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苏佳[1](2020)在《论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文中提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由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的利益格局变化等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激增,但法官数量却没有相应幅度的增加。为了克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进一步拓展司法职能,各地法院纷纷展开民事速裁试点工作。我国民事速裁的实践效果不错,立法机关对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也是持肯定态度,但是民事速裁的试点工作在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短板。这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制度正面临着如何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融入法律体系的问题。由于民事速裁程序并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民事速裁程序的认识不一、做法各异。因此,对该制度的实践困境展开深入研究非常有必要。一方面对既有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反思,另一方面为立法工作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建言献策。现阶段,限于规范过于笼统、理论基础比较薄弱等原因,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讨论呈现出众说纷纭的局面。本文的现实意义重在对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提出建议,尤其是针对该制度的实践困境,会提出专门性的解决对策。论文正文共四章:第一章主要是研究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概念及性质界定,并把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程序进行了比较说明。通过梳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进一步阐述构建位于简易程序之下与小额诉讼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重点介绍民事速裁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间的“异”,比较说明速裁程序的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章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繁简分流的司法探索和全国各地法院对民事速裁的司法实践,肯定我国民事速裁的实践效果,指出我国民事速裁存在的效率与公平价值失衡、缺失独立地位、运行不够规范这些问题,达到批判性认识这一制度的目的。第三章通过考察美国、德国、法国为加快诉讼进程规定的特色制度,研究这三个国家在民事速裁方面的特别规定,学他国之长,总结在对我国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的地方。例如美国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相结合的民事速裁立法模式,德国对民事速裁上诉条件的限制,法国的将速裁专门化。第四章展开对策性研究,针对前文提到的民事速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对民事速裁程序进行体系架构和内容设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例如民事速裁程序应仅适用于基层法院,设置统一规格的速裁组织机构为高效专业地处理民商事案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王锟[2](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研究指明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吴启铮[3](2012)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文中指出少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少年的状况预示着未来中国的状况。可以说,少年犯罪的状况及其应对效果是未来社会治乱的"测振仪"。然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处于我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相对边缘的状态,这与少年犯罪治理的重要性并不相称。在域外,少年犯罪的治理遭遇了制度瓶颈,使其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均试图走出一条克服传统少年司法缺陷的新路,即采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证调查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而地方司法机关采取的一些改革试验措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要素或特征。本研究试图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研究中,以当前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通过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以实证调查为基础,来研究恢复性司法究竟是如何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从而形成一套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并对其成因、现状、效用、适应性和发展前景作出理论上的总结与评价。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极具开放性的司法体系。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以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吸纳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在内的主体参与,以关注加害人、被害人或者社区的需求和利益为重点并鼓励责任的承担,以沟通、协商为表现形式来达成最后结果的司法体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将恢复性司法融合进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产物,是对报应型少年司法与福利型少年司法的折中和超越。