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宪审查热的冷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傅丹丹[1](2020)在《修宪背景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文中提出
张晋邦[2](2019)在《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规范内涵、宪制机理与调整方向——兼论检察院组织法原第5条的修改》文中研究表明七九检察院组织法与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均采取列举式立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规定,历来聚讼纷纭,宜从规范内涵、宪制机理和法律调整三方面对这种列举加以重新解释和塑造。根据体系解释,七九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是对七八宪法有关一般法律监督权规定的强调和探索,七九及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以双重规范结构对其第1条所明确的一般法律监督权进行了体系化落实,八二宪制则整体承继并发展了七八宪制下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我国人大架构下的控权需要决定了一般法律监督权的普遍监督品格,宪法的立法性适用体制蕴含了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实施功能。修订检察院组织法的职权列举条款,应尊重组织法的统合指导作用、实现诉权监督引领下具体监督职权的体系化重构,根据监督型宪法控权原理、配置对国家监察委履职的衔接和监督条款,参考合宪性解释理论、写入法律监督的宪法要求条款等,以促进检察监督职能优化、配合国家宪制调整,并合理彰显法律监督的宪法价值。
何新梦[3](2018)在《论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为了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以及未来的发展,我国也应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于违宪审查制度加以重视。以中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建设状况,并结合实践给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文章主要框架如下:首先解释了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以及违宪审查主体的相关概念;其次在第二章中先解决了后文论证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通过对我国目前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证,确定了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体制包含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二是通过对于学界中关于目前我国违宪审查主体是否确定的分析,确立了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然后从现行立法规定中以及实践中两方面进行分析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的现状,提出目前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对域外违宪审查主体制度进行考察,包括以美国为例的普通法国家的法院、以德国为例的宪法法院、以法国为例的宪法委员会、以伊朗为例的宪法监护委员会,并且分析它们各自的地位、职能等,以期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提供参考;第四章内容则是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设想——设立宪法委员会,具体分析其地位以及职能的划分。最后总结不足之处以及应当改进的方向。
邓晟斐[4](2018)在《个人所得税的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公民生存权、财产权、平等权的重要工具,是我国《宪法》确保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只能来自于公民的同意,并只能用于保障公民的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集中在经济学与经济法领域,而从宪法及宪政层面的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本质上是将公民私人财产转变为国家财产的过程,具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风险,涉及公民生存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多个方面,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得到落实,还必须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运用宪法上的原则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规制。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政府无权征税,公民也无纳税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应当严格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政府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肆意干涉,且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在税法层面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从量能课税原则的角度看,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与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国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确定其应纳税额。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存在立法权划分混乱、征收模式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以及征管效率较低三个方面的问题。从不同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具体制度中可以发现,不论是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新加坡的家庭课税制度、英国的税收征管制度还是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其对于我国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借鉴这些经验,可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制度,构建更为符合宪法与宪政精神的个人所得税课征体系,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的对策主要有三个:规范个人所得税立法权;优化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丘川颖[5](2018)在《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研究》文中认为从宪法文本的立法体例和表述方式来分析,人权条款应当包括广义和狭义的内涵:从广义的宪法规范角度,宪法文本载明的宪法条款与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核心内容(即公权力和人权)相对应,大致可分为人权条款与公权力条款两大部分;从狭义的宪法规范角度,人权条款则专指宪法第33条第三款。