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所有的人受教育机会(论文文献综述)
王淑娟[1](2021)在《优化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当今社会,受教育权是少数民族的一项基本人权已经成为广泛的国际共识,国际法、国内法为保障该权利都做了相关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人人享有受教育权的目标基本实现。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受教育的程度、质量、水平相对全国而言还有一定的差距。如何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进行优化保障,缩小各民族之间的差距,是国家在教育领域当前和今后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本研究在明确少数人、少数民族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涵,强调了在保障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坚持正义原则、平等原则、特殊保护原则、防止反向歧视原则的重要性;平等自由理论、宪法权利理论、少数群体权利理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指导;新时代,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法律依据基本完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奠定了该权利充分实现的法律基础,并且取得了在民族教育法律体系、民族教育办学体系、教师队伍建设、民族教育财政支持力度等方面的重要成就;但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民族教育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不足、民族地区师资力量薄弱、民族教育软实力较弱、教育信息化水较低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和美国、新西兰关于少数族裔受教育权保障的历史经验,对如何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本文根据以上启示,结合我国在该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对策,主要包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依法治教,尽快颁布少数民族教育专项法律;加大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强度;加强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教学与民族语言教学相结合;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完善民族教育体系。本研究依据国际法、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和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吸收借鉴美国、新西兰关于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民族教育的实际水平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提出优化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对策,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杨春辉[2](2021)在《收入不平等的代际传递机制与公共政策研究》文中指出不平等是有史以来就存在的一个主要的政治议题和社会难题,也是重要的经济问题,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不平等的程度和演变持续受到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各大学科领域的研究者以及各国政府机构的高度关注,特别是政府干预在这些进程中发挥的作用。相关研究涉及到诸多维度,从社会政治地位不平等到收入不平等、财富不平等,再到性别、健康、种族等人身权利不平等各方面的研究,不胜枚举。不平等对现代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根基带来的严重威胁已形成广泛共识,作为经济学者,尤为关注收入不平等。而代际传递研究的出现,从动态视角为收入不平等提供了纵向的因果机制解释,有助于在更深层次寻找缩小不平等的对策,因而本文选定以收入不平等的代际传递机制为出发点,以改善代际持续性来缩小收入不平等的公共政策设计为落脚点开展研究。收入不平等不仅要观察代际间的机会不平等和努力不平等,更要着眼于财富、教育、职业、行为的代际传递关系进行细节考究。在经济学的权力范式理论框架下究其根本,应是资源禀赋占有与使用的不平等,利用“资源→权力→分配”的逻辑可深入挖掘收入不平等的代际传递内在机理,解决当前关于收入不平等代际持续性之“只知其存在,却不晓其本质,而难寻改善政策”的困境。为此,本文在收入不平等居高不下且阶层分化明显、代际传递现象日趋严重又难以阻断的背景下,以收入分配理论和代际传递理论为抓手,以揭示代际传递内在机理为切入口,透视父辈持有资源的优劣势是通过怎样的传递路径转化给子代,最终,探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政策可对其合理或不合理部分加以鼓励或控制的政策设计空间。以政策可控为前提,从资源层面划分了物质资源、教育资源、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分别进行对应的财富、教育、职业和行为四个代际传递路径的深入剖析,每个路径都是收入不平等在代际之间传递不可轻视的一个逻辑过程,相互影响又层层递进。财富、教育和职业路径关注父辈结果不平等造成的子代机会不平等,行为路径考察家庭氛围造成的子代努力不平等,尽管彼此之间很难剥离,但为了从根源上探析每个路径的传导机制,想办法在数理模型构建过程中进行了相互控制。之所以选择数理模型与博弈论分析方法,正是为了避免数据内生性,更是为了在一般均衡对比和行为博弈过程中,可以突出对因果机制的掌握,做出公共政策设计依据的详实提供。全文关键工作是对四个不平等代际传递路径的刻画及政策研究:一是财富代际传递,作为最直接最显现的路径,须当首要研究之位,本文是以家庭物质资源的内部代际传递和外部代际转移为分析逻辑,引入遗赠税收和慈善捐赠补贴机制建立一般均衡模型,探讨如何将财富传递的不合理向合理转变,考虑开征遗产、赠与税,设计慈善捐赠制度作为配套政策,缓解遗产税弊端,将遗赠推向捐赠,转变财富代际传递的同时兼顾社会发展;二是教育代际传递,近年来风头日渐胜过财富继承的路径,本文是以教育资源的公共投入和私人投入为逻辑展开讨论,引入公共教育投资的相对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获取的均等性程度,建立以个体人力资本积累为基础的一般均衡模型,研究以社会公平发展为目标的公共教育系统,如何抑制以市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私人教育机构,过去大体完成了教育资源数量上的提供,应逐渐转向以教育质量均衡为重点,考虑延长义务教育且包含职业技能、特长培养等,达到学习内容饱和则无私立机构之用,缩小收入不平等的同时满足经济效益长久提升;三是职业代际传递,对社会公平最具挑战的路径,可以放大财富和教育代际效应的路径,本文是以父辈社会资源在子代求职过程中的作用为逻辑起点,建立来自不同家庭的子代在求职过程中做出优势或劣势职业选择的演化博弈模型,揭露职业代际联系起作用的内在机理,探讨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稳态均衡策略所需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条件,表明公共政策如果从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服务指导入手,大力提升个人就业概率,从而减少对家庭社会关系的依赖,可以有效转变职业代际传递,改善收入不平等;四是行为代际传递,作为前三个机会不平等以外的努力不平等路径,有必要在三大有形资源传递之后,进行一个无形资源代际传承的路径阐释。本文将行为习得所需要的认知、观念、氛围、培养习惯等无形资源整合,称为文化资源,以此为逻辑起点,将家庭行为养成模式的代际传承刻画为父子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结合学习博弈思想,分析不同的文化建设政策选择,如何左右父子间行为代际传递的最终演化结局,表明政府的非正式制度可以通过社会“斜向/水平文化传递”来弥合家庭间文化差异,提升子代对自我发展的期望值和努力值,增强低阶层向上跨越的信念。最后,考虑到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和非正式权力的引导性,左右着经济和政治的“游戏规则”,有必要将收入不平等代际传递机制研究中所涉及的公共政策变量落到实处,否则将只显示为理论性过强的政策设计,难以提供有效的实施依据。故而,本文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总结分析了相关公共政策的实践构想,辅之以国际经验借鉴,主要有正式的遗产、赠与税和慈善捐赠制度,公共教育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非正式的文化建设政策。中国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的行政权力和非正式权力足以制衡不同子代来自家庭内部资源传递形成的代际权力差异。尽管在经济高速发展中出现了现阶段日益板结的社会阶层,低阶层子代的拾级而上免不了要逆风而行,但我们的公共政策会给予劣势子代顺风向助推,在打造公平竞争的赛道同时,鼓励且辅助子代努力参与竞争,并对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参与竞争而陷入困境之人伸出援手。具体政策若能实施得当,阻断收入不平等的代际持续性,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共同发展不无可能。
