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加入WTO策略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乾宇[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李宗芳[2](2021)在《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什么特定议题领域内新建(或转移)的国际制度却沿用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随着国际制度扩散,很多议题领域国际机制间形成部分重叠,且不存在等级关系的“机制复合体”,已有研究认为新建重叠的制度是在对现有制度不满的条件下,通过新建或机制转移挑战现有规则、规范,追求实现与现有制度不同的目标。这一视角夸大了制度间竞争,本文发现新建(转移)制度延续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并尝试提出分析框架解释这一问题。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主要指延续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和决策机制设计。特定议题领域内,现有制度安排会引导和限制新制度规则和设计。本文假定行为体是有限理性和损失规避的,一方面,行为体决策时面临诸多不确定,往往会选择较为满意的结果,而非最优结果;另一方面,相比较未来收益,行为体更在意失去现有收益,因此会冒险规避损失。议题领域内既有制度弹性和制度竞争促成了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制度弹性指制度规则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新行为体重新解释和执行,或者说制度改革者在解释和运用旧规则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制度竞争是指由国家推动发起的,旨在改变制度现状,且与现有制度在制度规则和具体实践方面存在冲突的制度新建或制度转移形式。本文提出了三个假设:当既有国际制度弹性高,新建(转移)制度接受现有规则的可能性高,既有制度弹性低的情况下,新建(转移)制度更可能提出新的规则和设计特征;当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激烈的情况下,新制度更倾向于提出新规则;在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低的情况下,新建或转移的制度会延续已有制度设计,接受主要规则。因为既有制度弹性高低决定了制度规则可解释性和包容性的强弱,以及能否容纳新制度行为体偏好;制度间竞争程度影响制度“后入者”的竞争成本。在国际发展融资领域,由中国主导倡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接受了世界银行的主要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决策机制也与世界银行相似。一方面,世界银行规则弹性高。世界银行规则可以被亚投行解释、运用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虽然世行没有设置灵活性条款,但其专业权威保证了政策规则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致力于发展融资领域的制度竞争程度低,世界银行享有焦点权威,不利于新制度规则的发展,反而通过与世界银行建立正式的联系,有助于亚投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国际机制,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严格的规则也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相关专利保护规则的不满,通过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上世界卫生组织的议程,发展中国家推动了机制转移,但世界卫生组织依旧在TRIPs规则体系内运行。本文发现,TRIPs设置了灵活性条款,并在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推动下,TRIPs规则灵活性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来解释和使用这些条款,保障药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虽然机制复杂,但由于议题涉及范围广泛,新出现的机制无法挑战TRIPs的优先地位,且TRIPs拥有保障其规则不被挑战的物质资源,对于推动机制转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既有制度体系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和进一步议价权力。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本文认为议题领域内,行为体新倡建或推动转移的机制与已有制度间并不一定是竞争的,可能在制度设计过程和结果方面产生协调,有利于双方避免规则冲突,形成专业分工。中国作为当前国际制度领域的“后来者”,在一个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推动制度变革与发展,需要认清当前制度背景现状,通过制度内和制度间适应促成国际制度的渐进变革,维持制度变迁过程平稳、缓和发生,避免与现存国际秩序发生重大断裂或冲突。
胡枚玲[3](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孙舒[4](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游启明[5](2020)在《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文中指出鉴于美国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中美关系的全局性影响,理性把握并因应美国的对华政策或战略,应成为中国在由富到强进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政府改变了对华战略认知,抛弃了冷战后的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提出了对华战略竞争新政策宣示,并从单边、双边以及多边层面着手,在政治、经济和安全多个领域,推进了该政策。面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新现实,本文从理论层面将战略竞争进行定位后,依据政策或战略研究的逻辑,探讨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目标、资源依托、实施表现、特点、效能、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因应等问题。战略竞争是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类型之一。虽然主流国际关系研究范式提出了不同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理想战略,但整体上缺乏一个系统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学框架,并探讨每种战略类型的实质。在借鉴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承认或蔑视、对崛起国实力增长与运用的容纳或限制这两个标准,本文将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分为对冲、竞争、顺应与鸵鸟四种类型。采取对冲战略时,霸权国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以此想软化后者的崛起意图,但它也会对崛起国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取限制措施;实施顺应战略时,霸权国既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会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用鸵鸟战略时,霸权国不愿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想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当霸权国对崛起国进行战略竞争时,不仅意味着它会打压崛起国在由富到强过程中所产生的地位追求热情,维护自身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还预示着霸权国会采用各种手段,努力限制崛起国运用实力的方式与范围,甚至会采取措施打乱崛起国的发展进程,从源头上打消崛起国对自身的潜在挑战。