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尹荣荣[1](2020)在《探望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案件逐渐增多,社会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高度重视,故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时,首次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确立在法律之中。此制度的设立不仅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而且完善了我国的家庭婚姻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探望权纠纷案时有了相关法律依据,为其提供制度性保障。但是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在实践运用中还是存在着各种的不足,由于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规定过于笼统;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巨大挑战。因此,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国探望权的相关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并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使探望权发挥应有作用。
任三望[2](2020)在《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执行难”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院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探望权执行问题随着离婚率的增长、探望权纠纷的增多而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通过梳理、分析执行裁定文书,可以发现其中影响探望权实现的积极因素有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执行人员参与见证履行;影响探望权实现的消极因素主要有八类,分别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成年子女不愿被探望、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被执行法院驳回申请、被执行人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期限、其它因素。探望权在执行层面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造成探望权执行的实践困境,一是执行成功率低,二是执行成功与否受申请人影响大,三是作为执行对象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权人探望。造成这种执行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探望权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包括申请执行权利主体过窄、执行协助义务主体不明晰、权利义务内容过于原则性、妨碍行为认定标准不明确、执行程序结案形式不一以及执行措施规定零乱。其他因素主要有父母对子女利益的漠视和探望权执行的社会配套措施不足等。要解决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为首要原则,加强当事人婚姻家庭责任教育,各方重视未成年人在探望权中的主体地位,执行机关在这一原则指导下采取执行措施时兼顾情与法,适度、谨慎采取执行措施;其次是要完善探望权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探望权申请执行主体范围、明确执行依据内容、统一结案方式、明确执行协助义务人主体;再次,基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与未成年人拒绝探望两者在执行不成功因素中占比很大,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应健全探望权执行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
宋文萍[3](2020)在《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我国《婚姻法》我国首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并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执行等事由做了相关的规定,为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2001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探望权制度仅作了一些笼统的规定,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以往所不被人们重视的探望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随着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失独老人、留守儿童等问题的出现,原有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与现实生活出现了脱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使探望权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探望权制度的功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结合自身工作中遇到的司法实例,并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从对探望权概念及性质的解析开始,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最后着重对探望权的主体、中止、执行以及子女最大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完善进行论述。以期更好的发挥探望权的功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朱济伟[4](2020)在《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事案件执行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之所以难是因为家事案件本身具有的人身和伦理属性,使得家事执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执行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执行内容、执行措施与执行程序上都有体现:执行内容与婚姻家庭关系关联,执行措施以柔性执行措施为主,执行程序强调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适用于家事执行的特别措施与程序,使得通常的执行措施和程序在面对家事案件时难以取得很好的执行效果。一方面难以保证当事人实现相应给付,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考虑到家事案件和家事执行的特殊性,以及家事执行与通常民事执行的共通之处,文章提出在通常民事执行制度之下,设计家事执行特别的程序与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立法资源,避免法条的重复,充分利用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另一方面顺应了我国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趋势,从而为解决我国家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提供方向。通过审视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已经确立的劝告履行、履行确保等执行制度能够适应家事执行的特殊性,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应当重视这些成功的经验。在这些经验和我国目前家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文章提出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框架。除引言外,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家事执行的概念和类型入手,得出家事执行案件的判断标准,将家事执行的类型锁定在家事行为给付执行和家事财产给付执行。