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峰涛[1](2020)在《论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在WTO体系中,发展中成员方地位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具有发展中成员方身份的成员方可就此享受多达155条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关键在于,WTO并未在条文和实践中明确发展中成员方的定义及发展中成员方的认定方式等问题。实践中,各成员方也大多是根据自我指定的方式认定自己为发达成员方或发展中成员方。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各成员方对于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而随着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方的不断发展,这一矛盾逐渐爆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方不愿再让中国等成员方继续享受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于是相继在国内及国际层面攻击自我指定的分类方式并试图迫使中国等成员方从发展中成员方行列“毕业”。面对挑战,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方也积极做出回应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改革建议。但由于分歧较大,双方至今仍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认定方式、是否应当就成员方类别进行细分、认定发展与否的考量因素、是否应当进行毕业等问题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与美国等发达成员方展开谈判,在维护中国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求同存异,促进WTO体系的良好运作,我们有必要就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的认定方式展开研究。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探究发展中成员方制度在目前的争端。通过梳理美国等发达成员方近期在国内及国际层面的各种发言、报告和提案以及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方所做的应对,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双方的主要提议及分歧所在。第二章主要归纳前述争端的产生及缘由。本章首先从谈判记录、条约文本、实践案例等方面分析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相关制度的历史。而后,从该发展历史出发,可以归纳出争端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GATT/WTO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缺漏,根本原因在于“发展中成员方”及“发展”这两个术语在内涵上的不确定性,而政治经济因素更是加剧了这一争端的复杂性。第三章主要是就WTO的改革提出建议。本章首先介绍及比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分类实践,由此提供借鉴经验。而后,以国际法学为依据,从发展中成员方问题产生的背景及缘由出发,结合其他国际组织的分类实践,从认定方式、考量要素、类别数量、毕业机制及条文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调和各方矛盾,让WTO早日重新平稳运转。第四章主要就中国的应对提出建议。虽说中国以发展中成员方的身份加入WTO,但在美国等成员方的施压下,中国所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大打折扣。本章对中国在这一制度下的所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具体分析,以期探析中国在这一制度下的利益所在以及谈判底线,并以此为基础为中国提供应对建议。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王欣欣[3](2020)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运行的重要程序,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是WTO协调多边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但是由于贸易战争背景下,各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不断,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争端中呈现出来的无力状态,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在此基础上从内部、外部两方面的角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急需改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结合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改革建议综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中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美国、欧盟已经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中国对这些建议的应对策略;最后得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需要结合WTO重要成员方的建议,并有针对性地结合中国国情、中国立场提出建议。
张乃根[4](2019)在《试析美欧诉中国技术转让案》文中研究说明美国和欧盟先后向WTO诉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则。这是在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目标挺进的关键时期,美欧企图以此打压中国发展势头的重要步骤。本文对WTO相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授予的专利权、专利保护期和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贸易体制的管理规则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认为本案应限于专利技术的转让相关WTO规则,并在澄清这些规则下中国应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对中国涉案措施,尤其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本身"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作出客观评估,认为除了比较《合同法》相关条款下国民待遇,中国对专利技术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未作明文允许规定,可能有违国民待遇,其他并无任何违反WTO规则之处。鉴于本案将进入专家组审理,建议从WTO规则的澄清、涉案措施的全面研究及其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三个方面做好充分地应对。
梁意[5](2018)在《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文中认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judicial economy)是专家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学说。一般而言,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专家组不必对申诉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诉讼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申诉方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原则。然而,由于世贸法律体系没有对司法节制原则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为了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维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民主正当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时候可以甚至有必要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但这不能以牺牲公平(包括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为代价。为了论证该基本观点,论文采取递进式的结构安排。除第1章导论和第7章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2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以回答什么是司法节制原则这一问题。司法节制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该概念的核心要义是高效率地利用司法资源。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提高司法机构和司法体制的运作效率以避免浪费司法机构的时间和资源的一项原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可以界定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规避某些疑难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必对争端当事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其余请求和问题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一项原则。从性质上讲,司法节制原则属于一种法律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符合法理学上“法律原则”的定义,而且广义和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都比较符合法律原则的特征。