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之旨趣不囿于一国总章程的格局,从人权条款既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又是一款概括性宪法规则的立法构思来看,人权条款的适时加入目标指向宪法适用,即把概括性的、原则性的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体制之内通过立法、行政、宪法监督路径构想得以适用,这也是其研究价值所在。围绕人权条款适用的主题可以从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人权条款和人权条款适用的内涵导入分析。基于既是宪法原则又是概括性宪法规范的人权条款之内涵,导引出人权条款适用之涵义与其运行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阐明人权条款适用关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逐段解决人权条款适用问题之前,界分其涉及的核心概念,比如人权与宪法权利、公民权利、基本权利的关系是通往成功适用之门的重大宪法学问题。经过分析证成,人权覆盖了宪法权利、公民权利、基本权利的内涵外延;人权是宪法权利、公民权利、基本权利的价值与依归;人权是宪法权利、公民权利、基本权利的研究基础和发展全景。人权作为其他三种权利发展的参照系,指引着它们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不断地从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宪法关系视角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三部分,梳理中国语境之下人权条款适用之逻辑理路。每一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其独特的语境,中国也不例外。宪法人权条款适用在我国宪制之下的发生、生长使得其既有宪法原则的特质又兼具宪法规范的内涵,从人权条款适用的角度考量,其适用要体现中国语境下人权条款适用隐含在语义、结构以及规范三种层面的应然逻辑,尤其要构建能消解人权条款适用隐含的人权与公权力悖论的解题路径。第四部分,阐述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的研究现状与既存问题。经过梳理人权条款适用在主体和适用路径的研究现状,人权条款适用的确存在立法适用、行政适用、宪法监督适用诸多实际问题。第五部分,域外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之经验与启示。经过客观分析和评述域外国家经由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的三种模式之可取经验,获得如下启示:一是客观看待域外经验,坚持中国特色的人权条款适用道路;二是构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以推进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三是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应当尊重宪法文本。第六部分,人权条款适用的路径构想。我国人权条款的适用面临诸多现实障碍,其中尤其关键的问题是缺乏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制度推进人权条款适用。为此针对人权条款既存问题并借鉴域外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的有益经验,人权条款适用的路径构思应当坚持在中国宪法体制之下,坚持优先考虑我国宪法秩序统一和国家公权力结构稳定的格局下,通过立法、行政、宪法监督三种适用路径探求解题构想。
安瑜娜[6](2018)在《论韩国总统弹劾制度》文中认为韩国总统弹劾制度是韩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会对总统在执行职务时,若违反宪法或法律,国会可以根据宪法和国会法的规定投票弹劾议案,国会通过议案则将弹劾议案交给宪法法院审判的制度。它是韩国分权制衡原则和自由民主主义的一种体现,对韩国民主政治制度和国家运行有着很深刻的意义。迄今为止,韩国总共启动了两次总统弹劾程序,2004年“卢武铉总统弹劾案”被韩国宪法法院驳回,而2017年朴槿惠总统却成为韩国宪政史上首位被弹劾下台的总统。韩国作为我国的邻国,分析韩国总统弹劾制度,可以加深我国对韩国宪政制度的进一步的了解,也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周边政局。对于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研究,国内学术界论文不是很多,专门研究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着作也是非常稀少。本文通过对韩国卢武铉总统和朴槿惠总统的弹劾案的分析比较研究,深入地研究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演变发展过程,探讨韩国民主宪政发展趋势。韩国宪政制度历经曲折发展,从权威专制主义走到今日的民主主义,是各种政治力量不断地对比、博弈、抗争、妥协的结果。总统弹劾事件是韩国各种政治力量间的矛盾集中爆发的一个体现,也是对韩国宪政制度的一种考验。近年来联合国对朝鲜的制裁力度加大,东北亚局势也更加错综复杂,加深对韩国政局的了解,有助于我国进一步了解周边政局,有助于实现东北亚局势的和平与稳定。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主要阐述韩国总统制的概况。韩国总统制的发展历程及特点、韩国总统弹劾制的发展变迁、韩国总统弹劾制的宪政基础、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主要对韩国历史上两次弹劾案进行了分析。对卢武铉弹劾案和朴槿惠弹劾案,分别从弹劾的理由及经过、宪法法院结论、裁判依据及民众支持度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四章对韩国历史上两次弹劾案例进行了比较,并对韩国总统弹劾制度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评价和论述。
吴健雄[7](2018)在《宪法视域下的死刑核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作为古老的刑罚,在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死刑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种文化,涉及国家政治、历史、经济、社会生活甚至哲学等各个层面。现代人权理念的普及要求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严重侵犯生命权等暴力行为上,逐步压缩死刑适用空间,亦即从宪法角度讨论死刑制度的正当性,理清死刑和生命权、人格尊严等关系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公法的目标是通过对公权力行使设定范围和界限从而对公民基本权利提供更加充分和完善的保障,这是法治发展的要求也是终极目标。相比较其他国家,我国刑事立法死刑罪名仍然过多,司法实践中若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适用,轻忽人权,死刑案件的质量以及刑罚的公平公正性必定遭到质疑甚至批判,在宪法已经确立人权理念的当今,对死刑进行宪法分析是刻不容缓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将为宪法实施和监督、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提供良好的契机和平台,为宪法对立法、司法实践产生影响提供现实可能性。死刑核准程序作为中国独有的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司法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立意从宪法视角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第一章导论。该部分主要围绕选题缘由,文献综述展开。死刑核准程序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辩护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行使,核准程序的非诉讼化等问题,宪法文本中其实有原则性、抽象性的规范,通过解释和体系化平等权,辩护权以及审级制度,为死刑核准程序问题的解决提供根本法层面的规范指引。