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永伟[1](2021)在《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推进,城市房屋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拆迁双方的矛盾激发点。强拆引发的纷争,大多发生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拆迁因为涉及利益比较多、时间相对长、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如果处理不恰当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以及社会安定产生消极影响。法治化国家的发展要求房屋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尽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被拆迁人房屋时要给予公平补偿,且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强拆时的法律程序。但在拆迁实践中,政府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往往会实施违法强拆行为,从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未能够予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使得行政机关与房屋被拆迁人的矛盾不断激化,在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诉讼来解决,法院受理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也因此不断激增。如何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房屋强拆行为,消除强拆矛盾,使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发挥其积极作用,关乎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审理好征收拆迁案件考验着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立足于行政赔偿司法实践,以三个违法拆迁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剖析从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的启动到案件的裁判结束这个期间中出现的实务问题,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予以解决。此外,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本文围绕拆迁程序、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法官公平裁判、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提供思路,回应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实践难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予以惩戒,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
祝沁[2](2020)在《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城市旧区的功能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城市正面临着日益突出的问题,例如更新和改造。但由于拆迁过程涉及重大利益对于公民以及有关家庭的生活和工作,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导致陆续出现问题。拆迁是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拆迁后城市将投入运行并提供功能和服务,真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公民生活环境,更好地促进城市功能升级和城市发展。本文以上海市黄浦区为例,是因为黄浦区是上海旧区改造任务最重的辖区之一,对整个上海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针对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问题与对策进行了相关的研究。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首先,对选题的意义和背景进行阐述,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补偿模式进行分析;随后,以上海市黄浦区为例,根据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出现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从黄浦区旧区改造现状(存量规模庞大、使用情况复杂、风貌保护要求高、遗留毛地众多)、发展历程以及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入手,查找案例发生的原因如拆迁补偿程序缺乏法律法规及制度支撑、房屋用地性质容易混淆、拆迁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不符等,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解决对策,一是提高公民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政府职能,规范改造工作,三是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旧区改造的法律法规,四是提高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从而为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问题及对策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本文通过文献综述研究法、实地调研法、个案研究法等对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进行了相关研究,着重分析了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及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对策。通过研究发现,拆迁补偿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民生项目,是旧城改造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和难题,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拆迁工作就可以规范有效开展。
袁亚琦[3](2020)在《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棚户区改造是一种城市更新与社会空间重构过程,也是一项能够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城市发展、扩大消费内需、撬动新型城镇化、增加住房供给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民生工程和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政府消除贫困并防止贫困扩大化,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但棚户区改造在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功能提升的同时,其带来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也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学术方面,棚户区改造也为城市社会空间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证,但对于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正负效应也引起了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是被拆迁居民在空间及文化上均被排斥和剥夺,还是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城市贫困的最大功臣。西方关于棚户区、贫民窟等类似主题的研究已有近百年历史,而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于20世纪末,且新时代背景下的棚户区改造与西方国家城市的贫民窟治理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借鉴城市社会空间、企业家政府和府际关系等理论,尝试通过对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机理、效应的分析,探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棚户区改造对于城市社会空间的重塑过程与综合效应,以及贫困空间由分散到集聚的作用机理,丰富城市社会空间转型的研究视角与实践案例,深化延展城市贫困社会空间的研究内涵。本文以南京为例,通过对大时间跨度和人口普查、低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申请等大量翔实的宏观数据,以及选取案例地块的全过程跟踪式调研、访谈数据的处理,分别从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住房改革初期、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四个阶段分析南京棚户区的演化历程和格局;按照土地权属将棚户区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棚户区两种类型,通过实证分析比较两种不同类型棚户区的社会空间特征差异及拆迁安置居民迁居特征。从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个体行为三个层面,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综合驱动力模型和解释性框架;继而讨论棚户区改造带来的空间、经济、社会效应和不利影响。最终通过对国家-地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执行的分析和审示,提出棚户区改造的空间政策、拆迁安置政策和资金政策的优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棚户区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城市居住空间类型,是城市发展过程的缩影;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棚户区与城市贫困人口集聚区的空间耦合关系完全确立,内城边缘和城市近郊区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的主要空间载体。不同权属的棚户区在空间分布、居民属性、迁居模式和实施效应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棚户区改造中弱势群体的需求与政策偏向存在失配现象。棚户区改造的过程实质上是社会空间资源再生产和再分配的过程,其本质是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竞争语境下,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政治、社会效益的综合考量,为完成自上而下的政治任务以及在政策框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一个产物,驱动机制包括政治环境因素、社会生产因素以及个体行为因素。通过府际关系、空间政策、安置政策的优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棚改中的社会公平与空间正义。
