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认定公司法人注册资金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王晶[1](2021)在《我国公司法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的法人人格否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谭秀娟[2](2020)在《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研究》文中提出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技创新能力逐渐成为国家和地区之间竞争的主要驱动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促进本地科技创新和产业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对于科技创新活跃度和产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反映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源流向扶植产业的方向和聚集的程度。在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下,珠三角九市的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对相关主体的科技创新活跃度和产业经济的发展具有扩散效应,从而更有利于形成区域协同创新格局,以及共同打造引领全国、辐射周边的创新发展战略高地。本文主要以珠三角九市2014-2018年期间有效执行的230份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为样本数。一方面通过文本量化的方法,从政策的有效执行时间、颁布主体、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等四个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频数统计和量化分析。由于不同的分类维度中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形成一个多维度、多序列、多层次的相互关联的网络关系。通过这个网络关系反映出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的颁布情况、补贴政策的作用点、不同城市对科技创新补贴的范围及组合的偏好,以及科技创新补贴方式的合理性等内容。另一方面,以政策文本数量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对产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活跃度的影响。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塔林夫[3](2020)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对近些年大量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例进行汇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是2018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本文写作期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纠纷的内容,总结出了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各级法院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负有的举证等方面的裁判规则。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各级法院如何界定一人公司的规则;第二、第三部分从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认定的一般规则和一人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出发,研究总结出财产混同是判断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的核心要素;第四部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论述了《公司法》62条与63条间的关系,论证了《公司法》62条中关于一人公司强制审计的内容也是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部分,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出了审计报告在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中的证明作用。
刘克江[4](2020)在《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宽大制度是利用案件参与人的“囚徒”心理,鼓励其成为“告密者”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免除对其的刑事惩罚或者减免经济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由颇具实用精神的美国人所创设,在欧盟得以发展与创新,到2017年为止,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在内,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与宽大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我国2008年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也设立了宽大制度。近几年,宽大制度成为各国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的主要工具,在查办、瓦解与抑制垄断组织形成方面起到了非凡的作用。2017年经合组织秘书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加拿大、智利、德国、韩国和新西兰,大约45-55%的卡特尔案件是在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帮助下被调查的,在欧盟,这个比例达到80%,而美国司法部处罚的90%的卡特尔案件与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协助调查有关。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已经十多年,但是宽大制度尚处于雏形阶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需要从制度整体到细节进行研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评析,利用实用的研究方法,创新性的研究宽大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实施。从理性的角度看,宽大制度之设计灵感源于理论更甚于源于实践。因为有博弈理论与囚徒困境理论为其提供稳固的支撑,可以说,两大理论足以引发任何情境的共鸣,无论是制度、社会情形还是日常生活,更兼有经济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佐证其正当性。理论和实践促成了各国执法机构纷纷采用宽大制度,但是宽大制度通过诱导和逼迫,激发宽大申请者对同行进行举报,道德和正义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就反垄断来说,如果没有严格的量化解析或数字说明,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往往被无由的放大,执法机构所倚重的是反垄断法本身形成的机制实现对卡特尔等反垄断行为的打击,此举,总是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被“错杀”或“漏杀”,这不仅会造成实体法上的效果不彰显,还会弱化和缩小对反垄断法的价值评价。宽大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反垄断法制度的缺陷。在进行理论证成的同时,必然涉及到制度的发端。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方面,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架构的应然方面给予了详细描述及较全面的探讨。探讨了宽大制度构成的实体问题,如适用主体、适用标准、处罚幅度、处罚数额,还考查了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制度;同时,对宽大制度的程序构成进行了深度设计,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和解制度,进行了应然性探讨。除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构成,进一步对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对宽大制度构成的应然性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配套立法的修订有所帮助,但各项论证尚需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传统工作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如文中提到的宽大升级及惩罚升级制度。反垄断领域一直的由某个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独立的实施,维护本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宽大制度执行中的国际合作存在诸多的挑战。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一直是反垄断法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涉及反垄断违法行为横跨各个法域,同时对于反垄断领域的理论研究,也需要各个法域的执法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合作。本章开始就国际合作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行阐述,主张与我国经济往来密切的国家之间应当建立双边合作机制,重点加强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尤其是涉及到核心卡特尔、合并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出各国在通报机制、信息交流和礼让原则上建立国际合作。