文献综述通过梳理国内国外对死刑及死刑程序的救济措施从而为全面认识死刑问题提供研究基础。第二章死刑核准的本质和渊源。死刑核准程序作为保障死刑案件审理质量的特殊程序,在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现程序公正和统一死刑裁判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死刑核准作为一个本土法律制度,因而回顾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及复奏制度是必要的,古代死刑复核及复奏制度投射出的生命考虑和人文情怀和现代意义上的人权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新中国死刑核准权下放回归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可能破坏法治体系的统一和完整。通过回顾这一历程,为今天从宪法角度分析死刑问题提供经验和教训。第三章死刑核准存在问题的宪法分析。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对死刑核准程序中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辩护权保障不充分以及核准程序非诉讼化等问题,通过回归宪法文本,从宪法视角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推演出平等权、辩护权和正当程序权的规范系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高法效力层面的根本指引。第四章宪法对死刑核准的可能影响。借用“两种意义上的宪法案件”思路,本文提出在中国未来政治架构模式下,宪法对死刑问题的回应必须从两个层面寻求路径,一是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对于相关立法的合宪性展开审查,二是司法层面的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层面展开。
吴雨珊[8](2018)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赋予检察机关合宪性审查权的构想》文中研究表明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宪法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要素。然而在当下,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面临着很大的困境,导致合宪性审查的重要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享有合宪性审查权的理解可以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五条合理推出。从制度设计上考量,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符合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安排。同时,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这可以从中外各国对“检察”一词的分析与理解中得出结论,可以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权力监督思想中得到启示,也可以从检察机关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得到印证。赋予检察机关合宪性审查权,首先要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前提,包括明确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取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其次要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进行规范,其中内容规范包括可以审查的行为和不能审查的行为,程序规范包括法定审查和受理审查两个方面,法定审查包括提交草案和审查两个环节,受理审查包括规范启动程序、规范审议程序、规范结果程序三个环节;最后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证权力的行使。
李来宁[9](2016)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文中认为人类政治发展的共同经验,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亦权力的制约。而违宪审查正是实现了这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作为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的有效实施,使一切违宪行为及时得到审查,处理和裁决。自上世纪80年代新中国宪法得到恢复和发展,我国法治化进程同时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步,但由于中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这一制度基本上处于“失效”状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本文从违宪和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出发,通过研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剖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国内学者的观点以及国外立法中违宪审查制度的精华之处,指出我国违宪审查的缺陷。本文的重点,对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不仅包括宪政理念和立法的完善,关键是对于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一方面不能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另一方面又要以发展的观点来设计,从而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给出建议,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寻找新的突破点。
范美华[10](2016)在《论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随着21世纪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民主蓬勃发展的当今中国,我国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都共同聚焦一个问题,那就是公民权利。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无时无刻不影响着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就是这样成千上万的条文往往出现各式各样的冲突突,且这些冲突很难从根源上加以完全规避。恰恰这时候就需要一个制度实施来处理上述冲突,可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制度——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并没有得到它应有的重视且进一步落实和具体适用。从法治较为发达的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显然已经成为解决法律法规冲突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受到不少国家司法界和实践界关注和重视。也有人说这是尊重人权乃至实现国家民主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有很多对公民影响巨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不乏影响力超过法律的,但他们要不是缺乏制定程序,或者就是审查程序有瑕疵,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更好的发挥公民的法规审查建议权。