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曹丽丽[1](2021)在《论我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
王欣[2](2019)在《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过立法程序所产生的法律,或称立法话语,是调整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正所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是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根本前提。法律有实质与形体两种元素,其实质为法律的精神,而其形体则为其躯体(穗积陈重2014:5)。所谓良法,则是“形神兼备”之法。与此同时,法律之形亦是法律实质之表征,而这一表征即由语言所实现。从形式层面而言,法律的语言表征由词汇、句子构成,并通过特定结构进行组织;从实质层面而言,因这一表征体现了其所处语境中独有的政治、文化、历史等一系列特质,而传递着“地方知识”(格尔茨2016)。因此,立法话语作为符号资源,构筑了立法话语组成部分(语言形式)特殊的涵义。而符号系统在社会语境中不断循环、重组,创造出新的涵义,并通过文本予以表达(Thibault 1991:6)。本研究将以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美国法典的制定法为立法话语,以话语分析为理论框架,采用语料库语言学的方法,从社会符号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对比与阐释。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法律文本探析“法律触发”(legal priming):“法律触发”并不仅仅针对规范本身,更延伸至法律文本作为符号资源所处的社会语境之中。正如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所言“[法律]是生活抽象的概念”(耶林2016:4),我们无法脱离语境,去探寻法律文本的意义。从某种意义而言,理解法律规范即是理解语言表述(Mac Cormick&Weinberger 1986/1992:34)。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或语言于法律的作用,在19世纪即被法律研究者所关注并与法学的语用学转向息息相关(Coode 1947:4;舒国滢1995)。当下,法律语言已成为一门学科,虽然其确切诞生时间已不得而知(约为20世纪初中期),但一般以大卫·梅林科夫所着之《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为分野(Tiersma2008)。当下,法律语言学依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可细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语言证据、法律翻译、合同语言、仲裁语言等。本研究属其中立法语言这一范畴。立法语言生发于立法:立法作为一种国家政权活动,关乎立法原理、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周旺生1994:1)。相较于立法技术,立法原理与立法制度非为本研究的切入点,故在此不先予赘述。针对立法技术问题的探讨在普通法域已出现近两个世纪,但在我国,古之虽有“读律八法”(王明德2001:2-15),但在本质上,中国古代律学仍较少关注立法文本中的语言问题。近代以降,美国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以1776年《独立宣言》为标志),并建立了联邦共和国,但其仍承继英国普通法传统:在国内法尚不完备时期,美国法院仍部分适用英国法(Drinkwater 1959)。尽管美国属普通法系国家,但成文法在美国的重要性与判例法并无二致。美国的国会掌握美国的立法权,《美国法典》是由国会隶属的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订制的。《美国法典》包含了美国一般与永久性的法律(仅限于public law),其中包含的制定法即为联邦法规。与此相比,中国法传统(即中华法系)发端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并瓦解于清末(何勤华1999,2018)。自始,中国法通过法律移植走向了西洋化的道路。西洋化的手段主要来自于对外国法的翻译(崔军民2007;Ni 2012)。由于许多法律概念在中华法系下的中国法乃至在当时中国的整体社会语境中均无对照,因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表述困难(王健2001:82-137)与功能缺失(蔡枢衡2014:1-17)。从清末变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主要遵循大陆法系传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旧法统”,即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的法律被废除(郑朴1964),现行中国的法律属社会主义法系并兼具大陆法系的特征。从狭义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然而,在立法实践中,若现实需要且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仅为高位阶规则,且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基于以上基本背景知识,本研究通过词汇、情态与语类三个层面对中美法律文本/话语进行对比,进而探寻其内在的异同之处。“话语”这一概念有许多的定义:在社会符号学的范式下,“话语”是符号资源(Van Leeuwen 2005:3-25)、意义潜势(Halliday 2001:109)、符号惯用系统(Hodge&Kress 1988:2-5)。故而,本研究中的话语分析即是对符号以及其资源的分析。语言作为符号,其意义与其表征之间无必然的联系(Saussure 2001:65-68)。基于此,本研究将中英文中表示法律概念的词汇、表现情态的情态词与表现语类特征的文本结构视为三种符号,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本研究首先采定量的方式挖掘文本,并在此基础上,对文本进行定性分析。本研究由前言、文献综述、主体章节与结论四个部分,共六章组成。前言部分主要展示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背景、理论框架、研究方法与研究架构。