陈阳[4](2020)在《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文中指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自复苏以来一直是旧城中心区规划建设的重要原则与目标。当前我国正面临向新型城镇化转型的重要时刻,在国家严控新增用地指标、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既有建成区的功能提升与结构调整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土地混合利用因具备多维度可持续效应潜力,也就成为当前我国旧城中心区更新的重要目标。然而,我国既往的土地混合利用研究与实践长期固化于“功能混合”理念框架,缺乏“通过城市更新促使土地混合利用发挥多维度可持续效应”的切实经验,与西方国家建设发展存在明显差距,急需变革。因此,本文意在以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发源地“旧城中心区”为研究对象,归纳西方英美国家土地混合利用路径为实现可持续效应经历的演变历程规律,据此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南京的既有路径成效,以期为我国改革提供依据。针对过往研究的不足,在确定研究目标与整体研究思路的基础上,文章研究主体分为“审视框架构建”、“历程脉络剖析”、“演变规律归纳”、“典型案例审视”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剖析土地混合利用实现可持续效应的本质,以及过往研究认知的差异与共识,明晰过往研究框架对土地混合利用演变规律解析的不足,确定新的审视框架的构建准则,进而依据准则确立包括审视内容、审视历程、审视规律应用等三层次的审视思路,确定英美国家及南京为具体审视对象,明确审视时间范围和历史阶段分期,确定审视分析数据资料类型,从而完成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的构建。其次,依托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厘清英美国家1900年代至今的土地混合利用实践瓦解、复苏、衍化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现实问题,剖析各阶段时期中现代规划理论、后现代规划理论、可持续更新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权力等三方面内容的应对性变革要求,以及相应时期现实实践中这三方面内容的切实转变,从而明确各阶段实践的价值目标、解决重点及模式特征。再次,在历史脉络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形式和土地利用权力三维度的演变特征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剖析促成路径演变的“社会—市场—政策”三角动力机制的实施逻辑,并辩证性探讨路径演变的本质、路径演变的重点难点和实践者应当秉持的正确认知态度。最后,根据西方规律模型中“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规律特征,建立“空间模式”、“时间模式”、“权力模式”3个维度16个分项的评价要素体系,运用GIS、Depthmap、Flo EFD、Excel等软件平台,通过香农维纳指数分析、空间句法分析、风热环境模拟分析、空间演变一致性分析、政策制度分析等多元技术方法,定量定性地全面审视了1978年以来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趋势,客观总结其成效、问题及背后机制,并尝试提出相应改革建议。
陈洁[5](2020)在《主体瑕疵的行政协议效力判断 ——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目前争讼率最高的行政协议种类,其主体瑕疵问题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于行政一方,主要表现为欠缺行政主体资格;于私主体一方,则表现为欠缺处分权或代理权。在行政主体瑕疵的情形中,法院判决的疑难点在于被设立或者被委托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及行政职权,裁判对这一问题有“授权说”和“委托说”两种解释思路。前者仅限于被设立的组织是行政法规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的情形,而后者的各步思路都与既有的行政法理或合同法理不符。在私主体瑕疵的情形中,法院判决存在“无效论”与“有效论”两种矛盾的结果,两种判决均在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与被征收整户利益的保护之间顾此失彼。群案梳理后发现,违背意思自治的“有效论”渐成主流。主体瑕疵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在现有的法规范中无法寻得直接的答案,它既是司法审判中直接面临且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难题,又关联着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规则与理论体系的具体建构。这亟需学理对其加以研究,并基于释义学而提出一套适恰的效力判断方案。在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和行政行为构成的三维坐标系内定位征收补偿协议,可将其本质诠释为“意定的法定之债”,并与行政行为对照观察。行政一方的确定应遵循法定补偿义务相对性原则,同时应受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调整;法定的有权机关与协议的名义主体之间若有代理关系,协议文本的名义瑕疵则可借助代理显名原则的例外予以解释。对私主体一方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保护,应将意思自治原则与行政效率原则、合行政目的原则以及法安定性原则等进行衡量;对相关的协议当事人给予协议程序的保护之后,可以允许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发生。主体瑕疵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判断,可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进行。程序要件方面,对行政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协议双方的外部关系都要有所顾及。在内部关系层面,需审查四项内容:代理权的可授予性、被代理组织的权利能力、代理组织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正式的代理权授予行为。另外,在裁判中还需论证未显示法定有权机关的名义对协议私主体的利益状况不构成影响,以解释允许代理显名原则发生例外的理由。在外部关系中,需审查征收部门是否在协议签订之前全面履行告知及协商的程序职责。在实体要件方面,主要审查协议所确立的补偿方式是否合法。经过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审查均无误之后,方可认为,单纯的行政主体瑕疵或者私主体瑕疵不构成协议无效的事由。公法与私法规范运用于行政协议效力判断问题时,需作相应调适,依法行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在行政协议中应该彼此交互、共同作用。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可以形成以“法定—意定、程序—实体”进行四部划分、分别审查的思维框架。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及相关研究,需要一种公法与私法相融贯的思维。实践的发展以及个别化研究的积累,将会有助于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整体的行政协议效力判断的规则与理论体系。
宋菲[6](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张栋祥[7](2020)在《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文中认为依法行政是提升治理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关键,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法规范体系建构相辅相成。多年来,行政法学尝试突破自身理论局限的努力从未停止,从调整领域的私法向拓展,到调整方式的规制、自治多元化,以及由命令向协商、参与的转变等等,“新行政法”式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值得警惕的是,行政行为而非权利救济面向的制度实践,在经济、政治、信息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之下,稍有不慎,即可导致长期树立的公共威信迅速瓦解。因而,面对新的行政任务和挑战,亟需拓展行政法善治、流通、互动的体系化格局。在此背景下,基于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的税费返还,采购、拍卖、补偿等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秩序恢复,以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或效力消灭后的给付返还,既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关联,又作为民法不当得利的平行制度搭建起公私法桥梁。只是此一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返还请求,在行政法上无据可依,裁判也不得不转向民事寻求救援。加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单向限定、“利害关系”标准的难以扩展,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返还拘束规则的缺失,以及国家责任体系中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混淆等等,与其谓之行政行为中心理论单一主导的故步自封,不如辨明其更源于由基础理论至整个关联制度体系及环节的暂未补足、规范。因而,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体系反思、属性揭示、类型化指引、民事法律规范准用分析等,对行政法上独立价值体系确立、制度规范建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返还请求权或谓“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多从与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行角度考察,抽象出行政返还实践的债之关系和内容,加以拘束和规范。只是私法债权理论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完全对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冲突抉择也难得支撑。即使目前注意到“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性质,并尝试与民法请求权体系内容关联,却仍止步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宏观移植,反而陷入私法式请求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依赖性。