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论文文献综述)
吴苑毓,龙耀[1](2021)在《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广西林业系统17个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调查》文中提出从广西林业系统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调查情况来看,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法律顾问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国有企业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不够;法务机构不健全,对法律顾问的管理比较松散;选聘机制不健全,法律顾问水平参差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顾问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有必要健全法务机构,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保障;挖掘内部资源,培养懂企业事务的专职法律顾问或律师;科学设置准入门槛,选聘合格的法律顾问;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规范决策参与机制,确保法律顾问充分履行职责;加强交流学习,不断提升法律顾问专业水平。
刘俊妍[2](2021)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该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后在我国得到发展,现如今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其已成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并不理想,在选任制度、管理制度及保障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与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不适应,笔者经过研究有关文献和各地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去寻找原因,发现受传统的思想观念、法律保障的匮乏、经济水平的落后等方面所引起。此文主要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阐述了该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在分析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发展的经验进行检讨与构思,有针对性地提出在立法、保障机制、完善选任程序与标准等建议,当下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模式也作为本文研究对象之一。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深化和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叶易灵[3](2020)在《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审计师选择及其经济后果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并购市场规模自2003年以来呈现爆发式增长,企业并购逐渐成为企业资本运营的核心方式之一。然而并购失败率居高不下,一度超过80%,甚至存在大量对并购标的判断偏误,导致资源整合不到位,拖累企业自身发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如何提高并购效益,降低并购风险是我国一个不可避免的持续性问题。其中锐眼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郑刚指出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并购尽职调查是目前最适合中国企业的并购风险管理手段,然而现有关于并购尽职调查的研究较少且研究方式局限,同时缺乏基于并购尽职调查团队成员的探讨。无法为企业开展并购尽职调查提供有效指导。在并购尽职调查中,审计师作为重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开展财务尽职调查和会计尽职调查了解并购标的风控规则,进行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性的确认,挖掘税务风险等,为并购标的价值分析和判断提供重要信息来源,为并购尽职调查报告结论得出提供重要依据。因此,本文从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审计师选择的角度,探讨并购尽职调查为企业带来的各项经济后果,为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开展的必要性以及企业非审计业务中审计师的选择提供经验证据和理论支持。本文以2012年—2017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并购事件为样本,采取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审计师选择及其经济后果。在进一步分析中,引入并购尽职调查审计师类型这一变量,考察不同的审计师类型对企业并购绩效与经济后果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1)企业在并购中聘请审计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能够显着提升企业并购绩效。因此,企业聘请审计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是有效的降低并购风险,提升并购绩效的方法。(2)企业聘请审计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能够为企业带来多方经济利益。其表现为当企业聘请审计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时,随着企业并购绩效的提升,企业更有可能获取清洁的审计意见;以及当企业聘请审计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时,企业并购绩效与审计费用呈现显着的负相关关系。因此,企业聘请审计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的行为,能够帮助企业改善审计意见、节约审计费用。(3)在进一步分析中,探讨了企业聘请的并购尽职调查审计师类型,对并购绩效及其他经济后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当企业选择前期财务报表审计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时,相较于其他的审计师选择,更有利于提升企业并购绩效,获取清洁的审计意见及减少审计费用的支付。因此,企业应选择与其具有业务合作的财务报表审计师等开展并购尽职调查,为企业非审计业务中的审计师选择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经验证据。本文的创新和贡献主要有:(1)为企业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绩效提供了新的路径,为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审计师选择提供参考和指引。(2)为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的承接与维持提供了新的思路。(3)为政府相关部门推进和完善并购尽职调查的管理提供支持和建议。
徐璐[4](2019)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 ——基于上海市调查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砝码和检验标尺,为了推进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更好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参政议政的职能。本文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下发的文件,发现我国现阶段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普遍实行“双轨并行”的模式,保证知识结构的趋于完整和功能优势实现互补。如何将文件落实到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我国政府法律顾问迫切需要加强完善,需要科学、认真回答法律顾问实践提出的问题。已有研究大部分主要着眼于谈论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对于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现实操作性的制度设计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因此,应当加强相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本文以如何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作为理论支撑,梳理了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以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值得借鉴的模式作为切入点,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在正确的观念指导下探讨制度设想,通过全面考虑如何更好的落实文件,更好的提高现实操作性,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以构建中国政府法律顾问科学性作为基本分析框架,检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现已有研究没有结合我国特色的国情进行解析,比较单一,需要更深入寻找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影响因素,进而为更好的制度改进提供实践指导。本文指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存在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制办公室的职能交叉重叠,甚至根据《律师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还存在专职法律顾问身份冲突的矛盾,对外聘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雇而不问”,法律顾问没有取得行政机关和民众双重信任,以及专职和外聘法律顾问未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等问题。本文通过运用深度访谈形式的社会调查法,基于向上海市法制机构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访谈,通过对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现状进行调查,发现了上海市正在积极探索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征求法律意见上会、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等亮点模式,更为强调深入基层、突出问题导向,重视用法制方式确立法律顾问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现实操作性的有益做法。