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少洲辞职内幕及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蓝博洲[1](2021)在《台湾人在十里洋场的反殖民之声(1895~1950)【解放战争时期·上】》文中指出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抗战胜利。日本投降消息宣布之当晚,驻在安徽天长县汉涧镇附近的中共中央华中局连夜召开高级干部会议,决定派张执一以中共中央华中局和新四军代表名义,首先化装潜入上海并负责组织上海人民武装起义,接应新四军收复上海。第二天,新四军军部任命刘长胜为上海市长,
约翰·C.科菲,罗伯特·J.杰克逊,约书亚·R.米茨,罗伯特·E.毕肖普,林少伟,许瀛彪[2](2020)在《激进董事与代理成本:当激进董事入主董事会将发生什么?》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采用一种全新且更为严密的方法来衡量和理解与对冲基金激进主义相关的知情交易与代理成本。我们发现任命由对冲基金提名的董事与该公司股票知情交易的增加二者之间存在系统性关联(当董事会成员中存在对冲基金雇员时这种关联最为显着)。这一发现之重要性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解读:其一,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激进对冲基金代表了公司治理一股新兴且强劲的力量。其二,尽管内幕交易普遍遭致批判,但目前对内幕交易的研究仅停留于个案层面。
辜雅[3](2020)在《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惩治贪腐探析——以黄金提价舞弊案为中心》文中提出抗战后期,国民政府为了抑制严重通货膨胀,平抑物价,促进财政收支平衡,利用美国提供的5亿美元援助购买黄金,试图通过以抛售黄金、举办黄金存款以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等业务为核心的黄金政策回笼法币。但黄金与法币竞相逐涨使得重庆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黄金投机市场,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1945年3月爆发的黄金提价舞弊案即是典型的一例,提前获得内幕消息的官贾竞相购买黄金,利用时间差获取暴利,一时间舆论大哗,蒋介石要求彻查此案,但无论是孔祥熙与宋子文围绕此案的博弈,还是主要涉案人员郭景琨、王绍斋等人背后的较量,都使得案情变得复杂,审判结果也与民众观感大相径庭。透过此案不难看出,抗战后期,尽管国民政府有意对贪腐予以严惩,但面对涉案人员复杂的背景,惩治贪腐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陈林[4](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93年的“宝延风波”后,我国证券市场上掀起了一波又一波收购与反收购的浪潮,“野蛮人”踢门案件层出不穷,比如着名的“宝万之争”、开南系举牌新梅置业、阳光保险举牌伊利股份,这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抵御敌意收购,驱逐门口的野蛮人,各种各样的反收购措施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冒出。章程反收购条款作为反收购措施的一种,由于其集成本低廉、修订便利、反收购效率高等众多优点于一身,在野蛮人踢门事件不断增多的资本市场中被不少上市公司所青睐。但是,反视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缺少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第一,缺乏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第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决定权的归属不明确;第三,缺乏审查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专门机构,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缺乏有效性;第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标准缺失;第五,针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不完善。鉴于此,本文通过以下六章,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本文一共包括六章:第一章,阐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相关概念之网,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价值分析。第二章,通过对立法现状以及典型判例的梳理,得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原则。第四章,按照作用对象不同,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分为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和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两大类。运用类型化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所收集的我国沪、深两市568家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考察。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六类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第五章,对域外相关法律规制进行考察,总结出域外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六章,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总结出我国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的原则性建议,并提出针对六类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制路径,制定示范性清单。
卫恒志[5](2019)在《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具有不同表决权安排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为研究背景,以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控制股东与拥有弱势表决权的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规制为基本进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功能比较的方法,论证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比较借鉴域外资本市场发达法域的先进经验,解构我国当前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的两大支柱——优先股与差异化表决的核心规则,剖析其可能存在的影响预设制度功能实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破解方案,以期完善在实现企业创始人控制权愿景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的,契合中国实际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规则体系。双层股权结构是对传统公司法中“一股一权”原则的背离,后者因建立在股东利益同质化的错误逻辑前提之上,存在着遏制公司意思自治空间、无法满足多元化股东的异质化利益偏好、增加公司控制权集中的成本、导致股东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诸多缺陷,所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修正。取而代之的双层股权结构则将股份的表决权与收益权进行非比例性配置,允许公司发行表决权数高低不同的股份,表决权数较高的股份由公司创始人或者管理层所持有,而表决权数较低甚至无表决权的股份由公众股东所持有,既充分尊重了公司意思自治、契合异质化股东的多元化投资偏好,又有助于激励创始人创新发展、实现企业家特质愿景、推动公司长期价值成长,因而受到愈来愈多的创新企业的青睐。不过也应当注意到,在存在上述诸多优势的同时,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也可能产生恶化代理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监督失衡的风险。对此需要通过公司法当中降代理成本的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加以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为推动创新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各法域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中普遍引入内容丰富的类别股份制度,如规定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的种类、每种股份的内容、股份发行条件、种类股权变动条件以及对反对股东的救济、分类表决程序等具体内容,允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自由选择。另一方面,为提高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全球企业上市,各法域证券交易所纷纷修改上市规则,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融资,如明确规定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上市条件、持股人资格、公司治理标准、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在吸引创新企业上市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可能导致代理问题恶化风险的严加防范。从域外相关立法与交易所上市规则来看,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代理风险所采取的法律规制策略可以分为两类: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监管策略通过严格规定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条件,试图直接约束控制股东的行为。对此,各法域所选择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如要求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须为创新企业、其市值须达到一定财务指标、并且只能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采用。其二,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持股人资格限制。如要求其必须担任公司董事,并且持有公司股份数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如超级表决权能够行使的最高表决权数限定,以及行使事项范围的限定。其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定。如在发生股份转让、主体失格或股权稀释等触发事件时,超级表决权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其五,限定公司发行的弱势表决权股份数额。治理策略则是通过权利赋予及独立监督机制引入,以期提升弱势表决权股东对于超级表决权股东的制衡能力。对此,各法域所采取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建立类别表决机制,凡是可能影响到类别股东权益的事项须经类别股东单独决议通过。其二,赋予弱势表决权股东特别的救济权利,如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其三,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赋予其更大权力以监督控制股东。为便利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与增强本土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我国亦因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以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为两大支柱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体系。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立法体系不完整、弱势表决权股东保护不足、监督机制失衡等。对此,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其一,修改《公司法》,以建立完整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其二,完善类别表决机制、改革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赎回权、扩大转换权主体、确立异议类别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加强对弱势表决权股东的保护力度。其三,变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控制股东的双重监督能力。其四,强化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使其控制权行使受到法律责任的约束。其五,提高信息披露义务标准,确保公众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的知情权。
