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

办理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

问:行政案件需要调查哪些内容?
  1. 答: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迹宴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拿枝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消州敏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1. 答:您好,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总结掌握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对有关行政案件请示的解答工作,特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64)法研字第75号和(73)法办字第004号关于请示问题的通知,今后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行政审侍哗判中遇有疑难问题和疑难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按照逐级燃哗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中,要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庭的意见。如果审老段行判委员会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倾向性的意见。
    二、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院。
    三、请你们务必在1990年12月25日之前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判庭建立、干部配备和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一次专门的书面报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 答:最高人民局谨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链昌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棚腊扒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理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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