既有研究强调战略竞争的互动层面,本文则突出战略竞争的工具层面,把战略竞争视作霸权国主动进行的战略布局,认为它的本质是蔑视崛起国的地位追求热情,限制崛起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对霸权地位与认同的维护、对崛起国意图与实力的恐惧、对国内政治发展的回应等因素,会综合作用于霸权国竞争战略的出台。战略遏制是战略竞争在冷战时期的表现形式,应避免将此种特定历史时空下的战略类型作为判断战略竞争的标准,从而忽视战略竞争的实质。除了需要合理把握战略竞争与战略遏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外,还应该注意霸权国可能会从领域、层次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竞争战略子类型或呈现出各异的战略竞争强度,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促使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出台。长期经营与护持霸权的战略实践,使美国拥有了较强的霸权护持意识,这很容易使其从零和视角看待中国的崛起;特朗普政府对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的失望,对国内“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以及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也激励其对华进行战略竞争;中美相对实力差距缩小给美国带来的恐惧,中国奋发有为外交给美国带来的焦虑,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给美国带来的恐慌,也刺激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战略竞争政策来缓解中国崛起所带来的战略压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质,是既蔑视中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地位,也限制和延缓中国实力的运用与持续增长,以维持自身的霸权地位。在政治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抵消中国的地区影响力、维护自身在印太地区的优势地位、强化对地区盟友的管理、转移国内政治矛盾并为自己捞取政治利益。在经济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规锁中国发展势头、制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保持美国经济优势等。在安全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挤压中国安全空间、强化对华军事威慑、维护自身战略声誉并转移同盟成本。尽管美国正出现相对衰落,但美国依然保有较强的软硬实力,这为其提供了多样的对华战略竞争备选手段。为打压中国的地位追求,限制中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特朗普政府从多层面、宽领域实施了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单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主动挑起了贸易摩擦,在科技、贸易、金融以及人文交流等方面施压中国,想以此压制中国对美国的经济追赶势头,尽管两国签署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但依然不能忽视美国经济施压的可能;特朗普政府还介入了中国香港、西藏、新疆以及台湾事务,挑战“一个中国”原则,以此想分散中国的战略精力,甚至扰乱中国的发展进程;特朗普政府也提升了国防投入,提出了新的防务理念,加大了对网络、太空以及核领域的布局,以此想发起对华军事“抵消战略”,保持对华军事优势。双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但借助“朝核问题”,加大了对中国周边的布局,增加了中国的地缘风险;而且还在设法离间中俄关系,以此想塑造于美有利的“战略三角”关系;并且也强化了同日本、韩国等东亚盟友的关系,以此想借助同盟的实力制衡中国。多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仅推出了“印太”战略,想借助美日印澳四方对话机制,平衡中国的地区影响力,制衡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还试图通过拉拢东盟,强化同越南、菲律宾等盟友和伙伴关系,制衡中国的地区发展;也在积极借助美日欧三边协调、“毒丸条款”等机制或方式,在全球层面挤压中国发展。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表现出了竞争目标的压制性、竞争领域的全面性、竞争手段的激进性以及竞争主体的国家性等特征。到目前为止,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虽给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战略压力,但其并未有效实现所设定的政策目标,甚至还给自身带来了消极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存在不少困境。譬如:国内政治极化的加剧,制约了美国的政策执行;地区盟友和伙伴不愿在中美之间明确选边站,使美国无法获得足够的地区支持;中国和平发展的实践,使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缺乏“合法性”等。依据文章所提框架,展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短期内特朗普政府强化对华战略竞争的风险在加大,经过一段时期后美国可能会对中国进行以“竞合”为主的战略对冲,而美国顺应中国崛起的可能性则比较小。中国需要理性因应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第一,中国需要形成一套应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思维框架,为实施具体的应对方略提供战略指导。对此,首先中国需要继续坚持和平发展。通过发展做好自身的事情,为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打下牢固的基础;通过和平发展提升中国崛起的“绩效合法性”,为更多国家带去发展机遇,软化美国对中国发展的恐慌,降低美国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合法性”。其次,中国也需要保持战略自信。既不悲观也不盲目自信地处理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而是从自身正当利益出发,在尊重美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型塑中美关系发展。譬如,中国可以为中美互动提供一套以“合作共赢”为核心原则的“中国倡议”,并从经济、政治以及安全等方面具体优化中美互动。最后,中国还需要坚持战略底线,敢于同特朗普政府挑衅中国核心利益的行为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通过斗争使美方形成一个理性客观的对华预期。第二,在上述战略思维主导下,中国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具体应对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例如,中国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为应对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政策打下实力基础;中国可以稳步发展同俄罗斯、欧盟、日本以及印度等国的伙伴关系,缓解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压力,并借助伙伴关系软化美国对中国的认知;中国还需要从“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主动实施战略示善、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等,营造一个友善的周边环境,防止特朗普政府借助周边事态施压中国。
