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李波[2](2020)在《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全球气候治理在治理主体、谈判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日益完善,尤其是2015年《巴黎协定》的通过使得全球气候治理进入新阶段。中国对于《巴黎协定》的通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后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以及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式微。随着中国国力的提升和对全球事务参与的深入,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引领者”的角色越来越突出,这引起了我们对于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角色的思考,在过往全球气候治理的历史中,中国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角色是怎样发生转变的?影响这一转变的因素是什么?在未来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中国应该如何发挥作用?这都值得我们去研究。本文通过引进角色理论将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相结合力求搭建一个更为全面的分析框架,更为准确地分析中国的角色。基于角色理论的视角,可以将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角色过程分为拒绝角色、承认角色和接受角色,并通过三个变量来分析造成不同阶段角色的原因,分别是国家的利益认知,国家的身份认知和国际体系因素,三个变量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单独或共同影响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角色。从20世纪70年代到1994年,中国对于国家利益的认知是摆脱贫困和实现国家的工业化,而刚刚起步的全球气候问题对于中国来说还仅仅停留在科学研究层面,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利益需求,国家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去参与气候治理,而仅仅将其作为融入国际社会的一种手段。这一阶段正值美苏两强争霸阶段,中国作为后起者认识到只有在和平的国际环境下才能取得发展,在党的十三大上“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被正式提出,随着对时代主题认识的加深,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也明确了此时自己的身份定位,那就是“和平的发展者”。此时的国际环境也较为复杂,日本经济崛起和亚洲“四小龙”腾飞,进一步刺激了中国发展经济的愿望,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受挫,中国希望通过气候治理这一平台融入国际社会,改变不利的国际环境,而石油价格的下跌,给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提供了好的发展机遇,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国际能源环境。这三方面因素造成了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被动的参与,表现为拒绝角色。1995-2005年,中国逐渐将气候变化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因素范围,此时经济发展的目标转变为在追求速度的同时也注重发展质量,但本质上来说,这一阶段追求经济发展质量还是服务于发展速度这一目标。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想更多地参与国际事务,随着苏联解体,世界形成“一超多强”的局面,中国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担当作用,这些因素明确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国际体系方面,面对中国“环境威胁论”,中国开始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改善生态状况,并且科学评估中国的环境问题所带给外部的影响。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全球气候治理领导者的角色开始出现缺失,这也客观上减轻了中国的减排压力,给中国经济创造了宽松的发展条件,中国和欧盟提升了在气候变化中的合作水平,加强了中国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这一时期国际原油价格上涨,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处于起步阶段,应用成本较高,因此中国还是倾向于采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替代,这就使得中国参与气候治理表现出两面性。这三个因素使得中国对于气候治理的参与相对于前一个阶段不再消极,但整体呈现出谨慎而保守的态度,表现为承认角色。2006到2015年阶段跨“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经过改革开放将近30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到“十五”规划末期中国还未摆脱传统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模式,主要还是依靠大规模的资源消耗和高资本投入来实现经济增长,因此“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国家的首要利益认知。2010年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的提升推动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中国新兴国家的身份认知逐步加强,尤其是中国成功的抵御了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新兴国家的身份认知进一步强化。在国际上与中国一起崛起的发展中国家,组成了新兴国家群体,新兴国家群体为世界注入了新的活力,改变了原先由欧美所主导的世界格局。而这一时期,全球石油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煤炭消费的增长也十分有限,新能源的使用量开始出现较大增长,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国际能源结构开始向绿色能源方向发展,这也影响了中国的气候治理参与。因此,基于中国对全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利益认知和新兴国家的身份认知,以及受新兴国家群体崛起和油价大幅度动荡的国际能源体系影响,中国在这一阶段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表现为对角色的接受,开始了对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动与开放参与。《巴黎协定》开创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局面,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自下而上”的减排方式降低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对抗性,提高了各国的履约积极性。但美国的退出和欧盟影响力的式微又给“后巴黎”时代蒙上了阴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作为全球气候治理“引领者”的角色开始逐渐突出。而促成中国成为“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引领者角色的,包括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利益认知,“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身份认知,以及制度碎片化和领导力缺失的全球治理体系。此时又恰逢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解决全球治理困境的“中国方案”,这与气候治理存在天然的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成为新形势下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理念支撑,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积极落实《巴黎协定》,积极提供国际气候公共产品,践行“引领者”这一角色。基于上述对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角色的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首先,中国的自身利益认知和身份认知是决定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角色的最根本因素,而将物质因素和观念因素相结合,区别于现实主义“国家利益是外交政策形成的最根本原因”,也区别于建构主义“国家利益是国际体系的建构”,将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相结合,形成了国家在面对利益时的主观认知。面对欧美发达国家所搭建的全球气候治理平台,中国更倾向于从自身的利益和身份出发,基于自身的利益认知和身份认知,增强适应自身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最终更有效和积极的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其次,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角色变化,是世界权力格局转变的一种表征,也是中国逐步崛起的过程。这明确了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角色形成的基本机制,也可以更好地指导中国参与气候外交。