其次,从实际运用效果的角度来看,司法节制原则是规避疑难问题的一个法律工具。本章是论文的基础,因为只有厘清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才能开展进一步的论述。第3章论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从而证明在法律上,GATT专家组、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够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并为进一步论述如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做铺垫。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条约,二是一般法律原则,三是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其中,条约是该原则最主要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谅解》”)第11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能,还是《谅解》第3条第7款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又或者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第9条以及《谅解》第3条第9款所体现的分权理念,都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然而,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以及对GATT专家组实践的总结,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推导出这些条款并不要求专家组审理争端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进而推导出专家组具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对于上诉机构而言,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应仅限于第一层级“问题”项下的其中某个或某些“子问题”,或被第一层级的“问题”所涵盖的某个或某些上诉请求,而且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不得违反积极解决争端的目的。此外,司法节制原则还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因为无论是在内国法律制度中,还是在内国司法实践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司法节制原则的身影。同时,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证明了国际法中司法节制原则的存在,即便GATT或者世贸组织的涵盖协定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可以在争端解决中对该原则予以适用。第4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依法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标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标准:(1)排除适用的标准;(2)形式标准;(3)目的标准;(4)“必要性”标准。任意性标准是一些指导性规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结合争端解决的目的来决定是否按这些标准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笔者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标准分为两大类标准——“吸收”标准和隐含标准。其中,隐含标准指若某个问题是争议较大的敏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问题),则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更有可能对该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敏感问题的识别则以“纠结第三方”提出的“混合”意见为参考。“吸收”标准是按“吸收规则”的内涵(包括广义和狭义)来确立的。在运用吸收标准来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可以按以下规则或方法来判断哪些问题吸收哪些问题:(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实体问题优于程序问题,这一方法主要为上诉机构所用。(3)一般请求吸收替代请求。(4)逻辑顺序。当然,无论采用何种标准,都不得违背积极解决争端的目标。第5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主要是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违反了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其中,若违反了强制性适用标准(尤其是目的标准),则实际上违反了《谅解》的规定,构成违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在争端解决中通常被称为错误的司法节制。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本质就是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主要表现为违反《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条款以及关于专家组职能的规定。此外,如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违反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适用标准,那么它们对该原则的适用可能也是不恰当的。例如,对于不同案件的类似或相同问题,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这给人留下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不公印象。对于专家组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产生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救济:第一,由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第二,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该章旨在证明,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会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等不良后果,虽然现在可以通过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和执行之诉等方法进行补救,但这些事后救济方法都存在局限性。由此引出下文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预防方法。第6章在前面章节的基础上,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第一个层面是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首先明确不能摒弃司法节制原则,这是因为在GATT/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制度根源、经济根源以及政治根源。在此基础上,确立审慎适用的原则,但具体如何审慎适用,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不同的要求,上诉机构要比专家组更审慎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对于某些对效率要求较高的案件(例如贸易救济类的案件)中,在遵循上述适用标准的指引下,专家组可适当考虑对某些诉讼请求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为了预防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不良后果,最好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其中,在“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和“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这两方面的改革上,可以择一进行,但后者为更佳方案,因为这更有利于维护争端方的审级利益。根据以上章节的论述,中国在被诉案件中,可以在某些敏感问题中争取争端第三方的支持;在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中,对于中国关心的敏感问题,可以发表“混合意见”,让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意识到更广泛的世贸组织成员对此问题的矛盾态度,以提高它们对该敏感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几率。在作为申诉方时,中国应尽量避免把政治问题提到专家组跟前。
