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型保险并不是只赚不亏(论文文献综述)
于新循,薛贤琼[1](2021)在《论“空壳社”的破产退出:基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考量》文中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空壳社"或者说"僵尸社"的问题,如何有效实现其破产退出已成为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的重要着力点。然而,"空壳社"的破产退出囿于土地经营权兼具保障性与财产性的双重属性,极易触发农户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暴露出破产退出效率较低、破产财产认定模糊、破产债权实质清偿困难等尖锐问题。有鉴于此,应当积极引入简易破产及联合社破产程序以达制度出清之效,特别要引入优先股与回购制度以疏通权属不清之困,着力探索农业保险及风险专项基金制度以求得实质清偿之效。如此"三位一体"的进路选择,对有效化解农户与债权人利益间的紧张关系并更好实现"空壳社"的破产退出,显然是大有裨益的。
黄晨[2](2020)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辨析》文中研究说明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如今经济蓬勃发展,在这个资产结余日益增多的生活环境下,人们对于理财途径多元化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委托理财合同”的出现肇始于此。起初,将财产交由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投资的形式较为普遍,但随着财产所有人对于灵活周期、高额收益的进一步追求,“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应运而生。在日臻多元化、复杂化的金融市场中,财产所有人为了更好的避免理财投资风险、理财受托人为了让委托人安心交付大额财产,“保底条款”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频现的约定。然而,“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如何界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判定,这些均无法从现行立法中得出结论,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有损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亟需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澄清模糊的认知,完善法律规制,以实现理论指导实践。论文从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的含义、性质和类型入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首先,厘清委托理财合同的含义和分类,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其次,列举关于法律属性的学理争议,与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区分,指出其具有新颖性、特殊性、独立性的法律地位,提出应将其以“无名合同”看待的观点。最后,介绍保底条款的含义与分类,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归纳。第二部分,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支撑,探究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法院判决的趋势所向,归纳法院做出完全无效判决、部分无效判决和有效判决的理由。第三部分,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进行辨析,指明“无效说”的局限性,从符合鼓励交易的内在法律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要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等方面进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论证。第四部分,从填补委托理财合同的立法空白、区别规制保底条款的效力、明确保底条款对合同的影响、设定受托人的资质义务、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划,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刘芮[3](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认为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王宁宁[4](2019)在《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农村“三变”改革的春风吹过盘州大地,所到之处呈现出一番生机盎然的新景象。新时代农村产业发展迎来了新机遇,盘州市积极探索农村发展新模式,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打破发展桎梏,改变了农村长期以来分散经营效率低下的处境,使农村生产方式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要,改善了农村的发展面貌,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为盘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找到了有效的路径。农村“三变”改革是近几年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存在许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论文以贵州省盘州市(原六盘水市盘县)为研究对象,对“三变”改革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普古乡、盘关镇、淤泥乡、两河街道办等多个乡镇为具体研究区域。有针对性地进行选点调研,组织开展实地访谈,搜集和统计各项指标和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进行研究。本论文绪论部分介绍了农村“三变”改革的理论研究现状。第一章对农村“三变”改革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基本内涵、实践历程进行了脉络梳理和理论总结。第二章结合在盘州市实地调研获取的田野资料,研究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实践情况,分析其现状、举措、取得的成效并总结经验。第三章从农民、政府、经营主体三个角度,对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在农民参与意识、政策法规配套、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人才供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从加强农民教育、坚持配套跟进、强化经营管理三个方面,对完善盘州市推进农村“三变”改革提出了建议。合作经济是介于私人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又一大经济方式。农村“三变”改革是对合作经济的创新发展,也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乡村振兴理论的具体应用。农村“三变”改革在中国广袤农村大地上产生了强大影响力,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到”农村“三变”改革,农村“三变”改革已然成为乡村振兴的催化剂,成为助推乡村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本文通过梳理农村“三变”改革相关内容,针对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从现状、举措、成效、经验、问题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提出建议,力求为当下农村“三变”改革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何康[5](2019)在《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提出在过去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十年中,看似无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是一件违背经济学常识的存在。放眼下一个十年,我们会发现保本理财已经开始逐渐消失。当前,我国融资结构和成本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宏观经济所处阶段也完全不同。原先金融体系积聚的风险和泡沫随着最近几年的供给侧改革、去产能、降杠杆等政策的引导逐步释放出来。不计成本的融资,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政府平台,都成为了繁荣的“过去式”。由此,金融行业尤其是直接影响着社会融资形式和成本的金融产品的发行管理,也到了转折变革的岔路口。