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因、转基因生物与转基因食品(论文文献综述)
胡加祥[1](2020)在《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法律适用——以转基因食品规制为视角》文中提出《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系列的组成部分,该法不仅与《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领域的法律具有交叉关系,还与众多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存在对应关系。《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在适用中如何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转基因食品因其原料成分含有转基因生物,既受到《食品安全法》规制,也属于《生物安全法》的调整范畴。以转基因食品为视角研究《生物安全法》,不仅体现了该法立法定位的综合性,也折射其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李男[2](2020)在《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与印度是目前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且都具有人口众多,耕地面积相对不足等相似的国情,因此,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应用对两国预防和应对粮食危机,有效解决耕地不足,进一步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两国在对待转基因粮食作物产业化上却始终存在较大争议,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并限制了两国在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的进程。从目前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进程来看,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对一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产业化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中印两国当前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来比较这两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转基因生物技术上的立法态度、制度内容,探寻其背后各自的立法机理、模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并进而以印度的立法状况为镜鉴来检视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之成败,从而为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的体系化完善提供一些指引和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对转基因技术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进行分析和解读,接着探讨了何为转基因生物安全以及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继而分析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包括风险预防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也为下文的启示提供理论来源。第二部分从立法演进、立法体系、立法原则三个方面展开,比较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概况,分析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差异性。第三部分比较中印的法律监管制度。首先比较了法律监管主体,具体制度以研发试验阶段、生产加工阶段、消费流通阶段、对外贸易阶段为划分依据,选取了风险评价制度、行政审批制度、食品标识制度、加工审批制度。第四部分是比较之后的思考,以同中国对比,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得失为视角,分析了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以及缺憾,继而从根源上分析了得失的成因。最后,总结出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有益启示,以期为寻找转基因技术研发、商业化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提供参考。
巴翔宇[3](2020)在《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一词日益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转基因一词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目前国内外学者没有对其是否安全下一个明确的概念,转基因农作物作为转基因领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步迈入我们的视野。针对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我国虽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制度,但未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使我国对于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的立法处于空缺阶段,因此,针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发展的重中之重。论文主要针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领域的一些问题进行中观以及微观层面的探讨,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期许能够为解决现存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领域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论文主要围绕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这一主线,主要采用五种研究方法:即文献研究法、经验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及案例分析法等进行研究,并以转基因农作物在国内外的概念及现状为基础,提出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立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内容不规范、缺乏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欠缺转基因农作物事后补救惩罚措施。经过探讨总结得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社会安全认知的影响、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经济原因等。论文还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总结转基因农作物在美国、欧盟、日本的应用现状以及现存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及这些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等等。最后结合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的现状及我国的国情,从制定转基因农作物安全专门立法、完善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事后补救惩罚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求为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问题提供参考,将转基因农作物安全从以往模糊的立法体制中抽出,规范、制定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填补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立法的空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王韬惠[4](2020)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在不断融入公众生活的同时,随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关于转基因食品风险的考量:转基因食品是否存在风险,是否会危害人体健康?这些疑问随着转基因食品的流通和发展而逐渐发酵,引发人们的思考,同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的争论也从未停歇。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迫切要求我们从法律层面入手,探求一条规制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效法律途径。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进行剖析,通过分析转基因食品的发生原理以及分类,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因素,结合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监管机构、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等,针对现存制度上的缺陷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试图建立覆盖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系统的风险监管法律规制体系,探讨可以有效规制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途径。本文第一章主要内容为内涵和风险性分析,梳理了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法理依据;第二章重点分析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现状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围绕美国和欧盟转基因食品风险法律监管体系,比较二者在风险规制法律结构方面的差异,试图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章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并以期在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动态的、全程的风险监管法律体系。