姚铸[6](2018)在《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经过多次反复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谈判于2015年10月5日尘埃落定。1TPP的签署标志着新一代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诞生,也预示着多边体制开始向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领域渗透,是WTO成立后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的一份区域贸易协议。2作为TPP的重要内容,争端解决条款无疑是落实协定各规定的制度保障,也是研究TPP的重要突破口。TPP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更加注重透明度和时效性,以及与其他国际体制的兼容性等特点,但并非“一声惊雷平地起”,某种意义上说,甚至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体系。TPP争端解决机制所涉主要内容及透射出的价值早有端倪,在众多FTA中或隐或现,仅绽放程度不同。TPP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WTO等数十年制度探索和实践基础之上,是WTO等争端解决机制的“升级版”。3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宣布美国退出TPP,致力于与美国盟友及其他国家发展双边贸易机会。经美国之外的其他11个TPP缔约国努力,于2018年1月23日完成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谈判,并于同年3月8日签署该协定。CPTPP取消了TPP中知识产权、投资者争端解决、快递服务便利通关等内容,就马来西亚、越南、加拿大等国关注的国有企业、劳工权利和文化例外作了微调。4但保留了TPP超过95%的内容,5不妨碍TPP文本覆盖范围的宽领域和标准的高水平。可以预见,未来的双边、区域或WTO谈判,都会“路径依赖”地参考TPP文本。而且,CPTPP对TPP第28章争端解决的内容并没有作出调整,有必要对其作一个全面解读,把握其精神要义,以服务我国FTA及“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用。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性理论。第一节阐述了TPP的产生、法律属性及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在介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性质。第二节讨论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包括合作原则、诚信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第三节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其管辖范围、管辖权的性质,以及选择管辖的问题。第二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第一节概述磋商与斡旋、调解和调停等传统的外交争端解决方式。第二节介绍TPP争端解决的必经前置程序——磋商,包括磋商提起、磋商请求的内容、磋商时限、第三方参与及磋商保障等问题。第三节介绍争端方可以自愿选择、随时适用的优先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第三章分析TPP争端解决的裁决机构。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的组建。包括专家组的设立与组成、专家组成员资格,以及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和去除。第二节讨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包括TPP专家组审理常规争端、审理不违法之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以及监督执行的职权。第三节介绍专家组的职能,共包括客观评审、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及决策机制共四项职能。第四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听证、陈述,专家组程序的中止、终止,以及一裁终局制度。第二节介绍TPP专家组报告,包括报告起草、报告报交、报告评论、报告内容等。第三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其他问题,包括透明度、保密性及第三方参与。第五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第一节介绍执行标的、执行时限两个问题。第二节介绍执行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补偿、中止利益、货币赔偿及基金。第三节从提起时间、提起主体、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次数等方面介绍执行审查制度。第六章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首先,通过梳理我国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总结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模式选择多样、规范水平较低、“诉讼案例”缺失等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江虹[7](2017)在《《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社会各国存在生产要素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各自拥有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比较优势,国际贸易由此产生。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原本局限于一国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了国际影响。各国政府为保障本国国内居民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然而这些措施逐渐异化为自由贸易壁垒。WTO框架下《SPS协定》既允许各成员国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要求这些措施对自由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不构成对自由贸易的变相限制,这二者如何协调始终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关于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阐述。首先概述自由贸易理论与食品安全含义的演变与基本内涵,进而阐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与表现。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之间存在冲突,但同时也存在相互促进关系,基于此,分析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第二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规则与实践的阐述。《SPS协定》的目的在于实现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之间的平衡与协调。《SPS协定》制定了一整套规则规范各国食品安全措施的合理运用,核心规则包括第2条科学证据规则、第3条国际协调规则、第5条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基于此,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成员国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实践总体概况与典型案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反映了协定协调规则的适用与实效。第三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与原因分析。《SPS协定》协调规则自身存在模糊性,一些关键性概念与规则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能否在协定下适用的问题;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这些问题的存在与《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有关,同时也折射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成员国国家主权间的冲突以及成员国间贸易利益与食品安全管制权的冲突。此外,法典标准制定中逐渐显现出的问题导致其可信度受到质疑从而限制其协调基准作用的发挥。第四章是关于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SPS协定》对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协调应坚持“以人为本”、食品安全优先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符合WTO宗旨、GATT1994例外条款以及《SPS协定》的基本定位与价值。协调冲突需要明确的协调规则,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解释澄清协定中的模糊规则,通过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的“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条件,从而更加明确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内容、化解分歧与纠纷。同时,完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法典标准的制定与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发挥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SPS协定》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表明科学证据与风险评估规则、预防原则的重要性,基于此,中国既要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又要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促进自由贸易,促进食品安全与自由贸易更好的协调。