文章主要的研究目标就是以徽商银行理财产品为标本,解决在资管监管不断升级、刚性兑付从历史舞台逐步退出时期,解决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转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升徽商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同时为其他银行提供借鉴。文章结合国内外关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营销的有关研究和相关理论,针对在“资管新规”出台下,徽商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通过问卷调查方法以及SWOT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明确理财产品营销点、产品营销和服务营销。在对徽商银行进行SWOT分析找出其当前营销问题的基础上,文章从营销策略层面,提出徽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应建立客户积分体系并推出结构性存款产品。徽商银行要利用安徽地区经济稳步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理财需求急剧增长这一时机,改变目前落后的理财产品营销策略,并构建一个与时俱进的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体系。文章所探讨的问题、得到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是理论与实践等相结合的成果,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可操作性,其对徽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李小东[6](2018)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实践,都关注着一场公司治理的重要变革——机构投资者以新的管理人角色参与公司治理。这既成了世界趋势,也被称为是从“经理人革命”到“投资者革命”的一场巨变。但在我国,就目前有关这一变革的发展和现状来看,面临着较多问题,前景不容乐观。通常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可分为积极参与和消极参与。但在我国实践中,不管是消极参与所带来的短视主义,还是积极参与产生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都体现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在“超常规”快速发展的背后,作为公司治理的新角色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从备受关注的“万宝大战”、“前海、恒大”被罚,到各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事件频现,无疑都是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存在问题的现实体现。本文通过结合事实案例和相关数据,对机构投资者作为我国公司治理的新角色所存在的制度上的问题、制度实施环境的不成熟、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上述问题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探讨,同时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律规制措施的比较与参考,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首先,对于制度上的问题,应当填补相关立法空白和改进现有部分相关法律制度以及为机构投资者构建完善的配套法律体系;其次,应当促进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的改善和促进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机构化来促进制度实施环境方面问题的解决;再次,对于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一股独大”问题的解决、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改进等方面来解决机构投资者存在的局限性问题,同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投资理念的进步来解决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的治理结构和投资理念方面的问题;最后,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表现出的违法行为频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短期套利加剧股票市场波动的行为,应当一方面降低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为其参与行为设定必要的义务,同时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以更好地规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行为。
赵军[7](2018)在《高管腐败、机构投资者持股与非效率投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投资已经成为推动企业经济持久增长的重要动力,是反映经济发展状态的重要指标。投资效率作为公司衡量投资决策成效的根本,它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盈利水平,投资效率的高低甚至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评价。非效率投资是相对于企业的效率投资而言,主要分为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投资过度是指企业投资净现值(NPV)为负的项目,投资不足是指企业摒弃净现值(NPV)为正的项目,非效率投资会使得企业资金配置效率变得低下,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深入研究非效率投资的内在根源及其治理机制,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上市公司的平稳发展,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企业的投资决策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投资效率的大量研究表明,“委托代理”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存在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上市公司中,企业高管出于自利性动机,做出的投资决策会偏离企业最优投资目标,促使非效率投资行为的产生,这也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相符。高管腐败作为两权分离背景下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权力寻租,拥有企业控制权的高管,可能会以牺牲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通过权力寻租来追求个人的私利。加上高管腐败本身就会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内部控制对高管的约束能力会大幅度下降,这也会造成高管权力的滥用,在对外投资时出现非理性投资行为,导致企业出现非效率投资现象。股权分置改革使得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了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之一的他们在监督公司决策、提高公司投资效率方面将会取到积极作用。那么,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大能否抑制高管腐败对非效率投资的促进作用,这值得我们探讨。基于此,本文以2010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高管腐败为切入点,探讨其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作用,再进一步检验机构投资者持股在高管腐败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中扮演的中介角色。为了更好的对本文探讨的主题展开研究,本文首先对国内外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进行总结和整理,力求掌握在该问题上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其次,梳理与本文研究问题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接着根据这些基本理论进行逻辑分析并提出本文的两个假设;再次,在手工搜集高管腐败数据的基础上通过Richardson模型计算A股上市公司在20102015年的投资效率,进而构建回归模型对本文的两个假设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最后得出本文的最终研究结论。