钱磊磊[5](2020)在《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制度及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基因技术于食品制造业的广泛应用,使得现今转基因食品逐渐成为人们饮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安全性却迟迟无法得到准确回应。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日渐强化使其对转基因食品信息知情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转基因食品可能对生命健康、环境安全所带来的风险,各国政府纷纷立足本国国情构建转基因食品监管体系,标识制度即其中的重要一环。2002年中国开始了于法律层面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规范治理的进程,经过数十年的立法探索,形成了以标识管理目录为依据的强制标识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诸如专门性立法缺失、标识规则的内容不完善、标识管理目录未及时更新以及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现有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已不足以应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形,故对其进行完善已迫在眉睫。本文围绕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明晰其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提出其法理基础,并探讨相关利益冲突及平衡关系,其次通过对国内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的梳理分析,找出当前本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有待完善之处。最后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典型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其中有借鉴意义的部分,经充分考量我国国情后,提出可供参考的改进思路,主要可分为下述三个方面:第一,在推动标识制度的规范统一方面,笔者建议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专门性立法,明确其立法调整对象,同时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限缩在合理程度内;第二,在健全标识规则的内容方面,笔者建议更新我国目前的标识管理目录,引入阈值规定,规范标识形式,以及增设有关非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等;最后,在优化监管机制方面,笔者建议确定监管主体及明确职能分工,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引入可追溯制度和惩罚性赔偿机制。
王金华[6](2020)在《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研究取得突破发展,转基因技术被积极应用到农作物的培植上。转基因作物开始商业化以来,其安全性一直饱受争议,国际上通常称其为“有风险的食品”。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科学界目前也没有给出一个统一明确的答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健康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也越来越关心“舌尖上的安全”,越来越重视“是否吃的健康”等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涉及到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及选择权,事关转基因食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概述。本部分内容首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转基因食品的涵义与特征、转基因农产品的概念及其与转基因食品的关系、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涵及范围;其次,介绍了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信息不对称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及倾斜保护理论;最后,从保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维护转基因食品市场有序竞争角度阐述了为什么要构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第二部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分析。本部分通过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了解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并对其在实践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主要表现在:立法存在大量空白、立法层级较低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标识目录范围过窄、标识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标识阈值规定及阴性标识不规范等标准制度的不明确;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监管力度不够及监管责任不严等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缺乏标识豁免制度和转基因科普工作不细致等配套制度不全面。第三部分: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通过介绍域外美国、日本、欧盟三个国家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发展现状,总结出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即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确立严格的标准制度、完善监管制度。第四部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完善的建议与对策。本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健全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立法层面上,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及时清理过时法规来实现转基因标识的有法可依;在标准制度上,需更新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规范标识的形式与方式、规定阈值和规范阴性标识;在监管层面上,需明确权责与分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在配套制度上,需建立健全标识豁免制度、加强转基因食品科普工作。
常燕[7](2020)在《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转基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商业化种植,从1996年到2019年其种植面积增长了113倍。经过基因改造后的转基因生物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可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转基因生物技术仍处于探索阶段,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虽然未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性,但在社会实践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已经成为转基因食品管理中应对其风险性的重要环节,被各国高度重视。标识指在产品上对其标注具体说明的行为,在转基因食品危害性未知的当今社会,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立法规制,发展至今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完整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停留在原地,早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在立法领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标识的形式没有统一规定,标识内容不够充分、强制标识目录范围过窄等;在执法上,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混乱导致实际执行工作中立法重复和立法空缺,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惩罚力度较小、违法成本低,造成执法威慑力不足,标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原有的监管制度难以发挥实际效用;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维权不仅难度大而且维权成本高,维权成功率却极低,进一步增加了大众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排斥心理,导致我国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发展步履维艰。本文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研究现状着手,总结并借鉴了相关经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完善标识立法方面,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对其进行更针对性的管理,深入完善标识的内容、形式,适时更新标识管理目录,增加阈值规定;在健全监管制度方面,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分工,利用责任机制进行职能划分,然后加强监管信息公开,确保监管制度发挥实际作用;在完善惩罚救济法律制度方面,首先要加大违法惩罚力度,规定特别惩罚制度,并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明确双方举证责任,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刘中宇[8](2019)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文中指出转基因作物自其1983年诞生以来就不断地成为人类食品安全的焦点问题,鉴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既不能在短时间内被证实,所以关于它的安全性话题注定会长期处在人类社会的争论之中。