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浅谈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一、浅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丁云亭[1](2021)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下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以及科技进步速度飞快,民法典保护的合同利益随日趋复杂化发展的交易活动逐渐扩张,合同附随义务需应运发展紧随潮流。然而我国对附随义务在立法上语嫣未详,理论上争论不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应是螺旋式向前发展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理论、实践中如何更加清晰明确对附随义务的界定以及违反附随义务责任认定、法律后果,如何不加重债务人负担的同时充分发挥附随义务的积极功能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所以附随义务需要继续完善才能密切的与实践结合,其诸多问题有持续深化研讨的价值。本文的研究结果,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深层次的研究该题的问题,本文整体框架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该题的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介绍国内外对于附随义务理论的研究现状,学习各国学者们的研究结果。第二部分对合同中附随义务的一般问题进行了写作。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文章从附随义务的概念入手,总结附随义务的基本特征。随之分析了针对附随义务的范围坚持广义附随义务说的合理性。本文认为附随义务非约定义务亦不属于法定义务。对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也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比较分析了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第三部分依据法条的列举研究附随义务的内容,并分析了不同义务类型的内容与表现形式。研究了民法典新增合同类型准合同以及互联网盛行背景下智能合约中的附随义务内容。第四部分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责任认定,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在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与选择适用的权利。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第五部分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义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后权利人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有独立诉情履行的权利。第六部分《民法典》中对附随义务规定的相关问题及立法建议,《民法典》中对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原《合同法》中的规定大相径庭,本文认为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方式对附随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

丁洁[2](2015)在《浅议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文中研究说明合同的附随义务作为一个理论正式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与学说,诚实信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其主旨是通过对当事人合意施加一定的限制以维公平,实现合同正义。我国在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然而,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发展,附随义务的理论体系仍不成熟,很多问题理论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这使附随义务在调整合同关系,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关系的功能受到较大限制。

高飞[3](2009)在《未生效合同基础理论研究》文中指出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它是法理上对合同的暂时性评价,是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未生效合同是法律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类合同现象,究其本质,是源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正是由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独立客观存在,导致了逻辑上以未生效合同概念来联结的必然。本文首先从未生效合同概念的理论来源及法律特征入手,分析了水生效合同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归纳了未生效合同典型的各种类型,并通过对未生效合同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等其它类型合同的对比研究,论述了未生效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并且在综合分析、比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并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未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未生效合同的责任形态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也正是本文所关注的未生效合同的价值归宿所在。

胡艳玲[4](2007)在《未生效合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产生了逻辑上以未生效合同概念来联结的必要。本文首先从未生效合同概念及其本质入手,指出未生效合同是“合同目的实现义务”尚未生效的合同,而非“合同准备义务”尚未生效的合同。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归纳了未生效合同典型的几个类型,以合同效力的层次性理论为基础,来阐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过对未生效合同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对比研究,论述了未生效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并且在综合分析、比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得出未生效合同的义务为合同准备义务,而由此所导致的责任为效力过失责任。