根据两种类型具有的人身属性,得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适用范围,归纳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概念。同时,分析家事执行特别制度在执行内容、执行措施和程序上具有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则阐释了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必要性。主要立足于家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说明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在家事执行适用中难以保障家事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出我国有必要设计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第三部分则是对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经验与启示的总结。这部分选取了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的家事执行制度进行分析,从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上对上述四个地区的家事执行制度进行概括性分析;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家事执行现状,试图在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家事执行的实施主体,设计家事执行特别措施与特别程序,搭建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分析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立法技术选择。
赵静[5](2020)在《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之设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具有伦理性、隐秘性、身份关系本源性、社会性等特殊属性,同时当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家事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家庭是社会构成中最小、最基本的单位,家事纠纷的处理效果直接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和谐氛围。基于家事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殊属性,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意识到设立专门家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审理机构、运用特殊庭审规则等措施,从而实现了高效、科学、专业解决家事纠纷的良好效果。然而受重实体、轻程序这一立法沿革及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我国还未形成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高效科学地解决人身伦理关系复杂的家事纠纷,日益增加的家事纠纷数量使得笼统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家事纠纷的弊端不断显现。民众诉讼观念不断增强、相对良好的司法环境、我国已开展三年多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实践探索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均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证成,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家事纠纷的特殊属性要求家事诉讼程序除实现“定纷止争”这一基本的司法性价值外,更应侧重实现维系稳定的家庭关系、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社会价值。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应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将家事诉讼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某一编,并在该编之首单独明确其法律原则。具体构建内容应涵盖:专门机构及人员配备;家事诉讼管辖规则;家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家事诉讼特殊机制、家事案件执行制度。图3幅;表0个;参40篇。
孙森[6](2019)在《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剖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当代人的意识的巨大改变,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很稀有的事情了,现如今的人们会更少的关注离婚这件事情对于自身声誉的影响,也更少的顾虑到离婚后的生活问题,而更多的遵循自己内心的想法,更注重于自身的幸福感,舒适度,并且将自身的意愿置于离婚代价之上。所以,我们会在社会新闻上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看到闪婚,闪离的情况已经不在罕见,甚至于经常发生,除了青年人的思想比较自由,意识比较开放,更多的冲动和不理智,不成熟的考虑都导致了婚姻的短暂性。同时,也有一些中年,甚至于老年夫妻受到当代自由思想的影响,在婚姻中出现一些问题时,不能主动地去维护,而是选择离婚。诸如上述的情况,都导致了我国离婚率的迅速增长。但当离婚率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离婚后的问题,包括财产分配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其中的离婚后子女的探视问题最为棘手,最难执行,所以,在此篇文章中,我们会具体就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分析。
王子瑶[7](2019)在《探望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对探望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重点结合我国实际研究了探望权的执行问题,就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本文的前言部分通过数据阐述了我国当前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现状,这是导致探望权问题日益严峻的直接原因,加之我国亲缘家庭观念很强,父母即使没有获得抚养权也极其渴望探望权能够实现,但我国当前一些现实原因又致使其难以实现,这是笔者对探望权制度产生兴趣并进行深层剖析的背景。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探望权的内涵及其属性。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见面、交流等权利。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兼具权利与义务两种属性。至于其属于监护权或是亲权,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它与亲权关系更为密切。第二部分介绍了探望权主体的相关内容。由于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新权利,因此我国对主体范围的确定较为严格,立法上只承认未获得抚养权的父母一方为探望权主体。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趋势都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子女本身都应当成为探望权主体,笔者对其可操作性进行了论述。此外,还具体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获得探望权的条件与子女可主动进行探望的年龄进行了限定。第三部分介绍了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笔者联系其他法律将中止事由分为绝对中止事由和相对中止事由,并对恢复条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了阐释。第四部分论证了探望权的可执行性,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了探望权可执行性的依据、执行客体、执行方式、执行特点等,目前我国针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主要有罚款、拘留以及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方式。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设计不完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不协助探望,探望权案件证据收集困难,探望权案件结案乱等原因,使得即使阻挠探望权的实现也不会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度很大。之后本文又介绍了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例,比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探望权执行方式,如监禁、变更监护制度等,真正能够对违法者产生威慑,并严格限定了适用条件,不会随意变更子女的生活环境,防止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探望权案件的实现也应当遵循和谐共赢理念,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引入变更监护制度,不因探望权是身份权就放弃执行、随意执行,而是建立一套完善、系统、实用的探望权执行制度,保障探望权的有效实施。