李洁[8](2017)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有望成为海洋生物的最后一片“净土”,开发潜力和养护压力巨大。由于人类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深海遗传资源的认识较晚,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全球性的统一立法。但是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亟待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梳理相关法律概况为起点,落脚于中国利益和中国应对,中间从生态养护、资源利用和协调机制三个视角深入研究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法律问题。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概况,旨在充分了解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基本情况、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具有多方面的利用价值,但面临的环境威胁也十分严峻。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现有法律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并且反映出现代海洋法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今后的国际立法和实践应当注意生态养护和资源利用的平衡,并在尊重既有组织和充分执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创建新的法律机制。第二章关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问题。海洋法和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首先为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提供了宏观指导,特别是生态系统方法和风险预防原则等。同时,划区管理工具,特别是多功能的海洋保护区已经运用于国家管辖外海域,应当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此外,环境影响评估也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养护手段,应当推广适用至国家管辖外海域。第三章主要分析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法律属性上,位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遗传资源是否能够归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还存在争议。同时,国际社会也已将开始了惠益分享问题的探讨。此外,生物勘探行为和科学研究不同,是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信息收集过程,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利用将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惠益分享起到积极作用。第四章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协调机制问题。一方面区域性海洋机制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目前,众多区域海洋项目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已经将管辖范围扩展到国家管辖外海域。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正在筹备中,致力于综合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相关问题。两个层面的协调机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第五章落脚于中国视角和中国利益,旨在为中国应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提出思考和建议。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对于中国来说有着的重要意义。中国积极参与有关该问题的国际讨论和国际立法进程。今后,中国应在充分考察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自身利益维护出发,进一步促进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
钟英通[9](2017)在《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各国通过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称为“RTAs”)制定贸易规则的趋势方兴未艾,这表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为“WTO”)决策机制的僵局致使其在规则供给方面不能满足WTO成员对国际贸易新规则的需求,WTO面临着逐渐离开国际贸易治理中心舞台的危险。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支柱之一,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发挥了巨大作用。迄今为止,WTO不仅具有进行国际贸易治理的基石性作用,它本身还成为人类通过大型多边国际组织解决国际合作问题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尝试,因此维护WTO在国际贸易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情形下,寻求一种可行的改革方案成为了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RTAs迅猛发展的同时,WTO体制中正在进行着一场贸易规则制定诸边化的试验。《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以下称为“ITA”)的扩围谈判业已完成,《环境产品协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以下称为“EGA”)的谈判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已有诸多WTO成员(中国、美国与欧盟均参与其中)开始自觉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方案。在实践先行的情况下,对诸边协定的理论关注却相对缺乏。有鉴于此,澄清关于诸边协定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是必要的。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后,笔者认为学界对诸边协定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首要问题是诸边协定的概念界定并不清晰,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缺乏对诸边协定的类型化梳理。甚至有学者将RTAs及其他由部分WTO成员在WTO体制外达成的协定等同于诸边协定。因此,本文拟在借鉴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体梳理和重构对诸边协定的法律界定,提出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尚无法穷尽诸边协定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因此本文重在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探讨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生成的原因及其与WTO的适配性,发现诸边协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探索将诸边协定整体纳入WTO规则体系的路径。具体而言,本文总共分为5个章节,共计25万字,具体如下:第一章是诸边协定的概念与法律性质。本章的首要目的是厘定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将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本文认为,诸边协定系指在WTO体制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就某个或某类议题进行谈判且仅对接受它的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协定。这一概念是在对“诸边协定”进行了语义分析并结合WTO的具体语境得出的。“协定”一词特指国际法中的条约,因此对诸边协定的理解重点在“诸边”。“诸边”首先具有数量上的含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诸边还具有实践中形成的含义,即自愿加入和志同道合者之间的合作。本文还特别指出,对诸边协定的理解应当是“在WTO体制中”。“在WTO体制中”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诸边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二,诸边协定谈判的参与方是WTO的成员;其三,诸边协定的谈判应当在WTO谈判场所下依照WTO相关规则展开与结束。其四,诸边协定的签署成员之间因诸边协定而产生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其五,诸边协定的运行接受WTO的监督,同时允许其他WTO成员的加入。将诸边协定置于WTO体制中予以理解的理由在于,诸边在WTO语境下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并且诸边协定本身是WTO贸易规则制定的补充形式。随着现实中诸边协定实践的增多,作为WTO条约体系中的一种类型,诸边协定的概念愈发受到重视,但这一概念本身却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导致了概念的误用。学界对诸边协定概念的不同理解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狭义的诸边协定,仅指《WTO协定》附件4所列的“诸边贸易协定”。第二种类型是广义的诸边协定,除包含第一类外,还包括RTAs和其他在WTO体制外由多个国家达成的协定。第三类是以ITA为代表的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WTO协定》并未对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文的定义,就现阶段而言,诸边协定的外延主要包括诸边贸易协定和以ITA为代表的贸易协定。为进一步明确诸边协定的概念,本文将诸边协定与RTAs、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以及临界数量协定进行了逐一比较,澄清了诸边协定与这些概念之间的重要区别。本文对诸边协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同类型的诸边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存在差异,其中诸边贸易协定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以ITA为代表的诸边协定却无此地位。