在此情形下,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通过标识制度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生产者施加影响来减小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性中的弱势地位1,告知消费者潜在风险的存在。但标识制度在给生产者赋予义务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生产者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此外转基因食品标识还能缩小国与国之间因为转基因技术差距带来的农业贸易不平衡问题,但是若在转基因标识上设置过于严苛的条件除了限制外国转基因作物进口也会妨碍本国的转基因技术研究及商业化。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需要综合权衡考虑消费者知情权、社会经济成本收益、国家农业、粮食安全、本国转基因技术未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为此各国出台了不同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来适应该国国情的具体需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是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澳大利亚在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早期就已经开始种植生产转基因食品了,在转基因生物的管理上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两国在食品标准方面在1996就开始共同开始制定,而在2000年澳大利亚通过转基因法后,两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也是一致的,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与中国也有相似之处,都是属于要求强制标识的制度,但中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还较为不成熟,存在有立法结构不合理、立法层级低、标识要求不严谨等诸多问题。在此情况下,借鉴相似制度的成熟的发达国家经验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首先讲述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在食品标准合作上的渊源和历史,之后系统的梳理了两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包括立法结构、监管部门、具体标识要求等内容,之后从实际出发讲述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在两国的具体实践并阐述了此套制度所发挥的价值及其成本,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分析了中国目前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的问题,最终通过比较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优劣差异,在明确价值定位、单独对转基因立法、合理划分各部门权限、具体改进标识要求以及增加惩处力度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刘婷[9](2020)在《欧盟转基因食品审慎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为避免转基因作物"偶然混杂"带来的经济损失,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知情选择,欧盟委员会实施了"共存准则"。基于"共存准则",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从"食品"这一最终产品到供应链的顶端——转基因作物也被纳入监管范围内。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审慎监管,从法律原则到监管模式,从立法架构到执法主体,欧盟的审慎监管为控制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提供了新的路径。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风险的严格管控为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与创新提供良好借鉴。目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尚在摸索中,处于"法制化监管"向"法治化监管"转型的阶段。"法治化监管"的法律基础更加完善,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监管行为能够充分发挥能动性。因此,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完善监管架构与监管模式。转基因食品监管必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达到监管的根本目的。
周燕[10](2019)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转基因食品在公众生活领域的大量涌现,围绕转基因食品的种种争议迅速成为公众殷切关注的焦点,总体而言,公众对更严格、更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转基因食品监管与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拥有独特优势: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是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及信息平衡机制的有效手段;二则转基因食品标识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得以保障的制度基础。多年来转基因食品商业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各个国家或地区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时进行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美国与欧盟便是其中最典型的两种模式代表,其制度立法经验十分值得我国借鉴。我国食品市场中转基因食品的数量越来越多,而这对转基因食品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同时我国也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上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因为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及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央立法分散和地方立法冲突的乱象,给相关监管机制的流畅运行造成障碍。从问题类型而言,转基因食品标识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性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选择问题或者社会性问题,标识模式与标准的选择关乎着越来越多层面的利益诉求,其立法的安排必须全面考量制度运行成本和收益平衡,甚至其可操作性标准。由此,我国究竟如何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安排,具体如何选择制度立法设计,迫切的需要我们从立法理论和制度化内容上进行探讨和解决。本论文以多种法学方法作为分析工具,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进行了论证。首先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即转基因食品入手,对其进行规范的分析和解读,明确标识制度立法需要规制的对象范围。然后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社会理论和利益衡量理论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理论根基。随之以我国、美国和欧盟为三个典型的分析样本,审视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困境与障碍形成的原因,以及近年来所出现的立法乱象,侧重以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关系的协调为研究对象。同时对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特点、成功之处进行剖析,对比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之间的差异,归纳差异形成背后的制约因素,总结美国和欧盟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协调上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最后回归规范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这一现实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理念与具体的立法内容,以期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提供参考,形成健全的法律规制体系,塑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利益。
二、基因、转基因生物与转基因食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基因、转基因生物与转基因食品(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法律适用——以转基因食品规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三个维度下的《生物安全法》基本内涵 |
《生物安全法》适用的协同性分析 |
《生物安全法》实施的机制保障 |
第一,转基因可追溯制度体系法定化。 |
第二,我国转基因可追溯监管体系的构建向国际实践靠拢。 |
第三,我国转基因可追溯制度相关技术能级与国际标准对接。 |
结语 |