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具有比较广泛且深厚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的发展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扩大了公民对公共事务(包括司法)的参与,扩大了协商性民主,并将其应用于少年司法领域。公民自治得到扩展,这包括重视社区参与的社群主义以及重视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自由主义在少年司法领域的运用。同时,它还得到了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土壤的支撑。这些理论与观念终须落实到法律层面,无论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谦抑,还是诉讼契约乃至程序分流,都需要法律谦抑的精神。市民社会——政治民主——公民自治——文化宽容——法律谦抑,共同构成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完整的理论线索,支撑起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制度大厦。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实践中,罪错少年、被害人、调解人、国家机关、社区(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律师等都分别在恢复性少年司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罪错少年是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重心,故而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以罪错少年为重心"的恢复性司法,以此区别于一般的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运行模式体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实践特征:(1)两大目标:恢复受到少年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2)四大主要主体:罪错少年、被害人、社区、国家;(3)两大支柱:权利保护、责任承担;(4)三大主要责任要素:道歉、赔偿、社区服务。除了理论上的指引外,这些实践上的特征也为衡量当前我国各地的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是否属于恢复性少年司法提供了一个参考。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试验在中国逐渐兴起。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领域开展了若干具有恢复性司法要素的少年司法改革试验。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具有恢复性导向的开放性体系,这使中国的恢复性少年司法得以呈现出与域外恢复性少年司法不同的实践面貌。这些试验不仅存在于正式的刑事程序之外,而且存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矫治阶段,而社会组织的介入与参与也是恢复性少年司法试验的重要方面。这些恢复性少年司法措施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兴起,从动因上看,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这些试验提供了政治动力与法律政策动力,同时,由于整体性的刑事司法改革陷入困境,也使地方司法机关转而寻求"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少年司法领域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而恢复性少年司法正符合了这一要求,这使少年司法的"地方性改革竞赛"的局面得以形成。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发展与顺利运作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制度环境与舆论环境。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认为,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能够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环境,具有适应力。不过,这些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也可能对其在中国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这就需要继续培育相关的社会条件,并且对制度进行调整与更新。我国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走向制度化,这有助于建立和统一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使之摆脱对成年人司法的依附。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模式尚未定型,这为我国审慎选择合适的少年司法模式提供了契机。鉴于世界上现有的少年司法模式的优缺点,从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出发,应当建立起刑事模式与恢复性模式"双轨制"且兼顾少年福利因素的少年司法模式,使之与传统少年刑事司法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制度化的目标应定位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少年人权的保护、少年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分流的实现,并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司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多元化的司法,应尽量提供多元化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包括:转处程序、调解程序、调查程序、评估程序、起诉裁量程序、判决裁量程序、教育程序、矫正程序和福利保障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矫治各个阶段建立起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的结构体系。恢复性少年司法还应当具备必要的程序性要素,包括:启动、转处、和解、评估、调查、审查、决定、执行和监督等。恢复性少年司法是拯救罪错少年的一条新路。对罪错少年的拯救是双重的,亦即对罪错少年的拯救不仅是国家、社会与他人对罪错少年的拯救,同时也是罪错少年的自我拯救。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恢复性少年司法不仅对于解决刑事纠纷、矫治与预防少年犯罪、拯救罪错少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促进小公民的成长,进而培养公民精神,并通过公众参与而成为公民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层的意义。