但诸边协定均属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章是诸边协定的正当性解析。如果我们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首先需要全体WTO成员的认可才能在WTO体制中广泛推行。其次,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被更加广泛的应用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逐渐显现,这时就面临着WTO成员对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的认可与接受的问题。诸边协定具有部分WTO成员制定贸易规则的特点,这很可能造成“俱乐部模式”的出现,导致大多数成员被排除在核心决策圈之外,由少部分成员预先制定规则,再由其他成员被动接受。这种贸易规则制定的方式极易遭到众多WTO成员的反对。因此,要使诸边协定成为WTO体制中的一种贸易规则制定方式,就必须对其正当性问题予以解决。本章试图从诸边协定的功能角度来证明其正当性。WTO面临的紧迫问题是贸易规则供给不足,若能利用诸边协定所具备的决策效率高的特点解决WTO的危机,将可能解决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本章对正当性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正当性是一种评价,它包含了主体、客体和评价标准这三大要素。本章还梳理了学界对WTO正当性问题的论述,发现这类论述可划分为“结果导向型评价模式”与“程序导向型评价模式”这两种类型。这体现了输入正当性与输出正当性的分野。WTO现阶段面临的正当性危机是输出正当性的缺失,体现为贸易规则供给难。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来源于输入端,解决其正当性困境可考虑在控制输入端弊端的同时强化其输出端的作用,通过解决WTO的问题来提升自身正当性。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WTO与RTAs之间的新型关系,诸边协定在其中可发挥连接器的作用。WTO与RTAs的新型关系表现为:RTAs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先导,WTO为规则基准和稳压器,二者共同构建起动态的、双层次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在构建RTAs与WTO新型关系的过程中,诸边协定作为WTO与RTAs之间的连接器,以相对软性的方式将RTAs下运行成熟且得到普遍认可的经贸规则纳入到WTO体制中来,逐步多边化,从而实现WTO与RTAs之间的同向性发展。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将成为RTAs成熟规则的总结,形成国际贸易规则的“基准”,而RTAs则在WTO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就更高水平的规则进行试错,为诸边协定提供素材。第三章是诸边协定的生成逻辑阐释。诸边协定在近年来的再度勃兴,是WTO成员面对WTO规则供给难的问题时作出的选择,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归因于WTO本身存在的制度问题。但这一解释所不能回答的问题是,在WTO相关制度未出现重大变革的情况下,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缘何在WTO成立后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却在近年来再度兴起?本文认为,如果仅从WTO自身出发寻求答案,并不能为这一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展本文的研究视野,将目光集中到WTO所处的国际体系层面,解析国际体系的演化是如何为诸边协定的出现创造条件的。本章试图表明,新的诸边协定的生成是国际体系演化的内生性结果。本章选择国际政治研究中的社会演化范式为研究视角。在社会演化范式的指导下,本章认为,当前国际体系具有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特征,既不是一个霍布斯式的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也远非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诸边协定正是在这样的国际体系内应运而生。社会演化范式强调,物质力量与观念力量及其相互间的互动共同影响着国际体系的演化。导致诸边协定在当前国际体系中再度出现的物质因素集中体现为国际结构的演化,即主要国家之间的力量分布和对比的变化。这一演化的特征是美国实力的衰落和其他国家相对实力的上升。国际结构的新变化在WTO中得到映射,WTO成员集体行动的难度提高,导致WTO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功能的缺失。与此同时,WTO成员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需求依然存在,因此它们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进行贸易规则的制定。这是诸边协定的出现的物质因素。在观念层面,作为WTO的指导性观念,多边主义不适配于以防御性现实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体系发展的现实诉求,少边主义因与当前国际体系相适应,故有勃兴之势。少边主义强调“解决问题所必要的最少数”,提高了决策效率,被许多国家所奉行。诸边协定恰为少边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诸边协定生成的观念因素。第四章是诸边协定的实证分析。本章试图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实证研究,其目的有三:其一,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类型化梳理;其二,通过对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研究,为前文进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理论探索提供经验支撑;其三,总结现有诸边协定谈判和适用的实践,为设计调整诸边协定的有关规则奠定基础。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主要包含两种类型: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本章首先对诸边贸易协定的历史渊源和谈判与适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其主要特点包括:1.发达国家是诸边贸易协定的主要参与方;2.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机构具有重要作用;3.诸边贸易协定只对签署成员产生权利和义务;4.诸边贸易协定具有持续更新的特质;5.《WTO协定》对诸边贸易协定采取了贬抑的态度。本章还对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详细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ITA与正在谈判中的EGA。本文经分析后认为此类诸边协定具有5个主要特点:1.该类协定均属临界数量协定;2.该类协定是涉及具体部门的协定;3.在约束力上呈现“诸边约束,多边受益”的特点;4.ITA式的诸边协定具有高度开放性;5.此类协定在WTO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本章最后对《服务贸易协定》(TISA)这一正在WTO体制外进行谈判,但可能在未来成为诸边协定的贸易协定进行了实证分析,它可能进一步拓展诸边协定的外延范围。第五章是诸边协定的主要规则设计。本章尝试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初步规则设计。如果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途径,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的数量将会增多,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对WTO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本文其他章节对诸边协定的研究,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规则设计,以减轻其负面影响。因此在提出这种改革建议的同时,需要考虑设计相关规则来调整诸边协定从谈判到适用的全过程。本文经研究后认为,诸边协定的主要法律症结包括:议题选择上存在的问题、诸边协定对最惠国待遇造成侵蚀、可能带来俱乐部模式的弊端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参与诸边协定的积极性低。它们构成了诸边协定相关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诸边协定规则设计还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善意原则、开放原则和协调原则。本章针对诸边协定所进行的主要规则设计包括:诸边协定谈判、运行和适用的主要工作。此外,本文还在诸边协定运行阶段和多边化阶段引入了临时适用的规则。由于涉及到对WTO规则体系的改革,本章所提出的规则设计需要WTO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WTO体制中的正式多边规则。理论上,通过本文的研究本应提出一套较为完整且可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制度规则,但由于WTO自身规则的建设面临着复杂的发展进程,形成一套规则体系往往需要完善的理论作为指导和长期的实践作为检验,现阶段诸边协定仅有少数的实践且理论建构尚处于初步探讨阶段,很难短期内在WTO成员之间形成共识,故本章的规则设计是具有针对性而非涵盖所有问题。
焦海洋[10](2016)在《TPP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获得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章节规定了较《TRIPS协定》更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义务。其中与药品专利保护有关的条款延长了专利的有效期、扩展了可专利的客体范围、增加了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独占保护的规定,并纳入了专利链接条款。专利权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而药品专利的高标准保护会进一步提高药品的价格、延阻仿制药品上市、增加使用人获取药品的成本与难度,从而妨碍药品的可获得性,严重影响公共健康。
二、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主要争端 |