(2)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解析及理论基础 |
2.1 转基因技术 |
2.1.1 转基因技术的概念 |
2.1.2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 |
2.2 转基因生物安全 |
2.2.1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 |
2.2.2 转基因生物安全规制的必要性 |
2.3 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1 风险预防理论 |
2.3.2 利益衡量理论 |
2.3.3 合作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概况比较 |
3.1 立法演进比较 |
3.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3 比较结论 |
3.2 立法体系比较 |
3.2.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3 比较结论 |
3.3 立法原则比较 |
3.3.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3 比较结论 |
第四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比较 |
4.1 法律监管主体比较 |
4.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3 比较结论 |
4.2 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1 中国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2 印度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3 比较结论 |
4.3 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1 中国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2 印度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3 比较结论 |
4.4 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1 中国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2 印度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3 比较结论 |
4.5 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1 中国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2 印度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3 比较结论 |
第五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的思考 |
5.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得失 |
5.1.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 |
5.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缺憾 |
5.1.3 成因 |
5.2 印度对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启示 |
5.2.1 判断利益关系趋势,寻求最佳法律效果 |
5.2.2 法律监管要找准预防限度 |
5.2.3 多部门合作规制,多方协商治理 |
5.2.4 细化相关规定 |
5.2.5 重视法律文化传统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和获奖情况 |
致谢 |
(3)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 |
1.6 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缺乏立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 |
2.2 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内容不规范 |
2.3 缺乏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 |
2.4 欠缺转基因农作物事后补救惩罚措施 |
3 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领域立法现状的成因探讨 |
3.1 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社会认知的影响 |
3.2 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
3.3 经济因素 |
4 比较法视野下转基因国外法律制度规制 |
4.1 美国 |
4.2 欧盟 |
4.3 日本 |
4.4 域外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
5 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制定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 |
5.2 完善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 |
5.3 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制度 |
5.4 完善事后补救惩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转基因食品概述 |
一、转基因食品的内涵 |
二、转基因食品发展现状 |
三、转基因食品安全 |
第二节 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一、涉及法律如何应对科学不确定性的问题 |
二、“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 |
三、不确定风险要求特殊的法律规制模式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一、保护公共利益的国家义务 |
二、市场调节的无序性 |
三、保护生命健康权 |
第二章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规制立法现状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规制法律结构 |
第二节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存在问题 |
二、多头监管 |
三、缺乏系统的风险监管体系 |
四、公众参与缺乏保障 |
第三章 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
一、规制理念 |
二、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 |
三、监管机构 |
四、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规制法律结构 |
第二节 欧盟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
一、规制理念 |
二、欧盟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 |
三、监管机构 |
四、欧盟转基因食品安全规制法律结构 |
第三节 域外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启示 |
第四章 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规制立法 |
一、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法律界定 |
二、进行专门立法 |
三、明确立法宗旨 |
四、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
第二节 优化监管 |
第三节 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
一、转基因食品上市前的风险监管 |
二、转基因食品上市后的风险监管 |
三、转基因食品上市后的具体监管措施 |
第四节 保障公众参与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制度及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调整的一般理论 |
2.1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概念界定 |
2.1.1 转基因食品概念 |
2.1.2 食品标识概念 |
2.1.3 转基因食品标识概念 |
2.2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理基础 |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
2.2.2 食品安全的预防原则 |
2.3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
2.3.1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生产经营者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 |
2.3.2 产业发展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平衡 |
第3章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
3.1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1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规范梳理 |
3.1.2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现有监管体制 |
3.1.3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司法实践 |
3.2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不足 |
3.2.1 缺乏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专门性立法 |
3.2.2 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则的内容不完善 |
3.2.3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
第4章 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4.1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 |
4.1.1 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 |