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分析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三个国家的政府法律顾问运行模式,从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与法律顾问的关系入手,探索适用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一系列措施,包含以下三点:一、增强政府法律顾问的荣誉性,提高招录过程透明度;二、进行选拔时必须要注重处理各方面能力的考核,根据需求找最能解决问题的人才;三、为专职法律顾问“正名”,为法律顾问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及设立首席法律顾问。结合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现状,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让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机构办公室、外聘法律顾问三方共同主动转变观念,在政府综合治理和行政首长政绩考核中突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考核比重;二、促进不同层级政府法律顾问配置机制的科学性,采用市场化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构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灵活有效的衔接机制,发放个性化任务清单,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三、推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上会形式,加强承担责任机制的规范化,培养各级领导干部重视法律顾问的意识;四、健全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体系,健全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律援助、信访制度的交叉设置,落实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一、丰富了政府法律顾问研究的分析范式,指出促成和完善行政机关和官员法治理念的形成是关键因素;二、提出将政府法律顾问从负责“零碎性服务”转型为一种持续、稳定服务的常态化机制,拓宽了相关研究思路和路径;三、拓展政府法律顾问的研究内容,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以明确的规则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作为一道必经程序固化下来,建立为领导班子配置法律顾问一对一的服务机制,为发掘我国特色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了有益探讨;四、深入挖掘提高现实操作性的方式,落实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进而化解群众矛盾,将法治精神悄然浸润到人民群众心里,筑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本底,实现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和常态长效。
俞笑笑[5](2019)在《“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践探索及优化路径研究 ——以苏州市相城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江苏省提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聘请法律顾问走进社区,让社区各方参与主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免费优质的法律服务。这种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尝试用“法律医生”去应对社区治理顽疾,处理好社区内部各方关系,为基层治理困境作出解答。在当下,法律顾问进社区已成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普及的重要新模式。基层政府具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对于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践有着全方位的支撑作用。而事实上,基层政府在制度运行中不可避免存在着人员素质能力不足、应用举措不贴合实际、考核内容形式化、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本文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把苏州市相城区的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情况作为研究案例,描述了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背景、运行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和调研访谈等形式了解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挑战并进行原因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基层政府应丰富服务模式、落实职业保障、规范服务开展、强调互动参与等建议,进一步优化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有效改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不充分的局面,更好地满足基层组织、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切实畅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陈梦迪[6](2019)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地区,凡涉及政府的法律事务,一般都由政府指派或委托政府律师代为处理,政府律师在政府决策等法律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有30多年历史,且已被相关立法予以确认,目前,该制度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已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存在的合法性。首先,它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程度的保证,有助于法治观念的普及与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其次,自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恢复以来,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制定颁布了有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最后,律师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优势能更好担任该职,灵活应对实践中的难题,使法律顾问应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制度是关于所有担任该职的律师都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行为准则的相关规范性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单设法律顾问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其日常工作管理。相较于法制机构人员与专家这两类法律顾问主体,律师的组织关系更为复杂。其一,律师非政府体系内部人员,故在对其的管理上应去行政化,保持其独立性;其二,律师从事各项业务须通过其所属律师事务所,故应理清律师与政府及其所在律所三者间的关系,明确律师在办理政府交办工作时的履职名义与责任承担,进一步完善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合同制度。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关于人员准入准出、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性安排。各地区对具体选聘方式、条件等相关细节的规定有所差异,实践中各地方政府选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流程多是由其法制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后报当地政府批准产生,较少引入竞争机制。应当明确选聘条件,统一选聘程序,细化解聘规定。同时,针对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考评奖惩规定松严不一现状,应明确考评原则与主体,统一考评方式与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奖惩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是关于完善其工作流程的一套规则准则的相关规范性安排。如今,各地方政府对于本地法律顾问职责的规定虽种类繁多,但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实际采购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却相对较窄,主要还是集中于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多属事后救济。应当扩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建立双重管理模式,改变其以往传统的参与模式,创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明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形成以事前与事中的指引建议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三维立体服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具体工作程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配套保障制度包含权利保障与服务报酬保障等内容。当前各地方政府对于相关权利保障的规定较空泛,可操作性差;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完善相关权利救济与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对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报酬普遍偏低,有些甚至无偿,律师所获得的顾问费远低于其承办个人业务时的代理费,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工作的积极性。应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采取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律师劳酬,统一其报酬标准。
