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许艳秋[1](2021)在《唐宋土地买卖契约的变化研究》文中提出
李超[2](2020)在《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宋朝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医药的法律与制度获得了全面发展。立法规制之下,形成了涵盖医者、医院与药品管理领域的完整制度。病者有其医,医者有其责,制药有其规。良性的医药秩序,是确保两宋时期三百余年间,医患关系总体平稳的重要原因。总体上讲,区别于以往以专题或个案的研究方法,全文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了宋代通过立法手段,全面架构起医药管理秩序。医者、病者、医院、药商、药局等这些主体在宋代医药法律体系中遵循着各自的规范,有序运行。文章改变以往单纯从社会史、医药史的路径去解读宋代医药问题的研究方法,而是另辟蹊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去观察、分析宋代的医药法律体系的积极效益与有限性价值。宋代通过法律构建了官府医者自中央到地方的准入体系,设置了对官府医者的遴选、考核、职责等具体制度。对官府医者而言,宋政府体制内的法律管控是官府医者行医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身份、地位的确认。宋政府通过法律建立了对编外医者的管控,强调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确立了宋代对执行公务职吏的“参公式”管理范式。宋政府通过法律设置了民间草泽医者、女性医者、僧道医者执医的合法性,并确认了国家对医术卓越者的赏识和任用,从而对民间向医风气的形成起到导向性的作用。法律管控下的宋代医者,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形成了宋代相对平稳的医疗秩序。在宋代法律的引导下,民间渐渐形成了民风向医的风气,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医者的信赖,促进了宋代独特的医患关系的形成。但是,在这种法律体制管控之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官府医者的公益属性、市场属性被淡化,甚至抹杀;医而入仕的法律政策,的确起到了引导社会向医的主流风气,但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些士人投机钻营的契机;法律政策的不稳定,不连贯性,导致巫医坑害民众性命、钱财的事例不可能穷尽。宋代设置了自上而下的医疗机构体系,既有医疗管理机构,又有医学教育机构;既有综合性医院,亦有专科性医院;既有宫廷医院,亦有普通平民医院;既有地方医院,亦有军队专科医院;此外,更是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官办药局。在宋代医疗体系的建构中,体现出政府的官方主导格局。在国家“信用背书”的前提下,宋代的医疗体系初步具有了实现“效率医疗”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宋代的医药机构在制度落实中,的确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因制度缺乏整体性、延续性的必要设计,影响了医药机构发展的规模性、整体性格局。宋代对药材市场进行管控,从对药材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把关,进而对药材税收进行调控,干预药材的对外贸易,打击假伪药材的泛滥。在确立国家对药材市场的主导管理的同时,客观上的确对药品质量的整体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代药业法律制度在落实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宋代药材走私现象、药材作伪现象并未禁绝。整体上看,在医药法律的调整下,宋代的医疗领域表现出崇尚医学、责任政府、社会福利以及政府理性等特点。宋代的医药在获得国家高度认可的同时,亦获得了医药法律的有利支撑,从而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格局。
舒雅雅[3](2020)在《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文中提出优先购买权在古代中国表现为先问亲邻,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民间交易习惯、官方立法确认再到融入民间交易习惯的历程,绵延存续近千年的事实体现了其制度价值的存在。在封建宗法宗族背景之下诞生的先问亲邻制度,与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环境相适应,并具有维护封建文化、政治、经济等多种功能。这些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先问亲邻制度在发展演变中逐渐构建的制度体系密切相关,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权利主体与优先顺位的确定,亲邻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期限,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与权利救济等。