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与法关系被扭曲的几点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陆海天[1](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认为
兰红燕[2](2019)在《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在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举措。法治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并强调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工作重点。相对于城市社区,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处于落后状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在未来的几十年内仍将有几亿人生活在乡村社会是我国面临的特殊国情。如若乡村社会治理不能实现法治化,也就无从谈及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而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其中任务最为艰巨的环节。城乡发展关系的转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典型特征之一。治理现代化和法治是在城乡发展关系转变,即走向城乡融合发展大背景下推进的。一方面城乡融合发展正是通过现代治理方式和法治途径得到逐步推进,另一方面,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在城乡融合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得以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以及党和国家关于乡村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思想与政策是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理论基础,三者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目标,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重要内容,而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则通过党和国家关于乡村社会发展的思想与政策的形成以及实施得以推进。改革开发以来,“乡政村治”是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农业农村政策都是通过“乡政村治”的运行得以贯彻和实施。十八大之前,国家通过“乡政村治”机制的运行在乡村社会进行各种法律治理的活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乡政村治”模式遭遇新的困境。十九大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社会治理建构了适应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崭新框架。在现代治理和法治理论的制度体系内,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是多元主体依据多样化规则在法治轨道内依法行使治理活动,发挥各自应有功能的有机共治。在当前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的背景下,由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负责、村民自治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对乡村社会进行法治化治理是与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高度契合性的治理机制。法治化治理机制的运行首先需要对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建设,包括乡村基层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法治型、服务型和民主型的乡(镇)政府的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依法产生和法定职责的确定,乡村社会组织和现代乡村精英的培育等方面。我国乡村社会客观存在的复杂差异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由多层次、多样化的规则构成。国家立法在规则体系中处于效力最高位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规则,各地方法规和规章将乡村社会治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和地方化,使各项治理法律规则在乡村社会得以具体实施。党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尤其是立法空白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乡村社会习惯法和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传统规则,对于乡村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多层次多样化的治理规则体系由于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需要对国家立法空白领域进行立法加强和关键领域进行法律规则修正。多元治理主体通过法治素养的培育和提升,在多样化法律制度体系内依法进行治理活动,包括基层党组织的依法领导和执政,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和社会组织的依法参与各环节有序有机运行。同时,农村法律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也是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重要内容。
翟中玉[3](2018)在《税权平衡论》文中研究指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财税法治肩负起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使命的重要时刻,对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进行了审思,提出了税权平衡理念,试图在解析国家和纳税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多重税权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现代财税法治建设应当建立以人为本的税权平衡观。研究的目的是,在现代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中,树立税权平衡理念;在财税法治的实践体系中,探讨税权平衡机制的构建,把对税权平衡互动的研究作为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以探寻中国财税法治变革的新路径。循此思路,本论文除去导论和结论之外,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权平衡的基础理论,包括第一章税权平衡本体论和第二章税权平衡价值论。通过对税权本质的反思和对税权理论的检视,界定税权平衡的内涵,揭示税权平衡的本质、探寻税权平衡深厚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税权平衡理念,反思了税法的价值、回应了税法的原则、关照了税法的利益。本部分研究目的是为第二部分税权平衡的运行和保障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税权平衡的制度运行,包括第三章税权平衡运行论和第四章税权平衡保障论。其中,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是税权平衡理论的核心问题,是税权平衡论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政府间税权平衡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而展开的。本部分研究的目的是探讨税权平衡的实现机制和制度保障。导论部分,指出财税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应当抓住机遇积极转型,税权平衡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税权平衡的理论和制度两个角度进行文献综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思路,即一条主线、三个层次,一条主线是“何为税权平衡”、“税权缘何平衡”和“税权如何平衡”,两个层次是“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政府间税权平衡”。主要用规范研究方法研究税权平衡理论,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税权平衡制度。创新性的提出税权平衡概念、建构税权平衡理论,指出税权平衡是宪政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试图以税权平衡为内核实现财税法治化,从根本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当然,有创新也有不足。第一章是税权平衡的本体论,界定税权平衡的概念和探讨税权平衡的理论内涵。对税权本质的审思是税权平衡理论的逻辑起点。税权平衡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拥有税权,纳税人同样也拥有“税权”。首先,界定税权平衡的内涵,在解读和分析税权本质理论争鸣的原因和实质的基础上,将税权平衡界定为国家税权与纳税人税权、政府间税权在政治层面、经济层面、法律层面的价值平衡、利益平衡、负担平衡。其次,揭示税权平衡的本质,并将其分解为财税博弈、财税民主、财税法治、财税分权四个角度进行审思和分析。再次,探寻税权平衡的理论内涵。从主体性原则的宪政制度价值、对财税法治的价值两个角度提出主体性原则是税权平衡论的基石;从税权平衡是财税法反思理性的过程的角度提出理性主义是税权平衡论的准则;从税收民主是协商民主在税法上的表现的角度提出税收民主是税权平衡的保障。第二章是税权平衡价值论,即税权平衡价值的确立、结构和评价机制。首先,回归税权平衡价值确立过程和探讨税权平衡价值内容,指出税权平衡的价值是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收入分配正义。税权平衡是税收法律关系运行的过程和结果,需要从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标准两个角度对这个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以保证税权平衡理念得到贯彻。其次,用税权平衡理念反思了税法的价值、回应了税法的原则,并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实质正义的标准和保障。第三,从税权平衡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三个方面,构建税权平衡评价的机制。第三章是税权平衡运行论。首先,探讨国家税权的三重制约:权力、权利和义务,分析了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的局限性,指出了义务制约模式的优点。其次,检视了税权失衡的现状,将税权失衡类型化为税法构造上的失衡、授权立法上的失衡、税收征管上的失衡、税权救济上的失衡四个方面进行;第三,探寻税权失衡的原因,即失衡的法律利益观——国家本位、失衡的法律价值观——秩序至上、失衡的法律功能观——法律工具主义。第四章税权平衡实现论。分别从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义务制约权力的角度探讨税权平衡的保障机制的建构。首先,在权力制约权力方面,探讨了人大税权对政府税权的制约机制和中央税权对地方税权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在权利制约权力方面,从纳税人基本权的完善、纳税人知情权的构建、纳税人参与权的落实、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确立的角度,即纳税人税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第三,从建立公共财政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的义务,探讨义务制约权力机制的构建。最后,对后续的研究做出展望。