王几高[6](2018)在《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是由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等经济主体所组成,这些主体的角色定位通常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契约而非仅仅依据公司法所构建,公司是不同类型契约的纽结、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事前缔约描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形的成本太过高昂,因此公司契约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长期的、不完备的契约。由于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的存在,需要公司法律发挥公司契约的模本作用和漏洞填补作用,公司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公司形式来降低不同经济主体组织开展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在规范意义上其恰当目标应该是促进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各类主体的整体福利。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治理机制,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由英国于上世纪20年代创设并在随后的90年间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制度变迁。同时,该制度也在欧洲国家以及深受英国法律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和移植。尽管早期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都以英国制度为蓝本,但是公司法律制度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则,由于各国制度环境、市场结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各有不同,任何一项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条件和实现路径也有差异,因此在各国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该制度都相继进行自我改良和重新塑造,使得当代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各有特色。本文将在不完备契约理论的研究框架内,凸显公司法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功能价值,对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演变、制度变迁进行回溯,对各国制度中的具体微观结构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剖析并反思了当前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传统理论之后提出降低交易成本是该制度的正当性本源,并根据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现实土壤,具体探讨我国的禁止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力图构建一种契约自治和法律监管并举的管理路径。全文除了导言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其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第三章是以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各国禁止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和整体严厉度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传统的正当性解释及合理性逻辑进行诘问,第五章是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进路对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进行剖析,第六章是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现实来重新构建我国公司法中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主要介绍公司财务资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审视财务资助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主要类型、重要特征、产生原因、禁止及豁免情形等情况,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和解读提供研究基础。财务资助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一项普通的商业用语,必须审查具体交易实施过程才能妥当地进行认定。它通常具有四方面的重要特征,即普通商业用语属性、具有“财务”或“资金”属性、遵循商业实质及真实性标准、单方面自发行为属性。财务资助的主要类型包括赠与、担保、补偿、豁免或弃权、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等具体类型,在考虑各种形式时,通常不以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同时各种不同类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判断标准。任何一项商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经济需求,财务资助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完成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收购市场中分手费机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债权人参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方面的动机所触发,在这些诱因中既有合理的商业性或社会性动因,也有令人怀疑的不良动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财务资助的商业道德属性。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财务资助”具有五大构成要件,即“取得”公司股份、取得公司之“股份”、提供资助者是股份被受让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资助者属于特定范围、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取得公司股份,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五大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是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所规制的“财务资助”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对于一些形式上具备财务资助特征但是实质上没有危害的交易行为,该制度也构建了无条件豁免以及附条件豁免情形。第二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从何而来”的问题,主要以英国、欧盟禁止财务资助法律的历史沿革为主线,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辗转变化来挖掘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政策考量等,通过历史沿革过程分析将有助于来发掘规制制度的内在源动力和现实逻辑。因“一战”后在英国工商业界出现的股权转让中特殊问题,格林尼委员会在公司法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建议,在英国1928年、1929年公司法中首次以成文法规开启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先河,并在1947年、1948年公司法中进行条款完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通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主动性移植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被动型移植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移植。同时,在英国1948年公司法之后的30多年的制度施行过程中,针对财务资助制度也出现了很多政策争议,1962年詹森斯委员会公司法评估报告以及80年代的重要判例最终促使了英国在1981年公司法修改中对该制度进行了非常重大的修改并创设了影响深远的“洗白”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纷纷对公司法启动了现代化进程,在这次公司法现代化浪潮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化、系统化的政策评估,包括英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都在公司法现代化评估报告中对该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并最终促成了立法部门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更为适应现代商业发展之需要。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从雏形创设到完成现代化改造的九十年期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以波浪线形态产生、发展、传播和进化,在立法导向上体现出“严格禁止——限制性管理——放松管制”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是由于英国的不断推动、欧盟与英国的相互纠缠和制约、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不断变化、公司立法向服务于小型公司转变以及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等法律、政治以及经济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塑造。