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面临的形势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云飞[1](2020)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接连曝光的“问题疫苗”、“瘦肉精”、“皮革酸奶”、“地沟油”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的出现体现了我国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存在漏洞,暴露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缺位与不足。为了使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主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担负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职能的刑事司法机关及时高效进行工作,形成完善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开展凌厉攻势,创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何从法律的规范、机制的完善、工作的开展、监督的行使等方面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健全完善,成为政府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正是以此背景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食品药品行刑衔接相关概念的解读,对当前国内外对食品药品行刑衔接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对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从理论规定、实务运转进行分析,提出如下问题:食药联合工作机制运行不流畅、涉案物品性质认定有待改进、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现象,通过将上述现状和问题从行刑衔接机制建设、移送案件、侦查工作积极性不高等多个角度进行剖析,从制度完善、力量建设、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提出了建议,包括健全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的制度保障、明确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标准、完善涉案证据移送转化标准;在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实务方面,通过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协作会商工作机制、完善食药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落实行刑衔接追责机制等,以实现构建成熟高效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推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发展,提升政府在该领域的管理能力与专业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张艺[2](2020)在《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不仅在经济快速发展上创造了奇迹,也在社会长期稳定上创造了奇迹,“两大奇迹”为世界和平发展和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更为复杂多变,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稳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安稳定已经成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刚性需求,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切实推进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主体多元有效互动,确保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激发社会活力,探索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推进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课题之一。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正处于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型过程中,可社会治安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协同治理机制还有待重新构建。论文紧扣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这一研究主题,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社会治理、整体性治理等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分析了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变迁路径,即为社会治安管制阶段、社会治安管理阶段和社会治安治理阶段。随后本文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主体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分为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四类,并对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进行了解析,认为主要存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理念缺失、治理能力不强、职责不清和动力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分析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困境,分为两个维度进行原因分析,一是制度建构的角度认为是由于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设计滞后造成的,主要体现为协同治理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监督制度执行不力,反馈制度尚未建立,问责制度亟待完善。二是从运行机制的角度认为是由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运行机制不畅造成的,主要体现为协同治理目标认同机制缺失,互动机制不畅,共享机制不强,保障机制不够等。随后运用问卷调查获知社会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间行为的认知程度并进行量化测度,并构建社会治安治理演化博弈分析模型和系统动力学流率基本入树流图模型进行定量分析,最后提出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政策建议。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以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研究目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以社会治安治理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变迁路径、主体分析、协同困境、演化博弈、系统仿真、推进机制为研究脉络,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论述了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1、梳理了我国建国70周年以来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路径。论文认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至1978年间为社会治安管制阶段;二是1978年至2012年间为社会治安管理阶段;三是2012年以后为社会治安治理阶段;明确指出了社会治安治理是我国社会治安政策的发展方向。2、系统分析了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主体及困境。论文认为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了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四种类型,并系统解析了这四类主体的行为及存在的协同困境。论文不仅明确指出了当前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出现的困境表象,以及造成这些困境的制度成因。3、构建了社会治安主体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进行分析。论文运用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验证了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行为之间的选择策略,得出了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愿与党委政府采取的社会治安治理政策有关;党委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愿与他们之间的信任程度有关;社会治安治理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意愿与收益有关。