第一节 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的诉求 |
一、发达成员方的诉求 |
二、发展中成员方的诉求 |
第二节 各方的主要争端归纳 |
一、发展中成员方地位的认定方式 |
二、认定发展中成员方地位时的考量要素 |
三、对成员方类别的细分 |
四、发展中成员方的毕业问题 |
第二章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问题的产生及其缘由 |
第一节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历史发展 |
一、GATT早期——定义初现 |
二、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以个案谈判为辅 |
三、乌拉圭回合——进一步区分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 |
四、WTO成立后——分歧加深 |
五、总结 |
第二节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问题的产生缘由 |
一、WTO的制度缺漏 |
二、“发展”及“发展中成员方”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
三、政治经济因素 |
第三章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其他国际组织分类实践的借鉴 |
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国别分类 |
二、世界银行的国别分类 |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别分类 |
四、各国际组织分类实践对比 |
五、各国际组织分类实践的启示 |
第二节 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相关制度的改革建议 |
一、继续实行自我指定法 |
二、对考量要素进行改良 |
三、坚持二分法的同时借鉴TFA做法 |
四、采用循序渐进的毕业方式 |
五、对配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进行改良 |
六、将谈判成果在条约中予以明确 |
第四章 中国的应对与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分析 |
一、货物贸易 |
二、服务贸易 |
三、贸易救济制度 |
四、争端解决 |
五、其他协定 |
第二节 中国的应对 |
一、坚持发展中成员方身份为底线 |
二、可以有条件地做出让步 |
三、尽可能联合其他成员方 |
四、在WTO之外争取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意义与目的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3.选题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现状 |
1.国内研究的现状 |
2.国外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本文的创新点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及改革的动因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简介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渊源 |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架构及程序简介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动因 |
1.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内因 |
2.WTO成员方的信任危机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外因 |
三、欧美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及分析 |
(一)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 |
3.笔者对欧盟建议的分析 |
(二)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3.笔者对美国建议的分析 |
(三)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及分析 |
1.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2.笔者对中国建议分析 |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 |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
1.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2.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3.笔者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分析 |
(二)中国应对WTO争端机制改革的策略 |
1.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现状的策略 |
2.中国对欧盟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的应对策略 |
3.中国对美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应对策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欧美中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4)试析美欧诉中国技术转让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欧诉中国技术转让案:战略背景 |
二、美欧诉中国技术转让案:WTO规则 |
(一) 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规则 |
(二) 授予的专利权规则 |
(三) 专利保护期规则 |
(四)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规则 |
(五) 贸易体制的管理相关统一、公正和合理规则 |
三、美欧诉中国技术转让案:相关措施 |
(一)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1. 对该条例“本身”的解析 |
2. 该条例与TRIPS协定相关条款相符性分析 |
(二)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
四、美欧诉中国技术转让案:应对建议 |
(5)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估 |
1.3 研究范围和内容 |
1.3.1 研究范围 |
1.3.2 基本观点及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价值分析法 |
1.4.3 跨学科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4.5 案例分析法 |
1.4.6 实证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1.5.1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
1.5.2 观点的创新性 |
1.5.3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
第2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及性质 |
2.1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 |
2.1.1 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1.2 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2 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 |
2.2.1 法律原则 |
2.2.2 规避问题的法律工具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 |
3.1 条约依据 |
3.1.1 世贸组织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1.2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2 其它国际法依据 |
3.2.1 一般法律原则 |
3.2.2 其它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 |
4.1 强制性标准 |
4.1.1 排除适用的标准 |
4.1.2 形式标准 |
4.1.3 目的标准 |
4.1.4 “必要性”标准 |
4.2 任意性标准 |
4.2.1 “吸收”标准 |
4.2.2 隐含标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救济措施 |
5.1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 |
5.1.1 追求效率却违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 |
5.1.2 追求效率却违背《谅解》第11条 |
5.1.3 违反平等原则 |
5.1.4 违反隐含标准 |
5.1.5 其它不当适用的情形 |
5.2 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救济措施 |
5.2.1 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 |
5.2.2 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预防误用司法节制原则所致后果的建议及中国的因应 |
6.1 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 |
6.1.1 不摒弃司法节制原则 |
6.1.2 确立审慎适用原则 |
6.2 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良建议 |
6.2.1 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 |
6.2.2 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 |
6.2.3 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 |