第三章旨在回答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异同点,对各国对财务资助问题的法律规制情况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和重要微观组成的深入比较,并尝试对这种差异性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被移植到深受英国法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欧盟公司法指令也基本采纳了英国的做法、使得各个欧盟成员国也相继进行制度移植,美国、加拿大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但是,具体到该制度的微观构成中,各国家和地区的当前规则又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在针对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了私人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否存在无条件豁免以及各种无条件豁免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附条件豁免以及各种附条件豁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否给予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决议的异议权、在发生非法财务资助后公司以及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是否有效等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如果将这些五大方面的主要差异作为衡量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整体严厉程度的大类指标进行量化处理的话,不难发现在当前各国现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下,不同国家制度严厉程度有着非常不同的严厉度相对水平,而之所以从最初各国严厉度都基本保持一致(因为都是以英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为蓝本全面吸收)发展成目前的不同严厉度水平,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移植方式、所属法系、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所导致,一般来说进行了主动性制度移植并且法律制度自发意识不断增强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越来越低、而进行了被动性制度移植或法律制度自发意识较弱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大陆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要远远高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以打造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投资、贸易服务中心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较低。第四章旨在回答“要不要规制”的定性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直接规制公司财务资助问题是否存在着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对传统的正当性解释理由进行了剖析和反思。格林尼委员会迈出了为财务资助禁令提供理论根源的第一步,其试图在“一家公司不能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资本维持规则下进行解释,禁止财务资助可以对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之能力加以限制,其目的是对公司不正当地向股东返还资本的不良行径加以阻止。但是,禁令的限制范围远远超过了资本维持原则所试图去规范的范围,对于一些完全没有对公司资产造成减损的交易,例如提供贷款,资本维持原则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之后这种解读被严重质疑,财务资助法律被放置在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防防公司资产被滥用的范畴内加以讨论,禁令被视为一种机制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免受高负债购买方的伤害,该购买方借钱为其购买股份之行为提供融资,在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进而利用目标公司的资源对该贷款融资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导致了异常严重的财务代理成本,存在着滥用目标公司资源而使得其财富从目标公司被转移出去、因而使得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受到潜在损害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无论是从债权人保护还是中小股东保护方面,都存在着相对多的解释力不足问题,而且当前学界认为公司法已经从优先保护公司的交易对手转向了促进商事活动以提升经济的增长。杠杆收购最核心之处就是目标公司最终承担收购成本,其现金流被用于进行收购债务的最终支付。财务资助促成了这种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潜在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且在道德上令人生厌,导致其被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禁止财务资助似乎就是杠杆收购的天敌,是对杠杆收购中核心安排——使用目标公司资产作为最终还款来源的一种天然阻碍。但是,财务资助禁令针对的是对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遏制杠杆收购作为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解释。此外,杠杆收购是一种对市场有害的商业行为的传统观点正在日益被证明并非绝对成立,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会阻碍那些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杠杆收购,且债权人可以通过事件风险条款来防范杠杆收购风险,所以遏制杠杆收购在当前也正无法为该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还有观点认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确可以防止市场操纵,但是目前各国证券法已经有专门法律制度来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所以从防止市场操纵来证明禁令的合理性是一种错误的反向逻辑。第五章主要借助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财务资助行为本身的商业属性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解读,并以降低代理成本作为法律直接规制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法理依据。对公司“本质”的设定和阐释是对公司财务资助规制这一具体的微观法律制度进行逻辑分析的起点。对于公司本质的探究和争论远在15世纪后期就在法学界展开了,并衍生为传统公司本质的三种学说流派: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定说,它们对公司制度中的不同领域有着各自的解释张力,但是受困于所处时代和研究范式的历史局限性,它们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解释力上的局限性。20世纪30年代之后,经济学界对“企业”这个“黑匣子”的经济学讨论,开启了对公司本质讨论的现代主义阶段。科斯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结构,一个有别于市场的特殊契约,自此开创了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不仅如此,现代契约理论还主张,契约的完备性是一种美好愿望,在实际社会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性引起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语言在描述力上的局限性、交易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不同的偏好合作类型等原因,使得实际中的契约必然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公司是各个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契约关系的组合,这种内部契约关系又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契约缔结之后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三种代理成本问题,而公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就是去降低这种代理成本、进而提高整体的经济效应。具体到财务资助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这三类代理成本——公司所有者与其雇用的经营人员的利益冲突、拥有公司绝对多数或控制性利益的股东与股权比例较小的或者非控制性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本身或其股东与其缔约伙伴(主要是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公司财务资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和规制方式的选择在于这三类代理成本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以减低代理成本为视角,可以有效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为典型的不同类型公司差异化管理、“原则上禁止+附条件豁免”的立法模式以及“附条件”豁免模式进行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代理成本分析有着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运作中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第一、二类代理问题中占据主导地位,即相比较于所有权和控制分离所导致的公司高级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凭借控制权优势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掏空效应”更为突出和严重。此外,上市公司负债总杠杆与公司投资行为整体上呈负相关性,负债融资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相机治理效应比负债融资产生第三类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显着性,说明负债融资在公司投资行为治理方面有着抑制过度投资的良性效应,金融性负债与新增投资支出呈正相关性,经营性负债或商业信用与新增投资支出呈现负相关性。