郑宇彤[8](2017)在《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财产类执行变得相对容易;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多样,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不断增多,且矛盾更为尖锐,往往成为执行案件中的"硬骨头"。破解此类案件的执行困境,对缓解"执行难"问题有重要意义。
丁晓雨[9](2017)在《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的柔性司法》文中提出探视权执行意图以法定性、规范性及强制性,修复和弥合家庭破裂和情感纠葛对亲权造成的减损。法律的刚性固然是探视权执行的坚强后盾,但其在伦理和情感领域所发挥的效用较为有限。正是由于亲情伦理与法律规范的软硬之分、精神满足和现实操作的虚实之别、社会生活与法律规则的繁简之差,使探视权执行起来异常艰难,执行效果不能差强人意。解决探视权执行难问题,需树立法律和亲伦共同认可的执行理念,进一步明确执行法律规范,以柔性方式和手段介入家庭生活,修复和维系亲情伦理关系,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余淼[10](2016)在《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文中研究表明探望案件的执行应当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完善我国探望权执行制度时也应当以此为基础来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这与探望权制度设计的目的维系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损害是吻合的。以该原则为基础,我们应当完善我国目前关于探望权以及探望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明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完善探望权案件审理程序、扩大探望权案件申请执行的主体、扩大协议义务人的范围、将调解制度引入执行当中、同时完善执行监督程序。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促使协助义务人能够主动的履行协助义务,探望权人能够顺利对子女进行探望。同时执行人员在选取执行措施时,应最大程度的维系亲情关系,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探望权制度概述 |
2.1 探望权的概念 |
2.2 探望权的性质 |
2.3 探望权制度的价值 |
2.3.1 有利于权利与义务更好的实施 |
2.3.2 有利于伦理亲情的培植 |
2.3.3 有利于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
3 域外探望权制度考察 |
3.1 域外探望权的相关立法规定 |
3.1.1 探望权的主体 |
3.1.2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 |
3.1.3 探望权的执行 |
3.2 域外探望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瑕疵 |
4.1 探望权典型案例及分析 |
4.1.1 贺某诉明某探望权纠纷案 |
4.1.2 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
4.1.3 韩某诉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
4.2 探望权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
4.2.1 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隘 |
4.2.2 探望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模糊 |
4.2.3 探望权中止事由规定过于笼统 |
4.2.4 探望权案件执行困难 |
5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 |
5.1 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
5.2 增加探望权新的行使方式 |
5.3 明细探望权的中止事由 |
5.4 完善探望权的救济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结构安排 |
第2章 探望权与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 |
2.1 探望权的内涵、特点与执行依据 |
2.1.1 探望权的内涵 |
2.1.2 探望权的特点 |
2.1.3 探望权的执行依据 |
2.2 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 |
2.2.1 探望权执行具有较强的涉他性 |
2.2.2 探望权执行具有谦抑性 |
2.2.3 探望权执行具有反复性、持续性 |
2.2.4 探望权执行标的的抽象性和复杂性 |
第3章 探望权执行的现状与困境 |
3.1 探望权执行情况的总体描述 |
3.1.1 探望权执行依据情况描述 |
3.1.2 法院裁定结果情况描述 |
3.1.3 影响裁定结果因素情况描述 |
3.1.4 探望权间接执行措施运用情况描述 |
3.2 探望权执行的实践困境 |
3.2.1 执行成功率低 |
3.2.2 执行成功与否受申请人影响大 |
3.2.3 被探望子女拒绝探望 |
第4章 探望权执行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探望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
4.1.1 实体权利规范不足 |
4.1.2 执行程序规范不足 |
4.2 父母对子女利益的漠视 |
4.2.1 漠视未成年子女主体地位 |
4.2.2 漠视未成年子女心理、精神健康 |
4.3 探望权执行社会配套措施不足 |
4.3.1 配套社会组织不健全 |
4.3.2 家事调查辅助制度不足 |
第5章 完善探望权执行的对策 |
5.1 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 |
5.1.1 加强婚姻家庭责任教育 |
5.1.2 重视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 |
5.2 完善探望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1 完善实体权利规范 |
5.2.2 完善执行程序规范 |
5.3 健全探望权执行的配套社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3)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案例(一) |
二、案例(二) |
三、案例(三) |
四、案例(四) |
第二节 由案例反应出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探望权制度概论 |
第一节 探望权的概念 |
第二节 探望权的价值 |
一、有利于来成年子女情感的满足 |
二、有利于监护权的正确行使 |
三、有利于情感的联络和社会稳定 |
第三节 探望权的性质 |
第三章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运作困境 |
第一节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探望权的主体 |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
三、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
四、探望权的执行 |
第二节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 |
一、没有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
三、探望权行使方式单一 |
四、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过于概括 |