同时,对宽大制度的合作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中多边竞争规则的谈判,努力推动国际竞争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同时,必须以缩小因为理论、理念、法律、政策等原因带来的差异作为前提,而后才可能建立国内、国际双轨制。我国宽大制度实施期限短,执法机构经验不足,梳理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宽大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具体案件来发掘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例如通过透视奶粉案的处理结果,找出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制度的司法态度。对于传统上的诸多观点,也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如批评了国外额外处罚制度的“禁止申请宽大”及“加倍处罚再一次涉案数额”,代之以允许申请及补齐上次减免数额的建议。再如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在研究中提出适用何种主体是一个问题,借鉴和参考德国与欧盟立法上的细节,并非将组织者、强迫者绝对的排除在宽大待遇之外。可以将其排除在免除处罚之外,而考虑给予减轻处罚。除了实体问题,也对程序问题和责任体系进行了梳理。在研究欧美和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宽大制度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为了对我国宽大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宽大制度的责任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标准,还是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和解机制以及具体实施程序提供了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也提供了创新的观点。减免的人数和幅度方面,提出只有明确的数值,才算是达到宽大制度的确定性与透明性,而对此最低要求、待遇之大小是该制度的最具“魅力”之处。就幅度而言,设计有两套参考方案,分别是参照韩国,区别于启动调查前与后;参照美国,要求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差异性;参照欧盟及受到我国最近出台的《关于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初稿)〉意见的函》中的处罚空间的启发,不是绝对化的一个数值,而是设定有减轻处罚的空间或幅度。第二套方案的设计是:顺位+证据标准+配合及协助。在此结构中,前者体现为客观性,后者既对申请宽大者的主观态度提出要求,又要求其客观表现,既要考察其悔过态度及配合的积极性,又要在过程中考察其参与调查的工作量及贡献。所以,集中表现为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宽大制度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赦免企业,而在于威慑和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福利,并对民事索赔诉讼提供支撑。因此,当已有足够证据对卡特尔行为进行确认时,便没有必要再给与宽大待遇。为了更有效地查处垄断协议等合谋行为,明确建议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宽大制度,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申请条件、处罚设置、宽大幅度、宽大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借鉴欧美等国家实施宽大制度的经验,提高宽大制度实施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武萱[5](2020)在《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化问题构想》文中提出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自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改,将以前的资本实缴制改成认缴制。随着近几年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诸多诉讼,认缴制显然也有弊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许多多债权人要求未届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此类案件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和结果都不一致。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认定困境,并尝试提出有效举措,以期对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所裨益。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介绍了背景——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以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概念和类型。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案件梳理及存在的问题”,将对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以“认缴制”“加速到期”为关键字搜索2015年以来的372篇案例进行筛选梳理,总结出在实践中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困境。本文的第四部分是“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证成”,主要从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必要性和前提两方面来阐述,对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观点作出论证。本文的第五部分是“完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具体构想”,将通过总结在前文中对案件的梳理以及对理论的证成,得出本文的结论,即在诉讼中如何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经本篇论文的研究,笔者认为:自认缴制实行以来,确实为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创业以及经营环境。但认缴制的实行,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也需要根据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不断完善,更需要跟其他相关制度相衔接,产生联动性和协调性。因此,公司内部管理要严格,有条件的应该设立董事催缴制度;行政机关要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自然人股东的出资信息的透明化;立法机关要考虑公司法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更要贯彻公司法改革的理念,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努力平衡好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者的利益,确保认缴制的施行意义能够得以实现。
宋扬[6](2019)在《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5年《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较为简单,作为该制度适用情形之一的“资本显着不足”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2013年《公司法》修订,法定最低资本制被取消,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在此背景下,以“资本显着不足”为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可能性逐渐升高,并发展为解决公司纠纷,平衡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工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资本显着不足”认定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评估“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并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资本显着不足”的司法认定及其适用作相应的探讨。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496个案例进行统计与归纳,试图揭开“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神秘的面纱。在“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通过对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案例的总体比率、时间分布、审级比较、被诉公司类型、被诉公司股东数量、公司债权人类型、“资本”认定类型、适用时间节点、司法判定理由等9个相关的统计因子进行量化统计,形成对“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现状的直观认识,并总结司法认定的实践特征,同时反映出我国法院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第二部分结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和理论发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指出我国目前“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资本”概念界定不清、适用时间节点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公司法人格否认责任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混淆等问题进行类型化讨论,分析并指出司法实践的缺陷。同时,从立法层面的不完善、法官认知水平的限制和资本制改革的短期成本三个方面,揭示司法实践混乱所产生的原因,为下文司法认定路径的选择奠定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对前两部分的分析进行反思和总结,在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的路径选择,从基本原则、完善措施和具体规则三个角度切入,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以确立统一的司法裁判路径。首先,“资本显着不足”的适用需要遵守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裁判、避免单一进行适用的基本原则;其次,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资本显着不足”需遵循一定的认定标准。“资本”的认定应以实缴资本作为一般判断标准,时间节点的适用应根据公司运行状态和公司章程约定进行灵活的调整,“显着不足”需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考察公司资本相较于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是否合理;最后,在具体规则方面,需厘清公司法人格否认责任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界限,做好两者之间的转化与衔接。同时,因为自愿债权人相较于非自愿债权人在公司资信情况的调查和债权的担保等方面更具有优势,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需在自愿之债中审慎适用“资本显着不足”,在非自愿之债中适度适用“资本显着不足”。