本文研究发现,存在高管腐败的公司,发生非效率投资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当引入机构投资者时,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大,其抑制高管腐败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作用就越强,即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显着抑制高管腐败对非效率投资的作用。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内部控制质量和自由现金流水平不同的情况下,只有低内部控制水平和高自由现金流水平的企业高管腐败行为对非效率投资的正向影响才是显着的。针对上述检验结果,本文也提出了相应政策和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企业防腐拒变机制,提高腐败成本,加强对企业自由现金流的监控力度,降低高管腐败问题对企业投资活动所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保持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引进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促使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中发挥积极作用;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方面,可以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加大社会媒体的披露力度,通过增加外部压力督促上市公司更加注重投资活动的管理,从而有利于其投资效率的提升。在创新点方面,本文拓展了企业非效率投资治理机制和高管腐败经济后果的研究,丰富了相关文献,并且对解决企业非效率投资和高管腐败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陈彩[8](2014)在《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的农户行为研究》文中提出贵州省农业的基础性地位突出,而脆弱的喀斯特生态环境导致自然灾害多发,严重阻碍农业的正常生产,农民较低的收入水平及及薄弱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其抵御农业生产风险能力不足,不利于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及维护社会稳定。由此,贵州的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有效的风险调控手段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保费支付负担的农业生产风险调控工具,理论上有利于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贵州省从2007年开始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摸索的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行为影响因素和农户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与其他主体的博弈行为两方面入手,在准公共产品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和行为经济学理论基础上,使用计量实证分析方法以及博弈模型研究方法对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农户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困境,本文利用贵州省金沙县357户农户调查数据,对农业保险农户需求影响因素作直观的描述性分析,并运用Logistic分析法建立回归模型,对影响农民需求行为进而导致农民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是否知道国家有补贴、遭受灾害的次数、主要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保险对生产生活的重要性4个指标是左右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决策的决定性因素;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这个指标则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有一定的影响。通过构造博弈模型发现只有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且保费补贴的数量使得农户投保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农户才会选择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水平并没有达到广泛铺开承保分散风险的预期目的,只有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政府其他补贴款项相挂钩的情况下,政府补贴水平提升到足够使农户投保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广大农户才积极地选择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对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农户行为进行系统分析,文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促进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的对策。
卯寅[9](2014)在《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及支持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三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农业保险作为保护农民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保护伞,同时又作为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绿箱政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可以使农业生产经营者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因如此,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通过政府支持,积极实施农业保险,形成了与各国国情相适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贵州是典型的喀斯特高原地貌,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频繁,灾后农业损失严重,农业保险作为符合WTO绿箱农业支持政策允许的一种支持手段,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学术界的重视,其对农业的保障作用越来越明显。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在贵州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作为唯一承保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承包能繁母猪152.3万头,实现保费收入6916万元,这也使得在2008年初的雪凝中有母猪死亡的投保农户有保无患。在随后的几年中,贵州省农业保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许多原因,其发展依然困难重重。本课题首先从分析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入手,回顾了建国以来贵州省农业保险曲折的发展历程,认为农业保险在贵州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并且经过几年的试点,贵州省农业保险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随后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分别从农民、保险公司及政府三个不同利益主体的视角来分析当今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需求困境、供给困境和支持困境。并从三个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来探寻相应的原因,尤其是针对农民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困境,通过实地的调研取证,运用Logistic分析法建立回归模型,对影响农民需求行为进而导致农民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结论:是否知道国家有补贴、遭受灾害的次数、主要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保险对生产生活的重要性4个指标是左右农户农业保险需求决策的决定性因素;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这个指标则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有一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课题对影响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通过建立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进行定量评价,找出了农业保险赔付率、自然灾害成灾率、农业增加值、政府农林水利支出和政府补贴几个对贵州省农业保险起显着影响作用的指标。