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个证据具有证明力?(论文文献综述)
马明亮,王士博[1](2021)在《论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规则》文中研究说明进入数字时代,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中已然分叉出新的证据类型—大数据证据。基于不同的底层技术支撑,大数据证据与传统意义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着本质区别。但遗憾的是,学界与实务部门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潜在变化及其可能带来的证据制度变革。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保守地依附于传统证据类型的审查规则或印证结论。这种依附性证明力规则会带来诸多弊端:在事实查明方面,大数据证据真实性的认定科学性与合理性不足;在诉讼结构方面,因缺乏实质意义审查而径直采信大数据证据,导致侦查中心主义再次抬头。鉴此,立法需要根据大数据证据的本质特征确立独立的证明力规则,作为自由心证的外在界限。根据算法作用方式的不同,大数据证据分为基于海量数据库比对生成的大数据证据和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证据两种类型。对于前者的证明力审查,考虑到其所具有的概率性,应当建立基于贝叶斯定理的似然率评价规则,并围绕算法是否具有稳健性的判断标准建立补强规则。对于后者则应当建立行为数据规律"前理解"的审查规则,并依据海量数据的来源对证明力强度予以区分。如此,形成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独立审查规则,使大数据证据在数字时代的真实性认定具有了更加科学的基础,进而确保实质意义的审判中心主义。
庄乾龙[2](2021)在《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之关联性判断》文中研究说明证据的关联性具有双重含义:一是证据有能力证明案件事实,此为证据能力关联性;二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此为证据证明力关联性。在证据能力关联性方面,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搜查范围与加密电子数据信息与案件信息的关联性程度相关。密码与加密电子数据信息宜并列成为刑事搜查的对象。未来立法有必要构建完善的密码提供商协助执法机构义务规则及密码搜查规则以消解加密技术导致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内在冲突。在证明力方面,加密技术将影响司法主体对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内容的认知,并推动关联性审查判断方法的更新换代。加密技术要求在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关联性层面以搭建虚拟与现实空间的关联性判断规则为基础,构建中间性事实与司法者背景知识的关联性判断制度。如此可有效消解法庭争议,提升司法裁判的权威。
郭俊[3](2022)在《公文书真实性推定规则研究》文中提出
谭世贵,陆怡坤[4](2021)在《论经验法则在证据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以刑事司法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验法则是评价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重要依据。当前,经验法则在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模式可分为印证评价模式、盖然性评价模式和混合型评价模式。由于经验法则的运用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因而无论在何种模式中,其均面临着提出主体不明、射程和推理方式不明确、外部规制作用有限、被告人对经验法则在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缺乏救济手段四重困境。对证明力评价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机制进行完善,要从接纳不同主体提出的经验法则、加强对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评价证明力的指引、落实证明力评价中对经验法则运用的裁判说理、明确证明力评价中误用和滥用经验法则的救济方式四方面着手。
赵飞龙[5](2021)在《孤证补强论》文中指出作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牵连适用,孤证补强规则的价值在服务于提高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同时,通过与其他证明力救济方式的配合,消解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作用效果。应予补强的孤证除应满足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主证据的一般性要求外,孤证补强主要适用于能够证明影响定罪量刑且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此类孤证既可以直接指向主要事实,也可以指向中间事实。除合法性要求外,孤证的补强证据只能指向能够推论孤证所证待证事实的中间事实,且孤证补强规则对其证明力仅作最低限度的要求。若需要补强的是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囿于说明材料是侦查机关自证合法的方式,则其补强证据只能是能够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证据。若需要补强的是裁量性补强的其他孤证,则其补强证据既不能是传闻证据,也不能是借由言词证据发现的其他证据。
马家曦[6](2021)在《论证据认可的心证意义及失权作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规定》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认可的证据,这一条文亟待改进。如果仿照自认规则将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完全交由当事人处分,必然与自由心证规则产生冲突。更加合理的安排是,根据其内容区分二类不利于己的质证意见,其一是当事人作出不利于己的证据辅助事实的陈述,其二是当事人仅就对方证据的证明能力或证明力表达认可的主观评价观点。自由心证的积极作用分别为:法官可以而非应当采信不争议的证据辅助事实,作为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前提;以及在心证过程中倾向于举证方。由于欠缺约束力,将来应当废弃人民法院确认的条款,恢复法官自由心证。为了提高审理效率,避免重复组织质证导致诉讼延迟,证据认可的消极作用是当事人证据抗辩的失权效力,应当重申人民法院不再组织质证的条款。
白雪[7](2021)在《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决定,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运用补强证据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先被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随后逐渐突破刑事诉讼领域而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立法与司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相关法律规定分散简略、适用范围划定不清、补强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都限制了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有效适用。