王雅涵[7](2019)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以两办《意见》的实施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法治化建设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需要;是确保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需要;是提高我国政府行政质量的需要。然而,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形成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故研究此课题有着较为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2016年《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条文内容为视角,在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现阶段该制度仍旧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继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在界定政府法律顾问概念为广义概念的基础上,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这两个方面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理论予以阐释,其中重点论证了法治政府论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依托,从而科学合理地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两办《意见》出台后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带来的新转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阶段、发展阶段、深化阶段。新时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变化这一部分则立足于两办《意见》的具体规定,首先从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组织方式三个方面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其次对两办《意见》中体现的制度变化进行了总结归纳,具体包括功能角色、人员构成、作用空间三个方面的转变。第三部分是对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两办《意见》虽然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方方面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但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具体表现在法律依据不充足、选任制度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障制度不完善这四方面,这些问题实际影响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开展。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该部分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加强相关立法,明确合理的选任制度、建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落实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保障这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略尽绵薄之力。
黄庆[8](2019)在《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9月,恩施州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已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为切入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并引导更多律师进村,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民众法律意识,为村民提供法律协助,委托律师为村民及政府提供完善优质、周到可靠的咨询服务,由此在现行发展环境下,逐步探索出一条与实际国情相契合的法治建设路径。但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该制度在工作机制存在不完善、法律人才难以满足服务需要、制度执行不力,同时考核机制、经费保障等保障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广泛调查和深入分析,在全面揭示其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合理可行的优化方案,为推动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供意见。
钟丽[9](2018)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1)。政府法律顾问并非新兴事物,关于其制度的研究也从未中断,但《四中全会决定》为该制度建设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推进和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及完善其制度建设,如何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治化研究仍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的新课题。如何从根源出发正确界定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内涵、如何依法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机制、如何规范地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等,均系亟待解决的课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身的法治化研究可谓是整个制度体系的内核,该课题需由工作实际中总结反馈并提升完善。本论文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念、基本理论的研究基础上,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状、问题进行总结,并进行成因分析,寻找解决途径。通过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组织管理、措施保障、考评监督机制等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化完善对策。本论文一共分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部分主要是阐明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简述该研究课题的历史及现状,说明主要研究内容。第二部分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念、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内涵及外延进行细致、深入研究,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及发展等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该部分内容核心是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及探讨。通过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现有法律顾问制度运作情况进行广泛调研,结合调查结论,对现存问题进行成因分析,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化研究提供基础支撑。第四部分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治化建议。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存问题分析基础上,就政府法律顾问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其工作制度、组织管理、措施保障、考评监督机制等内容展开研究。通过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功能及其法治化诉求的讨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遴选规则法治化、工作制度标准化、政府法律顾问分类评价标准体系建立等提出创新制度建议,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治内核。第五部分是结语。规范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和程序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保障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保障依法行政的利器,其制度自身的法治化研究至关重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化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在于如何建立符合法治内涵且兼具实用效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现存问题,具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是关键,法律基础研究同时紧密结合实际,运用法治化、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随着制度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将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冷晓华[10](201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继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法治政府的标配。奠基于法治政府论、理性政府论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基础上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试点初设阶段、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在预防法律风险、加强行政权力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呈现出了中央主导、先行先试与全局推进相结合、与企业律师社会律师相衔接的特征,但也存在角色定位模糊、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权责机制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缺陷。在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背景下,我们在借鉴国外法治国家有关政府律师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实现从“法律的咨询者”向“法治的守护者”的转变;二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通过设立管理机构、建立遴选机制、完善日常管理机制等方式打造一支忠诚、高效、专业的政府法律顾问团队;三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责机制,赋予政府法律顾问决策参与权、决策合法性审查权等权利,增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和话语权;四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保障机制,包括业务经费保障、人员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