黎永红[4](2017)在《资本视域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资本”的全球化,意味着资本竞争和增值的原则贯彻到整个世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进国际资本和市场机制,进行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国家治理出现权力缺乏限制的上层建筑和资本缺乏约束的经济基础等问题,迄今尚未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陷入困境,主要是政府权力控制与资本增值冲动的矛盾和权力崇拜与资本财富追逐的矛盾。困境产生的原因复杂,其历史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残余根深蒂固,现实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阻碍资源流动和垄断行业限制民营资本,但更重要的体制上的原因在于市场体系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彻底,归根结底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长期处于被扭曲的状态。国家治理现代化需借鉴国外治理经验。日本灵活实施政府完全统制经济、政府主导经济、限制政府主导经济的策略,实现崛起。拉美主张自由市场机制、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资本全球化,反对国家干预,实现经济腾飞,但引发金融危机,落入“现代化陷阱”。亚洲“四小龙”倡导“经济优先主义”,实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从国外治理状况来看,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和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经验值得借鉴,但是要警惕新自由主义,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跌入“现代化陷阱”。实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维”建构。在理论建构维度上,与以资本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国家治理不同,我们要形成“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价值取向,并以此引导国家治理。在实践建构维度上,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我们既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调动人民治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探索现代国家治理的新模式,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同时还要把握现代国家治理的资本逻辑,把利用资本和超越资本有机结合,限制资本负面影响,使资本利益惠及人民,形成“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在制度建构维度上,我们用社会主义制度匡正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的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有利于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形成有利于“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制度安排。国家治理现代化凸显中国特色,注重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发展完善“以人民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搭建人民当家作主的平台,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二是坚持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党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领导者、组织者,而且是依法治理国家的坚定执行者,一切都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三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我们不仅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政府与市场协同发挥作用,最迫切的是深化国家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周娟[5](2017)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为了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201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根据上述改革意见,我国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但30余年的改革证明:政策路径根本无法实现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构建,要实现高等教育多元治理,就必须采取法治路径,将高等教育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但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并不是全部需要进行法治化,而是应当对其重要的、稳定的内容进行法治化。从系统论的角度讲,高等教育治理系统重要的、稳定要素就是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系统元素)和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系统结构)。而要建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其核心就是对高等教育治理权责进行法治化。当然,在高等教育治理系统结构建立后,难免也会出现高等教育治理失序的现象。因此,为了避免高等教育治理失序,就应当对高等教育治理的运行从法律程序上进行过程控制,从法律责任上进行结果控制。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从选题背景出发,介绍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进行综述,并对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章对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阐述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阐述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分析,明确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法律程序与法律责任。第三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现状进行分析,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高等教育治理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立法欠缺;高等教育治理存在有法不依现象;政府高等教育改革随意性太强;高校办学偏重政府,难以实现面向社会办学等问题。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还存在政府方、高校方、社会方障碍,阻碍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存在权力腐败、非营利组织异化与法治政府和法治理念欠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存在失序可能。第四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进行理论分析。首先,界定了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概念与范围;其次提出了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的概念,其核心就是要通过法律赋予高等教育治理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以保障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广泛性、独立性、组织性、专业性;第三,对高等教育治理主体中的政府主体、高校主体、社会主体的资格进行了探讨,主要论述了高校主体的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应然设计、社会主体资格确认的必要性与“法律松绑”。第五章对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进行论述。在界定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的基础上,提出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不是对高等教育治理关系全盘法治化,而是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关系,重要的、稳定的高等教育平权治理关系进行法治化,并对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的种类等内容进行探讨。在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种类上,重点介绍了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关系、理事会决策法律关系、契约法律关系、投资拨款法律关系、政务服务法律关系。第六章对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进行分析。在界定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的概念基础上,提出了高等教育治理权责分配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分配原则、分权治理原则、清单管理原则(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权责、高校权责、社会权责进行了分配。第七章对高等教育治理过程序与结果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提出在过程控制方面,主要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法律程序、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法律程序、理事会决策法律程序、招投标程序、治理纠纷解决程序;在结果控制方面,重点要完善政府越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违反高等教育公平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第八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对策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将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内嵌于高等教育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通过修订与制订《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法》《高等教育中介组织法》《高等教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形成高等教育治理法治体系,以确保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顺利开展。