金旭[3](2021)在《The Promise of Adolescence: Realizing Opportunity for All Youth(Chapter 6)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此翻译实践报告的文本选自社科类报告The Promise of Adolescence:Realizing Opportunity for All Youth(《青春期的承诺:所有青年的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的第六章,为教育类文本,它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利用学校教育有效地帮助青少年实现自身价值。此文本的专业术语多,主要为神经生物学术语和教育学术语;句子结构复杂,文本中出现了许多which引导的非限制定语从句和分隔句。译者利用平行文本和专业词典对专业术语进行了翻译;对于复杂的句子结构,译者对其进行了逻辑分析和拆分组合,选择适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进行翻译。译者针对语篇衔接方面的问题也采用了相应的翻译方法和策略。希望此文本的翻译,对于我国的青少年教育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为教育类文本的翻译提供有益的帮助与借鉴。
杨乐[4](2021)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基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视角》文中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除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外,家庭教育是实现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重要途径。为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受教育权,国家应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本文从法律视角,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为研究基础,剖析了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基本权能;从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维度,探究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并从立法、行政、司法角度提出实现国家义务的全景路径。
陈鹏[5](2020)在《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国际法律规范与中国实践》文中研究指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残疾人受教育权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领域,国际社会对与残疾人相关的问题逐步达成共识,形成了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本文从一般法和专门法两方面对国际法中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出国际法中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宗旨与原则,并对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实践进行阐述与分析,以期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邱彤[6](2020)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 ——以“融合教育”问题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残疾在人类文明史上是一处黯淡的地方,其发生在每一个个体生命上都是一种不幸,但残疾是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人类社会必须要共同面对的特殊情况。残疾观及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人类对待残疾人的态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改变,从过去的将残疾视作“不可教育的”到以福利的方式予以帮助,再到如今将其视作平等的主体,把客观环境对其行为的限制作为社会的责任去承担。在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中,受教育权相较于其他权利而言,在对于残疾人能力的培养及融入社会创造价值方面更为关键。由于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相关教育机构的配合,故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就必然要依靠法律发挥作用。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经历了由隔离到全纳的转变,从1994年《萨拉曼卡宣言》提出相关倡议后,融合教育逐渐被各国特殊教育所接受。相较于传统“医学模式”下以福利、照顾为出发点将残疾人教育置于隔离的环境致使其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实现的情况,立足于“社会模式”的融合教育将残疾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保障其受教育权得以充分的实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经过改革开放以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主体的立体法律保障体系,使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并且相关的保障措施也在逐步得到落实。2017年《残疾人教育条例》再次被修订,融合教育的具体内容及其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残疾人受教育权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虽然融合教育在国际上出现已久,但国内相关的研究并不充分,尤其是融合教育的具体内容及其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后,对于融合教育在细节处的如何落实、如何给予法律机制保障方面的研究仍存在空白。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域外与域内的研究成果,结合各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实践,通过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实地走访调研法等方法对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本文研究的重要性做出阐释;第一章明晰了融合教育与残疾人人权事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就残疾人受教育权及国内外对融合教育相关立法的发展做出介绍,将目前国内融合教育的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发展做出对比;第三章介绍了因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导致融合教育在实际中存在的具体困难;第四章在全文相关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未来通过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促进融合教育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闫奕[7](2020)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研究》文中指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与公民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日益显现出深刻的时代价值。通常意义上来说,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其综合素质越能适应于社会竞争的需要,并能够充分发挥才能,实现自由和个性的发展。自1954年受教育权被纳入宪法规范保障中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建设取得了多方位、多领域的跨越式进展。残疾人作为我国社会成员组成中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其受教育权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从具体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残疾人在受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如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有的残疾人教育立法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法律内容规定较为粗糙,实践操作性不强;国家对于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支出和分配机制管理失范,学校内专用资源教室的配置、针对性课程设计、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还比较落后,特殊教育专任教师的培养、任用、考核等配套制度存在空白点;因受教育权受损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着行政复议机关相关领域专业性不足,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或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审查范畴等阻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如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综合分析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基础理论,对相关定义、内涵范围以及法理依据进行阐述,尤其聚焦于残疾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受教育权利内容以及权利的特殊性。第二,从历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经费年鉴、教育部官方网站等处收集近五年残疾人教育的相关统计数据,利用Excel分析的方法剖析如今残疾人受教育情况,国家在立法、行政和法律救济方面的制度保障现状。第三,全面索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述受教育权立法保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阐述行政保障中教育经费管理、学校及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通过对比我国东部、中部、东北部和西部地区统计数据,探究地区间资源分配不均、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分析近些年相关的热点案例,讨论受教育权在法律救济环节所面临的阻碍。第四,借鉴国外在残疾人教育保障中的先进举措,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性的提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建设的完善建议。