二、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论文提纲范文)
(1)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广西林业系统17个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现状 |
(一)聘请法律顾问的数量及费用 |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 |
1.法律顾问的兼职、专职情况。 |
2.律师职龄及担任法律顾问的时间。 |
3.法律顾问的学历学位与业务专长结构。 |
(三)法律顾问服务发挥的作用 |
1.参与重要决策并提供法律意见。 |
2.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
3.承担诉讼代理及其他法律事项。 |
4.接受日常法律咨询。 |
二、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不强,不够重视法律顾问工作 |
(二)法务机构不健全,法律顾问管理松散 |
(三)专职法律顾问缺席,兼职法律顾问专业性不足 |
(四)选聘机制不健全,法律顾问水平参差不齐 |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顾问工作不规范 |
三、加强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策略 |
(一)健全法务机构,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
(二)挖掘内部资源,培养懂企业事务的专职法律顾问或律师 |
(三)科学设置准入门槛,选聘合格的法律顾问 |
(四)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 |
(五)规范决策参与机制,确保法律顾问充分履行职责 |
(六)加强交流学习,不断提升法律顾问专业水平 |
(2)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理论 |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历史 |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定位 |
一、有助于完善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
二、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
三、有助于政府预防风险 |
四、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法治政府理论 |
二、权力制衡理论 |
第二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 |
一、各地发展不均衡 |
二、选任制度不明确 |
三、管理制度不明确 |
四、保障制度不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传统“尚权不尚法”观念影响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
三、角色定位模糊 |
第三章 国外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
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二、英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三、新西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第二节 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一、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国外及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
一、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
二、聘请大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选任制度 |
一、明确选任标准 |
二、明确选任流程 |
第二节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
一、健全政府管理制度体系 |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体系 |
第三节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保障制度 |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保障制度 |
二、建立及时的信息获取保障制度 |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审计师选择及其经济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预期贡献 |
1.4 研究框架 |
2.文献综述 |
2.1 企业审计师选择的研究 |
2.1.1 企业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因素 |
2.1.2 企业审计师选择的经济后果 |
2.2 并购尽职调查的研究 |
2.2.1 并购尽职调查的应用 |
2.2.2 并购尽职调查的效果 |
2.3 文献评述 |
3.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3.1 制度背景 |
3.1.1 关于企业并购管理的相关规定 |
3.1.2 关于并购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 |
3.1.3 关于审计师参与并购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 |
3.2 理论分析 |
3.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2.2 协同效应理论 |
3.2.3 知识溢出效应理论 |
4.研究设计 |
4.1 研究假设 |
4.1.1 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与审计师选择 |
4.1.2 企业聘请审计师参与并购尽职调查的经济后果 |
4.2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3 变量设计和模型设定 |
4.3.1 变量设计 |
4.3.2 模型设定 |
5.实证检验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相关性分析 |
5.2.1 审计师选择模型变量相关性检验 |
5.2.2 审计师选择经济后果模型变量相关性检验 |
5.3 回归分析 |
5.3.1 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与审计师选择 |
5.3.2 企业聘请审计师参与并购尽职调查的经济后果 |
5.4 进一步分析 |
5.4.1 并购尽职调查审计师类型与并购绩效 |
5.4.2 并购尽职调查审计师类型与经济后果 |
5.5 稳健性检验 |
5.5.1 PSM |
5.5.2 替换变量 |
6.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6.3 研究贡献 |
6.4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6.4.1 研究不足 |
6.4.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 ——基于上海市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梳理 |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和现实价值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历史背景 |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拔方式 |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政府法律法律顾问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设想 |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专职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双轨制”运行 |
一、普遍采用专职与外聘法律顾问并行的模式 |
二、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制办公室的职能交叉重叠 |
三、对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而不用、雇而不问” |
第二节 法律顾问未取得行政长官和民众的双重信任 |
一、行政长官没有发挥法律顾问的正确作用 |
二、法律顾问与民众之间缺乏沟通的渠道 |
第三节 专职和外聘法律顾问未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 |
一、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不等价的服务方式 |
二、缺乏竞争机制和严格的准入标准 |
三、法律顾问缺乏独立性 |
第四章 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实施现状的调查研究 |
第一节 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已形成持续稳定的常态化机制 |
一、用法制方式确定法律顾问和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
二、专职和外聘法律顾问的联动转型 |
三、探索法律顾问述职评议的亮点模式 |
四、深入基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 |
第三节 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模式的借鉴意义 |
一、保证行政机关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形成 |
二、突出问题导向及提高现实操作性 |
三、科学嵌入法律顾问参与机制 |