张茜[3](2019)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腐败犯罪开始跨越国界,对全球的公平秩序造成破坏。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但同时发达国家也不能幸免。腐败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因此,腐败犯罪愈加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遏制和打击腐败行为,在区域和联合国的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文件。其中区域范围内的反腐败公约主要有:1996年《美洲反腐败公约》、1997年《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1999年《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以及2003年《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在联合国范围内,2000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其中,《公约》作为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公约,在整个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公约》为国际社会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仅有公约本身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约》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通过对《公约》的现有实施机制以及各缔约国的履约状况进行研究,探讨履约审议机制在在程序设置以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从中国的实践出发,研究中国在实施公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措施。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履约审议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机制的性质。《公约》是履约审议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设立依据,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在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公约》成立之初,采取的是一种缔约国自我监督的方式,不利于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009年底,公约缔约国会议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基本文件,从而正式建立了履约审议机制。在履约审议机制下,缔约国会议是《公约》主要的决策机构,也是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为保障履约审议工作的顺利运行,缔约国会议下设秘书处及若干附属机构,协助缔约国会议处理相关工作。2009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职权范围》以及附件的附录所载《关于政府专家和秘书处进行国别审议的指导方针》和《关于国别审议报告蓝图》规定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具体运作程序。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审议缔约国的选定程序,审议缔约国及政府专家的选定程序,国别审议程序和履约审议的后续程序,这四个程序形成了履约审议的完整流程。从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以及运行情况来看,履约审议机制属于一种介于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之间的特殊监督机制,同时又是一种法治评估机制。第二章是“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履约审议机制是随着国际法的实施理论以及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而来的。条约监督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条约实施机制,最初产生于国际人权法领域,之后延伸到国际环境法和军事法等领域。履约审议机制的实质是条约监督机制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因此,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监督机制以及其他专门性和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的异同点。本章中探讨了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运行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并且对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条约、《美洲反腐败公约》等区域性反腐败公约、以及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亚洲开发银行/OECD《亚洲和太平洋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将履约审议机制与这些条约监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履约监督机制相关特征。第三章是“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根据内容,《公约》项下的条文包括三种:强制性义务、任择要求和任择措施。相应的,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也便不同。缔约国通常通过立法措施、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来实施公约下的义务。《公约》生效之后,特别是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履约审议程序,对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审议分为两个周期,第一周期包括对《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以及第四章(国际合作)的审议,第二周期的包括对《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的追回)部分的审议,目前第一周期的审议已经完成,第二周期的审议仍在进行过程中。本部分作者将《公约》的条文依据三种不同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并根据已经公布的公约缔约国的审议报告和摘要,以及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等文献,对于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这一章主要是在第二、三、四章的基础上,总结履约审议机制对缔约国实施《公约》产生的作用和贡献,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反思。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对缔约国国内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和强制性,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缔约国对审议程序履行延迟以及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运转存在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约审议机制功能的实现。为进一步完善履约审议机制,一方面应当加强机制本身的透明度,扩大缔约国公开的信息,发挥社会公众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审议过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机制的强制性,赋予实施机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增加机制的强制性也是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并进一步提升缔约国履约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公约》的能力和履行审议程序的能力。第五章是“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中国加入《公约》后,对履约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新的反腐败预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修订和完善活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活动,除了在国内范围内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注重加强在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诸如“天网”等专项活动,并加大与相关国家关于引渡和跨境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使得中国的反腐败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公约》的履约审议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保持积极和谨慎的态度,圆满完成了《公约》第一周期的审议活动,中国的履约工作也得到了审议组的肯定。但是,从《公约》的要求和审议情况来看,中国对《公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履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挑战,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反腐败需要探索中国道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进一步增强履约能力,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同时在国际上加强反腐败的合作,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和制定权,以更好地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服务。
宋冬[4](2018)在《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确保国际法得到切实遵守,一向是国际社会所关注的议题。二战后,国际条约的履行监督机制逐步发展起来,对促进条约的切实履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环保领域的遵约机制为较有代表性的范例。目前各方正在谈判的《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体现了这一机制的最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回顾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发展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并结合《巴黎协定》的独特制度设计及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关切,就《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架构设计及中国参与谈判的立场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及国际法履行监督机制问题的学术研究,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同时明确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然后本文概述了《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实践基础,即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发展状况。通过介绍人权、军控、环保等各领域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实践状况,归纳提炼出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一般规律特点及发展趋势。