既有研究借鉴民法上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进行分类,使得授益行政给付之外的非给付型返还请求权成立缺少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空有理论框架。问题和挑战并不否定探索精神和价值,即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历史悠久的德国,亦曾经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独立建构的三个阶段,并在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争议、冲突中不断形塑。新《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只有一条规定和一项司法解释,司法裁判面对利益不存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时,多直言“暂无规定”“不宜扩大”等草草作罢。《民法典》不当得利专章四个条文,不仅扩展了私法上请求权的规范分析基础,对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建构而言,亦属新的契机。在此之前,行政法上研究无奈也无法从民事法律规范分析中获得类推“补给”,如遇受利益、无法律原因要件之外更复杂的情形,审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较难获得保障。尤其,授益行政的撤销或废止,往往因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而致发生,或者与受益人使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抑或只是单纯的信赖保护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统一标准的缺失和规则适用的法理分析匮乏,极易使裁判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此外,对行政主体而言选择何种形式实现返还,域外制度发展中广为争议,却在我国社会实践、司法审判中鲜为所见。但即便最小的细节,也不妨碍其作为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所幸,我们在行政公益诉讼推进和阶段性成果的若干公告中,得为清晰梳理出通知、决定、检察建议等多种返还方式并行的问题,也使得抽象理论的冲突和抉择具有面向实践的基础和意义。基于财产权相关联的平等性和受益权领域的行政优益性,返还方式本应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决定的区别,受限于行政诉讼两造恒定而选择民事诉讼救济的无奈,我国返还请求权相关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随着《行政程序法》拟定和国家立法进程的提速,这一制度必将在不远的未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重拾请求权面向的公法权利、行政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缓和行政行为单一主导在实践变迁背景下的不适应性。并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对涉及公私法制度衔接和行政法体系流通问题逐一检视。其一,重构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摒弃受利益、受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转向基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细分和关键把握。其二,基于公法权利“公民法律地位”和行政法上返还实践的性质差异,分别作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公民的受益权相关联的类型划分和规则适用指引,以期实现分类的现实指导价值及各领域要素差异带来的个案情景化考量需要。其三,以《民法典》公布为契机,对民事法律规范准用的争议和策略进行明确,如主观归责作为是否附加利息的考量,利息返还的独立计算、失效日期衡平决定及利率标准“实质”参照,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等。其四,基于行政法请求权的体系建构目标,由点带面对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补足和制度衔接。
韩汛[8](2020)在《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文中指出随着城市空间由“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转型,城市更新逐渐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城市更新作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的手段,是产权与空间重构的过程,其得以顺利推进取决于多主体间空间发展权的分配与调整[1]。其中,政府、开发企业与居民是主要的利益群体,互相之间针对利益分配展开着激烈的博弈行为,尤其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制度性冲突表现得最为复杂。深圳对城市更新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核心特征,在利益调控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清晰的政策体系。自1980年特区成立以来,相继出台了近二百多项城市更新政策,这种频繁“打补丁”式的政策调整,反应出了政企利益的平衡过程的变化规律。因此,本文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深圳城市更新中的政策进行解读,剖析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因素,探讨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同时,引入政策变迁理论,为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做出预判,期望为深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本研究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进行分析,按照城市更新的关键时间节点,将其分为三个阶段:政策探索期(1980-2008);政策形成期(2009-2015);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并通过PSR(压力-状态-响应)模型对每一个阶段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以及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进行解析。其次,结合对政策内容、政策评价的分析,提取出每个时间阶段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因素,并对该阶段为实现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进行分析。接着,综合三个时间阶段对关键影响因素与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的分析,总结因素变化的规律,提取出完善的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内容。最后,本研究基于政策变迁理论对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做出预判。研究结果显示,深圳城市更新政企利益的博弈是围绕政策展开的,政企利益的平衡点随着政策在不断地变化,借由政策的驱动由一种平衡格局转变为另一种平衡格局。政企利益的博弈可以通过关键影响因素反应出来,包括地价、容积率、用地贡献等,政府对某一因素的调整,通过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向企业取利(或让利)的目的,以此来推动城市更新市场的平稳运作。其次,总结了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影响因素的阶段变化特点,从政策探索期(1980-2008)至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调控手段实现了由单因素调控到多因素综合调控的转变;调控内容实现了由直接针对原因进行调控到针对原因背后的规律进行研究以制定对策;调控方式实现了由明确的数值到设定量化的调节系数实现调控。再次,借由政策提取了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1)多因素联动进行利益协调;2)以准入限制因素形成约束;3)引导进行公益住房的配建;4)有效奖励与补偿进行引导。最后,针对目前面临的新冠疫情突发、5G+物联网时代到来的机遇与挑战,借由政策变迁理论分析了“问题之窗、政策之窗、政治之窗”的内容,并提出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
杜凌宇[9](2020)在《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并不属于被征收人的涵盖范围,并丧失了直接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及针对征收行为与补偿协议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虽然承租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与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目前征收立法中却缺乏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保护,承租人仅能基于出租与承租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向被征收人主张有限的损失补偿,而又常因租赁合同中双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等原因,致使承租人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合理满足,导致与“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相背离,因此,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需要现行立法予以规制来确定救济路径。全文以我国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现实情况为介入视角,通过探究此领域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探讨了承租人利益保护基本理念,并引出保护路径。承租人因房屋征收所遭受的装饰装修、停产停业等损失虽然在宪法、民法和行政法领域可以找到保护基础,但是由于缺少对房屋承租人被征收补偿人法定地位的认可以及条例中对承租人损失补偿项目等相关内容的删除,出现了法律适用的困境;由于征收立法对于承租人作为征收关系人的实体权利的剥夺,且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权利救济,在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民事法律中,又缺少与行政立法衔接的条文,从而产生了法律协调上的困境;受被征收人法律地位的桎梏、租赁合同约定不明和司法裁判归于法官自由裁量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承租人权利救济上的困境。从而形成了承租人征收参与难、承租人补偿确认难、承租人权益救济难的局面。突破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受多方面因素掣肘的局面,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承租人利益保护的理念与原则。在对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理念与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后,发现承租人与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之间补偿款分割矛盾较突出,存在房屋征收中重效率轻公平、侧重于公共利益、承租人处于弱势地位等问题,应坚持利益平衡、平等补偿的理念;对于学界所论争的是否给予承租人被征收补偿人地位与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评析,坚持尊重既有法律效力原则和法理解释、体系解释补强原则。宏观的架构完成之后讨论承租人利益保护的路径问题,考虑到征收立法的局限性所带来的弊端,在立法方面,应把提升征收立法层级列入日程,并给予承租人征收关系人地位,同时在行政法与民法衔接处建立接口,弥补权利主张对象与救济途径不明确的程序瑕疵;在制度方面,承租人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民事合同中为自身创设权利保障条款,并在司法审判中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引入利益平衡原则拓宽审判思路。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应以尊重现有《征收条例》为基本原则,在充分考虑了承租人利益保护主要问题及我国征收制度的成熟程度来给出确切的规制意见,以期推动、促进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机制良好发育。