4.1.2 美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沿革及现有规范 |
4.1.3 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监管机构 |
4.2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 |
4.2.1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 |
4.2.2 欧盟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沿革及现有规范 |
4.2.3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监管机构 |
4.3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 |
4.3.1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 |
4.3.2 日本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沿革及现有规范 |
4.3.3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监管机构 |
4.4 域外实践的启示 |
4.4.1 相关立法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并作出适时调整 |
4.4.2 制定详尽的标识规则以充实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 |
4.4.3 明晰监管机构的权责范围有益提高标识制度的实施成效 |
第5章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立足我国国情推动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规范统一 |
5.1.1 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专门性立法 |
5.1.2 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调整对象 |
5.1.3 确立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合理限度 |
5.2 健全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则的内容规定 |
5.2.1 更新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 |
5.2.2 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内容 |
5.2.3 引入标识阈值规定 |
5.2.4 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形式 |
5.2.5 增加有关“非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 |
5.3 优化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机制 |
5.3.1 合理确定监管主体及权责分配机制 |
5.3.2 加强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的政府信息公开 |
5.3.3 引入可溯源制度 |
5.3.4 进一步完善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代表的市场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 |
一、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概念 |
(一)转基因食品的涵义与特征 |
(二)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农产品的关系 |
(三)转基因食品与基因编辑食品的关系 |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涵与范围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国家干预理论 |
(三)倾斜保护理论 |
三、构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
第二章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不足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体系不健全 |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标准制度不明确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范围较窄 |
(二)标识内容与形式缺乏细则规定 |
(三)标识阈值无相关规定 |
(四)阴性标识不规范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制度不完善 |
(一)监管机构权责不清 |
(二)监管力度不够 |
(三)监管失职责任不明 |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配套制度不全面 |
(一)未建立标识豁免制度 |
(二)转基因食品科普工作不细致 |
第三章 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考察 |
一、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 |
(一)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 |
(二)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 |
(三)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 |
二、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
(二)规范标识的标准制度 |
(三)健全标识的监管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体系 |
二、细化转基因食品标识标准制度 |
(一)更新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 |
(二)明确标识内容与形式 |
(三)增加标识的阈值规定 |
(四)规范阴性标识制度 |
三、健全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制度 |
(一)厘清监管机构权责 |
(二)加大监管力度 |
(三)明确监管责任 |
四、优化转基因食品标识配套制度 |
(一)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制度 |
(二)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科普工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参考法规 |
四、网络文献 |
附录A: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B: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现状调查问卷统计结果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界定 |
1.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界定 |
2.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界定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必要性 |
1.对人的潜在风险 |
2.对生态环境的潜在风险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1.消费者保护理论 |
2.法经济学理论 |
(四)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选择 |
1.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类型归纳 |
2.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选择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现状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现状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监管现状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司法实践现状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的缺陷 |
1.立法模糊、分散 |
2.标识内容不充分 |
3.标识形式不统一 |
5.缺乏阈值的规定 |
(二)监管制度不健全 |
1.监管机构职能分工不明确 |
2.监管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 |
(三)惩罚救济制度不完备 |
1.违法惩罚力度小 |
2.司法救济不完善 |
四、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1.制定专门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 |
2.丰富标识内容 |
3.统一标识形式 |
5.增加阈值规定 |
(二)健全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制度 |
1.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 |
2.完善监管信息公开机制 |
(三)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惩罚救济制度 |
1.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整体立法 |
一、澳大利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
二、新西兰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
第二节 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及具体监管机构 |
二、转基因标食品识制度的具体规定 |
(一)转基因食品准入前安全评估 |
(二)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范围及标识要求 |
(四)例外条款 |
(五)非转基因食品声明(负面声明) |
(六)字体大小要求 |
(七)其它规定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实践 |
一、准入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 |
二、准入后生产商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责任 |
(一)文件证明 |
(二)身份保存 |
