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溢油鉴定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魏淑敏[1](2020)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能源的需求量持续攀升,在陆地资源开发趋近饱和的今天,海洋资源的开发无疑变得非常重要。我国作为海洋大国,对海洋石油的开采力度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一旦发生溢油污染,就会对周围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2011年6月,渤海油田作为中国最大的海上油田发生了溢油事故,让人不禁联想到2010年发生在美国墨西哥湾的溢油事故,两次事故都被称作是人类历史上重大的灾难性事故,两者不仅发生时间较为接近,同是发生在其本国的近岸海域,而且都是因海上石油开发作业失误而引发,所以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并揭示了我国海上石油开发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因此,应在充分了解美国油污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适用制度的前提下,取其精华,对我国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机制进行完善。除绪论和结论外,文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其一是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引入,该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渤海湾溢油事故和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比评析引出本文的主题。其二是结合前述的案情介绍,在法律依据认定、原告资格认定、责任主体认定和损害数额认定四个方面描述了中美两国的相关法规理论,并从两次事故私益诉讼的情况出发,对比分析了渤海湾溢油事故和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在上述四个方面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差异,并引出我国法院在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三是以上述分析为基础,相对应地提出完善我国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
孙玉叶[2](2020)在《基于二维拉曼光谱的原油鉴别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海洋油气开发与海洋石油运输的发展,海洋溢油事故时有发生,对周围环境和海洋生态造成严重危害。溢油已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溢油监测与防控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基于化学指纹的溢油识别不仅为溢油事故的法律裁定提供可靠依据,而且是有效遏制和预防溢油逃逸的手段。传统的溢油鉴别技术包括气相色谱、红外光谱、液相色谱、荧光光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以及核磁共振波谱等方法。溢油成分复杂、鉴别难度大。不同的溢油鉴别方法,各有优势和不足。为提高鉴别结果的说服力和可靠性,将不同的鉴别方法联合使用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策略。因此,研发新型的溢油鉴别技术非常必要。本研究使用显微共焦拉曼光谱仪,采集同时包含荧光及拉曼信息的特征光谱信号,结合二维相关分析技术以及判别分析方法,开展快速、无损、高辨识力鉴别原油的研究。选取15种不同产地原油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可见光(532nm)和近红外(785nm)作为激发光源,测定同时包含拉曼和荧光信息的光谱,求算不同激发波长为外扰的二维同步相关谱,探究二维相关分析技术与判别分析技术在溢油鉴别中的应用。通过直观比对原油的一维光谱,可观测到部分种类原油的谱峰形状及峰位存在差异。在532nm激发条件下,不同原油在50~1000cm-1和3000cm-1拉曼位移附近处的强度以及谱线形状存在差异。针对532nm及785nm激发条件下采集的光谱指纹数据分别进行判别分析。结果显示,采用532nm激发光时,不同种类原油的一维光谱差异相对更显着;与之相比,采用785nm激发光时,不同原油之间的光谱差异相对较小;比如,马力布原油和哈萨克斯坦原油的鉴别存在误判。通过对比二维同步相关谱,观测到不同原油的自相关峰和交叉峰存在较明显的差异。主对角线(2300cm-1,2300cm-1)附近的自相关峰强度,随原油品种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不同种类的原油在非主对角线(3030cm-1,950cm-1)附近的交叉峰强度也互有差异。对二维同步相关谱进行判别分析研究,对比全变量Fisher判别分析和逐步Fisher判别分析的鉴别结果。结果显示,使用全变量Fisher判别法时,原油鉴别的准确率为94.1%;相比而言,使用逐步Fisher判别法时,原油鉴别的准确率达到100%。与一维光谱相比,二维相关光谱包含更丰富的样品信息,更有利于提高鉴别辨识度。将一维光谱与二维相关光谱联合使用,能增加鉴别结果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可为海洋溢油快速鉴别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对于海洋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尹晓楠,秦志江,赵如箱,张海江,陈媛媛,赵建平[3](2020)在《我国船舶溢油鉴别机构能力构建》文中提出针对船舶油污染事故调查中溢油鉴别机构的科学选定问题,分析国内溢油鉴别技术的现状和特点,梳理我国船舶溢油鉴别工作的特点,从资质、保密性、经验、时效性、沟通、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等6方面,提出我国溢油鉴别机构应满足的能力要求。
夏林冉[4](2020)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因海事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纠纷中,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同溢油责任人之间常对行政机关开展油污处置应急措施而产生的清污费用发生索赔争议。清污费用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认定的限制性债权,对于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实现个案公平均有重要意义。在法律适用上,主要步骤是先分析个案情形再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公约议定书等法律及公约之已有规定。但一则上述法律虽然或多或少都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的问题,但在具体法条表述中存在严重的不协调、不统一甚至不适配的情形,易产生法律适用障碍;二则司法实践上的争议多围绕“清污费用”展开,对后续海洋生态恢复等费用的限制性认定尚处于模糊状态,偶有相关判决也未涉及到对具体费用限制性的理论解释;三则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应赔尽赔”的制度目标在外观上具有明显的冲突,两者间是否存在协调可能性以及兼容后可能产生的利益保护不平衡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与解决。因此本文的论证主题为:为解决立法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性的空白,以及司法实践上责任人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可限制的疑惑,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限制性责任。主要原因有:1.对船舶油污损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责任限制是众多海事责任国际公约之共识,其中多涵盖有“合理恢复措施”等体现生态环境恢复行动的表述;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规定“应赔尽赔”的同时,对相关民事法律以及资源环境法律中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减轻或免除的规定予以认可,这说明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在生态损害中并非是绝对的;3.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与海事赔偿责任范围具有高度的兼容性。可以说,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性认定在我国的建构有法可依,且符合国际社会之共识。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对责任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限制而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利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支付能力证明制度、优先受偿制度、责任限额提升以及货运人基金二次补偿机制等方案,以达到海洋生态保护与海运发展共赢的结果。