五、探望权的执行规定模糊 |
第三节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对上述131起案件数据整理 |
二、对于以上131起案件的数据分析 |
三、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 |
第四章 探望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
第二节 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
一、确立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主体地位 |
二、扩大父母探望权的权利对象范围 |
三、确立(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探望权的主体地位 |
四、其他相关人员的探望权 |
第三节 增加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
第四节 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 |
第五章 探望权制度在司法救济上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探望权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完善探望权的执行程序 |
一、对被执行人进行疏导教育 |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三、缴纳迟延履行金 |
四、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
五、充分发挥社会其他部门的协助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案例 |
(4)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写作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界定 |
一、家事执行的概念与类型 |
二、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概念 |
三、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特征 |
第二章 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应家事执行特殊性的需要 |
二、保障家事执行法律效果的需要 |
三、保障家事执行社会效果的需要 |
第三章 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家事执行制度 |
二、日本家事执行制度 |
三、德国家事执行制度 |
四、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构建 |
一、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设置家事执行专门机构 |
三、设计家事执行特别措施 |
四、设计家事执行的特别程序 |
五、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立法技术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家事执行特别制度条文建议 |
致谢 |
(5)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之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家事纠纷及家事诉讼程序概述 |
1.1 家事纠纷的界定 |
1.1.1 家事纠纷的概念 |
1.1.2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 |
1.1.3 家事纠纷的分类 |
1.2 家事诉讼程序的内涵 |
1.3 家事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的比较 |
1.4 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追求 |
第2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考察 |
2.1 德国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现状 |
2.2 日本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现状 |
2.3 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现状 |
2.4 美国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现状——以纽约州为例 |
2.5 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现状 |
2.6 总结与评析 |
第3章 家事诉讼的现状与构建家事诉讼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3.1 家事诉讼的现状 |
3.1.1 家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加 |
3.1.2 家事审判程序具有局限性 |
3.1.3 家事案件执行制度存在不足 |
3.2 构建家事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
3.2.1 民众诉讼观念增强与相对良好的司法环境 |
3.2.2 家事改革经验探索——以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为例 |
3.2.3 域外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
第4章 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设想 |
4.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4.2 家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
4.2.1 调解优先原则 |
4.2.2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原则 |
4.2.3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4.2.4 不公开审理原则 |
4.2.5 本人诉讼原则 |
4.3 家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 |
4.3.1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4.3.2 管辖 |
4.3.3 当事人制度 |
4.3.4 家事诉讼特殊机制 |
4.3.5 家事案件执行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简介 |
实践导师简介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执行标准模糊 |
二、协助执行人的协助义务难执行 |
三、在关于探望权的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 |
四、探视权的具体实施过程的这一相关时期过于繁索和持续时间过长 |
五、当事人情绪比较激烈,难以协调沟通 |
六、结语 |
(7)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探望权研究之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一、探望权的内涵及其属性 |
二、探望权主体之考证 |
(一) 我国探望权主体之立法现状 |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之利弊分析 |
1.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之合理性 |
2.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之弊端 |
3.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之实现路径 |
4.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尝试 |
(三) 子女成为探望权主体之利弊分析 |
1. 子女成为探望权主体之合理性 |
2. 子女成为探望权主体之弊端 |
(四) 域外探望权主体立法例之参考 |
1.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 |
2.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 |
(五) 我国探望权主体之立法建议 |
1. 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贯穿始终的原则 |
2. 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主体地位,但应进行适当限制 |
