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简介(论文文献综述)
刘笑晨[1](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迪丽达·买然别克[2](2020)在《中亚国家管制性征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9月,习总书记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亚国家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地区,也是中国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板块。管制性征收作为间接征收的范畴,其在外在形式上更具隐蔽性,因此研究ICSID仲裁庭裁决中涉及以中亚国家为被申请人的管制性征收案例,可以对我国投资者在涉及中亚投资时可能面临的征收风险提供借鉴参考。本文通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ICSID仲裁庭涉中亚国家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进一步明确中亚国家援引的抗辩方式,总结ICSID仲裁庭针对管制性征收问题时的仲裁习惯,并归纳出当下管制性征收认定标准,为我国投资者在中亚国家面临国际投资仲裁时提供借鉴。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是对该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情况的概述。第二部分对管制性征收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简要概述。主要讨论了管制征收制度的起源、内涵、以及管制性征收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对比;其次阐述了管制性征收制度的认定标准,即政府管制措施的性质、政府管制措施对投资者财产的影响程度以及投资者合理期待。第三部分是ICSID涉中亚国家管制性征收案例的认定标准评析。本章通过介绍涉及征收的Valeri Belokon诉吉尔吉斯斯坦案、Rumeli诉哈萨克斯坦案、Garanti Koza LLP诉土库曼斯坦、Caratube International Oil Company LLP and Devincci Salah Hourni诉哈萨克斯坦、Oxus Gold诉乌兹别克斯坦案件。通过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仲裁庭认定管制性征收的裁决意见的方式,总结得出ICSID仲裁庭针对管制性征收问题时的仲裁习惯。第四部分是ICSID仲裁庭涉中亚国家管制性征收制度标准的发展。本章以第三部分的研究为基础,结合案例试图探索管制性征收标准在中亚国家仲裁中的实践与发展,并总结得出结合案例实践研究出的最新认定标准。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应对管制性征收问题时的建议。该部分首先指出我国与中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间接征收部分中缺乏管制性征收制度的规定,并为中国投资者在涉及中亚投资风险时以及对未来我国未来签订BITs时有关征收条款的修改提供建议。
尹源[3](2019)在《《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宣告了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为核心的外资管理时代的结束,其在内容上凸显了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大力吸引外资、对外资提供有效保护的目标和决心。在对外商投资的定义上,该法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直观定义模式,将投资划分为设立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新建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这四种类型。此种定义方法不同于国际上主流的开放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其与我国此前的“外资三法”以及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对投资的定义也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对投资的定义较为概括和宏观,其对许多争议性问题并未作出具体的解答,这将很可能导致投资实践中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因此,对外商投资定义的研究是极其必要的,我国应借鉴国际公约、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实践中对投资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国内立法及双边投资协议等中对投资的定义。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外,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内容: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背景以及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投资定义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分析了投资定义在不同法律法规下的运行效果。随后,本章重点分析了《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模式,并将其与不同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议、各国国内法等相对比,进而总结出本法在间接投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结构的合法性以及涵盖投资和再投资等方面的认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外商投资定义在国际立法及仲裁实践上的定位及发展趋势。本章首先介绍了几种主要的投资定义模式,接着又从国际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三个角度分析了不同法律文件在投资定义上的特点和区别,最后结合了最新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梳理出投资定义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要素。第三章针对我国目前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在投资定义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上对投资定义的新发展和新趋势,为我国投资定义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提出了合理化完善建议。首先,《外商投资法》应当将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普遍认可的投资类型包含在其对投资的定义当中,从而实现《外商投资法》与双边投资协议在投资定义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其次,我国应当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梳理,修正其中落后的投资定义,并对历史过于悠久且目前已无适用必要性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最后,我国应在《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条例中对间接投资的认定标准、VIE结构的合法性以及涵盖投资和再投资的属性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实施条例中也可尝试性地引入“投资特征要素”来对投资定义加以合理的限制。
