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Yao Lanqu[1](2021)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包含证券登记、托管、清算及交收的证券“交易后程序”(post-trade processing)因其重复性和乏味性而长时间内被金融业界赋予“管道系统”的称谓。而对于提供这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结算系统和数据交易库等,也因业务的高技术、强专业特性,一直隐藏于大幕之后不为公众所知。08年次贷危机成为证券交易后程序关注度的转折点,在雷曼兄弟破产引发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之际,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成功应对了重要金融机构破产、对手方接连违约、大面积市场恐慌和瞬时天量证券交易等一系列严峻考验。自此之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其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功能和风险弥消功能开始被市场参与者、市场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瞩目。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设立,推进规范化的证券交易后程序,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2年联合发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简称PFMI),出台24条指导性原则,成为各国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引。各国顺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规定,将其指导性原则逐步纳入各国现有法律体系,以求对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系统性规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现货市场交易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相较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证券市场提供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构建却刚刚开始。较晚的起步虽然带来了机构设置和实务操作上的“后发优势”,却也给制度的及时供给带来“后发劣势”。宏观层面,我国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立法设置零散滞后,相关法律制度普遍位阶较低,没有提纲挈领性的上位法,与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仅零散规定于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机构的内部规则。微观层面的问题更是不胜枚举: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地位尚无明确定位;机构内部规则的优先性和最终性未得到明确承认;证券登记环节间接持有模式下的“中介人风险”规避制度有所欠缺;证券托管环节各层次账户隔离未完全落实;证券结算环节质押物处置与传统“禁止流质”原则相冲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有序清算机制、央行紧急贷款救助机制和机构恢复处置机制仍告缺失;机构跨境互联时我国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尚无合适依据等等。在此时代背景下,本文顺应时代趋势,以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研究对象,以三个“环节”和两个“特别问题”为逻辑线索,按登记风险——托管风险——结算风险——系统性风险——跨境互联风险的顺序逐章展开,全方位分析了作为证券交易后程序提供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可能发生的环节性风险和全局性风险。每一章节都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各项原则为指引,以各国立法和实操经验为比照,结合我国现有情况及法律制度供给,为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首先聚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是全文的基础,核心在于厘清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外延、阐明研究所基于的的基础性理论和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目标。这一部分界定和厘清的关键性概念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后程序、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和交易后程序风险。在证券“交易后程序”概念中,明确了此概念包含从证券交易确认到证券交收的全过程,覆盖交易确认、证券登记、证券托管、证券清算和证券交收五个环节。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概念中,明确了其定义由目前该领域国际层面权威标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确定,为固定表达方式,不可拆分亦不可独立,各国大多采用“系统重要性三要素”标准或“实务操作四特性“标准作为其核心认定标准(前者评估相关机构的规模、可替代性和关联性强度,后者着重关注相关机构是否具有功能基础性、系统关键性、网络连接性和自然垄断性)。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证券交易后程序、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等重要概念彼此间的关系,作出如下总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证券交易后程序职能的承担者和服务提供者,但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不都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概念相交,但又不完全重合。一些处于中间层次的、或处于辅助地位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属于“证券托管结算体系”,却不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基础性理论部分,选取了四个与本文密切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分别为:制度经济学理论、俱乐部理论、网络经济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这四个理论都揭示了证券交易后程序的本质性问题,是引领本文的理论基础。在制度经济学理论板块,归纳出证券交易后程序不但完全符合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递推,其关注的重点在各方面都与制度经济学研究十分契合:证券交易后程序覆盖了从证券交易确认到交收的全过程,十分符合后制度经济学中的整体主义,即一个整体的效果远超出各个部分的总和且各部分相辅相成。调整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各层级法律制度并非静止固化,而是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国情的需要和现有法律制度的供给不断演化发展,这与制度经济学的演化观点不谋而合。不断专业化、精细化的交易后程序制度设计,也体现了鲜明的工具理性主义倾向。除此之外,相关金融市场基础的组织形式、与各类型参与人的合约类型、风险规制制度的设计细节等,都将“交易成本”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考虑,也吻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关注焦点。在俱乐部理论板块,分析了以非纯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为研究核心,关注非纯公共物品的供需问题和均衡数量理论的俱乐部理论对证券交易后程序具有怎样的理论支撑作用。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各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都受其服务能力的限制,当系统处理能力到达上限,每增加一个新参与人,机构提供给原参与人的服务质量就相应下降,故而机构根据其容量和处理能力,存在一个客观的参与人最优服务规模,这完全符合俱乐部产品的特征。对于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而言,俱乐部理论不但为俱乐部成员的入会门槛问题(参与人资格)提供了理论支撑,还为会员的奖惩措施(结算违约情况下的救济)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在网络经济理论板块,提出无论在证券有纸化时代还是证券无纸化时代,证券交易后程序都有明显的正向网络效应,即网络的价值和效用与网络的用户数呈直接正比关系。但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后程序也同时存在着显着的负向网络效应,一方面表现为竞争壁垒和自然垄断倾向,另一方面表现为因网络效应带来的风险“级联”所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在制度创新理论板块,归纳出对于证券交易后程序而言,制度创新所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可以是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或更可控的风险,诱致性变迁(市场自发竞争)和强制性变迁(国家公权力推进)都可推进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何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有效、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在促进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引导金融业可持续发展,都可以以制度创新理论作为指导。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核心目标,本文在总结不同历史阶段目标的沿革及其背后的逻辑后,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和法律制度供给提出四项适合本土情况的目标展望。目标一为完善法制框架,解决各环节基础性法律风险。要求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搭建系统性和体系性兼备的法律规制框架、构建明确统一严谨无遗的监管标准和弥补各环节所面临的基础性法律风险漏洞。作为相关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此目标需位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各目标之首。目标二为清除整合障碍,最优化行业竞争机制。在具有垄断应然性的证券交易后程序业务上,相关主管机构应发挥引领作用,清除市场整合障碍、设立统一行业标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不影响自然垄断业务发挥规模效应的情况下,降低自然垄断带来的市场负面风险。目标三为细化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证券交易后程序面临中介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托管风险、违约风险和跨境互联风险等,涉及到证券发行人、登记机构、托管机构、结算机构、参与人、交易所、监督管理机构等不同主体,需要细化风险管理,在明确各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防控策略。除此之外,由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存在理论上的系统性风险“悖论”和实务中的风险传递“级联效应”,相比于各环节风险仅需要的明确和可控,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需上升为必须守住的底线。目标四为填补分歧缝隙,促进跨境互联与国际合作。各国目前采取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中可能产生的法律、技术和运营等分歧“缝隙”进行填补,国际层面也出台各项建议和协调指引帮助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跨进互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跨境互联能提供互赢局面,但也会使单一机构的风险事件不再仅影响本国的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而是顺延着跨境互联体系快速散播到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如何在享受跨境互联带来的正向网络效应的同时防控因关联性而可能带来的全球潜在风险,亦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远期需考虑的重要目标之一。正如前文所述,本文按照三个“环节”和两个“特别问题”为逻辑线索逐章展开。证券登记环节为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第一环节,这一部分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提供证券登记服务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为研究对象,聚焦证券登记环节面临的中介人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全球金融市场目前主要有三大证券登记模式:直接持有模式、间接持有模式和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并行模式。证券登记环节的主要风险为中介人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不同的证券持有模式使各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对特定风险更为易感:中介人风险较易发生在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而业务操作风险在各证券登记模式国家都有可能发生。在中介人风险部分,本文对其展开细致分析,明确其存在的法律根源,并就域外各国应对中介人风险的各项机制进行归纳和总结。在应对策略上,以美国《统一商法典》8-503条款为切入点,研究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多边条约/指导性文件中现有的为应对中介人风险而特别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并总结出“以投资者保护为首要目的,兼顾均衡考虑中介机构利益,并确保制度与现有法律基础的融通性”的应对原则;在业务操作风险部分,本文归纳总结出可能引发该风险的多重内外部因素,并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原则17为依托,详细分析各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在机构内部规则中制定的七项制度策略,包含: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定义董事会和各部门职责,建立内控和定期审核机制、明确定义运行可靠性目标、制定适当的容量计划、关注机构信息安全和站点物理性安全、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识别防控内外部风险。在前文的基础上,这一部分最后以我国承担证券登记职能的三家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证登、中债登和上海清算所为着眼点,研究我国现有证券登记模式,就应对中介人风险及业务操作风险的现有机制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机制的改进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的直接持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因其制度特性避免了中介人风险的发生,但伴随境外渠道市场参与度的逐步提高,对中介人风险的防控需未雨绸缪。现有《证券法》150条和《关于实施〈QFII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8条虽基本确立了账户隔离制度,但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层级较低,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尚有欠缺。考虑到我国的现有国情和制度供给,美国的《统一商法典》8-503模式和欧盟的信托财产不受债权人追索模式皆不合适我国进行直接搬照。建议借鉴《中介人持有证券若干权益的准据法公约》的相关条款,从功能主义和事实角度出发制定相应规则,取得与现有国内各层级法律的较好兼容。而对于业务操作风险,通过将各机构现有的披露报告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各机构已在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上较全面地贯彻落实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从机构系统、制度和程序三个维度建立了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下一步可参考境外平行机构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优化:一、充盈人才储备资源,避免人力资源风险;二、加强跨系统和跨国境的危机管理安排,建立协同应急处理机制;三、细化外包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证券托管环节为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第二环节,这一部分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提供证券托管服务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为研究对象,聚焦证券托管环节机构面临的自有资产安全和参与人资产安全双重考验。在对证券一级托管模式和证券多级托管模式对比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就各模式代表国的实务操作进行逐一比对。一般而言,采用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使用证券一级托管,而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采用证券多级托管。在一级托管模式下,投资人在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以实名制设立账户,前者可自主支配账户并对账户享有完全独立的所有权,而后者则对账户的底层投资者情况、所持证券种类、所持证券数量等信息可透明化知晓。多级托管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证券发行人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多级中介持有层次。实际投资人在证券托管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托管证券并成为证券的权益持有人。托管机构以名义持有人身份代持证券,再将其自有及代持的证券交存至中央证券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实务操作中,多级托管又可按中介机构集中托管时是否对自有证券和投资人证券进行严格分户而进一步细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个分支。