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靳新鲁[1](2021)在《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争议不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两个方面。首先,在涉外贴牌加工纠纷中,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是“商标性使用”,同时一般的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被告方的行为无法达到“商标性使用”的基本要求,则可以排除侵权;其次,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上,应当将混淆理论进行全面适用,对“相关公众”的解释不应突破“地域性”,而须立足本国境内的消费者。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认定为贴牌加工方不构成商标侵权更符合目前法律的规定。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原权利人的商标为“非驰名类商标”,法院倾向于认定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而对于遭抢注的“驰名商标”,贴牌加工方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导致境内“相关公众”混淆,进而认定构成侵权,这体现当前对“知名品牌”倾斜保护的司法观念。
张凯[2](2021)在《鲜仙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文中认为商标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作为一种区分标记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商标侵权纠纷数量也在呈上升趋势,不论是国内理论界关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讨论,还是司法实践都逐渐以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标准。本文仅对当下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随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混淆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促进商标领域以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完善。本文以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鲜仙乐凉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视角,通过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分析法进行写作,剖析当下我国商标侵权的问题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全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章节。整篇文章行文结构上属于总分总关系,第一章是对整个案件的概括简介以及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第二章是具体针对争议焦点之鲜仙乐公司构不构成商标侵权展开分析。本章分为两节,在体例结构上属于总分关系,先总的说明标准,再分别分析本案有无正当抗辩事由。第三章是对争议焦点之鲜仙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分析。本章也分为两节,在体例结构上同样属于总分关系。先总的说明标准,再去带入本案论证鲜仙乐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混淆行为。第四章是本案引发的思考和建议,分为三节,都对应以上争议焦点。
魏雪[3](2021)在《网店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逐步趋向成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的特点,电子商务业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网络购物走进千家万户,满足了人们多元化、个性化的生活需求。但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新问题。网店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逐渐涌现,一些涉及商标领域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亦亟待回答。网店商品标题的表述开放性强、自由度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可以是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商标使用行为,也不乏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行为性质界定不同,法律效果亦不相同。因此,需要对其正确认定,以实现保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与尊重社会公众表达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文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展开研究。首先,明确认定网店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性质的必要性,并对使用性质加以定性,界定商标使用的概念和构成,认识正当使用的理论和类型,探讨分别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商标使用或正当使用。其次,对网店商品标题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司法现状予以分析。宏观上,检索并分析相关案例,统计司法实践概况。具体地,以“小米移动电源案”为例,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使用行为类型,探讨司法裁判路径,并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再次,以美、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对商标使用与正当使用的域外立法进行考察,检视我国立法的优势与不足,以更好地实现对域外立法的有益借鉴,完善优化我国制度设计。最后,在对基础理论与司法实践深入理解和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三点完善建议:明确商标使用在网店商品标题侵权认定中的前置地位;构建合理的商标正当使用制度体系;谨慎设定“搭便车”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门槛,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与和谐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易继明,韩倩旎[4](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胡宏雁[5](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袁梦[6](2020)在《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救济》文中认为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提出,并经过各巡回法庭一系列判例发展成熟,随着反向混淆纠纷日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视野,有关反向混淆理论的争议也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在反向混淆案件中,侵权公司通常为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公司,并利用其优势的经济地位对被侵权商标进行大量宣传,从而导致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控制被削弱,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联系。但此处的侵权公司通常不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且被侵权公司往往为市场占有率较小的中小型企业,因而侵权结果更具有隐蔽性。由于商标反向混淆理论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我国相关立法尚为空白,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参照适用传统正向混淆的法律规定。鉴于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行为人主观状态、行为性质、侵权结果等方面存在大量不同,因此这种适用难以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容易导致结果上的不公正。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审判中现存的主要问题,结合国外较为成熟的发展经验,根据我国商标法理论的实际状况,对反向混淆认定和救济的完善方式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域外缘起及我国的概念界定展开介绍。重点对美国、日本、欧盟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保护及认定方式研究归纳。