曹丛慧[4](2019)在《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研究 ——以EPC总承包模式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市场发展形势良好,在海外承包的工程项目规模也逐渐扩大,且大多以EPC总承包模式为主。但“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亚国家,其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不够成熟完善,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重大亏损、失败的工程案例印证了在中亚国家承包工程项目困难的问题,因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本文首先基于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及海外EPC项目相关理论基础,明确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承包EPC项目的运作流程及其特征,为研究中亚国家EPC项目法律风险奠定研究基础和理论框架。其次,通过对中亚国家工程承包法律环境现状的调研,发现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承包工程项目的法律问题。基于调研结果分析,对中亚国家的工程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提出其现存问题,为法律风险的识别提供了法律依据。然后,对EPC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主要阶段运用幕景分析法识别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承包EPC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指标体系并构建出法律风险评价模型。以哈萨克斯坦札纳塔斯100MW风电EPC项目为例,对该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价,确定出该项目各个阶段的关键法律风险和项目总体法律风险等级。最后,针对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工作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本文根据中亚国家工程承包领域的法律环境,从EPC项目全过程对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承包工程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研究,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法律风险研究提供参考。
闫恩宠[5](2017)在《中亚五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在新的世界格局背景下的一项重要战略规划,这一战略规划能够使我国和中亚、东南亚、南亚、中东和非洲国家的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同时也能够推动沿线各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国和中亚国家间的经济有极强的互补性,因此中国对中亚五国的投资规模自我国改革开放后不断扩大,投资扩大所带来的有关投资的争议也随之增多。中亚国家与外国投资相关的立法很多,笔者在这里主要对中亚五国的外国投资法和其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研究,比较其特点和异同,为我国投资者对中亚地区的投资提供文献参考,同时为我国政府进一步与该地区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出建议。中亚五国与外国投资相关的立法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治背景可以分为独立初期对外国投资法律法规的制定阶段、发展时期对外国投资法律法规的完善阶段和经济好转后对外国投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调整阶段。不同阶段的外国投资法都有其时代特性。总体上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的外资立法都在不断完善。但时至今日,因立法理论不成熟,缺乏科学指导和立法经验,各国与外国投资最为密切的外国投资法的内容仍较为笼统,实施起来较困难,立法空白也较多。这就需要各国在制定和完善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时,在兼顾本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与国际接轨,全面细化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资本输出国和东道国签订的一种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其目的是调整国家及私人的投资关系,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中亚五国自独立初期就陆续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本国吸引外资创造了条件。笔者在研究五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时,进行了大量的英文文献翻译,虽水平有限,但仍希望为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填补空白,粗浅之处还望指正。笔者比较五国与我国签订的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内容之异同,希望能够为我国政府与中亚国家进一步洽谈协商新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参考。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在中亚地区投资总量还会不断上升,伴随投资可能带来的争议不容忽视。笔者研究中亚五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作为被告的现实案例,并结合各国的外国投资法律以及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不足,分析我国投资者在中亚五国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从投资者和政府两个角度分析对中亚五国投资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措施避免风险。