因此,必须规范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合理统一的适用条件与认定标准,完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合理运用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并实现其价值,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有助于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吴小芳[8](2021)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微信软件已经成为使用人次最多、覆盖年龄范围最广的社交软件平台,而随着信息网络,手机用户的不断增长,微信用户数也将不断增长,微信记录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内容覆盖的案由也将越来越多。微信记录按照内容的形式可以划分为文字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图像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信息记录、转账信息记录。微信记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在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被确认以前,微信记录就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但因为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和配套机制,导致其一直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给予了电子数据法定证据形式地位,电子数据开始正式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仍然持谨慎态度,仅仅赋予其法定证据的地位,对其适用仍然含糊不清,无法引导法律工作者工作。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完善电子证据的原件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提供了立法依据,对微信记录进入诉讼领域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为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微信记录的原件问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司法实践中微信记录真实性的审查判断集中在微信记录主体身份确认、原始载体核对。但微信软件采取“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管理原则,微信昵称一般不会是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当事人要举证证明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存在困难。实践中微信记录举证形式主要是截图打印,但聊天记录能够被轻易删除而不在打印件中留下痕迹造成内容真实性不明。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始终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和机制规范,微信聊天不同于正式书面文件,其社交软件的属性决定了其微信记录内容存在随意性。频繁出现的表情包含义丰富不同的人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对于判断关联性造成阻碍。虽然实践中对于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少有质疑但事实上微信记录具有高度隐私性,对于合法性审查判断缺乏重视。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对于证据证明力没有直接规定,缺少普遍规范,导致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难以平衡。针对上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困境也因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网信办要求微信用户实名认证后才可使用软件,因此对于微信用户的身份微信平台最为了解,可以与微信平台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微信用户身份认定的途径,出台相应的指引规范让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用户身份。对于微信记录内容的鉴真方式结合《证据新规》从证据的角度出发予以完善,同时也加强司法人员电子数据知识的培训。关联性判断既涉及证据能力也涉及证明力判断可从内容和时间上构建标准。对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除了要求形式合法也应当保障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隐私权规范取证手段及限度。证明力判断一直是我国理论和实践的难点,通过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适当使用公证手段可以增强微信记录的证明力,探索证明力优先标准以完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期望通过上述路径为微信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保障。
孟艳红[9](2021)在《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文中提出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见的通讯工具和社交软件因其便捷性在社会交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所具有的支付功能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支付方式发生了改变。由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传统支付方式的变化,司法裁判中大量的案件多以微信证据的形式出现。严格说来,微信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类型,通常表现为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与传统的证据相比,作为证据的微信记录,其收集方式、程序及采信有极大的不同,而收集微信证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作为新类型的微信证据同样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一系列难题。加之在我国没有关于包括微信证据在内的电子数据证据方面的立法,有关的规定散落众多条文中,不成体系,仅仅就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尚未形成可用的证据指引,也没有有效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关联性认定也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导致微信证据在司法裁判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也给法官采信微信证据造成很大障碍。众所周知,证据能否得到采信,取决于其所具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就是证据资格问题。微信作为证据的属性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司法裁判中更多的是其证明力的关注,即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微信证据的“鉴真”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解决微信证据的原件问题,“视同原件”是微信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关键。因微信证据脆弱性的特点要寻求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微信证据进行保全,以保持微信作为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从而证明事件的真实。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具有“双关联”的独特性,微信载体的持有人是否为使用微信的人直接影响主体与案件相关性,关系到是否被采信。而微信内容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则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由于对自由心证的过度依赖,证据的关联性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的人、事、物、时、空等各种因素,按照每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建立客观化采信标准,同类案件的标准尽量相同,实现关联性的客观化,减少对自由心证的依赖,达到同案同判的诉讼目的。