第二章为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中,首先简述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沿革及其下属研究领域。接着,依据本研究的领域,对立法语言从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立法作为社会知识或机构知识表征、立法语言作为交流手段和立法语言作为控制手段五个层面对立法语言相关过往研究进行回顾梳理。与此同时,对基于梳理之观察进行讨论。本研究认为,过往的研究已对立法语言领域进行了充分的挖掘,但仍有疏漏之处。如过往研究中,只有较少的学者关注立法文本中的结构问题(Bhatia 1993:101-144;Martin&Rose 2014:14-16)。因此,本研究认为,这一空白或是由于许多学者认为法律高度结构化所造成的。然而,形式结构并不一定等同其实质结构;且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多以单行法形式发布,众多法律文本之间的形式结构并非完全统一。本研究的第三章、第四章与第五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本研究第三章从词汇层面分析法律触发效应。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与利益等类名词(generic term)是法律中基本的概念——这些概念是法律关系的起点。本章分别从两个语料库中提取了与这些概念相关的名词,并通过观察其搭配与类联结模式,对词义进行分析。根据观察结果,将搭配与类联结模式分为三类:分别为实例化(instantiation)、动态化(animation)与协同化(coordination)。实例化的模式为“修饰词+中心词”;动态化的模式为“表示动作的词+中心词”;协同化的模式是“中心词+中心词”。通过对中英文各词的共现进行探讨后发现,一、“权利”虽非诞生于本土,但由于其不断地在本国社会语境中出现与使用,现已高度本土化,与其原初意义(即right,带有“天赋人权”的意义)已大相径庭;二、我国法律对“义务”的表达是通过“责任”实现的。与此同时,类联结模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断出现是我国“积极入罪”(储陈城2017)的一种表现,亦符合我国法律“打击犯罪”的需要;三、“职权”在我国法律中定位尚不明晰,与此同时这一情形与我国至上而下中央管控的政治体制有很大关联。与“义务-责任”的关系类似,许多“职权”是通过“职责”表述的;四、中美法律中的许多词都出现了非词语化(delexicalization)的现象。如duty并非为“义务”,而是中国法中的“职责”。这一现象亦出现在responsibility中;五、我国立法者习惯使用消极的表达方式而美国立法者则倾向于积极的表述。此外,在我国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有着最为强烈的关联性,而在美国法中,法律概念之间的关联性较为平均,但美国法中“权利”和“权力”的关联表明“有权利做某事”亦等同于“被赋予权力做某事”。基于以上观察,本章讨论认为:一、“权利”虽已在我国法律中本土化,但其意义与西方语境中的“权利”大相径庭。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仍受“义务本位”意识形态影响;二、我国的立法者一方面期许建立社会成员间的紧密联结,另一方面,“积极入罪”与这一期许背道而驰。本文第四章从情态词的角度探析法律触发效应。与英文核心情态词不同,中文情态词界定标准在学界尚无统一标准。鉴于此,本文采用“现代汉语语料库分词类词频表”中标记为“vu”的中文情态词。与此同时,由于该词表未将“必须”划分为情态词,但鉴于“必须”在法律文本中,已惯常被视为情态词(Cao 1999,2009;Cheng&Sin 2011;Li,Cheng&Cheng 2016),本章亦将“必须”纳入中文情态词的范畴。通过分析发现,“应当”存在内部级差(gradience):应当(道德)和应当(法律)。应当(道德)出现于法律文本中道德规范的表述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等。),而应当(法律)则用于法律的规范性表达中。法律文本中的应当(道德)所对应的是should而非shall。过往的研究中,在关于“应当”与“必须”是否存在差别的问题上,各学者争论不一(无区别[Cao 1999];有区别[Li,Cheng&Cheng 2016];大部分无区别,少部分有区别[周赟2013]等)。通过对比发现,“应当”与“必须”之间并不相同(从语言表征而言,“必须”语气更强。)。“必须”出现的语境均与第三章中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关。由此可见,“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中国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情态词在法律文本中通常用于构建法律文本中的可能世界,如“要”。从某一角度而言,“要”可与“应当”进行替换,但“要”与“命令者”的关系更为紧密。在对美国法中的情态词进行考察分析后发现,shall与must之间亦存在级差:在美国法律中,must的语气比shall的语气更为强烈。但与“应当”和“必须”的情形不同,must出现的语境均与“正当程序”相关联。与此同时,作为劝导意义的should则出现于美国法中“公共利益”的语境中。在否定表达方面,级差为must not>shall not>may not>should not。从形式立法技术角度而言,美国法中的情态使用较中国法整齐划一。从实质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的不同侧重体现了中美两国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中国立法者所注重的是社会及各成员的和谐、统一与集体性,而美国立法者所关注的则是形式上的法治统一性。从法律表征回归语言本体,情态级差受语境制约这一现象,亦是“meaning lies in context”的表现(Firth 1957:190-215)。第五章是从语类的维度观察立法话语。从社会符号学角度而言,语类是“联系不同的生产者、消费者、主题、媒介、方式/态度和场所的文本典型模式”(Hodge&Kress 1988:7)。对语类的观察并无固定模式,其可从多种渠道获得,而本文则以法律文本的结构为进路。尽管中美两国法律均有其固有的组织结构模式,但法律文本结构并非完全统一。由于我国同一位阶的法律文本存在不同形式,其结构亦具有差异性。首先,以编、章、节、条为组织的法律(法规)(后简称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法律决定、法律修正案的形式结构完全不同;第二,法律法规内部形式结构亦不尽相同:(一)篇幅较短的法律内部没有分章,仅有以序数词为分界的“条”;(二)部分法律有附录,部分法律有序言(n=4)。