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了多种优先购买权,但因立法简单且分散,在学界与实务界均受到诸多质疑,如现行立法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设置、义务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等。我国现行优先购买权制度,虽与古代先问亲邻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制度功能存在区别,但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构建上,古代中国的先问亲邻制度仍可在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通知制度及权利行使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完善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提供思路。
陈景良,王天一[4](2018)在《典卖与倚当:宋代法律的逻辑与生活原理——以会要体文献为中心》文中提出由于中国人关注的是土地与房屋的经营权益,而不单纯是权利界限的厘清,故田宅上有双重所有权。土地可典、可卖,田面权与田底权并存。不遵守自洽的物权逻辑体系,而注重权益的多重运用,是中国人的生活原理。两宋民间田宅典卖活动日益频繁,官府也因之创设、修改了诸多法令,以维护和引导正常的田宅典卖活动。在继承五代典卖、倚当相关法令的基础上,两宋发展和完善了担保、批退、议价、立契及过割等诸个环节的田宅典卖程序,意在构建诚信善良的交易秩序与生活秩序。这些法令的逻辑起点是,通过划分个体责任,以保证个体利益。诚信善良、"事父母"、"蓄妻子"的人伦追求,既是宋人的生活原理,也是支撑当时法律运作的逻辑基础。
金元明[5](2018)在《宋代土地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土地契约活动最早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经汉唐时期的初步发展,到两宋时期随着政府实行了“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契约活动也愈加频繁。较为常见的土地契约有土地买卖契约和土地租佃契约,土地买卖契约又分为土地绝卖契约与土地典卖契约,土地租佃契约又分为民间与官方两种不同类型。宋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对契约的格式、契约的签订程序、契约的执行等加以规范。然而当时较为完善的土地契约制度也未能有效的减少土地买卖中存在的问题,以盗卖类、伪契类、回赎类及重叠类为代表的土地买卖契约纠纷仍时有发生。
章雨[6](2017)在《《袁氏世范》中宋代田宅纠纷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袁采所着的《袁氏世范》被誉为“家训之亚”,其中涉及颇多关于田宅交易、交易纠纷及解决的条文,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出发,研究《袁氏世范》中所反映的宋代田宅纠纷问题。本文以《袁氏世范》中的有关田宅纠纷的内容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研读史料,综合运用案例、比较分析等方法,探究宋代田宅纠纷的类型、特点、纠纷预防与解决方式、并结合唐宋变革的历史背景,探讨宋代田宅纠纷问题所反映的时代特色。按照纠纷主体划分,宋代田宅纠纷大体发生在普通民众之间、亲属之间、官民之间、僧道与世俗之间。宋代田宅纠纷有其显着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纠纷频繁、纠纷主体范围扩大。面对好讼现象的出现,宋代自上而下出现了较为详细的纠纷预防机制。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宋代有法律、儒家思想、神明指引三种手段。宋朝官员在处理田产纠纷的时候,法律并不是他们要考虑的最重要的规则,如何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才是他们的目的。另一方面,宋代尤其是南宋,民间宗教信仰与田宅纠纷及其解决的关系密切。同时,宋代民间因土地私有化而产生的健讼思想与官方提倡的息讼思想并立存在也是宋代社会显着而独特的时代现象。
陆红[7](2016)在《南宋砧基籍研究——基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各种土地交易纠纷,出现基于砧基籍的判例和判决。砧基籍是田产底账,具备土地物权登记簿册的全部法律要素,是南宋土地交易的规范化表现。砧基籍实行以"宗地"加"人户"为单位的土地登记。砧基籍是南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书,具有对物权记载事项的绝对证明效力。不符合砧基籍范式、追毁文书公据、在虚假文书上批凿的纠纷,按照砧基籍管业判决。砧基籍在司法审判中起到证明田土产权、土地权利正确性等物权登记效力。