第六章旨在回答“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本部分将在我国公司代理成本现状背景下,对我国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建立较为细致化和多维度的本土化的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财务资助”概念在我国公司法规中的最早出现是在《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该通知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2.2条规定,到香港上市公司的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必须包括的内容。在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但是并未对公司是否可以就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进行直接规定。之后在《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陆续以零散方式涉及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中存在诸多不足:(1)规则零碎化,缺少统一性和独立性;(2)规则单薄僵化,缺乏体系性和灵活度;(3)财务资助条款未能体现出核心要件,容易扩大禁止范围;(4)立法层级较低,违规成本较低等。在本章,结合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这种特点,着重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则原则、公司员工持股中的财务资助问题、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问题、附条件豁免模式的选择问题等重要命题进行了探讨。基于对我国代理成本现状以及财务资助制度中重要命题的分析,笔者提出对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第一,加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统一规定原则性规定、无条件豁免、附条件豁免、异议权、交易合法性、释义等内容,使其独立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二,将形式上具有财务资助特点但是已经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行为进行规制的交易行为,以及特殊金融企业开展正当业务交易和为了追求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上更高层面的目标的行为规定为无条件豁免情形,避免造成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产生冲突;第三,对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采取较为宽松自由的“无实质损害”模式,即在满足该资助不会实质性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和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董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公司应该提供该资助且该资助的条款对于公司是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满足提供财务资助不得减少公司净资产或减少净资本时该资助资金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予以提供、该资助是善意的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下的前提下,从公司类型、公司控制权、交易动机和杠杆水平这四个维度来综合考量构建差异化的豁免审批模式。第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在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该协议不会仅仅由于违反财务资助禁令而无效,并明确规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无效性不影响股权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在非法财务资助中负有过错的董事将因其违法该信义义务而承担偿还任何在该交易中的损失。
孙媛[7](2018)在《外部治理视角下的要约收购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A股市场要约收购数量逐年增多。传统的要约收购大部分为协议转让、协议收购股权比例达到30%的红线而触发要约收购,或大股东为巩固控制权而进行的要约收购。随着我国对二级市场举牌行为监管的趋严,2017年A股市场出现多例以争夺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敌意要约收购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暴露出现有要约收购制度和公司治理存在诸多问题,交易所向要约参与公司下发数十封监管工作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本文以控制权争夺为视角,围绕要约收购的外部治理机制展开研究。首先梳理了现有要约收购制度的概念,在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敌意收购、反收购对公司治理所产生的影响。随后,本文对各国要约收购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特点进行了梳理分析与比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资本市场上ST生化和爱建集团发生的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控制权争夺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上述事件中暴露出的我国资本市场外部要约收购制度存在强制要约收购失效、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的大股东与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在美国盛行的以控制权争夺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刚刚出现在我国,无论是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还是监管层对敌意要约收购的认识还不足,本文结合了我国国情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在要约收购制度方面,需要完善要约价格、要约条款变更的规定,加强内幕交易监管和引入余股处理制度,并且从大股东的信托责任、反收购措施的监管、目标董事会的义务和独立董事的健全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建议,对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和监管层均具有现实意义。
曹清清[8](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在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发展后,以内生型增长为主的扩张模式进入瓶颈期。公司并购使得现代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得以向外扩张、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2015年年中,我国股票市场暴跌,使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普遍较低。加之近年来,资本市场中充斥着富裕的并购资金,涌现出一大批敌意并购浪潮中的“弄潮儿”,在敌意并购的规模和数量上不断创出新高。然有攻必有守,2016年7月以来,国内上市公司纷纷高举“反收购盾牌”以应对并购大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偏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由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与时俱进的灵活性、修订的便利性、抵御收购风险的前瞻性及低成本性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对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做出迅速地回应,也是协调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衡平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已经由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单一式”、“试探式”的防御不足演变为“万宝之争”后的“多样式”、“罗网式”的防御过度,并且以滚雪球的速度被更多上市公司章程所复制。由于相关法律尚未能提供有效的制度规范及监管措施,我国的司法及监督部门一时又陷入规制无力的窘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平衡好各方利益是重中之重。以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以法律规制为主线,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沪深两市主板市场中共计1663家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逐一梳理,检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存在的真问题,探求出一条可预见性的、明确合法的且成本较低的规制路径。就写作思路和逻辑线索而言,首先,概述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场域及其背景脉络。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研究,在定义收购、反收购及敌意收购的概念基础上,重点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分类及价值进行着重分析。对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研究离不开纵向的延伸。通过从历史观察角度来梳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发展脉络,有助于增进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性规制。其次,提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性的整体规制理念。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涉及到多重利益格局之中,正是由于公司反收购中存在各方利益的严重冲突,因而需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有引导的规制。利益衡平理念应作为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整体上规制的一个原则性的理念,其并非意味着对所有利益主体的均等保护,而是应当具体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不同主体利益的保护要有所侧重。建议应重点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利益,规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把握董事会的决策自由与信义义务的平衡,兼顾雇员、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方能实现控制权市场公平有效地运行。再次,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统一原理性的规制永远赶不上商业实践的变化,宏观上的利益位阶在具体的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中是无法做到统一适用的。进而,需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手段,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进行具体探微。