梅燕[7](2019)在《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之法律分析 ——兼评《外商投资法》第二条》文中指出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外国投资者”作为外资法体系下最基础的概念,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国家安全审查等行政监管和司法规制都具有重大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投资国际化,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认定也越来越难,标准不统一。我国长期采用注册地标准为主,适用时也造成了诸多困境。此次《外商投资法》中大量出现外国投资者却未给予任何解释,这将会给后续的实施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这就使得在后续配套规定中准确认定外国投资者成为必要。本文从我国外国投资者认定的现状出发,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身份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引入实际控制标准认定外国投资者,尝试提出控制程度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对引入实际控制标准后,我国具体的适用对策作了探讨。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外商投资在中国的立法概况及外国投资者认定不明导致的困境作了介绍,注意到注册地标准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投资者极大的选择自由,也为外资管理法规的正确适用留下漏洞。第二部分分析了认定标准的理论学说及其他各国适用情况。第三部分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分析了我国确立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的考量因素。第四部分得出引入实际控制标准的合理性,梳理了中国现行法律中对“控制”的界定方式,并给出了关于控制标准的具体立法建议。最后尝试给出我国实际控制标准的适用对策。
赵春雨[8](2019)在《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及应对研究 ——以R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的审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根据十九大报告的内容,我国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重视对发展质量的需求。提高经济的发展质量离不开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除了大力发展国家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进程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将为我国实体经济改革提供强大助力。自2008年起,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不断改善政策环境为其发展提供助力,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在政策的支持下取得长足发展。最近几年,由于认定政策的变更,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增涨迅速。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的过程中,由于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审计人员面对的审计风险要高于传统企业。审计人员需要在了解其经营战略和内控有效性的基础上对审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继而在合理分配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对审计程序进行设计,保证审计质量。本文将其审计风险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整理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研,并结合具体案例对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提出见解,同时对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在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特征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理论,对识别出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然后进行了相关应对措施的研究。最后,以R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的审计为例,对实际审计过程中面临的审计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的研究从专项认定审计拓展至年度报表审计范围,并且将风险导向审计模型运用于整个分析过程。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的评估只采用了定性分析,缺乏数据量化,且案例的选取具有一定的行业局限性。
柳波[9](2019)在《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被广泛用于私募投资实践中。其基本内核为投融资双方就目标公司估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通过协议约定融资方在将来某个时点应实现的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来对投资方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包括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根据对赌主体的不同,分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富案”作出“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的再审判决。但不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与“海富案”再审判决截然相反的裁决,即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亦有效。实践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的条款已经被普遍承认为有效,但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仍存在分歧。对赌协议中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有效与无效两种裁判观点。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点相对集中,即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是否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是否会损害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本文通过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现有裁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理论基础、合同法和公司法三个方面对导致裁判分歧的主要争议点进行分析,论证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的结论。最后,基于目前存在判决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无效的情况,故欲从法律法规制度、裁判思路以及对赌条款设计三方面提出建议以达到统一效力认定的效果。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目前对于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及问题检视。首先,对目前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对司法实务中对赌协议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通过对具体判决的分析总结有效和无效认定的裁判思路及效力认定的分歧点;指出现有判决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即效力认定类型及结果无统一标准可循和仅依据对赌主体进行效力认定。然后分析导致两问题的原因一是因立法上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不具有对效力认定的指导意义;二是民法逻辑与商法思维的冲突,分析为何裁判思维的不同会影响效力认定结果。第二部分主要对第一章中总结出的效力认定分歧点进行分析,得出应认定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的结论。