文章强调,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虽不是履约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但可以在促进条约实施和推动各国遵约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法律基础,即演进中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文章通过全景式回顾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指出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因应各国激烈政治博弈而不断调整和变革,其变革的主轴是从理想化、绝对化、强制化、对抗化,不断走向务实化、普遍化、灵活化、合作化。《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应对气候变化目标、遵行原则、减排模式、执行机制和治理格局的重大转型。此后本文剖析了《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适用对象,即《巴黎协定》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要素及国家自主贡献、透明度、全球盘点等机制的独特安排。文章强调,基于各国自主意愿的“自下而上”减排模式是《巴黎协定》制度设计的核心,也应成为该协定遵约机制的根本考量因素。另外本文还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进行了考察,文章通过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强调有效的遵约机制设计必须适应其所服务的法律框架,满足促进本条约履约的需求。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本文重点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基本框架提出设想。文章指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应重点解决功能定位、总体架构及基本要素、与协定其他机制的关系等三大问题,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结合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所面临的形势和利益关切,本文就中国参与《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谈判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阐述了该谈判对中国未来参与其他条约遵约机制谈判的启示。最后,本文对全篇观点进行了总结,强调中国应积极深入参与《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谈判,引导谈判结果体现中国主张和国际社会共同关切;同时中国应统筹把握各领域履行监督机制谈判进展并主动提出方案和主张,为实现中共十九大所提出的“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目标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积累更多资源和经验。
李蓬莉[5](2018)在《信念、制度参与和国际合作 ——以美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机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为什么在国际制度环境下,国家有时合作,有时不合作?本文从美国三届政府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机制的参与行为出发,研究了决策者信念如何影响国家的国际制度参与行为。在新自由制度主义者看来,国际制度是国际体系结构性最重要的表现之一,不仅可以制约国家政策行为,还可以塑造国家特性和认同。然而,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和特性的制约和塑造作用不总是能够得到发挥。特别是大国对国际制度的参与行为表现出较大自主性。美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行为表现出随政府更迭而变化的特征。克林顿政府推动《京都议定书》的达成,继任的小布什政府则宣布退出该机制;奥巴马政府高调促成《巴黎协定》,继任的特朗普政府又宣布退出。美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行为为什么会出现反复变化?本文以三个假定为前提。第一,国际制度保证国际合作,国际制度是国家间互动的结果,但是一经形成就以独立的力量保证国际合作。第二,个体层面的因素影响国家行为,决策者因素在国家参与国际制度的行为选择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观念因素能够强有力地解释国家的国际制度参与行为,国家利益等物质性因素通过决策者信念影响国家的制度参与。本文假设,决策者信念对国家参与国际制度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外交政策决策者的信念是外交政策决策者关于如何看待国际社会中的因果关系、价值规范和主体间关系的文化—心理特征;相应地分为因果信念、规范性信念、主体间信念,此三种信念融合和外显为外交理念。具有不同文化—心理特征的决策者,接受或拒绝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作用(简称规制作用),从而使国家积极或者消极参与国际制度。决策者信念通过身份界定、利益界定和问题框定三个中间机制,影响国家对国际制度的参与。身份界定是指决策者信念影响决策者对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角色身份的识别和界定。利益界定是指对国家在国际制度中可获得的利益的界定,包括对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利益性质的界定和对国家履约的成本—收益的界定;利益性质的界定指的是,是否竞争性地界定国家参与国际制度的收益,也即强调参与制度的相对收益或绝对收益;而履约成本—收益界定则只涉及国家自身的履约成本和收益。第三,问题框定,是指决策者通过解释国际制度的核心问题,使其在国内政治议程上获得显着性和合法性,或者去显着性和去合法性。三个案例分析了克林顿、小布什和奥巴马三位总统的信念,及其政府下美国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机制的参与战略和参与结果。克林顿接受主流气候科学;认同《京都议定书》的主导规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区”规范);认为美国与发展中国家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伙伴”;偏好制度性多边主义的外交政策工具。在此种信念的影响下,克林顿政府识别了美国在《京都议定书》中的责任者的角色;强调美国参与气候合作的绝对收益,强调参与气候合作的收益大于成本;将应对气候变化框定为有利于美国国家安全、经济繁荣和国民健康。克林顿政府下的美国制定了积极的国内气候政策;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谈判。小布什总统不接受主流气候科学;不认同“共区”规范;将发展中国家视为竞争对手;对于多边国际制度缺乏兴趣。小布什政府极力淡化美国在《京都议定书》中的领导者角色;声称《议定书》的规则损害美国的竞争力,只谈履约的国内经济成本,不谈履约收益;采取最关键的“经济机会”框架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反向框定。小布什执政的前六年,美国都没有制定实质性的气候政策,游离于联合国气候谈判之外。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机制变迁并没有自动地改变美国参与行为,而是经由奥巴马总统信念特征的筛选,才形成了美国的参与表现。奥巴马总统关于气候变化问题与气候合作持有与克林顿相似的积极信念。在机制变迁的背景下,奥巴马政府将美国身份界定为国际气候谈判的领导者;强调参与气候合作的绝对收益,特别是衍生的正向收益;将应对气候变化框定为保障国家安全、经济繁荣和国民健康的需要。奥巴马政府下的美国,在国内制定积极的减排政策,增加了美国参与合作的可信性,在联合国气候谈判中推动了《巴黎协定》的达成。本文关注“大国参与国际制度”,丰富了国际制度理论的研究议程。依托实用主义和折中主义方法论,本文发展出了作为文化—心理特征的“信念”概念,系统梳理了美国历届政府对国际气候合作的参与。当前特朗普政府高调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与本文的理论解释高度契合,从中可以看到对未来美国气候政策和国际气候合作的启示。
吴琛[6](2017)在《《巴黎协定》的透明度框架与遵约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中,最受瞩目的是全球气候变暖。最早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性讨论,是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而最近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达成了气候变化新的里程碑——《巴黎协定》。本文旨在研究《巴黎协定》的透明度框架与遵约机制。全文除去选题背景和意义,一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简述了《巴黎协定》及其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浅析了这个原则的缘起和在《巴黎协定》中的规定。然后总结了《巴黎协定》中五个制度的发展,分别是:控制温度双重目标与减排、国家自主贡献与全球总结、每五年通报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和法律形式。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的具体规定。包括透明度框架的范围和实施与执行两个方面。透明度框架的范围,从行动、支助透明度框架、国家自主贡献和适应能力中的透明度规则到减缓方面透明度规则、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透明度规则和能力建设的透明度规则加以阐述并配以表格。实施与执行主要区分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通报信息与审议。第三部分,分析《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从遵约机制的定义、产生和发展历程即建立概况着手,叙述清楚遵约机制的背景。再分析《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主要内容。先进行理论基础的分析,然后再从遵约委员会、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和秘书处这三个方面阐述《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构成。由于现在《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还不完善,所以对于其运作只做了简单地叙述。最后对现在《巴黎协定》的遵约机制进行评析,引出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是提出《巴黎协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各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和提出一些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完善的建议。