第二部分从审判案件切入,对反向混淆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宏观分析和个案梳理介绍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适用现状,在案例选择上重点突出两审法院对认定标准和救济标准的不同观点,直观展示反向混淆理论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困境。第三部分基于上述分析,对我国反向混淆在认定标准和救济标准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立法上,我国已将混淆确立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素,但未对反向混淆行为进行独立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适用,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时在法律依据的援引、认定标准、救济标准等方面均未形成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履有发生,上率居高不下。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中的前述弊端,提出了法律法规制定和适用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在立法上独立规范和界定商标反向混淆,使相关案件在审判上有法可依。其次,在反向混淆的认定方法上,可采用以“双重近似”为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的方式,辅之以多因素综合判断。最后,关于反向混淆救济金额,可采用合理倍数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方式,通过引入“商标共存”制度实现多方案的救济模式。
张立兴[7](2020)在《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作为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运行的国家,行政保护因为其效率性也会在今后长期保留,但同时我国的商标行政保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山西省在商标监管工作方面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在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查处指标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标假冒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所有人合法权利的受到了侵害。通过商标行政保护的相关概念辨析可以看出,商标权属于私权性质,但是其调整法律关系广泛。其涵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内部法律关系。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时存在分歧,造成了执法人员法律适用的不明。然后,本文再从孝义市商标行政保护的具体执法过程中看这些分歧造成的问题。在孝义市负责商标行政保护的的部门为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件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案例的分析,管中窥豹,可以反映出山西省及全国商标权行政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执法力度不足、重处罚轻宣传和调查取证困难。分析问题、找出相关原因,才能提出相应对策,从基层商标治理出发为我国的商标行政保护提供相应参考。商标行政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管理制度、执法机制以及指导机制存在欠缺。细化之下,可以发现这些原因是由于考核制度、部门定位、基层案件的监管与承办方式等因素构成。通过我国现行商标权行政行政保护相关法律分析,协调行政与司法两种保护关系,健全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机制,推进行政监管与商标服务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需要商标行政保护与民事、刑事保护分工配合、清理部门职责、完善商标维权工作机制、加大对品牌商标的扶持力度。同时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司法经验,得出需要商标注册需独立于执法,实行商标行政注册与执法分离模式、推进产业贸易政策与知产保护政策相融合,政府服务仅作为市场发展的辅助,不进行过度干预。通过这些对策,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相关完善与发展路径。
尹楠[8](2020)在《商标使用的司法判定》文中认为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使公众对特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标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其背后蕴含的商业价值也不断提高。近些年来,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在判定一个商业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即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判决中,判断一行为是否成立商标侵权,往往并不注重从其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角度着手,而主要是看是否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但事实上,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不仅能够使是否构成商标混淆更加明了,而且也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提供了重要的切入点。虽然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且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不断修订其作用更加彰显,但国内关于商标使用的论着尤其是从商标使用角度入手对商标侵权进行研究的并不多,我国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也仅停留在基础性的条款层面,这种做法体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制度的滞后性,同时也给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多困难与问题。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全面对“商标使用”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并重点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判决进行剖析,从而理顺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思路。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章,对商标使用的基础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商标使用的含义、类型及认定。第二章,对商标侵权案例中商标使用的法律地位进行实证分析,首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司法文书进行列举,然后运用统计的方法对其进行归纳总结,最后指出商标使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第三章则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的商标使用制度以及司法判例,欧盟的商标使用制度以及司法判例,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使用制度以及司法判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找出适合我国的商标使用制度的立法思路。第四章立足于前文分析,通过对最高院关于商标使用方面的判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在还原出我国关于商标使用司法实践现状的同时也从理论上进行了解释和补充。第五章则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董凡[9](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晗[10](2019)在《探析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文中提出商标近似程度的判定需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因为不同的商标判定方法得到的结果完全不同。通常,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往往会对某一商标认知却又不能详细地记清楚商标的样子,此时,如果某种商标对于已存在的商标具有高度相似的外观,造成公众难以分辨,这就使得在选择商品时产生误认的现象,或者认为两者有某种联系,这种程度就可以被称为商标相似。在我国,商标的近似和混淆的判定标准并没有通过统一的立法体系明确规定。美国通过立法的更进和判例实践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逐步清晰完善,并逐步扩大认定主体和混淆的范围。本文将分析我国商标近似的法律现状和案例,针对当前的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商标法的理论、立法和判例经验,进行梳理概括和比较分析,提出改善优化的解决方案,以弥补我国在商标近似领域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不足。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对商标近似进行阐述:第一章阐述我国商标近似的选题背景;第二章概述我国关于商标近似的法律认定及司法案例;第三章分析我国在商标近似领域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立法及判例两个角度综合分析美国商标近似的法律判定和历史发展;第五章总结出我国可以从美国《兰哈姆法》和《侵权法重述》的发展历史及判例实践中得出的启示以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提出解决方案。