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和“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两类,通过对其类型化分析得出了类型化的规制路径,使得没有被分析到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也可以根据其所属类型来进行相应的类型化规制。在第一类“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上市公司普遍青睐的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以及权益披露规则条款。本文在对这三种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逐一剖析后得出其各自的治理清单。就“限制股东权利”为作用对象的这一类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而言:第一,应当考虑股东的信义义务。公司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产生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第二,应当考虑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所限制的权利的属性,对于股东的固有权利章程不得予以剥夺或限制;第三,还要强调对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信息披露及提示义务。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收购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董事会的控制上,在第二类“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笔者选取了公司章程偏好设置的分类董事会条款、黄金降落伞条款及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进行实证分析后,分别对这三类条款的效力作出判断,并列出示范性文本清单。研究发现此类反收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概括而言就是关注董事的信义义务。虽然每一种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对于董事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要求各有不同的侧面,但均要求董事会出于诚信,基于充分信息,为股东利益作出收购防御的决策。另外,股权结构、法系归属以及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均会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因此形塑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应当充分考虑这三大影响因素。分散性股权结构与集中型股权结构导致公司内部代理问题产生分野:前者集中在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矛盾;后者则多表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也自然而言的指出那些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不同于“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在存在着三大分析变量的情况下,在进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法系因素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的三大影响因素。对于反收购的决定权倡议在坚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基础上,随着股权结构的日趋分散逐渐倾向于董事会。最后,经过系统的研究,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已经清晰的出现。在事前,各上市公司在商业实践中可依据文章建构出的章程偏好设置的六类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定制化范本来设计防御条款;在事后,有明确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规制各个具体的章程防御条款。鉴于章程自治性的特点,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对其进行规制必然导致对其自治空间的挤压,故建议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列出明确清晰、操作性较强及合法性确定的示范性清单,作为任意性规则,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时可以参考适用,从设立试点到全面铺开。规制路径应当按照法律位阶的序位,由低到高进行渐进式改革。
吕漫[9](2018)在《1920年代安徽学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学潮”与“学运”是两个很难严格区分的概念。一般来说,“学运”(学生运动)是学生对于国家社会以群体利益为出发点,具有政治意义的一种群众运动;“学潮”则指学校内部的风潮,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反映的是教育问题,间接也涉及政治现状。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兼及20世纪安徽学潮与学运两个方面。20世纪的中国扬弃了传统的制度和格局,表现出高度的变动色彩。学生以新知识分子的角色,加入送“旧”迎“新”,用“夷”变“夏”的行列。处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20年代的安徽学潮作为全国学生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展现了其自身独特的时代性、地域性和复杂性。五四运动后,受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全国各地学潮不断。安徽在1920年直皖战争结束后,政治压力得以舒解,学界掀起思想革新运动,推翻倪氏军阀校长,要求教育独立;由于军阀贿选,安徽教育经费长期短缺,学生积极参与反省议会贿选运动、教职员也被迫发起索薪运动。学生主动投身政治,参加政治活动兴趣不断高涨,然而一落到复杂、现实的环境中,往往产生变调,走向异化,以致故意滋事或被人牵动,引发校园动乱,渐与教育界陈独秀、政界余谊密等“趋新”势力发生分裂。安徽教育界自身亦为复杂,芜湖女子学校地域观念浓厚,教职员标榜大同乡主义排斥异己,使女子教育发展受阻;省会学校学区成见根深蒂固,时常左右教育局势,以至校长人选问题长期相持不下,校园风潮演变为区域之争。1927年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国民党大规模清党,将学生作为重要的拉拢力量,政党势力介入校园,不仅牵涉国共两党间的党派斗争,亦夹杂安徽教育界群体间的个人成见和利益纠纷,使风潮愈演愈烈。通过爬梳资料呈现这一时期的安徽学生运动,还原安徽教育界的历史本相,有利于增进我们对20世纪安徽社会政局的了解,并有助于为当下教育发展提供经验教训,从而避免社会撕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黄倩倩[10](2017)在《公司归入权问题研究 ——以公司法第148条的适用问题为核心展开》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归入权是公司所享有的,对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特定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归入公司所有的权利。近年来,公司归入权诉讼案件增多,司法实务对行使公司归入权中的一些问题既有共识又有分歧。鉴此,本文主要以公司归入权相关裁判文书为研究材料,探讨、反思、总结实务见解,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作系统论述。全文除结论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司归入权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发现,目前有关公司归入权的理论研究薄弱,公司归入权的司法实务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第二部分为公司归入权的概述。概述部分先介绍了公司归入权的含义,指出公司归入权旨在解决公司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其次,阐述了公司归入权的域外立法情况及我国相关立法的演进,强调被归入利益是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之一;再则,简要梳理、评析了学界有关公司归入权性质争议的观点,认为公司归入权是一种请求权,其基础权利是一种非典型的债权。第三部分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对象的分析。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除公司外,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也能成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除现行法规定的董事、高管外,也应包括监事,在此之中,结合实务着重分析了董事、高管的身份认定问题,发现实务对二者分别采取了名义标准与实质标准的认定方式。第四部分为公司归入权适用情形的实证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实务中典型的三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与公司竞业、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与公司竞业部分,在竞业的认定上,总结出实务普遍不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作为同业认定的唯一标准;对于离任董事、高管是否负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义务这一问题,针对实务中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重点论述了在无离任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下,否定说的合理性;在竞业禁止义务的批准豁免形式上,借鉴台湾地区实务经验提出了应遵循事前、个别许可的原则。自我交易部分,在自我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方面,探讨了实务对间接自我交易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歧,建议扩张解释《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自我交易,将间接自我交易行为纳入公司归入权的规制;在自我交易的批准豁免上,发现在合同法领域实务对取得股东会同意这一程序要件采取了宽泛的解释。篡夺公司机会部分,在公司机会认定方面,总结了实务中出现的第三人意愿与公司意愿、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能力、公司付出实质努力及公平原则等认定因素。第五部分为公司归入权归入收益的计算。该部分分别归纳了针对与公司竞业、篡夺公司机会及自我交易这三种行为,实务所采取的归入收益的计算方式,最后,在限制收益方面介绍了英美法的经验并建议我国采用因果关系限制归入的收益。
二、林少洲辞职内幕及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林少洲辞职内幕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台湾人在十里洋场的反殖民之声(1895~1950)【解放战争时期·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台湾革新协会 |
二、台湾旅沪同乡会 |
1. 台湾旅沪同乡会成立大会 |
2. 运送台湾乡亲回台湾 |
3. 台湾省工作委员会连络站 |
4. 全力支持进步的文化事业 |
5. 欢迎台湾来大陆升学同学 |
6. 声援“二二八” |
7. 接待“二二八”流亡者 |
8.《前进》杂志前进台湾 |
9. 安置内战中的台湾省籍国民党军人 |
1 0. 反对台湾托管与连任理事长 |