笔者认为我国投资者在对中亚国家进行投资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调查,并分析、评估投资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投资者还要了解中亚国家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和各国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土人情等的特点。我国政府应当完善本国法律,并借鉴发达国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模版,尽快修订与中亚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我国投资者对中亚国家的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孙崇璞[6](2016)在《论中哈能源投资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能源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动力。各国要确保本国经济持续发展,离不开稳定的能源供应。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就了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经济奇迹的背后是中国经济对能源的巨大消费。中国自身的能源供应体系不能够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早在1993年,中国就成为了石油净进口国。为确保本国的能源安全,中国积极开展国际能源合作。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国际能源投资。哈萨克斯坦与我国在油气资源、地缘政治、技术力量以及多元化战略等方面都存在互补,是我国对外能源投资的重要国家。目前,我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展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我们也要正视在哈国投资会遭遇诸如投资准入门槛高,法律制度不完善、争端解决方式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对哈国能源投资的客观风险,我国必须从多角度积极防范这些风险。要做到事先防范,妥善规避投资风险。我国应当从完善双边能源贸易协定、建立周延海外保险制度、积极发挥上合组织作用、加快构建信息支持制度、建立风险评估管理机制方面着手。此外,中哈之间发生能源投资争端后,双方可以综合运用多种争端解决路径,解决能源投资争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中哈之间现有争端解决路径存在着不足之处。因而,需要对争端解决路径进行完善,以期更好地解决中哈之间的能源投资争端。
刘梦非[7](2015)在《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文中研究指明基于中国能源消费的逐年增加以及能源储备无法满足发展需求现实,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不断增长。此举对于缓解中国能源短缺虽具重要意义,但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中国在对哈萨克斯坦进行能源投资时,如何避免或者减缓这些法律风险所产生的影响成为中国及中国投资者需要考虑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赵航[8](2015)在《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的提出,中亚国家与我国的经济往来合作必定更加紧密。其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具有中亚地区最丰富的能源资源,目前拥有油气田260个,探明储量达50亿吨,位居世界第八,是我国能源合作战略的主要伙伴。但是,由于能源投资的特殊性和国际性,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活动往往受到各种限制,甚至针对某一具体投资运营行为,哈萨克斯坦政府曾经专门出台了一部法律进行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损失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在哈萨克斯坦进行能源投资必须全面、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方针和策略,同时要保证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依照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法规进行,树立良好的投资者形象,为长远平稳的发展提供基础。本文从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立法和基本原则入手,分析投资准入,义务履行,劳动用工、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提出外国投资者在哈国进行能源投资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供解决途径。对于向哈萨克斯坦进行能源投资活动的指导,具有一定的意义。
张勇[9](2013)在《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律环境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哈两国经贸合作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依法保障中国企业的利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制度实现了从"外资法"向"投资法"的转变,符合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中哈双方签署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为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双方的深度合作进一步拓宽了投资发展的广阔领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促进了双边贸易额的大幅增长。哈国外商投资法律赋予了外商投资主体同等待遇,但其总体法治水平较低,法律稳定性差,且设置了许多贸易壁垒。依法保护中国企业在哈国的健康发展,还需要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加强法治领域的研究探讨,依托上海合作组织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慎重选择投资合作项目,规范投资合同的签订及争端解决机制。
常雪娇[10](2013)在《哈萨克斯坦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投资待遇标准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因此,不仅在国际法、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上,而且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这一问题都争议很大。国际投资待遇问题一方面直接关涉国际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利益所在,因此它不仅成为各方利益相互协调、交错的焦点,同时也是各国缔结国际条约时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哈萨克斯坦(下简称“哈国”)与中国山水相连,其丰富的资源吸引着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外国投资者。在不同历史时期哈萨克斯坦颁布并修订其在投资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待遇政策不断发生变化,也在客观上影响着其国内投资环境。因此,本文试图以国际投资法当中的投资待遇理论为基础,以哈国投资法律体系为依据,结合哈国申请入世的大背景,重点研究哈国国民待遇(包括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措施的立法与具体实践及其主要变革和影响等内容,从而为中国企业进入哈国投资,充分的了解、享受哈国投资待遇和优惠政策以及如何规避在哈国的投资待遇法律风险给出对策和建议。