王小莉[5](2006)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价格待定合同研究》文中提出价格待定合同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约定价格的具体数额的合同。价格待定合同的出现,给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因此研究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价格待定合同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将在第一部分“价格待定合同的基本问题”中首先介绍价格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种类,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价格待定合同的产生背景作详细地分析。在第二部分“价格待定合同的成立依据”中,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角度出发,对价格待定合同的成立依据作法理上的剖析,同时结合现行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对价格待定合同的成立依据作立法上的考察。本文第三部分还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着重探讨在西方法律和国际规则之下各种价格待定合同中价格的具体确定。文章最后部分“中国合同法中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及其完善”则是特别针对我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商事交易发展的客观需要这一现实情况,结合世界上一些先进立法,尤其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价格待定合同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陈亚玉[6](2004)在《动产抵押法律制度若干重要问题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共行文3万余字,对动产抵押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 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动产抵押的概念界定,动产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顺序性等特征,动产抵押对抵押动产的使用价值的充分发挥,各行各业资金顺利融通等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及中国大陆的动产抵押立法的概况加以阐明和分析。得出物权法定主义在动产抵押立法中的困惑及其与非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法律价值中的法律安全性和灵活性的矛盾和取舍来满足动产抵押所属担保物权的启示及我国担保立法对动产抵押的创设与肯定。 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动产抵押权立法的各种公示方式的比较和分析,阐明我国动产抵押立法公示方式的选择,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存,并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主的公示方式及其对维护交易便捷和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对极为重要的动产如航空器等则采用登记成立主义加以补充,最大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并且其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实践的良善制度。选择登记,便要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否则便会摧毁登记制度本身来论证公信力的体现和重要性。我国登记公信力的立法体现和肯定的态度及其必要性,并从物权法定主义的角度结合我国担保立法的具体规定及公信力的体现来阐明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期限与登记簿相矛盾而无效的取舍及与保证期限的区别。《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来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以善意为原则,但存有例外,如留置权人。并且第三人的范围并非没有限制,动产抵押即使已登记亦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 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动产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否及于一切从物,是否包括动产抵押权设定后增加之从物,由于其与当事人的意思不合,将减少一般债权人受偿机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等方面阐明其应当例外。且主从物为不同人所有时其效力亦不及于从物。标的物所及之混合物、加工物、附合物(统称添附物),依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因添附而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因需共有人的配合而难以实现,而因考虑强化抵押权即赋予其整体拍卖权等。动产抵押权成为添附所有人的,不合理的扩大了抵押动产的原有价值。抵押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减少而不公平,应考虑以原有份额优先受偿。所及孽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以扣押时是否收取为界,法定孽息依《担保法》规定及于“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孽息”,其既可能损害了抵押权的利益也可能损害抵押人的利益。而应考虑就扣押期间所生的孽息收取,其应属法定债权质权,标的物所及代位物,性质应为法定债权质权,其也可因增(补)担保物而消灭,并且抵押权及于变形物上。抵押动产买卖价金请求权不属于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标的。 文章第四部分依《担保法》规定,数个动产抵押权竞合只发生在余额抵押的场合而禁止重复抵押。结合具体情况,动产重复抵押并不悖于抵押权制度本身,不损害前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不违背权利人的意志,并且客观上也难以避免。因此,对动产重复抵押应予认可。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恒优先于质权,使得先成立的有效的质权处于一开放的待侵害状态。反之,又易使抵押人与质权人串通改变质权设定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合理的立法应是制定严格的证据规则,确定成立先后来确定效力优先问题。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能否发生竟合。《担保法》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依《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规定则可知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规定留置权恒优先于抵押权,还是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也不论留置权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并从性质不同,所冒风险大小等方面加以论证。

陈亚玉[7](2003)在《浅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文中指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形态作了四种规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加害给付。对于后两种违约形态,一般人还不太了解。因此,对此进行一些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李安云[8](2002)在《浅议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文中研究表明阐释了《合同法》中提及的“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内涵,通过案例探讨了可得利益损失的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二、浅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一般问题
    2.1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界定
        2.1.1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概念
        2.1.2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
        2.1.3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范围
    2.2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法律性质
        2.2.1 法定义务肯定说
        2.2.2 法定义务否定说
    2.3 合同中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比较
        2.3.1 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2.3.2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
        2.3.3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2.3.4 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2.3.5 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2.4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
        2.4.1 理论源泉:诚实信用原则
        2.4.2 制定法渊源:《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2.4.3 存在目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3 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内容
    3.1 合同中附随义务一般内容
        3.1.1 通知义务
        3.1.2 协助义务
        3.1.3 保密义务
        3.1.4 旧物回收义务
        3.1.5 保护义务
    3.2 特殊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内容
        3.2.1 准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2.2 智能合约中的附随义务
4 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责任认定
    4.1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
        4.1.1 承担违约责任
        4.1.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4.2 违反附随义务责任归责原则
        4.2.1 适用无过错责任
        4.2.2 适用过错责任
        4.2.3 区分情形适用
    4.3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构成要件
        4.3.1 具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4.3.2 发生损害利益的行为后果
        4.3.3 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4.3.4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5 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
    5.1 继续履行义务
        5.1.1 通知、协助等义务
        5.1.2 保密、保护等义务
    5.2 采取补救措施
    5.3 损害赔偿
    5.4 合同解除
        5.4.1 合同解除肯定说
        5.4.2 合同解除否定说
6 《民法典》中对附随义务规定的相关问题及完善
    6.1 我国《民法典》中附随义务的立法规定
    6.2 我国《民法典》中附随义务立法不足
    6.3 我国《民法典》中附随义务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2)浅议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3)未生效合同基础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未生效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类型
    (一) 未生效合同的概念
    (二) 未生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 未生效合同的类型
二、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效力的层次性
    (二) 未生效合同效力辨析
    (三) 未生效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三、未生效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一) 未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 未生效合同的责任形态
结论
参考文献