(4)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研究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的基础性原理 |
第一节 收购与反收购的概念界定 |
一、收购的概念和分类 |
二、反收购的概念和分类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概述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分类 |
三、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价值分析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相关法律梳理 |
一、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二、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案例分析 |
一、投服中心诉海利生物公司章程违法案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缺失 |
二、缺乏审查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专门机构 |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缺乏有效性 |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标准的缺失 |
五、针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不完善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原则 |
一、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原则 |
二、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
三、不得违反董事忠实与勤勉义务原则 |
四、不得违反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原则 |
五、兼顾社会责任标准原则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实证分析及合法性分析 |
一、股东提案权、提名权限制条款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 |
三、权益披露规则条款 |
第二节 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实证分析及合法性分析 |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
二、金色降落伞条款 |
三、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 |
第五章 国外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关于反收购规制的相关立法 |
二、美国关于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
三、美国关于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
四、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反收购的规制 |
第二节 英国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英国关于反收购规制的相关立法 |
二、英国关于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
三、英国关于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国外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体系原则性的建议 |
一、建立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决定权的归属 |
三、尝试在试点公司推行双层股权制度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监管体系 |
五、构建中小股东保护制度 |
六、完善反收购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 |
一、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 |
二、以限制董事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 |
四、其他 |
个人简历、在校研究成果 |
致谢 |
(5)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单一股权结构的困境 |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确立依据 |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内涵 |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弊端 |
(一)逻辑前提存在谬误 |
(二)负面影响显着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兴起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界定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内涵及样态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特征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本质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依据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及其应对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弊端防范 |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演进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立法确认 |
一、双层股权结构在英美法系的确立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新加坡 |
(四)中国香港地区 |
二、双层股权结构在大陆法系的确立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双层股份的上市监管态度变迁 |
一、欧美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加拿大 |
二、亚洲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
(一)日本 |
(二)新加坡 |
(三)香港 |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治理安排 |
第一节 控制权滥用的风险防范措施 |
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 |
(一)行业范围限制 |
(二)市值限制 |
(三)时间限制 |
二、超级表决权股东资格限制 |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
(一)最高差异倍数限制 |
(二)行使范围限制 |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
(一)时间型日落条款 |
(二)事件型日落条款 |
五、弱势表决权比例的限制 |
第二节 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殊保护机制 |
一、类别表决制度的确立 |
(一)类别表决的制度价值 |
(二)类别表决的适用范围 |
(三)类别表决的表决机制 |
(四)类别表决的违反后果 |
二、增强独立董事作用 |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独立董事 |
三、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 |
四、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别救济权 |
(一)恢复行使表决权 |
(二)股份回购请求权 |
第四章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体系构成 |
第一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确立发展 |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公司法预留创设空间 |
(二)优先股制度试点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引入 |
二、我国优先股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盈余分配优先权 |
(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
(三)赎回权与转换权 |
(四)原则排除的表决权 |
(五)有限的知情权 |
三、我国差异化表决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公司准入要求 |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 |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
(五)内部监督 |
(六)信息披露 |
第二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改进完善 |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立法体系现存问题 |
(二)优先股制度现存问题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现存问题 |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双层股权结构立法体系完善 |
(二)优先股制度的完善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财务资助的定义、特征及类型 |
一、财务资助的定义 |
二、财务资助的特征 |
三、财务资助的类型 |
第二节 提供财务资助的诱因 |
一、股权收购中的特殊需要 |
二、推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三、债务重组的组成部分 |
四、股东和管理层其他动机 |
第三节 财务资助的禁止及豁免情形 |
一、禁止性财务资助的构成要件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第二章 禁止财务资助的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 |
第一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创设阶段 |
一、专家建言:英国格林尼委员会报告 |
二、初见雏形:英国1928 年、1929 年公司法 |
三、基本建立:英国1947 年、1948 年公司法 |
第二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传播移植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评估 |
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现代化阶段 |
一、英国公司法政策评估 |
二、欧盟公司法政策评估 |
三、英国及欧盟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的立法成果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 |
第四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 |
一、英国和欧盟的核心作用 |
二、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认识变迁 |
三、公司立法从“公众公司优先”转向“服务私人公司” |
四、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 |
第三章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概况 |