二、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简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中亚国家管制性征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对国内学者的研究综述 |
1.2.2 对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资料分析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比较分析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管制性征收概述 |
2.1 管制性征收的含义 |
2.1.1 管制性征收的定义 |
2.1.2 管制性征收与一般性管制措施、间接征收的关系 |
2.2 管制性征收的认定标准 |
2.2.1 政府措施的性质 |
2.2.2 政府措施对投资者财产的影响程度 |
2.2.3 投资者对投资的合理期待 |
第3章 ICSID涉中亚国家案例之管制性征收认定标准评析 |
3.1 政府措施的存续期间——以“Valeri Belokon诉吉尔吉斯斯坦案”为例 |
3.1.1 本案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3.1.2 本案仲裁庭管制性征收认定要素 |
3.2 政府措施的性质——以“Rumeli and Telsim诉哈萨克斯坦案”为例 |
3.2.1 本案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3.2.2 本案仲裁庭管制性征收认定要素 |
3.3 司法权力的滥用可能构成征收——以“Garanti Koza LLP诉土库曼斯坦”为例 |
3.3.1 本案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3.3.2 本案仲裁庭管制性征收认定要素 |
3.4 投资者合同权利的侵犯——以“Caratube International Oil Company LLP and Devincci Salah Hourni诉哈萨克斯坦”为例 |
3.4.1 本案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3.4.2 本案仲裁庭管制性征收认定要素 |
3.5 实质剥夺投资者财产价值——以“Oxus Gold诉乌兹别克斯坦案”为例 |
3.5.1 本案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3.5.2 本案仲裁庭管制性征收认定要素 |
第4章 ICSID涉中亚国家仲裁案例实践之管制性征收认定标准的发展 |
4.1 政府措施本质——是否基于公共利益而产生 |
4.1.1 政府措施性质 |
4.1.2 政府措施存续期间 |
4.1.3 政府措施手段与目的需要符合相称性 |
4.2 政府措施对投资者财产权利的损害程度 |
4.2.1 实质剥夺投资者财产价值 |
4.2.2 征收投资者的合同权利 |
4.3 破坏投资者对投资的合理期待 |
4.3.1 应当符合比例性 |
4.3.2 投资者合理期待 |
4.4 其他因素 |
4.4.1 司法权力也可以构成对投资者财产权利的征收 |
4.4.2 运用效率原则考量 |
第5章 中亚国家与我国签订BIT之涉及的征收问题及建议 |
5.1 中亚国家-中国BIT之征收条款规定 |
5.1.1 关于征收条款的表述 |
5.1.2 中亚国家-中国BITs征收条款之缺陷 |
5.2 对未来我国签订BITs时有关征收条款的建议 |
5.2.1 细化征收条款的内容,明确间接征收的概念 |
5.2.2 条款具体化,明确例外情形的规定 |
5.2.3 应当扩大可仲裁的范围 |
5.3 中国投资者应对征收问题的对策应对 |
5.3.1 我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合同中细化征收问题具体事宜 |
5.3.2 我国投资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避免损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外商投资定义的现状和不足 |
一、我国外商投资定义的现状 |
(一)外商投资定义的立法梳理 |
(二)外商投资定义的运行效果分析 |
二、《外商投资法》的投资定义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
(一)《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认定的标准 |
(二)《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条约、投资协议对外商投资认定的区别 |
(三)对VIE结构的合法性认定 |
(四)对间接投资的认定 |
(五)对涵盖投资的认定 |
三、确定和完善投资定义的重要性 |
(一)投资定义决定《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
(二)投资定义对投资争议管辖权的影响 |
(三)投资定义对投资争议法律适用的影响 |
第二章 投资定义的国际定位及发展趋势 |
一、外商投资定义的学说理论及其利弊分析 |
(一)基于资产与基于企业的定义模式 |
(二)封闭式、开放式与混合式的投资定义模式 |
二、外商投资定义在各法律视域下的定位 |
(一)《ICSID公约》视域下的外商投资定义 |
(二)双边投资协定视域下的外商投资定义 |
(三)各国国内法视域下的外商投资定义 |
三、外商投资定义的国际适用情况 |
(一)投资定义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趋势综述 |
(二)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新发展和新变化 |
第三章 在投资定义上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 |
一、完善与双边投资协议的衔接 |
(一)与双边投资协议的协调和统一 |
(二)重构双边投资协议中落后的投资定义 |
二、完善与现行国内法规的衔接 |
(一)更新其他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定义 |
(二)废除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
三、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具体问题 |
(一)确定间接投资的认定标准 |
(二)确定VIE结构的合法性 |
(三)明确涵盖投资的性质 |
(四)参照国际标准对投资作出合理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研究 ——以EPC总承包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综述小结 |
1.4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2 相关理论 |
2.1 风险相关理论 |
2.1.1 风险的定义及要素 |