袁佳佳[10](2020)在《城市违法建筑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也涌现出了大量的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违法建筑不仅阻碍了城市规划的进行,还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城市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复杂、类型众多,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但我国目前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机制并不完善,在许多方面都有加强的空间。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问题,如何有效地对其进行治理是行政机关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课题。城市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城市规划必须从现实情况出发,违法建筑的泛滥势必会对城市建设和管理造成冲击,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是确保城市规划得以严格实施的重要一环,亟需探讨城市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因此,本文从违法建筑治理的基本理论出发,首先界定了违法建筑的概念,厘清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区别,再分析违法建筑的各种类型、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概括我国几个重点城市的违法建筑治理现状,并梳理了城市违法建筑在治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其次,从审判实务角度对城市违法建筑治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数据分析,本文选取了江苏省2018-2020年155份与违法建筑相关的行政判决书作为统计的样本;该部分主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情况、治理方式、执法主体的资格、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执法程序中的问题分别做了研究和判断。最后,根据统计分析的状况来总结城市违法建筑治理中存在的法律困境和问题,结合了《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处置违法建筑的规定,提出一系列的完善建议,为加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磨某某诉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二、田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三、刘某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第二章 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辨析 |
(一)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 |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二、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分野 |
(一)合理可能性标准 |
(二)优势证明标准 |
(三)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
(四)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
三、房屋强拆案中行政赔偿标准类型评析 |
(一)惩罚性赔偿标准 |
(二)补偿性赔偿标准 |
(三)抚慰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的学说 |
(一)证明度减轻说 |
(二)法官裁量评价说 |
(三)折中说 |
五、立法关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 |
第三章 案件的分析与讨论 |
一、行政赔偿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分析 |
(一)原告提出证据行为的定性 |
(二)原告所需承担的证据证明程度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举证责任转移 |
二、法官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及适用 |
三、适用全部补偿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应用 |
(一)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要求 |
(二)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约束 |
五、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
第四章 案件研究的启示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的实践难题 |
(一)行政机关违反房屋强拆法定程序 |
(二)法官混淆适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
(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四)《行政诉讼法》第38 条第二款“被告的原因”理解局限 |
(五)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
二、完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措施的对策建议 |
(一)规范行政机关强拆行为 |
(二)明确行政补偿转为行政赔偿的条件 |
(三)运用价值衡量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
(四)厘清《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中“被告的原因”规定 |
(五)赔偿时点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旧区 |
二、旧区改造 |
三、旧区拆迁 |
四、旧区拆迁补偿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城市管理理论 |
二、整体性治理理论 |
三、社会冲突理论 |
第二章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现状 |
第一节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现状 |
一、旧区拆迁面临的形势 |
二、近三年来旧区改造拆迁现状 |
三、黄浦区老城厢拆迁意愿调查 |
第三节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法律依据及激励政策 |
一、旧区改造的拆迁补偿法律法规 |
二、上海市黄浦区拆迁补偿相关激励政策 |
第四节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原则、方式和程序 |
一、拆迁补偿原则 |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
三、基于法律法规下的拆迁补偿程序 |
第三章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存在问题 |
一、旧区拆迁面临的问题 |
二、货币补偿分配不公带来经济纠纷 |
三、拆迁户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发纠纷 |
四、小产权户补偿不当引起纠纷 |
五、拆迁补偿利益相关方博弈引发社会矛盾 |
六、居民居住安全和民生问题分析 |
七、老城厢旧区改造拆迁方面的问题 |
第二节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拆迁补偿程序缺乏法律法规及制度支撑 |
二、房屋用地性质容易混淆 |
三、拆迁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不符 |
第四章 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问题对策研究 |
第一节 优化旧区拆迁补偿工作机制 |
第二节 细化旧区拆迁赔偿标准的合理性 |
第三节 建立健全旧区搬迁补偿工作的多部门协同机制 |
第四节 确保旧区拆迁户居住安全 |
第五节 保障和改善旧区拆迁户的民生需求 |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本研究基本结论 |
二、本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老城厢住户调查分析问卷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3)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棚户区改造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
1.1.2 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贫困的重要政策手段 |
1.1.3 棚户区改造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 |
1.1.4 棚户区改造的效应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辨析 |
1.3.1 贫民窟与棚户区(Slum/shantytown) |
1.3.2 棚户区改造(Shantytown Transformation)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范畴界定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 |
1.4.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2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国外贫民窟研究综述 |