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形式结构与实质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鉴于此,本研究以法律文本内部某些不断重复且位置固定的词为分界,重新界定了我国法律文本的语类结构。与此同时,重点分析了具有特殊语类结构的法律文本。在美国法视域下,美国法典内部结构十分统一(虽然有部分项下有附录),且每一条前都冠以标题,有别于我国仅以序数词为区分的情形。与此同时,在每一条后都附以引注,以技术语言的方式详列该条文的历史沿革。此外,美国宪法的形式结构与美国法典的形式结构明显不同,前者的组织形式类似于合同/条约。与我国宪法相似的是,美国宪法也冠以序言;但不同的是,我国宪法的序言是以时间为序列进行记叙,而美国宪法既无时间记录也无有关国家政体政党的描述。基于以上发现,本研究认为,一、“中国”的存在并不以政体为标志,其存在与中华文明的发轫合为一体,不可分割;二、语类结构的不统一是我国过去大规模法律移植与造法所导致的;三、美国宪法的结构暗藏着美国立法中的“协商”(negotiation)模式。在第六章中,本研究基于三、四、五章的观察讨论,深入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本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为“中体西形”(westernized in form,but oriental in substance)。表面上看,中国法律外部语言表征存在不连贯、不协调的现象。本质上,这是形体之间冲突的表现。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律传统存在承继断层与文化冲击,但在当下社会语境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仍保有“中体”。与此同时,本研究认为,在法律中保持“中体”是符合现阶段的社会与政治目的的。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社会秩序与中国身份在形式上已然重建。但在实质上,仍为无本之木。因此,建立符合现代中国的话语符号资源是实质重建社会秩序与重获中国身份的关键。本研究认为,可以从社会符号学的视角审视并应用中国的法律触发效应:一、通过立法实践;二、通过法律解释。在立法实践层面,法律作为符号资源,其中的符号并无固定且一一对应的意义。当下,我国法律符号资源是在已有符号基础上发展的新符号,故符号表征为其第一性(即为名)。在有名之后,需在本土符号资源与社会语境中完善符号的解释项与客体,该新符号方能正常运作。在法律解释方面,需注意在当前符号资源与社会语境下,某一符号的变化,而不是采用一种教条式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尽管我国许多法律甚至是法律概念来自于域外,但法律/法律概念作为符号脱离原符号系统,进入新的符号系统时,其即不保有原初的意义(Ni 2012)。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下,运用社会符号学的视角去审视法律的意义及概念可极大程度上地避免陷入形而上的教条思维及“白马非马”的逻辑谬误中。最后,笔者对本研究的贡献与不足进行了简述,并以期在未来的研究中提升广度与深度。
支媛媛[3](2019)在《浅析中国的航天活动许可制度》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航天事业迅速发展,而中国的航天活动立法则相对滞后。航天活动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是航天活动立法的重要内容,它的建立是中国履行国际条约、减少财政支出、促进航天商业化发展的需要。中国航天活动许可,包括生产科研许可、民用发射许可及出口许可。目前的许可制度,存在法律层级低、法律空白、许可程序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立法上,建议明确主管机关及许可对象、扩大许可范围、细化许可程序,增加法律的前瞻性。
汤宇星[4](2017)在《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完善 ——基于现行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新发展》文中指出随着贸易全球化愈演愈烈,各国通过武器及相关物项的出口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可观的。但是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恐怖主义的日益猖獗,以及地区性小规模战争的频繁爆发。不断发展的武器出口,加剧了地区的不稳定性。特别是那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于人类生命财产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对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展防扩散研究的现实意义,提出自己的新的思路,并且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于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第二章对于出口管制和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并且介绍防扩散出口管制的主要手段。由于,国际社会对于这类破坏性极强的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普遍实行了出口管制,逐步形成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本文第三章对于国际现有防扩散法律体系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目前在核、生化、导弹、军品以及敏感的两用物项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国际条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开展防扩散出口管制相关工作。本文第四章对于中国已经建立了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进行了介绍,该机制主要包括: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管理机制、以及后续监督机制。