随后,以我国2004年某一国债托管协议争议仲裁案为例,分析总结实操中曾发生的证券托管风险:在债券的交易所市场实行会员制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对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未严格区分,导致相关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可将证券公司所开立账户名下的所有证券进行转移占有,致使证券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客户证券资产。从这一案例可以发现,证券公司在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自有账户和代理账户间未完全贯彻账户隔离制度是证券托管可能发生风险的重要根源之一,并由此引出证券托管阶段的风险其实质是对机构自有资产安全与参与人资产安全的双重考验。在此之后,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16“托管风险”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详细逐一分析各国目前为了应对托管风险所采取的普遍措施和特殊措施,前者包括账户隔离制度、独立评估及独立审计制度、投保制度和数据备份制度,后者包括美国的日终月终双重对账制度、英国的整体协调制度、德国的第三方外包同责制度和新加坡的“消防演习”测试制度。在前文基础上,这一部分最后将焦点转回我国,以各国应对托管风险所主要采取的普遍措施和特殊措施为依托,分析我国现有证券托管风险应对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为相关机制的改进提出建议。对于已有的账户隔离、独立审计、投保和数据备份等普遍措施,需要继续进行制度革新:更合理的定期对账和评估制度以及更足额充分的投保和数据备份制度都是下一步适合细节优化的方向。而对于反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特性的特殊措施,我国需先意识到现有法律疏漏的存在,关键性法律问题如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定性、机构与各参与人的法律地位、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边界、法律责任的安排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仍未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应以填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设置为基本落脚点,并在此基础色上尽可能减少现有的托管业务分割局面,畅通中债登、中证登和上海清算间的连通渠道,使投资者可在不同市场、不同券种中充分自由选择和转换,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国证券托管系统一体化进程,规避证券托管风险。证券结算环节是证券交易后程序的最后环节,这一部分研究提供证券清算(中央对手方清算所与一般清算所)和证券交收(中央交收与非中央交收)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证券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因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对相应风险的应对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在法律风险层面,结算机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两项:一是机构内部规则是否具有优先性和结算是否具有终局性,二是在有“禁止流质”原则的国家,机构对违约参与人质押物的处置是否能与原有的法律原则兼容。对于机构内部规则的效力和优先性问题,各国多将结算机构内部规则认定为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类合同的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于如何避免结算终局性效力遭遇破产法挑战时,各国采用“合约安全港”(美国)、“证券交收的最终性和破产程序的不可追溯性”(欧盟)和“结算所的处事程序凌驾破产法”(中国香港)等法律原则,确保将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障结算的终局性不被影响。而对于第二项法律风险,沿袭罗马法“禁止流质”原则的各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松绑”机制,即在遵循“禁止流质”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允许商事流质,并对其进行特殊制度设计,平衡了立法逻辑和实务需要,值得我国在同一问题的应对上进行参考。在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层面,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原则13“违约风险”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分析其立足于规则程序、执行力、透明度和参与度的核心要求,并结合各国实操中的违约认定事由、决策机构和违约后果,系统性剖析各国如何应对违约风险这一引起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还细致梳理和归纳了各国违约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应对机制,包含事前的参与人审核制度、清算/结算基金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事中的券款对付制度和“盯市”制度,以及事后的的罚金制度和“瀑布型”救济,以分析各承担证券清算和交收职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何预防违约风险的发生,以及在风险发生后如何及时缓解流动性压力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营。最后,这一部分以我国承担证券清算和交收职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现有法律风险和违约风险应对机制为分析对象,剖析现有困境,分析既有立法情况,并结合各国立法和实操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在法律风险层面,针对第一项法律风险,建议将业务范围涉及证券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并依据特定行政审批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定性为“自律性组织”,赋予这些“自律性组织”依据主管机关认可的流程制定内部规则的权力,并以此为依据确立相关内部规则对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约束性效力;或者,下调法律层级预期,以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条例》或《登记、清算和结算条例》,来统一确认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同时赋予各机构制定的内部规则对内及对外的最终性效力。在结算的终局性问题上,建议从两个方案中择优而适:一是比照美国模式在破产法中确立“合约安全港”原则,二是比照欧盟或亚洲国家模式,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专门性立法中直接确认结算结果的终局性,并协调其与破产法的关系。两种方案各有特点,都需在引入时关注本土化制度设计和与既有规则的衔接。针对第二项法律风险,建议我国在承认商事担保特殊性的基础上,允许结算机构与其参与人对交易风险的承担方式进行自行约定。出于对实操性的考虑,可以以新法内嵌或出台特别法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授权证券结算机构按照其内部规则对参与人的质押物进行快速处置。在违约风险层面,分别梳理和总结了承担中央对手方清算和交收担保的中证登和上海清算所与不承担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中债登所采取的违约风险规制机制现状,并给出三个层次的改进建议:一、建议增强违约认定事由的系统化梳理。遵循客观事由及主观事由的分类,更系统化地对“结算失败”的情形进行类别梳理,而不仅限于罗列式的规定,以增强各情形之间的逻辑联系。此外,引入具有一定“预防性质”的违约认定事由,将这些情形作为可能“结算失败”的预警信号,纳入注意范畴;二、建立流动性损失的多元化弥补渠道。通过借鉴境外“瀑布型”自力救济措施,在相关机构之间签订互助协议,增加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为流动性损失的回填创造更多样化的渠道条件;第三、注重现有自力救济机制的不断优化。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处理违约事件时应保留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减少损失及加快违约事件处置的速度和准确度。除此之外,还可借鉴境外违约应对机制的重审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需要适当增加年度重审的次数,以求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自力救济机制。在此之后,逐步减少机制年度重审的次数,保障相关机制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在前几部分关注证券交易后程序环节性风险的基础上,本文的后续部分主要关注两个“特别问题”,分别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和“跨境互联风险”。在系统性风险维度,以网络经济学“级联效应”为指引,以全局性视野研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历史性风险案例展开实证研究(涵盖1983年马来西亚吉隆坡商品清算所棕榈油交收违约事件、1987年香港期货交易所参与人保证金逾期事件和2013年印度国家商品现货交易所系列违法事件),这一部分首先说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若管理不善,违约情况即可发生。而马来西亚吉隆坡清算所因违约事件最终导致破产更是进表明,在缺乏合理和充足的处置机制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确可能因风险事件的发生最终导致破产。随后,以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破产引发的连锁违约事件为关注核心,重点梳理并分析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及各国央行在08年为了避免流动性危机、防范系统性风险而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紧急贷款支持背后的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引出长期困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两大问题:由“级联效应”助推的系统性风险“悖论”和“大而不能倒”。在各国为应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各项机制中,紧急贷款救助机制(缓解流动性压力)和有序清算机制(应对基础设施破产)为两项最重要的举措。在紧急贷款救助机制部分,以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条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各国对于央行为困境中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态度,梳理了各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条件、救助程序和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等,并指出良好的法律救助安排必须在保持市场稳定和机构道德风险间保持微妙平衡。而在破产的有序清算机制部分,则以国际性成果《关于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关键因素》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恢复规则》、美国的特殊破产有序清算制度和欧盟的四份专门针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破产有序清算出台的文件为切入点,分析了各国针对此问题所推出的特殊机制,例如:欧盟集“准备与预防”、“早期干预”和“危机处置”于一体的三维度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并对生前遗嘱、过渡性金融机构和重整基金等机制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关注我国现有的系统性风险应对机制在实务层面和立法层面的困境,并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给予建议。在实务层面,几次市场的巨幅震荡都存在对“金融市场系统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认知混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也多针对交易所,几乎未涉及承担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中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规定寥寥无几,《破产法》也未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有序清算或系统性风险处置程序进行特别规定。在借鉴域外经验、对比平行机构实操和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给出三点建议:一、以维稳为立法目标,保障核心功能持续开展。通过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作为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纲领性原则,将保持相关机构核心功能的持续有效运作为首要立法目的,最小化违约风险或其他风险带来的市场影响,减少对其他仍正常运行的金融机构的负面作用,保持金融系统的继续运作;二、注重利益平衡,严控道德风险。建议在现有国内法基础上增加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序清算程序的相关规定。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开启有序清算前需判断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是否足以危及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后续处置措施及程序;三、拓宽风险规制思路,接纳新型制度设计。建议我国借鉴金融市场发达各国,接纳如“生前遗嘱”、过桥性金融机构及重整基金的制度设计。为确保以上机制的落实,建议选择部门规章或其以上法律层级的立法,并在破产法中增加相应规定的合理衔接。本文最后一部分关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第二个“特别问题”:跨境互联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这一部分聚焦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因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而产生的跨国别、跨区域的风险及其应对机制。在对比、总结和分析各国以“参与人输入”与“基础设施输出”、“出站互联”与“入站互联”、“直接互联”与“间接互联”等为代表的不同机构跨境互联模式后,总结出对于机构跨境互联模式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之间不因法系的区别有过大差距,各国一般根据自身国情择优而适的规律。随后,深入剖析了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风险升级:相比于境内一般证券交易后程序,各跨境互联机构不但需要面对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固有风险,还需面对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如法律差异风险和因引入中介机构而带来的结算风险等。其中,法律差异风险为最主要风险,涉及到机构跨境监管、准据法选择、管辖权争议和裁判域外执行等问题。而中介机构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跨境托管风险、背靠背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匹配风险。除此之外,当外籍参与人选择使用ICSD进行交易后程序的跨境互联时,还会产生一些特殊的、专属于ICSD的跨境互联风险,如更大的信用敞口风险、抵押物留置权有效性争议和结算失败连锁反应。随后,这一部分聚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面临的最主要跨境互联风险:法律风险,并对跨境监管协调、准据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和域外司法判决执行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以G20全球协调机制、美国的“合规替代”模式和欧盟的“等效互认”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各国在相关问题中对跨境监管协调的态度,并总结出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其目标皆是在恰当保护一国金融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监管规则的调整,尽可能满足对方的监管要求,为机构的跨境互联创造条件。其次,分别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角度分析各国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中法律冲突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确定。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详细阐述了各国或依据“物之所在地法”(Lexreisetae),或依据“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PRIMA),或依据“最相关地”原则选择准据法及其背后的逻辑。而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深度剖析了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何在这一问题上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一致选择本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这一部分最后关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的现状,并对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存在两种跨境互联模式:以“一级托管,代理结算”为特征的直接互联与以“多级托管,南北互通”为特征的间接互联,前者以中债登和明讯银行的互联为代表,后者以“债券通”为典型。在充分分析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的现状、优缺点和现实困境的基础上,给出四个维度的建议:一、搭建系统性和体系性兼备的法律框架基础。在上位法层面,建议选择行政法规(或以上层级)出台专门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或《登记、清算和结算法》作为基础性立法。在下位法层面,建议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中形成逻辑严密和适用清楚的规则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尽力做到无疏漏、全覆盖和高实操性;二、坚持“长臂”管辖,注重跨境监管协调。应在《证券法》虽已确认域外管辖但未明确如何适用的现有情况下,综合考虑国家主权、现有政策、国家利益和现实可操作性等综合性因素,进一步制度细化。与此同时,对“合规替代”模式和“等效互认”模式适当承认并合理使用,以最大限度协调跨境司法冲突,增强我国证券相关立法域外适用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三、保持跨国战略对话,促进机构间往来和信息共享。应在了解本国现有国情和制度设计本质的基础上,坚持多边协商与双边谈判双向发展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履行。在日常操作上,加强与国外平行机构在软硬件技术上的交流和学习,积极进行技术标准和数据交换语言等技术交流。在监管沟通上,建议与他国监管部门形成较为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尽快达成彼此司法领域的域外互认,助推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四、拥抱变革,深度融合金融科技与区块链技术。以开放接受的态度对待以时间戳、工作量证明和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在固守各机构运作机制和原有业务逻辑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合适领域进行“沙盒实验”,观察区块链技术的落地成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区块链技术可能给证券交易后程序和各机构跨境互联带来的正面影响。