首先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有助于降低投融资交易成本,所以有必要认定其有效。然后是从合同法层面对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的合法性分析,通过对具体法条的分析证明约定目标公司在对赌协议中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显失公平,应在合同法层面认定其有效。最后从公司法层面去分析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不违反风险共担原则,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不必然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从而也不必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并指出若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可获得的救济途径,因而不应以保护目标公司潜在的债权人利益为由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无效。第三部分是基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效力无效的情况,故通过从法律法规制度、裁判思路以及对赌条款设计三方面提出建议从而达到统一认定有效的效果。在立法上,提高优先股立法位阶,扩大优先股发行主体和优先股种类从而使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私募投资领域发挥作用;建立对赌协议登记公示制度,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达到对目标公司潜在债权人的事前保护。在司法审判方面,通过修正法官的裁判思路,区分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合同责任承担,谨慎否定合同效力;倡导法官运用商事审判理念进行审判,从而正确对待商事案件审判。通过对对赌协议签订主体进行限制,设计切实可行的对赌条款,规范对赌协议的签订程序,使协议在内容上和程序上均无效力瑕疵。本文可能的创新性在于比以往的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切入点更小,只研究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另笔者对司法实务中的在对赌协议里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用图表进行了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有:案例搜集整理数量不够丰富,特别是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有效的案件基数少;受限于自身实践经验的匮乏,所作研究也可能存在与现实脱节之处。
朱兰春[10](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二、对认定公司法人注册资金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认定公司法人注册资金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 科创补贴政策促进珠三角九市科创及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
2.1 科创补贴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理论依据 |
2.2 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的理论依据 |
2.3 科技创新补贴和政府投资基金之间的关系 |
2.4 本章小结 |
3 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分析 |
3.1 样本的选择 |
3.2 分析维度的确定 |
3.3 定义分析单元与编码 |
3.4 信度与效度评估 |
3.5 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频数统计和量化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比例结构失衡 |
4.2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
4.3 项目补助方式有待改进 |
4.4 区域创新系统开放度有待提升 |
4.5 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亟须强化 |
4.6 本章小结 |
5 科创补贴政策对珠三角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效应的实证分析 |
5.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模型选择 |
5.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 实证分析 |
5.5 主要结论 |
6 对策建议 |
6.1 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力度 |
6.2 加强创新平台的有效建设 |
6.3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
6.4 提高创新系统的开放性 |
6.5 提升科技创新补贴资金效能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词 |
(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一人公司范围的界定 |
(一)法律上确立的一人公司 |
1.工商登记为一个投资人则认定为一人公司 |
2.股权全部转让他人不影响一人公司的认定 |
(二)司法实践中不认可的一人公司 |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则 |
(一)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裁判依据 |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裁判规则 |
1.构成人格否认的基本要件 |
2.构成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
三、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认定规则 |
(一)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则 |
(二)一人公司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的认定规则 |
(三)一人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规则 |
四、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证明规则 |
(一)财产混同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1.《公司法》62条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部分 |
2.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 |
(二)审计报告在财产独立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
1.审计报告在财产独立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
2.法官对审计报告内容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制度缘由 |
1.1.2 理论困境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 |
1.3.2 国外相关文献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析 |
1.4 研究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宽大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实践 |
2.1 宽大制度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
2.1.1 宽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宽大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意义 |
2.2 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法理基础 |
2.2.2 道德基础 |
2.2.3 经济学基础 |
2.3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1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2 宽大制度的实践效果 |
小结 |
第3章 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
3.1 宽大制度实施的实体规则构成 |
3.1.1 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
3.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标准和条件 |
3.1.3 宽大制度的处罚幅度设置 |
3.1.4 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 |
3.2 宽大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则构成 |
3.2.1 宽大制度的申请 |
3.2.2 宽大制度的受理 |
3.2.3 宽大制度的审查 |
3.2.4 和解制度 |
3.3 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 |
3.3.1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与宽大制度的价值冲突 |
3.3.2 平衡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3.4 宽大制度与刑事处罚 |
3.4.1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责任 |
3.4.2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处罚标准 |
小结 |
第4章 宽大制度实施中的国际合作 |
4.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 |
4.1.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 |
