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编纂六大热点(论文文献综述)
任杰[1](2021)在《中国民法典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廖恩华[2](2021)在《从法到法典的立法技艺 ——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的里程碑,它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经历时间最长、规模最大、条文数最多、并且与大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的法律。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合同编及侵权责任编对于债法体系的替代等立法设计成为了我国法典化的亮点。本文从民法典的法理基础出发,第一部分简述了民法典的概念及意义、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条件以及世界民法典编纂的三种模式(罗马式、潘德克顿式、折中式),从而使读者对民法典编纂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知。之后第二部分笔者以清朝、民国、新中国成立后三个时间点来梳理我国民法典的历史沿革,来明晰我国民法学者在我国近现代史上为民法典的编纂作出的突出贡献。到第三部分笔者再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通过对我国民法典及各民事单行法的编纂进行梳理、对比,着重介绍我国民法典中的改动条文及条款,其后对我国民法典法典化道路进行多角度分析,兼论我国民法从法到法典阶段的变与不变。最后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民法典分别进行稳定性、创新性、局限性层面的几个维度评价。稳定性方面主要从条文、条款的内容及逻辑出发;创新性方面主要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以及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的体系出发;局限性方面主要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造成的问题与不足以及债法总则的缺失出发。最后以此来探讨相应的立法技术问题,继而对其它部门法的法典化问题提供参考、启示。
王青,罗俊[3](2020)在《活用时政热点助力高三复习备考的策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文中指出时政热点用得恰当,可以成为承载学科内容、涵养学科素养的载体。下面笔者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谈谈用时政热点推进一轮复习的策略。一、精准性选择时政热点纷繁复杂,要选出有代表性、有训练价值的热点,就需要深入研究高考试题,把握高考试题在时政热点选用上的偏好、趋势,以此作为选择时政热点话题的依据。下表为近三年高考全国卷部分非选择题选用的时政材料。
张广杰[4](2020)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文中认为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在国际私法国别研究方面涌现出一大批成果。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前辈学者提出,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方面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有所借鉴。之后,国内出现了一批国别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比利时、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和评述。这些成果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笔者发现这些成果大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少有亚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日之间既是近邻,又是贸易伙伴,我们在经济、科技、教育、学术和文化领域都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中日两国民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双方的民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为此,了解、熟悉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知道日本擅长吸收他国长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指导下,在法律领域全面继受了德国法、法国法和意大利法。二战后日本在宪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又继受了美国法。近代以来,日本法大量继受了欧美各国的法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1日本国际私法立法所走过的路可以印证日本法的这种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正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意义。国别研究易陷入翻译和介绍之嫌,之前的研究大受欢迎是因为我们亟需了解域外法,从无到有地构建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2010年我国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后,国别研究不再是热门选题。但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看,国别研究依然有其理论价值,尤其是比较的视角和方法论的运用。本文选择《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其一,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日本古代曾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近代又全面继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日本法在结构上或形式上完全切断了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联系,这种“切断”是如何形成的?日本国际私法在继受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时如何做到移植与本土相结合;其二,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较早,在历次修订中日本国际私法理论与学说的大讨论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理论先行与实践检验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具有的开放理念,并把这些理论细化到条文的修订上;其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处在立法模式选择、现行法条修订的讨论中。2019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上提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将出现重大调整,国际私法的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予以积极的回应。……国际私法学界应提前做好基础研究工作,提出兼具科学性与现代化的法典建议稿。”我国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抒己见,有时又互不干涉,缺少法理上的论证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日本的修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鉴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研究视角不同于以往的国别研究,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第一,把学说思想与法律修订融为一体,探究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元素。日本自古以来擅长吸收他国长处,尤其在法律领域,从学习中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到德国法,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文化,这些域外法的学习和借鉴都体现在每次法条修订上。本文第一章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基本面相和发展脉络,为以后各章的叙述作了铺垫,也为法律修订奠定了法理上的依据。系统梳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我们研究纸上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1858年日本与欧美五国签订通商条约后,迫切需要制定与欧美国家匹配的法律制度,开始研究万国公法和国际私法。