6.2.4 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 |
6.3 中国的因应 |
6.3.1 作为申诉方的诉讼策略 |
6.3.2 作为被申诉方的应诉策略 |
6.3.3 作为争端第三方的参诉策略 |
6.3.4 作为上诉方的参诉策略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名称对照表 |
后记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本文写作方法及研究特色 |
第一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概论 |
第一节 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TPP及产生背景 |
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
三、TPP争端解决机制及性质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 |
一、合作原则 |
二、诚信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问题 |
一、管辖范围 |
二、强制管辖 |
三、选择管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 |
第一节 国际争端解决优先程序概述 |
第二节 磋商 |
一、磋商提起 |
二、磋商请求的内容 |
三、磋商时限 |
四、磋商中的第三方参与 |
五、磋商保障 |
第三节 斡旋、调解与调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TPP争端解决的审理机构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的设立与组建 |
一、专家组的设立 |
二、专家组的组成 |
三、专家组成员资格 |
四、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及去除 |
第二节 TPP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一、审理常规争端的职权 |
二、“说明”不违法之诉的职权 |
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的职权 |
四、监督执行的职权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的职能 |
一、客观评审 |
二、法律适用 |
三、法律解释 |
四、决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一般规则 |
一、专家组听证程序 |
二、专家组程序的中止与终止 |
三、一裁终局 |
第二节 TPP专家组报告 |
一、报告起草 |
二、报告提交 |
三、报告评议 |
四、报告内容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其他问题 |
一、透明度问题 |
二、保密性问题 |
三、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执行机制概述 |
一、执行标的 |
二、执行期限 |
第二节 执行救济 |
一、执行救济概述 |
二、补偿 |
三、中止利益 |
四、货币赔偿 |
第三节 执行审查 |
一、提起时间 |
二、提起主体 |
三、适用程序 |
四、审查范围 |
五、审查次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签署的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我国签署FTA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
一、坚持扞卫WTO多边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注重通过合作磋商方式化解国际贸易争端 |
三、逐步加大利用法律方式解决FTA争端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冲突 |
第一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 |
一、自由贸易理论的演进与基本内涵 |
二、食品安全含义的变迁与基本内涵 |
三、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缘起 |
第二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表现 |
一、自由贸易加剧食品安全问题全球化 |
二、异化的食品安全措施阻碍贸易自由化 |
第三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 |
一、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现实基础 |
第二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规则与实践 |
第一节 《SPS协定》的产生与目的 |
一、《SPS协定》的产生 |
二、《SPS协定》的目的 |
第二节 《SPS协定》协调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核心规则 |
一、科学证据规则 |
二、国际协调规则 |
三、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 |
第三节 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 |
一、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概况 |
二、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典型案件 |
三、食品安全贸易争端争议焦点 |
第三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SPS协定》协调规则模糊 |
一、风险评估概念不清晰 |
二、风险评估审查标准不具体 |
三、国际协调规则不明确 |
第二节 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适用的难题 |
一、科技发展引发预防原则的适用问题 |
二、成员国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分歧 |
三、争端解决机构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回避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 |
一、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法律地位的变化 |
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约束力不强 |
三、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缺乏有效监督 |
第四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 |
二、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管制主权之间的冲突 |
三、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消费文化的差异 |
四、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可信度不断受到质疑 |
第四章 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 |
第一节 明确《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念 |
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
二、人权优于贸易的价值理念 |
三、WTO/SPS协定下食品安全优先的理念 |
第二节 通过“司法”解释澄清《SPS协定》中的模糊规则 |
一、“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司法”解释澄清国际协调规则 |
三、“司法”解释明确风险评估审查标准 |
第三节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 |
一、“立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 |
三、“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 |
一、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 |
二、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三、加强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的监督 |
第五节 对中国的启示 |
一、明确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
二、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 |
三、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概况 |
一、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
二、海洋生物资源的分布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 |
四、人类活动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环境威胁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制度 |
一、综合性国际海洋法规范与生物多样性规范 |
二、公海渔业制度 |
三、公海航运法律制度 |
四、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评价 |
一、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范困境的根源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的整体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目标的实现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的基本原则 |
一、生态系统方法原则 |
二、风险预防原则 |
三、以科学为基础原则 |
四、国际合作原则 |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第二节 海洋划区管理工具 |
一、部门性划区管理工具 |
二、多功能海洋保护区 |
三、海洋划区管理工具的完善 |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估 |