娄必县[6](2017)在《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院人员分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诉讼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主体意义上的支持与保障。法院的工作主要包括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和行政事务。其中审判事务又分为裁判性事务和非裁判性事务,行政事务又分为内部行政事务和外部行政事务,审判辅助事务的类型则更加广泛。这些不同的事务在司法运行中会彼此影响,形成支配关系,而支配关系是权力的本质。事务类型是进行法院人员类型划分的前提和基础,和各类事务相对应的则是权力,法院人员分类的深层本质则是对法院内在权力的分配。“通过权力分立实现分权制衡促进司法公正”应是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梳理历史脉络、构筑基础理论、关照法庭运行、反思改革实践、细化分类方案。”是本文研究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路径。法院人员分类是亘古常新的话题。自清末仿效日本建立现代法院制度以来,内在的人员分类问题便一直和司法实践形影相随。民国以《法院组织法》对清末《法院编制法》进行了承继与修正,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法院人员基本类型,并突出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民国政府《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战争司法和革命司法的色彩较为浓厚。尽管上述三者在法院人员分类的具体形式上存在某些差异,但也体现了一些共同的规律:将法院人员分类作为诉讼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实践需要配置法院内部的各种权力和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当然,由于受制于各自不同的历史环境和客观条件,不同时期和阶段对司法公正有不同的解读,这也导致各自选择了不同的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和权力配置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各种人员完全按照行政化科层制的方式进行组织,各类人员之间缺乏科学的分工,权力分配紊乱,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混沌不清,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的制约,司法行政化的阴影长期不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得到各界认可。为确保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对法院内在的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法院人员分类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付诸实践。促进司法公正是法院人员分类的终极目标,因此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理论命题。需通过明确法院人员分类的内在逻辑,厘清基本原理,从理论上对法院人员分类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以审判独立为出发点;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有学者将社会分工理论引入了法院人员分类研究领域。法院人员分类所追求的司法公正表明,事务分工中所涉及到的各类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权力关系。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由表面的分工走向了更深层次的分权。分权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形式多种多样——三权、四权、五权都有可能。不论形式如何,其本质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分权理论要求明确各种权力之间的权力边界,相互不得僭越,防止权力滥用。在我国法院内部,分权理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法院内部权力的认识存在两个极端:要么不断强化院庭长的行政权力,对法官的审判权形成压制,要么以祛除司法行政化的名义而忽视必要的行政管理。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必须充分关注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确立审判权的中心地位,消除行政权的不当影响,重视审判辅助类权力对保障司法公正的意义。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不只是简单的事务切割与人员归类,而需要充分考量法庭中的权力配置和诉讼运行的需要,注重其实用性。从本质上看,法院人员分类是对法院内部权力的重新配置,厘清各种权力之间的位置与关系,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营造良好的环境。没有诉权就没有审判权,基于“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概括性描述,法庭被认为是审判权和诉权相互作用的封闭空间,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效果只有在具体的法庭空间中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法官、当事人和审判辅助人员构成了法庭运作的基本主体,分别承担各自的权力职责,在法庭上重新编织司法的权力关系网络。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决定法庭中的权力关系,法庭中的权力关系是对法院人员分类模式的反映。审判权独立行使被认为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当然选择,但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权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和压制,无法在法庭上形成超然地位;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主体地位和诉权不断得到强化的情况下,审判权又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审判权处于一种尴尬的“二重关系”中,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处理不好,会影响审判权和诉权之间的关系,而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又会影响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审判权成为行政权和诉权交汇的“媒介”,这种关系体现了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中的权力运行存在结构上的共通性、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技术上的关联性。基于此,应将审判权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的桥梁与纽带,打通法院组织制度和法庭运行之间的隔阂,有效整合各种权力关系,建立起一种递进式的权力关系——诉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制约行政权,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实现相对制约,实现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与法庭权力配置的契合。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已在全国范围推开,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已经全面完成。各地的方案表明,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仍处于粗放阶段。主要表现在,将法院内各类人员之间的比例作为改革的中心,一些改革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具体的技术操作也欠缺科学性,改革实效也未达成预期目标。特别是忽略了法院人员分类中的权力关系,以及与法庭运行的衔接。这些问题源于对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分类改革与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根据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应当注意各类人员所承担的权力和职责,以责权利为先导确定法院人员分类比例,科学处理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之间的关系,推进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分离,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尽量缩小法院内部行政和审判的直接接触面,将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影响降至最低。要以反思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为契机,从理论到实践,建立起更加精细化的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做更为细致的类型划分,并明确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职责以及相互关系。根据法院层级和受案对象的差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分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s)、专门法院法官五大类。根据法官的工作内容不同,法国法官被分为审判法官和研究型法官;日本则有资深法官专门从事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是为教育培训型法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官进行多元化分类。一是可基于繁简分流的需要将法官分为速裁法官、简易程序法官和普通程序法官三类,每一类法官对司法技术和司法经验均有不同的要求。二是基于法院审级设置和法官的工作重点不同,从纵向上将法官分为办案型法官、矫正型法官、监督型法官、政策型法官。三是根据事务职责,从横向上将法官分为审裁法官和事务法官,前者主要从事案件审理,后者主要从事与案件办理相关的研究、教育等事务。审判辅助人员主要为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则根据法院的内部行政事务和外部行政事务的不同,分为专职行政官员、立案登记人员、秘书和行政文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民事执行人员。类型化不过是为了方便主体认识客体,由于是人基于自身需要而采取的主观划分行为,所以,类型化后的样态极有可能偏离事物的原貌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因此,在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中,要注意类型化本身所隐藏的风险。
王文琦[7](2016)在《法治视阈下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党内法规为主体的地方官员考评制度体系,对地方官员采取主要以辖区经济绩效指标为主的锦标赛式的考核。这种考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为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积累了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本文基于宏观的法治国家建设和微观的权力规范运行相结合的视角,对如何建构一个真正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地方官员考评制度进行了理论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以研究的背景、研究现状为起点,阐述了研究思路和创新点。实现依法治国,官员依法用权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在考评价值和功能的丰富、完善、挖掘上还有相当大的空间;文章因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思路,通过对文献和有关理论的梳理,考察了学者在官员考评制度理论研究、问题研究、对策研究等各个研究领域的现状,归纳了当前研究存在难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其次,考察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架构和总体特征。文中诠释了地方官员、官员考核评价、政府绩效评估、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等相关概念;阐介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考评主体、考评内容、考评方式方法、考评程序及其结果运用等基本架构;梳理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发展脉络,包括建立了适应革命需要的干部鉴定制度的开创期,干部考评迈向制度化、正常化的发展期,考核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完备期和考核制度的法治化转化的转型期;概括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特点,包括倡导以德为先与政治忠诚的价值特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组织特征和兼顾高度统一与灵活性适应性的制度特征。其三,从权力腐败现象入手,通过制度、制度化水平等多个角度探讨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文中阐释了制度内核、科层架构与制度理性科层架构与制度理性和权力腐败等理论问题;探究了现行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功能缺陷、程序缺陷、结构缺陷;深度省思了现行地方官员考评的制度化问题,一是理论成熟、规范制定和机构建立的制度化过程及其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四个衡量指标,二是以制度化四指标来观照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三是讨论了我国现行地方官员考评制度面临的制度失灵的效能困境。其四,反思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宗旨目的、历史渊源和模式创新。