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上诉审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王兵洲[1](2020)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指出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上诉审法院审查的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当中,民事上诉利益对于上诉审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当事人民事上诉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没有民事上诉利益的具体规定。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民事纠纷主体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大量涌现,诉讼案件不断增长为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审判压力。与此同时,我国对上诉条件的设定过于宽泛,实际上意味着上诉权是一项普惠的、当然的权利,任何案件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启动二审程序,由此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有可能会启动二审程序,进而会引发上诉投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弥补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的缺陷,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上诉利益的制度原理。因此,本文通过介绍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理论和学界的观点分歧,结合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实践现状,分析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当中践行民事上诉利益的必要性,并对落实民事上诉利益提出了制度化的设想。第一部分,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问题研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理论,将民事上诉利益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其次,从民事上诉利益的内涵、性质、识别标准这三个方面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相关学术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二部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和实践分析。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稿中曾经存在对于民事上诉利益的些许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民诉法的历次修改仍然没有对民事上诉利益作出明确具体地规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我国存在利用民事上诉利益进行要件判断的裁判文书,但由于民事上诉利益制度原理的缺位,导致我国司法审判中对上诉利益的认定不统一。同时,从我国对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判断的时间节点来看,也有制度适用异化地风险。第三部分,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研究。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均对有民事上诉利益进行要件化判断的制度体现,主要表现为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制度。围绕德国、日本和英国的民事上诉利益相关制度原理,对其进行了立法规范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制度实施现状,形成了一些可供我国分析借鉴的制度启示。第四部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化的制度设想。民事上诉利益标准的确立具有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标准的确立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对于民事上诉利益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为了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在规定民事上诉利益的同时,有必要增加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附带上诉制度以及优化审查制度,使整个民事上诉程序更趋合理。
黄路稀[2](2020)在《民事上诉审查制度论》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上诉审程序中,法院的审判权围绕当事人诉权为中心来配置和运作,审判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的制约。为发挥审判权与诉权各自应有的功能并使二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均衡,当事人的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受到来自于审判权的制约,以共同推进上诉审程序的运作与进展。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程序的启动几乎未作实质性的限制,仅是对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设置了形式条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上诉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却并未规定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对上诉的审查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拥有当然的上诉权,除了法定的一审终审案件外,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不可避免会出现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实践难题。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通过赋予法院审查上诉这一实质性权力对上诉行为进行规制,不仅有效地控制了上述现象,亦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一审民事裁判应有的权威。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在制度层面并不存在民事上诉审查制度,故而在比较借鉴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基础上,构建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实现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审判权与诉权相互制衡,通过上诉审查实现对上诉案件的有效“筛选”与“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与真正具有救济必要、有法律价值的案件,对诉讼效率的提高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都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应然举措。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笔者首先结合当前国内关于上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以及其在理论研究方面、制度构建方面以及在司法适用方面的重要意义。笔者收集梳理了现有关于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对论文整体的研究思路与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同时也对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作了简要说明。第二章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概述,笔者从上诉、上诉审查等相关语义内涵出发,界定了上诉审查与上诉许可两个相似概念并进行对比区分,同时对上诉权的性质予以定性,针对上诉权的特殊性质以此引出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的理论依据,为后文在我国构建民事上诉审查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为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考察与借鉴。本章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性国家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域外各国上诉审查制度的异同之处以汲取各国的有益经验,从而有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第四章是对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检验,即对民事上诉制度在当前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分析,在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缺位的情况下造成的一系列消极影响,并挖掘出我国尚未建立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成因,以凸显出在我国构建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诉审查”,关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无上诉利益案件的处理态度均体现出我国在限制当事人上诉权方面做出的有益探索,体现着我国为控制上诉规模,甄选分流上诉案件所做出的努力,民事上诉审查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甄别上诉案件的事前程序性机制,在我国进行构建并实行具有相当大的可行性。