黄华[8](2020)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京津冀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矛盾突出,有些方面甚至呈现出“断崖式”落差,是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典型代表。如何促进京津冀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力推进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界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视角研究京津冀这一热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则非常鲜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指导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行动;对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以社会公平为视角,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发展为价值导向,以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论证,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和京津冀区域有关数据,充分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客观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测度和时空演变格局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与实现路径提供精准问题靶向。核心概念是论文展开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是立论的重要根据。本文首先在阐释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均等化的基础上,揭示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具体实践。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探讨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形成了以“生产公平”“分配公平”“制度公平”为主要内容,以“历史性”“相对性”“人本性”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经过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公平理论得到再次发展和丰富。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苏联成功经验并认真吸取其失败教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形成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本质内涵,以经济发展、共同富裕、制度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保障公平权利、促进社会公平、重视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并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点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指导京津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时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积极实践。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践行,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破解制约因素,寻找求解路径是论题研究的原动力。本文在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后,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系统回顾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客观梳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新进展,归纳总结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难点,阐述存在着:地区间利益博弈未消失、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法律位阶和效力尚不高、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权利和规则公平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跨区域政府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和资源配置不均衡、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明显等机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前瞻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举措。为深入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熵权法、综合指数得分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京津冀区域地级市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时间序列与空间格局演化情况。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论证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城镇结构失衡、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探寻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提供精准问题靶向。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应然理论论证,并对其现状进行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和其构想,即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指导,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第二,要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经;第三,要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政府顶层设计是推进京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组织保障;第四,加快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第五,加强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第六,要推行雄安新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新模式,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均等化的秩序保证。总之,京津冀在地理区位上紧密相连、经济发展上彼此依赖、人文精神上相互融合,决定了京津冀作为密切联系的共同体,必须协同发展,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特征及时代内涵,阐述其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在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均等化的构想,旨在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效途径和发展模式,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刘亮亮[9](2020)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项目管理是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理念和模式,在当代教育管理中也被广泛采用,美国则是教育项目管理的最早策源地和当代应用最为普遍和成效显着的国家。在今日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几乎所有体现美国国家教育意志和导向需要的教育事务和相应资源,都是以一定的教育目标和相应的独立事项为基本单元,设计划分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项目来加以推进和管理的。