文章阐介了制度的宗旨与目的,阐述了包括国家治理与选贤与能、国家一元治理结构及向法治化转型、法治的手段与目标的辩证等问题;系统梳理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历史沿革,先秦两汉时期以法律形式规定官员考评,隋唐两宋时期依法察纠百官违法失职,明清以降政府不断加大巡察监控力度,总结了封建官员考评制度的教训;考察了地方官员考评制度模式创新与再制度化,包括“全人考评”与制度过载,人与自由是制度的目的,缺位的官员权力考评等,论证了以“人”为对象的考评模式向以“权力”为对象的考评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其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理论框架。将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置于法治视阈下,阐释了关于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有关基本理论。在梳理法治、权力和官员考评制度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阐明了以下观点:权力是法治的主要对象——国家——的核心所在,国家法治的中心就是权力法治;权力考评是实现权力法治的手段,它通过常态化的考核评价使得官员权力在微观运行层面始终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法定的职权,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可考评性;考评官员权力具有推动依法治国、预防权力腐败的时代价值。在阐述上述观点的过程中明确了权力考评的内涵:官员权力考评就是运用法律的考核评价方式和手段对由具体官员负责的国家权力运行的内容、过程、程序和结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推动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合法化,确保国家权力的纯洁性,以及权力价值和功能的实现。其六,基于权力法治的视角提出了以权力考评重构我国现行官员考评制度的理论设想。官员考评的制度功能须籍由国家法治的制度力量得以实现,并基于这种正向功能的发挥而成为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明了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目标、原则与方法,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主体、客体,提出了人民是官员考评的主体的论断。指出了官员权力考评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官员和官员权力。二是论证了我国官员考评制度的法治化建构思路。主要探讨在权力考评主题下,如何推进相关立法,实现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表达法治化、制度运行法治化。此外,探讨了现有制度法治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制度调适的问题,即现行的党的考核法规如何融入国家法体系的问题。三是对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法治化的路径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增强法治和权力法治观念,加强权力公开,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增强社会参与及推动第三方考评估等问题。
李超[8](2016)在《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及其制宪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贺长雄是明治时代的知识精英,在社会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和外交史等诸多学科领域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是近代日本有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在近代中日两国的宪法学思想史和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史上,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堪称占据着一席之地,值得深入研究。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作为民初宪法顾问的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主要侧重于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角度出发,以回溯其宪法学理论学说的学术渊源和学界地位,并且从民初制宪这一时代背景出发,研究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中国宪政实践活动的关系及其所起到的历史作用等。第一章,梳理了有贺长雄的生平概况,分析了对其宪法学研究产生过影响的几大经历,还探讨了其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渊源。他是明治时代杰出的知识精英,不仅是宪法学专家,还是国际法专家、社会学家和外交史家,他热衷于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人脉关系横跨明治时代的政界、学界和军界,堪称“政治参与型”学者。在学术生涯中,宪法学是他最主要,也是致力最多的专业领域,宪法学知识理论主要传承自19世纪德国的国家学和国法学,最主要的学术渊源是石泰因。第二章,从明治宪法学说史的视角,探讨了有贺长雄是如何一步步建构起自己的理论体系的,分析并归纳了主要的基础理论、实质内涵及显着特征等,还探讨了这一理论在明治日本学界的地位。有贺长雄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在石泰因的“国家有机体论”和“历史传统决定论”这两大学说上,理想中的宪法体制是由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三大主体所支撑,元首地位最高,元首可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无法制约元首;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地位平等,均位于元首之下,两者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并互相配合、监督。他反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还反对直接选举和普选制度,排斥政党政治,主张行政机关主导下的精英治国,主张“元首无责任”和“大臣责任制”两大原则相结合,推崇“超然内阁制”的政体模式。在明治日本,有贺长雄堪称是伊藤博文在学界的“代言人”,两人不仅均是石泰因宪法学思想在日本的传承者,而且对于明治宪法体制的阐释,基本上持相同立场与观点;他向穗积八束发起的那场理论挑战,堪称近代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国家机关说”论争。从宪法学学说史流派的角度出发,他与“绝对主义君权论”阵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少差异,与“自由主义立宪派”阵营相比较,则存在更多冲突;在明治学界,他的宪法学思想是较特殊的一脉,既坚决扞卫天皇制,也包含有许多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介于两大学说流派之间,大致可归纳为“保守立宪主义君权派”。第三章,研究了有贺长雄及其宪法学思想与民初制宪的关系,阐述了他赴任宪法顾问的过程及背后蕴藏的原因,还探寻了他任职宪法顾问的心路历程。他之所以接受袁的聘请,不仅出于薪酬待遇或身体健康等考量,更重要的还是日本政府的官方态度,而大隈重信和高田早苗的劝说则起到了关键作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事件是他在华任职的“分水岭”,在此之前主要是北洋政府续聘他,希望他发挥“理论武器”效果,在此之后则主要是他希望能被北洋政府继续聘任。而且,随着来华任职时间的推移,他也渐渐清楚了自己的“任务”或“使命”也就只是停留在帮助袁赢得那场制宪之争而已。至于试图效仿当年的石泰因,充当民国宪政建设“国师”这一角色,并没有真正的机会能轮得到他这位“半官方派遣”性质的日本学者。他坚信一国的宪政改革或建设,不仅要学习近代西方的宪法学理论,更要注重对本国历史传统的挖掘与传承。为此,他从民国成立史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统治权转移说”理论,为进一步立足于民初中国的“历史传统”,并在共和制国家“国体”的前提条件下,试图“创造性”地构建出一种将来可供他国“借鉴”的政体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他所提出的宪政构想是一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法体制。从本质上看,这一具体构想仍以明治日本的宪法体制为主要参照对象,不过也吸收了许多古代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经验,符合他一贯主张的制宪观点。第四章,探讨了有贺长雄制宪理论及构想在民初所遇到的各种困境和碰撞,还探讨了他对于民初宪政实践活动的实际影响力,及其最终的实践结果。他在华担任宪法顾问期间所发表各种言论,虽然不排除存在“政治立场站队”或“宪法顾问职务”等因素考量,但最主要的还是对他自身学术生涯那套宪法学理论的一种坚持,并没有明显为了迎合袁的制宪期待,而刻意改变或炮制理论。如果抛开共和制“国体”这一木已成舟的事实,单纯从制宪理论出发,看待“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这两大“国体”究竟哪种更适合20世纪初的中国,也许不仅有贺和古德诺等其他外籍法律顾问所给出的答案会是前者,就连“私拟宪草”的部分中国人作者,甚至连充当国民党制宪理论代言人,抨击有贺制宪理论的副岛义一等自由主义立宪派论者,他们的答案也很可能会是前者。但至少对有贺来说,民初“国体”问题本身,并不成为他追求实践自身宪政理想的障碍,“国体”选择的问题已不可解,也没必要拘泥于此,民初制宪最重要的,还是立宪主义政体模式的构建。在1914年“宪法体制”的建立中,有贺长雄并没有实际参与其中。不过从“袁记约法”等几部法规的文本内容、制宪的出发点和目标来看,与他的宪政构想拥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少差异的地方。如果单纯从“宪政理论付诸实践”的程度来看,他显然比不过美国人宪法顾问古德诺,“袁记约法”主要采取的政体模式,是“升级版”的美国式总统制,而不是他的“超然内阁”。从客观上看,他的来华“加盟”,为袁“打赢”这场制宪之争起到了很大作用,也为袁后来的帝制复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客观效果,但他那套以“超然内阁”为核心的宪政构想却始终未袁派势力完全采纳。随着那场“倒行逆施”复辟运动的兴起,他为民初中国“苦心经营”的宪法体制构想,以及为共和制国家“特开新例”的宪政憧憬,也彻底宣告了破产。
唐剑一[9](2016)在《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问题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面之多、之广,单纯依靠传统的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容易出现人员不足,疲劳执法,街面管控效率低下的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各地积极响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将部分执法权下移,掀开城市管理改革的新浪潮。文章定位于民族自治地方,总结了该特定区域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执法权下移实践出现的各方面问题,分析了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思路、方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借鉴了国内外城市先进的城市管理经验,经实地调研民族自治地方首府南宁的城市管理现况后,利用系统分析等方法,提出了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权下移的多种形式,以及解决执法权下移后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建议,以期为依法行政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总目标而努力,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系,提升城管执法效率和人民满意度。