第六章为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制度构想。在借鉴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笔者确定了在我国建立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从上诉审查的内容(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上诉审查的程序(包括上诉审查的主体、上诉审查的方式、上诉审查的结论及效力、上诉审查的救济和上诉审查的期限)等方面细化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同时针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即滥用上诉权的制裁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上诉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吴小红[3](2020)在《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文中研究指明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名,但其实质理念在上诉程序中亦有所体现。此原则起源于德国,是与上诉共通原则对抗的结果。其核心内容是将二审判决约束在当事人声明不服的范围内,是处分权主义具体化的重要体现。此原则的功能在于为上诉人划定审判底线,防止二审法官的突袭裁判给当事人带来上诉压力,挫伤上诉人的上诉积极性。从立法上看,我国并没有确立该原则。虽然有学者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视为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将对审理范围的规定作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属于对法条的误读和不当扩张。我国实务界已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一种隐性的司法理念加以接受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由于没有具体立法的支持,此举不仅有“法官造法”之嫌,而且容易造成判决的不统一,有碍程序正义的实现。基于对处分权主义的贯彻和对诉讼模式改革的适应,我国应考虑以明文立法的方式确立该原则,以便为法官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引。纯粹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片面保护一方当事人的缺陷,因此在确立原则的同时,也应考虑引进附带上诉制度来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益考量之下,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设立例外情形也乃必要之举。同时,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与一个国家的现实制度语境息息相关,因此在引进时应重视与我国法律体系的良性互动,以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赵泽君,蒋丽华[4](2019)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反思与引入》文中认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贯彻,我国应引入此原则。此原则的适用应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保持一致,仅限于判决主文。我国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应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范围应限于不服申请的限度内"的立法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方式规定此原则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并不必然要求设立附带上诉制度。
王加业[5](2019)在《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文中提出从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来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出现及确立的时间较晚,这与体现英美法系特色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在三大诉讼法领域,该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最为相似,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仍不能明确得出我国已完全建立该原则的结论。但在实务中,已有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该原则的案例,这充分说明了理论与实务出现了脱节的现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核心是约束上诉审裁判者的裁判范围,国外诉讼法在建立该原则的同时,也同时建立了上诉利益作为上诉条件、附带上诉等配套制度,发挥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本文可分为4个独立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论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相关内容。本部分通过梳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衍生历史,发现其由罗马法中的上诉共通性原则发展而来,其实质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适用问题。并发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三大诉讼法中的概括性范畴,其在国内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有体现。另外,本部分还阐述了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如何定义、“不利益”的含义及识别标准及识别范围。简单来讲,所谓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主要是指在上诉审过程中,有且只有一造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对该造上诉人所作裁判结果禁止较原审法院所作裁判结果更为不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利益”即有损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已经获得裁判结果利益。“不利益”范围包括了《民事诉讼法》中实体上的“不利益”及能够由当事人依据个人权能处分的程序性事项。而对于“不利益”的识别应当以判决主文为基准,辅以含有抵消权能的判决理由进行判断。第二部分,探求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立法例及法理依据。本部分通过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梳理,探求其在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的法理基础,最终发现该原则的法理基础为处分权主义及程序正义。涉及处分权主义方面,主要为上诉自由性,裁判范围应在上诉请求内等。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要求裁判者处于中立地位,不能“越权裁判”导致结果的不公正。第三部分,对我国是否已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争鸣及基于相关案例进行评析。本部分通过回应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是否已经建立”的争鸣,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得出我国已完全建立该原则的结论。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审理范围不能与裁判范围简单等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该原则的具体定义也无具体的配套实施制度。此外,抛开公平责任的适用,笔者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视角切入对“劝阻吸烟案”进行评析,发现二审判决存在违反处分权原则之嫌,并得出我国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很强的现实需要的结论。第四部分,具体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构想。本部分首先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中已经蕴含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该原则的法理依据——处分权主义及程序正义。其次,笔者对引进该原则提出以下建议,诸如立法规定应当向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定义靠拢,最后,笔者关注点落在了引进该原则应当建立的配套制度层面,一是上诉利益应作为民事上诉条件,二是应当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附带上诉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引进该原则的完整性。