由于我国在防扩散出口管制领域较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存在相关具体领域法律立法位阶比较低、相关条例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出口管制的相对人对于法律责任认识不足、管理机构重叠,审批效率低以及出口后续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笔者通过对这个领域进行一定研究后,本文第五章针对第四章出现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加快出口管制法的立法进程、建立统一的出口管理机构、与进口国建立互通机制以及加强对出口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其建立内部自律机制等对策。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帮助我国进一步完善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事业,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前提下,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沈拓[5](2017)在《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国防军事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总体框架,大体构建起国防行政立法和军事立法两个部分各自调整不同范围事项的总体布局,并总体上划分了不同的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范围,使得我国的国防军事建设有一套完整的、统一的、多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来领导和管理。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防”与“军事”,军事权与行政权等概念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含义和区别,系统地对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内涵、价值、程序、原则等进行理论研究,国防军事立法体制主要是关于国防军事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即国防军事立法权由谁行使、在什么范围内行使等等,而国防军事立法的价值因其法律内容和目的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了安全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国防军事立法原则除了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国家军事利益优先原则,而关于军队参与其他国家事务管理方面,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有限性两个原则。文章梳理了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和法律框架,对我国国防军事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初步建立、曲折发展、恢复发展、不断完善)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我国国防军事立法各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国防军事立法体制进行了文本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具体特征,即“一元、两分支、多层级”。同时分析了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目前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包括了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立法权限问题、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范围及合宪性争议问题、国防军事立法中存在的对法律保留原则违反的问题、国防军事法律规范体系不协调的问题以及国防军事立法监督缺失的问题等等。文章对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中存在的理论和现实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完善想法和建议,通过修改《宪法》《立法法》《国防法》等国防军事条款,建立科学完善的国防军事立法监督制度,并建立完善国防军事立法的立法程序,强化国防行政立法,规范军事立法,以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发展完善的步伐,使得国防军事建设能够逐步走向现代化和法治化。
王斌[6](2016)在《国际战略博弈中的武器出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武器出口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政治现象,在国际战略博弈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活动,武器出口能够给出口国家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但它的作用远远不限于经济。武器出口是一种特殊的战略手段,始终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目的,作用于地缘政治和国际关系,在不同层面的国际战略博弈中纵横捭阖,影响着出口国与进口国、其他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大国间关系的发展,推动着不同类别国家利益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武器出口本身内容、形式和范围的不断发展,武器出口在国家特别是大国对外战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当前,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方向发展,保持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具备更多有利条件。但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全球发展不平衡加剧,局部动荡频繁发生,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因此,武器装备在世界很多地方仍然有着巨大的需求,武器出口与进口仍然是国际战略博弈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重要现象。