最后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对适合贵州省情的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了构想,并对贵州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认为对于农民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民收入并培养他们的保险意识,对于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并促进农业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对于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责任、优化农村投入并构建完善的大灾风险转移制度,除此之外还要大力培养农业保险人才和推动农业保险的法律实践,促进贵州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孙畅[10](2014)在《养老金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2年3月2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政府将千亿养老金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此事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养老金入市会给养老金管理制度、资本市场以及人民的生活带来多大冲击的争论不绝于耳。养老金入市是否符合中国国情,能否带来预期效果,入市后相关法律制度需要做哪些调整都是需要分析和讨论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养老金现状入手,分析养老金制度管理及入市的利弊,借鉴国际养老金入市管理经验以及国内学者观点,就入市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比如养老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选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进行讨论,最终得出养老金入市的制度设计构想和风险补偿机制。
二、投资型保险并不是只赚不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投资型保险并不是只赚不亏(论文提纲范文)
(1)论“空壳社”的破产退出:基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一 “空壳社”之基础性认识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积极选择的土地经营权入股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定位 |
2.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基本共识 |
3.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组织选择形式 |
(二)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消极存在的“空壳社” |
二 “空壳社”的成因与危害 |
(一)“空壳社”的生成是政策性投机所驱使,导致国家政策目的落空 |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其数量质量发展失衡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指标与政绩考核挂钩,损害政府形象声誉 |
三 “空壳社”的破产退出困境 |
(一)破产退出效率较低 |
(二)破产财产认定模糊 |
(三)破产债权实质清偿困难 |
四 “空壳社”破产退出的进路 |
(一)制度出清:完善简易破产与联合社破产制度,提高“空壳社”破产退出效率 |
1.引入简易破产制度 |
2.建立联合社破产制度 |
(二)核心架构:引入优先股及回购制度,明晰“空壳社”破产财产 |
1.探索优先股制度 |
2.引入回购制度 |
(三)重点保障:探索保险及基金制度,实质清偿破产债权 |
1.探索农业保险制度 |
2.建立风险专项基金制度 |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概述 |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含义和分类 |
1.委托理财合同的含义 |
2.委托理财合同的分类 |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属性 |
1.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属性的争议 |
2.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属性的认定 |
(三)保底条款的含义、性质和分类 |
1.保底条款的含义 |
2.保底条款的性质 |
3.保底条款的分类 |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
(一)完全无效说 |
1.司法案例支撑 |
2.完全无效的理由 |
(二)部分无效说 |
1.司法案例支撑 |
2.部分无效的理由 |
(三)有效说 |
1.司法案例支撑 |
2.有效的理由 |
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分析 |
(一)保底条款无效说的局限性 |
1.未区分受托人主体 |
2.未将保底条款分类讨论 |
3.强调合同双方绝对公平 |
(二)保底条款有效说的合理性 |
1.符合鼓励交易的内在法律原则 |
2.符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 |
3.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规制建议 |
(一)完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定 |
1.明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属性 |
2.设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 |
3.规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采用“要式” |
4.拟定委托财产、受托人标准 |
(二)区别规制保底条款的效力 |
1.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
2.本息最低回报型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
3.本金不受损失型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三)明确保底条款无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1.明确保底条款的特殊属性 |
2.规定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动因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创新与不足 |
二、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术界研究成果 |
(二)研究综述评述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三变”改革相关理论 |
一、农村“三变”改革的缘起 |
(一)农村“三变”改革产生的背景 |
(二)农村“三变”改革在六盘水星火燎原 |
(三)基层农村“三变”改革创新实践 |
二、农村“三变”改革的内涵 |
(一)资源变资产,让闲置的资源活起来 |
(二)资金变股金,让分散的资金聚起来 |
(三)农民变股东,让增收的渠道多起来 |
第二章 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实践 |
一、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现状 |
(一)效益日益显现 |
(二)改革迎难而上 |
二、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采取的措施 |
(一)盘活资源,引导资源变资产 |
(二)聚集资金,整合资金变股金 |
(三)角色转变,鼓励农民变股东 |
三、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取得的成效 |
(一)产业从无到有 |
(二)农村从弱到强 |
(三)农民从穷到富 |
四、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经验总结 |
(一)“三变”+产业园区,助推精准脱贫 |
(二)“三变”+特色农业,决胜全面小康 |
(三)“三变”+农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 |
(四)“三变”+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 |