钱心怡[10](2021)在《民事诉讼域外公文书证证明规则研究》文中认为
二、哪个证据具有证明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哪个证据具有证明力?(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探讨大数据证据证明力规则的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三、实践考察:大数据证据的依附性证明力规则 |
(一)大数据证据“依附性”证明力规则 |
(二)“依附性”证明力规则的司法弊端 |
四、大数据证据证明力规则的重塑 |
(一)重塑的立场:引入技治主义证据观 |
(二)基于海量数据库比对的大数据证据证明力规则 |
(三)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证据证明力规则 |
五、结语 |
(2)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之关联性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关联性的双重含义解读 |
(一)证据关联性学说概念纷争与评析 |
(二)证据关联性双重含义解读 |
1.证据关联性基本特征 |
2.证据能力关联性 |
3.证据证明力关联性 |
二、加密技术对刑事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影响 |
(一)加密技术对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关联性的影响 |
1.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搜查范围 |
2.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获取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关系 |
(二)加密技术对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关联性的影响 |
1.司法主体对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内容的认知 |
2.司法主体对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
三、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法律规则的建构 |
(一)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关联性法律规则 |
1.密码提供商协助执法机构义务规则 |
2.刑事电子数据证据中的密码搜查规则 |
(二)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关联性法律规则 |
1.虚拟与现实空间的关联性法律规则 |
2.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法律规则 |
(4)论经验法则在证据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以刑事司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运用经验法则评价证据证明力的三种模式 |
(一)印证评价模式 |
(二)盖然性评价模式 |
(三)混合型评价模式 |
二、运用经验法则评价证据证明力的实践困境 |
(一)经验法则的提出主体不明 |
(二)经验法则的射程和推理方式不明确 |
(三)经验法则的外部规制作用有限 |
(四)被告人对经验法则在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缺乏救济手段 |
三、完善证明力评价中经验法则运用机制的构想 |
(一)接纳不同主体提出的经验法则 |
(二)加强对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评价证明力的指引 |
(三)落实证明力评价中对经验法则运用的裁判说理 |
(四)明确证明力评价中误用和滥用经验法则的救济方式 |
(5)孤证补强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孤证补强之价值 |
三、孤证补强之孤证的范围 |
四、孤证补强之补强证据的范围 |
(6)论证据认可的心证意义及失权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证据规定》与自由心证规则的冲突 |
(一)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证明力的效力规定 |
(二)不当侵蚀法官证据评价的问题 |
(三)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的具体分析 |
1.关联性即证明力应由法官综合判断 |
2.证据的合法性系适用法律的法官职权 |
二、当事人处分权不当扩张的成因及反思 |
(一)受到自认对象泛化的深远影响 |
(二)法官与当事人责任分担缺失的反思 |
1.需要根据辩论主义范围界定证据认可的心证意义 |
2.矫正片面“模式转型”并重构程序效率的实现方式 |
三、两种类型证据认可及其心证积极作用矫正 |
(一)真正与非真正质证意见的区分 |
(二)两类证据认可的心证作用异同 |
(三)真正证据认可与狭义自认的区分 |
四、证据抗辩失权的消极作用完善 |
(一)证据抗辩失权与瑕疵治愈 |
(二)当事人迟延责任的前提限定 |
1.具有过失的明示或默示放弃抗辩 |
2.法官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质证准备 |
3.不存在反悔的合理理由 |
结语 |
(7)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 |
(一)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性质 |
1.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一项证明力规则 |
2.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一项数量规则 |
3.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属于法定证据制度的范畴 |
(三)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 |
1.证据裁判原则 |
2.“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
3.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
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二、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3.德国的相关规定 |
4.日本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1.确立法官提醒义务 |
2.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
三、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
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新旧对比 |
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 条分析 |