李宏涛,温源远,杜譞,杨晓华[7](2017)在《2016年全球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动态、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履约的启示》文中提出本文介绍了包括《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在内的全球主要多边环境协定的2016年发展动态。总结并分析了2016年全球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发展趋势与特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公约之间的协同趋势加速显现;大国之间的合作显着增加,环境外交开始发挥积极作用。提出对我国2017年履约工作的建议:重视环境公约履约,以此为契机,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强化多边环境协定履约统一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国际环境公约谈判;细化执行细则,加强履约能力。
庞瑜,赵转军,廖琴[8](2016)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际臭氧消耗物质控排政策效果评述》文中指出介绍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发展进程及其重大成果,并将各类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年度消耗量变化趋势中的转折点与国际应对政策对应,进行了简单因果性分析,分析结果显示:《蒙特利尔议定书》中ODS减排政策效果显着。同时,总结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组织和管理、资金管理方面值得其他国际盟约组织学习借鉴的经验,但其ODS销毁处理技术、ODS流动数据统计和各国所捐资金到位等方面有待提高之处。
何艳梅[9](2014)在《全球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激励机制的实证分析与比较》文中指出一个全球环境条约的成功实施,往往取决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和履约的程度,这种参与和履约又依赖于条约建立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建立在遵守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前提之下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之上。从实施情况来看,发达国家政府本位的激励模式,即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官方激励形式遭遇了重大挑战,发达国家普遍缺乏提供这些激励的政治意愿。发达国家将会推动以经济手段和市场方式筹集资金,推动市场融资和民间激励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当坚持和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团结起来积极参与谈判和制定对其有利的激励规则,同时对市场融资和民间激励的发展做好充分的思想、政策和制度准备。
崔金星[10](2014)在《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碳监测问题的实质,是为可持续发展寻求一条“可量化”的道路。同意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行动,是《巴厘行动计划》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未来气候制度谈判的核心。由于碳监测制度不仅可应用于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还可用于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它又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获得的支持之间平衡的核心。碳监测问题逐步发展成为气候谈判,尤其是国际气候减缓行动谈判中的关键问题。清晰地界定碳监测制度的内涵,是推动气候谈判取得进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对待国际气候义务承担上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但双方的初衷确实一致的,都希望通过各自单独的,或者共同的努力,将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大气环境维持在一个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延续的状态,并自愿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气候法原则的确立,发展中国家各自减缓目标和减缓行动的制定,都是这一共同意愿的生动体现。事实上,双方阵营对待碳监测问题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履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方式存在分歧。或者具体来说,是对各自采取的减缓行动、设定的减缓目标和选择的减缓路径上的分歧。在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愿景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良好的制度设计,双方阵营完全可以在通向达成共同行动承诺的道路上,在局部领域取得共识和显着进展,并成为弥补二者差距、增加信心、促进共信的催化剂。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碳监测界定为各国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进行的测量、监测、报告、评估、审查与核证活动的总称。论文主体共包括八章内容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综述,包括第一章。碳监测从技术议题发展到政治议题和法律议题,起源于国际社会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可量化”国际机制的共识。本部分从国内外研究层次和分野展开,展现碳监测议题发展动向和法律化的途径与渠道。国内研究重点针对碳监测议题的政治化、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分析框架和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的MRV机制等展开。国外研究则从跟踪缔约方实现公约最终目标的进程和手段方面展开,并在迈向有效“碳治理”的社会网络和政策选择方面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开展了促进实现“气候正义”,构建有效“碳治理”的权利保障体系等领域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碳监测制度的理论分析,包括第二到第五章。分别从碳监测核心要素起源及其在当前气候协定中的实践、碳监测概念演变和法律价值、碳监测的制度需求、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四个方面展开。从碳监测要素起源和概念演变角度考察,碳监测问题具有三个要素,测量/监测、报告、审查/核证。测量/监测是采用指标或数据直接测量排放、削减或其他形式的输出并对之进行测算的过程。其中,测量是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的温室气体变动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观察、记录;监测是对具体气候变化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碳汇量,采用一定的基准线和方法学进行实时记录、统计、汇总的过程。测量和监测针对的对象不同,但在碳监测概念体系中,发生的阶段是一致的。测量和监测都不涉及到评价问题。审查与核证是对减缓行动、减缓措施与气候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进行评价与评估的机制与过程。审查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产生之前,由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对被评价对象相关气候效益进行事先计算与预算,以确定被评价对象的合格性或合规性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核证则是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气候效益产生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核证机构对被评价对象减排效益或碳汇效益真实发生情况进行核算,以确定是否与事先设定的气候效益相吻合及吻合度的大小进行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报告是对监测数据、测量结果和相关的分析结果进行的传输、提交的过程。具体来说,是根据国际气候法或国内气候法的规定,或者自愿性减排联盟的协定,不同报告主体将自己设定的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和采取的减缓政策与措施及其经济社会影响、成本效益等,或实施的气候项目的气候效益及其影响,向特定机构或组织提交报告的机制与过程。报告的主体不同,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也是不同的。报告可能是事先的,也可能是事后的。报告在碳监测的概念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测量或监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报告,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学也是基于报告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审查或核证是对排放、排放削减,及其他测量和报告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的过程。审查或核证的对象往往是依据被评价主体提交的报告进行的。气候变化背景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来源于履行国际气候义务和国内低碳转型的双重压力。加强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及统计的能力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证制度,强化与完善环保及气候变化应对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室气体排放及减排行政管理中管理制度与监管平台,是世界各国履行后京都时代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参与国际气候变化政治协定,增强气候变化适应与应对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关键领域。企业因应“碳约束”的行动,也需要社会网络层面的制度供给。首先,在国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达成国际减排协议,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法的制度基础。只有透明、一致和可比较的碳排放的测量、监测、统计、核算标准达成以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担气候责任的协调意志才能达成。