2.1.1 贫民窟的形成机制研究 |
2.1.2 贫民窟的社会问题研究 |
2.1.3 贫民窟的治理措施研究 |
2.1.4 贫民窟的演变趋势研究 |
2.1.5 国外研究相关评述 |
2.2 国内棚户区研究综述 |
2.2.1 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
2.2.2 棚户区改造实践研究 |
2.2.3 棚户区改造效应研究 |
2.2.4 国内棚户区研究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城市社会空间理论(Urban Social Space Theory) |
2.3.2 城市企业主义理论(Entrepreneurialism Theory) |
2.3.3 府际关系理论(Inter Governmental Relations) |
第3章 南京棚户区演化历程及格局特征 |
3.1 新中国成立前:棚户区区位初显到形成的漫长历程 |
3.1.1 南京古代城市格局中棚户区区位初显 |
3.1.2 民国时期南京棚户区形成 |
3.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棚户区中心集聚的规模扩大期 |
3.2.1 改革开放前南京城市棚户区分布格局 |
3.2.2 计划经济时期零星棚户区的拆除与重建 |
3.3 改革开放至住房制度改革前(1978-1998):棚户区内聚成片的相对集中布局期 |
3.3.1 内聚成片的空间布局 |
3.3.2 拆一建多的棚户区改造 |
3.4 住房改革初期(1998-2008):由内向外跳跃式扩迁的突变期 |
3.4.1 连片棚户区的逐步消失 |
3.4.2 差别化的棚户区改造 |
3.5 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2008-2018):内点外片的空间优化期 |
3.5.1 小尺度点状集聚为主的棚户区分布格局 |
3.5.2 尚未拆迁的零星棚户区 |
3.6 南京棚户区格局与改造过程分析 |
3.6.1 南京棚户区格局演化过程 |
3.6.2 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特征:典型核心边缘结构 |
第4章 “棚改”实施以来南京棚户区社会空间特征 |
4.1 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空间特征 |
4.1.1 空间分布特征:“由内及外”、“内小外大” |
4.1.2 改造前后对比:“环境改善”、“功能提升” |
4.2 拆迁安置居民社会特征与迁居特征 |
4.2.1 社会群体特征:人口老龄化、较高贫困率 |
4.2.2 安置迁居模式:中心到边缘、分散到集中 |
4.3 基于土地权属的棚户区类型划分及差异 |
4.3.1 国有土地棚户区和集体土地棚户区 |
4.3.2 两类棚户区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比较 |
4.4 西街与南河两个实证案例的对比 |
4.4.1 国有土地棚户区:西街片区 |
4.4.2 集体土地棚户区:南河片区 |
4.4.3 西街与南河案例的差异总结 |
第5章 棚户区改造的机制分析 |
5.1 政治环境驱动力 |
5.1.1 土地储备制度的空间效应 |
5.1.2 府际治理的综合推动 |
5.1.3 基于成本考虑的差异化安置政策 |
5.2 社会生产驱动力 |
5.2.1 经济增长的空间实现 |
5.2.2 企业主义的政府运作 |
5.2.3 实现空间正义的均衡发展需求 |
5.3 个体行为驱动力 |
5.3.1 贫困家庭生活改善的契机 |
5.3.2 一般家庭迁居的资金来源 |
5.3.3 中产阶层财富积累的机遇 |
5.4 棚户区改造的综合驱动模型 |
第6章 南京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效应 |
6.1 空间绅士化与郊区化效应 |
6.1.1 城市景观环境更新 |
6.1.2 城市空间功能重构 |
6.1.3 城市居住郊区化拓展 |
6.2 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效应 |
6.2.1 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
6.2.2 带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繁荣 |
6.2.3 提升棚户区居民经济收益 |
6.3 居住与城市品质提升效应 |
6.3.1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
6.3.2 避免城市内城衰败 |
6.3.3 消除社会治理“盲区” |
6.4 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
6.4.1 拆迁过程的社会矛盾问题 |
6.4.2 困难群体的利益剥夺问题 |
6.4.3 城市贫困的转移集聚问题 |
6.4.4 安置居民的社会成本问题 |
第7章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优化建议 |
7.1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南京的地方实践 |
7.1.1 国家层面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演变历程 |
7.1.2 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地方实践 |
7.2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审视 |
7.2.1 自上而下政策的执行偏差:范围界定模糊带来的“搭便车” |
7.2.2 失衡的空间政策:规划的空间正义问题 |
7.2.3 不同安置政策带来的“身份歧视”:权益保障的供需失配 |
7.2.4 基于成本的拆迁安置政策后效:内城原住民的边缘化处境 |
7.3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优化建议 |
7.3.1 棚户区改造中府际关系的优化 |
7.3.2 基于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 |
7.3.3 基于社会公平的拆迁安置政策 |
7.3.4 棚户区改造中资金政策的优化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主要结论 |
8.1.1 棚户区类型与社会空间差异 |
8.1.2 南京棚户区时空演变与改造特征 |
8.1.3 南京棚改的驱动机理与正负效应 |
8.2 创新与不足 |
8.2.1 本文创新点 |
8.2.2 研究不足之处 |
8.3 讨论与展望 |
8.3.1 基于改造的棚户区治理研究是综合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 |
8.3.2 基于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理论体系需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南京拆迁安置居民居住迁移情况电话访谈记录表 |
附录B 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4)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与实践持续强化演变 |
1.1.2 国内背景:本土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现实与转型需求存在落差 |
1.2 研究问题 |
1.2.1 理论问题:归纳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1.2.2 应用问题: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成效 |
1.3 研究意义 |
1.3.1 拓展完善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论认知 |
1.3.2 实现由静态格局到动态演进的规律总结转变 |
1.3.3 应对转型期本土旧城中心区的优化升级需求 |
1.4 相关概念 |
1.4.1 旧城中心区 |
1.4.1.1 概念定义 |
1.4.1.2 范围界定 |
1.4.2 土地混合利用 |
1.4.3 可持续更新 |
1.5 研究综述 |
1.5.1 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相关研究 |
1.5.1.1 发展历程研究 |
1.5.1.2 理论概念演变研究 |
1.5.1.3 政策与实践演变研究 |
1.5.1.4 形成机制、测度方法与实施成效相关研究 |
1.5.2 旧城中心区更新路径演变 |
1.5.2.1 更新政策实践发展历程研究 |
1.5.2.2 演变规律研究 |
1.5.3 研究评述 |
1.6 研究目标 |
1.7 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1.1 跨学科综合 |
1.7.1.2 历史研究 |
1.7.1.3 比较归纳 |
1.7.1.4 定量定性相结合 |
1.7.2 研究框架 |
第2章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 |
2.1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必要性 |
2.1.1 实现可持续更新是土地混合利用的本质内涵 |
2.1.1.1 土地利用方式内涵与准则的理论要求 |
2.1.1.2 实践复苏及广泛兴盛的现实要求 |
2.1.2 过往研究对土地混合利用认知的异同 |
2.1.2.1 概念理解差异中蕴含的模糊化 |
2.1.2.2 概念理解共识中的确定与非确定 |
2.1.3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
2.1.3.1 过往研究对演变规律的解析不足 |
2.1.3.2 新的审视框架建立的准则 |
2.2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 |
2.2.1 审视思路的确立 |
2.2.1.1 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审视内容维度 |
2.2.1.2 基于实践方式演变的审视历程维度 |
2.2.1.3 基于研究目标的审视规律应用维度 |
2.2.2 审视对象及范围 |
2.2.2.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2.2.2.2 时间范围的确定 |
2.2.3 审视分析数据基础 |
2.2.3.1 西方路径演变规律审视数据资料 |
2.2.3.2 南京路径演变趋势审视数据资料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追求“秩序与疏解”的瓦解阶段(1900s-1950s) |
3.1 “混杂”成为急需解决的不可持续根源 |
3.1.1 环境维度:拥挤混杂布局引发环境恶化 |
3.1.2 社会维度:持续社会隔离加重交通拥堵 |
3.1.3 经济维度:混杂权属阻碍商业开发需求 |
3.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现代规划理论的应对方式评述 |
3.2.1 寻求结构秩序性 |
3.2.1.1 理性功能主义 |
3.2.1.2 交通分区的协同 |
3.2.2 疏散人口与功能 |
3.2.2.1 霍华德田园城市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2.2 格迪斯的区域规划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3 现代规划理论的利弊影响与“片面应用”机制 |
3.2.3.1 现代规划理论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利弊影响 |
3.2.3.2 现代规划理论的“片面应用”:经济维度至上的中央商务区 |
3.3 基于片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瓦解实践 |
3.3.1 关注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分离 |
3.3.1.1 政策引导下低价值功能外迁 |
3.3.1.2 市场机制下经济性职能集聚 |
3.3.1.3 政府掌控下公共空间提升 |
3.3.2 追求秩序隔离的时空利用模式 |
3.3.2.1 “功能—交通”空间隔离模式 |