毛勤晶[6](2020)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出口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伯尔尼协会的数据,仅2018年出口信用保险就支持了全球2.5万亿美元的出口和投资,占全球跨境贸易和服务金额13%。我国是全世界的生产制造大国和贸易大国,出口对于我国总体经济增长和就业同样意义重大。从1988年中国恢复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来,高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出口。30年间该制度直接支持出口贸易金额从1989年的1.05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6098亿美元1。根据我国2019年17.23万亿的出口额计算,出口信用保险占出口额比重达24.8%,远超国际平均水平。在我国的实践发展中,政府高度重视。从2009年开始至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先后八次、连续五年提及出口信用保险。希望运用这一政策性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2020年2月抗击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三次不同的中央会议上,提及出口信用保险,并指出要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稳住外贸外资的基本盘”。然而不同国家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安排均有所差异。上世纪末欧盟内部还出现过出口信用保险部分业务私有化的现象,形成了三大商业保险机构:Coface、Autradius、Euler Hermes。在伯尔尼协会中,商业性机构一度占据85%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份额(Morel,2010)。作为政策属性的重要载体,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各国的具体模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外学者对于该制度的政策性和商业化的选择、模式安排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上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如:Funatsu,1986;Koning et al,2003;Turguttopbas,2013;Pamela,2016;Koen,2019)。在我国,虽然采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方式,体现出了较强的政策性特点,但同样有商业保险机构涉足相应领域的经营。国内学者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属性问题也展开了争鸣和探索(如:赵慧萍、王国军,2006;唐金成等,2010;周玉坤,2019)。前期的研究多聚焦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系统研究相对较少。加上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体量、制度环境等多方面的差异,部分研究假设、研究结论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那么,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属性内在成因是什么?具体作用机制是什么?在中国,政策属性如何实现其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当前我国正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内外部的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回答这些问题,研究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对服务于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围绕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问题,通过规范研究,采用政策性金融理论,分析了其属性、功能等特征事实,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供需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然后构建演化博弈模型、立足我国二元特征的出口贸易,围绕政策性目标的实现,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了相关的作用机制。最后结合当前国际贸易的新格局和风险变化,对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调整提出发展建议。本文的具体内容分为7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梳理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对出口贸易影响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包括第一章的导论和第二章概念范畴界定和政策性成因的理论探讨。第一章,导论。通过实践和理论背景介绍,提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属性与其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目标关系的问题。梳理了既有研究的文献,阐述了研究的目的、意义,介绍了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总结了创新和不足。第二章,概念范畴界定和政策性理论基础。对于研究的关键范畴予以界定。梳理中外学者研究成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成因的主要理论展开讨论,如市场缺陷理论、风险感知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等等,研究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探讨政策性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问题。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展开理论和实证的全面研究,探讨其政策属性、功能等特征事实,以及实现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的作用机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情况,聚焦该制度的关键政策性目标——促进出口贸易,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供需均衡的展开探讨,做出理论分析,构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第三章重点探讨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事实,第四章至第六章解决政策性作用机制问题。第三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事实及演变。梳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和全球发展历史,分析在特定贸易环境和发展阶段下,该制度政策性属性的变迁和调整,研究其反映的内在规律。全面梳理总结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研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于外贸出口的内在机理。结合全球主要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具体模式,进行了特征事实的对比分析,对于不同模式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展开了讨论。第四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基础:基于供需视角分析。从市场均衡角度入手,分析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提出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均衡悖论,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分析该险种市场均衡的经济学特点。无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会出现低需求和低供给的均衡状况,无法有效支持出口贸易。从而提出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研究其政策属性在市场上的作用机制。第五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基于演化博弈模型。考虑到国际贸易的风险特殊性,结合前景理论,以政策性目标为导向,构建了一个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出口企业、海外买方在内的国际贸易演化博弈模型。