第三章 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农民:政策认知水平有待提升 |
(一)对“三变”改革政策认识不清 |
(二)经济、意识双贫困 |
(三)“职业农民”身份转变缓慢 |
(四)法律意识淡薄 |
二、政府:组织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
(一)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
(二)法规制定不够规范 |
(三)基础工作推进缓慢 |
(四)监管力度亟待加强 |
三、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
(一)经营管理能力较弱 |
(二)经营人才诉求强烈 |
(三)监督管理亟需完善 |
(四)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的思考 |
一、循序渐进,抓好农民教育 |
(一)加强农村“三变”改革政策宣传 |
(二)“扶志扶智”双管齐下 |
(三)组织“职业农民”培训 |
(四)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
二、配套跟进,加强组织管理 |
(一)完善配套政策 |
(二)加强法律规范 |
(三)落实工作责任 |
(四)加强监管力度 |
三、权益保障,强化经营管理 |
(一)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
(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5)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概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个人理财业务 |
(二) 结构性存款 |
(三) 营销策略 |
(四) 理财产品营销策略 |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 |
(一) 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 |
(二) 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 |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的内涵与特点 |
(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的内涵 |
(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的特点 |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理论 |
第三章 徽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徽商银行简介 |
二、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现状 |
(一) 理财产品市场现状 |
(二) 理财产品营销现状 |
三、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问题分析 |
(一) 调查问卷情况概述 |
(二) 调查问卷问题发现 |
第四章 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SWOT分析 |
一、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优势 |
(一) 显着品牌优势 |
(二) 网点布局优势 |
(三) 客户群体优势 |
(四) 产品收益率优势 |
二、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劣势 |
(一) 内部机制死板 |
(二) 营销方式不足 |
(三) 产品种类单一 |
(四) 后续服务短缺 |
三、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机会 |
(一) 产品创新的机会 |
(二) 收益调整的机会 |
(三) 宏观环境的机会 |
(四) 引入新产品的机会 |
(五) 客户需求变化的机会 |
四、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威胁 |
(一) 经营模式制约 |
(二) 产品同质化严重 |
(三) 高素质人员缺乏 |
(四) 投资者资产流失 |
第五章 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改进的对策建议 |
一、明确理财产品营销点 |
(一) 客户结构和配置个性化 |
(二) 产品类型和期限组合化 |
(三) 收益和风险分散化 |
二、改进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 |
(一) 创新理财产品设计 |
(二) 有选择的推荐理财产品 |
(三) 加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
三、引入结构性存款业务 |
(一) 选择易懂的挂钩标的 |
(二) 选择具有吸引力的股票 |
(三) 通过结构设计提升潜在收益并降低保底收益 |
(四) 根据客户喜好,进行客户分类,有计划地推动产品 |
(五) 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提供多元产品区间满足不同需求 |
四、加强电子渠道建设 |
(一) 加强电子渠道的开发 |
(二) 提高电子渠道的使用率 |
五、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
(一) 优化理财服务区物理布局 |
(二) 建立积分体系 |
(三) 加大宣传引导 |
六、提升理财营销团队专业性 |
(一) 加强队伍建设 |
(二) 强化激励措施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涵 |
1.1 机构投资者的兴起 |
1.2 机构投资者的界定 |
1.3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价值 |
2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2.1 制度上的问题 |
2.1.1 部分法律问题存在立法上空白 |
2.1.2 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
2.1.3 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的不合理 |
2.2 制度实施环境的不成熟 |
2.2.1 市场整体信用环境较差 |
2.2.2 市场整体投机氛围过重 |
2.3 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的问题 |
2.3.1 自身存在的局限性 |
2.3.2 自身治理结构的不健全 |
2.3.3 投资理念的落后 |
2.4 上述问题产生的后果 |
2.4.1 违法行为频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2.4.2 短期套利加剧股票市场的波动 |
3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规制的比较与借鉴 |
3.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制制度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制制度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3 两大法系国家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
4.1 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
4.1.1 相关立法空白的填补 |
4.1.2 现有部分法律制度的改进 |
4.1.3 现有相关立法体系的完善 |
4.2 制度实施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
4.2.1 促进市场信用环境的改善 |
4.2.2 促进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机构化 |
4.3 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问题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
4.3.0 机构投资者存在局限性问题的解决 |
4.3.1 加强机构投资者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 |
4.3.2 促进机构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进步 |
4.4 规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行为 |
4.4.1 降低机构投资者关于公司治理的参与成本 |
4.4.2 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设定必要的义务 |
4.4.3 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责任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附件 |
(7)高管腐败、机构投资者持股与非效率投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本文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本文框架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高管腐败相关文献回顾 |