3.3.2.2 “宏观—微观”时间断裂模式 |
3.3.3 强调集权控制的实施管理体系 |
3.3.3.1 集权式区划工具的运用 |
3.3.3.2 公共征地权下的更新政策 |
3.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4章 促进“活力与消费”的复苏阶段(1960s-1980s) |
4.1 秩序疏解造成的不可持续恶果 |
4.1.1 社会维度:人口隔离与社会结构断裂 |
4.1.1.1 “宏观-微观”双层面的人口隔离 |
4.1.1.2 社会生态结构遭到破坏 |
4.1.2 环境维度:物质空间破坏与环境恶化 |
4.1.2.1 物质空间破坏 |
4.1.2.2 生活环境恶化 |
4.1.3 经济维度:经济衰退与去工业化灾难 |
4.1.3.1 经济持续衰退 |
4.1.3.2 去工业化的灾难影响 |
4.1.4 综合结果:安全丧失与不公平的动乱 |
4.1.4.1 秩序与疏解导致安全隐患 |
4.1.4.2 社会不公平引发大规模动乱 |
4.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后现代规划理论复苏框架评述 |
4.2.1 人本主义的城市多样性 |
4.2.1.1 雅各布斯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1.2 其他多样性拥护者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 延续历史的城市文脉主义 |
4.2.2.1 英国城镇景观运动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2 美国文脉主义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3 批判无序蔓延的中心区回归 |
4.2.3.1 对无序蔓延的批判 |
4.2.3.2 重归中心区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4 追求社会公正的公众参与 |
4.2.4.1 土地利用方式非公正的背后机制 |
4.2.4.2 公众参与成为解决途径 |
4.2.5 后现代规划理论下的复苏框架与“非全面应用”机制 |
4.2.5.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框架 |
4.2.5.2 后现代规划理论的“非全面应用”:侧重经济维度的中央游憩区 |
4.3 基于非全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实践 |
4.3.1 侧重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混合复苏 |
4.3.1.1 居住功能的局部恢复及其混合复苏 |
4.3.1.2 办公引领的功能混合及社会维度关注尝试 |
4.3.1.3 商业模式转变及大规模建设 |
4.3.1.4 文化休闲的功能与规模多维度复苏 |
4.3.1.5 公共空间的经济维度转向及空间环境营造 |
4.3.2 基于涓滴模式的时空混合复苏模式 |
4.3.2.1 涓滴网络的空间模式 |
4.3.2.2 涓滴渗透的时间模式 |
4.3.3 应对弹性合作的实施管理体系 |
4.3.3.1 规划体系改革:弹性与约束并存 |
4.3.3.2 更新政策转变:由集权转向合作 |
4.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5章 “可持续全面提升”的衍化阶段(1990s至今) |
5.1 活力营造表面下的不可持续隐忧 |
5.1.1 社会维度:绅士化、私有化及社区关注不足 |
5.1.1.1 多维绅士化与空间同质化 |
5.1.1.2 空间私有化与阴影效应 |
5.1.1.3 缺乏对社区与弱势群体关注 |
5.1.2 环境维度:忽视公共环境与公交一体化建设 |
5.1.2.1 公共环境影响 |
5.1.2.2 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不足 |
5.1.3 经济维度:“人口-商业-办公”裹挟式外迁现象加剧 |
5.1.3.1 人口持续郊区化 |
5.1.3.2 零售购物郊区化 |
5.1.3.3 办公就业郊区化 |
5.2 可持续更新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拓展衍化 |
5.2.1 可持续发展对土地利用体系的创新需求 |
5.2.2 可持续更新三种分支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衍化 |
5.2.2.1 物质空间设计 |
5.2.2.2 城市发展行为改良 |
5.2.2.3 复杂系统提升 |
5.2.3 可持续更新理论下的衍化趋势与“耦合应用”机制 |
5.2.3.1 可持续更新理论影响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衍化趋势 |
5.2.3.2 可持续更新理论的“耦合应用”:多维度并重的中央活力区 |
5.3 基于耦合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衍化实践 |
5.3.1 迈向可持续的功能要素混合衍化 |
5.3.1.1 居住功能提升及其混合维度衍化 |
5.3.1.2 办公功能的产业结构升级及社会包容效应 |
5.3.1.3 商业功能的中心区地位强调及模式的再度转变 |
5.3.1.4 文化休闲功能的社会效应显现 |
5.3.1.5 公共空间社会属性的回归 |
5.3.1.6 生态环境维度提升及其混合衍化 |
5.3.2 基于全面提升的时空混合衍化模式 |
5.3.2.1 整体可持续的空间模式 |
5.3.2.2 连续可持续的时间模式 |
5.3.3 协调多元需求的实施管理体系 |
5.3.3.1 规划体系改革:优化土地混合利用效果 |
5.3.3.2 更新政策优化:社会民主制度 |
5.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6章 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剖析 |
6.1 协同性: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特征 |
6.1.1 土地功能要素的双重化演变 |
6.1.1.1 功能混合逻辑的演变 |
6.1.1.2 可持续维度的提升 |
6.1.2 土地利用形式的应对性演变 |
6.1.2.1 空间模式双层级演变 |
6.1.2.2 时间模式三层面演进 |
6.1.3 土地利用权力的保障性演变 |
6.1.3.1 管理维度的两极拓展 |
6.1.3.2 政策权力的多元民主化演变 |
6.1.4 “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 |
6.2 三角制: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机制 |
6.2.1 动力机制的演变历程 |
6.2.1.1 1990年代前市场的主动应对 |
6.2.1.2 1990年代后政策的全面促进 |
6.2.1.3 动力机制演变逻辑 |
6.2.2 动力机制实施逻辑 |
6.2.2.1 社会机制——应对“生产消费方式”是根本需求 |
6.2.2.2 市场机制——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是直接动力 |
6.2.2.3 政策机制——制定“立体全面政策”是切实保障 |
6.2.2.4 三者的相互制约关系 |
6.3 多面化: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本质 |
6.3.1 路径演变的内在逻辑 |
6.3.1.1 体现了实践中概念理解的演变:从物质空间技术到可持续场所氛围营造 |
6.3.1.2 体现了中心区本质属性的回归:“社会活力”集聚区的恢复与超越 |
6.3.1.3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涵提升:个体需求与共存需求的双重提升 |
6.3.2 路径演变的辩证性思考 |
6.3.2.1 重点即难点:协调的内容与过程 |
6.3.2.2 不是万能药:实践与理论缝隙的不断弥合,并不意味着理论效应实现的必然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演变审视 |
7.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
7.1.1 分析要素确立 |
7.1.2 分析对象界定 |
7.2 空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2.1 空间模式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 |
7.2.1.1 分析方法确立 |
7.2.1.2 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分析 |
7.2.1.3 小结 |
7.2.2 空间模式可持续维度演变趋势 |
7.2.2.1 多维度内容混合演变趋势分析 |
7.2.2.2 整体空间体系协同演变趋势 |
7.2.2.3 小结 |
7.3 时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3.1 时间模式纵向延伸趋势 |
7.3.2 时间模式横向延展趋势 |
7.3.2.1 历史氛围特色延续 |
7.3.2.2 绿色可持续环境提升 |
7.4 权力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4.1 功能混合逻辑控制灵活度演变趋势 |
7.4.1.1 用地分类标准弹性演变趋势 |
7.4.1.2 建筑物用途调整弹性演变趋势 |
7.4.1.3 小结 |
7.4.2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与形式演变趋势 |
7.4.2.1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演变趋势 |
7.4.2.2 可持续效应管治形式演变趋势 |
7.4.3 开发控制权力演变趋势 |
7.4.3.1 规划制定实施过程演变趋势 |
7.4.3.2 城市更新运作过程演变趋势 |
7.4.3.3 小结 |
7.5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问题、机制与改革建议 |
7.5.1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与问题总结 |
7.5.1.1 成效与问题的全面总结 |
7.5.1.2 成效与问题的分类总结 |
7.5.2 既有路径演变问题的内在机制 |
7.5.2.1 理念固化于“功能混合” |
7.5.2.2 实践固化于“局部地块” |
7.5.2.3 制度固化于“事前设计” |
7.5.3 既有路径优化改革建议 |
7.5.3.1 统一明确新时期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内涵,扭转“偏重经济维度”思维 |
7.5.3.2 结合城市双修政策,突破局部地块实践桎梏 |
7.5.3.3 建立保障良性演变的全历程调控制度体系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回顾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1.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历程 |
8.1.1.1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前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1.2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后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2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8.1.2.1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特征 |
8.1.2.2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机制 |
8.1.2.3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本质 |
8.1.3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南京路径演变审视 |
8.1.3.1 南京既有路径成效 |
8.1.3.2 南京既有路径问题 |