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完整性质和内涵是什么?何以如此之先地在美国土地上原创性生成并有序地发展成长为体现甚至代表当代教育管理走向的教育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协调和处理教育国家行政干预和社会市场运作的矛盾中有何优势和局限,能否为我国教育管理模式乃至体制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对这些当代教育项目管理根本问题的热切关注和思考,自然也就使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笔者的考察研究视野,成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首选。本研究在马克思主义逻辑与历史科学统一的方法论指导下,以教育社会生态理念为基本研究范式,运用文献法、观察法和纵向比较法,按着教育项目管理形态由单项到体系的演化的基本进程和轨迹,对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演进背景、现实实践、成效问题和主要特征进行了系统的分阶段梳理考察,在简要把握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二战前萌芽成型奠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初)、系统整合(20世纪60年代中—80年代初)、体系优化(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和创新提升(21世纪初—今)的各个阶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综合,力求揭示其逐步铺开、连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的发展历程与规律。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是在二战前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萌芽成型所奠定的基础上起步的。现实教育的分散性发展条件、形态和格局,国家机器的天然教育使命、责任和权力,宪法的国会征税权与社会福利保障责任的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对教育进行直接有力但有限的项目管理干预提供了历史的必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战结束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战前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入了重点创设阶段,开始了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国会于1944年通过颁布了《退役军人权利法》和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联邦政府创设了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和国防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及其管理模式,开始了运用教育项目管理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干预的重点探索。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力实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重点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事关全局的现实高等教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法合规、切实适用的机制和抓手,也为联邦政府更加积极全面的教育直接干预提供了基本模式与良好示范。当然,这种直接动用联邦政府力量对眼前的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急性、权宜性和局部性的局限或不足。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到系统发展阶段。经过二战后的迅速调整与强势拓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经济社会进入到空前繁荣时期,“民权运动”也应时而生、风起云涌。这不仅使联邦政府财力雄厚,成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也为联邦政府加强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创造了有利的历史条件和需求。两法和随后国会一系列教育法案中陆续出台的大量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从职业教育、双语教育到少数民族教育,从移民教育到国际教育等,可谓遍及教育的各个层次和领域,直至1979年联邦教育部的设立。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的创设和实施与整个教育系统对应一致、相辅相成、相映成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教育系统的全层次、全类型的全员性发展,也为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性优化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基础和资源。随着联邦教育项目的系统化设置与实施,在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美国教育全面完整发展的同时,其固有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显露了出来,特别是随着联邦教育部对联邦教育项目直接干预的日渐加强,各个教育项目实施运行的孤立性、形式化、行政化、各自为政性和发展不平衡性日渐突出,促使和要求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配合,不断增强所有联邦教育项目的有机体系性,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由此进入体系优化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石油危机,也大大地削弱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教育项目的能力。80年代初期,里根总统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过分干预,开始了“新联邦主义”教育计划,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消减和整合联邦教育项目,减少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和干预措施,将联邦政府各部门分散化管理的项目转换为联邦教育部的集中化管理。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乔治·布什总统上台,联邦政府再次调整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结构优化,强化教育项目的相互衔接、体系性与弹性,制定了总揽全局、明确整体目标、优化和提升教育项目总体效能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和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紧密对接,联邦政府的教育职能也更加广泛,成为“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在1993年《政府绩效和成果法》的影响下,教育部开始注重业绩文化和问责文化的建立,加强联邦教育项目的绩效评估,促进联邦教育项目的结构改进和质量提升。进入21世纪,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局势,缓和各类社会问题和提升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在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项目管理体系对国家社会发展战略的体现、支撑和合理合法化的作用,开始了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的创新提升新阶段。国会密集立法加大教育拨款力度,仅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就专门为教育投入了1000多亿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为536亿美元的州财政稳定基金项目,包括486亿美元的公式拨款项目和50亿美元的竞争性拨款项目,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联邦教育项目财政管理支持。《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设置推行的体系化教育项目把社会全员发展作为国家责任和终极目标,把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完美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联邦政府创设实施的STEM系列科技教育项目,重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覆盖的“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更是把美国国家社会的发展与高科技、全球化和生态化高度融合在一起,绘就美国与人类共同发展的教育项目管理蓝图。上述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进程表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产生、发展和最终成为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既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特定的教育社会生态体系之中,即早期教育分散化发展的起步及后续格局、相应的文化理念和现实教育实践,更得益于美国社会全员普遍具有的能动参与干预意识和行动力;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既不是行政部门拍脑门的忽发奇想、权力任性的结果,也不是墨守成规、固执经验的因因相袭,而是按照教育行动的完整结构和展开过程,立法先行,职能明确,权责对应,事财一体,科学设计,不断创新提升,最终形成健全而富有活力的、国家行政合理干预和社会市场积极运作有机一体的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由此启示借鉴,当会大有脾益。