四、建立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制度 |
第五章 国外法律顾问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英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
一、增强荣誉性和提高招录过程透明度 |
二、英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
一、强调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业务本领 |
二、美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新加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首席法律顾问 |
二、新加坡的借鉴意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法律顾问的模式实现从1.0到3.0 版本的升级 |
一、转变三方人员的观念 |
二、突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考核比重 |
第二节 促进政府法律顾问配置机制的科学性 |
一、不同层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配置 |
二、采用市场化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
三、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 |
第三节 从“零碎性服务”到“常态性机制”的转型 |
一、灵活有效的衔接机制 |
二、发放个性化任务清单,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
第四节 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作为必经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一、推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上会形式 |
二、加强承担责任机制的规范化 |
三、建立为领导班子配置法律顾问一对一的服务机制 |
第五节 健全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基层治理体系 |
一、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律援助和信访制度的交叉设置 |
二、落实一村(居)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 |
三、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践探索及优化路径研究 ——以苏州市相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访谈法 |
1.3.4 问卷调查法 |
1.4 创新之处和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4.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社区 |
2.1.2 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
2.1.3 社区法律顾问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章 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制定依据 |
3.1 理论依据 |
3.1.1 满足公正平等的价值追求 |
3.1.2 满足基层依法治理的需求 |
3.2 现实依据 |
3.2.1 满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
3.2.2 满足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的需求 |
3.3 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 |
3.3.1 制定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 |
3.3.2 围绕服务建立四项工作机制 |
第四章 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过程 |
4.1 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环境 |
4.1.1 后发崛起的苏州北门户 |
4.1.2 稳中向好的经济发展态势 |
4.1.3 高效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
4.2 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情况 |
4.2.1 相城区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情况 |
4.2.2 法律顾问开展基础性服务工作 |
4.2.3 创新X服务事项内容 |
第五章 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挑战及剖析 |
5.1 问卷的设计和回收 |
5.2 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运行中的挑战 |
5.2.1 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存在梗阻 |
5.2.2 法律顾问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
5.2.3 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考核形式化 |
5.2.4 社区法律顾问公众知晓率不高 |
5.3 相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挑战的剖析 |
5.3.1 社区对顾问重视程度不一 |
5.3.2 法律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
5.3.3 服务评价缺乏激励效应 |
5.3.4 社会法治意识有待提高 |
第六章 优化“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路径 |
6.1 丰富服务模式,保障制度高质量运行 |
6.1.1 探索服务模式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度结合 |
6.1.2 与法治型党组织建设相结合 |
6.1.3 与网格化治理模式相结合 |
6.2 落实职业保障,打造优质顾问队伍 |
6.2.1 全面建立法律顾问权利保障体系 |
6.2.2 建立法律顾问阶梯培训体系 |
6.2.3 完善法律顾问宣传体系 |
6.3 完善执行标准,优化法律服务质效 |
6.3.1 形成统一完善的工作标准 |
6.3.2 推动工作规范落实 |
6.3.3 改进考评评价机制 |
6.4 搭建互动平台,培养公众参与能力 |
6.4.1 健全社会激励机制 |
6.4.2 创新法律顾问服务载体 |
6.4.3 利用平台丰富参与互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现实基础与优势 |
(一)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现实基础 |
1. 现实的必要性 |
2. 存在的合法性 |
(二)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优势 |
1. 具备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 |
2. 具有惯性法律思维与丰富实践经验 |
3. 具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客观视角 |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组织制度 |
(一) 政府法律顾问之组织机构 |
1. 相关规定 |
2.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组织关系 |
1.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间的关系 |
2.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履职名义与责任承担 |
3.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制度之途径 |
1. 明确组织原则与组织管理机构 |
2. 保障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有的独立性 |
3. 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制度 |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人事管理制度 |
(一)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准入制度 |
1. 遴选模式 |
2.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考评奖惩 |
1. 相关规定 |
2.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人事管理制度之途径 |
1. 健全准入退出制度 |
2. 完善考评奖惩制度 |
3. 完善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
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工作制度 |
(一)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权利义务 |
1. 相关规定 |
2.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具体工作 |
1. 工作职责与范围 |
2. 工作程序 |
3. 违反工作制度的法律后果 |
(三) 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途径 |
1. 明确规定权责范围与相应法律后果 |
2. 扩展工作内容与创新工作方式 |
3. 改变管理模式和传统参与模式 |
4. 统一具体工作的程序 |
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配套保障制度 |
(一)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权利保障 |
1. 相关规定 |
2.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之报酬保障 |
1. 相关规定 |
2.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配套保障制度之途径 |
1. 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 |
2. 加大政策倾斜与完善相关权益保障制度 |
3. 统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标准 |
4. 优化工作软环境与畅通建议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以两办《意见》的实施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
1. 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 |
2.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