朱颂[8](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高玉玲[9](2014)在《宋代买卖契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财产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契约关系尤其是买卖契约关系获得迅速发展。为了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维护交易秩序,在传统法制的基础上,制定了丰富的契约法律法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宋代影响买卖契约法律效力的客观要素有多方面,既有买卖契约自身所必须的要素——主体、程式和客体的影响,还有受到外在担保的影响。宋代买卖契约的主体范围较前代更为广泛,商人和佃客都可以作为平等主体参与买卖契约的签订,但家庭财产的处分权仍受到传统尊长卑幼身份的限制,卑幼、妇女等不具有独立的买卖契约主体资格,官吏由于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其处分权也受到限制。为了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宋代民事法律中制定了完善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亲邻优先权、见佃人的优先权和承典人的优先权,主体资格的法定性对契约效力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和保障交易的有序化,宋代对于不动产、特殊动产及贵重物品的交易程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交易标的物种类较前代更为丰富,但基于国家利益、安全以及传统价值秩序的维护,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或禁止买卖产品的范围。宋代信用性买卖契约的普遍化促进了担保制度的繁荣和完善,担保成为影响买卖契约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担保财产标的物范围之广和制度之完备,是宋之前所没有的;其突破了传统的“人质”担保方式,开创了以“人的信用”为担保的先河,体现了宋代信用经济发展的特色。宋代买卖契约的效力还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即买卖契约的签订要遵从买卖双方的情愿,情愿原则成为宋代买卖契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宋代买卖契约的法制特色,体现了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宋代不仅立法上要求官民之间、民户之间的买卖要遵循情愿原则,禁止强制买卖行为的发生,司法中也将其作为解决买卖纠纷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实践生活中,该原则也成为买卖契约的一项内容。南宋时,情愿原则的内容更加丰富,一切非情愿性的买卖契约都不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有宋一代,在商品经济发展、政治需求和加强法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较为完备买卖契约效力制度。契约效力制度的确定对于宋代国家利益、民众利益和家族利益具有协同保护的政治功能;对官民之间以及民众之间产权归属的诉讼具有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在传统忠信礼仪等价值观的维护下,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功能。特别是情愿原则的贯彻实行,体现了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的特色。
吴丹晨[10](2014)在《宋代土地交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以和平禅让的形式将五代时后周的柴氏王朝几乎无流血过渡为赵氏的宋朝。宋代吸取唐朝武将节度使操纵国家命运的教训,杯酒释兵权,解除武将参与朝政的机会,实行文官统治。反过来,文官统治导致军事不重视,加上北方的民族强悍,使得宋朝经常受侵,先忍让于辽、金,后又退守江南,几近不能抵挡,终被北方蒙古元所灭,因此,给后人印象大多是国运不济,国力孱弱。其实,宋朝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黄金时期,宋朝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经济繁荣的国家。在宋王朝统治的三百年中,中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走在世界的前列,有数据表明,宋代中国的GDP占到世界的百分之六十。它改变了农业经济为主要的产业支柱,出现了其他产业,如商业、手工艺的发展。资料记载宋亡后欧洲有学习借鉴宋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晚唐经济中心南移,南方相对北方战争形势稳定,大量的人迁移到南方,带来了精湛的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技术。大量的劳动力、宋王朝统治者执行开明政策、宋代思想文化高度繁荣和商人的政治地位较高使得两宋商业的快速发展。宋代在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农业、工业和商业、手工业和其他方面已达到高峰期,其成就几乎超越之前隋唐时期和之后明清两代,它是唯一的中国历史上较为开放的商业王朝,对外进行商业贸易。“天下的一切都是朕的”是封建社会从始至终带有的标签。那古文中为何会有土地交易的相关记载,按理土地为君王所有,不存在交易的情况。而此类想象在两宋时期发展更甚,何故?本文将先从现有的史料入手,研究宋代土地交易,说明政府和民间各自的处理程序和限制条件以及土地交易更深入的内部涵义,通过理论与实例最大程度还原官田交易和民田土地交易。