其次,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最后,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因此,碳监测议题的发展具有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企业减排义务三个维度。并应遵循透明度、可比性、可靠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六大原则。第三部分为制度构建,包括第六到第八共三章内容。立基于当前碳监测的实践发展和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企业因应气候风险的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领域对碳监测议题的发展维度进行了解析、阐释。对应碳监测三个发展维度的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层面对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进行了系统分析。碳监测议题的第一个发展维度是国际气候法。在国际气候法形成与发展的历程中,碳监测制度的使命有三:第一,将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可具操作性的法律议题;第二,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法律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减排义务;第三,准确界定、合理分担国际气候义务,实现国际气候法实施标准的“量化”,建立国际社会履行气候义务的“可量化”的标准,并促进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协调、一致的温室气体测量和监测方式,是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及数据比较的基础。统一、一致、可比的国际标准化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实机制,可以降低国际间相关减量数据报告的误差,可作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选择不同排放减量策略时的依据,并协助各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减量方式,以降低温室效应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碳监测议题的第二个发展维度是国内气候法。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形成过程中,碳监测的使命有二:第一,将国际气候法确立的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目标(法律愿景),转化为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第二,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寻求一条量化的道路。为国内层面碳减排政策的创新,创造“可量化”的标准。建立整体经济领域的气候相关的评价标准,将更多的行业领域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发现更具潜力的减排机会,促进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当前碳减排政策及其实施工具,历经排放许可和排放标准相结合的命令控制型政策措施、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相结合的市场型政策措施发展阶段,当前尤以排放贸易为主,基本形成对大规模排放源实施排放贸易,对小规模排放源和消费领域实施碳税和能源税的共识。但是,无论是管制型下的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还是市场型下的排放贸易、碳税、碳标识制度,都需要一套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碳排放及减排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以使其具有可量化、可报告与可比较的属性。因此碳监测制度,是我国进行减排政策制定和完善、政策工具设计与创新的制度基础。监测议题的第三个发展维度是面向企业的社会化碳管理制度。随着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议题由联合国对国家政治协商的层次,逐渐落实至政府对产业排放之行政管制,而再渐次扩展到企业间或非政府组织(ngos)对企业之间通过绿色供应链模式(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的发展趋势),或诸如碳揭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简称cdp)与碳宣告(climatedeclaration)之模式,国际协定中减缓承诺的实现、国内碳减排管制的落实,都必然具体地呈现在企业的低碳发展实践中。碳减排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必然使得企业面临碳排放管制的政策风险和成本,也面临来自国外碳关税和国际贸易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运营风险,但同时,也迎来主动适应型碳管理的巨大市场发展机遇。碳监测制度的实施,赋予碳减排额资产和信用的价值,使得企业主动适应性减排行动,获得的低碳产出效益转化为企业的资产。理论上,凡是可以监测的都是可以交易的,国内外蓬勃发展的自愿性碳交易正是企业主动适应性碳管理的结果。碳监测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对碳减排额资产属性的确认、碳减排额计量方法的法律化、碳资产会计准则的法定化等领域。因此,基于上述的基本判断,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在国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法律制度表现为履行公约框架下国际气候义务的能力建设问题。国际气候法维度下,碳监测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是由缔约方的报告义务发展延伸而来。鉴于国际气候协定履行的复杂化和科技属性,缔约国各国需要通过报告制度加强国际气候义务履行的透明度,增进国际气候义务履行与实施的国际互信。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需要科学、清晰界定国际气候法框架下报告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分歧本质,在国家信息通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两年期更新报告,和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加强能力建设,构建我国履行国际气候公约报告义务、科学识别国际气候公约框架下报告义务的构成要素,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制度、城市温室气体清单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报告与管理制度、国家适当减缓行动报告制度方面的履约压力与努力方向,构建我国国际气候法语境下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第二,国内气候法层面。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只有在合理界定国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原则,识别碳监测制度在国内气候法中担负碳排放交易监管和碳减排制度创新的角色和职责,认识到面向碳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设计理念和构成要素,提出构建我国面向碳交易层面和碳减排项目层面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第三,在企业碳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层面,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就企业温室气体减排管理而言,组织碳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为国际间企业层面广为重视的三项减排管理里程碑,目前已有相关国际标准、工具陆续支持其标准化、一致性的作法,并大大提升了各规范的可操作性。而就政府减排管理策略来看,其所提供的抵换/交易机制之良好设计是诱发企业早期自愿减排行动的手段。为了更好促进产业界的自愿减排行动,政府须建立透明度和一致性的企业碳盘查、产品碳足迹评估、碳中和的核实、核证规则与准则,及时对试行阶段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维护碳盘查与减排数据质量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是推动企业自愿从事早期减排行动的关键和基础。因此,企业温室气体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制度,构成了面向企业的碳监测制度的构建重点和核心内容。
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与创新之处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价及本文研究视角的创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论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全球气候治理角色的理论框架与变量组合 |
第一节 全球气候治理的论析 |
一、气候变化问题 |
二、全球气候治理 |
第二节 国家角色的论析 |
一、角色理论论析 |
二、国际关系中的国家角色论析 |
第三节 国家利益、身份认知、国际体系:变量设置与研究假设 |
一、选取利益、身份和国际体系作为变量的理论依据 |
二、国家利益、身份认知与国际体系对全球气候治理的意义 |
三、研究假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拒绝角色:中国对全球气候治理的被动参与(20世纪70年代-1994) |
第一节 基于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利益观 |
一、气候问题的“非经济”认知 |
二、经济高速增长认知产生的背景 |
三、基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利益认知下的国家发展策略 |
第二节 “后起和平发展者”的身份认知 |
第三节 紧张的国际环境和宽松的国际能源体系 |
一、周边及国际环境 |
二、宽松的国际能源体系 |
第四节 拒绝角色的变量作用过程及国际参与 |
一、拒绝角色的变量作用过程 |
二、拒绝角色的环境治理国际参与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承认角色:中国对全球气候治理的谨慎而保守参与(1995-2005) |
第一节 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国家利益认知 |
一、对气候问题的“经济”认知 |
二、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利益认知的背景 |
三、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认知下的发展 |
第二节 “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 |
一、“负责任大国”的文化渊源 |
二、“负责任大国”产生的历史背景 |
第三节 气候治理主体转变与油价大幅上升的国际体系 |
