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论文文献综述)
张辉[1](2020)在《电子错误问题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电子错误属于电子合同领域的问题,但就我国目前而言,电子商务法对电子错误缺乏相关的规定,故对于电子错误的规制不得不借助于《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电子错误概念的界定必须建立在传统合同错误和重大误解的基础之上,但同时又不得不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司法实务中对于错误电子合同多采取撤销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撤销合同时需要注意不同于传统合同撤销的前提条件和实质条件。另外,对于电子合同中出现的确认函件,应当认为是接受电子意思表示一方的承诺,这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国外对于电子错误的相关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对于电子错误的界定和预防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值得我国借鉴。
鲍静[2](2020)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围绕权力、媒体和民主相互关系的探讨历来都是新闻社会学、政治传播、传播政治经济学、媒介文化批判等学科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在美国,大众传媒是民主的工具,在民主体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之后的诸多判例都从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了有效的保障。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政府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的角色。当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手段反作用于媒体。因此,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为串通关系和共谋关系,也不应该简单解读为相互对抗。双方是一种“共生关系、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政府与媒体关系带来了挑战与变数。面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变革,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是否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共生与博弈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否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分析美国政府与媒体形成的历史原因入手,首先对于美国政治的分立制衡的民主基因和美国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形塑进行了阐述,并对两者关系的交汇进行历史的梳理,了解在大众报刊发展以前及发展之初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政治环境之下,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追求也就显得理所当然。随着报刊媒体的发展,作为个体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最终延伸到新闻自由的层面。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等一批圣贤先哲将新闻自由的理论发扬光大。从观点的公开市场到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的确认,再到媒体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新闻自由的观点已见雏形。大众化报刊的出现使得政府与报刊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从经济来源上不再依赖政府或政党,大众化报刊开始走向非党派性、中立和专业。论文第二部分对于传统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阐述。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形成,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也已经逐步形成。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呈现出共生与博弈的特点。论文重点是第三部分,论述了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主要特征。从整体上来看,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决定两者关系的根本因素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定位并不会因为新媒体的出现而发生动摇。而美国人长达百年对待新闻的传统以及新闻媒体并未消失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决定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并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仍然是共生与博弈的关系。新媒体的技术变化在某些方面强化了这种关系。从双方的博弈来看,民众借助社交媒体发起政治活动对抗政府;政府对于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以及对于网络舆情的管控;政府运用反垄断、审查等方式限制社交媒体。新媒体促成的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在某些层面的加深。此外,论文还分别从意识形态、内容生产以及对外传播方面对于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考察。从美国的政治生态环境来看,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后真相政治、两党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民粹主义盛行等,而在媒体上的体现则为虚假新闻泛滥、网络不对称极化、另类空间尤其是另类右翼媒体崛起等问题表现突出。政治和媒体的影响是相互交织的。当然,新媒体可能会带来网络民主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从内容生产层面来看,论文通过分析政府及政治人物、机构新闻媒体、关键意见领袖以及普通民众在新媒体环境下进行内容生产和新闻生产的方式的变化,深入了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对外传播层面来看,美国政府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公共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共外交1.0、公共外交2.0以及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公共外交。通过对于上述内容的详细分析和阐述,论文得出的主要观点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博弈程度将不断加深,主要体现在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社交媒体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政府影响;公众在三方博弈中的地位提升等方面。另外,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共生与博弈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和资本关系对立与合谋的反映和投射。只要资本主义的这种精英政治的权力架构依然存在,以及媒体的资本属性保持不变,那么两者的共生和博弈关系将会一直存在。
李敏[3](2020)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类型化研究 ——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共享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跻身为我国现代化经济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衍生了许多新型法律问题。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参与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做出了系统回应。本文将针对第38条第2款所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展开讨论。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经济学维度出发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理论支撑。无论是基于利益平衡、损害结果控制、保护信赖利益还是社会成本控制让其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均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一般规律。第二部分,立法过程中关于平台所应承担责任的争论。