二、论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综述 |
(三)涉外贴牌加工认定商标侵权存在的争议 |
二、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司法案例评析 |
(一)涉外贴牌加工的法律属性 |
1.涉外贴牌加工行为的模式 |
2.涉外贴牌加工行为的性质 |
(二)我国司法机关的态度演变及主要理论依据 |
1.早期的司法观点 |
2.趋于统一的司法观点 |
3.司法机关态度的变化 |
三、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判定的“商标性使用”要件 |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含义 |
1.国内外的立法及观点 |
2.“商标性使用”的在商标侵权中的正确适用 |
(二)从“商标性使用”角度分析贴牌加工出口行为 |
四、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可能性”要件 |
(一)混淆可能性与商标侵权认定的关系 |
1.“混淆可能性”的具体内容 |
2.“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认定 |
(二)从混淆可能性角度分析贴牌加工出口行为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鲜仙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归纳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归纳 |
1.鲜仙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2.鲜仙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二、鲜仙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分析 |
(一)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
1.混淆可能性概述 |
2.混淆可能性在我国适用的发展 |
3.混淆可能性的界定及具体判断 |
(二)鲜仙乐公司是否有商标侵权抗辩正当事由 |
1.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事由概述 |
2.鲜仙乐公司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
3.鲜仙乐公司为描述性使用认定分析 |
三、鲜仙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分析 |
(一)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 |
1.原告的竞争利益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原被告间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 |
3.竞争利益受损能归因于竞争行为 |
(二)鲜仙乐公司构成混淆行为分析 |
1.混淆行为的情形 |
2.有一定影响的界定 |
3.鲜仙乐是否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4.鲜仙乐是否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及建议 |
(一)应注意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损害情形的区分 |
(二)对商标侵权认定的思考与建议 |
1.确立“商标性使用”为商标侵权判断的前置条件 |
2.考量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要素 |
3.注重对商标侵权认定理论的梳理 |
4.商标侵权认定要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思考与建议 |
1.需要对正当性标准泛道德化进行反思 |
2.不能忽视对不正当竞争范式的归纳 |
3.奉行自由竞争和保持反法的谦抑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3)网店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店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之界定 |
第一节 认定网店商品标题使用性质的必要性 |
一、回应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需要 |
二、规范网店商品标题表述的合理界限 |
三、保护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二节 网店商品标题之使用与商标使用行为 |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内涵 |
二、商标使用行为的构成 |
三、网店商品标题构成商标使用之判断 |
第三节 网店商品标题之使用与商标正当使用 |
一、商标正当使用的理论 |
二、商标正当使用的类型 |
三、网店商品标题构成正当使用之判断 |
第二章 网店商品标题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网店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 |
一、网店商品标题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
二、网店商品标题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 |
第二节 我国网店商品标题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一、现有案件的概况统计 |
二、典型案例的个案分析 |
第三节 我国网店商品标题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司法认定的不足 |
一、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不明 |
二、正当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不清 |
三、同类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不一 |
第三章 商标使用与正当使用立法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德国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日本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第五节 我国相关立法的优势与不足 |
第四章 完善网店商品标题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标使用在网店商品标题侵权认定中的地位 |
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概述 |
二、应当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前置要件 |
第二节 构建合理的商标正当使用制度体系 |
一、在立法中规定指示性正当使用 |
二、完善商标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 |
三、厘清正当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
第三节 网店商品标题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交错 |
一、正确适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补体系 |
二、谨慎设定“搭便车”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门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概述 |
一、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域外缘起与发展 |
(一) 美国 |
(二) 日本 |
(三) 欧盟 |
二、我国对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学理界定 |
第二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之司法现状 |
一、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地域、审级分布及审理结果 |
(一) 案件地区分布及数量变化 |
(二) 案件审理程序及审级分布 |
(三) 案件审理结果 |
二、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 |
(一) “小米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救济 |
(二) “蓝色风暴案”对商标反向混淆认定的争议 |
(三) “新百伦案”对商标反向混淆救济的争议 |
第三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救济标准 |
一、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立法现状 |