4.1.2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政策调整 |
4.1.3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实践 |
4.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
4.2.1 通报机制 |
4.2.2 信息交流 |
4.2.3 礼让原则 |
4.3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 |
4.3.1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3.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4.4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
小结 |
第5章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宽大制度的现状 |
5.1.1 我国宽大制度的立法现状 |
5.1.2 我国宽大制度的实施环境 |
5.1.3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5.2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实体法问题 |
5.2.2 程序法问题 |
5.2.3 责任体系问题 |
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
6.1.1 宽大制度适用的责任范围 |
6.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条件 |
6.2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标准 |
6.2.1 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 |
6.2.2 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 |
6.3 明确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 |
6.3.1 行政责任 |
6.3.2 民事责任 |
6.3.3 刑事责任 |
6.4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 |
6.4.1 确定罚款的数量 |
6.4.2 免除与减轻处罚 |
6.4.3 额外宽大与额外处罚 |
6.5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和解机制 |
6.5.1 域外和解制度 |
6.5.2 我国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
6.6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
6.6.1 申请程序 |
6.6.2 决定公告与救济 |
6.6.3 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6.6.4 保密及保护 |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期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译着及原着 |
五、外文期刊论文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化问题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化问题概述 |
第一节 资本实缴到资本认缴制转变的背景 |
第二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特点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概念及类型 |
第二章 典型案件梳理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典型案件梳理 |
一、案例综述 |
二、采用肯定说的典型案件 |
三、采用否定说的典型案件 |
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倾向 |
第二节 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困境 |
一、《公司法》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不明确 |
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适用有分岐 |
三、债权人是否应当自负风险 |
四、是否应当以债权人申请破产为前提 |
五、程序问题的争议 |
第三章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证成 |
第一节 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化的必要性 |
一、公司法的公法化趋势 |
二、法经济学的机会成本考量 |
三、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
四、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五、优于破产加速到期 |
第二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前提 |
一、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 |
二、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
三、公司恶意延长逃避出资 |
第四章 完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具体构想 |
第一节 法律层面完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 |
一、明确适用《公司法》第3条的路径 |
二.扩张解释《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
第二节 公司内部规范股东出资 |
第三节 社会管理层面监督股东出资 |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二、自然人股东个人信息透明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 |
1.3.1 本文研究的目的 |
1.3.2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的统计分析 |
2.1 案例来源 |
2.2 案例总体性数据分析 |
2.2.1 总体比率 |
2.2.2 时间分布 |
2.2.3 一审和二审的适用比较 |
2.3 案例样本的主要特征 |
2.3.1 案涉公司的特征 |
2.3.2 “资本”的认定类型 |
2.3.3 “资本显着不足”的适用时间 |
2.3.4 “资本显着不足”的判定理由 |
2.4 小结 |
3 “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3.1.1 “资本”的内涵界定不清 |
3.1.2 时间节点的适用不明确 |
3.1.3 “显着不足”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3.1.4 公司法人格否认责任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混淆 |
3.2 原因分析 |
3.3 小结 |
4 “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的路径选择 |
4.1 “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的原则 |
4.1.1 严格围绕当事人诉请进行裁判 |
4.1.2 审慎单一适用“资本显着不足” |
4.2 “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的完善措施 |
4.2.1 明确“资本”的内涵 |
4.2.2 调整认定的时间节点 |
4.2.3 完善“显着不足”的认定标准 |
4.3 “资本显着不足”司法认定的具体规则 |
4.3.1 公司法人格否认责任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衔接 |
4.3.2 自愿之债和非自愿之债的区别处理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之法律分析 ——兼评《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立法及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立法认定 |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2019年《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的规定 |
第二节 现行认定标准不明导致的困境 |
一、定性模糊混乱、易逃避审查监管 |
二、标准不一、或导致适用冲突 |
三、与国际投资规则脱节 |
第二章 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的理论学说及国际经验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的理论学说及其利弊 |
一、注册地标准及其适用利弊 |
二、住所地标准及其适用利弊 |
三、实际控制标准及其适用利弊 |
四、复合标准及其适用利弊 |
第二节 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的国际经验 |
一、外国国内法对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 |
二、国际条约对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 |
第三章 我国确立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的考量因素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认定的内部因素 |
一、投资主体 |
二、外国资本 |
三、投资行为 |
第二节 外国投资者认定的外部因素 |
一、放宽外商投资监管模式 |
二、坚持贯彻内外资一致原则 |
三、重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四章 实际控制标准的引入及我国的适用对策 |
第一节 实际控制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一、实际控制标准对企业投资者的分类 |
二、关于实际控制标准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我国实际控制标准的适用对策 |
一、实际控制标准下外国投资者认定的操作方法 |
二、实际控制标准适用与其它价值间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8)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及应对研究 ——以R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的审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风险导向审计理论文献综述 |