8.1.3.3 南京既有路径内在机制 |
8.2 主要创新点 |
8.2.1 创建了可持续更新综合审视框架 |
8.2.2 深化了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规律认知 |
8.2.3 审视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既有路径成效与问题 |
8.3 不足与展望 |
8.3.1 进一步深化演变规律认知 |
8.3.2 进一步全面审视我国路径 |
8.3.3 进一步提出改革政策措施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5)主体瑕疵的行政协议效力判断 ——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往研究的综述 |
三、本文的方法与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特征 |
第一节 作为行政协议的征收补偿协议 |
第二节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要素 |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 |
第二章 行政主体瑕疵的案型及裁判评析 |
第一节 案型与裁判 |
一、案型Ⅰ:被设组织以自己名义进行签约 |
二、案型Ⅱ:受托组织以自己名义进行签约 |
第二节 裁判评析 |
一、“授权说”:限于被设组织确是房屋征收部门 |
二、“委托说”:各步思路都与既有法理不能相容 |
第三章 私主体瑕疵的案型及裁判评析 |
第一节 案型与裁判 |
一、案型Ⅰ:房屋征收部门仅与部分共有人签约 |
二、案型Ⅱ:部分共有人伪造代理关系进行签约 |
第二节 裁判评析 |
一、“无效论”:尊重意思自治,却得不偿失 |
二、“有效论”:利益最大,却违背意思自治 |
第四章 主体瑕疵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判断 |
第一节 征收补偿之债的本质:意定的法定之债 |
第二节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瑕疵问题的解释 |
一、关于行政主体瑕疵的解释 |
二、关于私主体瑕疵的解释 |
第三节 主体瑕疵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判断要件 |
一、程序要件:基于征收补偿之债的意定性 |
二、实体要件:基于征收补偿之债的法定性 |
三、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协议效力判断的再认知 |
第一节 法释义学方案的更新 |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再解释 |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行政协议中的调适 |
第二节 效力判断的体系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_ |
(一) 行政审判缺少受案依据和裁判基础 |
(二) 民事审判面临意愿和权限的双重困惑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依赖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
二、研究综述 |
(一) 域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及改进思路 |
第一部分 基于请求权发展和公法权利重拾的行政法反思 |
一、请求权的概念发端、体系建构及公私法分离 |
(一) 请求权概念“发端”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形塑 |
(二) 请求权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体系建构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忽视及公私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分道扬镳 |
二、行政法行政行为理论的中心建构及公法权利重拾的生疏援引 |
(一) 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发展和缺陷 |
(二)行政实践中“公法权利理论”援引的生疏和僵化 |
(三) 公法权利理论的发展、适用及其社会现实危机 |
(四) “请求权”建构为契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流通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发展的体系反思 |
(一) 公法权利与请求权的研究补足及其意义 |
(二) 行政法上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多重对应关系 |
(三) 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 |
(四) 国家主观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五)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制度类推适用民法的法理及限度 |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属性、要件及类型 |
一、行政法三返还请求权的属性揭示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平等性和公法优位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双边性和制度互动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共用性和多重映射 |
(四)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和关联地位 |
二、统一要件: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选择和释义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要件重塑 |
三、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学说和“公民地位理论”划分依据 |
(一) 请求权类型化的原初驱动和必要性 |
(二) 类型化的学说及各自优缺点 |
(三) 基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和公民的受益权关系下的类型化 |
第三部分 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征调行政领域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一) |
一、国家的请求权:国家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一) 公法权利理论的单独面向与陌生的“国家的请求权” |
(二) 公法权利理论的整体性及国家请求权的客观存在 |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双向性和平等性的价值重拾及其意义 |
二、与国家征税权和规制权关联的返还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 |
(一) 多缴或误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及不当减免税款的返还 |
(二) 规制行政中的自定依据或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返还 |
三、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一) 行政相对人返还请求权的现实困境 |
(二) 行政主体的返还请求权实现的多重途径 |
(三) 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第四部分 财产权——以行政协议为中心的私法式返还请求权类型(二) |
一、基于财产权的行政私法活动及其形式 |
(一) 政府经营活动的典型代表及其市场化运作 |
(二) 政府采购、拍卖的规范化及行政协议形式 |
(三) 以财产权“侵犯”和“合意”为中心的类私法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
二、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及其私法指向弊端 |
(一) 返还请求权发生基础: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 |
(二) 政府采购、拍卖、补偿等活动中返还请求权的《合同法》指向 |
(三) 返还实践私法指向的弊端和公法价值衡量的纳入 |
三、行政协议中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与规范基础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 |
(二) 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四、行政协议返还请求权裁判的双阶审查与统一 |
第五部分 公民的受益权——基于授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废止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三) |
一、发生基础: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 |
(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及其标准 |
(二) 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性”与特殊考量 |
(三) 行政行为废止的“合法性”及“负担义务未履行” |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双重作用及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一) “依法撤销成立返还”与“信赖保护阻却”二元交错的困境 |
(二) 个人信赖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和抉择 |
(三) 授益撤销、废止等返还请求权成立判断及利益衡平中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三、我国授益行政实践中返还请求权的形式、争议和类型化 |
(一) 授益行政实践中的返还请求权形式:非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和返还决定 |
(二) 德国法上“行政行为”返还的法律授权基础及争议 |
(三) 我国授益行政中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选择及其类型化 |
第六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规则适用争议及策略 |
一、主观归责的行政法价值考量及适用方式 |
(一) 行政法返还制度对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开放态度 |
(二) 行政法上区别于私法的独立价值考量 |
(三) 主观归责于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方式及其重要价值 |
二、利息返还的确定方法、期间计算及利率标准参照 |
(一) 行政法上利息返还计算:实际发生抑或独立考量 |
(二) 利息起算时间:衡平决定及另定失效日期 |
(三) 我国行政法上利息返还的“利率”标准参照 |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 |
四、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争议及规则 |
(一)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发生 |