如果这一制定能得以保障实施,那么它将对中国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着突出意义,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水平。本文将在我国宪法行政法学界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并且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文献阅读、案例分析等方法,以我国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发展过程作为着陆点,分析我国公民法规审查建议的状态。篇首,本文梳理了公民法规建议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必要性。然后,对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架构和途径进行了分析。再次,对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逐一的分析。最后,提出了推进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的几点对策建议。通过大量的研究分析,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让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以期对中国法治进程起到建设性作用,进一步完善其制度架构可以从以下儿方面入手:第一是扩大公民法规审查建议的范围;第二是建立回复机制;第三是将之发展为诉权;第四是建立专门委员会;第五是将其发展为请求权;第六是明确法规审查中的法律责任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从现实状况来看,法规备案审查也是现在和未来国务院的重点工作之一,这无疑对实践界或者理论界都具有前瞻性的重大意义。目前社会各界对公民参与立法有达成了一定程度共识,虽然公民参与的渠道还很有限,程度也不深,但是实际上我们对公民的法律监督研究相当欠缺,特别是目前对中国粗糙的立法情况来说,更是需要全体公民的广泛监督。否则,现实中相当多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更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长此以往,情况将会变得更加糟糕,甚至有可能对民主法治进程产生障碍。论文将系统地论述公民审查建议权如何落实,并提出系统的完善方法。以期使得这一困扰多时的问题可以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讨论,形成社会热点话题,促使相关法律的修改。
二、违宪审查热的冷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违宪审查热的冷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规范内涵、宪制机理与调整方向——兼论检察院组织法原第5条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规范内涵 |
(一) 有限法律监督论的滥觞所出 |
(二) 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规范内涵 |
1. 七九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是对七八宪法有关一般法律监督权规定的强调和探索 |
2. 七九及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具有双重规范结构, 不与第一条构成限缩关系 |
3. 八二宪制整体承继并发展了七八宪制下的一般法律监督权 |
二、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宪制机理 |
(一) 人大架构下的控权需要决定了一般法律监督权的普遍性 |
(二) 宪法适用体制决定了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宪法性 |
三、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调整方向 |
(一) 重构职权列举条款, 实现一般法律监督权体系优化 |
(二) 敷设国家监察委履职衔接条款, 实现一般法律监督权必要覆盖 |
(三) 增设法律监督的宪法要求条款, 实现一般法律监督权宪法效能 |
(3)论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违宪审查主体制度之概述 |
第一节 违宪审查 |
一、违宪审查相关用语 |
二、违宪审查的含义 |
第二节 违宪审查主体 |
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概念 |
二、违宪审查主体的性质和地位 |
第二章 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现状之分析 |
第一节 目前存在的两个争议 |
一、争议一:违宪审查制度是否存在 |
二、争议二:我国违宪审查主体是否确定 |
第二节 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分析 |
一、我国违宪审查主体的地位 |
二、我国违宪审查主体的职能履行 |
第三节 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违宪审查主体地位不明确 |
二、违宪审查主体职责划分不明确 |
第三章 违宪审查主体制度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普通法院之考察 |
一、普通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
二、普通法院模式特点 |
第二节 德国宪法法院考察 |
一、德国宪法法院的发展历程 |
二、德国宪法法院特点 |
第三节 法国宪法委员会考察 |
一、法国宪法委员会发展历程 |
二、法国宪法委员会特点 |
第四节 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考察 |
一、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发展历程 |
二、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特点 |
第五节 域外违宪审查主体制度之启示 |
一、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应立足实践 |
二、违宪审查主体制度需立法确立 |
三、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应立足保障人权 |
第四章 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加强宪政精神 |
一、发扬社会主义宪政精神 |
二、提高宪法权威 |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相统一 |
第二节 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违宪审查主体 |
一、确立依据 |
二、确立方式 |
第四节 设立宪法委员会 |
一、设立依据 |
二、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性质 |
三、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和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个人所得税的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2 个人所得税的合宪性控制概述 |
2.1 个人所得税之宪法阐释 |
2.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
2.1.2 个人所得税的立税权与监管权 |
2.2 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的概念 |
2.2.1 合宪性控制的内涵 |
2.2.2 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的价值 |
2.3 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的原则 |
2.3.1 税收法定原则 |
2.3.2 量能课税原则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的现状及不足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现状 |