一、环境影响评估的现有法律框架 |
二、现有国际法规范的缺陷 |
三、环境影响评估的制度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挑战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一、关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国际争论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内涵 |
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深海遗传资源领域的适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 |
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必要性 |
三、现有多边惠益分享模式的借鉴意义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在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中的适用 |
一、生物勘探和生物剽窃 |
二、知识产权运用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领域的优势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协调机制的确立 |
第一节 区域性海洋机制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推行 |
一、地中海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二、东北大西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三、南大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四、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区域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性协定的构建 |
一、构建全球性法律机制的国际讨论 |
二、《公约》新执行协定的立法建议 |
三、《公约》新执行协定的核心内容 |
第三节 多层面协调机制的相互配合 |
一、区域性海洋机制的完善需要全球性协定的指导 |
二、全球性协定的执行需要区域性海洋机制的配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利益 |
一、政治利益 |
二、经济利益 |
三、环境利益 |
第二节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参与 |
一、中国的深海勘探现状 |
二、中国在国家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
第三节 中国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制度 |
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 |
二、中国的相关国内立法 |
第四节 中国应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建议 |
一、国际层面 |
二、国内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保障生态养护措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有效运行 |
二、促进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科学利用 |
三、强调多层面协调机制的相辅相成 |
四、重视中国利益和中国参与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拟创新 |
第一章 诸边协定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概念厘定 |
一、诸边协定概念的多样性 |
二、本文对诸边协定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诸边协定与相关概念 |
一、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与优惠贸易协定 |
二、临界数量协定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的法律性质 |
一、诸边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 |
二、诸边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 |
三、诸边协定的谈判具有WTO的正式授权 |
四、诸边协定法律性质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诸边协定的正当性解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理论分析 |
一、正当性的含义 |
二、国际法中的正当性 |
第二节WTO的正当性问题 |
一、WTO正当性的分歧与争议 |
二、WTO正当性论述的主要特点 |
三、WTO正当性重塑 |
第三节 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分析 |
一、诸边协定正当性分析框架 |
二、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
三、诸边协定正当性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节 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的克服 |
一、WTO贸易规则制定的补充手段 |
二、诸边协定是整合贸易规则的有效路径 |
三、诸边协定谈判的进程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诸边协定的生成逻辑阐释 |
第一节 当前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 |
一、研究视角的选择 |
二、国际体系演化形态 |
三、对社会演化范式的反思 |
第二节 诸边协定生成的物质因素分析 |
一、国际结构含义 |
二、国际结构的新变化 |
三、新结构对WTO的影响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生成的观念因素分析 |
一、作为观念的多边主义 |
二、多边主义的困境与少边主义的兴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诸边协定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诸边贸易协定 |
一、从东京回合到乌拉圭回合 |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形成与发展 |
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形成过程 |
四、诸边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ITA式的诸边协定 |
一、《信息技术协定》谈判与适用的基本情况 |
二、《环境产品协定》谈判的基本情况 |
三、ITA式的诸边协定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WTO体制外具有诸边性质的协定分析 |
一、TISA谈判的基本概况 |
二、中国与TISA谈判 |
三、TISA谈判的借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诸边协定的主要规则设计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主要法律症结 |
一、诸边协定的议题选择 |
二、诸边协定与最惠国待遇 |
三、诸边协定与俱乐部模式 |
四、诸边协定与发展中国家参与 |
第二节 诸边协定规则设计的指导原则 |
一、协商一致原则 |
二、善意原则 |
三、开放原则 |
四、协调原则 |
五、规则设计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的主要运行规则 |
一、诸边协定谈判的主要规则 |
二、监督诸边协定运行的主要规则 |
三、诸边协定适用的主要规则 |
第四节 诸边协定临时适用的法律问题 |
一、国际条约临时适用的起源 |
二、国际条约的临时适用及法律约束力 |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临时适用实践 |
四、诸边协定的临时适用规则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10)TPP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获得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药品可获得性与药品专利问题 |
三、TPP协定药品专利的强化保护 |
四、TPP协定对药品可获得性的影响 |
五、完善药品可获得性的对策 |
六、结论 |
四、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法律问题[D]. 刘峰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D]. 王欣欣.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4]试析美欧诉中国技术转让案[J]. 张乃根. 法治研究, 2019(01)
- [5]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D]. 梁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6]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姚铸.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江虹.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8]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D]. 李洁. 武汉大学, 2017(07)
- [9]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D].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10]TPP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获得性问题研究[J]. 焦海洋.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6(02)
标签: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