4、构建了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系统动力学反馈模型。论文运用了系统动力学流率基本入树流图模型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自治系统、法治系统和德治系统进行分析,通过建立流位流率系揭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系统复杂、动态的共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仿真预测,调控社会政策因子和司法政策因子,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科学决策依据。5、构建了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论文指出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统筹机制;二是深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念认同机制;三是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间的互动机制;四是完善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保障机制。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实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路径探索。
欧阳长松[3](2020)在《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微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利用微信进行交友和办公。微信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在微信平台上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犯罪。从近几年法院判决的案件与公安机关侦破的典型案件来看,当前我国刑事犯罪数量逐年下降,而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却不断上升,且发展迅速,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现阶段,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有微信盗号冒充熟人诈骗、微信“克隆”冒充熟人诈骗和微信群冒充熟人诈骗,并且还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手段日益丰富和犯罪产业化的趋势,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的侦查实务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具体表现为:调查取证难以满足侦查实践、侦查协作机制不顺畅、诈骗金额认定和追缴工作难以开展,以及跨境抓捕犯罪嫌疑人困难等。面对这些困境,公安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线索收集方面,依托微信平台构建多元举报途径,并通过使用网络特情力量以及深度关联案件来获取犯罪线索;二是在综合分析案情方面,在主动延伸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从资金流、信息流入手分析判断案情;三是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寻找受害人方面,充分利用微信信息和技术手段,并结合传统措施来确定犯罪场所;四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警种协作方面,积极整合公安内部资源,健全立案登记制度和案件管辖制度,完善各级反诈中心、合成作战中心及境内外警务合作机制建设;五是在警企协作方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司在信息研判上的优势资源侦破案件,并与腾讯公司建立案件信息对比机制,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通过多措并举来提高对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王宁[4](2020)在《寄递渠道贩毒案件侦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2年,我国云南境内首次发现寄递渠道贩毒活动。随后,利用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并呈现逐年蔓延趋势。事实上,寄递渠道贩毒不过是传统贩毒的升级版,是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给缉毒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当前利用寄递渠道贩毒问题愈加凸显,发案数字逐年攀升,整体上已经形成利用寄递渠道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活动“三足鼎立”之势。寄递渠道贩毒活动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贩毒与网络活动紧密结合,犯罪过程隐蔽复杂;二是运毒成本降低,运毒数量增加,减少毒品交易成本;三是贩毒活动的犯罪要素分离,降低毒品交易风险。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打击对策,未来寄递渠道贩毒活动可能会出现以下发展趋势:毒品贩运态势将日益严重,贩毒活动的隐蔽性将不断增强,寄递渠道贩毒活动将向流程化方向发展,国际寄递渠道贩毒的影响将不断加深。目前寄递渠道贩毒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但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效果并不理想。在禁毒执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侦办此类案件面临诸多难点:首先,线索来源匮乏,导致情报获取难;其次,犯罪现场点多线长,犯罪证据容易灭失,使得侦查取证难;再次,协作机制尚不能满足侦查打击的需要,导致侦查协作难;最后,由于涉案人员错综复杂,贩毒分子反侦查能力强,使得延伸侦查难。针对存在的难点问题,公安机关应以分析当前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的具体特点为基础,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一是通过加强寄递渠道禁毒情报共享,打造寄递涉毒警企联动平台,制定涉毒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不断拓宽情报获取渠道;二是通过依法全面开展调查取证,物建寄递渠道秘密力量,充分运用控制下交付措施,以不断推进侦查取证工作的开展;三是通过加大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协调力度,建立平行沟通协作机构,加强禁毒国际执法合作,以不断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四是通过加强全链条侦查打击,创新信息化侦查手段,开展寄递渠道阵地控制,以不断推动寄递渠道贩毒案件延伸侦查进程。
袁春凤[5](2020)在《网络涉毒现象的刑事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已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网络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网络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催生了新的经济、文化形态以及社会交互形式,同时也给犯罪活动提供了契机。犯罪分子为了降低风险,逃避打击,扩大犯罪规模,着手利用网络实施各种犯罪活动,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兴的网络犯罪形态开始在网络空间蔓延。网络犯罪不受地域空间限制,也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聚集人员、转移赃款,还能够快速隐匿犯罪活动的轨迹,网络犯罪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网络涉毒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与网络文化的发展而衍生的新型网络犯罪,其呈现出与传统毒品犯罪不同的特征,在作案手段、犯罪形态等方面更加多变。网络涉毒现象所涉及的违法犯罪类型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其行为的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即通过互联网将传统空间的行为向网络转化,以提高犯罪效率、增加犯罪收益、减少犯罪成本,较为典型的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毒品贩运等行为,网络以辅助工具的形式助力犯罪活动,参与程度有限;而另一类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犯罪,即通过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传授犯罪经验等纯粹“网络犯罪”,例如通过网络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或者利用互联网散布涉毒信息。这两类犯罪在行为表现、主观目的以及打击对策上都有较大不同,与传统的毒品犯罪相比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较为滞后,网络技术的管理规范尚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当前的网络涉毒现象难以有效应对,传统的侦查打击手段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客观分析当前网络涉毒现象的起因与渊源,分析其萌生与发展的技术背景和特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分析当前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侦查打击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有效应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制度也有一定的助益。