一、“中国环境威胁论”的兴起 |
二、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变化 |
三、全球油价大幅上涨的能源体系 |
第四节 承认角色的变量作用过程及气候治理参与 |
一、承认角色的变量作用过程 |
二、承认角色的气候治理国际参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接受角色:中国对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动与开放参与(2006-2015) |
第一节 全面转变发展方式的国家利益认知 |
第二节 新兴国家的身份认知 |
一、中国新兴国家身份认知的产生 |
二、低碳经济:新兴国家身份认知下的气候治理路径 |
第三节 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与国际油价动荡的国际能源体系 |
一、新兴国家群体的兴起与气候治理参与 |
二、油价动荡的国际能源体系 |
第四节 接受角色的变量作用过程及气候治理参与 |
一、接受角色的变量作用过程 |
二、接受角色下中国的气候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后巴黎”时代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 |
第一节 “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的引领者 |
一、经济“新常态”的国家利益认知 |
二、“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身份认知 |
三、制度碎片化和领导力缺失的全球治理体系 |
第二节 “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方案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方案”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本文的基本结论 |
二、有待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论文中所用图 |
附录二 论文中所用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件 |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履约审议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背景 |
二、履约审议机制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 |
三、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 |
二、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性质 |
一、特殊的监督机制 |
二、法治评估机制 |
第二章 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概述 |
一、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与其他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与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二、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三、与WTO贸易评审机制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二、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三、与履约审议机制的比较 |
第三章 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 |
第一节 缔约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方式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类型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方式 |
第二节 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三节 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节 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下缔约国的义务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章 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的作用 |
一、促进缔约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二、促进缔约国国家层面的体制结构和合作的完善 |
三、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审议机制本身的局限性 |
二、履约审议机制运行实践中的困境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前景 |
一、增加履约审议机制的透明度要求 |
二、加强履约审议机制的监督效力 |
三、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 |
四、提升缔约国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 |
第五章 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的履约状况 |
一、反腐败机构的变迁 |
二、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三、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努力 |
四、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的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挑战 |
二、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 |
三、未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发展方向 |
一、继续推进国内反腐败能力建设 |
二、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 |
三、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说明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一、基本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三、研究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历史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案例研究法 |
四、跨学科方法 |
第一章 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发展概述 |
第一节 人权定期审议机制 |
一、定期审议程序 |
二、国家间指控程序 |
三、个人来文申诉程序 |
四、实地调查程序 |
第二节 军控核查监督机制 |
一、核查机构 |
二、报告机制 |
三、视察制度 |
四、限制性规定 |
第三节 环境条约遵约机制 |
一、遵约机构 |
二、遵约机制的启动 |
三、遵约机构的决策机制 |
四、处理不遵约的措施 |
第四节 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
一、机制共性 |
二、突出特点 |
三、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法律基础—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的演进 |
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诞生 |
一、气候变化问题的由来 |
二、谈判过程 |
三、主要内容 |
四、总体评价 |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及生效 |
一、谈判过程 |
二、主要内容 |
三、总体评价 |
第三节 从巴厘路线图到哥本哈根协议 |
一、巴厘路线图 |
二、哥本哈根协议 |
第四节 从坎昆到利马的务实进展 |
一、坎昆协议 |
二、德班平台 |
三、多哈大门 |
四、华沙框架 |
五、利马倡议 |
第五节 《巴黎协定》的出台 |
一、谈判过程 |
二、主要内容 |
三、总体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适用对象—《巴黎协定》的相关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气候治理“五要素” |
一、减缓 |
二、适应 |
三、资金 |
四、技术 |
五、能力建设 |
第二节 国家自主贡献 |
一、主要内容 |
二、简要评析 |
第三节 透明度 |
一、主要内容 |
二、简要评析 |
第四节 全球盘点 |
一、主要内容 |
二、简要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历史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与《京都议定书》的经验教训 |
第一节 《蒙特利尔议定书》遵约机制的实践 |
一、产生背景 |
二、制度设计 |
三、总体评价 |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的实践 |
一、产生背景 |
二、制度设计 |
三、总体评价 |
第三节 两遵约机制的对比分析 |
一、两机制共同点 |
二、两机制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架构设计 |
第一节 当前主要谈判进展 |
一、总体谈判情况 |
二、各方观点对比分析 |
第二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功能定位 |
一、促进提高行动力度 |
二、平衡处理公平效率 |
三、有利增强履约能力 |
四、推动开展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框架要素 |
一、遵约机构的组成 |
二、遵约机构的职能 |
三、遵约审查的范围 |
四、遵约程序的启动 |
五、遵约措施的性质 |
六、具体国情的体现 |
第四节 关于遵约机制与其他机制的关系 |
一、遵约机制与透明度的关系 |
二、遵约机制与全球盘点的关系 |
三、遵约机制与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机制的关系 |
四、遵约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参与谈判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参与气候谈判的形势和利益关切 |
一、中国面临的形势 |
二、中国的利益关切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谈判的方案建议 |
一、关于谈判目标 |
二、具体对策 |
第三节 对中国参与其他遵约机制谈判的启示 |
一、把握相关领域国家利益取向 |
二、基于相关条约法律制度设计 |
三、结合相关领域国际博弈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巴黎协定》 |
附录B:《京都议定书》遵约程序和机制 |