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资格审查义务或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按份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平台的责任设计既要达到震慑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肃清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效果,又要防止责任设置给平台带来不能承受之重,《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最终以“相应的责任”成文,以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三部分,以“相应的责任”成文包容统一,但同时存在原则性超越确定性的问题。“相应的责任”终结了前期的争论,充分融合了多方观点,赋予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各种可能性。但是“相应的责任”一词表述具有模糊性,不仅将导致消费者索赔维权难度加大,还将极大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可能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法律适用的差距。第四部分,分类讨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的两种义务,平台未尽资格审查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突破先前单一责任的模式,分类讨论事前审查和事中审查两种情况,平台应就未尽事前审查义务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未尽事中审查义务的承担非主要责任。第五部分,平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件,具体解决”为原则,遵循侵权法原理,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侵权事件中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平台的参与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予以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具体责任和最后的赔偿金额。
刘颖[4](2018)在《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文中研究指明制定电子商务法首先应分析电子商务涉及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产生了三类社会关系,其中一种是不改变各种商事交易的法律性质、仅将交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社会关系为各类商事交易所共有且不在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内立法均将此类社会关系作为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规范第三方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综合性立法模式也存在诸多不足,最主要的是该项立法缺乏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规范的内容与现行制度存在重叠、交叉与矛盾,宣示性条款过多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整合我国《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规范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平台、身份识别与信任服务等三类问题。
张新平[5](2018)在《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文中认为研究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问题旨在响应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分别提出的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网络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贯彻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2月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及其他网络社会平台治理系列讲话精神,以及落实《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的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宏观战略部署要求,期寄为实践应对解决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诸多现实难题提供智识资源。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研究的展开始终坚持以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实践问题为基本导向,从网络平台的发展实际、治理实际和法律制度建构实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原理为基本遵循。有法可依是执法、司法实践活动展开的基本制度前提。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研究又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科学完备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形成为目标,旨在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提供充足制度供给,确保治理活动全部过程和一切环节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健康运行,进而提高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实现网络平台治理的“良法善治”。第一章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现状。首先,围绕“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一般逻辑,厘清网络社会、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以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其后基于对立法实践探索萌芽、发展和转型阶段进程的整体把握,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现状;最后提炼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和有益经验。第二章分析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碎片化、立法调整范围模糊、立法程序公开欠缺、立法层级位阶偏低、立法评估制度缺失等。研究紧紧围绕问题是什么、有什么危害以及问题是如何形成的三个层面,对每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可能后果、形成原因展开分析。第三章阐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有其正当性理论基础。网络空间主体趋虚拟化之潮涌向现实,线上与线下、虚拟与实体的互动交流使社会出现“二重化”结果,既有法律制度因无法满足实践治理需要应当作出调整。首先,网络空间法律属性学说从“主权说”到“全球公域说”再到“新主权说”的嬗变,以及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崭新变化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法理层面的体现;其次,既有治理制度范型的不适应,以及立法优化的响应国家有关战略任务部署要求、网络平台治理有法可依的实现和良法善治能力的提升等价值表现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制度价值层面的体现。第四章确立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理念指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需要科学先进理念的指导与引领。首先是指导思想的确立,基于立法优化指导思想确立依据的分析,指出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法制统一;其次是基本原则,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所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要求。第五章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围绕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存在的调整范围模糊、层级位阶偏低、立法碎片化和程序公开欠缺问题,提出明确划定立法调整范围、科学设计立法体系、优化立法层级以及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等具体建议。