(4)未生效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一、未生效合同的概念与本质
    (一) 未生效合同的概念
    (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三) 生效条件的效力与未生效合同的本质
二、未生效合同的类型
    (一) 须批准、登记型的合同
    (二) 附条件型的合同
    (三) 附期限型的合同
三、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效力的层次性
    (二)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三) 未生效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四、未生效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一) 未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 未生效合同的责任形态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5)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价格待定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价格待定合同的基本问题
    一、价格待定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 价格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 价格待定合同的分类
    二、价格待定合同的产生背景
        (一) 客观交易条件的制约
        (二) 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影响
        (三) 合同法理论的新发展
第二部分 价格待定合同的成立依据
    一、价格待定合同成立的法理分析
        (一) 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法理分析
        (二) 价格待定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当事人的订约意图
        (三) 价格待定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二:可确定的价格
    二、价格待定合同成立的立法考察
        (一) 各国国内法中的价格待定合同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价格待定合同
        (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中的价格待定合同
第三部分 西方法律和国际规则之下价格待定合同中价格的确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机制确定价格
        (一) 开口价合同中价格的确定
        (二) 单方定价合同中价格的确定
        (三) 双方再定价格合同中价格的确定
        (四) 空白价格合同中价格的确定
    二、按照商业惯例或习惯性做法确定价格
        (一) 按照商业惯例确定合同的价格
        (二) 按照习惯性做法确定合同的价格
    三、按照法定的价格补缺规则确定价格
    四、按照合理性原则确定价格
第四部分 中国合同法中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及其完善
    一、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其评析
        (一)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关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
        (二) 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评析
    二、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中文详细摘要

(6)动产抵押法律制度若干重要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部分 动产抵押的意义及各国(地区)的立法分析
    一、 动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 动产抵押权的从属性
        (二) 动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三) 特定性
        (四) 物上代位性
    二、 动产抵押制度的功能
    三、 各国(地区)动产抵押的立法概况
        (一) 英、美动产抵押立法概况
        (二) 欧陆动产抵押立法概况
        (三) 日本动产抵押立法概况
        (四)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抵押立法概况
        (五) 我国大陆动产抵押立法的现状
    四、 各国(地区)动产抵押立法的启示
        (一) 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
        (二) 法律的安全性与灵活性的两难
        (三) 我国担保立法的取舍
第二部分 动产抵押制度的公示问题
    一、 各国(地区)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比较
    二、 我国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选择及理由
        (一) 从维护交易便捷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来看
        (二)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三) 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四) 登记对抗主义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所采用
    三、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一)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是否得善意的问题
        (二) 未经登记即得以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三) 登记对抗力的例外
    四、 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
    五、 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期限与登记簿冲突的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一、 从物
    二、 附合物、混合物及加工物
    三、 孳息
    四、 代位物
第四部分 动产抵押权并存时的次序及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一、 动产抵押权的竞合
        (一) 数个动产抵押权竞合问题
        (二) 动产抵押权的转抵押问题
    二、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
    三、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留置权的竞合
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附录
后记

四、浅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问题研究[D]. 丁云亭.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浅议合同中的附随义务[A]. 丁洁. 2015第一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 2015
  • [3]未生效合同基础理论研究[D]. 高飞.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09(S1)
  • [4]未生效合同研究[D]. 胡艳玲. 吉林大学, 2007(04)
  • [5]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价格待定合同研究[D]. 王小莉. 苏州大学, 2006(12)
  • [6]动产抵押法律制度若干重要问题之研究[D]. 陈亚玉. 郑州大学, 2004(04)
  • [7]浅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J]. 陈亚玉. 天中学刊, 2003(S1)
  • [8]浅议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J]. 李安云. 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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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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