《法例》的制定与日本历史上的“民法典论争”有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博瓦索纳德、橞积陈重、福原镣二郎、平冈定太郎等法学家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来探究日本国际私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本文展开研究的创新基础。第二,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贯穿于论文主线,从外观上的形,到内容上的意,深入分析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过程。通常论文中的“比较”,往往是专辟一章,或者是纵向看沿革,或者是横向看域外,与其他章节其他内容的融合度较差,呈水油隔离;本文的“比较”,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力求真正“比”出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本文的比较立足于纵向沿革的历史背景,横向法条新旧对比,细化从形到意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第三,把日本法的修法经验提升到立法理念、法律思维和立法技巧层面,挑选了从《法例》到《通则法》中变化比较大的修订内容,归纳、提炼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经验,即渐进式修法,法理上论证、比较法视野、移植与本土结合等成功经验,并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计17万字。论文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研究日本的国际私法。以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叙述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勾勒出法律移植与本土结合的过程;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日本国际私法从《法例》到《通则法》的修订过程,无论从语言表述上还是具体规则的变化,都可以看出日本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国情的融合,在立法理念上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一章从历史维度切入,全面、细致考察了日本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立法的贡献。日本明治民法主要模仿德国民法典,当时日本法律体制正从法国法转向德国法,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正是产生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的一些理论都有明显的德国法思想。本章通过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完善阶段的分析,大致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由《法例》到《通则法》的演变过程,展示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轨迹。法律的修订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二、三、四、五各章分别从变化比较大的领域来讨论日本国际私法的修订背景、理论讨论和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讨论自然人民事能力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变化,梳理出《法例》中自然人能力相关规定的不足与缺憾,比较和分析了《通则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弱者原则),《通则法》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将交易保护条款的冲突规范双边化,这样更能体现内外国法律平等适用,更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第二,《通则法》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原因与效力分开,均适用日本法。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国交易,进而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第三,在失踪宣告法律适用方面,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分开,这一修订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四,在监护制度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为了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保护被监护人居所地的社会利益,除了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之外,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日本法,即“法院地法”。此外,这部分内容也考虑到监护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最新发展,法律条文的规定力求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第三章对“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分析,指出《通则法》在“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既保留了《法例》的一些传统规则,体现了日本的国情,同时又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则法》没有一味考虑当事人意思来确定准据法,增加了客观连结点,采用特征性给付理论推定最密切联系点。如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推定不动产所在地法为与该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强调了法律行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兼顾到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第二,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再囿于行为方式适用属地法原则。如法律行为方式与两个国家有联系时,符合其中一国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规定,这也符合“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第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通则法》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设置了强制性规定,还增加设置了各种保护弱者方面的规定。这些条款的修订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日本《通则法》在债权立法现代化方面的改革,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表面上看,这次《通则法》的制定在侵权方面做了很多修订。数量上,比《法例》多了6条规定;内容上,由单一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改为以适用结果发生地法律为原则、适用加害行为地法为例外,增加了两类特殊案件,即产品责任和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连结点的软化以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侵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这使日本国际私法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总结了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总体变化,通过比较《法例》与修订后的《通则法》,从相关案例中分析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方面兼顾国情与世情,突出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婚姻方面,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即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这是因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双方当事人本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以及政策选择等。