2.1.1 高管腐败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 |
2.1.2 高管腐败影响因素与治理对策的相关文献 |
2.2 机构投资者相关文献回顾 |
2.2.1 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影响的相关文献 |
2.2.2 机构投资者异质性的相关文献 |
2.3 非效率投资相关文献回顾 |
2.3.1 非效率投资与委托代理的相关文献 |
2.3.2 非效率投资与信息不对称的相关文献 |
2.3.3 非效率投资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文献 |
2.4 文献评述 |
3 高管腐败、机构投资者与非效率投资的理论概述 |
3.1 高管腐败及其经济后果 |
3.1.1 高管腐败的概念 |
3.1.2 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 |
3.2 机构投资者及其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 |
3.2.1 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
3.2.2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
3.3 非效率投资及其影响因素 |
3.3.1 非效率投资的概念 |
3.3.2 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因素 |
3.4 非效率投资的理论解释 |
3.4.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4.2 投资经济学理论 |
3.4.3 委托代理理论 |
3.4.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4 高管腐败、机构投资者持股与非效率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4.1 高管腐败与非效率投资的理论关系与研究假设 |
4.2 机构投资者持股对高管腐败和非效率投资关系的调节作用与研究假设 |
5 高管腐败、机构投资者持股与非效率投资的实证检验 |
5.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研究模型与变量 |
5.2.1 研究模型 |
5.2.2 变量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
5.3.2 多元回归分析 |
5.4 进一步的检验 |
5.5 稳健性测试 |
6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1 研究结论 |
6.1.2 政策建议 |
6.2 本文的研究局限性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6.2.1 本文的研究局限性 |
6.2.2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的农户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的思路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论文的创新 |
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念 |
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2.2.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 |
2.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征 |
2.3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 |
2.4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基础 |
2.4.1 准公共产品理论 |
2.4.2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4.3 行为经济学理论 |
2.4.4 博弈理论 |
2.5 现阶段我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
2.5.1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要 |
2.5.2 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
2.5.3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
3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
3.1.1 2007 年以前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
3.1.2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后,贵州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
3.2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模式及经验总结 |
3.2.1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特点 |
3.2.2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总结 |
3.3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
3.3.1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
3.3.2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
4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农户需求意愿的实证分析 |
4.1 农户农业保险需求意愿影响因素的描述性实证分析 |
4.2 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 Logistic 计量模型实证分析 |
4.2.1 模型建立 |
4.2.2 变量选取 |
4.2.3 逻辑回归结果分析 |
4.2.4 模型回归结果检验 |
4.3 实证结果与讨论 |
4.3.1 进入方程的变量及原因分析 |
4.3.2 其余四个变量未进入方程的原因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农户的博弈分析 |
5.1 农户是否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博弈分析 |
5.1.1 构建博弈模型 |
5.1.2 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条件 |
5.1.3 农户在有无政府保费补贴两种情况下的博弈策略选择 |
5.2 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农户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
5.2.1 A 类农户与保险公司博弈分析 |
5.2.2 B 类农户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
5.2.3 农户在有政府保费补贴情况下与保险公司博弈的策略选择 |
5.3 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农户与政府部门的博弈分析 |
5.3.1 农户与政府部门存在博弈行为的背景分析 |
5.3.2 农户在有无直补两种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的博弈策略选择 |
5.4 本章小结 |
6 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
6.1.1 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 |
6.1.2 明确合理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及有效的补贴标准分级 |
6.1.3 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 |
6.1.4 财政保费补贴制度与其它惠农政策相结合 |
6.2 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保障 |
6.3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协调推进 |
6.4 根据自然风险差异提供合适的农业保险保障 |
6.5 发展规模化、专业化、集中化的现代农业 |
6.6 规范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开展的工作 |
7 结论与展望 |
7.1 本文研究的结论 |
7.2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一 |
附二 |
(9)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及支持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农业保险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农业保险研究综述 |
1.2.3 评述 |