对于立法调整范围,将其明确划定为最低物理层、中间技术层和最高内容层,立法相应实现对物理层网络平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建设的规范调整;对于立法体系和层级的设计优化,基于调整范围的三层划分,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创新发展促进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建构以宪法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基础,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法、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发展促进法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法为主干,由若干网络平台治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套构成的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强调从立法提案到正式发布以及宣传全过程的公开,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议借鉴美国行政法规审查监管机制,设置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专门负责对网络平台治理部门规章的审核和协调。第六章论述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紧紧围绕网络平台治理实践存在的立法评估制度缺失问题提出评估制度建构的基本设想。立法评估应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五大基本原则,通过目标规划、分类设计、科学设定关键绩效(KPI)指标等环节,围绕“可测度、可操作、可量化”思路设计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之“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特色性、技术性”六个一级指标及其具体指标内容和考评标准,按照评估目标规划、具体实施、效果总结步骤要求展开立法评估。
曹宁[6](2018)在《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成为我国证据体系中的证据类型之一,我国于2013年正式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三大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是科学技术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制度不仅需要在技术层次研究保全的软硬件来不断提高可靠性从而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更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主体资格、证明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性的技术标准及证据效力的评判标准进行规制。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法律规制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据作用。因此,对如何规定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主体资格、如何确立证明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性的技术标准以及如何构建经过第三方保全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相关成果可以为电子数据相关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撑。文章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概述。首先,介绍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相关法律概念。其次,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飞速发展,强调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十分的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发展及法律规制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发展状况。其次研究了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规制情况,指出了我国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的域外实践及有益启示。本章节论述了美国和日本有关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和法律规制状况,归纳总结了这些域外国家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经验和有益启示。第四章: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法律规制。本章从三个角度对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提出了构建和完善建议,首先是对其主体资格进行规制。其次是对于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应该具有何种技术能力作了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最后对经过第三方保全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加以讨论。
王庆格[7](2015)在《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形势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新的机遇,而我国原有的电子商务法规却呈现出严重滞后于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状态,这种情况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严重阻碍。针对这一情况学界对电子商务法做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现有研究文献进行系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引发我国电子商务法滞后于商务实践活动的原因是众多的,其中立法理论视野过于狭窄是造成目前电子商务法滞后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如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大多数是就立法而立法或就商务实践活动中某些案例而谈立法和执法,而没有从电子商务法元理论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研究,因而出现了1.立法内容与实际电子商务实践活动不具有同构性;2.由于缺乏对电子商务立法内在体系及外在运行环境的动态关联性研究,导致现有电子商务法立法到执法不具备动态关联性,这就造成了电子商务法不能顺应动态发展的电子商务法活动;3.电子商务立法及执法理论缺乏整体性思想的指导进而造成了现有电子商务法立法及执法上缺乏协同整体性。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建者们站在人类发展的总体角度对人类的文明成果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开创了能够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做出普遍性解释的创新性理论。其内部蕴涵的同构性、普遍联系及系统性思想恰好能够对现有电子商务法中存在的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管理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给以合理的阐释和解决。然而从现有文献看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对电子商务立法做系统研究的却很鲜见,基于此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从整体上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和执法做系统辩证分析,找出电子商务法滞后于电子商务实践的症结所在,并基于这些问题给出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进而丰富我国电子商务法理论并助推我国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良序发展。本论文主要分六部分展开论述:①第一章简要介绍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贸易方式,而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性又严重影响其发展,为下文对其进行哲学指导做铺垫。②论文的第二章具体阐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首先具体阐述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点和立法原则,然后阐述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③论文的第三章从马克思主义法制观角度,阐述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为何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研究的必要性。④论文的第四章从马克思哲学角度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辩证分析。从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现状入手,通过国内外目前电子商务立法的辩证分析,得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⑤论文的第五章充分运用哲学策略,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⑥结束语部分对本论文的论述核心内容作出总结和深化,为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哲学策略的支持。
