面 |
第七章 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优化路径及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安全教育系统的要素 |
一、与时俱进、特色鲜明的安全教育内容 |
二、丰富多元、生动有趣的安全教育方式 |
三、专业过硬、力量充足的安全教育队伍 |
第二节 完善安全教育系统的特征 |
一、整体性:把握安全教育的理念 |
二、层次性:健全安全教育的组织机构 |
三、协同性:提升安全教育各层面的协作 |
四、开放性:促进高校内外的合作与共享 |
第三节 强化安全教育系统的动力 |
一、制度建设 |
二、机制建设 |
三、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
四、经费投入与设施保障 |
第四节 扩大安全文化的影响 |
一、安全文化与高校安全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
二、高校安全文化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
三、高校安全文化体系的构建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高校安全教育调查问卷(学生版) |
附录二: 高校安全教育调查问卷(教师版) |
附录三: 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质量学生评价问卷 |
附录四: 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质量学生评价指标问卷 |
附录五: 高校安全教育访谈提纲 |
后记 |
(10)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有关本题的研究动态综述 |
三、关于选题基础性概念的说明 |
四、研究视角、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科学性基础及其限度 |
一、立法后评估的内涵界定 |
二、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基础 |
三、立法后评估科学性的限度 |
四、对立法后评估科学性限度的个案分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界定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提出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独特性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边界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合理性基础 |
一、社会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二、思想理念基础──现代化范式的反思 |
三、法治背景基础──法治指数的推广 |
本章小结:“立法评估”到“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证成 |
第二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概况 |
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 |
二、美国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三、欧盟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四、日本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五、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修改中的评估实践 |
一、我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 |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立法评估的反思 |
本章小结: 环境法立法评估理念、模式和程序的思考 |
第三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 |
第一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 |
二、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构建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界定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体系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
一、环境立法的价值评估 |
二、环境立法的文本质量评估 |
三、环境立法的效果评估 |
本章小结: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进一步回答 |
第四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传统法学的法律评价模式 |
二、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和原则 |
一、成本效益方法的证成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标准是从法理通往实践的桥梁 |
第五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一、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二、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合理性要件 |
三、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特征和模式 |
一、评估程序的客观性、效率性和针对性特征 |
二、评估程序的分小组评估模式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造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二、程序的启动机制 |
三、程序的过程控制 |
四、程序的结束 |
本章小结:建立评估的规范化程序机制 |
第六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 |
二、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特征分析 |
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局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以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为例 |
一、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特征 |
二、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体系和计算公式 |
三、评估过程与指标权重、评分解读 |
四、评估结论 |
第三节 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 |
一、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现状 |
二、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困局之分析 |
三、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可能的出路 |
本章小结:三个实证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结语: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研究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域限批制度研究[D]. 沈敏洁.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7)
- [2]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甘鹏.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3]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及路径研究[D]. 孙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D]. 郭小靓.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9(01)
-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研究[D]. 郑娅迪.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生态环境审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龚利华. 吉首大学, 2019(02)
- [8]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D]. 南楠.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
- [9]系统理论视角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研究[D]. 詹伟峰. 厦门大学, 2018(12)
- [10]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D]. 刘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