(二) “人身专属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证成及拓展 |
第七部分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制度建构前瞻及立法建议 |
一、以请求权为基点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互动 |
(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隔阂及宪法上权利落实衔接的缺失 |
(二) 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类型解释及其与民事合同的疏离 |
(三) 请求权中心体系建构的理论衔接和制度互动 |
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空缺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地方立法和试拟稿关注倾向、偏离 |
(二) 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的实务争议和立法沿革 |
(三) 我国行政程序法返还请求权规范基础确立的立法建议 |
三、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范围及给付诉讼类型的适用 |
(一) 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双方主体同等诉权资格 |
(二)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及其适用 |
四、国家公法责任制度中返还责任的定位和设计 |
(一) 国家返还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上赔偿责任的“混淆” |
(二) 国家公法返还责任与民事返还责任的“隔阂” |
(三) 国家返还责任的体系定位及其制度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1.5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思路 |
2.1 相关理论阐述 |
2.1.1 博弈论 |
2.1.2 机制设计理论 |
2.1.3 政策工具理论 |
2.2 相关概念解析 |
2.2.1 政企利益的主体 |
2.2.2 政企博弈的产生 |
2.2.3 利益平衡的手段 |
2.3 研究思路构建 |
2.3.1 基于PSR模型的纵向思路 |
2.3.2 基于时间维度的横向思路 |
2.3.3 实证对象:深圳市龙华区 |
2.4 本章小结 |
3 政策探索期(1980-2008):摸石过河,鼓励改造 |
3.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3.1.1 特区成立,市场化之门打开 |
3.1.2 制度改革,破除发展的桎梏 |
3.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3.2.1 房价激增,多头供地炒地 |
3.2.2 “种房保地”,旧村抢建高潮 |
3.2.3 快速扩张,土地粗放利用 |
3.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3.3.1 政策内容 |
3.3.2 政策评价 |
3.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3.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政策形成期(2009-2015):建章立制,引导更新 |
4.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4.1.1 特区扩容,规划建设互联互通 |
4.1.2 制度支持,推进“三旧”改造 |
4.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4.2.1 房市发酵,违规投机行为增加 |
4.2.2 历史遗留,繁荣与城市问题并存 |
4.2.3 制度缺失,市场主体讨价还价 |
4.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4.3.1 政策内容 |
4.3.2 政策评价 |
4.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4.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放管结合,限定更新 |
5.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5.1.1 湾区经济,打造区域增长极 |
5.1.2 “强区放权”,资源配置向下沉 |
5.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5.2.1 潜力有限,企业“挑肥拣瘦” |
5.2.2 经济导向,忽略公共利益 |
5.2.3 工业旧改,产业空间难保障 |
5.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5.3.1 政策内容 |
5.3.2 政策评价 |
5.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5.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利益平衡的机制提取及政策趋势研判 |
6.1 政策响应的多阶段特征分析 |
6.1.1 政策总体特征分析 |
6.1.2 关键影响因素特征 |
6.2 利益平衡的机制提取 |
6.2.1 多因素联动进行利益协调 |
6.2.2 以准入限制因素形成约束 |
6.2.3 引导进行公益住房的配建 |
6.2.4 有效奖励与补偿进行引导 |
6.3 对未来政策制定方向的研判 |
6.3.1 政策变迁动力分析 |
6.3.2 当前阶段的机遇与挑战 |
6.3.3 政策制定方向的预判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本文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图表目录 |
图录 |
表录 |
附录 |
附录1: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收集表录 |
附录2: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图谱 |
致谢 |
(9)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结构 |
一、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现状 |
(一)承租人的概念、分类与利益界定 |
(二)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基本情况 |
(三)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特点 |
二、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困境 |
(一)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
(二)法律协调上的困境 |
(三)救济方式上的困境 |
三、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理念与原则 |
(一)坚持利益平衡理念 |
(二)坚持平等补偿原则 |
(三)坚持既有法律效力原则 |
(四)坚持法律解释补强原则 |
四、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的路径 |
(一)从宏观立法角度谈房屋征收中承租人权利保障 |
(二)从微观制度层面谈房屋征收中承租人权利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城市违法建筑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原因与意义 |
一、选题的原因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违法建筑治理概述 |
第一节 违法建筑的概念与类型 |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界定 |
二、违法建筑的类型 |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成因和危害 |
一、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 |
二、违法建筑产生的危害 |
第三节 城市违法建筑治理现状及现行法律规范 |
一、我国各地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现状 |
二、城市违法建筑治理的现行法律规范 |
第三章 对155份违法建筑相关行政判决书的研判 |
第一节 行政判决书的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基于违法建筑相关行政判决书样本的统计状况 |
一、执法主体资格 |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情况 |
三、违法建筑的治理方式 |
四、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
五、执法程序中存在的情况 |
第四章 城市违法建筑治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
第一节 城市违法建筑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对违法建筑的认定缺乏法律规范和标准 |
二、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方式单一 |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存在违法情形 |
四、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程序不当 |
第二节 完善城市违法建筑治理的建议 |
一、立法中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和标准 |
二、建立违法建筑的分类治理制度 |
三、规范违法建筑治理的强制拆除行为 |
四、完善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D]. 张永伟. 兰州大学, 2021(02)
- [2]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拆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D]. 祝沁.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3]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D]. 袁亚琦. 南京大学, 2020(12)
- [4]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D]. 陈阳. 东南大学, 2020(02)
- [5]主体瑕疵的行政协议效力判断 ——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D]. 陈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D]. 张栋祥. 山东大学, 2020(02)
- [8]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D]. 韩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9]房屋征收中承租人利益保护[D]. 杜凌宇.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城市违法建筑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袁佳佳. 江苏大学, 2020(05)
标签:法律论文; 棚户区论文;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论文; 房屋征收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