张璇[2](2020)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提出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形成对经济人的激励与制约。因此,制度是否有效对于制度相关人来说至关重要。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1年3月,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度;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顶层规划重构概念以及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2019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分析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发现制度设计与执行缺陷,构建高效、合理、被相关人普遍认同和遵守的制度,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本文选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这一选题,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分析与客观评价,并提出提升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界定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并分析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由于尚未有学者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制度有效性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应然性理解,指价值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另一层含义是从实然性理解,指结果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通过分析制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及包容性制度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两个评价标准:第一是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主要评价股票市场制度的合理性,重点考察制度设计、制度实施机制及制度参与主体三个维度;第二是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主要评价制度成本既定下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效率。第二,比较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的产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推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在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由以本源功能、基本功能为主逐步发展到本源功能、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共同作用。在阐述美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股票发行制度、退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实际运行效果,发现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优势与不足,为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打好实践基础。第三,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运用定性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评价标准包括: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中国股票市场在中央政府将区域性股票市场推向全国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场所,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隐性担保人”,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包容性,并未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层监管职能错位、监管方式行政化、监管制约机制匮乏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上市公司违规频发、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投资者行为偏差导致股票市场制度软约束。因此,在应然性方面,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制度是低效的。第四,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价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即股票市场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效率。对于筹资-投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筹资总额、投资者收益率、IPO公司数量、退市公司数量、直接融资比率、国内生产总值、股票流通市值、平均换手率、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等指标构建DEA模型,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整体为“弱有效”,投资功能是缺失的,但2015年以后筹资功能效率经过测算为“有效”,说明中国股票市场自2015年以来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筹资功能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对于资本定价功能效率的分析包括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个方面,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整体效率较低,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分指数和创业板综合指数三种代表性股票指数呈现均值回避特征,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缺失;股票发行市场虽然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不高,但从分阶段来看,发行定价机制是日趋合理的,定价效率也在逐步提高,进一步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方向的合理性。对于资本配置功能效率分析,在资本配置效率经典模型基础上构建以净资产融资率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为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分析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行业间、地区间差异较大,资本未能实现向高报酬率行业或地区的流入,反而流向了低报酬率行业或地区,资本未被有效使用,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较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管理层激励、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绩效等方面的指标构建DEA模型,经过测算,18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为“有效”,占比为12.23%,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分散风险功能效率的分析,选用Va R方法和GARCH模型测度沪深300指数风险并与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沪深300指数的日Va R值偏高且波动性较大,中国股票市场承担较高风险,分散风险能力较弱,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较低。对于信息传递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上证综合指数月度收益率、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CPI指数变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进口增长率、出口增长率、M0增长率、M1增长率、M2增长率等构建多因素回归模型,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Granger因果关系并不显着,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第五,提出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无论是从应然性方面还是实然性方面都能够看出,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整体是低效的。因此,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建议包括: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变迁应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以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为突破口进行“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创新;通过重新定位监管层监管职能、构建市场化监管机制、形成国家层面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提高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执行力度;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制度建设以及培育理性投资者强化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何震[3](2020)在《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研究》文中指出纵观世界金融发展历史,金融结构的变迁与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金融制度密切相关;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和优化受到一定时期金融发展水平即金融结构的影响和制约。金融结构不同,金融市场所引致的金融风险也不同。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防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优化历程体现着金融结构的演化。经济学家巴曙松认为,从结构角度看,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和结构。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都是动态发展的,两者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存在紧密配合与协调发展的关系。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之间的关系是相对复杂的关系,属于耦合理论研究范畴。运用耦合理论研究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之间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与创新性。本文力图通过对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的耦合关系进行理论、机理、实证与应用研究,以期对中国金融发展提供一定的政策参考。通过理论分析表明,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的制度与结构;金融监管优化影响和制约着金融结构演化。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动态耦合关系。在机理研究方面,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可以看作是一个超循环系统,系统内部包括所有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主体;系统外部受经济、社会、法律、文化、意识形态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的演进是受到正在演进过程中金融结构演化子系统、金融监管优化子系统以及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系统的相互作用,从而形成超循环。实证研究发现,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发行总额、股票市值以及基金规模是金融结构演化对金融监管优化产生约束的主要因素。金融监管优化中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市场的股票交易额和通货膨胀率是金融监管优化制约金融结构演化的主要因素。2002年至2017年中国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度的时序变动表现出明显“W”形态,说明二者耦合具有的阶段性与波动性特征。且二者耦合度总体呈现出下降态势,说明二者存在不良耦合。同时,运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的理论构建金融结构演化约束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优化变迁动态模型,分析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系统的适应性,发现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的自相关系数均较高,说明二者均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
孙玥琦[4](2020)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文中认为
钱俊成[5](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指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庞跃华[6](2011)在《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三十年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明了创业投资是新经济的“催化剂”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强劲引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已成为世界各国达成的共识。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包括了金融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发展创业投资,必须深入到制度层面进行制度创新,才能有效地揭示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于是其制度研究也成为学者、政府官员和实务界人士共同关注的焦点,故本文以“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作为其研究主题。本文采取了以制度路线为主线,以技术路线和金融政治经济学路线为辅线(以下简称“一主二辅”)来进行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从国际层面入手,来研究中美之间、中国和其它发达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并提炼出有用的经验与启示;从系统层面入手,来研究创业投资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从创业投资组织层面入手,来研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和制度安排;从创业投资个体层面入手,来研究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特征与绩效的关系和制度设计等。全文包括八章,论文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主要是论证本文的研究意义和内涵界定。从制度与经济增长、创业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入手,导出制度是影响创业投资发展最关键的因素;结合宏观层面、理论层面与中国现实层面来阐述我国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语言哲学分析的角度,剖析了创业与创业投资的内涵,并就当今社会关注的范式之争与概念之辩进行多角度和多概念的分析;从多维度和多视角来确定制度研究的方向,并提出了“一主二辅”的研究思路和“人型纵剖图”的结构框架。第二,主要是文献综述和基本理论介绍,为后续章节研究打下基础。从六个方面综述了关于创业投资制度研究的文献;分析了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并论述了制度、人的行为假定、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等概念,最后重点选取和分别介绍了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契约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它们与创业投资的关系,它们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和本文分析的重要工具;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了创业资本运动过程,并推导和分析了创业资本的运动公式。第三,本部分是论文研究的主要重点。从创业投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出发,研究创业投资循环中“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中的相关制度分析;全面介绍了创业投资发展简史和运行流程;重点讨论了创业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优劣势,并对中国创业投资形式进行预见;对中国的募资制度给出了相关建议,并通过实证分析检验了政府出资与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因果关系;设计了一套激励机制(分阶段投资、收入报酬机制)和约束机制(投资工具组合、联合投资和监控管理),重点比较了三种常见的投资工具;推导了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的内部监控最优水平的决定微观模型;论证了我国外部监管中应建立起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没有退出制度安排,就没有创业投资的发展,重点比较了三种退出方式优劣势,并给出了我国退出制度的重要建议等第四,对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各项制度进行总结和相关的实证研究。国内外实践与理论均表明,一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同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密不可分;总结了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十大”政策并就直接出资、引导基金、税收激励、法律体系和金融扶持政策作了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引导基金宜采取单一模式,更利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国国情,现阶段宜采取参股模式,针对实际情况可结合三种辅助运作模式中的一种进行匹配,等条件成熟后可以考虑融资担保作为一种主模式;通过实证检验证明了创业投资规模的变化和政府支持政策的变动存在较大的相关性,即政府扶持政策增加时,创业投资的规模也会增加,但并不同步,需要有前瞻性等;最后提出了我国政府扶持创业投资若干政策建议等。