李洋[6](2020)在《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与完善》文中认为作为一项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等特点的的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对隐性犯罪有着很强的穿透力。毒品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顽固性、组织化、网络化的特点,随着毒情形势的日趋严峻和复杂,常规侦查措施在打击毒品犯罪时愈发乏力,因此在毒品犯罪侦查活动中引入技术侦查措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不仅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能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技术侦查法治化进程。本文通过对毒品犯罪在适用技术侦查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技术侦查在该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控制上的缺失与模糊、程序控制不足、侦查体制机制的缺陷、以及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应用困境。如果对此置若罔闻,不仅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风险,而且可能带来严重的毒品犯罪治理风险。因此,有必要从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立法规制、程序制约、侦查体制机制健全和推进和完善技术侦查证证据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此构建一条适合我国毒情和国情的技术侦查运用路径,以保障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侦查中依法、有效、理性的运行,切实提升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水平。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技术侦查及毒品犯罪的概念、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具体适用,具体包括毒品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用的必要性、适用现状,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价值取向及具体适用功能。第三部分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广泛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状下,引出毒品犯罪在适用技术侦查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即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立法控制不完善、程序制约不足、侦查体制机制不健全、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在毒品案件审判中应用困境,并指出技术侦查措施任意主义倾向和过度滥用的刑事治理风险和侵犯人权风险。第四部分针对技术侦查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依次论述了完善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设想和建议,即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原则、完善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立法规制、加强程序控制、健全毒品犯罪技术侦查体制机制、完善毒品犯罪技术侦查证据在审判中的使用路径。
崔振兴[7](2020)在《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文中认为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网络为工具,秘密实施制作、贩卖假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刑事案件,是制贩假证犯罪脱离传统窠臼向虚拟空间的延伸。巨大经济利润和市场需求的推动,加之网络和制证工艺的技术升维带动犯罪手段的更新,使得此类犯罪案件处于持续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社会诚信底线和公平正义。现阶段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高位运行,发案量呈整体上升趋势,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现代化物流体系,犯罪流程隐蔽性更强,向诈骗犯罪演变的趋势不断加剧,社会危害性更加复杂。案件整体呈现出季节性规律鲜明、涉案空间广域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等特点,加之犯罪团伙组织层级结构复杂、产业链条化发展趋势,导致该类犯罪案件在线索发现、侦查经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抓捕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严重制约了公安机关对网络制贩假证犯罪的有效打击。明晰案件侦查难点,公安机关应从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犯罪流程入手,对网络制贩假证犯罪的销售、印制、运输等环节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工作。在线索收集方面,从加强网络阵地控制、加大物流监控、加强警银联动、深挖假证非法使用等方面入手,发现可疑信息、资金、货物线索。在侦查经营方面,根据犯罪的实施流程,准确把握侦查切入点,同时运用数据模型为案件侦查提供参考性预测指引,分析信息、货物、资金流向,摸清犯罪产业链条,为抓捕收网工作奠定基础。在犯罪嫌疑人抓捕方面,针对该类犯罪跨区域、产业化特征,应适时提请发起集群战役,统一组织抓捕,保证对犯罪产业链条的整体式打击,实现人赃并获。在调查取证方面,注重电子证据的取证,及时固定实物证据,巩固言辞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在机制层面上,搭建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多警种、跨区域侦查合成作战机制,深化警企合作,提升案件侦办效率。
王天宇[8](2020)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毒情形势和禁毒政策导向决定了始终保持对走私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刑事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水平,以应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面临着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经费保障、案件深挖、跨国合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导致了既有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应对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多样化、产业化、信息化、全局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亟需从树立”情报主导“理念、合法有效应用和完善各种侦查措施、适应我国庭审实质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制、强化合作交流和建立追赃追逃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创新和完善现有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和模式,切实提升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能力。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先对全球走私毒品的犯罪现状、对我国的影响、存在的侦查困境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在实际侦查办理过程遇到的困境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针对该现状和现存困境提出应对理念,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已获取的情报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提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效侦破走私毒品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本部分主要从情报信息化对于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启动前、办案中、破案后的重要意义和获取、分享情报的主要方式等进行系统阐述。文章第三部分再从公开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毒特情、隐匿身份侦查、涉毒资产查控等五种侦查措施入手,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走私缉毒侦查措施存在的弊端和风险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见解。