曹参科[6](2019)在《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研究》文中认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仅存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在第二审中得到的最不利的判决结果是其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我国民事上诉中还未明确确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第二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作出更加不利于上诉人判决的结果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民主权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导第二审审理裁判范围的一般原则,其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或者附带上诉)的范围之和小于一审的审理裁判范围,在识别上以既判力为标准只适用于判决结果(包括主文和对主文有影响的判决理由),与此同时,对于要件缺乏以及其他法定事由的判决作为其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对于实现上诉制度目的、落实处分原则和防止突袭审判以及保持法官中立具有重要作用。理论层面关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确立争议、上诉请求和上诉利益的、审理范围和裁判范围纠错功能和权利救济方面也有着明显的概念区分,通过对具体实务适用案例的研究,发现并分析实务界长期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分析影响确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主要原因。同时对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和美国的关于上诉制度的借鉴,在原则的确定、配套制度和本土化经验都为我国民事诉讼提供了有益参考。确定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应当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和防止有错必纠诉讼理念的扩大,以此来作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顶层制度构建设计,确定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自由处分的部分的主导地位,不应当追求绝对的有错必究的理念,而是要将其纠错范围限制在上诉范围内,以及涉及到公益相冲突的时候,才可以突破当事人的上诉范围。所以应以《民诉解释》323条为基础,通过对二审审理裁判范围的限定,为了表述的周延性不宜直接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而是通过对二审裁判范围进行限权的确定,同时明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作进一步确定,以增加可操作性。另外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对上诉审的启动程序上、法官的释明机制、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张安琪[7](2019)在《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文中研究指明从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来看,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在运用着,而我国并没有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由于在现实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这一个主要是保护当事人处分权、限制法官裁判权的原则在实际运行中以可有可无的方式存在着,在实践的过程中有的法官根据此项原则审判案件,而有的法官只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裁判案件,每个法官的经验不一并且面对同一情况时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如果长期以往存在这种现象,将会严重降低司法公信力,所以本篇论文将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出发分析研究建立此原则的重要性,文章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着重关注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定义与在学术界的发展,本部分首先介绍禁止不利益原则的内涵,然后列举出与其联系密切的其他原则,分析确立此原则为我们带来的作用。第二部分,国外对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与启示。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理论现状的考察,为我国建立此项原则提供有力的指导。第三部分,我国立法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主要通过从我国的现状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来明确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构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具体设想。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发展会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所以我们也要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本文主要在以上的四个部分介绍目前笔者对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并且穿插着配套措施的构建,以希望加快我国上诉审程序的改革。
周冲冲[8](2019)在《我国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研究》文中提出上诉请求与上诉审的审理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无关、上诉请求等于审理范围、上诉请求小于审理范围和上诉请求大于审理范围,前述三种情形在不同时期的我国立法中都曾经出现过,而第四种情形则属于纯粹的逻辑推演,故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规定了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应当由上诉请求来决定,另一方面又以例外规定的形式赋予上诉审法院不受上诉请求的拘束单方面扩大审理范围的权力,故有合理理由认为在二者的关系上我国属于上述分类的第三种情形。但是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之间的关系弹性较大,尤其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诉审庭审中当事人是否享有变更上诉请求的权利,因此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上诉审法官对待该申请时各式各样的处理方式。与此同时,由于审判实务上围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式,因此也存在着上诉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裁量权的现象。故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的之间关系,本文认为《民事诉讼法》应当增设与变更上诉请求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同时还应当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和“附带上诉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诉审法院援引例外情形以扩大审理范围的职权进行合理限缩,从而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上诉审法院审级监督权的有机平衡。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总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是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概述。主要研究了何为上诉请求以及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之间关系的逻辑分类。在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之后得出在我国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上诉请求是小于审理范围的结论。此外,本文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又具体研究了上诉请求的变动对审理范围的影响。第二部分是我国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该部分在分析了大量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在审判实务中广泛存在着上诉审法院对待上诉请求变更申请时态度不统一,以及滥用例外规定突破上诉请求的限制从而单方面扩大审理范围等问题。在前述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导致该问题的成因,并为后文解决问题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三部分为比较法分析。横向考察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关系的具体规定,并进行功能性比较,吸收他国或地区该制度的合理内核,以实现本国法律的再生长。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逻辑范式之下,为解决上述问题给出自己的建议。即本文认为在现行四级两审制下,为解决审判实务中对待上诉请求变更申请的乱象以及上诉审法院滥用328条第2款的规定不当限制当事人处分权,无故扩大审理范围的问题应当敢于创新,从既有规定出发以寻求解决对策。