李海龙[7](2010)在《共同基金监督机制研究 ——以“公司型”共同基金为研究重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借助公司或依托信托是两种不同的共同基金运作模式。当下,我国法律只允许设立后者,即“信托型”共同基金,而没有引入“公司型”共同基金。本文以监督为视角,首先证成信托的特性致使它不适于共同基金调整的观点,然后探析“信托型”共同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与资产保管人之间在权利行使上存在的内在矛盾与对冲,并阐明这一根源性冲突在信托法的框架内无法根除,必须另谋出路。其次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的角度依次论证公司特性适于共同基金调整的基本观点,为我国引入“公司型”共同基金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文章最后设计了我国构设“公司型”共同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引言”部分涉及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内容;“引论”作为正文的引子,目的在于诱出文章主题;文章“正文”共分为五章,以下将分别就每章的主要内容作概括性的阐述。论文第一章阐释监督在共同基金中的基础地位,并从监督的视角审视基金的运作机理。首先通过厘定基金、投资公司、共同基金三者之间的关系,廓清了后者在基金业中的基本地位。本文认为,共同基金指募集资本并将其投资于股票市场、债权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一种投资公司。在考察共同基金发展的历史渊源之后,着重于其迅猛发展背后的原因探求。其次,通过对主要国家共同基金的考察,发现存在着两种运作模式:“信托模式”与“公司模式”。前者所依托的是独具魅力的信托工具,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运作模式,同时,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后者借助“公司”外壳运作共同基金,现今,愈来愈多的国家已经或将要采纳这一模式。而后,在理顺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与监督机制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论证后者在共同基金治理中的正当性。最后,从监督的视角详细阐述“信托型”共同基金与“公司型”共同基金的运作机理。现今社会,信托得到了空前的应用,萌生了“商事信托”现代勃兴的趋势。本文认为“商事信托”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传统商事信托”阶段与“商业信托”阶段。前者的运作原理几乎等同于传统信托,只不过是将信托应用于投资者人数众多的商事活动而已;后者的出现使信托趋于“组织化”,在渐趋剥离与传统信托关系的同时,转入朝向公司靠拢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在“公司型”共同基金中,最明显的特征是通过董事会特别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构设凸显其监督功能,致力于共同基金的稳健发展。论文第二章揭示“商事信托”勃兴之现象与根源,并深入剖析其不适宜于共同基金运作的内在原因。首先,在传统信托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严重,加上详尽的受托人规范的约束,再配之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有效监督以及有力的司法裁判,完全可以顺利地实现对信托目的事业运作的监督。其次,信托所具有的诸如契约等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促生了“商事信托”的勃兴,这体现在其不断拓展的应用领域上。本文认为“商业信托”勃兴分为两个前后相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普通法商业信托”,第二个阶段是“法定商业信托”。“商业信托”的勃兴源于其资产保值的内在功能,即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基于这一特征,借助于受托法的约束与规范,并辅以其他监督手段,也能如传统信托那样顺利地实现信托目的。现代社会多数商事活动的性质暗合了“商事信托”的这一特质,引致了“商事信托”的现代勃兴。最后,纵然“商事信托”勃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如果将它应用到共同基金的运作中来,却面临着制度的困境与性质的对冲。第一,将“传统商事信托”应用到共同基金运作时,新增的资产保管人这一层受托关系将会带来巨大的代理成本。成本的增加源于基金管理人与资产保管人之间权利配置的内在悖论,而且这一矛盾在信托法的范围内根本无法彻底根除。第二,将“商业信托”应用到共同基金运作时,基于追求资产保值的特性而设计的一揽子信托规范根本无法契合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夙愿,与高风险商业活动意欲的目标相去甚远。这一特征通过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横向对比更加一目了然。论文第三章借助历史考证与理论论证的方式,阐明公司在商事交易中无可代替的霸主地位。首先,对公司经营实业历史的回溯在感受到公司咄咄逼人的磅礴气势的同时,也揭示了公司对投资运作模式所起到的“样板”作用以及为“公司模式”进军投资领域奠定了有力根基的基本历史事实。本文认为,公司的发展历程考察使其由公共管理职能向经营实业获取利润,而后向投资领域延伸的发展轨迹昭然若揭。其次,商事交易看公司,公司组织则要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发展的中流砥柱,在很大程度上,董事会的性质定位决定着公司运作的方向,本文认为,董事会是践行监督职能的工具。换句话说,公司治理的“方式”是通过赋予董事会为首的“科层机构”以权限保证公司组织的有序运作,“目的”则是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指引规则,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董事会要担当如此重任的原因,从法学的角度讲,它是克服监督缺位或无力,从而践履公平与正义的不二工具;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它满足了人类集体决策的政治诉求。再次,公司运作要看董事会,董事会的运作则要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系董事会制度构设的肯綮。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这样讲,公司董事会演进史就是一部独立董事制度不断改善、臻于完备的历史。本文认为,监督是董事会的根本职能,也是公司设立所欲求达致的目标。最后,共同基金的特性决定了其内部利益冲突的错综复杂性,亦不存在监督矛盾冲突的得力工具,这促使人们转而求助于董事会。美国法律中有关“公司型”共同基金董事会的制度设计以及新近改革颇值深思与借鉴价值。论文第四章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公司型”共同基金的正当性。本文认为公司的本质是基于股东利益的考虑,为履行监督职能而成立的“科层组织”首先,通过两个维度的论述,奠定了论证“公司型”共同基金的经济学基础:强调“产权理论”的激励功能,为公司股东所有权的观点提供了经济学论据,也为“股东职权主义”找到了合理性根源;重视“不完全契约理论”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描述,引出了“关系契约理论”,并借此阐释司法解决商事纠纷的蹩脚之处,而后,凭籍“交易成本经济学”论证“由司法干预转入私人治理”观点的确当性。其次,面对“关系契约”纠纷,法院定纷止争的裁判功能大大折扣,借此证成了法院不能承受“信托型”共同基金纠纷之重的观点。秉承前述“私人自治代替司法干预”的观点,证明共同基金通过公司这一“外壳”将基金运作过程中潜在矛盾的化解方式由司法裁判转向内部治理做法的正当性。最后,论证公司董事会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有关董事会的职权来源存在“股东职权主义”与“董事会职权主义”两种观点。依“委托-代理理论”这一媒介,架起了利用“团体生产理论”解释公众公司问题的桥梁。通过它证明公众公司中“股东职权主义”的合理性,进而推导出董事会系公司“代理人”的性质定位。异于封闭式公司,公众公司中参与人数众多,因此,有关董事会之职能的解释观点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在公众公司中,虽然参与者不少,但是唯有股东的投资具有独特的资产专用性特征。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观点,应当向它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方可保证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基于此,董事会应运而生。同理,借助于该论证思路,本文认为“公司型”基金董事会是获得投资者的授权而对其资产进行监督的“代理人”。论文第五章剖析我国“信托型”共同基金存在的积弊及其根源,并初步设计了构建我国“公司型”共同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首先,本文考察共同基金在我国的萌芽、发展,发现我国基金也走过了先封闭式基金后开放式基金,先投资基金后证券投资基金的演进轨迹。其次,将“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揭露我国“信托型”共同基金发展中存在的弊病。本文认为,尽管有些弊病随着市场渐趋成熟和立法逐步完善能够得到明显改善,但是诸如监管不力、关联交易等问题,在我国现有的“信托型”共同基金框架下中根本无法彻底根除。再次,利用前面论证得出的“在‘信托型’共同基金中存在的资产保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权利配置上存在悖论”的观点审视我国“信托型”共同基金,发现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存在。以澳大利亚修法为佐证,进一步证成这一悖论无法在信托法范围内得到根除的观点的正确性,这一困境召唤“公司型”共同基金的救赎!最后,阐述我国在引入“公司型”共同基金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特别是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问题,紧接着构设了我国“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基本框架。
秦力[8](2010)在《投资基金制度及其管理系统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发展研究与逻辑发展研究相结合、基础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以及复杂系统分析等方法,以探索世界投资基金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规律性特征为全文展开的底衬,基于对投资基金本质特征的系统分析,以所构建的投资基金制度理论体系的架构为理论支撑,以揭示投资基金所蕴涵的现代广义信托关系为贯穿本文的脉络主线和突破之瓶颈,以所构建的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为依托,最后了系统阐述了现阶段发展我国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具体说:(1)基于对投资基金本质特征全面分析,就投资基金制度涉及的诸多理论,首次从框架上尝试性地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归纳和设计,构建了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基本架构与核心结构,诠释了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学科范畴和研究对象,为国内投资基金制度的培育和完善提供了理论研究方面的思维导图。(2)基于信托理论边界的扩展和现代广义信托关系的全新界定,以深刻剖析和揭示投资基金所蕴涵的现代广义信托关系为依托,构建了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为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创新及路径选择的践行提供了新的视角。(3)基于对世界投资基金制度变迁进程及变迁规律基本特征的考察和研究,国际基金业发展的启示和借鉴、特别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留给世人的教训(包括以案例形式构建的美国共同基金增长动力模型推导出的相关结论),以及我国投资基金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本文立足国情,从战略管理层面系统设计并阐述了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总体思路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从实施操作层面比较详尽地策划并提出了国内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暨应采取的相关措施,为管理层科学决策和创新基金监管思路,抛砖引玉。
刘超[9](2009)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并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为拓宽中小投资者投资渠道、优化金融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完善金融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也存在着监管不力、利益输送、功能异化等消极因素。这些积极与消极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采用数理分析、制度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制度非线性模型为切入点,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求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复杂动力系统,然后从制度变迁和政策设计角度循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结构、制度变迁与效率这条主线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比较分析,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宏观管理制度、微观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深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这一非线性系统的演进机制及其缺陷,从而揭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系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文章的创新和探索主要表现在:运用非线性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与发展问题。由于非线性动力学理论相对于传统的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理性人假设前提下的线性金融理论来说,更能准确真实的探知金融市场的演化和运作机制;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动力学模型,采用分形检验、R/S检验、关联维检验、相空间重构与李雅普诺夫指数等方法检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关系;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模型,并对中国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系统,其本质是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并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汪灏[10](2009)在《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证券投资基金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态:公司型和契约型,其中公司型基金已经成为世界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主流形态。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却选择了契约型作为唯一的组织形态。