李军[10](2020)在《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研究》文中指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受教育权不仅是少数民族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民族权,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于少数民族自身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意识的增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保障得到很大的进步,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国家出台了相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发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不健全,比如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法律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运行不健全;法律形式、法律语言不规范;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难以落实,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得不到保障。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立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理论研究,总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明确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基本定义,以及对当前理论的不足进行分析,通过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总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也分析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容和特殊性,使得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理论更加清晰,也为下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通过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与其它地区教育数据对比,反映出少数民族地区存在学生救济力度不够、教师队伍水平不足、教育设施落后等问题。然后以法律视角分析不足的原因,得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有待完善,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反映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不足,分析美国、澳大利亚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提供借鉴意义。第四章,通过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法律保障研究不足的研究,反映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紧迫性,需要完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法律制度,文章通过内外两条路径去完善,即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完善去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最终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富裕。
二、给所有的人受教育机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给所有的人受教育机会(论文提纲范文)
(1)优化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归纳法 |
2.比较分析法 |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概述 |
(一)“少数人”及少数民族的概念 |
1.“少数人”的概念 |
2.少数民族的概念 |
(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涵 |
1.受教育权的概念 |
2.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涵 |
(三)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原则 |
1.正义原则 |
2.平等原则 |
3.特殊保护原则 |
4.防止反向歧视原则 |
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相关理论 |
(一)平等自由理论 |
(二)宪法权利理论 |
(三)少数群体权利理论 |
(四)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 |
三、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现状和取得的成就 |
(一)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现状 |
1.根本规范——宪法 |
2.主体规范——八部教育法律 |
3.特别规范——民族区域自治法 |
4.其他规范——其他法律法规 |
(二)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中取得的成就 |
1.民族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
2.民族教育办学体系日臻完善 |
3.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
4.民族教育财政支持力度加强 |
四、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教育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二)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不足 |
(三)民族地区师资力量薄弱 |
(四)民族教育软实力较弱 |
(五)教育信息化水平较低 |
五、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比较研究 |
(一)国际性法律文件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 |
(二)部分发达国家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实践及启示 |
1.美国对少数族裔受教育权保障的实践及启示 |
2.新西兰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践及启示 |
六、优化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对策研究 |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根本保障 |
2.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是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重要基础 |
(二)坚持依法治教,尽快颁布少数民族教育专项法律 |
1.坚持依法治教是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必然要求 |
2.尽快颁布少数民族教育专项法律 |
(三)加强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加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强度 |
1.加强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 |
2.不断增加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强度 |
(四)加强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教学与民族语言教学相结合 |
1.加强民族师资队伍建设,着重培养双语教师 |
2.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依法保护少数民族语言 |
(五)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完善民族教育体系 |
1.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 |
2.不断完善民族教育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收入不平等的代际传递机制与公共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收入不平等居高不下,阶层分化明显 |
1.1.2 代际传递现象日趋严重,难以阻断 |
1.1.3 公共政策乏力,须寻创新范式剖析内在机理 |
1.2 研究意义及主要贡献 |
1.2.1 从特征层面到资源层面的代际传递机制深探 |
1.2.2 丰富代际传递理论与收入分配理论的交叉研究 |
1.2.3 利用政府权力制衡家庭代际权力的公共政策剖析 |
1.3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
2.1 收入不平等相关理论回顾 |
2.1.1 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 |
2.1.2 公平与效率理论的研究 |