罗正鹏[10](2015)在《当前中国教育危机探究 ——基于以人为本的视角》文中提出危机是客观存在的,危机的爆发总是给人们带来损失,甚至导致灾难。然而,危机也蕴含着发展的可能,只要妥善应对,也可以变危机为生机。所以,要重视危机的研究。研究危机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危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危机。也就是要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危机意识,产生适度的危机感,增强对危机的敏感性和洞察力,从而提高人们防范和化解危机的能力。加强对教育危机的研究,也可以为防范和化解教育危机探寻新的途径与方法,使教育变得安全有序和充满生机活力,从而更好地培养人才,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注入正能量。本研究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基于以人为本的视角,着眼于人的全面自由和健康优雅发展,以主体教育思想、多元文化教育思想、终身教育思想和诺丁斯的关怀思想等基本理念为指导,采用文献分析法、系统研究法、哲学解释学等方法,对我国当前的教育危机现象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对其原因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并在应对化解方面作了深入的思考。本研究认为,我国当前存在这样一种教育危机:由于教育中人文精神缺失和人的主体性弱化,造成个体层面的人的异化突显、分离加剧和素质不如人意,以及社会层面的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平等的两极分化和不适应社会要求。如果这些情况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和改善,会使人口素质不断下降,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将会严重威胁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种危机的产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从观念层面来看,主要是对人的误解和忽视、对教育的误读误解,以及人们价值取向的功利化;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是学校制度、考评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合理;从实践层面看,主要是大一统思想的误用、人生安排的不合理、教育者素质的制约等。虽然这种教危机的表现很多,原因也很复杂,但其化解还是可能的,我们也有化解危机的良好条件。因为,几十年来,人们思想不断解放,我国国力稳步增强、政治日益开明。比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人权入宪的新现实、新教育思想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深入、科技进步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保障,教育深化改革的条件更加成熟。通过对我国当前教育危机的深入研究,本文从观念转化更新、制度改革完善、实践落实保障几个方面对教育危机的化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相信能够对我国教育危机的化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期待着更多的人关心教育实践、关注危机研究,也期待着我国今后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能够注重高位入手、顶层设计,追求对人的终极关怀,强调切合实际,确保基础支撑,从而创造美好人间,并使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人都能获得幸福生活、度过美丽人生,进而实现人的美好存在。
二、对行政与法关系被扭曲的几点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行政与法关系被扭曲的几点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治理理论 |
(一)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 |
(二)新时代党和国家的社会治理思想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基础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轨迹和主要内容 |
(三)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乡村社会治理新理念 |
(一)从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 |
(二)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 |
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社会治理 |
(一)乡村社会 |
(二)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
第二章 治理法治化: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应对 |
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乡政村治”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 |
(一)“乡政村治”模式的确立 |
(二)“乡政村治”模式下“乡”和“村”的治理 |
二、“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下乡村社会法律治理基本状态 |
(一)国家立法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法制建设 |
(二)“乡政”和“村治”实践中的法律治理 |
(三)乡村社会的法律治理专项活动 |
三、“乡政村治”在新时代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中遭遇困境 |
(一)乡村社会成员普遍法律意识淡薄 |
(二)乡(镇)与村庄治理主体关系异化 |
(三)村民自治面临新问题 |
(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滞后 |
四、新时代乡村社会中的法治化治理 |
(一)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
(二)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自治的关系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中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特殊涵义 |
第三章 多元共治: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主体体系 |
一、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多元主体体系的构成 |
(一)多元主体在乡村法治化治理中的必要性 |
(二)多元主体在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中的意义 |
(三)我国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多元主体体系构成 |
二、保障领导力量:建设乡村法治型基层党组织 |
(一)法治型党组织的概念内涵 |
(二)乡(镇)基层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是依法治党的要求 |
(三)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原创于基层党建工作 |
(四)乡村基层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路径 |
三、完善主要责任主体:构建乡村基层法治政府 |
(一)建设乡(镇)基层法治型政府 |
(二)完善乡(镇)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建构乡(镇)基层民主型政府 |
四、健全基本主体:完善村民自治组织 |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产生 |
(二)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法治化 |
(三)理顺村两委关系 |
五、培育社会治理主体:乡村社会组织与乡村精英 |
(一)乡村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思想基础:转变全能政府理念 |
(二)乡村社会组织的制度空间: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
(三)创新体制机制:乡村社会精英回归的有效途径 |
第四章 多样化治理规则:乡村社会治理的法制体系 |
一、乡村社会多样化治理法律规则体系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要求 |
(一)法律多元主义 |
(二)“软法亦法”理念 |
二、乡村社会治理多样化法律规则制度体系的构成 |
(一)国家法规则: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规则 |
(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乡村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充实 |
(三)党内法规: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规则 |
(四)各级党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组成 |
(五)乡村传统规则:乡村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
(六)乡村社会治理法制体系中各种规则的效力位阶 |
三、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乡村社会治理的国家立法不平衡 |
(二)乡村社会治理的国家立法滞后于乡村社会发展 |
(三)乡村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
四、乡村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加强乡村社会治理国家法空白领域的立法工作 |
(二)完善乡村社会治理关键领域的法律制度 |
(三)加强党内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
(四)加强乡村社会治理传统规范的建设 |
第五章 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实践路径 |
一、依法治理理念的培育: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观念基础 |
(一)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主体是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 |
(二)建立多层次的法治教育责任主体体系 |
(三)确定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内容 |
(四)运用注重实效性的法治教育方式和载体 |
二、基层党组织的依法执政: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领导保障 |
(一)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视域下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必要性 |
(二)完善党在法治轨道内对乡村社会治理的领导 |
三、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主要彰显 |
(一)明确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 |
(二)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 |
四、村民自治组织的依法自治: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厘清村委会承担的自治性事务与政府性事务 |
(二)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力机构的法定功能 |
(三)健全运行机制,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村务治理 |
五、完善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
(一)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是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应有之义 |
(二)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建设 |
(三)发挥传统资源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助力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3)税权平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税权平衡理论研究综述 |
(二)税权平衡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及框架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框架 |
五、创新和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税权平衡本体论 |
第一节 税权本质的反思 |
一、税权主体一元论 |
二、税权主体二元论 |
三、税权概念否定论 |
第二节 税权平衡的概念界定 |
一、税权平衡的重思 |
(一)税权平衡的涵义 |
(二)税权平衡的必要性 |
二、税权平衡与宪政 |
(一)宪政精神的诠释 |
(二)税权平衡与宪政的联系 |
三、税权平衡的类型 |
(一)根据税权的主体划分税权平衡类型 |
(二)根据税权的层面划分税权平衡类型 |