虽然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应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移植公司型基金,但没有很好地从制度功能的角度来论证公司型基金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也没有对公司型基金移植后如何与现行中国法律体系相融合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无法完全证明移植公司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在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概念的基础上,首先研究了世界主要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历史变迁,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发展规律,然后对不同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进行了比较研究,正确理解了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在法律结构上的真正区别,再对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法律结构进行功能分析,比较二者由于法律结构上的差异而在制度功能上优劣,最后提出立法建议,认为我国应移植公司型基金,并保留契约型基金,让二者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由资本市场做出选择,并为移植公司型基金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5章,从不同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进行讨论。第一章从介绍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入手,回溯了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和意义。在此基础上,对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概念和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将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代理、行纪和公司等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对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概念的正确把握是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研究的基础,并为整篇论文设定逻辑起点。然后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历史变迁进行回顾,英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经历了从契约型到公司型再到以契约型为主、公司型迅速发展的两次重心转移;日本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经历了合伙——信托——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并存的发展历程;美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一直以来就是以公司型基金为主,目前美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导组织形态还是公司型。其中,分析了英国移植公司型基金的原因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竞争的需要以及公司型基金自身具有的简单、国际化和灵活性三大优势,自1997年移植后公司型基金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公司型基金已占英国整个开放式基金总额的1/3。日本移植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原因是:适应国际金融竞争的需要、公司型基金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加金融产品多样性。在分别总结了三个世界上最重要的资本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归纳了当前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发展的趋势:公司型基金成为世界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发展的主流,而在各国资本市场上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第二章对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法律结构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两种组织形态的证券投资基金,其基本法律结构都可以解释为一种包括管理人、投资者和监督人的三方制度安排。这种法律结构的设计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证券投资基金中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利益之间冲突的根源,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这一利益冲突中管理人因为信息上的优势所获得的强势地位,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为了化解这一利益冲突,于是在法律结构中设置了一个监督人来监督基金管理人,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通过对英国、日本等国契约型基金法律结构的分析,提出契约型基金的法律结构体现了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结构的分析,提出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结构体现了公司制度与契约制度的结合。在此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的比较研究,提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这两种法律结构在制度中心、监督机构设置和投资者参与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在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结构中监督人是制度中心,作为监督人的董事会对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董事会批准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相反,在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中,基金管理人是法律结构的中心。契约型基金是一笔信托财产,并不独立于基金的发起人(也即基金管理人),其设立、运行和成败完全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监督人也是由基金管理人来选择。其次,在监督机构设置上,公司型基金设置了一个独立的监督人——董事会,而契约型基金的监督人则是由基金托管人兼任并非独立设置。第三,公司型基金投资者有着广泛的表决权能参与到公司型基金的运作中来,而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的表决权范围就要小得多,其对契约型基金运作的参与程度也小得多。第三章比较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这两种法律结构在制度功能上差异。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也是一种制度,因此可以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功能加以比较。通过对这两种组织形态法律结构在降低交易成本、激励基金管理人和约束基金管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等功能进行比较,判断出二者在制度功能上的优劣。首先,制度可以降低成本,这是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通过交易成本的规范分析,尤其是通过对英国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在交易成本上的实证分析,发现公司型基金在降低交易成本上比契约型基金更有效率。其次,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要设计一种高效的激励机制,激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的。公司型基金能够提供两种激励方式激励基金管理人:“以脚投票”和“以手投票”,而契约型基金则只有一种激励方式——“以手投票”。然后通过约束机会主义功能分析,发现由于公司型基金在法律结构上将监督人设计为制度中心,能够很好地缓解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由于法律结构的不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较之公司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行使更大的剩余控制权甚至全部的剩余控制权,这样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剩余控制权时更容易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由于公司型基金法律结构中董事会作为制度中心,这将减少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依赖,而契约型基金法律结构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制度中心,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依赖性非常大,这将影响到对不称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通过制度功能的比较,指出公司型基金较之契约型基金具有制度优势,为立法选择提供经济学上的论据。第四章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制度创新选择了发展路径。本章首先对中国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展开实证分析,分析了中国契约型基金独特的法律结构,指出这种独特的法律结构在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上存在的制度缺陷,并梳理了这种制度缺陷在实践中所造成的危害。采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分析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立法选择的真正原因。通过利益集团分析,发现在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立法选择中,存在着两大利益集团:中小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小投资者往往是基金投资人,而基金管理公司则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人数少,从立法选择中获得的利益大,从而能够形成一致意见影响到立法者。从利益集团的构成来看,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管人员结构能够非常便利地影响到基金立法的主导者——中国证监会。因此,制度效率较低但对基金管理人有利的契约型基金能够成为最终的立法选择。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制度创新的发展路径。为了适应国际金融竞争,综合考虑制度优势和利益集团的阻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制度创新应该选择移植公司型基金,保持现有契约型基金的二元发展模式。让这两种组织形态在资本市场上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由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做出最后的制度选择。第五章对中国移植公司型基金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首先全面梳理分析了移植公司型基金与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法律冲突。移植公司型基金将与现行的公司法和税法产生冲突。公司型基金资产处于变动状态,这与现行公司法上资本不变原则发生冲突;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是“一元制”,只设立董事会,而现行公司法则采取的是大陆法系所推行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二者发出冲突。在所得税征收上,现行税法的规定将对公司型基金实行双重征税,会严重影响到移植后公司型基金的健康发展。本章还分析了影响公司型基金移植后取得实效的关键因素,认为根据公司型基金的制度安排,公司型基金移植后要取得实效,关键是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而董事会要发挥作用其关键在于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不受基金管理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影响,并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等在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给于准确评价,从而达到保证投资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移植公司型基金后,影响公司型基金运行能否取得实效的最大问题是能否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本章最后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合理的立法选择,并设计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通过单独制定《公司型基金管理办法》,对影响公司型基金移植的法律冲突进行特别规定,克服移植公司型基金与现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董事会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公司型基金核心法律制度进行设计,通过发起人制度、基金管理人制度和董事会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使公司型基金移植后取得实效。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辨析与厘定 |
一、服务与服务提供者:证券“交易后程序”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
二、证券“交易后程序”风险分类的语境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经济学分析 |
一、交易后程序与制度经济学 |
二、交易后程序与俱乐部理论 |
三、交易后程序与网络经济理论 |
四、交易后程序与制度创新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目标 |
一、完善法制框架,解决各环节基础性法律风险 |
二、清除整合障碍,最优化行业竞争机制 |
三、细化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
四、填补分歧缝隙,促进跨境互联与国际合作 |
第二章 证券登记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登记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登记:物理簿记向物权确权的演化 |
二、发行人登记向登记机构集中登记的演化 |
三、贯穿证券交易后程序全环节的证券登记 |
第二节 域外证券登记体系与证券登记风险规制 |
一、证券的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
二、中介人风险: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原生风险 |
三、业务操作风险:各证券持有模式的共有风险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登记体系与证券登记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登记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登记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证券托管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托管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托管:“保管”与“管理”的双重内涵 |
二、实物券保管向无纸化托管的演化 |
第二节 域外证券托管体系与证券托管风险规制 |
一、证券的一级托管与多级托管 |
二、托管风险:自有资产安全与参与人资产安全的双重考验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托管体系与证券托管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托管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托管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证券结算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结算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结算:清算与交收的母集合 |
二、证券清算:直接清算、环形清算与完整清算 |
三、证券交收:中央交收与非中央交收 |
第二节 域外证券结算体系与证券结算风险规制 |
一、域外证券结算业概览 |
二、法律风险:证券结算环节的基础性风险 |
三、违约风险:证券结算环节的核心风险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结算体系与证券结算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结算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结算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实证分析 |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案例回溯 |
二、08危机重压下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
第二节 系统性风险“悖论”与“大而不能倒” |
一、风险集中化助推系统性风险“悖论” |
二、 “大而不能倒”引发潜在道德和市场定价风险 |
第三节 域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紧急贷款救助机制 |
二、破产有序清算机制 |
第四节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规制 |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法律规制现状与困境 |
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六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跨境互联的基础理论 |
一、“直接互联”与“间接互联”择优而适 |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风险升级 |
第二节 域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跨境监管协调:“合规替代”与“等效互认” |
二、准据法确定:Lexreisetae、PRIMA与“最相关地”原则 |
三、管辖法院确定与域外司法判决执行:“长臂”偏爱 |
第三节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规制 |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现状 |