(二)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司法现状 |
(三)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分散简略 |
2.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范围划定不明确 |
3.与间接证据相混淆 |
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补强证据须具备的条件 |
5.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缺少统一标准规定 |
6.缺乏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规范和秩序保障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建议 |
(一)完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 |
(二)适当调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三)区分民事诉讼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 |
(四)明确民事诉讼补强证据的构成条件 |
(五)确定统一的民事诉讼补强标准 |
(六)加强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保障 |
1.规范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程序 |
2.明确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释明义务 |
3.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微信记录的概述 |
(一)微信记录的概况 |
1.微信记录的定义 |
2.微信记录的特征 |
3.微信记录的表现形式 |
(二)微信记录的研究意义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立法与研究现状梳理 |
(一)微信记录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
1.真实性审查判断 |
2.关联性审查判断 |
3.合法性审查判断 |
(二)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审查判断规则 |
1.最佳证据规则 |
2.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
3.证明力优先规则 |
三、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现状分析 |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记录适用情况统计 |
1.微信记录的主要举证形式 |
2.微信记录的采信率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实践困境 |
1.微信记录的证据能力困境 |
2.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困境 |
四、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完善路径 |
(一)优化微信记录证据能力审查判断 |
1.明确微信主体身份 |
2.健全微信记录鉴真方式 |
3.完善微信记录关联性审查判断规则 |
4.构建微信记录合法性审查判断标准 |
(二)完善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 |
1.善用公证增强微信记录证明力 |
2.探索微信记录证明力优先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的内容 |
2.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1.本文创新 |
2.本文的不足 |
一、微信证据的基本问题 |
(一)微信证据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微信证据的特征 |
1.科技依附性 |
2.无形性 |
3.脆弱性 |
4.封闭与开放共存性 |
5.内容无限性 |
(三)微信证据的具体类型及功能 |
1.微信证据的类型 |
2.微信证据的功能 |
二、微信证据运用的实证考察 |
(一)案例检索样本的采集说明 |
1.采集的范围 |
2.采集样本的局限 |
3.案例研究的重点 |
(二)样本案例的争议 |
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点 |
2.司法审判的审查要点 |
(三)微信证据采信样态分析 |
1.微信证据采信基本概况 |
2.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微信证据运用的困境与难题 |
(一)真实性认定面临的挑战 |
1.原件理论已经成为微信证据运用的掣肘 |
2.真实性的判断极度依赖外部介质 |
3.认定真实性的技术难题未能破解 |
(二)关联性认定无可参考的标准 |
1.微信证据关联性的新解读 |
2.关联性的认定过度依赖自由心证 |
(三)证明力与真实性合法性混合交融 |
1.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2.证明力与真实性关联性混合交叉 |
四、微信证据实操建议 |
(一)微信证据实操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确定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方法 |
1.明晰微信证据真实性的推定规则 |
2.认可微信证据真实性的自助保全效力 |
3.赋予腾讯公司的证明与保全效力 |
(三)明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
1.全面考察重点突出原则 |
2.建立微信证据的客观化采信规则 |
(四)创立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
1.微信证据的补强规则 |
2.非法微信证据排除规则 |
(五)确立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办法 |
1.区分法则 |
2.紧密程度位阶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哪个证据具有证明力?(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规则[J]. 马明亮,王士博. 证据科学, 2021(06)
- [2]加密刑事电子数据证据之关联性判断[J]. 庄乾龙.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3]公文书真实性推定规则研究[D]. 郭俊.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4]论经验法则在证据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以刑事司法为视角[J]. 谭世贵,陆怡坤.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5]孤证补强论[J]. 赵飞龙. 证据科学, 2021(04)
- [6]论证据认可的心证意义及失权作用[J]. 马家曦.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7]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 白雪.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8]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D]. 吴小芳.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9]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D]. 孟艳红.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10]民事诉讼域外公文书证证明规则研究[D]. 钱心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