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存在风险及风险感知的特殊性。通过模型推导,分析政府、政策性保险公司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政策目标,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影响国际贸易买卖双方的交易均衡、推动出口贸易发展。第六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以中国为例的实证分析。立足我国出口贸易的二元特征事实,对比在不同贸易模式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机制差异,提出研究假设并构建模型。验证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对于不同贸易模式影响差异,研究该险种在中国发挥政策性价值的特殊性。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特殊环境,探讨出口信用保险对于贸易结构优化的价值和作用。第三部分作为最终的政策建议和展望,回答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调整和发展的问题。第七章,国际贸易新格局下的风险变化与政策性调整。结合当前国际贸易新格局的变化,对于国际贸易中风险变化及企业基于风险需求做了分析,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模式问题和变革展开讨论,结合其政策性和金融性特征,对于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做了分析,提出了政策建议,同时提出对未来研究的改进方向。根据以上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经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得出主要结论有:1、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是和其承担的风险和功能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具备促进出口贸易的功能,进而能推动一国经济发展、就业增加、国际收支平衡。因此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立,政策属性贯穿于发展始终。政策性发挥程度则与不同时期全球的宏观风险和不同国家自身的状况高度相关。逆周期调节作用是其政策性体现的关键领域。2、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可以分为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政策性体现最关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的核心功能。该功能同时作用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并通过基础功能的实现,达成特定的政策目标。3、出口信用保险没有政府介入时会出现市场均衡悖论,不利于实现对于出口促进的政策目标。通过演化博弈模型说明,要更好的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与海外买方达成贸易均衡,需要保险机构同时提高赔偿水平和降低保险费率。政府的必要参与才能更好实现促进出口的政策性目标。4、中国出口贸易具有二元特征,出口信用保险的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在一般贸易下体现更加明显。在样本期间,通过省级面板数据验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每增加1亿元,平均将影响各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12.1%,影响各省总出口额增长8.3%,而影响加工贸易出口增长仅6.4%而且并不显着。说明如果准确区分贸易模式,出口信用保险的边际影响会上升45.6%。同时这种影响具有的门槛效应特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优化。本文以问题导向和实证分析为基础,开展了具有一定探索创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得出了一些具有一定理论创新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结论。本文主要的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1、运用政策性金融理论、风险感知理论,系统性地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问题。前人的研究侧重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某一方面,且较少涉及其政策属性问题。当前研究的主线围绕政策属性,从政策性成因、属性、功能、作用机制和目标实现不同角度,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展开了全面系统的研究。研究聚焦于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的特殊性和功能的特殊性。对于风险层面,研究了出口贸易中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特殊属性,及其带来的出口企业风险感知问题,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需求。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进行了系统梳理,分宏观、微观两个层次,将功能分为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三类。结合成因,进一步研究了作用机制和政策性成效。从促进出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结构优化两个领域,探讨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在内容的系统性上有一定的创新。2、用风险感知理论和演化博弈方法,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国际贸易均衡的改善作用。首次将风险感知理论和演化博弈方法引入到出口信用保险研究中。构建了政府、保险公司参与下,出口企业和海外买方国际贸易均衡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出口企业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感知情况,探讨了海外买方的违约对于贸易达成的影响。研究了基于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出口信用保险对国际贸易演化均衡的作用机制和影响路径。3、结合中国出口贸易中二元特征,拓展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的研究领域,区分不同贸易模式内在作用机制,展开了实证分析。本文在讨论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拉动作用时,首次区分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从理论和经验分析两个方面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不同贸易模式传导作用机制的差异问题,拓展了研究领域。并基于中国的实践,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推动贸易结构优化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相关研究同样为政府制定外贸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的价值,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有:1、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研究涉及政策性金融、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本文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由于作者自身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水平有限,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与国际贸易理论结合和研究仍不够深入。2、本文虽然尝试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影响做了实证分析,借鉴了国内外已有研究的成果,但在变量选取、模型构建方面,受到数据来源制约仍不够深入,缺乏跨国对比,科学性和完备性仍需要进一步提升。相信随着未来数据的进一步完善,研究结果将更为准确,解释能力和参考价值将进一步提高。