3.1.1 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权归属 |
3.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 |
3.1.3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制度 |
3.1.4 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存在的不足 |
3.2.1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混乱 |
3.2.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
3.2.3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较低 |
4 不同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制度 |
4.1 法国税收立法权分配与违宪审查制度 |
4.1.1 法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启示 |
4.1.2 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启示 |
4.2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
4.2.1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
4.2.2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启示 |
4.3 新加坡“家庭课税制度” |
4.3.1 “家庭课税制度”的内容 |
4.3.2 新加坡“家庭课税制度”的启示 |
4.4 我国台湾地区综所得税制度 |
4.4.1 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税制度主要内容 |
4.4.2 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税制度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合宪性控制的对策 |
5.1 规范个人所得税立法权 |
5.1.1 税收立宪 |
5.1.2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
5.1.3 由全国人大集中行使税收立法权 |
5.2 优化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
5.2.1 推进综合所得税模式改革 |
5.2.2 实行家庭课税制度 |
5.2.3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
5.3 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
5.3.1 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水平 |
5.3.2 提高公民依宪纳税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国内外宪法人权条款相关理论研究进展 |
(一)国内人权条款的理论研究进展 |
(二)国外人权原则相关理论研究进展 |
三、研究意义、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权条款适用之学理分析 |
第一节 人权条款之内涵 |
一、宪法文本界域之人权条款内涵 |
二、作为宪法原则之人权条款涵义 |
三、作为宪法规范之人权条款涵义 |
第二节 人权条款适用之内涵 |
一、人权条款的适用与遵守之界分 |
二、人权条款适用的定义 |
第三节 人权条款适用之法理基础 |
一、人权条款适用之宪法规范直接适用理论 |
二、人权条款适用之双重性质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人权条款适用牵涉之权利关系梳理 |
第一节 人权之内涵 |
一、西域演进的人权概念 |
二、我国政治学界域的人权概念 |
三、宪法学范畴的人权概念 |
第二节 公民权利之内涵 |
一、公民权利的概念 |
二、公民权利的性质 |
三、公民权利的特征 |
第三节 宪法权利之内涵 |
一、宪法权利的概念言说 |
二、宪法权利主体之界定 |
三、宪法权利的内容 |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之内涵 |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质 |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
第五节 人权与公民权利、宪法权利、基本权利之关系界定 |
一、人权与公民权利、宪法权利、基本权利的关系概述 |
二、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三、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 |
四、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语境下人权条款适用之逻辑理路 |
第一节 中国语境下人权条款适用的演进逻辑 |
一、我国人权条款适用的发生逻辑 |
二、我国人权条款适用的生长逻辑 |
第二节 中国语境下人权条款适用的逻辑悖论 |
一、人权条款适用悖论之发生 |
二、人权条款适用悖论的逻辑关系解构 |
第三节 中国语境下人权条款适用的应然逻辑 |
一、人权条款适用应当在中国宪制下推进才能成功 |
二、人权条款适用应当遵守宪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 |
三、人权条款适用应当不包括司法适用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人权条款适用的研究现状与既存问题 |
第一节 关于人权条款适用之研究现状 |
一、关于人权条款适用主体的研究现状 |
二、关于人权条款适用路径的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人权条款适用之既存问题 |
一、人权条款的立法适用之既存问题 |
二、人权条款的行政适用之既存问题 |
三、人权条款的宪法监督适用之既存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之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我国人权条款适用借鉴域外经验的必要性 |
一、中外人权条款发生、生长逻辑具有密切联系是借鉴前提 |
二、中外关于人权条款表达形式、内涵之共识是借鉴的理论基础 |
三、中国人权条款适用面临的问题是借鉴的现实诉求 |
第二节 域外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的经验评析 |
一、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对于人权条款适用的关键作用 |
二、域外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的经验述评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人权条款适用的启示 |
一、客观看待域外经验,坚持中国特色的人权条款适用道路 |
二、构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以推进我国人权条款适用 |
三、宪法监督推进人权条款适用应当尊重宪法文本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人权条款适用之路径构想 |
第一节 人权条款立法适用之路径构想 |
一、人权条款立法适用的运行原理 |
二、人权条款立法适用的积极推动作用 |
三、人权条款立法适用路径的内容 |
第二节 人权条款行政适用之路径构想 |
一、人权条款行政适用之原理分析 |
二、行政适用路径构想——行政立法推进行政适用应当受人权条款的规制. |
三、行政适用路径构想——具体行政行为推进行政适用也应当契合人权条款的要求 |
第三节 人权条款宪法监督适用之路径构想 |
一、宪法监督适用路径应在中国语境下以文本为依据展开构想 |
二、宪法监督适用路径应当优先启动宪法解释机制 |
三、宪法监督适用路径应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论韩国总统弹劾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韩国总统弹劾制度概述 |