2.1.3 收入不平等的事实提炼 |
2.2 代际传递理论发展回顾 |
2.2.1 国内外代际传递理论研究 |
2.2.2 代际弹性研究及测度结论对比 |
2.2.3 代际传递机制的研究述评 |
2.3 公共政策可控的四个代际传递路径研究综述 |
2.3.1 财富代际传递研究:以物质资源为客体 |
2.3.2 教育代际传递研究:以教育资源为客体 |
2.3.3 职业代际传递研究:以社会资源为客体 |
2.3.4 行为代际传递研究:以文化资源为客体 |
第3章 财富代际传递、收入不平等与财税政策 |
3.1 财富转移形式分解:内部继承和外部捐赠 |
3.2 财富代际传递的理论模型构建 |
3.2.1 财富代际传递的个体行为分析 |
3.2.2 模型A:只做出亲代遗赠行为 |
3.2.3 模型B:同时做出亲代遗赠和社会捐赠行为 |
3.3 均衡解及收入演变分析 |
3.3.1 生产部门利润最大化分析 |
3.3.2 政府的预算平衡 |
3.3.3 宏观经济体的稳态均衡 |
3.3.4 微观层面的收入差距演变 |
3.3.5 宏观层面的收入不平等演变 |
3.4 不同财税政策选择下的数值模拟 |
3.4.1 关于边际倾向变化的两模型对比模拟 |
3.4.2 关于资本存量水平的两模型对比模拟 |
3.4.3 关于微观家庭收入演变的两模型对比模拟 |
3.4.4 关于宏观总体收入不平等演变的两模型对比模拟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教育代际传递、收入不平等与公共教育政策 |
4.1 教育资源分解:公共投入与私人投入 |
4.2 代际传递机制下的个体人力资本积累分析 |
4.3 教育代际传递的数理模型构建 |
4.3.1 家庭部门 |
4.3.2 生产部门 |
4.3.3 市场出清条件与动态演化 |
4.4 均衡求解及理论分析 |
4.4.1 均衡解探讨 |
4.4.2 公共教育政策影响私人教育投资的理论分析 |
4.4.3 公共教育政策影响个体教育水平和收入差距的理论分析 |
4.4.4 公共教育政策影响总体收入不平等的理论分析 |
4.5 不同公共教育政策选择下的数值模拟 |
4.5.1 参数校准和基础数据的选取 |
4.5.2 教育投资和人力资本积累随公共政策变化的模拟分析 |
4.5.3 收入水平及不平等随公共政策变化的模拟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职业代际传递、收入不平等与劳动力市场政策 |
5.1 职业代际传递本质:一个简化的博弈模型阐述 |
5.2 搜索匹配关系:一个引入父代社会资源的描述 |
5.2.1 父辈动用社会关系网络的微观场景 |
5.2.2 搜索匹配关系下的就业机会获得 |
5.3 职业选择的博弈模型构建及均衡解分析 |
5.3.1 基本假设与博弈模型构建 |
5.3.2 博弈模型求解及复制子动态系统分析 |
5.3.3 ESS对应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条件分析 |
5.4 不同劳动力市场政策设定下的收入分布及数值模拟 |
5.4.1 保守型劳动力市场政策下的收入分布 |
5.4.2 温和型劳动力市场政策下的收入分布 |
5.4.3 激进型劳动力市场政策下的收入分布 |
5.4.4 合意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模拟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行为代际传递、收入不平等与文化建设政策 |
6.1 行为代际传递的经济学诠释 |
6.2 文化资源在代际行为养成中的作用——以贫困代际传递为例 |
6.3 行为选择的博弈模型构建及均衡解分析 |
6.3.1 基本假设与博弈模型构建 |
6.3.2 博弈模型求解及复制子动态系统分析 |
6.3.3 ESS对应的文化建设政策条件分析 |
6.4 不同文化建设政策选择下的数值模拟 |
6.4.1 不利政策参数下的家庭行为演化数值模拟分析 |
6.4.2 中性政策参数下的家庭行为演化数值模拟分析 |
6.4.3 有利政策参数下的家庭行为演化数值模拟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改善不平等代际传递的公共政策思考 |
7.1 遗产税、赠与税和慈善捐赠制度思考 |
7.2 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政策思考 |
7.3 服务型劳动力市场政策思考 |
7.4 积极向上的文化建设政策思考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3)The Promise of Adolescence: Realizing Opportunity for All Youth(Chapter 6)英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任务描述 |
第一节 题材与体裁分析 |
一、原文题材 |
二、原文体裁 |
第二节 翻译目的与意义 |
一、翻译目的 |
二、翻译意义 |
第二章 译前准备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相关翻译研究文献述评 |
二、相关翻译实践成果述评 |
第二节 准备事项 |
一、工具、参考文献的准备 |
二、平行文本的选择与分析 |
三、翻译策略的选择 |
第三节 实施计划 |
一、翻译计划 |
二、写作计划 |
三、应急预案 |
第三章 翻译执行情况 |
第一节 翻译过程 |
一、术语表制定 |
二、翻译的执行概述 |
三、翻译过程监控策略 |
第二节 译后事项 |
一、译文审校 |
二、译文评价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词汇的翻译 |
一、术语的翻译 |
二、译为四字格结构 |
第二节 句法层面的翻译 |
一、which引导的非限制定语从句的翻译 |
二、分隔句的翻译 |
第三节 语篇的翻译 |
一、照应 |
二、连接 |
第五章 实践总结 |
第一节 翻译实践总结 |
第二节 翻译心得体会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原文、译文(用分栏形式,中英文对照) |
附录2:平行文本(列出具体目录即可) |
附录3:术语表(列出具体目录即可) |
致谢 |
(4)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基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及国家义务的法理基础 |
1.现有法律依据及存在问题 |
2.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依据 |
二、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权能 |
1.防御权功能下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权能 |
(1)享有权。 |
(2)选择权。 |
(3)参与权。 |
2.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下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权能 |
3.受益权功能下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权能 |
(1) 家庭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 |
(2)家庭教育条件利用权。 |
(3)获得家庭教育资助权。 |
三、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 |
1.国家尊重义务 |
(1)尊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选择权。 |
(2)尊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参与权。 |
2.国家保护义务 |
(1)立法保护路径。 |
(2)行政辅助路径。 |
(3)司法保障路径。 |
3.国家给付义务 |
(1)物质性给付。 |
(2)服务性给付。 |
(3)制度性给付。 |
(6)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 ——以“融合教育”问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目的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融合教育与人权 |
(一) 融合教育的含义 |
(二) 融合教育对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意义 |
二、残疾人受教育权及融合教育法制的发展 |
(一) 国内发展 |
(二) 美国全纳教育的相关法律发展 |
三、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 |
(一) 残疾人教育现状 |
(二) 法律保障机制不足之处 |
四、推进我国残疾人融合教育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的建议 |
(一) 加快推进残疾人受教肓权立法层级的推进 |
(二) 减少倡导性条款 |
(三) 增强条文的可诉性 |
(四) 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立法进程 |
(五) 明晰权利义务推动融合教育落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法理分析 |
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语义分析 |
(一)残疾人的定义 |
(二)受教育权的含义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含义 |
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涵分析 |
(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特殊性 |
(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容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权利限度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法理依据 |
(一)人权理论 |
(二)正义理论 |
第二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现状 |
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现状 |
(一)残疾人受教育普及度现状 |
(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现状 |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现状 |