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证据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采集与运用方法,这部分主要介绍包括实物证据、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转化方法,并提出跨境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走私毒品国际合作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刘冰捷[9](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刘娜[10](2020)在《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黑嘴-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及证监会开出的天价罚单等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导致了各种新型证券违规行为的产生,不论是对行政机关的调查,还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需要与前置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进而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案件行刑衔接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案不移、有案难以、以罚代刑等现象。公安机关作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第一线,有必要重视其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工作,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以此打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何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效地进行移送衔接、证据衔接以及侦查协作?由此展开论述: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证券犯罪及其侦查的基本概述。证券犯罪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性。同时,由于证券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领域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经验知识更为丰富,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更为全面且相对强硬。进而得出:对于证券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互补性,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有其必要性。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论述“证券案件侦查中的行刑衔接情况”,即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为了更为客观的论述在证券案件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证监会官网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证券案件进行检索,分别从行政监管情况和刑事司法情况中的案件数量、类型、裁判结果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与比较,并选择四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证券案件的衔接方式、侦查时长、证据等方面加以分析。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从证券案件的案件移送衔接、证据使用衔接以及行刑协作三个方面对现存困境进行系统论述并分析原因,并试图提出可操作的完善措施。在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模式、受理程序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的阻碍是现阶段造成案件移送衔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据使用中,实物证据的取证规范、言词证据的重新收集以及行政认定的性质、效力是证据衔接存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券案件行刑协作中,缺少类似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会商工作制度》这样专门针对证券犯罪领域的工作机制,从而导致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缺乏针对性。
二、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面临的形势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面临的形势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阐述 |
2.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概念及关系 |
2.1.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概念 |
2.1.2 食品药品刑事司法的概念 |
2.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
2.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特征及价值 |
2.2.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特征 |
2.2.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价值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 现状及其问题 |
3.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状 |
3.1.1 衔接法律规范现状 |
3.1.2 行政部门案件移送现状 |
3.1.3 涉案证据移送现状 |
3.1.4 公安机关工作开展现状 |
3.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2.1 食品药品联合工作机制运行不流畅 |
3.2.2 涉案物品性质认定有待改进 |
3.2.3 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现象 |
3.2.4 公安机关主动工作能力有待提升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规范不全面 |
4.1.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规范不健全 |
4.1.2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 |
4.1.3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平台建设不完善 |
4.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案件移送不规范 |
4.2.1 行政执法部门职能整合不到位 |
4.2.2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
4.3 公安机关办理食药案件工作机制不完备 |
4.3.1 侦查取证工作不流畅 |
4.3.2 食药警察队伍建设不健全 |
4.4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专业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优化措施 |
5.1 科学推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及制度建设 |
5.1.1 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规范保障 |
5.1.2 明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标准 |
5.1.3 完善涉案证据移送转化标准 |
5.2 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
5.2.1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 |
5.2.2 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会商工作机制 |
5.3 提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业队伍水平 |
5.3.1 加快食药警察队伍建设 |
5.3.2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
5.4 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追责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2)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社会治安相关研究 |
1.2.2 社会治安治理相关研究 |
1.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研究 |
1.2.4 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1.2.5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治安与社会治安 |
2.1.2 治理与治理理论 |