(三)批量测试 |
第四节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的执行及处罚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规定的执行和处罚 |
二、非转基因食品声明(负面声明)的具体实践及处罚 |
第二章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价值考察 |
第一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形成原因探究 |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 |
二、回应社会及民众的要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类别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 |
三、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价值 |
一、国家间的经济博弈价值 |
二、政府与消费者间的秩序维持和安全保护价值 |
三、生产者与食品消费者选择价值 |
四、代际间当代人与后代之间机会平等价值 |
第四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成本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对于食品价格的影响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造成市场区隔,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造成不公平 |
三、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
第三章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相关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规定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行政法规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部门规章 |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地方立法 |
五、中国当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总结 |
第二节 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一、立法层面比较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内容比较 |
(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
(二)标识方法 |
(三)非转基因食品声明 |
三、转基因食品准入目录 |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例外条款 |
五、违法处罚 |
第四章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标识制度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
一、规制对象界限不清 |
二、目前难以保证过程管理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配套制度缺失 |
第二节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价值和原则 |
二、国务院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单独立法 |
(一)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
(二)解决目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结构问题 |
(三)使农业部摆脱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完全负责的处境 |
三、重新划分各部门管辖权限 |
四、具体标识内容规范 |
(一)明确“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
(二)规范标识内容 |
(三)设定阈值 |
(四)制定标识例外条款 |
(五)动态调整《目录》 |
(六)禁止食品生产商作出负面声明 |
五、加大处罚力度 |
六、加强各环节信息公开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欧盟转基因食品审慎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审慎的监管原则:从“风险预防”到“共存准则” |
2 审慎的监管主体:从“欧洲食品安全局”到“ECOB” |
3 审慎的监管模式:“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的法治化监管 |
4 审慎的立法架构:“块状架构”到“网状连接” |
4.1 信息范式方法的适用 |
4.2 比例方法的适用 |
4.3 污染者自付方法的适用 |
5 对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的启示 |
5.1 明确监管原则 |
5.2 完善监管架构 |
5.3 确立监管模式 |
6 结语 |
(10)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2 转基因食品概念的规范分析 |
2.1 转基因食品的解释方法 |
2.2 转基因食品的构成性语言分析 |
2.2.1 转基因 |
2.2.2 食品 |
2.3 转基因食品的概念界定 |
2.3.1 转基因食品定义现状 |
2.3.2 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生物 |
3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法理基础 |
3.1 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
3.1.1 消费者知情权 |
3.1.2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3.2 风险社会理论 |
3.3 利益衡量理论 |
4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与适用 |
4.1 中央立法维度的立法梳理 |
4.1.1 中央立法现状 |
4.1.2 中央立法特点 |
4.2 地方立法维度的立法现状 |
4.2.1 典型地方立法 |
4.2.2 地方立法评析 |
4.3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适用分析 |
4.3.1 司法实践基本情况梳理 |
4.3.2 法律适用评析 |
4.4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1 存在的问题 |
4.4.2 问题产生的原因 |
5 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
5.1 美国 |
5.1.1 美国联邦层面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5.1.2 美国各州层面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5.1.3 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的关系与协调 |
5.2 欧盟 |
5.2.1 欧盟层面立法 |
5.2.2 各成员国立法 |
5.2.3 欧盟层面立法与成员国立法的关系及协调 |
5.3 中国与美国/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比较与借鉴 |
5.3.1 立法模式比较 |
5.3.2 立法原则比较 |
5.3.3 差异化原因分析 |
6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具体建议 |
6.1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中几对关系的协调 |
6.1.1 消费者权利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协调 |
6.1.2 风险规制与贸易发展的协调 |
6.1.3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2 中央立法具体内容的完善 |
6.2.1 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范围 |
6.2.2 周延转基因食品标识方式 |
6.2.3 设计转基因食品标识阈值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期间主要的学术成果 |
附录二 研究生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所获荣誉 |
致谢 |
四、基因、转基因生物与转基因食品(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法律适用——以转基因食品规制为视角[J]. 胡加祥.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20)
- [2]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D]. 李男.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3]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D]. 巴翔宇.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4]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王韬惠. 兰州大学, 2020(01)
- [5]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制度及完善研究[D]. 钱磊磊.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1)
- [6]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D]. 王金华.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7]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D]. 常燕.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8]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D]. 刘中宇. 上海交通大学, 2019(11)
- [9]欧盟转基因食品审慎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刘婷. 食品科学, 2020(05)
- [10]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D]. 周燕.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