第三节 税权平衡的本质审思 |
一、财税博弈 |
(一)征纳税权的博弈平衡 |
(二)税收立法权的博弈平衡 |
(三)政府间税权的博弈平衡 |
二、财税民主 |
三、财税法治 |
四、财税分权 |
第四节 税权平衡的理论根基 |
一、法哲学基础:主体性原则 |
(一)主体性原则的制度价值 |
(二)主体性原则与税权平衡论 |
二、宪法学基础:税收民主 |
(一)民主原则:税权平衡的内在价值 |
(二)协商民主:税权平衡的方向 |
三、财政法学基础:税收债权债务说 |
(一)税收契约理论 |
(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税权平衡价值论 |
第一节 税权平衡价值的确立 |
一、税权平衡确立的历史进程 |
(一)封建税法:利益平衡萌芽 |
(二)自由资本主义税法:国家税权分立 |
(三)垄断资本主义税法:纳税人税权确立 |
(四)对税权平衡确立过程的思考 |
二、税权平衡价值确立的内容 |
(一)控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 |
(二)促进收入分配正义 |
第二节 税权平衡价值的结构 |
一、税权平衡对税法价值的反思 |
(一)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
(二)民主与秩序的平衡 |
二、税权平衡对税法原则的回应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照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回应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落实 |
三、税权平衡对税法利益的协调 |
(一)财税法中的利益博弈 |
(二)财税法中的利益平衡 |
第三节 税权平衡的评价机制 |
一、税权平衡的评价主体 |
二、税权平衡的评价标准 |
(一)内在客观功用价值 |
(二)外在主观评价标准 |
(三)核心标准:纳税人利益 |
三、税权平衡的评价程序 |
第三章 税权平衡运行论 |
第一节 税权平衡运行机制 |
一、权力制约权力机制 |
(一)权力的内涵 |
(二)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利制约权力机制 |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因 |
(二)权利制约权力的途径 |
三、义务制约权力机制 |
(一)义务制约权力的原因 |
(二)义务制约权力的理念 |
第二节 税权平衡运行检视 |
一、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失范 |
(一)税法制度构造的反思 |
(二)授权立法制度的审思 |
(三)税收征管制度的检视 |
(四)税收救济制度的考察 |
二、央地政府间税权平衡失范 |
(一)分税制的演进历史 |
(二)央地税权失衡的现实关照 |
(三)央地税权失衡的立法分析 |
第三节 税权平衡失范成因 |
一、法律观念层面的原因 |
(一)国家本位观 |
(二)秩序至上观 |
(三)法律工具主义 |
二、经济需求层面的原因 |
(一)建国初期的历史原因 |
(二)经济建设的现实原因 |
第四章 税权平衡实现论 |
第一节 权力制约权力:国家税权制约机制 |
一、人大税权对政府税权的制约机制 |
(一)预算监督法制化 |
(二)授权立法规范化 |
二、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的制约机制 |
(一)财政分权制度化 |
(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容 |
(三)完善地方税收分配管理权 |
(四)转移支付科学化 |
第二节 权利制约权力:纳税人税权制度的完善 |
一、纳税人基本权的完善 |
二、纳税人知情权的构建 |
三、纳税人参与权的落实 |
(一)明确参与权要素 |
(二)完善参与式预算 |
(三)构建参与式立法 |
四、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确立 |
第三节 义务制约权力: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公共财政 |
二、提供公共产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4)资本视域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本文基本概念与理论前提 |
2.1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
2.1.1 国家基本问题 |
2.1.2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 |
2.1.3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导 |
2.2 治理理论 |
2.2.1 “治理”缘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 |
2.2.2 西方治理理论 |
2.2.3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 |
2.2.4 治理理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导 |
2.3 现代化阐释: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2.3.1 西方现代化理论 |
2.3.2 中国现代化理论与实践 |
2.3.3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现代化之异同 |
2.4 马克思的资本理论 |
2.4.1 资本概念的嬗变 |
2.4.2 资本在当今中国存在合理性 |
2.4.3 运用国家力量对资本进行控制性使用 |
2.5 资本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切入点 |
2.5.1 资本: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崭新视域 |
2.5.2 资本全球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空背景 |
第3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困境 |
3.1 政府权力控制与资本增值冲动的困境 |
3.1.1 权力控制 |
3.1.2 资本增值冲动 |
3.1.3 权力控制与资本增值冲动之矛盾 |
3.2 权力崇拜与资本财富追逐的困境 |
3.2.1 权力崇拜及其批判 |
3.2.2 资本财富追逐及其与权力崇拜的矛盾 |
3.2.3 资本将公共财富转化为私人财富之批判 |
第4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困境之本质原因分析 |
4.1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国家治理 |
4.1.1 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根深蒂固 |
4.1.2 政府排斥市场问题严重 |
4.1.3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行为 |
4.2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国家治理 |
4.2.1 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市场分割 |
4.2.2 地方保护主义损害政府公信力 |
4.2.3 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企业发展 |
4.3 垄断行业改革滞后影响国家治理 |
4.3.1 垄断行业限制民营资本 |
4.3.2 垄断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 |
4.3.3 垄断行业出现利益集团 |
4.4 市场体系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彻底影响国家治理 |
4.4.1 市场体系不完善 |
4.4.2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
第5章 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困境的国际借鉴 |
5.1 西方发达国家治理的利与弊 |
5.1.1 利:资本的文明作用 |
5.1.2 弊:“现代病” |
5.2 东亚治理模式 |
5.2.1 日本国家治理模式特征 |
5.2.2 亚洲“四小龙”治理模式特征 |
5.2.3 对东亚治理模式的评价 |
5.3 拉美国家模仿西方国家治理模式 |
5.3.1 治理模式特征之一:引入新自由主义 |
5.3.2 治理模式特征之二:落入“现代化陷阱” |
5.3.3 对拉美国家治理模式的评价 |
5.4 借鉴东亚、拉美国家治理模式 |
5.4.1 强力政府主导经济发展 |
5.4.2 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 |
5.4.3 警惕新自由主义 |
5.4.4 防控金融风险与避免跌入“现代化陷阱” |
5.4.5 坚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本位的治理理念 |
5.4.6 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 |
第6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维”建构 |
6.1 理论建构:形成“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价值取向 |
6.1.1 以资本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国家治理 |
6.1.2 “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
6.1.3 资本“双重性”的辩证批判 |
6.2 实践建构:形成“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 |
6.2.1 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
6.2.2 现代国家治理的新模式 |
6.2.3 现代国家治理的资本逻辑 |
6.3 制度建构:形成有利于“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制度安排 |
6.3.1 用社会主义制度匡正市场经济 |
6.3.2 “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 |
6.3.3 有利于人全面发展的体制机制 |
第7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
7.1 坚持发展完善“以人民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7.1.1 “以人民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7.1.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 |
7.1.3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7.2 坚持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
7.2.1 共产党:国家治理的领导者、组织者 |
7.2.2 党依法治理国家 |
7.3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
7.3.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
7.3.2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7.3.3 深化国家治理体制机制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高等教育治理理论 |
1.2.2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理论 |
1.3 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基础理论 |
2.1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概念分析 |
2.1.1 高等教育治理的概念 |
2.1.2 法治化的概念 |
2.1.3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
2.2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法治理论 |
2.2.3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理论 |
2.3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原因 |
2.3.1 治理需要法治化 |
2.3.2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治理,也需要法治化 |
2.4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范围 |
2.4.1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选择 |
2.4.2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容 |
第3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现状、障碍与问题 |
3.1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
3.1.1 高等教育治理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立法欠缺 |