2.1.3 社会治安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2.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 |
2.2.3 整体性治理 |
2.3 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 |
2.3.1 社会治安管制阶段:1949年—1978年 |
2.3.2 社会治安管理阶段:1978年—2012年 |
2.3.3 社会治安治理阶段:2012年—至今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解析 |
3.1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行为分析 |
3.1.1 党委政府 |
3.1.2 市场组织 |
3.1.3 社会组织 |
3.1.4 人民群众 |
3.2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解析 |
3.2.1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的表象 |
3.2.2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设计滞后解析 |
3.2.3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运行机制不畅解析 |
3.3 小结 |
第4章 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 |
4.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多元主体行为测度 |
4.1.1 党委政府主导行为的测度 |
4.1.2 市场组织行为的测度 |
4.1.3 社会组织行为的测度 |
4.1.4 人民群众行为的测度 |
4.1.5 协同治理主体行为的测度 |
4.1.6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测度 |
4.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卷调查 |
4.2.1 问卷调查简要说明 |
4.2.2 样本数据描述 |
4.2.3 样本量表检验 |
4.3 基于三方博弈的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分析 |
4.3.1 基本假设及收益矩阵 |
4.3.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4.3.3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演化博弈模型稳定性分析 |
4.3.4 研究结论及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系统动力学仿真分析 |
5.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系统理论分析 |
5.1.1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理念 |
5.1.2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分析 |
5.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指标体系构建 |
5.2.1 社会治安自治系统 |
5.2.2 社会治安法治系统 |
5.2.3 社会治安德治系统 |
5.2.4 社会治安“三治系统”耦合协调状况 |
5.3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反馈模型的构建 |
5.3.1 社会治安系统 |
5.3.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自治子系统 |
5.3.3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法治子系统 |
5.3.4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德治子系统 |
5.4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的仿真与调控分析 |
5.4.1 合流图仿真分析 |
5.4.2 合流图调控分析 |
5.4.3 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探究 |
6.1 构建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推进机制总体框架 |
6.1.1 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界定 |
6.1.2 构建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意义 |
6.1.3 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框架结构 |
6.2 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社会治安治理的统筹机制 |
6.2.1 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的战略意识 |
6.2.2 大力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方式方法 |
6.2.3 实施系列社会治安治理项目 |
6.3 深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念认同机制 |
6.3.1 提高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理念认知 |
6.3.2 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行为联动 |
6.3.3 增强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利益驱动力 |
6.4 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间的互动机制 |
6.4.1 重塑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网络结构 |
6.4.2 明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担 |
6.4.3 优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资源共享 |
6.5 完善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 |
6.5.1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法治保障机制 |
6.5.2 健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财政保障机制 |
6.5.3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评价监督机制 |
6.6 实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
6.6.1 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安治理理念 |
6.6.2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建设 |
6.6.3 提升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素质与能力 |
6.6.4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平台 |
6.6.5 创新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工具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全国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指标基础数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文献回顾 |
1.3 研究对象及范围 |
1.4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概述 |
2.1 概念的界定 |
2.1.1 微信与熟人 |
2.1.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界定 |
2.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现状 |
2.2.1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量 |
2.2.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 |
2.2.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组成 |
2.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类型 |
2.3.1 微信盗号冒充熟人诈骗 |
2.3.2 微信“克隆”冒充熟人诈骗 |
2.3.2.1 微信“克隆”仿冒亲戚好友类诈骗 |
2.3.2.2 微信“克隆”冒充领导类诈骗 |
2.3.3 微信群冒充熟人诈骗 |
2.4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
2.4.1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手段日益丰富 |
2.4.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产业化 |
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 |
3.1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调查取证难 |
3.1.1 微信工具的使用导致侦查取证难 |
3.1.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导致取证难 |
3.1.3 电子证据易灭失导致取证难 |
3.1.4 境外关键证据获取难 |