文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已有的学术成果及研究方法过渡到正文。正文部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宋代土地交易制度的大框架引出交易的土地对象,土地类型及与之相关概念、涵义,如阐释官田交易及关于它的来源渠道和民田的宏观性认识。第二部分从采用法律规范土地交易的视角,写明官田交易原因和变动方式,展现一个官田交易的全过程。结合《宋刑统》对民田交易及其交易方式、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归纳性探析以及对《名公书清明集》案例的分析,叙述土地交易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以保证交易公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部分从反面入手分析宋代土地交易的奇特色彩,“守祖业,守祖宗”的制约氛围下,土地交易只是昙花一现,明亮又短暂,揭示土地交易频繁,商业繁荣背后存在的潜在危机。结语部分从正反面对本文观点作简要的总结。
二、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目标、方法和内容 |
四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宋代的官府医者 |
第一节 翰林医官院医官 |
一、翰林医官院医官的遴选 |
二、翰林医官院医官的职责与考核 |
三、翰林医官院医官的编制与员额 |
四、翰林医官的迁转 |
第二节 宋代的太医局医官 |
一、太医局教师及医官的遴选 |
二、太医局医官的基本教学职责 |
第三节 宋代的尚药局医官 |
一、尚药局医官的遴选 |
二、尚药局医官的迁转 |
第四节 宋代的御药院医官 |
一、御药院医官的员额编制 |
二、御药院医官的医药职责与法律责任 |
三、御药院医官的迁转 |
第五节 宋代地方医官 |
一、宋代地方医官的员额设置与配套制度 |
二、宋代地方医官的遴选 |
三、宋代地方医官注重实效的考核 |
第六节 宋代的军医 |
一、宋代专职军医类型 |
二、宋代军队临时辅助医员的基本类型 |
三、小结 |
第七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对医官管理的效益分析 |
一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二 从立法时机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三 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结语 |
第二章 宋代处于特殊地位的医者 |
第一节 执行公职的编外医者 |
一、宋代法医 |
二、宋代为病囚治病的医人 |
第二节 宋代儒医 |
一、宋代儒医现象释源 |
二、宋代发展儒医的法理基础 |
三、宋代对儒医的选任 |
四、法律对宋代儒医的影响 |
第三章 宋代民间医者 |
第一节 宋代民间草泽医 |
一、宋代民间草泽医的出众医技 |
二、宋代对草泽医的擢拔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宋代僧道医 |
一、宋代的僧医 |
二、宋代道医的治疗特色与医疗对象 |
三、宋政府对僧医、道医的擢拔与奖励 |
小结 |
第三节 宋代的女性医者 |
一、宋代女性医者的分流 |
二、宋代女性医者的价值在司法领域获得肯定 |
三、法律制度下宋代女性医者的生存空间 |
第四节 宋代的巫医 |
一、宋代巫医释源 |
二、宋代法律猛烈打击下的巫医 |
三、宋代法律夹缝中生存的巫医 |
四、宋代法律治理巫医的实际效果 |
第五节 宋代法律对民间医者管控效益的实现途径 |
一、强调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 |
二、汲取法律的动态效益 |
第四章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与宋代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研究 |
一、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现象概述 |
二、宋代法律促使医者“被信仰”合法化 |
三、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宋代的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一、宋代医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宋代医者群体的特点 |
三、宋代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 |
四、法律调整下的宋代医患关系的现代价值 |
第五章 宋代医药机构研究 |
第一节 宋代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
一、礼部祠部司和太常寺医案的医疗行政管理职能 |
二、翰林医官院的医事管理职能 |
第二节 宋代的医药教学机构 |
一、太医署的设置及职能 |
二、太医局的沿革及基本格局 |
三、太医学的设置及基本制度模式 |
第三节 宋代的医院体系 |
一、综合性门诊医院的体系格局 |
二、宫廷医院的体系设置 |
三、贫民日常住院、养护机构的基本特色 |
四、地方性兽医专科医院的设立与发展 |
五、军队医院设立的基本格局情况概述 |
六、行业性医院——病囚院的基本制度分析 |
第四节 宋代医药机构体系的整体特点分析 |
