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调研报告

律师职业伦理调研报告

问:法律职业伦理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1. 答:法律职业伦理能够促进共同体成员的自律,有利于搭山提高其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利于腐败遏制和公正司法,对于具有重要意义。调研显示,法律职业群体,尤其是律师遵守职业伦理状况不容乐观。实践中存在律师乱收费、虚假承诺、,公检法人员办理“人情案”现象等 ;这些行为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形象产生影响。通过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法律职业耐陵群体进行职业伦理培训、引导等方式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能够促进法律人的职业化和法治知亩中建设。
问:律师职业伦理问题?
  1. 答:法律职业伦理搏中是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其实就是一种法律的规范,是一种被书面化、公开化和具有强制力的律条。
    本质上律师的职业伦理具有道德的内涵,形式上它完全具备法律的形式要求,是道德的法律化;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内数返在所要求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作为道德底线的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薯银饥受道德的苛责。
    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其要求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在大部分情形下,是为了委托人而服务的。
    扩展资料:
    由于律师职业伦理的特殊性,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经常面临诸多的伦理冲突,而这些冲突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机能和专业功能的冲突。
    2、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冲突。
    3、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
    4、律师和法院之间的冲突。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这个作为职业律师来说,必须要维护陆兆司法和档悉罩的正义,这样是必须的,所以说他有权利有责任把这个讲出行闹来,将当事人绳之以法。
  3. 答:律师的职业伦理应该是:冷静理性、尊重事实、尊重程序规范、热爱秩序、保守而不激进。法国大漏陵革命时,那些暴力革命的煽动者、引导者多半都是律师或底层法律工作者,他们严重缺乏律师职业道德。他们十分激进,一点都不保守,他们痛恨一切传统秩序,主张对社会进行彻底重组,他们缺乏衫核冷静和理性,革命激情爆棚,他们不尊重程序规范,纵容暴民烧杀抢掠。正因为这些律或搜掘师狂热激进,所以法国大革命时暴力革命彻底失控,开启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的地狱模式。
  4. 答:《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物橡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比较上吵宴述两个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有权”保密,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外界透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罩碰旁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要求辩护律师提供这些情况和信息;它绝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有权不予保密”。相反,基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辩护律师有义务就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保守秘密。不仅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有这种保密义务,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辩护律师也有保密义务。
问:传统法律文化对律师职业伦理建设的影响
  1. 答:1、首先,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2、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他(她)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受道德的苛责。
    3、最后,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对于个案来说,大众的要首迟求是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对案件表现平衡两造的蠢芹带公允的见解与立场,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律师往往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带芦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了委托人是对的、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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