对之加以研究,无论从学术还是现实来说,都成为紧迫的需要。武器出口涉及多个学科门类和研究领域,国内外已有不少研究武器出口的学术成果,但从国际战略博弈的角度,整体性研究武器出口问题,考察其在国际战略博弈中的作用,就国内而言,还较少有人涉猎。本文试图从出口国角度构建一个研究武器出口及其战略运用的框架体系,对武器出口本身、武器出口的国际环境、影响武器出口的国内因素等等进行考察分析,并对中国的武器出口进行专门研究,以期用国际战略博弈的视野,梳理清楚世界武器出口的状况、特点、特别是在国际战略博弈中的作用,为我国自身做好武器出口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本文除绪论外,正文包括四部分共六章内容。绪论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选题原因和研究意义,系统梳理从态势、经贸、政策、历史、数据统计以及对台军售等角度研究武器出口的国内外主要观点,简要说明本文研究武器出口及其战略运用的主要方法,并说明本文在选题、研究角度、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创新以及研究中的难点。第一部分是武器出口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武器出口及在国家战略博弈中的功能作用”,主要研究武器出口在当前国际战略博弈中是一种什么样的对外战略手段,即分析国际战略博弈的时代特征、分析模型和手段要求,武器出口的战略定位及其作为战略手段的特点,厘清武器出口与军事援助、裁军军控等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归纳武器出口在实现国家利益特别是安全利益过程中的政治外交、经济贸易、军事安全和文化等战略功能,并从历史的视角探讨不同阶段武器出口在国际战略博弈中的运用。第二章“国家实力与武器出口的互动影响”,主要研究武器出口与国家实力的双向互动问题,重点研究国家政治、外交、经济和军事等实力要素与武器出口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紧密关系,分析国家实力对武器出口政策、战略和竞争力的影响,并探讨武器出口对国家实力的促进作用和负面影响。第二部分是武器出口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武器出口的国际态势及其发展”,主要研究各国开展武器出口竞争和战略运用的国际环境,重点分析新世纪世界武器出口在规模、市场分布、出口国和出口形式等方面呈现出的基本特征,分析武器出口态势对各国武器出口带来的推动作用和负面影响,从更宽广的视角研究推动武器出口态势演变的国际环境和进出口国政策等因素,并以中国周边地区为重点研究美俄两个出口大国的武器出口博弈。第四章“武器出口国际法规及其战略运用”,主要研究武器出口的国际规范,这是各国开展武器出口竞争和战略运用的制度环境或软环境。重点总结梳理国际社会在全球、地区和专门领域建立起来的武器出口法规体系,分析国际法规对各国武器出口国内立法、决策、竞争力、运用效果等的影响,并探讨当前落实武器出口国际法规面临的主要机遇和挑战。本章还对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进行专门的案例研究,以剖析该条约在形成过程中中所反映出的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战略博弈。第三部分研究主要国家的武器出口政策。武器出口政策是国家对外战略、国际战略博弈对武器出口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运用武器出口开展国际战略博弈的重要指导。长期以来,美国和俄罗斯(前苏联)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武器出口国,美国比较成功地运用了武器出口以实现国家对外战略目标。前苏联的武器出口政治性非常明显。俄罗斯武器出口具有很强的经济动因,但随着其国际战略的演化,武器出口在俄罗斯恢复大国地位和实现全球影响方面的战略功能得到更多重视和发挥。日本是世界经济技术强国,具有强大的军工生产能力,武器出口三原则的修改有可能释放日本武器出口的巨大潜力。本章即第五章“世界主要国家的武器出口政策”主要研究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的武器出口政策,在此基础上总结梳理美、俄、英、法、德等主要出口国相关政策的共同特点,以清晰勾勒出当前武器出口政策的特点和趋势。第四部分即第六章“中国的武器出口及其战略运用”,首先从历史发展的维度回顾武器出口在维护新生共和国安全、开展反霸斗争、支持世界民族解放运动、营造有利安全环境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着重分析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利益需求拓展、国家实力增强和对外战略调整给中国武器出口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同时研究战略统筹、管理机制建设和竞争环境变化给中国武器出口带来的挑战,并通过对中国武器出口现状、作用和问题的分析,对未来中国武器出口如何稳步发展、国家如何统筹规划、促进和管控武器出口问题、如何积极发挥武器出口在国际战略博弈中的作用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朱谷春[7](2015)在《论我国法律中的“国家安全”概念》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法条出发,发现我国法律概念上国家安全的演变过程,探寻国家安全的法律的分布,从中发现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并对此提出完善的建议。围绕我国涉及“国家安全”的法条,本文使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党的文件、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家安全内容的条文进行了统计、归纳和整理,从时间纬度、法条分布的不同领域这两个不同的纬度,探索我国法律概念上的国家安全的演变过程。我国法律概念上的国家安全由一开始狭义上的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反间谍等发展到最新的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国民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但现有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仍存在着诸如缺乏法律上对于国家安全的明确定义,在关乎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安全领域保护力度不够,在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后,对于公民权利的维护力度不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制定总纲性的国家安全法,明确法律上国家安全的定义,加大对于情报安全、信息安全领域的保护力度,以及完善公民权利与国家安全相冲突时对于公民权利的救济手段等完善的建议。