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法律规制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制度有效性的衡量标准研究 |
1.2.2 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3 股票市场制度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股票与股票市场 |
2.1.2 股票市场制度 |
2.1.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2.2 新制度经济学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2.2.1 制度的基本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界定 |
2.2.2 交易费用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成本测度 |
2.2.3 制度变迁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 |
2.2.4 包容性制度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包容性 |
2.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评价标准 |
2.3.1 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评价 |
2.3.2 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评价 |
第3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产生与发展 |
3.1.1 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 |
3.1.2 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
3.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定位 |
3.2.1 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一般论述 |
3.2.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演进 |
3.3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与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3.1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 |
3.3.2 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第4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 |
4.1 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分析 |
4.1.1 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的冲突 |
4.1.2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
4.2 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性分析 |
4.2.1 监管层与被监管者博弈模型 |
4.2.2 监管职能弱化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 |
4.3 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分析 |
4.3.1 信息不对称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 |
4.3.2 短期利益效应与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 |
4.3.3 先验信念与投资者投资行为偏差 |
4.4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小结 |
第5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 |
5.1 筹资-投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1.1 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评价方法 |
5.1.2 中国股票市场筹资功能效率评价 |
5.1.3 中国股票市场投资功能效率评价 |
5.2 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2.1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2.2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3 资本配置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3.1 股票市场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衡量标准 |
5.3.2 中国股票市场行业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3.3 中国股票市场地区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4 中国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6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 |
6.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1.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中国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评价 |
6.2 分散风险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2.1 研究方法 |
6.2.2 中国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评价 |
6.3 信息传递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3.1 指标选取与模型设定 |
6.3.2 中国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效率评价 |
6.4 中国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7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与提升建议 |
7.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
7.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提升建议 |
7.2.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7.2.2 提高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执行力度 |
7.2.3 强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1.2.1 金融结构理论 |
1.2.2 金融监管理论 |
1.2.3 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 |
1.2.4 耦合理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
1.2.5 现有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耦合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金融结构演化 |
2.1.2 金融监管优化 |
2.2 相关理论分析 |
2.2.1 演化经济学理论 |
2.2.2 最优化理论 |
2.2.3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
2.2.4 自组织理论 |
2.3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的动因 |
2.3.1 促进经济发展 |
2.3.2 防范金融风险 |
2.3.3 金融结构演化决定金融监管优化 |
2.3.4 金融监管优化主动适应金融结构演化 |
2.4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关系的判定 |
2.5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系统的自组织特征 |
2.5.1 动态开放性 |
2.5.2 远离平衡态 |
2.5.3 非线性效应 |
2.5.4 系统涨落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现象及机理 |
3.1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的表现形式 |
3.1.1 结构耦合形式 |
3.1.2 功能耦合形式 |
3.1.3 时空耦合形式 |
3.2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的一般规律 |
3.2.1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的“互动共生” |
3.2.2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的“集散” |
3.2.3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的“协同” |
3.3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要素 |
3.3.1 耦合主体要素 |
3.3.2 耦合资源要素 |
3.3.3 耦合环境要素 |
3.4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的演化模型 |
3.4.1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子系统自催化 |
3.4.2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子系统交叉催化 |
3.4.3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系统超循环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历史变迁与现状 |
4.1 中国金融结构演化的发展历程 |
4.1.1 20世纪30年代以前中国金融结构 |
4.1.2 1927-1948年中国金融结构 |
4.1.3 1949-1978年中国的金融结构 |
4.1.4 1979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结构 |
4.1.5 中国金融结构演化的评价 |
4.2 中国金融监管优化的发展历程 |
4.2.1 金融监管制度萌芽阶段(1905年-1948年) |
4.2.2 高度计划经济下的金融管理阶段(1948年-1984年) |
4.2.3 分业监管模式的探索阶段(1984年-1992年) |
4.2.4 分业监管模式的建立阶段(1992年-2003年) |
4.2.5 分业监管模式的完善阶段(2003年-2017年) |
4.2.6 分业监管模式的改革阶段(2017年至今) |
4.2.7 中国金融监管优化的评价 |
4.3 中国金融结构的现状特征分析 |
4.3.1 中国金融机构结构 |
4.3.2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 |
4.3.3 中国金融工具结构 |
4.4 中国金融监管现状特征分析 |
4.4.1 中央银行的监管 |
4.4.2 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
4.4.3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
4.5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过程中存在问题 |
4.5.1 金融市场化水平偏低 |
4.5.2 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偏高 |
4.5.3 路径依赖问题明显 |
4.5.4 社会信用水平尚显不足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度分析 |
5.1 金融结构演化的指标的构建与测度 |
5.1.1 金融结构的界定 |
5.1.2 金融相关比率(FIR) |
5.1.3 中国金融相关比率的测度 |
5.1.4 中国金融结构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
5.1.5 中国金融结构演化评价指标体系实证分析 |
5.2 中国金融监管优化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度 |
5.2.1 宏观审慎监管的量化研究 |
5.2.2 中国金融监管优化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3 中国金融监管优化指标体系实证分析 |
5.3 耦合度的定义与标准 |
5.3.1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的耦合度定义 |
5.3.2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的耦合标准 |
5.4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度模型的构建 |
5.4.1 灰色关联分析法 |
5.4.2 基于灰色关联度的耦合模型 |
5.4.3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度计算方法 |
5.5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的实证分析 |
5.5.1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度测算及分析 |
5.5.2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度结果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适应性分析 |
6.1 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理论 |
6.1.1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
6.1.2 制度变迁理论 |
6.1.3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 |
6.2 金融结构演化约束条件下金融监管优化的适应性分析 |
6.2.1 适应性分析模型设定的基本思路 |
6.2.2 金融结构演化约束下的金融监管优化适应性分析动态模型 |
6.3 适应性分析动态模型的模拟过程及结果分析 |
6.3.1 脉冲响应方程 |
6.3.2 参数的极大似然估计(MLE) |
6.3.3 适应性分析动态模型的结果分析及相关意见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的政策建议 |
7.1 发挥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主体协同效应 |
7.2 有效整合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资源 |
7.3 持续优化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环境 |
7.4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发挥耦合示范作用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图索引目录 |
附录B 表索引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制度与经济增长 |
1.1.2 创业投资与经济发展 |
1.2 选题意义 |
1.3 创业投资的内涵与范式 |
1.3.1 创业投资的概念内涵 |
1.3.2 基于创业企业成熟度的创业资本投资阶段的划分 |
1.3.3 创业投资的研究范式与概念之争 |
1.3.4 创业投资的最新发展 |
1.4 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结构框架 |
1.5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
1.5.1 研究方法 |
1.5.2 主要创新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创业投资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文献综述 |
2.1.2 创业资本的募资制度文献综述 |
2.1.3 创业资本的投资制度文献综述 |
2.1.4 创业投资后的管理制度文献综述 |
2.1.5 创业投资的退出制度文献综述 |
2.1.6 创业投资的政府支持制度文献综述 |
2.2 基于创业投资制度研究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新制度经济学的流派渊源关系 |
2.2.2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
2.2.3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
2.3 创业资本制度研究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考察 |
2.3.1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关系 |
2.3.2 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对创业资本的内涵界定 |
2.3.3 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创业资本运动公式推导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史考察与组织形式研究 |
3.1 世界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史考察 |
3.1.1 古典创业投资萌芽阶段——起源及初步组织制度化 |
3.1.2 现代创业投资发展及制度史的演变阶段 |
3.2 中国创业投资的制度发展史 |
3.2.1 起步阶段(1985—1996 年):概念和制度引入 |
3.2.2 非理性快速发展阶段(1997—2000 年):制度系统研究 |
3.2.3 调整阶段(2001-2004 年):制度实施 |
3.2.4 理性发展阶段(2005 年~至今):系统立法和制度全面实施 |
3.2.5 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创投制度史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
3.3 创业投资运作流程——价值实现过程 |
3.3.1 创业资本募集——价值准备 |
3.3.2 创业资本投资——价值发现 |
3.3.3 创业资本投资后管理——价值创造 |
3.3.4 创业资本退出——价值实现 |
3.4 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研究 |
3.4.1 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研究 |
3.4.2 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中国选择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创业投资的募资制度研究 |
4.1 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的合约分析 |
4.1.1 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相关制度设计 |
4.1.2 有限合伙制中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激励机制 |