曹卷[8](2011)在《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消费正成为人们热爱的购物方式,只要坐在电脑前,用鼠标点击网页上的商品,不管这个商品距离消费者有多远,通过在线支付就能送货上门,这样就节约了时间和成本。但是网络消费是一把双刃剑,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问题,而且我国的网络消费立法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需要解决。由于技术条件的不完善和法律研究的不深入,虽然不少国家与国际组织制定了与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指导规则,但这些法律规则还存在缺陷。文章开头从国内外网络消费的研究现状出发,介绍了网络消费的基本理论问题,网络中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情况。文章首先是有关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发达国家对在线广告的立法比较成熟。我国的现行在线广告法和国外相比,存在很多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其次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理论角度,对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考察了几个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现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电子支付问题,主要考察了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现状。通过比较研究,阐述了我国电子支付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最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一些理论界定,重点分析了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实践,在借鉴国际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网络消费隐私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姜晓云[9](2011)在《论电子订约中的电子错误之救济及法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出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面形式,开始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这给传统法律和规则带来了挑战和冲击。电子订约中的电子错误即是电子合同的应用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电子订约错误是指,当事人在运用电子通信以达成电子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意思表示未能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电子订约错误本质上属于合同错误,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使其在表现形式和救济方式上有别于传统合同错误。本文基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从电子错误的界定、电子错误的救济及责任分配三个方面对电子错误进行详细的阐述,同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和电子商务法律现状,就电子错误的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电子错误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
杨晋东[10](2007)在《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模式日渐发展壮大,被人誉为“21世纪全球商务指导模式”。与此同时,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也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立法因其技术性、实践性强而与传统法律部门相区别。它较少带有主权色彩,也不因分属法系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同时由于国际社会的共识,使得全球电子商务法的统一化成为各国以及国际组织所努力的目标。电子商务立法统一化是否可行?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统一化现在有何进展?统一化的目标最终能否实现?我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统一化的进程中应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是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进程中的关键,也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理论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统一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并列举统一化进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第二章从实践的角度阐述当前电子商务统一化的成就,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讨论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与模式,并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全球电子商务统一化的意义。最后一章则从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立法出发,结合国际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现状和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应对之策。文章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动态地分析电子商务立法的历史发展,比较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差别、比较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与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的差距,并以法律的视角分析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对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统一化的命题给出作者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二、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错误问题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电子错误涉及的理论问题 |
(一)电子错误的概念 |
1. 国内学者的观点 |
2. 国外立法的规定 |
(二)电子错误的类型 |
1. 国内学者的观点 |
2. 国际立法的划分 |
三、电子错误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中国首例网络拍卖案”案情简介 |
1. 公示的拍卖时间未到之前自行进入点击程序 |
2. 竞拍应价低于保留价 |
3. 新旧软件交替过程中出现故障 |
(二)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1. 电子错误与重大误解的辨析 |
2. 对于错误电子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
3. 确认函件的效力问题 |
(三)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1. 财产返还 |
2.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
四、我国电子错误规则的完善 |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
(二)具体规则的确立 |
1. 明确电子错误的概念 |
2. 对于电子错误的预防机制 |
3. 完善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2)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1. 问题的提出: 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新审视 |
2. 关键概念厘清: 新媒体时代 |
(二)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概况 |
2.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一、形成与交汇: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 |