苏冬冬[7](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唐兴李[8](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杨欣[9](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程桥[10](2019)在《《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文中认为2012年年初,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为首的“服务业挚友俱乐部”(Really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以下简称为RGF),为了提高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打开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市场,使得各个国家的消费者、农民、工人和政府能拥有更多的机会合作,建立一个新的、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规则,发起《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TiSA)谈判。2013年3月,TiSA谈判正式启动,自谈判之初,各成员就表示要达成一份高水平的协议。谈判开始后,各方不断完善框架文本、商讨规制纪律、制定各类附件、提交并审议减让清单等。谈判开始不久,大部分参与方就已经将各自的市场准入清单提交至谈判桌上,截至2016年第21轮谈判,部分议题已经形成初步的框架文本,谈判取得巨大进展。如果TiSA谈判成功,将使得服务业市场准入标准形成统一,大幅度、大范围削减参与方之间的服务贸易壁垒,形成一个新的、高标准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以来,一直十分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2013年4月,我国正式宣布申请加入TiSA谈判,并为此一直在做努力。由此可见,TiSA谈判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何看待TiSA 比之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为 GATS)所具有的优势,如何应对TiSA带来的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挑战,中国在这次浪潮中应该如何把握好自身立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所在。本文具体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为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主要是通过对TiSA谈判兴起的背景及其发起的原因的描述来说明TiSA对于现下服务贸易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同时借助于欧盟官方透出的文件来起底整个谈判过程,剖析谈判成果。第二章主要是对TiSA谈判暂停原因和未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进行了一个剖析。TiSA谈判已于2016年第21轮谈判结束后处于暂停状态,究其原因,除了各国对政治因素的考量即欧美集团利益分歧很难达成最终协定及TiSA自身不足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主导方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所以TiSA接下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还要看主导方之一的美国作何态度。第三章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是本文重点之一。通过从基础文本、承诺减让表、监管纪律这三个方面,对TiSA和GATS进行了比较,总结出TiSA的核心文本突破了 GATS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得出TiSA具有比GATS的自由化更高、涵盖的服务贸易领域更广,规则更加严格、明确等优点。同时还对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分别是从其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和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进行阐述,得出其最终将回归多边化的结论,同时也对其自身存在的阻碍其成为全球性标准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我国应如何应对TiSA,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结合TiSA的高标准化,发现我国与国际化标准存在的差距,最后提出几点我国应对TiSA的建议:一是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二是我国在应对TiSA时应该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三是以区域贸易自由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加入WTO策略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加入WTO策略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Abbreviations)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四、理论框架和案例设计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回顾 |
第一节 中国与国际制度关系研究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视角 |
第三节 相似制度设计的理论视角 |
第二章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相似国际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国际制度设计相似性 |
第二节 理论假定 |
第三节 理论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建制度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亚洲地区多边开发银行现状 |
第二节 新建国际制度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制转移与公共卫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则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兴起与演进 |
第二节 机制转移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规则延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制度竞争与合作 |
一、国际制度间竞争与合作 |
二、反思制度竞争研究议程 |
三、国际制度间关系的前景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5)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相关专业术语首字母缩写说明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文献分类 |
(二)文献综述 |
(三)对既有研究的反思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战略 |
(二)战略竞争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 |
一、主流范式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 |
(一)霸权转移范式下的遏制战略 |
(二)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对冲战略 |
(三)建构主义范式下的情境战略 |
二、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标准 |
(一)霸权国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反应:承认或蔑视 |
