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法读书报告

民法典担保法读书报告

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1. 答: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高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唯烂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这些戚山销合同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也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但鉴于其和违约责任联系更密切,本解释未对其作出规定,留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处理。有关行业协会建议本解释对典当中的“死当”“绝当”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还不成熟,故本解释亦未对典当作相应的规定。
问:民法典担保法解释
  1. 答:法律主观:
    担保人 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指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为 债务 担保的,要依据担保类型确定责任,如果是 抵押担保 的,以 抵押 物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按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其责任要看担保的种类来进行界定。同一债务的保 证人 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既存在各保证人与 债权人 、 债务人 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方构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保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乱贺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迟民法典颂陪李》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1. 答: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姿春型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森余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迹猜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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