与之相反,考虑到婚姻方式不涉及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法律条款的设计尽可能使婚姻成立,所以在形式要件(即婚姻方式)方面,《通则法》规定了选择性连结点。其次,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中尊重两性平等原则。特别在夫妻财产制、离婚和亲子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采用了阶梯式连结点,充分体现了两性平等理念。最后,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虽说学界提出很多不同观点,审议会上也进行了详细讨论,但《通则法》仍然维持了《法例》的相关规定,加上日本未批准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这些都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一味地移植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是从本国国情、社会文化背景出发,谨慎地、适度地修改法律,甚至可以说有点保守。但在遗嘱方式的有效性方面,日本将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并入国内立法《遗嘱处分方式的准据法》,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在修法过程中既考虑到国际接轨因素,也注重本国国情。有选择地继受西方的立法经验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成熟的印证。第六章的重点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历史维度和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笔者试图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一些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正在热议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法律适用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关系,即趋同论与特色论、国际化与本土化、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灵活性与稳定性等相互关系;理顺这些关系要落实在具体条文的修订上,如应该在立法上抛弃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的本国法主义,将“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标准;进一步厘清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细化直接适用的领域,并为域外强制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留下空间;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限缩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上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法官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本国法的可能性。由《法例》到《通则法》,无论是法律名称、法律体例、语言表述,还是立法内容,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进程。1《通则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为了其灵活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更好的平衡,从而放弃了僵化的客观连结点“行为地”,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理论。而且又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符合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总趋势。第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规范中。第三,在侵权领域,优化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客观连结点,从而在价值取向方面,既追求保护受害人的客观效果,又考虑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四,实现了婚姻法、亲子法方面的两性平等,并将“阶梯式连结”(日语表达为“段阶的连结”)应用于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等领域,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2第五,实现准据法确定的简易化以及身份关系成立的简易化,对分割适用主义进行部分修改,采用了选择性连结点方法,不仅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成立,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第六,顺应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将经常居所地、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以及保护弱者原则等国际公约中的重要概念与内容引入《通则法》。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推进,选择适合国情的立法完善方式,充分体现了其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化。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漫长的修法过程,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在日臻完善,走向成熟。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提供很好的样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陈炎[5](2020)在《中国“历史法学”研究的理论图景》文中提出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与环境因素的影响,中国法律体系下的法学研究模式深受西方法学影响,法律移植蔚然成风。为了应对此移植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中国法学界在制度建构以及在学术研究上出现了不同的应激反应,表现出不同程度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回归以及历史意识的觉醒。为了顺应目前中国现代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一种具有充分历史意识的历史法学研究在中国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以引领法律的现代化改革。从最初对源自西方的历史法学进行知识平移与方法论借鉴,到展开自主性的理论建构,对历史法学的研究逐渐走向了一个中国历史法学的自觉建构。本文主要从中国“历史法学”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关照入手,试图在历史的视野中挖掘出可以审视和检阅中国法制/法治发展自我合理化进程的正当性来源,探究当代中国人生活秩序的意义之维,提炼出邦国法律之治的历史理性,以回应中国语境下法学理论的主体性建构。当然,中国历史法学的发展只是中国法学建构的第一步,渐成汉语法学或许才是其最终目的地。