附录C:《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程序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5)信念、制度参与和国际合作 ——以美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机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理论研究:国家参与国际制度 |
二、经验研究:美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 |
第三节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设计和章节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前提假定 |
第一节 国际制度 |
一、“制度”和“国际制度”的一般定义 |
二、制度形式与研究路径 |
第二节 “参与”和“国家参与国际制度” |
一、国际关系文献中的“参与” |
二、国际制度与参与者:整体与个体 |
第三节 决策者:国家施动者 |
一、团体决策与决策者 |
二、国家施动性 |
第四节 信念:文化一心理体系 |
一、信念概念的视角和层次 |
二、文化—心理意义上的个体信念 |
第二章 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决策者信念与国家参与国际制度 |
一、国际制度:施动性与国家参与 |
二、信念:类型与作用 |
第二节 作用机制:国家参与国际制度的战略 |
一、身份界定:角色位置识别 |
二、利益界定:利益性质与自我利益 |
三、问题框定:显着性与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克林顿政府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 |
第一节 克林顿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国际合作的信念 |
一、因果信念:气候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
二、规范性信念:环保、可持续发展与“有区别的责任” |
三、主体间信念:伙伴关系 |
四、外交理念:保守自由主义 |
第二节 克林顿政府的参与战略 |
一、身份界定:领导者和责任者 |
二、利益界定:绝对的收益与合理的成本 |
三、问题框定:国家安全、经济繁荣与公众健康 |
第三节 克林顿政府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 |
一、国内行动 |
二、国际互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小布什政府消极参与《京都议定书》 |
第一节 小布什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国际合作的信念 |
一、因果信念:气候怀疑论 |
二、规范性信念:共同责任 |
三、主体间信念:竞争者关系 |
四、外交理念:新保守主义 |
第二节 小布什政府的参与战略 |
一、身份界定:角色淡化 |
二、利益界定:相对的收益和巨大的成本 |
三、问题框定:有悖“美式生活”、损害美国经济 |
第三节 小布什政府消极参与《京都议定书》 |
一、国内行动 |
二、国际互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奥巴马政府积极参与《巴黎协定》 |
第一节 奥巴马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国际合作的信念 |
一、因果信念:气候科学 |
二、规范性信念:“绿色经济”与“共区”规范 |
三、主体间信念:伙伴关系 |
四、外交理念:新自由主义 |
第二节 奥巴马政府的参与战略 |
一、身份界定:领导者角色 |
二、利益界定:绝对的收益与合理的成本 |
三、问题框定:国家安全、经济繁荣与公众健康 |
第三节 奥巴马政府积极参与《巴黎协定》 |
一、国内行动 |
二、国际互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理论总结 |
二、案例总结 |
第二节 研究的贡献与局限 |
一、研究的贡献 |
二、研究的局限 |
第三节 研究启示 |
一、美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机制的最新进展 |
二、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
附件A |
附件B |
附录B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6)《巴黎协定》的透明度框架与遵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第2章 《巴黎协定》概述 |
2.1 《巴黎协定》的基本原则 |
2.2 《巴黎协定》的制度发展 |
2.2.1 控制温度双重目标与减排 |
2.2.2 国家自主贡献与全球总结 |
2.2.3 每五年通报机制 |
2.2.4 可持续发展机制 |
2.2.5 法律形式 |
第3章 《巴黎协定》的透明度框架 |
3.1 透明度框架概述 |
3.2 《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范围 |
3.2.1 国家自主贡献中的透明度规则 |
3.2.2 适应能力中的透明度规则 |
3.2.3 资金、减缓方面透明度规则 |
3.2.4 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透明度规则 |
3.2.5 能力建设的透明度规则 |
3.3 《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的实施与执行 |
3.3.1 发达国家“两年期报告”和“国际评估与审评” |
3.3.2 发展中国家“两年期更新报告”和“国际协商与分析” |
3.3.3 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国家信息通报” |
第4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主要内容 |
4.1 遵约机制概述 |
4.1.1 遵约的概念 |
4.1.2 遵约机制的产生 |
4.2 遵约机制的建立概况 |
4.3 遵约机制的特征 |
4.4 遵约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 |
4.5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构成 |
4.5.1 遵约委员会 |
4.5.2 《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 |
4.5.3 秘书处 |
4.6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运作 |
4.7 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评析 |
第5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完善 |
5.1 存在的问题 |
5.2 完善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2016年全球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动态、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履约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2016年全球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动态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1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及《京都议定书》 |
2016年全球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发展趋势与特点分析 |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突破性进展 |
公约之间的协同趋势加速显现 |
大国之间的合作显着增加,环境外交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
对我国2017年的履约工作建议 |
重视环境公约履约,以此为契机,提升我国国际地位 |
强化多边环境协定履约统一管理机制 |
积极推动国际环境公约谈判 |
细化执行细则,加强履约能力 |
(8)《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际臭氧消耗物质控排政策效果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议定书》ODS排放限制政策回顾[1-26] |
3《议定书》履约行动国家案例 |
3.1 澳大利亚 |
3.2 加拿大 |
3.3 俄罗斯 |
3.4 中国 |
4《议定书》臭氧层保护效果评述 |
5《议定书》的成功经验与建议[1-26] |
5.1《议定书》的成功经验 |
5.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9)全球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激励机制的实证分析与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全球环境条约建立对发展中国家激励机制的目的和必要性 |
二、全球环境条约建立对发展中国家激励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
(一)国家环境主权原则 |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三、全球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激励机制的类型化分析 |
(一)激励的主体 |
(二)激励的形式 |
1.义务减免 |
2.资金机制 |
(1)专门性资金机制和运作实体。 |
(2)综合性融资机制和运作实体。 |
(3)资金机制的作用。 |
3.技术激励 |
4.能力建设 |
四、全球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激励机制实施状况的分析和比较 |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激励机制的实施 |
(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激励机制的实施 |
1.义务减免方面 |
2.资金机制方面 |
3.技术激励方面 |
4.能力建设方面 |
五、结论和展望 |
(10)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碳监测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碳监测问题国内研究综述 |
一、碳监测问题的制度起源及其功能和价值研究 |
二、碳监测机制与制度内容方面的研究 |
三、在碳监测对象方面的研究 |
四、碳监测制度与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关联研究 |
五、后京都时代中国MRV政策选择研究 |
六、碳监测制度与碳减排管理体制与制度创新研究 |
七、碳监测能力建设对碳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制度支撑方面 |
八、国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实体系建设经验借鉴研究 |
九、企业碳排放管制、碳排放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关联研究 |
第二节 碳监测问题国际和国外研究综述 |
一、与减缓议题MRV相关的研究 |
二、全球气候治理、迈向气候正义相关碳监测议题研究 |
第二章 碳监测核心要素起源及其在当前气候协定中的实践 |
第一节 碳监测的核心要素及其概念起源 |
一、碳测量/碳监测 |
二、碳报告 |
三、碳核证/审查 |
第二节 当前气候法中的碳监测议题 |
一、温室气体清单 |