1.2.2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审计风险 |
2.1.2 重大错报风险 |
2.1.3 检查风险 |
2.1.4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 |
2.2 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2.3 风险管理理论 |
第3章 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
3.1 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 |
3.1.1 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审计风险的特征 |
3.1.2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层面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 |
3.1.3 高新技术企业个别认定层面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 |
3.2 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
3.2.1 实施风险评估的方法 |
3.2.2 评估财务报表层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
3.2.3 评估认定层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
3.2.4 对风险评估结果的修正 |
第4章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的应对措施 |
4.1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 |
4.1.1 强化审计项目组的综合能力水平 |
4.1.2 在审计过程中时刻保持职业怀疑 |
4.1.3 审计人员向被审单位展现较高的道德水平 |
4.1.4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人力资源整合 |
4.1.5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机制 |
4.2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 |
4.2.1 优化审计程序的设计与执行 |
4.2.2 重点评估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经营风险 |
4.2.3 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 |
4.2.4 收入与研发费用科目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
4.2.5 完善存货和无形资产的认定过程 |
第5章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案例分析 |
5.1 案例简介 |
5.2 审计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错报风险 |
5.2.1 经营战略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
5.2.2 内部控制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
5.2.3 收入与成本确认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
5.2.4 存货及无形资产认定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
5.3 审计过程中面临的检查风险 |
5.3.1 信息系统的应用产生的检查风险 |
5.3.2 审计人员胜任能力导致的检查风险 |
5.4 A公司审计风险的应对措施 |
5.4.1 审计过程中时刻保持职业怀疑 |
5.4.2 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
5.4.3 聘请外部专家协助检查存货与无形资产 |
5.4.4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项目组进行更多协助 |
第6章 结论 |
6.1 本文主要结论 |
6.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文献 |
0.2.2 国外文献 |
0.2.3 文献评述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 |
1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现状及问题检视 |
1.1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立法现状 |
1.2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实践现状 |
1.2.1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效力认定样本概况 |
1.2.2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效力认定结果分析 |
1.2.3 小结 |
1.3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检视 |
1.3.1 效力认定类型及结果无统一标准可循 |
1.3.2 仅依据对赌主体机械地进行效力认定 |
1.4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分歧归因 |
1.4.1 立法上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 |
1.4.2 民法逻辑与商法思维的冲突 |
2 认定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的理论分析及合法性分析 |
2.1 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的理论分析 |
2.1.1 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效 |
2.1.2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效 |
2.2 从合同法角度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 |
2.2.1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不违背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2.2.2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不显失公平 |
2.3 从公司法角度认定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 |
2.3.1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不必然构成抽逃出资 |
2.3.2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必然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 |
2.3.3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不违背风险共担原则 |
2.3.4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
3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有效认定的完善建议 |
3.1 在立法层面完善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
3.1.1 完善我国优先股制度 |
3.1.2 确立对赌协议登记公示制度 |
3.2 修正依据对赌主体进行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 |
3.2.1 区分效力认定与责任承担 |
3.2.2 运用商事审判理念进行裁判 |
3.3 规范协议内容及协议签订所需程序 |
3.3.1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主体限定 |
3.3.2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内容的规范 |
3.3.3 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程序上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对认定公司法人注册资金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司法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的法人人格否认[D]. 王晶.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
- [2]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研究[D]. 谭秀娟. 暨南大学, 2020(05)
- [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D]. 塔林夫.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D]. 刘克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化问题构想[D]. 武萱.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司法认定研究[D]. 宋扬. 重庆大学, 2019(01)
- [7]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之法律分析 ——兼评《外商投资法》第二条[D]. 梅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8]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风险及应对研究 ——以R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的审计为例[D]. 赵春雨.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9]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D]. 柳波.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