(一) 美国价值观塑造与政体形成 |
1. 以自由为核心的美国价值观形塑 |
2. 三权分立与联邦制的政体形成 |
(二) 以“新闻自由”为理想的美国媒体历史 |
1. 新闻自由的内涵及性质之辨 |
2. 新闻自由思想历史发展: 关键人物与主要思想 |
(三)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交汇 |
1. 报刊媒体发展初期政府与媒体“压制与反压制” |
2. 党派报刊时期党派与报刊的“控制与合谋” |
3. 大众报刊时期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
二、共生与博弈: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根本特征 |
(一) 背景: 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及新闻专业主义 |
1. 20世纪美国的政治经济背景 |
2. 20世纪的大众传播媒体发展 |
3. 新闻专业主义的形成与挑战 |
(二)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
1.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发展变化: 叭儿狗、看门狗、攻击狗、牧羊狗 |
2. 政府各权力部门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总统、国会、司法部门 |
3. 不同时期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日常时期、战争时期 |
(三)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与媒体的关系 |
1. 作为知识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2. 作为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3. 议程设置和构建框架的媒体: 媒体与公众的关系 |
三、延续与改变: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基本特征 |
(一)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延续 |
1.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本质并未改变 |
2.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
3.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博弈关系 |
(二)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改变:博弈程度加深 |
1. 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 |
2. 社交媒体的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 |
3. 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总统政治倾向的影响 |
4. 公众在三方博弈中地位提升 |
四、意识形态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后真相政治与虚假新闻泛滥 |
1. 后真相政治的定义与表现 |
2. 后真相政治助长虚假新闻泛滥 |
(二) 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与网络不对称极化 |
1. 两党政治极化的体现与历史原因 |
2. 身份认同危机 |
3. 网络空间不对称极化 |
(三) 民粹主义与另类空间崛起 |
1. 民粹主义的根本特征与体现 |
2. 另类空间崛起 |
(四) 新媒体与网络民主及网络公共领域 |
1. 传统媒体时代的民主实践与理论设想 |
2. 网络时代的各种民主形式实现的可能性 |
3. 网络公共领域能否实现的争议 |
五、内容生产层面: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政府及政治人物自媒体政治传播 |
1. 政府部门建自媒体平台开展电子政务 |
2. 政治人物打造自媒体进行政治传播 |
3. 案例分析: 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应对桑迪飓风 |
(二) 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和配合 |
1. 新媒体环境下机构新闻媒体的新闻生产 |
2. 机构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与配合 |
3. 案例分析: 从普利策获奖作品看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 |
(三)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与政府及舆论的关系 |
1.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 |
2. 意见领袖影响政治及引导公众舆论 |
3. 案例分析: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推特治国” |
(四) 普通民众运用媒体平台进行新闻生产 |
1. 参与式新闻 |
2. 参与式新闻的民主监督功能 |
3. 参与式新闻的典型案例: CNN iReport |
六、对外传播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公共外交1.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美国政府公共外交政策的提出 |
2. 9·11以后美国政府公共外交实践 |
(二) 公共外交2.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奥巴马政府的公共外交2.0政策 |
2. 以伊朗为例看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外交 |
(三) 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新媒体外交 |
1. 美国优先的新媒体外交 |
2. 现实主义的新媒体外交 |
(四) 战时美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的具体考察 |
1. 美国政府对于媒体的战时审查机制 |
2. 美国政府为媒体量身打造战时嵌入式记者 |
3. 美国主流媒体战时配合美国政府展开报道 |
结论 |
(一) 共生和博弈的延续以及博弈程度的加深 |
(二) 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和资本的合谋与对立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类型化研究 ——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 |
2.国内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平衡理论 |
(二)损害结果控制理论 |
(三)保护信赖利益理论 |
(四)社会成本控制理论 |
二、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类型争议及评述 |
(一)连带责任说 |
1.连带责任支持者的主要观点 |
2.连带责任反对者的主要观点 |
(二)补充责任说 |
1.补充责任对电子商务有促进作用 |
2.补充责任的潜在问题 |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说 |
1.不真正连带责任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困境 |
(四)按份责任说 |
1.按份责任的优点 |
2.按份责任的适用不足 |
三、立法选择:相应的责任的表达及问题 |
(一)“相应的责任”表述及优势 |
1.良好衔接现有的专项法律 |
2.内涵丰富囊括众多责任形态 |
(二)“相应的责任”衍生的问题 |
1.缺乏法律概念应有的客观性 |
2.消费者现实维权困难 |
3.造成法律适用的差距 |
四、违反资格审核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 |
(一)未履行资格审核义务承担单一责任 |
1.未履行资格审查承担补充责任 |
2.未履行资格审查承担连带责任 |
(二)违反资格审查义务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 |
1.未履行事前资格审核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 |
2.未履行事中资格审核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 |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相应的责任”形态分析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初探 |
1.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2.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
(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 |
1.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
2.与因果关联程度相匹配 |
(三)“相应的责任”最终份额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电子商务涉及的三类社会关系 |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 (草案) 》缺乏特有的调整对象 |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规定的主要内容 |
(一) 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 |
(二) 电子商务平台 |