庞婧[5](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冯建中[6](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朱作鑫[7](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朱晋峰[8](2019)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其中,公众对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迭出,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会对居民的工作、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为了确保环境能真正适应社会公众生存、生活的需求,除了要预防环境被污染以外,还需要对已经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这一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如2015年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确保因污染环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障。随后,检察机关还组织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为了缓解这些困境,相关部门发布了系列规范。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在一定层面上,这些规范有效缓解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部分困境。与其他环境资源诉讼不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环境修复方案,使得被污染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或者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确定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然何种修复方案更为妥当,更能将环境恢复到被破坏以前的状态,往往是控辩双方和法庭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就能自行解决的。因而,诉讼各方借助于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解决该问题,必然成为一重要途径。此外,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同样需要借助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这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内容之一。显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诉讼中此类专业问题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直到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才被纳入到司法鉴定行政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中,这也就造成了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进而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无法满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需求。这也是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的原因。当然,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一项集管理、诉讼与证据于一身的证据方法,司法行政管理是否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纳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研究也应当从此三方面予以全面阐释。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中,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层面。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托的主体过多,鉴定主体趋利性问题依然存在,册中册、册外册1等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形。因此,本文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继续严格把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而且要对现在的资格准入条件进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我们依然应当特别重视,并完善其建设。此外,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应当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切入点,尽快构建鉴定资质的等级管理和加强管理的区域协作。在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中,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时间提前至诉讼之前,对于鉴定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材提取,我们首先应当充分肯定行政机关等在鉴定前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检材,但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以及提取的合法性。在鉴定实施中,对于可以作为鉴定检材的确认以及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我们可以邀请相关代表见证鉴定过程,从而确保鉴定的权威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所依赖的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标准缺失等方面。对此,我们有必要从加速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标准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团体标准,正确对待“专家法”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在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中,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有效解决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为裁判提供证据,但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还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予以认定。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当然要遵守证据裁判的一般规则,但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其中就包括专家陪审员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陪审员的职责等内容。当然,我们还有必要在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完善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制度;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我们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9](2017)在《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提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为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推进海事司法改革,完善海事诉讼管辖。《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大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