胡泽邦[6](2020)在《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个自近代以来深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的国家,加之中华法系自《秦律》到《大清律》以来的法律渊源沿袭传承,中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均习惯于系统化地开展法治思考与实践。不管是中国台湾地区继承自原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还是中国大陆地区正在传统法律部门领域所轰轰烈烈推进的,以民法为代表的法典编纂运动,都是最好例证。在此法治氛围的熏陶下,中国经济法也与其左邻右舍的行政法、商法一道,学步于民法的法典化之路,尝试从法典化的第一步——法律通则的制定入手,探索自己的体系化之路。但是,即使经济法的体系化是中国经济法治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经济法的体系化是否就必然引致一条传统法律部门的法典化路径?经济法的全新法治属性和中国法治的独特话语体系,甚至欧陆法典化运动自身演进中凸显以及在其他异质文明移植中引发的问题等,对中国经济立法体系化的理念、路径所能产生的影响,就既构成了本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经济法体系化道路上需要首先迈过的路障。基于价值理念、制度机制和文本逻辑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与体系化路径之间关系的考察,本文认为:法典编纂模式并不是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选择,我们可以考察、总结和尝试世界法律体系化的优秀经验,多维度、多层次地用一种更为开放的理念务实推进中国经济法的体系化进程。除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主体分成三部分:第一章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现状与困境。主要是从提出问题的角度,对中国经济法立法的成绩、体系化现状、经济法体系化思潮中法典化的呼声、中国学者在经济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努力及成就、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困境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与研究,着重提出了论文的核心命题,也即“经济法是否适合法典化”“法典化是否是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路径”的问题。第二章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特征的冲突。主要从分析问题的角度,回顾了法典法治理模式的前世今生,特别是法典法这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与缺陷,并从理念价值、制度机制、逻辑文本三个法治基本要素方面,对比分析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新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着力于论证这二者之间的不完全兼容与某些方面的冲突,以此来论证经济法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社会经济治理规范的体系化路径。基本结论是:法典法模式无法有效对接经济法治理效能的最大释放,法典编纂模式并非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更非最佳路径。第三章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和依据,主要聚焦大陆法系以《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体系化经验,介于判例法与成文法之间的美国法律重述制度的法律体系化启示,以及中国古代法典法与判例法和谐共生的形态,重点讨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及依据。
陈玺,谢阳[7](2019)在《近年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与难点——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中法学重点项目为中心》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社会的深层次治理离不开法治建设保驾护航,法治建设亦亟须法治理论的支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以其设立时间最早、立项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成为把握学科发展脉络、获悉前沿法治问题的重要平台,通过对该项目类别进行综合分析来展现当下法学研究的发展状况,为法学研究的发展指明方向,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聂婷婷,张亦驰[8](2019)在《民法典趋势下知识产权体系定位探究》文中指出当今各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为3种:一是知识产权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二是知识产权完全融入民法典之中;三是知识产权实行部分融入民法典中+单行法形式。而根据我国民法典体系和知识产权特性与未来发展来看,第三种编纂模式最具规范性与全面性,既能完善民法典体系,又能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建设。
董凡[9](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章志远[10](2019)在《法律编纂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内部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法律文件的活动。其又称"法典编纂",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编纂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编纂。《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编纂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作为规范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基本法,对于法律编纂这类创制性立法活动的"遗漏"直接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编纂主体不明、权限不清、标准不一,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便于行政机关执法和公民守法,对同属于一个部门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编纂也应成为地方立法的重点任务之一。例如,上海市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成效一直处于全国前列。若能对上述两部门的法规、规章开展编纂工作,制定出《上海市交通法典》和《上海市治安法典》,既可以减少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使其条理化和系统化,又可以为其它省市所借鉴参考,此乃法律编纂制度的重要目的。
二、民法典编纂六大热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法典编纂六大热点(论文提纲范文)
(2)从法到法典的立法技艺 ——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法典编纂的法理基础 |
(一)民法典编纂的概念 |
(二)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
1.有利于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
2.有利于私法体系化的完善 |
3.有利于保障法官依法裁判 |
(三)民法典编纂的条件 |
(四)民法典编纂的模式 |
1.罗马式 |
2.潘德克顿式 |
3.折中式 |
二、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沿革 |
(一)清朝时期 |
(二)民国时期 |
(三)新中国成立后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典化道路的必要性 |
三、从法到法典的变与不变 |
(一)从《民法通则》到总则编 |
1.立法体例的沿袭 |
2.制度的创新 |
(二)从《物权法》到物权编 |
1.对《物权法》的继受 |
2.物权编的创新 |
(三)从《合同法》到合同编 |
1.对《合同法》的继受 |
2.对《合同法》的调整 |
(四)从人格权的设立到人格权编 |
1.人格权编的继受 |
2.人格权编的突破 |
(五)从《婚姻法》到婚姻家庭编 |
1.立法风格的继受 |
2.对于婚姻制度的改进 |
(六)从《继承法》到继承编 |
1.保留继承顺位 |
2.继承编的改良 |
(七)从《侵权责任法》到侵权责任编 |
1.侵权责任编的稳定 |
2.侵权责任编的进步 |
四、对民法典的评价与启示 |
(一)稳定性 |
(二)创新性 |
1.人格权独立成编 |
2.替代债法体系创新 |
3.侵权责任编的新设 |
(三)局限性 |
1.人格权编方面 |
2.物权编方面 |
3.债法总则的缺失 |
(四)启示 |
1.税法方面 |
2.行政法方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活用时政热点助力高三复习备考的策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精准性选择 |
二、结构性解读 |
三、议题式探究 |
四、题组式检测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
一、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 |
二、国际私法研究的发展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演进 |
一、《法例》施行前 |
二、《法例》正式施行 |
三、由《法例》到《通则法》走向成熟的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
二、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宣告失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宣告失踪的管辖权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争议 |