3.1.2 高等教育治理存在有法不依现象 |
3.1.3 政府高等教育改革随意性太强 |
3.1.4 高校办学偏重政府,难以实现面向社会办学 |
3.2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障碍 |
3.2.1 政府方障碍 |
3.2.2 高校方障碍 |
3.2.3 社会方障碍 |
3.3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存在失序可能 |
3.3.1 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3.3.2 权力腐败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3.3.3 非营利组织的异化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3.3.4 法治政府理念与治理理念欠缺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第4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法治化 |
4.1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的界定 |
4.1.1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含义与范围 |
4.1.2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的含义 |
4.2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法定资格 |
4.2.1 政府法定资格:依组织法自动取得资格 |
4.2.2 高校法定资格:独立行政法人的应然设计 |
4.2.3 社会主体资格:必要性与法律“松绑” |
第5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关系的法治化 |
5.1 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的界定 |
5.1.1 高等教育治理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
5.1.2 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的内涵、外延与结果 |
5.2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法律关系 |
5.2.1 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的必要性 |
5.2.2 法律关系多元化是高等教育治理的必然选择 |
5.2.3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的种类 |
第6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 |
6.1 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
6.1.1 均衡分配原则 |
6.1.2 分权治理原则 |
6.1.3 清单管理原则 |
6.2 政府的权责配置 |
6.2.1 政府权力 |
6.2.2 政府方主体的权利 |
6.2.3 政府责任 |
6.3 高校的权责配置 |
6.3.1 高校权力 |
6.3.2 高校权利 |
6.3.3 高校责任 |
6.4 社会主体的权责配置 |
6.4.1 社会主体权力 |
6.4.2 社会主体权利 |
6.4.3 社会主体责任 |
第7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过程与结果的法律规制 |
7.1 过程的法律规制: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法律程序 |
7.1.1 行政管理法律程序 |
7.1.2 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法律程序 |
7.1.3 理事会决策法律程序 |
7.1.4 招投标程序 |
7.1.5 治理纠纷解决程序 |
7.2 结果的法律控制: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法律责任制度 |
7.2.1 政府越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
7.2.2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 |
7.2.3 违反高等教育公平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 |
第8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分析 |
8.1 修订《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治理进行顶层设计 |
8.1.1 确立高等教育政府、高校、社会多元共治基本原则 |
8.1.2 明确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法律资格与各治理主体的主要权责 |
8.1.3 建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以实现治理的灵活性 |
8.1.4 设立法律责任专章,规定各治理主体的主要法律责任 |
8.2 制定《高等学校法》,规范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
8.2.1 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8.2.2 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
8.3 其他方面的立法完善 |
第9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基本立场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变迁 |
第一节 清末法院人员分类 |
一、清末法院人员的基本类型 |
二、清末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民国法院人员的类型 |
二、民国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陕甘宁边区法院人员的类型 |
二、陕甘宁边区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法院组织法框架下的法院人员分类 |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法院人员分类的规定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院人员分类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的理论现状 |
一、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的基本特点 |
二、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理论萌芽 |
三、司法公正与分权本质 |
第二节 分权理论与司法中的分权 |
一、分权理论的发展脉络 |
二、分权理论的基本特点 |
三、司法领域中的分权缺憾 |
四、法院人员分类中的分权缺失 |
第三节 法院内部的分权理论构建 |
一、法院内部的权力种类 |
二、法院权力秩序的构建原则 |
三、权力分立与人员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院人员分类在法庭运行中的应用 |
第一节 法庭运行的权力本质 |
一、权力形成法庭结构 |
二、权力推动法庭运行 |
第二节 法庭中的权力样态 |
一、法庭中的权力主体 |
二、法庭中的权力内容 |
三、法庭中的权力关系 |
四、法庭中的权力受体 |
五、法院人员分类的两种面向 |
第三节 当前法庭权力关系的运行实践 |
一、法庭内部权力关系现状 |
二、审判权的特点与处境 |
三、审判权对诉权保障的功能弱化 |
第四节 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契合 |
一、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结构共通性 |
二、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价值一致性 |
三、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技术关联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当代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反思 |
第一节 当代法院人员分类改革扫描 |
一、分类改革的理念 |
二、分类改革的目标 |
三、分类改革的内容 |
四、分类改革的动力 |
五、法院在分类改革中的角色 |
六、分类改革的特点 |
第二节 法院人员结构比例的模型假设 |
一、思想试验与法院人员分类 |
二、思想试验的实践验证 |
第三节 法院人员分类改革措施反思 |
一、分类改革措施面临合法性危机 |
二、分类改革措施遭遇合理性困境 |
三、分类改革试点实效性不明 |
四、人员分类比例科学性不足 |
第四节 制约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之深层原因 |
一、法院既有的结构特征未被关照 |
二、权力关系不清导致配套措施不足 |
三、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不足 |
四、法院行政与审判业务混同 |
五、司法公共性和专业性兼顾不够 |
第五节 认真对待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中的几对关系 |
一、法官司法责任与职业保障的关系 |
二、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的关系 |
三、法院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的完善 |
第一节 法官及其类型化 |
一、基于繁简分流的分类 |
二、基于法院和审级设置的分类 |
三、基于事务职责的分类 |
第二节 审判辅助人员 |
一、法院书记员 |
二、法官助理 |
三、司法警察 |
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节 法院的行政人员 |
一、法院的行政事务 |
二、法院行政人员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结语:面向未来的司法改革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法治视阈下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存在的难题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概述 |
一、基本概念 |
(一)地方官员释义 |
(二)官员考核评价 |
(三)政府绩效评估 |
(四)地方官员考评制度 |
二、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基本架构 |
(一)考评主体 |
(二)考评内容 |
(三)考评方式方法 |
(四)考评程序与结果运用 |
三、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形成脉络 |
(一)开创期:建立适应革命需要的干部鉴定制度 |
(二)发展期:干部考评迈向制度化、正常化 |
(三)完备期:考核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四)转型期:考核制度的法治化转型 |
四、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特点 |
(一)价值特征:倡导以德为先与政治忠诚 |
(二)组织特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 |
(三)规范特征:兼顾高度统一与灵活性适应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问题 |
一、制度、科层架构与权力腐败 |
(一)制度及其释义 |
(二)科层架构与制度理性 |
(三)权力腐败问题 |
二、现行地方官员考评的制度缺陷 |
(一)功能缺陷 |
(二)程序缺陷 |
(三)结构缺陷 |
三、现行地方官员考评的制度化问题 |
(一)制度化及其衡量标准 |
(二)考评制度的制度化水平分析 |
(三)制度化水平与制度失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反思 |
一、宗旨与目的的再思考 |
(一)国家治理与选贤与能 |
(二)一元治理结构及其转型 |
(三)法治:手段与目标的辩证 |
二、历史借鉴:经验与教训 |
(一)先秦两汉:以法律形式规定官员考评 |
(二)隋唐两宋:依法察纠百官违法失职 |
(三)明清以降:不断加大巡察监控力度 |
(四)封建官员考评制度的教训 |
三、模式创新与再制度化 |
(一)“全人考评”与制度过载 |
(二)人与自由是制度的目的 |
(三)缺位的官员权力考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权力与官员考评制度 |
一、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权力法治 |
(一)权力的相关理论释义 |
(二)权力法治的思想渊源 |
(三)权力法治是法治国家题中之义 |
(四)权力考评是权力法治的实现手段 |
二、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应然逻辑 |
(一)官员职权的法定性 |
(二)官员权力考评的正当性 |
(三)官员权力的可考评性 |