(三) 身份识别与信任服务 |
结语 |
(5)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时代背景 |
二、研究的重要价值 |
三、现有研究之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核心概念之厘定 |
一、网络社会 |
二、网络平台 |
三、网络平台治理 |
四、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 |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探索的阶段进程 |
一、立法实践探索的萌芽阶段 |
二、立法实践探索的发展阶段 |
三、立法实践探索的转型阶段 |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现状 |
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数量概况 |
二、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具体内容 |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特点与经验 |
一、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
二、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困境检视 |
第一节 立法碎片化严重 |
一、碎片化的具体表现 |
二、碎片化的可能后果 |
三、碎片化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调整范围模糊 |
一、范围模糊的具体表现 |
二、范围模糊的可能后果 |
三、范围模糊的成因分析 |
第三节 程序公开欠缺 |
一、程序公开欠缺的具体表现 |
二、程序公开欠缺的可能后果 |
三、程序公开欠缺的成因分析 |
第四节 立法层级位阶偏低 |
一、层级位阶偏低的具体表现 |
二、层级位阶偏低的可能后果 |
三、层级位阶偏低的成因分析 |
第五节 立法评估制度缺失 |
一、立法评估概念的厘定 |
二、评估缺失的具体表现 |
三、评估缺失的主要危害 |
第三章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 |
第一节 网络空间法律属性的解释 |
一、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 |
二、法律属性的理性思考 |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的变化 |
一、法律关系主体更加多元 |
二、法律关系客体不断延伸 |
三、法律关系内容日趋复杂 |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范型选择的需要 |
一、既有治理范型的弊病分析 |
二、网络平台治理范型的选择 |
三、网络平台治理目标的实现 |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价值 |
一、响应国家相关战略部署的体现 |
二、实现有法可依的核心环节 |
三、提升良法善治能力的必然要求 |
第四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之理念指引 |
第一节 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 |
一、指导思想确立的依据 |
二、具体指导思想的坚持 |
第二节 立法优化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的特征 |
二、基本原则的遵循 |
第五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划定调整范围 |
一、划定范围的依据 |
二、范围的三层划分 |
第二节 体系设计与层级优化 |
一、优化之宏观思路 |
二、优化之技术路线 |
第三节 推动程序公开与审查监督 |
一、推动立法程序公开 |
二、健全审查监管机制 |
第六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 |
第一节 立法评估的基本原则与指标设计 |
一、基本原则的遵循 |
二、指标体系的设计 |
第二节 评估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 |
一、总体方案与分值 |
二、具体内容与标准 |
第三节 立法评估的步骤要求 |
一、评估的目标规划 |
二、评估的具体实施 |
三、评估的效果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定义 |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
二、电子数据保全 |
三、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定义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的兴起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的意义 |
一、规范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
二、企业和个人的电子数据得到有效保全 |
三、节约司法资源 |
第二章 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发展及法律规制现状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发展现状 |
一、收集、存储并公证机构公证保全电子数据 |
二、数字签名+时间戳服务保全电子数据 |
三、区块链技术保全电子数据 |
四、电子数据保全的效果 |
第二节 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现状 |
一、保全主体资格的不明确 |
二、保全技术标准的不统一 |
第三章 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实践与法律规制现状 |
一、美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实践 |
二、美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状况 |
第二节 日本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实践与法律规制现状 |
一、日本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实践 |
二、日本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域外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法律规制原则的确立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中立性原则 |
三、保密性原则 |
四、全面性原则 |
五、及时性原则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容的完善 |
一、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主体资格的确定 |
二、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技术标准 |
三、关于保全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论文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的基础理论 |
(一)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点 |
1. 电子商务法概念 |
2.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
(二)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
1. 中立原则 |
2. 意思自治原则 |
3. 证据平等原则 |
(三)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
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
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作用 |
(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法学思想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总体上的指导 |
(二)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
1. 电子商务法的技术规范演变需要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指导 |
2.电子商务法的动态发展需要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导 |
3.电子商务法的有效性的发挥需要辩证法的指导 |
第四章 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辩证分析 |
(一)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现状 |
(二)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问题的哲学分析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策略 |
(一) 从哲学的基本问题出发保证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同构性 |
(二) 以普遍联系原理为指导实现电子商务立法的动态关联性 |
(三) 从对立统一的角度实现我国电子商务国内和国际立法的协同整体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8)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及理论意义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理论意义 |