三、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 |
(一) 我国立法现状之不足 |
(二) 绝对中止事由之整合 |
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
2. 父或母有传染性疾病 |
3. 父或母有不良行为 |
4. 父或母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 |
(三) 相对中止事由之思考 |
1. 年满10周岁的子女拒绝被探望 |
2. 父或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3. 父或母滥用探望权 |
(四) 探望权中止的恢复 |
四、探望权可执行性之求证 |
(一) 探望权案件可执行性之证成 |
1. 探望权案件可执行性的依据 |
2. 探望权的执行客体 |
3. 探望权的执行方式 |
4. 探望权执行的特点 |
(二) 探望权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
1. 立法设计不完善 |
2. 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不协助探望 |
3. 探望权纠纷案件证据收集困难 |
4. 探望权纠纷案件结案乱 |
(三) 域外立法范例述评 |
1.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 |
2.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 |
(四) 探望权案件执行立法的设计建议 |
1. 探望权案件需单独执行 |
2. 探望权案件可反复申请执行 |
3.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应严格结案标准 |
4.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应遵循和谐共赢理念 |
5.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可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6.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
7.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可引入变更监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的柔性司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践困局:探视权执行难题凸显 |
二、问题解读:探视权执行难原因分析 |
(一) 探视权执行中亲情伦理和法律规范的软硬之分 |
(二) 探视权执行中精神满足和现实操作的虚实之别 |
1. 父或母一方阻碍权利实现。 |
2. 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 |
3. 其他相关人协助义务履行难。 |
(三) 执行实践复杂性和指导规范简单化的繁简之差 |
1. 主体范围规定相对狭窄。 |
2. 探视权执行的相关规定难以操作。 |
3. 中止事由的规定不够规范。 |
三、现实路径:柔性司法破解执行困局 |
(一) 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法律原则 |
(二) 考虑情感因素采取柔性执行方法 |
1. 以贴近生活的方式来实现探视权。 |
2. 以柔性和恢复性的理念执行探视权。 |
3. 以灵活和创新的手段执行探视权。 |
(三) 明确法律规定补齐原则和操作之间的落差 |
1. 将亲属概念引入探视权主体规范。 |
2. 明确阻碍探视权执行的法律责任。 |
3. 细化探视权中止事由。 |
(10)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3 课题研究内容、目标以及拟解决关键问题 |
1.3.1 课题研究内容 |
1.3.2 课题研究的目标 |
1.3.3 拟解决的问题 |
第2章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一般原理 |
2.1 探望权的内涵 |
2.1.1 探望权的性质 |
2.1.2 探望权制度设计的目的 |
2.2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一般原理 |
2.2.1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执行标的 |
2.2.2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基本原则 |
2.2.3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特点 |
2.2.4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
2.2.5 探望权案件强制执行的意义 |
第3章 我国探望权案件执行现状分析 |
3.1 探望权执行案件类型化 |
3.1.1 协助义务人阻碍探望 |
3.1.2 子女拒绝探望 |
3.1.3 第三人阻碍探望 |
3.1.4 探望的内容存在争议或不明确 |
3.2 我国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
3.2.1 申请人申请执行难 |
3.2.2 协助义务人协助难 |
3.2.3 法院强制执行难 |
第4章 国外探望权案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
4.1 美国探望权案件执行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
4.2 德国探望权案件执行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
4.3 日本探望权案件执行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
第5章 完善我国探望权案件执行制度的构想 |
5.1 完善探望权案件执行前置程序 |
5.1.1 完善探望权案件审理程序 |
5.1.2 明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
5.1.3 将调解作为探望权执行的必经程序 |
5.2 健全探望权案件执行程序 |
5.2.1 明确启动执行程序的标准 |
5.2.2 扩大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范围 |
5.2.3 扩大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范围 |
5.2.4 引入虚拟探望,创新探望权执行方式 |
5.3 完善探望权案件执行保障性措施 |
5.3.1 训诫 |
5.3.2 罚款、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 |
5.3.3 拘留 |
5.3.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5.4 完善探望权案件执行辅助性措施 |
5.4.1 暂时性交付抚养和变更抚养关系 |
5.4.2 赋予执行机关对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问题的裁决权 |
5.4.3 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工作 |
5.4.4 创设探望监督人及执行回访制度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四、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探望权制度研究[D]. 尹荣荣.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2]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D]. 任三望. 湘潭大学, 2020(02)
- [3]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D]. 宋文萍. 烟台大学, 2020(07)
- [4]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D]. 朱济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5]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之设想[D]. 赵静. 华北理工大学, 2020(02)
- [6]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剖析[J]. 孙森. 法制博览, 2019(30)
- [7]探望权制度研究[D]. 王子瑶. 山东大学, 2019(09)
- [8]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的困境与出路[J]. 郑宇彤. 东南司法评论, 2017(00)
- [9]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的柔性司法[J]. 丁晓雨. 法律适用, 2017(19)
- [10]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D]. 余淼.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