2.1.2 风险的特征 |
2.2 法律风险相关理论 |
2.2.1 法律风险的定义 |
2.2.2 法律风险的特征 |
2.2.3 法律风险的种类 |
2.3 海外EPC项目法律风险相关理论 |
2.3.1 海外EPC项目的定义 |
2.3.2 海外EPC项目法律风险的特征 |
2.3.3 海外EPC项目法律风险的种类 |
2.4 中亚国家EPC项目相关理论 |
2.4.1 中亚国家EPC项目运作流程 |
2.4.2 中亚国家EPC项目的特征 |
2.5 本章小结 |
3 中亚国家工程承包法律环境现状及问题 |
3.1 工程承包法律环境现状调研 |
3.1.1 问卷调研方案设计与发放 |
3.1.2 调研结果分析 |
3.2 投资立法环境 |
3.2.1 税收优惠规定 |
3.2.2 权益保障政策 |
3.2.3 投资法律评价 |
3.3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环境 |
3.3.1 招投标活动法律规定 |
3.3.2 建设施工法律规定 |
3.3.3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评价 |
3.4 中亚国家工程承包法律环境现存问题 |
3.4.1 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
3.4.2 建筑工程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
3.5 本章小结 |
4 中亚国家EPC项目法律风险的识别与评价 |
4.1 法律风险的识别 |
4.1.1 法律风险的识别流程与方法 |
4.1.2 设计阶段法律风险识别 |
4.1.3 采购阶段法律风险识别 |
4.1.4 施工阶段法律风险识别 |
4.2 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1 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2 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构建过程 |
4.3 本章小结 |
5 哈萨克斯坦札纳塔斯100MW风电EPC项目案例分析 |
5.1 项目背景与特点 |
5.1.1 项目背景 |
5.1.2 项目特点 |
5.2 项目法律风险识别 |
5.2.1 设计阶段法律风险识别 |
5.2.2 采购阶段法律风险识别 |
5.2.3 施工阶段法律风险识别 |
5.3 项目法律风险评价 |
5.3.1 确定法律风险评级 |
5.3.2 问卷设计与实施 |
5.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5.3.4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5.3.5 评价结果分析 |
5.4 项目法律风险控制对策 |
5.4.1 设计阶段关键法律风险因素的控制 |
5.4.2 采购阶段关键法律风险因素的控制 |
5.4.3 施工阶段关键法律风险因素的控制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
致谢 |
(5)中亚五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亚五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分析 |
(一)中亚五国外资立法的进程和基本架构 |
(二)中亚五国外国投资法的内容概述 |
(三)中亚五国外国投资法的特征、发展趋势和评价 |
二、中亚五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比较 |
(一)中亚五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概况 |
(二)中亚五国同其他主要投资往来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
(三)中亚五国同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
(四)中亚五国与中国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异同 |
三、我国投资者在中亚投资风险防范的启示 |
(一)我国对中亚五国的投资概况和发展趋势 |
(二)我国投资者在中亚地区投资的风险预测 |
(三)防范投资风险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6)论中哈能源投资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哈能源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
(一)中哈能源投资现状 |
(二)中哈能源投资之必然性 |
(三)中哈能源投资存在的问题 |
二、中哈能源投资风险及法律防范 |
(一)投资风险的类型 |
(二)风险的法律防范 |
三、中哈能源投资争端解决路径及完善 |
(一)中哈能源投资争端现有解决路径 |
(二)中哈能源投资争端解决路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7)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准入风险 |
二、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环境保护风险 |
三、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国有化风险 |
四、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法律变动风险 |
五、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法律风险之应对 |
(一)完善双边能源投资协定 |
(二)重视投资保险 |
(三)积极提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 |
(四)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转变能源投资方向 |
(五)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区域性合作 |
(8)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研究思路 |
1.2.1 选题背景 |
1.2.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法律概述 |
2.1 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立法的历史沿革 |
2.1.1 能源立法的历史沿革 |
2.1.2 投资立法的历史沿革 |
2.1.3 《矿产资源法》与《投资法》的关系 |
2.2 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
2.2.1. 能源领域限制外商投资原则 |
2.2.2 国家安全审查原则 |
2.2.3. 能源资源国家优先权原则 |
第三章 能源投资准入法律问题 |
3.1 哈萨克斯坦能源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
3.1.1 哈国投资法律中关于取得能源资源使用权的规定 |
3.1.2 哈国能源法律中关于能源资源使用权取得的规定 |
3.2 能源投资企业的组建的法律问题 |
3.2.1 能源投资企业形式 |
3.2.2 能源投资公司股份限制 |
3.2.3 签订投资合同 |
第四章 能源投资履行义务的法律问题 |
4.1 哈萨克斯坦含量的履行义务 |
4.2 环境保护的履行义务 |
4.3 雇佣外籍员工的履行义务 |
4.3.1 外籍劳务配额 |
4.3.2 赴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 |
第五章 能源投资纠纷的诉讼和仲裁问题 |