一、欧盟主要成员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中国香港 |
四、新加坡 |
五、新西兰 |
六、马来西亚 |
七、百慕大群岛 |
八、美国 |
第二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比较 |
一、适用对象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四、异议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权 |
五、非法财务资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严厉度及原因分析 |
一、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严厉度比较 |
二、域外禁令严厉度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学解释 |
第一节 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衍生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内涵 |
二、禁止财务资助与资本维持原则 |
三、资本维持原则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二节 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一、禁止财务资助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二、保护债权人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三、保护小股东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三节 遏制杠杆收购 |
一、杠杆收购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
二、禁止财务资助可以有效遏制杠杆收购 |
三、遏制杠杆收购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四节 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
第五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的契约属性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一、经济交易与科斯定理 |
二、公司本质假设:作为分析起点和支点 |
三、公司代理成本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第二节 财务资助中的三类代理成本及分析 |
一、财务资助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 |
二、财务资助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
三、财务资助中的第三类代理问题 |
四、代理成本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解释力 |
第三节 我国财务资助中代理成本分析 |
一、第一、二类代理成本问题 |
二、第三类代理成本问题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
一、财务资助概念及规则在我国的引入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相关立法梳理 |
三、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一、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制原则 |
二、鼓励对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
三、审慎对待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 |
四、合理选择附条件豁免模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加强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 |
二、新增禁止财务资助的无条件豁免 |
三、多重维度构建差异化的附条件豁免模式 |
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外部治理视角下的要约收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
1.3 研究意义与局限性 |
第二章 要约收购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要约收购分类及概念基础 |
2.1.1 要约收购 |
2.1.2 要约收购的分类 |
2.1.3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对比 |
2.2 要约收购理论分析 |
2.2.1 敌意收购公司治理的影响 |
2.2.2 反收购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2.2.3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要约收购制度的国际分析与比较 |
3.1 美国要约收购制度 |
3.1.1 要约收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2 要约收购制度的具体内容 |
3.1.3 反收购判例准则 |
3.2 英国要约收购制度 |
3.2.1 要约收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2 城市法典的具体内容 |
3.2.3 反收购监管规则 |
3.3 中国要约收购制度 |
3.3.1 要约收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
3.3.2 要约收购制度的具体内容 |
3.4 要约收购制度比较与分析 |
第四章 基于控制权争夺的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
4.1 爱建集团控制权争夺的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
4.1.1 背景介绍 |
4.1.2 要约收购程序分析 |
4.1.3 案例小结 |
4.2 ST生化控制权争夺的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
4.2.1 背景介绍 |
4.2.2 要约收购程序分析 |
4.2.3 案例小结 |
4.3 控制权争夺的要约收购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
4.3.1 要约收购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
4.3.2 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
第五章 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要约收购法律制度 |
5.1.1 强制要约触发义务 |
5.1.2 完善要约价格制定标准 |
5.1.3 完善要约条款变更的原则 |
5.1.4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
5.1.5 加强内幕交易的监管 |
5.1.6 引入余股处理制度 |
5.2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5.2.1 完善大股东信托责任 |
5.2.2 完善目标公司的董事义务 |
5.2.3 完善反收购行为的监管 |
5.2.4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
5.2.5 简化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
5.2.6 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相关概念之网 |
一、收购与反收购的概念界说 |
(一)收购的概念及分类 |
(二)反收购的概念及分类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概述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分类 |
(三)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价值功能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措施的商业实践 |
一、特点各异的五次并购浪潮 |
(一)以横向收购为代表的第一代浪潮 |
(二)以纵向收购为代表的第二代浪潮 |
(三)以混合收购为代表的第三代浪潮 |
(四)以敌意收购为代表的第四代收购浪潮 |
(五)以多元化跨境并购为代表的第五代收购浪潮 |
二、反收购浪潮的三代演进 |
(一)第一代反收购浪潮 |
(二)第二代反收购浪潮 |
(三)第三代反收购浪潮 |
三、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措施的商业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 |
第一节 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对控制股东的权利限制 |
(一)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压制 |
(二)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确立 |
(三)控制股东的表决权的限制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对少数股东权利的强化保护 |
(一)少数股东保护的必要性 |
(二)少数股东保护的制度设计 |
第二节 管理层利益的冲突与衡平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
(一)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
(二)商业判断规则概述 |
(三)商业判断规则在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的适用 |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视野下的董事信义义务 |
(一)董事信义义务概述 |
(二)董事在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信义义务内容的变迁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冲突与衡平 |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利益相关者 |
(一)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 |
(二)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必要性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
(一)雇员利益保护 |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绝对多数表决条款 |
一、绝对多数表决条款概述 |
(一)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概念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兴起 |
(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效能分析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司法实践 |
(一)域外司法实践 |
(二)本土司法实践 |
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实证考察 |
(一)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数据观察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本土问题 |
四、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增加特别决议事项的合法性 |
(二)提高绝对多数表决权标准的合法性 |
五、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规制路径 |