宋丹[9](2016)在《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文中指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二审中约束法官审判权的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该原则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实质上其精神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由于立法上该原则的缺失,实务中法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根据以往裁判的经验及法官个人对该原则的理论认识进行裁判,这容易造成裁判标准之不统一。此外,在我国立法上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背景下,以此原则作为裁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并建立系统的适用规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理清该原则的确切内涵的基础上,论证建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并着重对实务中如何统一适用该原则及立法上如何建立该原则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分析该原则的概念,确定该原则为裁判原则,并以此作为本文论述的基础。然后将该原则与相关理论原则进行比较,突出该原则的特点。最后从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两方面论证建立该原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该原则进行域外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考察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理论现状,总结该原则在各国确立的特征,从而为我国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提供可靠的参考。第三部分,从立法、理论、实务三个角度考察该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分析,确定该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建立。在理论上,通过对该原则建立的必要性争议及具体适用理论的分析,归纳理论上存在的研究不足。在实务上,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提炼该原则在我国的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上三方面问题的分析为第四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打下了基础。第四部分,对该原则在我国的建立提出具体建议。首先,针对该原则理论上研究的不足,从统一适用标准的角度,对该原则适用的前提与主体、不利益判断规则以及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提出建议。然后,针对配套制度的缺失,提出建立上诉附带制度、将上诉利益作为上诉条件、强化法官在上诉审中的阐明责任的建议。最后,本文在民事诉讼法典的层面给出了立法示例,希望能为我国从法律上建立该原则提供参考。
黄宣[10](2015)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三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三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三,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二、民事上诉审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上诉审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上诉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理论 |
一 民事上诉利益的界定 |
二 民事上诉利益与诉的利益 |
三 民事上诉利益与上诉利益要件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观点 |
一 民事上诉利益的内涵 |
二 民事上诉利益的性质 |
三 民事上诉利益的识别标准 |
第二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司法现状分析 |
一 绝对上诉权的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
二 适用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情形 |
第三节 实践中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具体分析 |
一 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常见理由 |
二 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标准冲突 |
三 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研究 |
第一节 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分析 |
一 德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 |
二 日本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 |
三 英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 |
第二节 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比较 |
一 关于上诉利益额度 |
二 关于上诉许可 |
第四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化的制度设想 |
第一节 增设民事上诉利益要件 |
一 确立民事上诉利益要件 |
二 确立民事上诉利益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化的制度性保障 |
一 上诉禁止利益变更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二 构建附带上诉制度 |
第三节 优化民事上诉利益要件的审查程序 |
一 优化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审查程序的必要性 |
二 优化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审查程序的具体举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民事上诉审查制度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小结 |
1.3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民事上诉审查制度概述 |
2.1 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相关概念 |
2.1.1 上诉 |
2.1.2 上诉审查 |
2.1.3 上诉许可 |
2.2 上诉权性质的认识 |
2.2.1 上诉权与诉权的关系 |
2.2.2 上诉权属于裁判请求权 |
2.2.3 上诉权属于程序启动权 |
2.2.4 上诉权属于处分权 |
2.3 民事上诉审查的理论依据 |
2.3.1 权利制约理论 |
2.3.2 分配正义理论 |
2.3.3 诉讼效率价值理论 |
2.3.4 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3.1 英美法系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3 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评析 |
3.3.1 第一次上诉的“权利性” |
3.3.2 第二次上诉的“裁量性” |
3.3.3 上诉许可制度 |
3.3.4 上诉权滥用的应对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检讨 |
4.1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现行立法规范分析 |
4.1.2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司法现状透析 |
4.2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缺位产生的问题及影响 |
4.2.1 上诉权滥用 |
4.2.2 上诉条件规定宽泛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 |
4.2.3 一审及二审程序的功能弱化 |
4.3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缺位的成因分析 |
4.3.1 科层理想型的司法权力配置理念根深蒂固 |
4.3.2 权利本位思想错位 |
4.3.3 模糊立法规范下上诉权定位的失范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的制度雏形 |
5.1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审查” |
5.2 小额诉讼程序之上诉禁止 |
5.2.1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
5.2.2 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 |
5.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上诉权 |
5.3.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上诉权概述 |
5.3.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上诉权——上诉利益概念引入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构建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构想 |
6.1 确立上诉审查的基本原则 |
6.1.1 上诉权——以保障为主,规范引导为辅 |
6.1.2 实现公正与效益价值平衡 |
6.1.3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
6.2 上诉内容审查 |
6.2.1 形式审查 |
6.2.2 实质审查 |
6.3 上诉审查程序 |
6.3.1 上诉审查主体 |
6.3.2 上诉审查方式 |
6.3.3 上诉审查结论及效力 |
6.3.4 上诉审查结果的救济途径 |
6.3.5 上诉审查期限 |
6.4 建立我国上诉审查制度的配套机制——滥用上诉权的制裁 |
6.4.1 建立滥用上诉权的制裁制度的必要性 |
6.4.2 上诉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