崔进文[4](2012)在《警察行政权的失范及其控制 ——以权力配置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警察行政权失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常态问题。警察行政权失范的根本原因是:警察行政权过于“强大”与“自主”,既压缩了公民权利,也使得其他权力无法对其有效发挥制约作用。因此,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权力的重新配置,消除这种特点,即:一是缩减公安机关的行政管辖事项;二是通过“令状制度”实现由检察机关控制警察行政强制措施;三是通过“处罚司法化”实现由法院主要行使警察行政处罚权;四是对基层公安机关实行民主化的领导体制。本文分六章分别论述了警察行政权失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警察行政权失范的原因、警察行政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及如何重新配置等。在第一章,首先,基于警察行政权的概念是全文的出发点,我们将警察行政权的概念厘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权力;其次,我们引入了“失范”范畴,即用“警察行政权失范”对“孙志刚事件”、“躲猫猫”事件等予以概括与称谓,并将“警察行政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运行警察行政权;第三,我们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行政权失范现象进行了研究、分类,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在第二章,我们介绍了有关警察行政权失范原因的一些主要观点,并将这些观点的研究方法归纳为权力结构模型、环境模型、阻力模型三个分析模型。基于这三个分析模型所存在的不足,我们从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关系视角,创设了运动模型――警察行政权在运动状态下,从其自身的动力与阻力方面找寻失范的原因。在运动模型下,我们认为警察行政权失范的几个主要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行政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制约作用不足。其中警察行政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根本原因。在第三章,我们用理想类型的方法,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视角,结合世界典型国家的警察制度,架构了“监护人”型警察角色、“守夜人”型警察角色和“经理人”型警察角色。“监护人”型警察角色的特征是:奉行国家主义;超级中央集权;警察行为不受司法控制;大量采取秘密监视手段;职能宽泛。“守夜人”型警察角色的特征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保持政治中立;警察机构呈现分散、独立、自治特性;警察行为严格受到司法控制。“经理人”型警察角色的特征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集权与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警察即时强制权大,处罚权小。“监护人”型警察角色呈现了警察权远超公民权的一种极端状态。“守夜人”型警察角色表明警察权过于羸弱,也是一种极端状态。“经理人”型警察角色呈现了警察权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既可保证警察有所作为,又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应作为我国重新配置警察行政权的目标和理论基础。在第四章,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确立行政事项的管辖标准是“需强制力的紧急危害防止”,即只有需经常采取紧急强制措施的行政事项才归公安机关管辖,其它的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在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予以协助。在此标准下,公安机关仅负责危害即将发生的预防,危害发生的较前期预防由别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将户口管理、看守所监管、边防管理等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接收由城管管辖的商贩无证经营、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等事项。在第五章,首先讨论了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控制,即对拘传、强制抽血、检查(搜查)、秘密监视等严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强制措施,需事先取得由检察机关签发的令状。但对是否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判断上,采取合理怀疑标准,增强警察的现场处置能力;其次,讨论行政处罚权的分配,即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小数额的财物等行政罚由公安机关径行裁决;对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限止出入境等关涉公民人身自由和较大财产利益的行政罚,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至法院,由法院裁决。但对生效裁决的执行,仍由公安机关负责。在第六章,我们论述了我国当前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所存在的弊端,介绍与评价了当前学界关于完善我国公安机关领导体制的观点,分析了法国、韩国、日本和英国的警察领导体制,得到四个方面的启示:一是人事任免和经费承担是控制警察的主要手段;二是警察必须体现地方性;三是民主化管理是一种趋势;四是警察领导体制受国情的影响较大。进而,我们认为,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人事任免和经费承担两个方面强化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权;对县级公安机关,成立由非警察人员组成的“公安委员会”,实行民主化的领导体制。