一、宋代医院惠及整个社会,官方主导地位加强 |
二、宋代医院数量增多,出现了医院的职能区分且管理规范 |
三、宋代贫民医院兼具医疗与济贫的功能 |
四、宋代医学教育引导宋代社会的向医之风 |
五、宋代医院职能重叠 |
六、宋代医院建设缺乏延续性 |
七、宋代一些医院表现出强烈的非专业色彩 |
第五节 宋代官药局运转制度有限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宋代官药局的诞生背景 |
二、官药局的法律成本分析 |
第六章 宋代对药业的法律管控 |
第一节 宋代药业发展的基本格局 |
一、宋代药业情况概述 |
二、宋代药材的供给来源 |
三、宋代药材的用途 |
第二节 宋代对药材市场的法律管控 |
一、宋代药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二、宋代药材的税收法律制度 |
三、宋代药材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四、宋代疫病时期对药材的法律管控 |
五、宋代国内药业的广告和商标制度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假药治理的法律效益分析 |
一、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行为激励效益 |
二、注重利用法律对药材全流程监控,动态化监管 |
三、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威慑功能 |
四、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产权效益 |
五、注重对官办药局制度化监控 |
小结 |
结语 |
一、展现出国家的“尚医”特征 |
二、展现出国家的“责任”特征 |
三、展现出国家的“福利”特征 |
四、展现出国家的“理性”特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3)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
(一)由民事习惯发展而来的先问亲邻 |
(二)以国家制定法形式存在的先问亲邻 |
(三)回归民间交易习惯的先问亲邻 |
(四)小结 |
二、先问亲邻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功能 |
(一)先问亲邻制度产生的背景 |
1.文化背景 |
2.政治背景 |
3.经济背景 |
(二)先问亲邻制度的价值 |
1.社会文化功能 |
2.政治功能 |
3.经济效益功能 |
(三)先问亲邻制度消失的原因 |
1.明清律法的立法方式及立法背景 |
2.宗族宗法观念逐渐淡薄 |
3.契约自由理念的影响 |
三、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的行使 |
(一)先问亲邻制度中权利主体及其顺位 |
1.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主体 |
2.先买权权利主体顺位 |
(二)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的行使方式 |
1.业主“以帐取问”亲邻 |
2.亲邻需“批价”或“批退” |
3.亲邻“批价”的法律效果 |
(三)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行使的期限 |
1.亲邻“批价”或“批退”的期限 |
2.亲邻诉请权利救济的时限 |
四、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概况与困境 |
(一)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概况 |
1.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类型 |
2.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的背景与功能 |
(二)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争议问题 |
1.我国法定优先购买权类型设置存在争议 |
2.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存在争议 |
3.优先购买权如何通知存在争议 |
4.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规定不明确 |
五、先问亲邻制度对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启示 |
(一)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启示 |
1.古代中国先问亲邻制度的立法理念启示 |
2.我国优先购买权种类及适用范围的限缩 |
(二)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启示 |
1.先问亲邻制度中权利人通过参与议价行使先买权 |
2.先买权人参与议价以形成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合理性 |
3.先买权人参与议价以形成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可行性 |
4.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设计方案建议 |
(三)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中通知制度的启示 |