6.4.3 上诉权滥用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3)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述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探析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法理基础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立法例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一)不利益的判定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例外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类型化分析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制度考察 |
(一)上诉利益 |
(二)既判力制度 |
(三)附带上诉制度 |
四、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意义 |
五、我国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构建 |
(一)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二)构建配套的制度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反思与引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面向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演变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之学说论争 |
1.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划定了上诉审的审判范围。 |
2.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判决主文范围内适用。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例外及争论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例外 |
1. 诉讼要件欠缺。 |
2. 程序违法。 |
3. 附随事项。 |
4. 非讼事项。 |
5. 独立当事人参加。 |
6. 形式上的形成诉讼。 |
7. 强行法事项。 |
8. 达成调解合意。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例外的争论 |
1. 诉讼要件欠缺时。 |
2. 程序违法时。 |
3. 形式上的形成之诉。 |
4. 强行法事项。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
(一)单纯合并之诉 |
(二)预备合并之诉 |
(三)竞合合并之诉 |
(四)发回重审 |
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与规制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引入的合理性 |
1. 我国引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可行性。 |
2. 我国引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
(二)我国立法建言 |
(5)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衍生简史 |
第二节 跨学科比较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一、国内外刑事诉讼法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体现 |
二、国内外行政诉讼法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体现 |
第三节 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一、民事诉讼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含义 |
二、该原则中的“不利益”的内涵及囊括范围 |
三、该原则中的“不利益”的识别标准 |
第二章 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立法例及法理依据.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的立法例及评述 |
二、法国的立法例及评述 |
三、日本的立法例及评述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及评述 |
第二节 域外民事诉讼领域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理依据 |
一、处分权主义 |
二、程序正义 |
第三章 我国民诉法是否已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争鸣及基于相关案例的评析 |
第一节 我国民诉法是否已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争鸣和评述 |
第二节 基于相关案例的评析 |
第四章 我国民诉制度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合理性 |
第二节 我国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规定应向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定义靠拢 |
二、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架构安排建议 |
第三节 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配套制度建设 |
一、上诉利益作为民事上诉条件 |
二、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概述 |
第一节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缘起和性质 |
一、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缘起 |
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性质 |
第二节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
一、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 |
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形 |
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的例外 |
第三节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的作用 |
一、实现上诉制度的目的 |
二、落实处分原则 |
三、防止突袭裁判 |
四、保持法官中立 |
第二章 我国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现状 |
第一节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理论层面的分析 |
一、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争议 |
二、上诉请求与上诉利益 |
三、审理范围和裁判范围 |
四、纠错功能与权利救济 |
第二节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实践层面的分析 |
一、明确承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二、间接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例外情形的扩大 |
四、拒绝承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五、司法实务观点评析 |
第三节 确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阻碍因素 |
一、中国自有诉讼文化排斥 |
二、诉讼模式、诉讼理念与相应的诉讼制度 |
三、法条的模糊化处理 |
第三章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域外实践 |
一、大陆法系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二、英美法系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第二节 域外法的借鉴 |
一、原则确定形式 |
二、配套制度 |
三、本土化经验 |
第四章 确定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思路 |
第一节 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的选择 |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确立 |
二、防止有错必纠的扩大 |
第二节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确认 |
一、确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二、明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例外 |
第三节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一、完善二审启动机制 |
二、完善法官释明机制 |
三、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7)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概述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基本法理 |
1.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定义与内涵 |
2.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性质 |
3.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相关原则之比较 |
1.刑事、行政诉讼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2.上诉共通性原则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3.禁止利益变更原则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三)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意义 |