王慧[10](2017)在《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交通安全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要求,然而我国海事刑事审判权一直游离于海事法院之外,海事执法(1)实务中有案不送、有案难送、以罚代刑积弊已久。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对于实体法问题,明确界定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通过提高海上责任事故类犯罪财产损失立案标准等举措来修改相关罪名的罪刑配置,完善海上犯罪的入罪标准;对于程序法问题,通过建立海事专门性的证据制度和程序规则,加强海事涉罪案件的司法监督,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二、论溢油鉴定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溢油鉴定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引入 |
2.1 我国渤海湾溢油事故简介 |
2.1.1 事件回顾 |
2.1.2 事后赔偿 |
2.2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简介 |
2.2.1 事件回顾 |
2.2.2 事后赔偿 |
2.3 案例评析 |
3 渤海湾与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法律适用对比分析 |
3.1 法律依据的认定 |
3.1.1 渤海湾溢油事故分析 |
3.1.2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分析 |
3.1.3 问题评析 |
3.2 原告资格的认定 |
3.2.1 渤海湾溢油事故分析 |
3.2.2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分析 |
3.2.3 问题评析 |
3.3 责任主体的认定 |
3.3.1 渤海湾溢油事故分析 |
3.3.2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分析 |
3.3.3 问题评析 |
3.4 损害数额的认定 |
3.4.1 渤海湾溢油事故分析 |
3.4.2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分析 |
3.4.3 问题评析 |
4 完善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建议 |
4.1 制定我国的油污损害赔偿法 |
4.2 放宽适用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
4.3 完善有关责任主体的规定 |
4.4 多举措提高损害评估的准确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基于二维拉曼光谱的原油鉴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溢油污染现状 |
1.3 油指纹鉴别原理及方法分析 |
1.3.1 鉴别原理 |
1.3.2 方法分析 |
1.4 国内外油指纹鉴别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拉曼理论基础及应用 |
1.5.1 拉曼光谱原理 |
1.5.2 拉曼光谱特点 |
1.5.3 拉曼光谱应用 |
1.6 二维相关光谱技术及应用 |
1.6.1 发展历史 |
1.6.2 分析技术理论 |
1.6.3 食用油检测中的应用 |
1.6.4 中药检测中的应用 |
1.6.5 食品检测中的应用 |
1.7 判别分析方法 |
1.7.1 全模型Fisher判别 |
1.7.2 逐步Fisher判别 |
1.8 选题思想及主要研究内容 |
2 实验部分 |
2.1 仪器与样品 |
2.2 油指纹提取及条件优化 |
2.2.1 实验条件 |
2.2.2 油指纹提取 |
2.3 油指纹数据分析方法 |
3 不同激发波长下的一维拉曼光谱 |
3.1 引言 |
3.2 原始拉曼光谱 |
3.3 原油特征峰指认 |
3.4 拉曼光谱的判别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激发波长扰动的二维拉曼光谱 |
4.1 引言 |
4.2 二维同步相关拉曼光谱 |
4.3 二维同步拉曼光谱的判别分析 |
4.3.1 全模型Fisher判别 |
4.3.2 逐步Fisher判别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本文创新点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我国船舶溢油鉴别机构能力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溢油鉴别技术方法现状 |
1.1 我国溢油鉴别技术标准简介 |
1.2 气相色谱/质谱法鉴别溢油的主要流程 |
1)油样的检测。 |
2)油样的鉴别。 |
2 船舶溢油鉴别技术的特点 |
2.1 油样的组成复杂,目标化合物的种类复杂,导致溢油鉴别过程繁琐 |
2.2 对技术人员的油品鉴别经验要求高 |
1)要熟悉油样及其气相色谱质谱数据的解读和提取方法。 |
2)要准确理解和掌握鉴定结论的判定标准。 |
3 船舶溢油鉴别工作的特点 |
3.1 船舶溢油鉴别工作的性质为行政鉴定 |
3.2 时效性的要求较高 |
3.3 海事管理机构与鉴别机构的沟通和配合 |
4 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能力要求 |
4.1 资质要求 |
4.2 保密性要求 |
4.3 经验要求 |
4.3.1 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经验要求 |
4.3.2 技术人员的经验要求 |
4.4 时效性要求 |
4.5 沟通要求 |
4.6 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的要求 |
5 结论 |
(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审理中的限制责任认定与存在的问题 |
(一)典型判例研究 |
(二)裁判逻辑分析 |
(三)问题链的形成:对扩大海洋生态损害中责任限制范围的思考 |
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限制性责任之恰当性分析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
(二)我国LLMC制度采二元制构架 |
(三)LLMC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的可行性论证 |
(四)LLMC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的功能性分析 |
三、解释论视角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之限制性证成 |
(一)法律解释的前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之认定 |
(二)持久性油污致生态损害的责任限制情形 |
(三)《海商法》赔偿责任之限制情形 |
(四)司法解释中排除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
四、构建利益保护平衡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 |
(一)提供最高限额支付能力证明 |
(二)确立限制但优先的受偿顺序 |
(三)提升赔偿责任限额 |
(四)建立货运所有人基金二次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
四、相近概念比较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性 |
第一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及功能 |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 |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殊性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实务 |
一、立法 |
二、司法实务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采信的关系 |
一、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的关系 |
二、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采信的关系 |
第二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
第一节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
一、实例分析 |
二、管理现状 |
三、管理的问题 |
四、管理的完善 |
第二节 关于司法鉴定人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
一、鉴定人管理现状 |
二、鉴定人管理的问题 |
三、鉴定人管理的完善 |
四、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完善 |
第三节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 |
一、收费现状及困境 |
二、收费的完善 |
三、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 |
第四节 关于司法鉴定等级的管理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可行性 |
四、完善等级管理的思路 |
第五节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区域协作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模式选择 |
四、协作内容 |
五、协作程序 |
第三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 |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