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现状 |
(一)国家基本法层面 |
(二)行政法规层面 |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
(四)地方性立法层面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现状 |
(一)组织机构设置现状 |
(二)教育经费管理现状 |
(三)学校建设现状 |
(四)师资建设现状 |
四、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现状 |
(一)行政救济现状 |
(二)司法救济现状 |
第三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分散,不成体系 |
(二)权利义务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三)内容粗糙,操作性差 |
二、行政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 |
(二)教育经费管理失范 |
(三)学校建设不足 |
(四)师资建设不足 |
三、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救济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保障的完善建议 |
(一)建构以《残疾人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二)完善权利义务主体规定 |
(三)细化条款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
二、行政保障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组织机构设置 |
(二)规范教育经费管理 |
(三)加强学校建设 |
(四)加强师资建设 |
三、法律救济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行政救济 |
(二)完善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均等与均等化 |
(三)关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界定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及其中国化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思想渊源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形成历程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基本特征 |
二、列宁的公平理论 |
(一)列宁公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
(二)列宁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主义公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 |
(二)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 |
(三)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时代内涵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指导 |
(一)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导向 |
(二)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
(三)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归属 |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论指导 |
(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具体实践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权利公平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机会公平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规则公平 |
第三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和低水平均衡阶段 |
(二)改革开放至2013 年:碎片化和有限协同阶段 |
(三)2014 年至今:共建共享和协同发展深化阶段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展成效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融合不断深入 |
(二)京津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日趋紧密 |
(三)京津冀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协作日益深化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改善较为明显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表现 |
(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呈现地区失衡状态 |
(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及时空演变特征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一)选择方法的标准 |
(二)选择方法的运用 |
(三)数据来源 |
(四)评价指标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时间序列演化特征 |
(一)宏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二)微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三)阶段性演化特征分析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空间演化特征及回归分析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双核心-圈层状特征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南北分异特征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东西分异特征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五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因素 |
(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差异化 |
(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不均衡 |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基本公共发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因素 |
(一)国家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政策 |
(二)国家城市偏向的城乡发展政策 |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配置不均衡 |
(四)京津冀区域资源配置行政色彩浓厚 |
三、城镇化结构失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一)京津冀城市群规模结构待优化 |
(二)北京市虹吸效应及其“大城市病” |
(三)城市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
四、政策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因素 |
(一)跨区域政府间协调、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公共财政制度尚待完善 |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 |
一、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坚持共享发展 |
二、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 |
(一)动态调整: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 |
(二)多元协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障 |
(三)标准化规划: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方针 |
三、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径 |
(一)加快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 |
(二)融合发展京津冀城乡经济 |
四、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任务 |
(一)统筹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 |
(二)稳步推行重点区域辐射带动“递进式”发展模式 |
(三)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 |
(四)加快完善有关公共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 |
(五)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 |
(六)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教育项目 |
(二)美国联邦教育项目 |
(三)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演变历程的分期依据 |
(二)各章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论文的创新点 |