2.1 韩国总统制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
2.1.1 韩国总统制的发展历程 |
2.1.2 韩国总统制的特点 |
2.2 韩国总统弹劾制的发展变迁 |
2.2.1 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宪政基础 |
2.2.2 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发展历程 |
2.3 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主要内容 |
2.3.1 弹劾案的提议 |
2.3.2 弹劾案的追诉议决 |
2.3.3 弹劾审判 |
第三章 韩国总统弹劾案例分析 |
3.1 卢武铉弹劾案 |
3.1.1 弹劾理由及经过 |
3.1.2 宪法法院结论 |
3.1.3 裁判依据 |
3.1.4 民众支持度 |
3.2 朴槿惠弹劾案 |
3.2.1 弹劾理由及经过 |
3.2.2 宪法法院结论 |
3.2.3 裁判依据 |
3.2.4 民众支持度 |
第四章 对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分析及评价 |
4.1 卢武铉、朴槿惠总统弹劾案的比较分析 |
4.1.1 弹劾案由不同 |
4.1.2 裁判依据不同 |
4.1.3 民众支持度不同 |
4.2 对韩国总统弹劾制度的评价 |
4.2.1 牵制总统权力维护权力平衡 |
4.2.2 变成各党派和利益集团争权的工具 |
4.2.3 弹劾案更多地体现政治现状 |
4.2.4 存在司法政治化的倾向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7)宪法视域下的死刑核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死刑核准研究现状 |
(二)国外死刑核准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死刑核准的本质及其渊源 |
一、死刑核准的本质 |
(一)保障被告人生命权 |
(二)实现程序公正 |
(三)统一死刑裁判标准 |
二、死刑核准的渊源及发展 |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及复奏制度 |
(二)新中国死刑核准权下放与回归 |
第三章 死刑核准当前存在问题之宪法分析 |
一、裁判标准不统一 |
(一)平等权的自然法基础 |
(二)宪法中平等权利的规范建构 |
二、律师辩护率低 |
(一)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立法困境 |
(二)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司法障碍 |
(三)宪法130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解释 |
三、核准程序非诉讼化 |
(一)死刑核准程序性质定位 |
(二)对诉讼化改造观点的质疑 |
(三)构建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
第四章 宪法对死刑核准的可能影响 |
一、“两类宪法案件”辨析 |
二、死刑核准立法与司法的人权立场 |
三、死刑核准立法的合宪性审查 |
(一)影响因素 |
(二)路径选择的权衡 |
四、死刑核准司法的合宪性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赋予检察机关合宪性审查权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之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困境 |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困境及表现 |
第二节 摆脱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困境的各种探讨 |
一、由专门机构进行审查的模式 |
二、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査模式,由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合宪性审査权 |
三、建立宪法委员会和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模式 |
四、“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模式 |
五、小结及建议 |
第二章 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法律与制度依据 |
第一节 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宪法法律依据 |
第二节 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制度考量 |
一、区分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和最高立法权 |
二、区分全国人大的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
第三章 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
第一节 基于“检察”词义的理论分析 |
一、“检察”一词的域外释义 |
二、“检察”一词的中国语境 |
三、对中外“检察”一词分析与理解的小结 |
第二节 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分析 |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权力监督思想 |
二、列宁“一般监督权”的法律监督思想 |
第三节 基于检察制度在新中国产生与发展的实践分析 |
一、创建时期:借鉴列宁“一般监督权”的检察理论 |
二、波折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及其后果 |
三、恢复和发展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加强 |
四、历史启示: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 |
第四章 赋予检察机关合宪性审查权的具体构想 |
第一节 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前提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
二、取得全国人大的授权 |
第二节 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规范 |
一、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内容规范 |
二、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程序规范 |
第三节 检察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
一、授权先行先试 |
二、成立合宪性审查业务机构 |
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
第四节 赋予检察机关合宪性审查权的优点 |
一、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 |
二、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 |
三、有利于实现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 |
四、有利于降低改革的经济成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何为违宪审查制度 |
(一) 什么是“违宪” |
1. 国外法学家们对于“违宪”的定义研究 |
2. 我国学者关于“违宪”的观点 |
3. 笔者关于“违宪”的定义 |
(二)违宪审查制度 |
1. 什么是“违宪审查” |
2. 违宪审查的原则 |
3. 违宪审查制度的体制种类 |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 |
1. 近代宪法的产生期 |
2. 中国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期 |
3. 国民党和革命根据地时期 |
4. 新中国建立后的宪法产生与发展期 |