4.1.3 有限合伙制中对创业投资家的约束机制 |
4.2 创业资本的募资方式和声誉制度 |
4.2.1 创业资本的募资方式 |
4.2.2 投资者选择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数理分析 |
4.2.3 创业资本的募资风险 |
4.2.4 声誉制度与创业资本募资 |
4.3 基于马思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创业资本募资 |
4.4 美国创业资本募资制度研究 |
4.4.1 美国创业资本募资来源分析 |
4.4.2 影响美国创业资本募资的制度分析 |
4.5 中国创业资本募资制度研究 |
4.5.1 中国创业资本募资来源分析 |
4.5.2 影响中国创业资本募资的结构与制度分析 |
4.5.3 中美创业资本募资来源和制度比较 |
4.6 政府在创业投资募资方面的供给实证研究 |
4.6.1 政府资本与创业资本募资的相关性分析 |
4.6.2 研究方法与模型设定 |
4.7 我国社保基金在创业资本募资方面的委托代理分析 |
4.7.1 基于我国创业资本募资的社保基金分析 |
4.7.2 社保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4.7.3 社保基金中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 |
4.7.4 对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募资的政策建议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创业资本的投资制度研究 |
5.1 创业资本的投资契约订立的基本原则 |
5.1.1 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订立契约时的成本效率原则 |
5.1.2 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订立契约时的相机治理原则 |
5.2 创业资本投资的一般流程 |
5.2.1 项目搜寻和项目初审 |
5.2.2 尽职调查和详细评估 |
5.2.3 双方谈判和交易设计 |
5.2.4 投资生效后的监管和增值服务 |
5.3 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创业资本投资过程 |
5.4 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5.4.1 模型设定 |
5.4.2 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的委托代理分析 |
5.5 创业资本投资工具的设计与选择 |
5.5.1 几种投资工具 |
5.5.2 三种主要投资工具的优劣分析 |
5.6 创业投资的分阶段投资制度 |
5.6.1 创业投资中分阶段投资经济学分析 |
5.6.2 我国创业投资分阶段投资轮次分析 |
5.7 创业投资的联合投资制度 |
5.7.1 创业资本的联合投资动机 |
5.7.2 创业资本联合投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5.8 本章小结 |
第6章 创业投资后的管理制度研究 |
6.1 创业投资后管理的内涵 |
6.1.1 创业投资后管理的定义和特点 |
6.1.2 创业投资后管理的方式和内容 |
6.2 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创业资本投资过程 |
6.3 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的增值服务制度研究 |
6.3.1 增值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
6.3.2 如何行之有效地提供增值服务 |
6.4 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家的监控制度研究 |
6.4.1 引入内部监控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6.4.2 引入内部监控制度的监控模式比较 |
6.4.3 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的内部监控最优水平的决定 |
6.5 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信任机制研究 |
6.6 创业投资外部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 |
6.6.1 创业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
6.6.2 创业投资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
6.6.3 创业投资监管模式的中国选择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创业投资的退出制度研究 |
7.1 创业投资退出的界定与制度安排 |
7.2 创业投资的退出时机及影响因素分析 |
7.3 创业资本退出制度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考察 |
7.4 创业投资退出方式的效率比较分析 |
7.4.1 公开上市——竞价式转让 |
7.4.2 出售或回购——契约式转让 |
7.4.3 清算——强迫式转让 |
7.4.4 三种退出机制的比较分析 |
7.5 创业投资中止/退出决策模型及方法 |
7.5.1 创业投资中止/退出决策模型 |
7.5.2 创业投资中止/退出决策方法 |
7.6 创业投资退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
7.6.1 目前公司制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要进行制度创新 |
7.6.2 目前我国创投股份出售实现退出的主要障碍及制度创新 |
7.6.3 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中股份回购立法的制度创新 |
7.6.4 进一步推动我国创业投资退出中清算渠道的制度创新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创业投资的政府支持制度研究 |
8.1 政府对创业投资支持方式的制度研究 |
8.1.1 政府对创业投资发展的直接出资方式研究 |
8.1.2 政府对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的设计和制度研究 |
8.1.3 政府对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设计和制度研究 |
8.1.4 政府对创业投资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设计 |
8.1.5 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 |
8.1.6 政府对创业投资发展的其它支持政策 |
8.2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研究 |
8.2.1 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国际比较 |
8.2.2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探索 |
8.2.3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中国选择 |
8.3 我国创业投资政策支持制度的实证研究 |
8.3.1 变量设置说明 |
8.3.2 数据来源说明 |
8.3.3 计量模型的构建 |
8.3.4 实证结果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共同基金监督机制研究 ——以“公司型”共同基金为研究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引论 |
第一章 奏效的监督机制:共同基金的基石 |
第一节 共同基金概述 |
一、共同基金的涵义界定 |
二、共同基金的历史渊源 |
三、共同基金的当今发展与优势分析 |
第二节 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略论 |
一、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考察 |
二、共同基金的治理与监督机制 |
三、基金监督机制的理据分析 |
第三节 监督模式之(一):"信托模式" |
一、信托的缘起 |
二、信托的现代勃兴 |
三、"信托型"共同基金的运作原理 |
第四节 监督模式之(二):"公司模式" |
一、"公司型"共同基金的起源 |
二、"公司型"共同基金的运作原理 |
小结 对两种监督模式的透视 |
第二章 商事信托:不能承受监督之重 |
第一节 传统信托中的监督机制 |
一、信托的起源 |
二、信托的优势 |
三、何以取信于人:信托监督的实现 |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勃兴 |
一、商事信托的发展历程 |
二、商事信托勃兴的原因探求 |
第三节 商事信托在共同基金中的困境 |
一、传统商事信托的监督困境 |
二、商业信托的监督困境 |
小结 商事信托在共同基金中勃兴:一个不可企及的神话! |
第三章 "公司帝国主义"下的共同基金 |
第一节 公司发达史 |
一、英国商事公司发展简史 |
二、美国商事公司发展简史 |
第二节 公司发展的利器—董事会 |
一、董事会的起源:公司简史的考察角度 |
二、董事会的正当性论证 |
三、董事会:以监督机构的名义存在 |
第三节 共同基金中的董事会:Watchdog抑或Sleepdog? |
一、共同基金中缘何需要董事会? |
二、董事会的改革:唤醒Sleepdog! |
小结 公司主导下的共同基金:一个顺应潮流的趋势 |
第四章 朝向"公司模式":新制度经济的视角 |
第一节 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的生命线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企业存在的理论根基 |
二、产权理论: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阻却司法干预的理据 |
一、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贡献 |
二、"统一治理":阻却司法肆意干涉的制度设计 |
三、"信托型"共同基金:司法不堪重负! |
四、"公司型"共同基金:克服司法无能的蹊径 |
第三节 董事会的功能阐释:经济学的论证角度 |
一、董事会正当性思考:对两种理论的阐释 |
二、委托-代理理论:股东职权主义的经济学根据 |
小结 制度经济学:"公司型"共同基金的有力注解 |
第五章 我国"公司型"共同基金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共同基金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
一、1991年—1997年:共同基金的萌芽 |
二、1997年之后:共同基金的产生与繁荣 |
第二节 我国共同基金存在的问题 |
一、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一种解析方法 |
二、对我国共同基金的透视:以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 |
三、问题揭露: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内展开 |
第三节 "信托型"共同基金的监督瓶颈与改革方向 |
一、资产保管人的正当性与运作困境 |
二、"信托型"共同基金监督机制的解困策略:以澳大利亚改革为例 |
第四节 我国"公司型"共同基金的构设 |
一、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问题探析 |
二、"公司型"共同基金立法的框架结构 |
小结 "公司型"共同基金:在路上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投资基金制度及其管理系统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与投资基金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 |
1.2.1 投资及其相关概念 |
1.2.2 金融资产及其相关概念 |
1.2.3 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
1.2.4 制度及其相关概念 |
1.2.5 复杂系统概念 |
1.3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1 投资基金本质属性的研究现状 |
1.3.2 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3 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研究现状 |
1.3.4 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主要创新点 |
2 投资基金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规律性特征 |
2.1 投资基金制度的历史变迁 |
2.1.1 投资范畴的历史演变和早期信托制度的形成 |
2.1.2 投资基金制度的起源和形成 |
2.1.3 投资基金制度的发展和鼎盛 |
2.1.4 投资基金制度在全球的辐射和扩散 |
2.2 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与规律性特征 |
2.2.1 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2.2.2 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规律性特征 |
2.3 投资基金需要制度创新:美国共同基金演变的案例研究 |
2.3.1 基于复杂系统理论思想的美国共同基金增长模型 |
2.3.2 美国共同基金增长的情景预测 |
2.3.3 美国共同基金增长的混沌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投资基金制度的理论框架建构 |
3.1 投资基金的内涵和外延 |
3.1.1 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 |
3.1.2 投资基金的基本分类 |
3.2 投资基金主客体关系的基础:现代广义信托 |
3.2.1 传统信托范畴及分类 |
3.2.2 狭义信托关系结构 |
3.2.3 狭义信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关系 |
3.2.4 现代广义信托关系的界定 |
3.3 投资基金制度理论框架的重建构想 |
3.3.1 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基本框架 |
3.3.2 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核心结构 |
3.3.3 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学科范畴和研究对象 |
3.4 本章小结 |
4 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 |
4.1 投资基金综合管理系统的架构 |
4.1.1 投资基金综合管理系统的架构 |
4.2 投资基金主体的管理系统 |
4.2.1 投资基金主体内部关系 |
4.2.2 投资基金主体蕴涵的现代广义信托关系 |
4.3 投资基金客体的管理系统 |
4.3.1 投资基金投融资要素管理系统模型选择 |
4.3.2 投资基金投融资要素管理系统结构分析 |
4.3.3 投资基金投融资要素管理系统流程分析 |
4.4 投资基金综合管理系统的主要支持系统 |
4.4.1 支持系统1:复式投融资管理系统 |
4.4.2 支持系统2:金融资产管理系统 |
4.4.3 支持系统3:风险管理系统 |
4.4.4 支持系统4:交易成本管理系统 |
4.4.5 支持系统5:工程管理系统 |
4.4.6 支持系统6:信息管理系统 |
4.4.7 支持系统7:价值管理系统 |
4.5 本章小结 |
5 发展我国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 |
5.1 我国投资基金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5.1.1 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
5.1.2 我国投资基金的主要进展 |
5.1.3 我国投资基金的业绩评价 |
5.1.4 我国投资基金制度的缺陷 |
5.2 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总体思路暨基本原则 |
5.2.1 用管理复杂系统思维方式创新投资基金制度 |
5.2.2 放眼世界、纵览古今、立足国情、洋为中用 |
5.2.3 发挥协同效应,处理好制度创新的博弈关系 |
5.3 基于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及相关措施 |
5.3.1 系统培育基金制度创新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
5.3.2 提高行业集中度、拓展境内外两个市场空间 |
5.3.3 持续创新激励约束制度、优化基金治理结构 |
5.3.4 加快组织创新和业务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
5.3.5 不断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基金监管体系 |
5.3.6 努力搞好投资者教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1.1 选题背景、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对象 |
1.2 写作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写作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国外有关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的研究 |
2.1.2 国外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研究 |
2.1.3 国外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研究 |
2.1.4 国外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策略的研究 |
2.1.5 国外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成本的研究 |
2.1.6 国外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持续性研究 |
2.1.7 国外有关对冲基金的研究 |
2.2 国内文献概览 |
2.2.1 国内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研究 |
2.2.2 国内有关证券投资基金能否稳定股市的研究 |
2.2.3 国内有关开放式基金发展问题的研究 |
2.2.4 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问题研究 |
2.2.5 国内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立法问题的研究 |
2.2.6 国内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研究 |
2.2.7 国内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研究 |
2.2.8 国内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研究 |
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2.3.1 现代金融理论的内涵与缺陷 |
2.3.2 关于行为金融理论 |
2.3.3 金融理论的新范式:非线性复杂金融理论 |
2.3.4 本文研究范式的确立 |
第三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的理论研究 |
3.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的非线性系统理论基础 |
3.1.1 系统的结构、层次与特性 |
3.1.2 非线性复杂动力学系统的内涵 |
3.1.3 系统的耗散结构理论 |
3.1.4 系统的协同学与突变论 |
3.1.5 系统的混沌与分形理论 |
3.1.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的非线性理论架构 |