3.2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侦查协作难 |
3.2.1 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门合作、警企深度合作难 |
3.2.2 跨境实施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趋势带来国际侦查协作难 |
3.3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诈骗金额认定、追缴难 |
3.3.1 案件核实困难、证据不完整导致诈骗金额认定难 |
3.3.2 微信支付与多种渠道结合转移资金导致追缴难 |
3.3.3 赃款耗散快速导致追赃难 |
3.4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跨境抓捕难 |
3.4.1 涉案人数多、分布广导致跨境抓捕难 |
3.4.2 跨境抓捕成本高导致跨境抓捕难 |
4 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 |
4.1 拓宽收集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
4.1.1 依托微信平台构建多元举报途径 |
4.1.2 培育网络特情力量,获取犯罪线索 |
4.1.3 深度关联案件,寻找犯罪线索 |
4.2 综合分析案情,深挖犯罪信息 |
4.2.1 主动延伸打击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 |
4.2.2 从资金流入手分析判断案情 |
4.2.3 从信息流入手分析判断案情 |
4.3 多措并举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寻找受害人 |
4.3.1 利用微信信息查找犯罪嫌疑人、寻找受害人 |
4.3.1.1 利用生活微信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
4.3.1.2 利用微信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 |
4.3.1.3 利用微信信息,寻找受害人 |
4.3.2 利用技术手段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2.1 利用手机IP地址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2.2 利用手机MAC地址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2.3 利用WIFI信息查找犯罪嫌疑人 |
4.3.3 利用传统措施确定犯罪场所 |
4.4 破除内部瓶颈,加强警种协作 |
4.4.1 健全立案登记制度和案件管辖制度 |
4.4.2 完善省、市、县三级反诈中心建设 |
4.4.3 完善合成作战中心建设 |
4.4.4 加强境内外警务合作机制建设 |
4.5 破除外部瓶颈,强化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协作 |
4.5.1 利用互联网公司在信息研判上的优势资源侦破案件 |
4.5.2 深化警企合作,创建案件信息对比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寄递渠道贩毒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现状 |
1.2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2 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概述 |
2.1 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界定 |
2.1.1 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的概念 |
2.1.2 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的主要类型 |
2.2 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的特点 |
2.2.1 贩毒与网络活动紧密结合,犯罪过程隐蔽复杂 |
2.2.2 运毒成本降低,运毒数量增加,减少交易成本 |
2.2.3 贩毒活动的犯罪要素分离,降低毒品交易风险 |
2.3 寄递渠道贩毒活动的发展趋势 |
2.3.1 毒品贩运态势日趋严重 |
2.3.2 贩毒活动的隐蔽性增强 |
2.3.3 寄递渠道贩毒向流程化发展 |
2.3.4 国际寄递渠道贩毒影响加深 |
3 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的侦查难点 |
3.1 情报获取难 |
3.1.1 寄递渠道禁毒情报的来源单一 |
3.1.2 寄递渠道禁毒情报应用水平低 |
3.1.3 禁毒相关部门间情报交流不畅 |
3.2 侦查取证难 |
3.2.1 犯罪现场点多线长 |
3.2.2 犯罪证据容易灭失 |
3.2.3 主观明知不易认定 |
3.3 侦查协作难 |
3.3.1 侦查协作管理制度不完善 |
3.3.2 侦查协作行为的随意性强 |
3.3.3 侦查协作的运行模式滞后 |
3.4 延伸侦查难 |
3.4.1 毒贩反侦查能力强 |
3.4.2 涉案人员不易核实 |
3.4.3 延伸侦查力度不足 |
4 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的侦查对策 |
4.1 拓宽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情报获取渠道 |
4.1.1 加强寄递渠道禁毒情报共享 |
4.1.2 打造寄递涉毒警企联动平台 |
4.1.3 制定涉毒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
4.2 推进寄递渠道贩毒案件侦查取证工作 |
4.2.1 依法全面开展调查取证 |
4.2.2 物建寄递渠道秘密力量 |
4.2.3 运用控制下交付措施 |
4.3 完善寄递渠道贩毒案件侦查协作机制 |
4.3.1 加大上级公安机关指挥协调力度 |
4.3.2 建立寄递禁毒平行沟通协调机构 |
4.3.3 加强寄递渠道禁毒国际执法合作 |
4.4 深化寄递渠道贩毒案件延伸侦查举措 |
4.4.1 加强全链条侦查打击 |
4.4.2 创新信息化侦查手段 |
4.4.3 开展寄递渠道阵地控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网络涉毒现象的刑事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论文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2 网络涉毒现象概述 |
2.1 网络涉毒概念的界定 |
2.1.1 传统涉毒 |
2.1.2 网络涉毒 |
2.2 网络涉毒现象的主要表现 |
2.2.1 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线上流通 |
2.2.2 利用网络教唆、引诱吸毒 |
2.2.3 通过网络平台聚众吸毒 |
2.2.4 毒品犯罪集团利用网络进行操控 |
2.3 网络涉毒现象的特点 |
2.3.1 智能化高 |
2.3.2 隐蔽性强 |
2.3.3 诱惑性大、吸毒量多 |
2.3.4 人员覆盖面广 |
2.4 网络涉毒现象的刑事法律现状 |
2.4.1 国外网络涉毒的法律现状 |
2.4.2 国内网络涉毒的法律现状 |
3 当前我国刑事法律对网络涉毒现象规制的局限性 |
3.1 实体法中主要争议问题分析 |
3.1.1 网络涉毒“容留”行为的争议 |
3.1.2 网络涉毒“场所”问题的争议 |
3.1.3 网络涉毒“明知”问题的争议 |
3.1.4 网络涉毒吸毒行为法律定位的争议 |
3.2 程序法中主要难点问题分析 |
3.2.1 网络涉毒管辖权方面的难点 |
3.2.2 网络涉毒电子证据收集方面的难点 |
3.2.3 “互联网+物流”形式中毒品运输的侦控难点 |
3.2.4 网络涉毒毒资追查方面的难点 |
4 网络涉毒现象刑事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
4.1 网络涉毒现象刑事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分析 |
4.1.1 网络涉毒现象具有社会危害性 |
4.1.2 网络涉毒现象具有刑事违法性 |
4.1.3 网络涉毒现象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
4.2 网络涉毒现象实体法方面的规制 |
4.2.1 明确具有争议问题的法律界定 |
4.2.2 明确网络涉毒吸毒行为的法律定位 |
4.2.3 合理界定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
4.2.4 加强网络金融对毒资监管的立法工作 |
4.3 网络涉毒现象程序法方面的规制 |
4.3.1 提高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4.3.2 确定网络涉毒刑事管辖原则 |
4.3.3 明确并出台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
4.3.4 加强物流行业查验毒品的监管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技术侦查与毒品犯罪概述 |
1.1 技术侦查措施概述 |
1.1.1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
1.1.2 技术侦查措施的特征 |
1.2 毒品犯罪概述 |
1.2.1 毒品犯罪的概念 |
1.2.2 我国毒品犯罪的特征 |
1.2.3 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
2 技术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适用 |
2.1 我国毒品犯罪侦查适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 |
2.1.1 毒品犯罪的特点要求引入技术侦查措施 |
2.1.2 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要求引入技术侦查措施 |
2.1.3 毒品犯罪的侦查模式要求引入技术侦查措施 |
2.1.4 技术侦查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和保护人权 |
2.2 技术侦查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