1.通知义务人 |
2.通知方式的启示 |
3.通知后行使权利的期限 |
(四)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法律效力的启示 |
1.我国现今立法中各优先购买权仅具备债权效力 |
2.应赋予我国法定优先购买权以物权效力 |
3.优先购买权物权效力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5)宋代土地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土地契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一节 土地契约制度的起源及初步发展 |
一、先秦时期土地契约制度的起源 |
二、汉唐时期土地契约制度的初步发展 |
第二节 宋代土地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一、宋代土地契约制度发展的背景 |
二、宋代土地契约制度发展的表现 |
第二章 宋代土地契约的分类 |
第一节 土地买卖契约 |
一、土地绝卖契约 |
二、土地典卖契约 |
第二节 土地租佃契约 |
一、民间土地租佃 |
二、官方土地租佃 |
第三章 宋代土地买卖契约诉讼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盗卖类的土地纠纷 |
第二节 重叠类的土地纠纷 |
第三节 伪契类的土地纠纷 |
第四节 回赎类的土地纠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袁氏世范》中宋代田宅纠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袁氏世范》相关的研究成果 |
1.2.2 宋代田宅纠纷方面的研究成果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类型与特点 |
2.1 《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类型 |
2.1.1 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 |
2.1.2 亲属之间的纠纷 |
2.1.3 民众与官僚豪强之间的纠纷 |
2.1.4 僧道与世俗的之间的纠纷 |
2.2 《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特点 |
2.2.1 田宅纠纷冗繁 |
2.2.2 纠纷主体范围扩大 |
第三章 《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预防机制 |
3.1 国家制定田宅交易法律规定预防纠纷 |
3.1.1 先问亲邻 |
3.1.2 投税印契 |
3.1.3 过割税赋 |
3.1.4 交产离业 |
3.2 地方官员对田宅纠纷的预防 |
3.2.1 依法进行田宅交易 |
3.2.2 减少邻里之间的摩擦 |
3.2.3 分明田产界至 |
3.3 宗族族长对田宅纠纷的预防 |
3.3.1 通过置办义庄义学来教化乡民 |
3.3.2 制定族规规定禁止分割田产 |
第四章 《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诉讼解决方式 |
4.1 依法裁判 |
4.1.1 以私契官簿为核心物证 |
4.1.2 人证物证结合裁判 |
4.2 非依法裁判 |
4.2.1 情理法结合 |
4.2.2 神明裁判 |
第五章 《袁氏世范》中宋代田宅纠纷问题所反映的时代特色 |
5.1 民间因土地私有化而出现好讼之风 |
5.2 官方对田宅纠纷提倡“息讼”思想 |
5.3 田宅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儒学、宗教相结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南宋砧基籍研究——基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南宋砧基籍的产生及其法律性质 |
(一)砧基籍的产生程序 |
(二)砧基簿的范式和内容 |
(1)砧基籍的范式 |
(2)砧基籍的内容 |
(3)不同宗地共用一本砧基籍的登记问题 |
(三)砧基籍的法律性质:土地物权登记簿 |
二、作为地籍凭证的砧基籍的物权登记效力 |
(一)砧基籍的物权登记效力 |
(二)土地物权变动的登记方法———批凿 |
三、基于砧基籍的土地物权纠纷的处理 |
(一)不符合砧基籍范式的纠纷及其处理 |
(二)追毁文书公据的纠纷及其处理 |
(三)在虚假的文书上批凿的纠纷及处理 |
四、结语 |
(8)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9)宋代买卖契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契约、法律效力及相关概念 |
二、 宋代买卖契约及法律效力的研究 |
三、 研究范围的界定 |
四、 选题的意义和思路 |
第一章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制度的发达 |
第一节 宋代以前的买卖契约法律制度 |
一、 夏、商、周时期 |
二、 秦汉时期 |
三、 两晋南北朝时期 |
四、 隋唐时期 |
第二节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类型 |
一、 要式买卖契约与非要式买卖契约 |
二、 赊买卖契约、预买卖契约与即时买卖契约 |
三、 民间买卖契约与官民买卖契约 |
四、 一般买卖契约与委托买卖契约 |
五、 国内买卖契约与涉外买卖契约 |
六、 动产买卖契约与不动产买卖契约 |