(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与变化 |
(一)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阶段 |
1. 萌芽阶段 |
2. 发展阶段 |
3. 深化阶段 |
(二) 两办《意见》带来的变化 |
1. 两办《意见》规定的主要内容 |
2. 两办《意见》引起的转变 |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依据不充足 |
(二) 选任制度不明确 |
(三) 管理制度不健全 |
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不完善 |
2. 法律服务质量的考评制度缺位 |
3. 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化分工制度有欠缺 |
(四) 保障制度不完善 |
1. 缺乏薪酬保障 |
2. 缺乏沟通保障 |
四、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加强相关立法 |
(二) 明确选任制度 |
(三) 健全管理制度 |
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健全 |
2.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的健全 |
3. 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流动制度的健全 |
(四) 完善保障制度 |
1. 建立合理的薪酬保障制度 |
2. 建立及时的信息获取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概念 |
第二节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则 |
第二章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及成效分析 |
第一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成效 |
第三章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 |
第二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问题原因分析 |
第四章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国内外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完善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9)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外延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及其发展 |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源起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定位 |
一、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治化 |
第二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状 |
一、政府法律顾问运行制度实践及现状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运行现存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治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功能及其法治化诉求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定位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化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遴选原则与规则的法治化 |
一、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指导原则 |
二、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规则的法治化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化工作制度构建 |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标准化创制的意义 |
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创新探索 |
一、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分类评价标准 |
二、构建可量化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评价体系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理论阐释 |
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依据 |
2.1.1 法治政府论 |
2.1.2 理性政府论 |
2.1.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论 |
2.2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实依据 |
2.2.1 加强法律风险的防控 |
2.2.2 促进行政权力规制 |
2.2.3 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
第3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 |
3.1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1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设阶段 |
3.1.2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阶段 |
3.1.3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推行阶段 |
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的特点 |
3.2.1 中央主导模式 |
3.2.2 先行先试与全局推进相结合 |
3.2.3 与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制度协同推进 |
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模糊 |
3.3.2 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与退出机制不健全 |
3.3.3 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不完善 |
3.3.4 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责机制不明确 |
3.3.5 政府法律顾问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
第4章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路径 |
4.1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
4.1.1 厘清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
4.1.2 改革语境下政府法律顾问的新定位 |
4.2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 |
4.2.1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机构设置 |
4.2.2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与退出制度 |
4.2.3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体系 |
4.3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责机制 |
4.3.1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权利 |
4.3.2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义务 |
4.4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保障机制 |
4.4.1 提供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经费保障 |
4.4.2 增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培训与培养 |
4.4.3 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福利待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四、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论文参考文献)
- [1]广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广西林业系统17个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调查[J]. 吴苑毓,龙耀. 广西社会科学, 2021(11)
- [2]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刘俊妍.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审计师选择及其经济后果研究[D]. 叶易灵.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 ——基于上海市调查分析[D]. 徐璐.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2)
- [5]“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践探索及优化路径研究 ——以苏州市相城区为例[D]. 俞笑笑. 苏州大学, 2019(06)
- [6]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陈梦迪.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7]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以两办《意见》的实施为视角[D]. 王雅涵.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8]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黄庆. 三峡大学, 2019(06)
- [9]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化研究[D]. 钟丽. 东南大学, 2018(01)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研究[D]. 冷晓华. 湖南科技大学, 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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