三、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价值归属 |
(一)考评官员权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二)考评官员权力是预防权力腐败的迫切要求 |
(三)考评官员权力是官员考评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权力考评: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重构 |
一、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基本框架 |
(一)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主客体 |
(二)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目标 |
(三)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原则 |
(四)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具体方法 |
二、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法治化 |
(一)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表达法治化 |
(二)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运行法治化 |
(三)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调适法治化 |
三、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建构路径 |
(一)消除“权大于法”思想,树立权力法治观念 |
(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建构“制度之笼” |
(三)推进权力公开,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四)加强地方法制建设,总结提升地方经验 |
(五)建立和完善权力考评的公众(社会)参与机制 |
本章小结 |
讨论与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8)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及其制宪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主要的生平经历与宪法学渊源 |
第一节 主要的生平经历与特点 |
一、家庭背景与求学深造的经历 |
二、从政经历及其与清末中国的关系 |
三、大学任教经历与社会实践活动 |
第二节 宪法学理论的主要学术渊源 |
一、石泰因的学术成果和地位 |
二、石泰因与明治日本的制宪活动 |
三、对石泰因制宪理论的吸收与传承 |
小结 |
第二章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内涵及特征 |
第一节 宪法学理论体系之建立 |
一、宪法学着作的陆续问世 |
二、支撑理论体系的两大学说 |
三、理论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 |
四、对于明治宪法体制的阐释 |
第二节 宪法学理论在明治日本 |
一、伊藤博文的“学界代言人” |
二、向穗积八束发起理论挑战 |
小结 |
第三章 民初制宪理论与构想的提出 |
第一节 来华赴任宪法顾问 |
一、北洋政府的“顾问政治” |
二、赴任宪法顾问前的聘请 |
三、赴任宪法顾问后的续聘 |
第二节 参与民初制宪之争 |
一、来华初期的主要活动 |
二、参与民初制宪的讨论 |
第三节 制宪理论的主要构想 |
一、“超然内阁”政体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
二、对地方制度和官方意识形态的构想 |
小结 |
第四章 制宪理论在民初的共鸣、碰撞及实践 |
第一节 北洋政府外籍法律顾问团的集体发力 |
一、毕葛德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二、古德诺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三、巴鲁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四、外籍法律顾问团制宪理论的大同小异 |
第二节 “私拟宪草”作者对民初制宪的期待 |
一、王宠惠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二、梁启超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三、康有为对民初制宪的观点及主张 |
四、与王宠惠等人制宪理论的交相辉映 |
第三节 来自副岛义一等民权派人士的批判 |
一、遭遇“四面楚歌”的舆论抨击? |
二、“同室操戈”的日本学者副岛义一 |
三、与副岛义一制宪理论之针锋相对? |
第四节 “袁记约法”的“主要设计者”? |
一、以“袁记约法”为核心“宪法体制”之确立 |
二、制宪理论付诸民初制宪活动的实践及破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问题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况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况 |
二、国外研究现况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以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城市管理执法权理论基础及演进 |
第一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定义 |
第二节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践演变 |
第三节 城市管理执法的法理依托 |
第四节 我国城管执法权下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我国城管执法权下移的必要性 |
二、我国城管执法权下移的可行性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问题 |
一、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政的经济问题 |
二、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观念问题 |
三、民族自治地方执法体制建设的问题 |
第四章 南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概况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概况 |
第二节 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下移现况及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下移的现况 |
二、南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国内外城市先进的城市管理权下移的经验启示 |
第一节 国内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先进经验和探索 |
一、广州“大城管”改革 |
二、深圳龙岗“大综管”的城市管理格局 |
三、天津实施“一支队伍管全部” |
四、宁波构建社区联络站城管执法的模式 |
第二节 国外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的先进经验启示 |
一、美国城市管理全过程式的公众参与 |
二、日本政府城市管理法律化,强调参与主体多元化 |
三、韩国设置摊贩分级管理区域,强化摊贩业者自律 |
四、新加坡的法制化城市管理以及严格的处罚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的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立法引导,健全法律保障 |
一、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体系 |
二、明确下移城市管理执法权的范围和种类 |
三、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及下移主体的合法性 |
四、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将“权、责、利”相统一 |
第二节 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的体制建设 |
一、政府将城市管理执法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基层 |
二、政府委托,放权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执法体制 |
三、政府购买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助力城市行政执法 |
四、加强各执法权下移主体的队伍建设,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
五、建立健全对各执法主体和工作机制的监督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当前中国教育危机探究 ——基于以人为本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假设和方法 |
五、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一章 教育危机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主体教育思想 |
一、时代背景 |
二、基本内涵 |
三、启发借鉴 |
第二节 诺丁斯的关怀思想 |
一、产生背景 |
二、主要内容 |
三、启发借鉴 |
第三节 终身教育思想 |
一、思想背景 |
二、基本内容 |
三、现实意义 |
第四节 多元文化教育思想 |
一、历史背景 |
二、主要内涵 |
三、启发借鉴 |
小结 |
第二章 教育危机的主要表现 |
第一节 教育中人的主体性弱化 |
一、学生主体性表现 |
二、教师主体性表现 |
三、家长主体性表现 |
四、管理者主体性表现 |
第二节 个体层面不如人意 |
一、人的异化突显 |
二、人的分离加剧 |
三、素质问题突出 |
第三节 社会层面令人不满 |
一、教育机会不平等 |
二、教育发展不平衡 |
三、教育产出不理想 |
小结 |
第三章 教育危机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思想观念不合时 |
一、对人的误解和忽视 |
二、对教育的误读误解 |
三、价值取向重功利化 |
第二节 制度设计不科学 |
一、学校制度不完善 |
二、考评制度不全面 |
三、相关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实践落实不相宜 |
一、大一统思想的误用 |
二、人生安排的不合理 |
三、教育者的素质制约 |
第四章 教育危机化解的可能 |
第一节 思想观念变革更新 |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
二、人权入宪的新现实 |
三、新教育思想的实践 |
第二节 教育改革持续推进 |
一、教育方面的新举措 |
二、教育领域的新成就 |
三、教育形态日益丰富 |
第三节 社会发展全面进步 |
一、教育国际化的新发展 |
二、科技进步的积极影响 |
三、经济发展提供新保障 |
小结 |
第五章 教育危机化解的思考 |
第一节 观念转化更新 |
一、人的基本认识 |
二、正确理解教育 |
三、明确几种关系 |
第二节 制度改革完善 |
一、健全学校制度 |
二、完善考评制度 |
三、改革就业制度 |
第三节 实践保障落实 |
一、增强主体地位 |
二、保障主体权利 |
三、支持教育独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对行政与法关系被扭曲的几点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2]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D]. 兰红燕. 河北师范大学, 2019(07)
- [3]税权平衡论[D]. 翟中玉. 吉林大学, 2018(12)
- [4]资本视域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D]. 黎永红. 华东理工大学, 2017(09)
- [5]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D]. 周娟. 南昌大学, 2017(12)
- [6]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D]. 娄必县.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法治视阈下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研究[D]. 王文琦.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6)
- [8]民初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及其制宪理论研究[D]. 李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执法权下移问题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D]. 唐剑一. 广西民族大学, 2016(03)
- [10]当前中国教育危机探究 ——基于以人为本的视角[D]. 罗正鹏.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