2.2.1 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回溯 |
2.2.2 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 |
2.3 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价值分析和功能 |
2.3.1 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的价值分析及取向 |
2.3.2 技术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功能 |
3 毒品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
3.1 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 |
3.1.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3.1.2 适用条件过于形式 |
3.1.3 适用时间的不合理 |
3.1.4 适用对象的随意性 |
3.2 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制不足 |
3.2.1 技术侦查的审批启动程序易形式化 |
3.2.2 事中控制制度的缺失 |
3.2.3 缺乏事后制约制度 |
3.3 毒品犯罪技术侦查体制机制不健全 |
3.3.1 部门分立的弊端 |
3.3.2 毒品犯罪适用技术侦查的长效机制不健全 |
3.3.3 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信息共享程度低 |
3.3.4 技术侦查手段的过分依赖造成的基础工作弱化 |
3.4 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应用困境 |
3.4.1 毒品犯罪技术侦查搜集的原始技侦材料移交难 |
3.4.2 技侦证据的过度转化 |
3.4.3 技侦材料在审判过程中质证的问题 |
3.4.4 技侦材料作为证据审查认证的问题 |
3.5 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适用中面临的风险 |
3.5.1 技术侦查措施任意主义导致严重的毒品治理风险 |
3.5.2 侵犯人权的风险 |
4 完善毒品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
4.1 明确并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原则 |
4.1.1 程序法定原则 |
4.1.2 重罪原则 |
4.1.3 最后必要性原则 |
4.1.4 保密性原则 |
4.2 法律规范的完善 |
4.2.1 明确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
4.2.2 明确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 |
4.2.3 对毒品犯罪提供可以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 |
4.3 完善毒品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控制 |
4.3.1 实施严格的事前申请程序 |
4.3.2 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 |
4.3.3 毒品犯罪技术侦查的执行程序完善 |
4.3.4 构建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
4.4 完善毒品犯罪技术侦查体制机制 |
4.4.1 健全缉毒部门与技侦机关的纵向协作机制 |
4.4.2 建立技术情报信息交流机制 |
4.4.3 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
4.4.4 技术侦查与禁毒基础工作的有效结合 |
4.5 技术侦查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路径思考 |
4.5.1 完善移送技侦材料的立法,明确技侦材料的审查监督主体 |
4.5.2 规范技侦材料转化 |
4.5.3 规范技侦材料的质证程序,完善庭外核实 |
4.5.4 明确毒品犯罪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使用原则和审查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调查访问法 |
1.3.3 案例分析法 |
2 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概述 |
2.1 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概念 |
2.2 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现状 |
2.2.1 犯罪高位运行,发案量呈整体上升趋势 |
2.2.2 犯罪流程隐蔽,以网络为主要犯罪工具 |
2.2.3 关联犯罪复杂,向诈骗犯罪的衍生加剧 |
2.3 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成因 |
2.3.1 社会资源获取的制度性障碍催生假证市场需求 |
2.3.2 高额的利润和低廉的犯罪成本驱动制假售假者 |
2.3.3 网络和制证工艺的技术升维带动犯罪手段更新 |
3 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特征分析 |
3.1 犯罪主体特征 |
3.1.1 以中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偏低 |
3.1.2 依地缘亲缘纠集,结为制证团伙 |
3.2 犯罪时空特征 |
3.2.1 案发月份集中,季节性规律鲜明 |
3.2.2 犯罪空间广域化,地域性特征明显 |
3.3 作案手段特征 |
3.3.1 违法犯罪信息发布向虚拟空间延伸 |
3.3.2 信息勾联方式向现代化网络通信演变 |
3.3.3 资金交割方式向“人证分离”的第三方支付转变 |
3.4 犯罪组织特征 |
3.4.1 犯罪组织链条化 |
3.4.2 犯罪组织网状化 |
4 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
4.1 犯罪的非接触性和无被害人特点阻碍线索获取 |
4.1.1 犯罪隐蔽性强 |
4.1.2 无特定报案人 |
4.2 犯罪组织层级结构复杂,案件侦查推进难 |
4.2.1 犯罪链条摸清难 |
4.2.2 作案人员身份确定难 |
4.3 犯罪嫌疑人分布广、数量多导致抓捕难 |
4.3.1 抓捕时机把握难 |
4.3.2 涉案人员捕全难 |
4.4 电子证据易灭失、难提取、取证成本高 |
4.4.1 案发时间跨度大,证据易毁损 |
4.4.2 案件的复杂性强,证据难提取 |
4.4.3 涉案空间范围广,取证成本高 |
4.5 犯罪跨地域导致侦查协作效率低 |
4.5.1 各警种同步协作困难 |
4.5.2 跨区域案件协查效率低 |
4.5.3 公安机关与外部协作不畅 |
5 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
5.1 拓宽案源渠道,主动收集线索 |
5.1.1 加强网络阵地控制,发现可疑信息线索 |
5.1.2 警银联动,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线索 |
5.1.3 加强物流监控,发现可疑货物线索 |
5.1.4 从假证的非法使用入手,深入挖掘案件线索 |
5.1.5 提高群众报案积极性,主动受案获取线索 |
5.2 加强侦查经营,摸清犯罪产业链条 |
5.2.1 根据犯罪实施流程,选择侦查切入点 |
5.2.2 运用数据模型智能研判犯罪网络 |
5.2.3 分析信息、货物、资金流向,摸清犯罪产业链条 |
5.3 发起集群战役,统一组织抓捕 |
5.4 强化取证工作,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
5.4.1 注重电子数据取证,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
5.4.2 查封、勘查制证窝点,加强实物证据固定 |
5.4.3 组织开展讯问,巩固言辞证据 |
5.5 完善侦查协作机制,提升案件侦办效率 |
5.5.1 搭建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
5.5.2 构建多警种、跨区域的侦查合成作战机制 |
5.5.3 深化警企合作,发挥企业技术优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与侦查困境 |
2.1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 |
2.1.1 国际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2 我国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3 走私毒品犯罪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影响 |
2.2 走私毒品犯罪的侦查困境 |
2.2.1 情报搜集之困境 |
2.2.2 证据固定之困境 |
2.2.3 合作侦查之困境 |
2.2.4 案件深挖之困境 |
2.2.5 资费保障之困境 |
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收集与研判 |
3.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高效收集 |
3.1.1 以人力情报为基础 |
3.1.2 以技术情报为增长点 |
3.1.3 以国际情报交流为辅助 |
3.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深度研判 |
3.2.1 涉毒人员的监控分析 |
3.2.2 毒品源头的监控分析 |
3.2.3 走私路线的监控分析 |
3.2.4 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 |
3.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工作的机制建构 |
3.3.1 成果分配机制之建构 |
3.3.2 部门共享机制之建构 |
3.3.3 区域交换机制之建构 |
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与完善 |
4.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开查缉 |
4.1.1 建立海陆空立体化的侦查网络 |