1.3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的重点及难点 |
1.4.1 研究的重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1.5 研究的方法及创新 |
1.5.1 研究的方法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农业保险的一般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业风险 |
2.1.2 可保风险 |
2.1.3 农业保险与涉农保险 |
2.2 农业保险的性质、特征及作用 |
2.2.1 农业保险的性质 |
2.2.2 农业保险的特征 |
2.2.3 农业保险的作用 |
2.3 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及相关理论 |
2.3.1 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准公共物品理论 |
2.3.2 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 |
2.4 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经济意义 |
2.4.1 政府的农险支持政策是农业保险市场形成的撬杆 |
2.4.2 政府的农险支持政策是国家宏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
2.4.3 政府的农险支持政策是反哺农业的重要手段 |
2.5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参考及启示 |
2.5.1 国外不同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介绍 |
2.5.2 对我国及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
3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
3.1 贵州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
3.2 贵州省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必须对农业生产进行保护 |
3.3 特殊自然环境对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 |
4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
4.1 建国初期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 |
4.2 恢复农业保险业务后,贵州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
4.3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后,贵州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
5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原因 |
5.1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 |
5.1.1 农民视角——需求困境 |
5.1.2 公司视角——供给困境 |
5.1.3 政府视角——支持困境 |
5.2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面临困境的原因 |
5.2.1 农民需求行为 |
5.2.2 公司供给行为 |
5.2.3 政府支持行为 |
6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构建 |
6.1.1 模型的选择与构建 |
6.1.2 模型中的变量选择 |
6.1.3 数据来源 |
6.2 模型的运算及检验 |
6.2.1 模型运算 |
6.2.2 方程检验 |
6.3 结果分析 |
6.3.1 剔除变量分析 |
6.3.2 影响因素分析 |
7 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
7.1 明确发展目标、指导思想与原则 |
7.1.1 发展目标 |
7.1.2 指导思想 |
7.1.3 原则 |
7.2 选择适合贵州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
7.2.1 贵州省当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析 |
7.2.2 构建适合贵州省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
7.2.3 成立贵州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设想 |
7.3 促进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
7.3.1 提高贵州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
7.3.2 增加贵州省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
7.3.3 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
7.3.4 重视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
7.3.5 改善法律环境,推动法律实践 |
8 研究的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参与课题 |
发表论文 |
(10)养老金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养老金基本问题及“入市”之辩 |
(一) 养老金简介 |
(二) 养老金入市之辩 |
二、 各国养老金制度及入市情况 |
(一) 世界各国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监管规则 |
(二) 美国养老金制度及经验借鉴 |
(三) 英国养老金制度及经验借鉴 |
(四) 俄罗斯养老金制度及经验借鉴 |
三、 养老金入市之法律关系分析及比较 |
(一) 养老金入市之法律关系分析 |
(二) 我国现有养老金入市的投资运营模式的不足之处 |
(三) 养老金入市投资运营模式的建议 |
四、 养老金入市之主体权利义务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所有人的权利 |
(二) 养老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三) 养老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五、 养老基金的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 |
(一) 养老基金的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 |
(二) 我国养老基金关联交易立法的完善 |
(三) 养老基金的信息披露 |
(四) 我国养老基金信息披露立法的完善 |
六、 养老金入市之风险补偿机制 |
(一) 依投资主体对投资选择权的控制程度建立相对最低收益率 |
(二) 建立相应的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
(三) 对投资风险建立保险和再保险制度 |
(四) 政府的最后担保责任制度 |
七、 养老金入市相关制度设计 |
(一) 养老金入市投资主体制度设计 |
(二) 养老金入市投资比例设计 |
(三) 养老金入市监管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投资型保险并不是只赚不亏(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空壳社”的破产退出:基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考量[J]. 于新循,薛贤琼.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辨析[D]. 黄晨.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新时代贵州省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研究[D]. 王宁宁. 贵州民族大学, 2019(08)
- [5]徽商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研究[D]. 何康. 安徽大学, 2019(07)
- [6]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李小东. 北京化工大学, 2018(02)
- [7]高管腐败、机构投资者持股与非效率投资[D]. 赵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18(12)
- [8]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的农户行为研究[D]. 陈彩. 贵州大学, 2014(02)
- [9]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及支持政策研究[D]. 卯寅. 贵州大学, 2014(02)
- [10]养老金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孙畅. 苏州大学, 2014(01)
标签:农业保险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