王耀琦[5](2008)在《扩大刑事赔偿范围的思考》文中指出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刑事赔偿范围是列举式,既有肯定的列举,也有否定或排除的列举。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范围明确、具体、有限。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初期,赔偿范围非常有限是可以理解的,从不赔偿到可赔偿这个阶段,范围比较窄也是规律。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扩大权益救济范围也是必须的。在这个大背景下列举模式的局限性和不足也就越来越明显了。从逻辑上讲,肯定与否定都是列举,不能确定全部范围,也就是存在着概念的不周延问题,没有穷尽刑事行为的全部外延。所以,在实践中就会遇到既不在肯定列举范围又不在否定列举范围的事项和行为。这些问题需要解决。要扩大刑事赔偿范围,不仅要从理念上有清醒的认识,而且还要从模式上进行相应的调整,用肯定的概括式加否定的列举式,只有这样,才能将那些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事项、行为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科学合理排除那些不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事项和行为。而且,与国家赔偿制度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通过司法解释也已经扩大了可诉的范围,成为概括肯定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范围模式。对于刑事赔偿来讲,不仅应该扩大范围,而且行政诉讼的先例也可以参照。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入手,透过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刑事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并结合对国外刑事赔偿的考察,从法律与哲学的角度思考扩大刑事赔偿范围。
赵晶馥[6](2005)在《完善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的里程碑。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先天不足也日渐暴露出来。本文运用系统论的观点,试从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入手,通过对我国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现状的分析,及其与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国际准则的比较,从中发现我国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而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平衡原则的导引下,立足国情,前瞻我国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重点研究了对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的默示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一事不再理制度,同时,对较为科学地规制、完善强制措施和辩护制度作了些许探讨。
庄婵芝[7](2000)在《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文中研究指明
二、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问题 |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和性质界定 |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二)民事速裁程序的性质 |
二、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程序关系 |
(一)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二)速裁程序与小额诉讼的比较 |
1、适用范围的不同 |
2、权利救济的不同 |
第二章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探索 |
二、各地法院民事速裁的实践探索 |
三、我国民事速裁改革实践中的问题 |
(一)效率与公平价值失衡 |
(二)缺失独立地位 |
(三)运行不够规范 |
第三章 域外民事速裁制度比较 |
一、美、德、法三国民事速裁制度概要 |
(一)美国的民事速裁制度 |
(二)德国的民事速裁制度 |
(三)法国的民事速裁制度 |
二、美、德、法三国民事速裁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 |
一、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基本思路 |
二、民事速裁程序的内容设计 |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 |
1、适用的法院 |
2、适用的案件 |
(二)程序的运行 |
1、程序启动 |
2、送达、举证和答辩 |
3、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 |
4、程序转化和审理期限 |
5、诉讼费用 |
(三)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 |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对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调整 |
(二)对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3)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所处的背景与面临的困境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提出:研究少年刑事司法的另一条进路 |
三、对研究的回顾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命题及其展开 |
第一节 基本术语界定 |
一、"少年"之辨析 |
二、少年司法之解读 |
三、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之界定 |
四、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之阐释 |
第二节 少年司法模式的历史演进 |
一、少年司法的福利模式 |
二、少年司法的刑事模式 |
三、恢复性少年司法:一种折中与超越 |
第三节 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选择 |
一、中国少年司法的现状 |
二、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探索 |
三、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社会基础 |
一、作为恢复性少年司法土壤的市民社会 |
二、作为少年监护者的国家 |
第二节 政治基础 |
一、小公民与协商民主 |
二、社群主义对少年的关怀 |
三、自由主义与少年人权 |
第三节 文化基础 |
一、西方宗教文化:宽容与爱 |
二、东亚伦理文化:从无讼到恤幼 |
第四节 法理基础 |
一、恢复性正义与少年犯罪控制 |
二、温和的刑法:刑法谦抑与刑罚个别化 |
三、软化的程序:超越福利与惩罚 |
四、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国际法基础 |
小结 |
第三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参与的主体 |
一、罪错少年 |
二、被害人 |
三、调解人 |
四、国家机关 |
五、社区 |
六、律师 |
七、监护人 |
第二节 运行的模式 |
一、少年平衡司法模式 |
二、罪错少年——被害人调解模式 |