(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
1.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方面 |
2. 违宪审查的范围方面 |
3. 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 |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域外借鉴 |
(一)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
1. 美国违宪审查的模式 |
2.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
(二)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
1. 德国违宪审查的发展历程 |
2.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
3. 德国违宪审查的意义 |
(三)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 |
1.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 韩国的宪法法院制度 |
3.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或委员会 |
1. 违宪审查机构的组成与任期 |
2. 违宪审查机构职权范围 |
3. 违宪审查的程序及方式 |
4. 违宪审查的效力 |
5. 违宪审查的责任形式 |
6. 违宪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制度 |
(二) 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 |
1.“立法”方面的违宪审查范围 |
2.“行为”方面的违宪审查 |
3. 审查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
4.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
(三) 违宪审查的程序保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论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论文相关概念阐释 |
一、公民 |
二、法规 |
三、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规定 |
四、法规审查不同于违宪审查 |
第四节 论文的基本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论文基本结构 |
二、论文研究方法 |
三、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法律规定 |
一、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在《宪法》中的规定 |
二、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在《立法法》中的规定 |
三、《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比较 |
第二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特征 |
一、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主体 |
二、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对象和内容 |
三、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形式 |
四、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效果 |
第三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要求 |
一、案件性要求 |
二、穷尽法律救济的要求 |
第二章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现实状况和困境 |
第一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现实状况 |
一、法规审查备案室的设立 |
二、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现实规定 |
第二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现实困境 |
一、回复机制的缺失 |
二、审查标准的疑惑 |
三、审查建议并不必定启动法规审查程序 |
第三章 国外的相关制度和借鉴 |
第一节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法规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法规审查制度概述 |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概述 |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英国议会法规审查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
一、英国立法机关审查制度 |
二、对我国的借鉴 |
第四章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完善概论 |
第二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完善措施 |
一、扩大公民法规审查建议的范围 |
二、建立回复机制 |
三、将之发展为诉权 |
四、建立专门委员会 |
五、将其发展为请求权 |
六、明确法规审查中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意义和具体程序架构 |
第一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具体程序架构 |
一、公民法规审查建议的提出 |
二、登记和初步审查 |
三、专门委员会审查及法规制定机关答复 |
四、提请常委会审议及常委会会议决定 |
五、审查后告知和回复机制 |
结语 |
一、对本论文的总结 |
二、论文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违宪审查热的冷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修宪背景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D]. 傅丹丹.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2]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规范内涵、宪制机理与调整方向——兼论检察院组织法原第5条的修改[J]. 张晋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4)
- [3]论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D]. 何新梦. 华侨大学, 2018(12)
- [4]个人所得税的合宪性控制研究[D]. 邓晟斐.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8(12)
- [5]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研究[D]. 丘川颖.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6]论韩国总统弹劾制度[D]. 安瑜娜. 延边大学, 2018(12)
- [7]宪法视域下的死刑核准问题研究[D]. 吴健雄. 西北师范大学, 2018(06)
- [8]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赋予检察机关合宪性审查权的构想[D]. 吴雨珊. 福建师范大学, 2018(09)
- [9]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D]. 李来宁. 青岛大学, 2016(02)
- [10]论公民法规审查建议制度的完善[D]. 范美华.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