4.1.2 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侦查协作 |
4.1.3 加强公开查缉与后续经营的有效衔接 |
4.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隐匿身份侦查 |
4.2.1 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要求 |
4.2.2 隐匿身份侦查的完善策略 |
4.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 |
4.3.1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 |
4.3.2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条件 |
4.3.3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 |
4.3.4 控制下交付的系统评估 |
4.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禁毒特情 |
4.4.1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证据采信 |
4.4.2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刑事豁免 |
4.4.3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人员管理 |
4.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 |
4.5.1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途径 |
4.5.2 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价值 |
4.5.3 技术侦查手段的完善策略 |
4.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资产调查 |
4.6.1 涉毒资产调查的现实意义 |
4.6.2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法律规定 |
4.6.3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制度缺陷 |
4.6.4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完善策略 |
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证据的采集与运用 |
5.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要求 |
5.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
5.2.1 境内取证行为之规范 |
5.2.2 跨境取证行为之规范 |
5.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多元化 |
5.3.1 注重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
5.3.2 加强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 |
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推进 |
6.1 合作法律制度之完善 |
6.1.1 推进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
6.1.2 完善国内法律相关制度 |
6.2 禁毒交流合作之强化 |
6.2.1 树立国际侦查合作理念,积极开展侦查合作 |
6.2.2 培养国际侦查合作人才,落实缉毒联络制度 |
6.2.3 加强涉毒情报交流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6.2.4 探索禁毒司法合作机制,确立合作运作程序 |
6.3 追逃追赃措施之完善 |
6.3.1 境外追逃措施之完善 |
6.3.2 境外追赃措施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犯罪概述 |
一、证券犯罪的含义 |
二、证券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主体的专业性 |
(二)犯罪数据的网络化 |
(三)犯罪方法的创新性 |
(四)犯罪黑数较大 |
(五)社会危害性巨大 |
三、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
(一)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
(二)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证券犯罪侦查概述 |
一、证券犯罪侦查特点 |
(一)案件来源依附性强 |
(二)案件侦查专业性强 |
(三)取证措施的互补性 |
二、证券犯罪侦查途径 |
(一)“从案到人”的侦查途径 |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途径 |
第三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实证分析 |
一、行政监管情况的实证分析 |
(一)证券行政处罚数量分析 |
(二)证券行政案件类型分析 |
(三)证券行政处罚措施分析 |
二、刑事司法情况的实证分析 |
(一)证券刑事犯罪数量分析 |
(二)证券刑事犯罪类型分析 |
(三)证券刑事判决措施分析 |
第四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现状 |
一、衔接的数量异常,行政移送与刑事判决差距大 |
二、衔接的类型缺位,刑事责任追究难 |
三、衔接的执行情况不同 |
第五章 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分析 |
一、满善平等人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 |
二、邓德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
三、朱德洪等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
四、史献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五、总结 |
第六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困境分析 |
一、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的困境 |
(一)行政机关移送不力 |
(二)公安机关侦查不力 |
(三)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移送 |
二、行刑衔接中证据使用的困境 |
(一)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看行刑衔接的证据使用 |
(二)证券案件一般证据的衔接使用 |
(三)证券案件特殊证据的衔接使用——行政认定 |
三、行刑衔接中侦查协作的困境 |
(一)协作机制不健全 |
(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
(三)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全面 |
第七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完善 |
一、证券案件移送的建议 |
(一)确定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移送模式 |
(二)完善公安机关的受理主体与受理程序 |
(三)加强各地的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
二、证券案件证据使用的建议 |
(一)对于实物证据进行一体整合的取证规范 |
(二)对于言词证据进行分类讨论的重新收集 |
(三)对于行政认定进行慎重的审查使用 |
三、证券案件侦查协作的建议 |
(一)落实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争取主动地位 |
(二)丰富信息共享机制,侦查人员提高数据分析能力 |
(三)完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面临的形势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D]. 王云飞. 燕山大学, 2020(06)
- [2]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D]. 张艺. 南昌大学, 2020(01)
- [3]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欧阳长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寄递渠道贩毒案件侦查研究[D]. 王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1)
- [5]网络涉毒现象的刑事法律规制[D]. 袁春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1)
- [6]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与完善[D]. 李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7]网络制贩假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D]. 崔振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8]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王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9]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10]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D]. 刘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