3.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 |
3.2.1 制度的内涵 |
3.2.2 制度的构成 |
3.2.3 制度安排 |
3.2.4 制度变迁 |
3.2.5 制度创新 |
3.2.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架构 |
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的理论构建 |
3.3.1 非线性系统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相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
3.3.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的理论构架 |
第四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非线性研究 |
4.1 基于非线性系统理论角度认知证券投资基金 |
4.1.1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定义 |
4.1.2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多层次性与整体性 |
4.1.3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高度开放性与远离平衡性 |
4.1.4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不确定性和非线性 |
4.1.5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耗散结构 |
4.1.6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协同、自组织与突变 |
4.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非线性动力学诊断(定量分析) |
4.2.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分形 |
4.2.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收益率序列分布的R |
4.2.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混沌性的关联维检验 |
4.2.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混沌性的李雅普诺夫指数检验 |
4.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非线性与新制度经济学的融合 |
4.3.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非线性与制度变迁 |
4.3.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非线性与制度环境 |
4.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非线性与制度管理 |
4.3.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非线性与制度建设 |
第五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研究 |
5.1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证券投资基金本质 |
5.1.1 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分析 |
5.1.2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认知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 |
5.2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 |
5.2.1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 |
5.2.1.1 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制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经济基础 |
5.2.1.2 信托观念与信托制度是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文化基础 |
5.2.1.3 股份公司与股份制经济是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5.2.1.4 证券市场与证券制度是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物资条件 |
5.2.1.5 市场规范与法律制度是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根本保证 |
5.2.1.6 基金制度与基金创新是证券投资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
5.2.1.7 金融自由化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
5.2.2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安排 |
5.3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模型 |
5.3.1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模型 |
5.3.2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变迁模型 |
5.3.3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管理制度变迁模型 |
5.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及其动力学分析 |
5.4.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过程 |
5.4.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5.4.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变迁的动力学分析 |
5.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问题的实质 |
5.5.1 近10 年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出现的相关问题分析 |
5.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问题的实质 |
第六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研究 |
6.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变迁与基金发展 |
6.1.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人文环境变迁与基金发展 |
6.1.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法律环境变迁与基金发展 |
6.1.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证券市场环境变迁与基金发展 |
6.1.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经济环境变迁与基金发展 |
6.1.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国际环境变迁与基金发展 |
6.1.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政策环境变迁与基金发展 |
6.1.6.1 中国政策导向与基金发展 |
6.1.6.2 中国投资者教育与基金发展 |
6.1.6.3 中国税收政策与基金发展 |
6.1.6.4 QFII、QDII 与基金发展 |
6.2 制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发展的制度环境因素 |
6.2.1 制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市场环境分析 |
6.2.2 制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分析 |
6.2.3 制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环境分析 |
第七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管理制度研究 |
7.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宏观管理制度 |
7.1.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 |
7.1.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制度安排 |
7.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微观管理制度 |
7.2.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组织形式安排 |
7.2.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交易方式安排 |
7.2.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募集方式安排 |
第八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建设研究 |
8.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建设重要性 |
8.1.1 基金系统的制度建设与投资者投资渠道的拓宽 |
8.1.2 基金系统的制度建设与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
8.1.3 基金系统的制度建设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
8.1.4 基金系统的制度建设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
8.1.5 基金系统的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8.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创新 |
8.2.1 “好人举手”制度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准入制度安排的创新 |
8.2.2 开放式基金是对基金交易制度安排的创新 |
8.2.3 私募基金是对基金募集制度安排的创新 |
8.2.4 QDII 是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策略的创新 |
8.2.5 “封转开”是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到期处置方式的创新 |
8.2.6 ETF、LOF 是对开放式基金交易方式的创新 |
8.3 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
8.3.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证券市场环境制度建设 |
8.3.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 |
8.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宏观管理制度建设 |
8.3.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微观管理制度建设 |
第九章 总结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成果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研究工作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附录 |
致谢 |
(10)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主题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准备和研究方法 |
(一) 比较法研究 |
(二) 历史研究 |
(三)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 |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组织形态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
(一) 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
(二) 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 |
(三) 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和意义 |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 |
(一)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
(二) 证券投资基金与有关法律概念的辨析 |
三、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趋势 |
(一) 英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历史变迁 |
(二) 日本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历史变迁 |
(三) 美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历史变迁 |
(四) 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不同组织形态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 |
一、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一)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根源 |
(二) 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代理人问题分析 |
(三) 处理利益冲突的法律结构 |
二、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一) 英国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二) 日本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三) 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法律结构的法理分析 |
三、公司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一) 美国公司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二) 英国公司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三) 日本公司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四) 公司型基金组织形态法律结构的法理分析 |
四、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法律结构上的比较 |
(一) 制度中心上的差异 |
(二) 监督机构设置上的差异 |
(三) 投资者参与程度上的差异 |
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法律结构的功能分析 |
一、降低交易成本功能 |
(一) 交易成本分析方法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交易成本的规范分析 |
(三) 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交易成本的实证分析 |
二、激励功能 |
(一) 激励功能的制度分析原理 |
(二)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激励功能比较 |
三、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功能 |
(一) 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功能的制度分析原理 |
(二)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比较 |
四、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一、中国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的实证分析 |
(一) 中国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 |
(二) 中国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危害 |
(三) 中国契约型基金组织形态立法选择的利益集团分析 |
二、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制度创新 |
(一) 制度的局限 |
(二) 制度创新的概念、动力、过程和模型 |
(三) 制度变迁中的时滞与路径依赖 |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一) 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制度变迁的类型及其影响因素 |
(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 |
第五章 公司型基金的立法建议 |
一、移植公司型基金存在的法律障碍 |
(一) 公司法上的法律障碍 |
(二) 税法上的法律障碍 |
二、公司型基金移植成功的关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
(一)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思考 |
(二) 独立董事专业性的思考 |
三、公司型基金移植的法律制度设计 |
(一) 公司型基金移植的立法选择 |
(二) 中国公司型基金核心法律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D]. Yao Lanqu.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D]. 张璇. 吉林大学, 2020(03)
- [3]金融结构演化与金融监管优化耦合研究[D]. 何震. 新疆大学, 2020(06)
- [4]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D]. 孙玥琦.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5]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6]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D]. 庞跃华. 湖南大学, 2011(07)
- [7]共同基金监督机制研究 ——以“公司型”共同基金为研究重点[D]. 李海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8]投资基金制度及其管理系统的研究[D]. 秦力. 大连理工大学, 2010(09)
-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D]. 刘超. 天津大学, 2009(12)
- [10]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研究[D]. 汪灏. 武汉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