0.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网络消费法律界定 |
0.3.1 互联网与网络消费的定义和特征 |
0.3.2 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 |
0.3.3 网络法的含义和特征 |
第一章 在线广告法律规则问题 |
1.1 在线广告的法律界定 |
1.1.1 在线广告的定义及特点 |
1.1.2 在线广告分类 |
1.2 国外关于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 |
1.2.1 发达国家关于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 |
1.2.2 国际组织关于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 |
1.2.3 简评 |
1.3 我国在线广告法律规制问题 |
1.3.1 我国在线广告法律规制现状 |
1.3.2 我国在线广告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3.3 解决我国在线广告问题的法律对策 |
第二章 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问题 |
2.1 网络消费合同界定 |
2.1.1 网络消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
2.1.2 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
2.1.3 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2.2 国外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定 |
2.2.1 发达国家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 |
2.2.2 国际组织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 |
2.2.3 简评 |
2.3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 |
2.3.1 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现状 |
2.3.2 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的缺陷及原因 |
2.3.3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的对策 |
第三章 网络消费中的电子支付问题 |
3.1 电子支付界定 |
3.1.1 电子支付的定义和形式 |
3.1.2 电子支付的基本原则 |
3.1.3 与传统支付方式的关系 |
3.2 国外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 |
3.2.1 发达国家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 |
3.2.2 国家组织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 |
3.2.3 简评 |
3.3 我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 |
3.3.1 我国电子支付法律的现状及缺陷 |
3.3.2 我国电子支付法律缺陷的原因 |
3.3.3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法律的对策 |
第四章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
4.1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界定 |
4.1.1 网络隐私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
4.1.2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的特殊性 |
4.1.3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意义 |
4.2 国外关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 |
4.2.1 发达国家关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 |
4.2.2 国际组织关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 |
4.2.3 简评 |
4.3 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法律规制 |
4.3.1 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 |
4.3.2 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和原因 |
4.3.3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9)论电子订约中的电子错误之救济及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电子错误之界定 |
第一节 电子错误的表现 |
第二节 电子错误的含义 |
一、国内学者的观点 |
二、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规定 |
三、笔者的观点 |
第三节 电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分类 |
一、电子错误的原因分析 |
二、电子错误的两大类型 |
第二章 电子错误之撤销 |
第一节 电子错误可否撤销 |
一、学术界观点 |
二、民事错误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 |
第二节 电子错误的撤销 |
一、电子错误撤销的前提条件 |
二、电子错误撤销的实质条件与限制条件 |
三、电子错误撤销的行使程序及丧失情形 |
四、撤销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 |
第三章 电子错误之责任分配 |
第一节 人为错误的责任分配 |
第二节 自动电文系统错误的责任分配 |
第四章 规制电子错误之立法建议 |
一、我国关于电子错误的立法现状 |
二、规制我国电子错误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统一化概述 |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 |
二、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
三、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
四、国际电子商务法统一化所遇到的挑战 |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立法实践 |
一、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
二、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
三、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模式 |
四、当前电子商务法统一化进程 |
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简析 |
第三章 电子商务法统一化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
一、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
二、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不足 |
三、对我国应对全球电子商务统一化进程的思考 |
四、结语——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前景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参考书目 |
后记 |
四、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错误问题的法律规制[J]. 张辉. 长治学院学报, 2020(05)
- [2]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D]. 鲍静. 上海大学, 2020(08)
-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类型化研究 ——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D]. 李敏.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J]. 刘颖. 中国法学, 2018(04)
- [5]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D]. 张新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研究[D]. 曹宁.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
- [7]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D]. 王庆格. 鲁东大学, 2015(07)
- [8]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研究[D]. 曹卷. 中南大学, 2011(01)
- [9]论电子订约中的电子错误之救济及法律责任[D]. 姜晓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10]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研究[D]. 杨晋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