(二)霸权国对崛起国实力增长的态度:容纳或限制 |
三、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类型的再划分结果 |
(一)对冲战略 |
(二)竞争战略 |
(三)鸵鸟战略 |
(四)顺应战略 |
四、历史时空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 |
(一)一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870-1914) |
(二)二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933-1939) |
(三)冷战后的美国对华战略(1993-2016)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基因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文化 |
(二)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实践 |
二、“美国优先”下的对华战略校准 |
(一)对“接触中国”的战略失望 |
(二)对“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 |
(三)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 |
三、中国崛起引发美国战略焦虑 |
(一)中美实力对比变化引发美国恐慌 |
(二)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激发美国担忧 |
(三)中国奋发有为外交催发美国猜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目标与实力依托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目标分析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政治目标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经济目标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安全目标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力依托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硬实力依托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软实力依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施 |
一、单边层面:多领域施压中国 |
(一)经济施压:挑起贸易摩擦 |
(二)政治施压:挑战“一个中国”政策 |
(三)安全施压:强化威慑 |
二、双边层面:多点布局压制中国 |
(一)借“朝核问题”,增大地缘风险 |
(二)探索“离间中俄”,破坏周边稳定 |
(三)强化东亚双边同盟,增加地缘压力 |
三、多边层面:携手多方打压中国 |
(一)推进“印太”战略,挤压中国地缘空间 |
(二)拉拢东盟国家,平衡中国地区影响 |
(三)推动多方协调,压制中国经济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与趋势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 |
(一)竞争目标的压制性 |
(二)竞争领域的多样性 |
(三)竞争手段的激进性 |
(四)竞争主体的国家性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效果评估 |
(一)政治目标的效果评估 |
(二)经济目标的效果评估 |
(三)安全目标的效果评估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 |
(一)全面强化战略竞争的风险加大 |
(二)存在“竞和”型对冲的可能 |
(三)迈向战略顺应的不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对策 |
一、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战略思维 |
(一)坚持和平发展,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 |
(二)保持战略自信,型塑中美互动 |
(三)坚守战略底线,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
二、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具体方略 |
(一)深化改革开放提升应对能力 |
(二)稳步发展伙伴关系 |
(三)营造友善的周边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 |
1.1.1 出口信用保险与全球国际贸易发展 |
1.1.2 出口信用保险与中国国际贸易发展 |
1.1.3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2 研究路线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1.5 本章小结 |
2.概念范畴界定和政策性理论基础 |
2.1 重要概念界定 |
2.1.1 出口贸易中的风险 |
2.1.2 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特点 |
2.1.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
2.1.4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属性特征 |
2.1.5 政策性与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的辨析 |
2.2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成因的理论 |
2.2.1 市场缺陷理论 |
2.2.2 风险感知理论 |
2.2.3 公共产品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2.2.5 出口补贴合法化理论 |
2.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影响的理论 |
2.3.1 新要素禀赋理论 |
2.3.2 异质性企业理论 |
2.3.3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
2.3.4 贸易的政治经济学理论 |
2.4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的理论综合分析 |
2.4.1 风险的特殊性阻碍出口贸易的发展 |
2.4.2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属性体现为支持出口贸易 |
2.4.3 国际规则是政策性方式的制度保障和财务约束 |
2.5 本章小结 |
3.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事实及演变 |
3.1 全球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性演进 |
3.1.1 萌芽期:商业化经营,金融属性明显 |
3.1.2 起步期:政府积极参与,政策属性凸显 |
3.1.3 发展期:政策属性与金融属性有机融合 |
3.1.4 调整期:全球金融危机后政策属性强化 |
3.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与政策性演进 |
3.2.1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演进 |
3.2.2 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履职成效 |
3.2.3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政策性特征 |
3.3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演进的趋势特点 |
3.3.1 政策性贯穿信用保险发展各个阶段 |
3.3.2 政策性发挥与风险状况高度相关 |
3.3.3 逆周期调节机制是政策性体现的关键领域 |
3.4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与促进出口的政策性目标 |
3.4.1 政策性金融视角的功能分析 |
3.4.2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分析 |
3.4.3 促进出口的政策性目标与功能框架 |
3.4.4 空间逆向调节机制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拓展 |
3.5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国际比较 |
3.5.1 经营模式的国际比较 |