第二节 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 |
一、股东提案权制度概述 |
(一)股东提案权制度的概念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兴起 |
二、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的章程运行现状 |
(一)实体性审查标准的特别约定 |
(二)程序性审查标准的特别约定 |
三、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程序性审查标准的效力剖析 |
(二)实体性审查标准的效力剖析 |
四、限制股东提案权的规制路径 |
(一)实证分析中的边界 |
(二)理论研究中的边界 |
(三)规范意义上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权益披露规则条款 |
一、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实证考察 |
(一)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运行现状 |
(二)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运行特点 |
二、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规制现状 |
(一)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立法表达 |
(二)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司法实践 |
(三)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监管立场 |
三、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变更权益披露触发点条款的效力剖析 |
(二)设置违规增持处罚后果条款的效力剖析 |
四、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规制路径 |
(一)对权益披露触发点条款的法律规制 |
(二)对违规增持处罚后果条款的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 |
第一节 分类董事会条款 |
一、分类董事会的概述 |
(一)分类董事会的概念厘定 |
(二)分类董事会的产生背景 |
二、我国分类董事会的实证考察 |
(一)香港交易所中的分类董事会 |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的分类董事会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的分类董事会 |
三、分类董事会的特点与本土问题 |
(一)我国分类董事会的特点 |
(二)分类董事会的本土问题 |
四、本土分类董事会的合法性分析 |
(一)限制改选董事比例条款的效力剖析 |
(二)股东任意罢免董事的效力剖析 |
五、本土分类董事会的规制路径 |
(一)建立分级错配董事任期制度 |
(二)设置不得无故罢免董事规则 |
(三)完善多项配套制度 |
第二节 黄金降落伞条款 |
一、黄金降落伞概述 |
(一)黄金降落伞的概念厘定 |
(二)黄金降落伞的法律构造 |
二、黄金降落伞的制度功能 |
(一)黄金降落伞的正向功能 |
(二)黄金降落伞的负向功能 |
三、黄金降落伞的效力判断 |
(一)保持缄默的司法传统 |
(二)开宗明义的法律表达 |
(三)最优落实的薪酬实践 |
四、黄金降落伞的本土考察 |
(一)黄金降落伞的应用比例 |
(二)黄金降落伞的类型划分 |
(三)黄金降落伞的运行特点 |
五、黄金降落伞的本土问题及规制路径 |
(一)黄金降落伞的本土问题 |
(二)黄金降落伞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 |
一、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概述 |
(一)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定义 |
(二)董事法定任职资格的构成 |
二、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章程考察 |
(一)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运行现状 |
(二)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运行特点 |
三、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四、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中的差异化影响因素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影响 |
一、主要国家股权结构特点描述 |
(一)分散股权结构模式的特点 |
(二)集中股权结构模式的特点 |
二、规律剖析: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反收购间的角力 |
(一)公司代理问题因股权结构而不同 |
(二)敌意收购的偏好对象:分散型股权结构的公司 |
(三)分散型股权结构催生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 |
三、股权结构差异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法系差异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影响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则成文化 |
(一)美国市场中成熟的立法文本 |
(二)欧盟市场中各异的立法文本 |
(三)新兴控制权市场中继受的立法文本 |
(四)我国尚待完善的立法文本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判例法运用 |
三、法系融合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公司治理模式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影响 |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典范的美国 |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文本支撑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案例证成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影响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弱化样态的英国 |
(一)与美国截然不同的英国现实 |
(二)原因剖析:潜在的政治因素 |
三、股东会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之观察 |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影响 |
(二)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下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
本章小结 |
结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9)1920年代安徽学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趋势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思想革新与政治革新 |
第一节 革新求变:推翻倪氏军阀校长风潮 |
第二节 政治诉求:反第三届省议会贿选与教职员索薪运动 |
一、反第三届省议会贿选 |
二、教职员索薪运动 |
第二章 “趋新”势力分裂与地域之争 |
第一节 “趋新”势力分裂:芜湖二农风潮和省立五师风潮 |
一、学生与陈独秀等新文化运动领袖分裂 |
二、学生与孙养臞、余谊密等政界势力分裂 |
第二节 地缘之争:芜湖二女师风潮 |
一、二女师总务主任谢季翔被殴 |
二、法律判词 |
三、改造二女师之办法 |
第三节 学区成见:皖一师校长多次易人 |
第三章 政党势力介入 |
第一节 安徽大学的筹建 |
第二节 皖一女中风潮 |
一、安大学生夜闯一女中 |
二、蒋、刘之争 |
三、党派纷争 |
第四章 1920年代安徽学潮的思考 |
第一节 学生自治与校园风潮 |
第二节 政治形势与校园风潮 |
第三节 媒体与社会变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10)公司归入权问题研究 ——以公司法第148条的适用问题为核心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路径 |
二、公司归入权的概述 |
(一)公司归入权的含义及立法演进 |
1.公司归入权的含义 |
2.公司归入权的立法演进 |
(二)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分析 |
1.公司归入权的性质之学界观点 |
2.公司归入权的性质之本文观点 |
三、公司归入权行使主体及行使对象的分析 |
(一)公司归入权行使主体分析 |
(二)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分析 |
1.董事身份认定分析 |
2.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认定分析 |
3.监事成为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的可行性分析 |
四、公司归入权适用情形实证分析 |
(一)董事、高管与公司竞业之实务反思 |
1.董事、高管竞业行为的认定 |
2.离任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
3.董事、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的批准豁免 |
(二)董事、高管从事自我交易之实务反思 |
1.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自我交易的规制范围 |
2.董事、高管从事自我交易的批准豁免 |
(三)董事、高管篡夺公司机会之实务反思 |
1.竞业禁止义务与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关系 |
2.董事、高管篡夺公司机会的认定 |
五、公司归入权归入收益的计算 |
(一)收益的表现形式 |
(二)收益的计算 |
1.收益计算的具体方式 |
2.收益计算方式的类型总结 |
(三)收益的限制 |
1.收益限制的域外经验 |
2.我国实务中的收益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四、林少洲辞职内幕及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台湾人在十里洋场的反殖民之声(1895~1950)【解放战争时期·上】[J]. 蓝博洲. 台声, 2021(24)
- [2]激进董事与代理成本:当激进董事入主董事会将发生什么?[J]. 约翰·C.科菲,罗伯特·J.杰克逊,约书亚·R.米茨,罗伯特·E.毕肖普,林少伟,许瀛彪. 证券法苑, 2020(03)
- [3]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惩治贪腐探析——以黄金提价舞弊案为中心[J]. 辜雅. 民国档案, 2020(02)
- [4]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陈林. 郑州大学, 2020(02)
- [5]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D]. 卫恒志. 吉林大学, 2019(02)
- [6]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D]. 王几高.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7]外部治理视角下的要约收购研究[D]. 孙媛. 厦门大学, 2018(07)
- [8]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曹清清. 吉林大学, 2018(12)
- [9]1920年代安徽学潮研究[D]. 吕漫. 安徽财经大学, 2018(05)
- [10]公司归入权问题研究 ——以公司法第148条的适用问题为核心展开[D]. 黄倩倩.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