(二)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至20 世纪6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奠基 |
一、美国建国前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萌芽 |
二、20世纪初期美国教育项目管理的雏形生成 |
第二节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实践 |
一、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的创设 |
二、国防研究奖学金项目的创设 |
三、国际交流与教育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问题 |
第二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系统整合(20 世纪60 年代中至8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背景 |
一、“民权运动”的兴起与“伟大社会”建设 |
二、联邦管理体制的变革 |
三、从联邦教育总署到联邦教育部的管理探索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实践 |
一、初中等教育法中的系列教育项目的设置与运作 |
二、高等教育项目管理的系列化运作 |
三、关注社会地位处境不利人群项目的创设 |
四、职业教育项目管理的调整 |
五、影响援助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问题 |
第三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优化(20 世纪80 年代初至20 世纪末) ··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背景 |
一、教育项目管理固有局限的逐渐显露 |
二、教育项目管理主体的“门户”之行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实践 |
一、1981 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对项目管理的改革 |
二、教育项目管理向早期教育干预层面的延伸 |
三、教育项目管理向优质学校示范引领层次的拓展 |
四、教育项目管理向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跨越 |
五、教育灵活性示范项目的设立 |
六、大学生资助项目的反复调整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问题 |
第四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创新提升(21世纪初至今)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背景 |
一、苏东剧变与世界体系的震荡 |
二、多极化世界格局的新挑战 |
三、教育升级创新的新需要 |
第二节 联邦政府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实践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战略的升级与落实 |
二、强化联邦对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的操控 |
三、项目引导各地构建STEM学习生态系统 |
四、“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全球覆盖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问题 |
结语 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启示 |
一、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教育社会生态的文化土壤 |
二、联邦运作的法制化为教育项目管理提供合法性权威 |
三、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全员主体的能动参与和干预 |
四、结构清晰精细的教育项目科学设计 |
五、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不断探索、创新与提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概述 |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
二、少数民族的概念 |
三、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概念 |
第二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容和特征 |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容 |
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价值分析 |
一、有利于民族教育政策和民族法治的实现 |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稳定和发展 |
三、有利于“四个全面”战略的落实 |
四、有利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富裕的发展 |
五、有利于少数民族教育“精准脱贫”的实现 |
第二章 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不足和法律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现状的不足 |
一、学生入学率整体偏低 |
二、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不足 |
三、学校教育基础设施落后 |
第二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不足的法律原因 |
一、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
二、法律运行方面的原因 |
三、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
第三章 国外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美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分析 |
一、美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概述 |
二、美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启示 |
第二节 澳大利亚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分析 |
一、澳大利亚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概述 |
二、澳大利亚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启示 |
第四章 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法律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内部完善 |
一、推进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立法建设 |
二、完善司法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完善行政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 |
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意识 |
第二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外部完善 |
一、完善政策保护弥补法律不足 |
二、加大少数民族受教育的财政支出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四、给所有的人受教育机会(论文参考文献)
- [1]优化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研究[D]. 王淑娟.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1(09)
- [2]收入不平等的代际传递机制与公共政策研究[D]. 杨春辉. 吉林大学, 2021(01)
- [3]The Promise of Adolescence: Realizing Opportunity for All Youth(Chapter 6)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金旭.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基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视角[J]. 杨乐. 人文杂志, 2021(02)
- [5]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国际法律规范与中国实践[J]. 陈鹏.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0(01)
- [6]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 ——以“融合教育”问题为中心[D]. 邱彤. 山东大学, 2020(02)
- [7]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研究[D]. 闫奕. 青岛大学, 2020(02)
- [8]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黄华.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9]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D]. 刘亮亮. 河北大学, 2020(08)
- [10]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研究[D]. 李军. 吉首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