3.5.2 不同模式下的政府角色 |
3.5.3 伯尔尼协会成员对出口贸易影响 |
3.5.4 国际信用保证保险协会成员对出口贸易影响 |
3.6 政策性模式选择的结论与启示 |
3.6.1 经营模式选择与政策目标实现 |
3.6.2 经营模式选择与国家国情 |
3.6.3 欧盟商业化模式的特殊成因 |
3.7 本章小结 |
4.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基础:基于供需视角分析 |
4.1 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感知与出口信用保险需求 |
4.1.1 风险感知与保险需求 |
4.1.2 企业的保险需求 |
4.1.3 认知偏差与企业保险需求 |
4.1.4 出口贸易中的企业风险感知与出口信用保险需求 |
4.2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的供给 |
4.2.1 风险评估与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 |
4.2.2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目标 |
4.2.3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产品及服务 |
4.2.4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特点 |
4.2.5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规模经济 |
4.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供求与出口贸易的经济视角 |
4.3.1 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均衡悖论和政策价值 |
4.3.2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外部性与国际贸易发展分析 |
4.3.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
4.3.4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影响的福利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基于演化博弈视角 |
5.1 政策性目标和模型选择、假设 |
5.1.1 政策性目标和模型选择 |
5.1.2 模型假设 |
5.2 模型构建和分析 |
5.2.1 模型构建 |
5.2.2 模型求解 |
5.2.3 模型结果 |
5.3 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建议 |
5.3.1 政府的角色 |
5.3.2 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应对 |
5.3.3 企业的风险应对 |
5.4 本章小结 |
6.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以中国为例的实证 |
6.1 政策性目标和中国特点 |
6.1.1 我国政策性目标的特殊性 |
6.1.2 中国二元贸易结构特征的研究 |
6.2 假设、变量与模型构建 |
6.2.1 政策性功能的作用机制和假设 |
6.2.2 变量选取 |
6.2.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6.2.4 计量模型构建 |
6.3 实证检验及分析 |
6.3.1 基本模型和考虑内生性以后的模型 |
6.3.2 门槛效应模型:保费作为门槛 |
6.3.3 门槛效应模型:赔付率作为门槛 |
6.3.4 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国际贸易新格局下的风险变化与政策性调整 |
7.1 国际贸易的新格局 |
7.1.1 全球价值链的分工强化 |
7.1.2 反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
7.1.3 全球贸易的规则面临冲击和挑战 |
7.2 国际贸易的风险变化 |
7.2.1 政治、金融风险的贸易传导加速 |
7.2.2 战争风险威胁仍然较大 |
7.2.3 突发事件影响国际贸易风险 |
7.2.4 风险源众多,风险网状交织传导 |
7.2.5 企业的风险感知变化和风险管理需求 |
7.3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模式的问题和变革 |
7.3.1 政策性模式的问题 |
7.3.2 政策性与商业性模式的关系 |
7.3.3 政策性模式的变革 |
7.4 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机遇与发展建议 |
7.4.1 政策性与金融性的协调平衡 |
7.4.2 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机遇 |
7.4.3 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建议 |
7.5 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 |
(一) TiSA谈判的缘起 |
(二) TiSA谈判的进程 |
1. 早期磋商阶段 |
2. 积极讨论阶段 |
3. 成果初步取得阶段 |
二、TiSA谈判暂停原因与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剖析 |
(一) TiSA谈判暂停原因分析 |
1. 欧美集团存在分歧难以形成最终协定 |
2. 美国的贸易政策改变成为主要原因 |
(二) TiSA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分析 |
三、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 |
(一) TiSA核心文本对GATS的突破 |
1. 基础文本 |
2. 承诺减让表 |
3. 监管纪律 |
(二) 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剖析 |
1. 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 |
2. 成为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 |
3. 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 |
四、我国应对TiSA建议 |
(一)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 |
(二)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的问题 |
1.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不合理 |
2. 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 |
(三) TiSA的高标准化对我国现行服务贸易存在不契合性 |
1. 中国现行服务贸易与TiS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存在差异 |
2. TiSA的高标准化将给我国服务贸易带来负效应 |
3. 加入TiSA谈判提高我国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可能性不大 |
(四) 我国应对TiSA的路径选择 |
1. 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2. 中国应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 |
3. 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加入WTO策略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2]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D]. 李宗芳. 外交学院, 2021(11)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5]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D]. 游启明. 吉林大学, 2020(06)
- [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D]. 毛勤晶.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7]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9]《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D]. 程桥.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