二、商标反向混淆的司法认定标准 |
(一) 商标的近似性及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 |
(二) 混淆可能性 |
(三) 被告的主观意图 |
(四) 商标的显着性 |
三、商标反向混淆的司法救济 |
(一) 赔偿金额的计算 |
(二) 其他救济措施 |
第四章 反向混淆认定及救济的完善 |
一、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的完善 |
(一) 赋予反向混淆独立的立法地位 |
(二) 确立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的认定标准 |
(三) 明确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要素 |
二、商标反向混淆救济的完善 |
(一) 以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
(二) 确立多路径的解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阐述 |
2.1 商标行政保护的相关概念 |
2.2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
2.3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
3.2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3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4章 完善我国商标保护行政保护的对策 |
4.1 协调行政与司法两种保护关系 |
4.2 健全商标行政执法机制 |
4.3 推进行政监管与商标服务的有机结合 |
4.4 借鉴国际商标行政保护的经验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8)商标使用的司法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使用的概述 |
(一)商标使用的界定 |
1.我国对于商标使用的概念界定 |
2.域外商标使用概念的规定 |
3.本文观点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1.商标取得程序中的商标使用 |
2.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则被撤销中的商标使用 |
3.侵权认定中的商标使用 |
(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认定分析 |
1.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
2.须发挥来源识别的功能 |
3.使用者主观上须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
4.须指示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 |
二、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地位的实证分析 |
(一)相关样本检索与选取 |
(二)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实证数据 |
1.案件是否涉及商标使用行为 |
2.构成商标侵权案件的案件裁判结论是否都与商标使用有关 |
3.商标使用问题的提出主体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实际地位 |
(四)商标使用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三、商标使用制度的比较法探究 |
(一)美国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美国商标“使用”的认定 |
2.商标使用的合法性 |
3.对美国商标法律之借鉴 |
(二)欧盟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欧盟对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和限制 |
2.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 |
3.对欧盟商标使用法律的借鉴 |
(三)日本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商标使用方式规定的较为具体 |
2.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
3.对日本商标使用法律的借鉴 |
(四)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商标使用条件 |
2.商标使用媒介物 |
3.商标使用行为适法性问题 |
4.对台湾地区商标使用法律的借鉴 |
四、我国商标使用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
(一)我国商标使用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标使用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三)定牌加工行为中的商标使用 |
1.“PRETUAL案”案情概述 |
2.“PRETUAL案”最高院审理思路梳理 |
3.司法实践需明确“商标使用”与“商标性使用”之区别 |
4.出口型企业商标使用认定问题 |
(四)《商标法》中连续三年不使用则撤销的认定 |
1.“红河案”案情介绍 |
2.司法实践中“撤三”制度“使用”认定之问题 |
3.“不使用即无赔偿”存在缺陷 |
(五)商业混淆及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 |
1.“鼓浪屿商标侵权案”案情回顾 |
2.法院裁判分析 |
3.混淆、侵权中的商标使用正当性考量 |
4.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混淆行为之界定 |
五、完善我国商标使用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建议 |
(一)对商标使用的“使用”加以细化 |
(二)规制商标性使用造成混淆的行为 |
(三)我国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关于商标使用的完善 |
(四)判定商标使用行为的原则 |
1.利于商标功能与目的原则 |
2.商标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原则 |
3.行为适法性不阻断使用行为认定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探析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我国关于商标近似的认定 |
2.1 关于商标近似的概述 |
2.2 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 |
2.2.1 主体的界定 |
2.2.2 混淆的界定 |
2.2.3 主观意图 |
2.2.4 利益关联性 |
2.3 商品近似构成侵权的判定方法 |
2.3.1 利益关联性 |
2.3.2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
2.4 商标近似的判定原则 |
第3章 我国商标近似法律判断的现状 |
3.1 当前我国商标近似领域的法律现状 |
3.2 当前存在的问题 |
3.2.1 混淆主体的界定模糊 |
3.2.2 混淆标准的界定不清晰 |
3.2.3 侵权者主观意图存在立法空白 |
3.2.4 利益关联性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
第4章 美国关于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 |
4.1 美国关于商标近似判定标准的历史演变 |
4.2 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要素 |
4.2.1 《侵权法重述》中的判定要素 |
4.2.2 波拉瑞德决策要素 |
4.3 侵权者的意图 |
第5章 完善我国商标近似判定标准的相关立法 |
5.1 美国关于商标近似的判定对我国的启示 |
5.1.1 侵权者的主观意图 |
5.1.2 混淆及相似的判定 |
5.1.3 利益关联性与惩罚性赔偿 |
5.2 完善我国关于商标近似判定标准的立法规定 |
5.2.1 把相关公众扩大到一般公众 |
5.2.2 明确主观意图为欺诈或诱导 |
5.2.3 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构成混淆的数据统计模式 |
5.2.4 通过法律解释补充利益关联性的判定方式 |
5.2.5 简化法律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论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D]. 靳新鲁. 烟台大学, 2021(12)
- [2]鲜仙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D]. 张凯. 渤海大学, 2021(02)
- [3]网店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D]. 魏雪. 兰州大学, 2021(02)
- [4]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6]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救济[D]. 袁梦. 山东大学, 2020(02)
- [7]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D]. 张立兴. 长江大学, 2020(02)
- [8]商标使用的司法判定[D]. 尹楠.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探析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D]. 王晗. 南昌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