1.贯彻和体现辩论主义 |
2.有利于保障法官裁判旳中立性 |
3.统一裁判标准 |
4.明确上诉审判范围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国外之考察与借鉴 |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考察 |
1.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2.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二)对于我国的启示 |
1.两大法系之比较分析 |
2.引入经验 |
三、我国立法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目前理论界对是否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分歧 |
1.赞同说 |
2.反对说 |
(二)我国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
1.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
2.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我国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可行性 |
1.当前法律为该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初步法律依据 |
2.民事上诉制度改革为该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 |
3.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经验为该原则的建立提供参考 |
四、我国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具体设想 |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1.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
2.转变诉讼观念 |
(二)配套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
1.重构上诉条件 |
2.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
3.严格限定二审的审查范围 |
4.强化法院的告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一、我国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概述 |
(一)上诉请求的概念及其展开 |
(二)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关系的逻辑分类 |
(三)上诉请求的变动对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影响 |
二、我国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 |
(二)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三、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之比较法分析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四)启示与借鉴 |
四、我国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之间关系的完善 |
(一)增设上诉请求变更条款 |
(二)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 |
(三)完善现行规定,确立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概述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 |
(二)相关原则的比较 |
(三)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 |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考察 |
(一)两大法系之考察 |
(二)对我国之启示 |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中的问题 |
(二)理论中的问题 |
(三)实务中的问题 |
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 |
(二)配套制度的建立 |
(三)立法之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事上诉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的选题价值 |
二、“民事上诉利益”之研究综述 |
三、“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研究方法 |
四、“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的行文结构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界定 |
一、民事上诉利益的定义 |
二、上诉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上诉利益与利益 |
二、上诉利益与诉讼利益 |
三、上诉利益与审级利益 |
四、上诉利益与上诉权 |
五、上诉利益与民事上诉程序 |
第三节 不同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二、法社会学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小结 |
第二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要素 |
一、享有民事上诉利益的主体范围 |
二、具有记载上诉利益的上诉对象 |
三、上诉利益的客观存在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民事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之学说 |
二、民事上诉利益判断标准应当采取“形式不服说” |
第三节 上诉利益的种类 |
一、上诉利益种类与上诉利益构成的关系 |
二、上诉利益种类的具体划分 |
小结 |
第三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 |
第一节 上诉利益的产生 |
一、上诉利益产生的形式表现 |
二、上诉利益产生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限制 |
一、阻止民事上诉利益发生 |
二、对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利益诉求的限制 |
第三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处分 |
一、民事上诉利益的提出 |
二、民事上诉利益的放弃 |
小结 |
第四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价值 |
一、上诉利益程序保障能够彰显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 |
二、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对民事诉讼实践需求的回应 |
三、上诉利益程序保障能够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实现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 |
一、民事诉讼结构 |
二、审级制度 |
三、司法传统与现实的需求 |
第三节 上诉利益的审理规则 |
一、上诉利益的管辖 |
二、上诉利益的审理范围 |
三、上诉利益的审理方式 |
四、对上诉利益不成立的制裁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上诉利益发生的实践状态 |
二、民事上诉利益产生之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实践状态 |
二、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 |
第一节 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 |
一、应当明确规定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的实质条件 |
二、进一步完善上诉程序规则 |
三、上诉程序新规则的创制 |
第二节 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 |
一、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基础建构三审终审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 |
二、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的三审终审制度之理性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创作作品 |
四、民事上诉审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王兵洲.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2]民事上诉审查制度论[D]. 黄路稀.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D]. 吴小红. 吉林大学, 2020(08)
- [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反思与引入[J]. 赵泽君,蒋丽华.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 [5]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D]. 王加业.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研究[D]. 曹参科. 华侨大学, 2019(01)
- [7]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D]. 张安琪. 辽宁大学, 2019(01)
- [8]我国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研究[D]. 周冲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D]. 宋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