三、家庭团体会议模式 |
四、青少年司法会议模式 |
五、圈形会议模式 |
六、法国的少年"刑事赔偿"模式 |
七、同伴调解模式 |
第三节 运作过程 |
一、转介 |
二、召集会议 |
三、对话、沟通与协商 |
四、商议恢复性方案 |
五、审查恢复性协议 |
六、履行恢复性协议 |
第四节 恢复性协议 |
一、协议的内容 |
二、协议的效果 |
三、协议的保密性 |
第五节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实践特征 |
一、主要特征 |
二、衡量标准 |
小结 |
第四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中国探索 |
第一节 本土试验的勃兴 |
一、恢复性司法政策提出 |
二、地方性少年司法改革的试验 |
三、两种司法改革的彼此融合 |
第二节 运作的形态 |
一、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二、侦查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四、审判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五、矫治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六、社会组织对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参与 |
七、总结与归纳 |
第三节 动因之溯源 |
一、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政策的需要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
三、司法资源的紧张与挑战 |
四、司法改革的动力:以少年司法为突破口 |
第四节 基本评价 |
一、基本特征 |
二、积极意义 |
三、社会评价 |
四、问题与挑战 |
小结 |
第五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本土环境 |
第一节 社会环境 |
一、宏观社会政策环境 |
二、市民社会的成长 |
三、城市化的背景 |
四、犯罪控制能力的增强 |
第二节 文化环境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新社会文化的形成 |
三、冲突与调适:文化的阻力及适应性 |
第三节 制度环境 |
一、既有的少年司法改革成果 |
二、少年司法专门化的努力 |
三、少年人权保障机制的强化 |
四、制度上的阻力及克服 |
第四节 舆论环境 |
一、舆论的宽容 |
二、舆论的担忧 |
小结 |
第六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化 |
第一节 制度化的意义 |
一、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制度的统一性 |
二、从依附到独立:制度的专门化 |
三、为少年司法寻找发展路径 |
第二节 目标的定位 |
一、社会关系的恢复 |
二、少年人权的保护 |
三、少年责任的承担 |
四、程序分流的实现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三、司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
第四节 路径的选择 |
一、迈向统一的国家立法 |
二、多元化的司法程序 |
三、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结构体系 |
四、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程序要素 |
小结 |
结语:以恢复性司法拯救罪错少年 |
一、罪错少年的拯救与自我拯救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与公民社会 |
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如何面向未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简介 |
(4)警察行政权的失范及其控制 ——以权力配置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警察行政权的失范及其表现形式 |
第一节 警察行政权概念的厘定 |
一、 学界有关警察行政权概念的界定及其缺陷 |
二、 选择警察行政权作为名称的理由 |
三、 警察行政权的主体是警察组织和人民警察 |
四、 警察行政权的内容包含服务 |
五、 警察行政权的概念 |
第二节 警察行政权失范的涵义 |
一、 “失范”的涵义 |
二、 警察行政权失范的概念 |
第三节 警察行政权失范的表现形式 |
一、 超越职权 |
二、 滥用职权 |
三、 不作为 |
四、 错误地履行职责 |
五、 通过“立法”扩权 |
六、 违反法定程序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警察行政权失范的原因 |
第一节 关于警察行政权失范原因的一般观点 |
第二节 警察行政权失范影响因素的分析模型 |
第三节 警察行政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一、 公民价值理念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提高 |
二、 公民权利弱小 |
三、 行政复议的监督制约作用乏力 |
四、 行政诉讼的监督制约作用有限 |
第四节 警察行政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一、 警察行政权远比一般行政权强大 |
二、 警察行政权比警察刑事权自主 |
三、 警察行政权比域外警察行政权强大、自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警察行政权配置的目标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警察角色的建构方法与视角 |
一、 现有方法与视角 |
二、 本文所采用的方法与视角 |
第二节 “监护人”型警察角色 |
一、 奉行国家主义 |
二、 警察机构独立且超级中央集权 |
三、 警察行为不受司法控制 |
四、 秘密监视手段使用广泛 |
五、 事项管辖宽泛 |
第三节 “守夜人”型警察角色 |
一、 奉行古典自由主义 |
二、 保持政治中立 |
三、 警察机构呈现分散、独立及自治特性 |
四、 警察行为严格受到司法控制 |
第四节 “经理人”型警察角色 |
一、 奉行现代自由主义 |
二、 集权与自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
三、 警察即时强制权大,处罚权小 |
第五节 当代警察角色的发展态势 |
一、 “监护人”型向“守夜人”型方向改造 |
二、 “守夜人”型借鉴吸收“监护人”型元素 |
第六节 重新配置我国警察行政权的理论基础 |
一、 我国现行警察角色的特征:偏向于“监护人”型 |
二、 平衡论应作为重新配置我国警察行政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警察行政事项管辖的重新配置 |
第一节 确立警察行政事项管辖的标准 |
一、 警察机关与其它行政机关事项管辖分工标准的观点 |
二、 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
三、 确立公安机关行政事项管辖的标准 |
第二节 户籍管理应由公安机关划归民政部门管辖 |
一、 警察参与户籍管理的历史 |
二、 建国以来我国户籍管理的功能及其消极作用 |
三、 户籍管理交由民政部门管辖的理由 |
第三节 城管的部分事项应交予公安机关管辖 |
一、 城管与商贩的冲突成了常态 |