一、《法例》中监护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
二、《通则法》中监护制度的第二次修订 |
三、世界各国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的法律适用 |
一、日本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二、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四、准据法的事后变更 |
第二节 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准据法 |
二、不同法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地 |
三、物权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定之债立法的现代化体现 |
一、《法例》中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通则法》关于法定之债法律适用的改革 |
第二节 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
一、原则性规则 |
二、例外条款 |
三、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规定的精细化 |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
三、引进灵活的例外条款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
四、双重可诉原则的保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
二、婚姻效力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涉外亲子关系与一般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
二、其他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国际化 |
一、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二、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 |
一、理论先导,实践检验 |
二、立足国情、继承传统 |
第三节 《通则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本国国情——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二、追求正义结果——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
三、注重灵活有度——限制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历史法学”研究的理论图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中国历史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
一、法律移植背景下法学研究的批判性反思 |
二、历史意识的觉醒 |
第二章 中国“历史法学”研究的起源与发展 |
一、“历史法学”研究的引介 |
二、“历史法学”的研究进展 |
三、“历史法学”研究的问题域 |
第三章 中国“历史法学”的理论建构 |
一、中国“历史法学”的三重理论取向 |
二、中国“历史法学”的理论议题 |
三、中国“历史法学”理论议题之不足 |
第四章 中国“历史法学”的制度关照 |
一、公法制度 |
二、民法典 |
三、家庭法 |
第五章 中国“历史法学”向何处去 |
一、中国“历史法学”不是什么 |
二、从历史法学到汉语法学 |
三、未尽的话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 |
一、中国经济立法:从空白到繁盛 |
二、中国经济立法:从零散到系统 |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与理论困境 |
一、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困境 |
二、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理论困境 |
第二章 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第一节 法典治理模式的历史形态及功绩 |
一、大陆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
二、英美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
三、传统中华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
第二节 法典法模式的理念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一、法典法模式的理念 |
二、经济法的现代理念与法典法理念相抵触 |
第三节 法典法模式的机制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一、法典法模式的机制 |
二、经济法治的动态运行与法典法模式的冲突 |
第四节 法典法模式的逻辑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一、法典法模式的逻辑 |
二、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与法典法模式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依据:基于中外经验的思考 |
第一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选择依据:德国经济基本法的经验 |
一、“不完全总则”性质的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
二、德国经济基本法的立法技术选择 |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选择依据:美国法律重述制度的启发 |
一、法律重述——法律规则的提炼与应用 |
二、超越“编年体”法律工具书 |
第三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兼做结论 |
一、中华法制史的视角:法典法与判例和谐共生 |
二、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具体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法典趋势下知识产权体系定位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民法典编纂趋势与当代知识产权立法背景 |
1.1 民法典编纂趋势 |
1.2 知识产权入典背景与存在的问题 |
2 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编纂形式 |
2.1 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与民法体系的融合 |
2.2 大陆法系知识产权与民法体系的融合 |
3 知识产权如何入民法典的几种观点与理由 |
3.1 知识产权完全独立于民法典 |
3.2 知识产权完全融入民法典 |
3.3 知识产权部分融入民法典+单行法模式 |
4 知识产权如何入典现实问题的几点思考 |
5 结语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民法典编纂六大热点(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法典价值研究[D]. 任杰. 辽宁大学, 2021
- [2]从法到法典的立法技艺 ——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D]. 廖恩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活用时政热点助力高三复习备考的策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J]. 王青,罗俊. 教学考试, 2020(43)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D]. 张广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中国“历史法学”研究的理论图景[D]. 陈炎. 南京大学, 2020(04)
- [6]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D]. 胡泽邦. 兰州大学, 2020(01)
- [7]近年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与难点——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中法学重点项目为中心[J]. 陈玺,谢阳. 法学教育研究, 2019(03)
- [8]民法典趋势下知识产权体系定位探究[J]. 聂婷婷,张亦驰. 轻纺工业与技术, 2019(07)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法律编纂制度研究[A]. 章志远. 2019年政府法制研究(上), 2019(总第317-3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