二、《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排放单位的核算 |
三、温室气体减缓政策和措施 |
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承诺 |
五、清洁发展机制 |
六、气候变化项目(非京都机制下CDM项目) |
第三节 未来气候法中碳监测议题的可能选项 |
一、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
二、排放目标 |
三、非靶标减缓行动(Non-Target Mitigation Actions) |
四、资金和技术支持 |
五、未来气候法碳监测议题的发展展望 |
第三章 碳监测的概念演变及其法律价值 |
第一节 碳监测概念的形成与演变 |
一、碳监测概念肇始于UNFCCC国家信息通报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义务框架 |
二、碳监测内容的法律化发展于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国家清单编制指南 |
三、碳监测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奠基于巴厘路线图确定的MRV“三可”原则 |
四、碳监测法律制度发展新阶段:区域化、内国化 |
第二节 碳监测的法律价值 |
一、是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减排评价机制的制度基础 |
二、是使碳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法律基础 |
三、是制定符合国情和国家利益的碳减排政策体系和创新政策工具的制度基础 |
四、是建立企业碳资产管理和碳权保护的法律机制的前提 |
五、碳监测制度的法律价值,还体现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利益维护和国际碳减排标准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争夺上 |
第四章 碳监测制度需求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碳监测制度发展的驱动力 |
一、碳监测制度发展驱动力的范围 |
二、UNFCCC和京都框架下报告义务要求 |
三、区域气候立法中的报告义务要求——以欧盟为例 |
四、国内碳减排和低碳发展决策过程的需求 |
五、“碳治理”结构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第二节 碳监测制度需求的域外考察——以德国、美国制度需求为样本 |
一、德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监测能源转型的需要 |
二、美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第三节 中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一、UNFCCC和京都框架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二、国内减排政策和措施发展的碳监测制度需求 |
第四节 中国碳监测能力建设的制度基础与方案选择 |
一、大力提升跟踪碳排放和减缓行动的能力,满足国际气候法报告义务的要求 |
二、在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碳强度和能源消耗强度目标的履行进度情况的监测,需要改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能力,提升能源统计系统 |
三、为跟踪国家目标实现进度,中国需要在次国家层面的能源数据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跟踪上加大能力建设 |
四、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要一个复杂而精巧的MRV体系,需要加强和推进当前碳交易体系中的MRV制度建设 |
五、“有效碳治理”结构需要合理界定气候行动者的权利义务界限,这依赖于对他们气候行动的准确测量和建立多层次的排放管理制度与机制 |
六、小结:中国碳监测能力建设的实践方案 |
第五章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政策目标 |
一、碳监测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政策目标 |
第二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制约因素 |
一、碳监测制度目标设定对制度设计产生的限制 |
二、碳监测制度跟踪和评价对象本身的特性对碳监测制度运行产生的影响 |
三、碳监测制度的运行受相关立法和协议的强制性程度影响较大 |
四、碳监测制度体系内部也是有强弱之分的 |
第三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透明度原则 |
二、可比性原则 |
三、可靠性原则 |
四、有效性原则 |
五、及时性原则 |
六、完整性原则 |
第四节 中国当前碳监测制度运行实践分析 |
一、碳监测制度运行透明度实践分析 |
二、碳监测制度运行可比较性实践分析 |
三、碳监测制度运行可靠性实践分析 |
四、碳监测制度运行有用性实践分析 |
五、碳监测制度运行及时性实践分析 |
六、碳监测制度运行完整性实践分析 |
第六章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国际气候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概述 |
一、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的产生 |
二、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框架的形成 |
三、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的深化 |
第二节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发展中国家碳监测制度的框架 |
一、公约框架下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 |
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
三、两年期更新报告(biennial update reports,BURs) |
第三节 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中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的结构与框架 |
二、国家适当减缓行动MRV概述 |
三、国家适当减缓行动MRV的管理要素 |
四、国家适当减缓行动与发展中国家MRV能力 |
第四节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构建碳监测制度的国际背景和政治需求 |
二、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构建碳监测制度的任务和目的 |
三、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七章 国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碳监测议题的发展维度 |
一、碳监测议题的国际气候法维度 |
二、碳监测议题的国内气候法维度 |
三、碳监测议题的企业减排义务维度 |
第二节 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原则 |
一、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任务 |
二、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碳监测制度在碳排放交易监管中的作用 |
二、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三、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我国碳监测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 |
第四节 面向碳减排项目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碳减排项目概述 |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监测制度 |
三、自愿减排项目的碳监测制度 |
四、构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思考 |
第八章 面向企业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碳排放管制背景下企业碳认知态度变迁与碳减排路径的演进 |
一、碳排放管制背景下企业碳管理认知的提升 |
二、面向企业的温室气体管理标准化工作与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建立面向企业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 |
一、以能源统计为基础统计和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
二、面向碳排放交易的企业温室气体登记试点 |
三、构建全面的温室气体统计和核算制度 |
第三节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
一、强制性温室气体报告制度 |
二、自愿性温室气体管理计划 |
三、建立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的法律思考 |
第四节 面向企业的社会化管理制度 |
一、企业温室气体盘查(Corporate GHG Inventory) |
二、企业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盘查 |
三、碳中和(Carbon Neutral)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研究[D]. 李波. 山东大学, 2020(02)
-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D]. 张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构建[D]. 宋冬. 外交学院, 2018(11)
- [5]信念、制度参与和国际合作 ——以美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机制为例[D]. 李蓬莉. 外交学院, 2018(12)
- [6]《巴黎协定》的透明度框架与遵约机制研究[D]. 吴琛.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3)
- [7]2016年全球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动态、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履约的启示[J]. 李宏涛,温源远,杜譞,杨晓华. 环境保护, 2017(08)
- [8]《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际臭氧消耗物质控排政策效果评述[J]. 庞瑜,赵转军,廖琴. 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 2016(01)
- [9]全球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激励机制的实证分析与比较[J]. 何艳梅.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4(02)
- [10]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D]. 崔金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