二、 城管与商贩冲突的原因 |
三、 解决冲突问题的方案 |
四、 城管应移交给公安机关的行政事项 |
第四节 公安机关应缩小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 |
一、 特种行业的概念及其全国统一的范围 |
二、 特种行业在地方的实际范围 |
三、 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管理的手段 |
四、 关于公安机关应缩小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的意见 |
第五节 消防机构的部分种事项应移交出去 |
一、 消防机构的职能 |
二、 消防机构应移交出去的事项 |
第六节 看守所应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
一、 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所产生的弊端 |
二、 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理由 |
第七节 本章小结:公安机关应移交和接管的具体行政事项 |
第五章 警察行政强制权与处罚权的重新配置 |
第一节 警察行政违反行为与轻罪违反行为、违警行为之比较 |
一、 警察行政违反行为是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 |
二、 轻罪违反行为和违警行为是受社会责难较轻的行为 |
三、 警察行政违反行为与轻罪违反行为、违警行为具有广泛的相似性 |
第二节 针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令状制度架构 |
一、 域外令状制度概况 |
二、 我国大陆地区令状制度的架构 |
第三节 针对警察行政处罚司法化的制度架构 |
一、 关于入罪模式的讨论 |
二、 关于德国模式的讨论 |
三、 关于台湾地区模式的讨论 |
四、 关于我国的模式设计 |
第四节 警察行政执行模式的建构 |
一、 我国行政执行模式及相关争论 |
二、 域外的主要执行模式 |
三、 我国当前警察行政执行模式及司法化后的模式建构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警察行政权的纵向关系重构——以公安机关领导体制为例 |
第一节 当下我国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及其弊端 |
一、 领导体制 |
二、 所产生的弊端 |
第二节 相关完善观点及其评析 |
第三节 国外警察领导体制 |
一、 法国 |
二、 韩国 |
三、 日本 |
四、 英国 |
第四节 国外警察领导体制的启示 |
第五节 我国公安机关领导体制的完善方案 |
一、 与基层公安机关对应设立公安委员会 |
二、 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化上级的控制权 |
三、 地方公安机关的经费由两级政府各半分担 |
四、 强化公安部对专门公安机关的控制力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扩大刑事赔偿范围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扩充刑事赔偿范围的意义 |
第二章 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刑事赔偿的概念 |
2.2 建立刑事赔偿制度的法学原理 |
2.3 刑事赔偿制度确立的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
3.1 有关刑事赔偿范围的法条解读 |
3.2 现行刑事赔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3.2.1 法院职责履行不当未包括在内 |
3.2.2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超期羁押或变相超期羁押、轻罪重判未包括在内 |
第四章 国外刑事赔偿制度所规定之刑事赔偿范围 |
4.1 美国联邦刑事赔偿制度及范围 |
4.2 韩国刑事赔偿制度规定的范围 |
4.3 日本司法赔偿制度规定的范围 |
4.4 欧洲国家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
4.4.1 奥地利刑事赔偿范围 |
4.4.2 德国刑事赔偿范围 |
4.4.3 英国刑事赔偿范围 |
第五章 扩充现有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与内容 |
5.1 扩充现有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 |
5.1.1 违法归责原则 |
5.1.2 过错归责原则 |
5.1.3 结果归责原则 |
5.2 刑事赔偿范围扩充的具体内容 |
5.2.1 怠于履行职责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
5.2.2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
5.2.3 错拘、错捕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
5.2.4 错判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完善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现状 |
第一节 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国刑事诉讼被诉人人权保障制度的进步 |
第二节 对我国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司法和执法实践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与国际准则的主要差距 |
第二章 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第一节 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沉默权制度 |
第二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 |
第三节 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 |
第四节 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
第五节 增设刑事一事不再理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四、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D]. 苏佳.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2]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D]. 吴启铮. 南京大学, 2012(08)
- [4]警察行政权的失范及其控制 ——以权力配置为视角[D]. 崔进文. 苏州大学, 2012(10)
- [5]扩大刑事赔偿范围的思考[D]. 王耀琦. 延边大学, 2008(03)
- [6]完善刑事被诉人人权保障制度研究[D]. 赵晶馥. 吉林大学, 2005(03)
- [7]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J]. 庄婵芝.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