一、启动现状 |
二、从启动实践反思立法 |
三、启动的完善 |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 |
一、司法鉴定检材移交 |
二、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受理鉴定 |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 |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 |
二、司法鉴定见证的法律依据 |
三、司法鉴定见证的现状 |
四、司法鉴定见证的重要意义 |
五、司法鉴定见证的完善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的标准 |
一、标准现状及困境 |
二、标准体系的完善 |
第四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概述 |
一、采信主体 |
二、采信程序 |
三、采信规则 |
四、采信现状 |
第二节 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 |
一、内涵和特征 |
二、实证考察 |
三、困境 |
四、完善 |
第三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一、出庭实证考察 |
二、专家辅助人资格 |
三、专家辅助人地位 |
第四节 专家陪审员制度 |
一、概述 |
二、实证考察 |
三、现状 |
四、困境 |
五、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9)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
1. 适用范围 |
2. 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联络机关 |
3. 委托提取证据的范围 |
4. 委托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 |
5. 取证费用的承担 |
6. 提取证据的期限 |
7. 特殊情况的处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
1. 关于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调整 |
2. 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
3. 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
(四)《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统计分析 |
三、《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情况 |
(一)《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 |
(二)《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 |
1. 优先适用《海商法》中的“特别规定” |
2. 在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 |
四、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 |
(一)案情简介 |
1. 绍兴柯桥锦盛贸易有限公司诉年年贸易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 |
2. 国民沥青株式会社诉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3. 宁波市鄞州澳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希腊金属设计股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 |
4.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CERASEAL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5. R.P.贸易企业与汇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 |
6.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川原化工机株式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3) |
(二)简评 |
五、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1.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与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1) |
2.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兴达印务(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 |
(二)简评 |
六、涉外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中救助合同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二)简评 |
七、外国法查明的实践及新发展 |
(一)司法实践中的外国法查明情况分析 |
(二)外国法查明的新发展———构建第三方查明机制 |
八、涉外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公司法》效力条款当作冲突规范予以适用 |
(二)涉外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适用 |
1. 案情简介 |
2. 简评 |
(三)涉外股东侵权纠纷中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
九、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当作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三)错误地将第41条适用于涉外代理、涉外信托案件 |
十、涉外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对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
(二)混淆“侵权行为地法”与“被请求保护地法” |
结语 |
(10)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实证考察 |
二、刑事追诉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案件司法移送的前置障碍 |
1.涉罪案件移送标准、立案标准和起诉标准的混同 |
2.现行立案标准难以适用于海事犯罪 |
3.事故等级、责任区分、财产数额的认定在海、陆事故类犯罪中存在差异 |
三、移送规范的粗放性是案件移送的程序障碍 |
1.犯罪证据缺乏有效对接 |
2.关键性证据制作期限制约刑事诉讼推进 |
四、刑事诉讼程序的“人为倒置”是制约案件移送的人为因素 |
五、检察机关监督移送职能的虚置化使得行政机关怠于移送 |
六、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对策 |
(一) 完善刑事实体法关于海上犯罪的罪量标准 |
1.确定“人员失踪”刑事危害后果的法律地位 |
2.提高海上犯罪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 |
3.降低污染环境罪在海上适用的入罪门槛 |
(二) 完善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
1.分清涉罪案件移送标准与刑事立案标准的不同 |
2.细化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 |
(三)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 |
(四) 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配套机制 |
四、论溢油鉴定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D]. 魏淑敏.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2]基于二维拉曼光谱的原油鉴别研究[D]. 孙玉叶.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我国船舶溢油鉴别机构能力构建[J]. 尹晓楠,秦志江,赵如箱,张海江,陈媛媛,赵建平. 船海工程, 2020(02)
- [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 夏林冉. 南京大学, 2020(02)
- [5]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 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D]. 朱晋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9]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7(01)
- [10]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J]. 王慧. 法治研究,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