5.1 哈国能源投资纠纷诉讼和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 |
5.1.1 哈斯克斯坦国内涉外法律 |
5.1.2 能源投资双边协定 |
5.1.3 能源投资国际条约 |
5.2 哈国诉讼和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
5.3 哈国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第六章 哈斯克斯坦能源投资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
6.1 关于能源行业投资准入法律问题的思考 |
6.1.1 做好项目论证和提前沟通工作 |
6.1.2 灵活利用各种现有条件,坚决维护自身利益 |
6.2 关于能源投资履行义务的思考 |
6.2.1 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规定 |
6.2.2 善待员工,重视哈萨克斯坦的工会组织 |
6.3 关于能源投资纠纷诉讼和仲裁问题的思考 |
6.3.1 选择准据法 |
6.3.2 能源投资纠纷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律环境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哈两国经贸合作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依法保障中国企业的利益 |
(一) 中哈双方签署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为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
(二) 中哈双方的深度合作进一步拓宽了投资发展的广阔领域 |
(三)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促进了双边贸易额大幅增长 |
二、哈国外资立法的三个发展阶段 |
(一) 制定阶段 |
(二) 调整阶段 |
(三) 完善阶段 |
三、哈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利弊分析 |
(一) 哈国外商投资法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面 |
1. 赋予外商投资主体同等待遇 |
2. 加大对外商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 |
3. 加强对外商投资利益的保障措施 |
(二) 哈国外商投资法律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方面 |
1. 法律规范相对简单、稳定性差 |
2. 外经贸立法空白较多,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
3. 限制投资范围、领域及比例 |
4. 执法不严, 司法环境差, 工作效率低 |
四、依法保护中国企业在哈国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
(一) 积极拓展合作领域 |
(二) 加强法治领域的研究探讨 |
(三) 依托上海合作组织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 |
(四) 慎重选择投资合作项目 |
(五) 规范投资合同的签订及争端解决机制 |
(10)哈萨克斯坦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国际投资法中外资待遇法律制度一般理论 |
(一) 外资待遇概念 |
(二) 外资待遇的适用范围 |
(三) 外资待遇制度的主要内容 |
1. 国民待遇的含义、特征、适用范围 |
2. 最惠国待遇的含义、适用和发展 |
3. 公平与公正待遇 |
二、 哈萨克斯坦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 哈国外资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
1. 哈国与投资有关的法律 |
2. 哈国投资法律之特点 |
(二) 哈国投资法中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三) 哈国外资待遇制度中的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 |
1、哈国外资待遇制度中的国民待遇立法与实践 |
2. 哈国外资待遇中的次国民待遇 |
(四) 哈国外资待遇中最惠国待遇 |
(五) 哈萨克斯坦投资优惠待遇 |
1. 投资者享受一般税收优惠 |
2. 投资者享有的关税优惠 |
3. 投资者享有实物赠与优惠 |
4. 享有投资特惠的基本程序 |
(六) 哈国的自由经济区及其投资待遇 |
1、所有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享有下列税收优惠 |
2. 特别经济区内企业享受关税优惠 |
3. 关税同盟框架内特别经济区优惠制度 |
4. 简化外国劳务引进程序 |
三、 哈萨克斯坦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主要变革及影响 |
(一) 哈国外资待遇制度的主要变革 |
1. 从双轨制向内外资统一立法的单轨制的演变 |
2. 确立了外资完全的、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 |
3. 哈国自由经济区及其投资待遇制度变化 |
(二) 制度变迁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的影响 |
1. 正面影响 |
2. 反面影响 |
3. 俄白哈关税同盟的影响 |
(三) 中国企业到哈国投资之建议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简介(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中亚国家管制性征收问题研究[D]. 迪丽达·买然别克. 新疆大学, 2020(07)
- [3]《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研究[D]. 尹源.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研究 ——以EPC总承包模式为例[D]. 曹丛慧.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06)
- [5]中亚五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闫恩宠. 吉林大学, 2017(08)
- [6]论中哈能源投资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D]. 孙崇璞. 吉林大学, 2016(09)
- [7]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 刘梦非.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5(04)
- [8]哈萨克斯坦能源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赵航. 西北大学, 2015(10)
- [9]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律环境评析[J]. 张勇.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3)
- [10]哈萨克斯坦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研究[D]. 常雪娇. 新疆大学,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