七、 活买卖契约与绝买卖契约 |
第三节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制度发展的原因 |
一、 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促进了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的发达 |
二、 政治上的需求是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发展的重要动机 |
三、 “法治”思想为买卖契约效力制度发展提供了前提 |
第二章 宋代买卖契约的要件与法律效力 |
第一节 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 |
一、 契约要件是契约成立所必须的条件 |
二、 合法的契约要件是买卖契约有效性的依据 |
第二节 契约主体对契约效力的限制 |
一、 契约主体须具有缔约能力 |
二、 身份对买卖契约效力的限制 |
三、 法定优先权主体对契约效力的影响 |
第三节 契约程式对契约效力的约束 |
一、 契约程序与契约效力 |
二、 契约内在结构与要求 |
三、 契约的外在形式与契约效力 |
第四节 契约标的对契约效力的制约 |
一、 禁止流通物与契约的无效 |
二、 限制流通物与契约效力的限定 |
三、 自由流通物与契约的有效 |
第三章 宋代买卖契约中的情愿原则与法律效力 |
第一节 情愿原则是宋代买卖契约的基本原则 |
一、 宋代买卖契约中情愿原则的法制化和实施 |
二、 情愿原则成为买卖契约制度规范的缘由 |
三、 非情愿买卖的法律禁止 |
第二节 非情愿性对宋代买卖契约效力的侵蚀 |
一、 强制买卖 |
二、 乘人之急买卖 |
三、 诈伪买卖 |
四、 诱惑买卖 |
五、 盗买卖 |
第三节 情愿原则实施的法律效果 |
一、 民户经济生活的需求使民间买卖中“情愿”实施具有非彻底性 |
二、 申严赏罚的官吏考课制催化了官民交易中的强制性 |
三、 宋代官僚体制下“情愿原则”适用的司法困境 |
四、 “情愿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抵牾 |
第四章 宋代买卖契约的担保与法律效力 |
第一节 宋代买卖契约担保的种类 |
一、 买卖契约担保的特点 |
二、 买卖契约担保的形式 |
第二节 人的担保与法律效力 |
一、 人的担保特征 |
二、 多人共同担保 |
三、 牙保 |
四、 递相委保 |
第三节 物的担保与法律效力 |
一、 质押 |
二、 抵当 |
三、 倚当 |
第四节 瑕疵担保与法律效力 |
一、 权利瑕疵担保 |
二、 物的瑕疵担保 |
第五章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的功能 |
第一节 三位权益协同保护的政治功能 |
一、 国家利益的维护 |
二、 民众利益的重视与保障 |
三、 家族利益的保护 |
第二节 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 |
一、 定纷止争是宋代买卖契约效力制度立法追求的目的 |
二、 定纷止争是买卖契约效力制度司法适用的必然结果 |
第三节 传统价值观基础上的经济促进功能 |
一、 买卖契约效力制度中传统伦理价值的法律强化 |
二、 买卖契约效力制度扩大了交易主体范围,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
三、 买卖契约效力制度有利于商品经济下的自由竞争,有利于公平交易环境形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宋代土地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宋代交易中的土地 |
(一) 官田 |
(二) 民田 |
二、 土地交易的法律规范 |
(一) 官田交易 |
(二) 民田交易 |
(三) 民间土地交易禁止性规范 |
三、对于宋代土地交易的制约性因素 |
(一) 自古以来重农抑商传统 |
(二) 变法有摧抑兼并之意 |
(三) 统治者由实物税改收银钱税的产物 |
(四) 商业促自由思潮 |
五、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唐宋土地买卖契约的变化研究[D]. 许艳秋.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D]. 李超. 河北大学, 2020(03)
- [3]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D]. 舒雅雅. 苏州大学, 2020(03)
- [4]典卖与倚当:宋代法律的逻辑与生活原理——以会要体文献为中心[J]. 陈景良,王天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 [5]宋代土地契约研究[D]. 金元明. 青海师范大学, 2018(02)
- [6]《袁氏世范》中宋代田宅纠纷问题研究[D]. 章雨. 西北大学, 2017(04)
- [7]南宋砧基籍研究——基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分析[J]. 陆红. 中国农史, 2016(06)
- [8]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9]宋代买卖契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D]. 高玉玲. 安徽师范大学, 2014(03)
- [10]宋代土地交易制度研究[D]. 吴丹晨.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