张振军[8](2014)在《关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航天建设是一项将各类航天活动规制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的系统工程,其实质是在航天领域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统筹推进航天立法、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及法治能力建设等各环节,更需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加快推进法治航天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打造中国航天事业升级版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法治航天建设工作还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认识有待提升、航天管理体制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进航天立法工作,将法治航天建设与航天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进行有机结合,共同开创中国航天的法治时代。
彭爽[9](2012)在《出口管制研究》文中指出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政府管制机构依据国家法令和政策对本国出口贸易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出口管制由来已久,在古埃及和古希腊,限制出口是为了将必需的食品和原料留在国内;在中国汉代,出口管制被用于防止外来侵略和巩固统治。此后,出口管制作为贸易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延续至今。出口管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说明,贸易管制等经济力量是国家实现政治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尽管出口管制是一种对外贸易政策工具,它有助于确保国内供应、稳定商品价格、增加政府收入、规范出口秩序、优化出口结构、减少贸易摩擦等,然而在国家利益的整体考虑之下,各国出口管制均发挥着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政治利益、推行本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作用,既具有经济意义也具有战略意义。对贸易保护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发现西欧重商主义者,美国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以及以克鲁格曼、格罗斯曼、布兰德、斯宾塞等为代表的创立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专家均提出了出口管制理论与政策。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政策分为两个阶段:早期重商主义主张禁止金银输出、控制原材料出口、管制外国商人的活动,这一时期的出口管制政策包括严格管制货币出口、限制原料和粮食出口等;晚期重商主义主张放松货币输出管制、保证对外贸易出超,在该理论指导之下,西欧各国实行了保护关税、扶持出口商、垄断殖民地贸易、禁止熟练技工和先进机器设备外流、重视出口质量管制等出口管制政策。从政策效果来看,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为西欧国家干预出口贸易建立了理论基础;重商主义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则加快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迅速发展,扩大了对外贸易的范围和规模。但是,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政策也存在局限,它所推行的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极易引发各国之间的冲突。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集中体现在《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他主张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禁止制造业原料出口、免除原料关税、检查制成品质量、限制改良机器和工具输出;他出任美国财政部长期间推行的出口管制政策主要有区别对待的关税政策、短缺原料免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外贸商船注册登记政策等。汉密尔顿关于出口管制的思想,为经济落后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实现经济赶超提供了理论支撑;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政策,推动了美国独立发展国内民族工业的进程,增加了美国的出口收入。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战略性进口政策、用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战略性出口政策指政府依据不同的国际市场结构所选择的有利于本国的出口政策,即政府补贴政策、政府征收出口税政策、政府不干预政策;战略性进口政策指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干预进口,以抽取外国寡头企业的垄断租金、促进本国企业获得更多垄断利润的贸易政策;用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是政府采取进口保护措施帮助本国企业获得规模经济优势,进而促进出口的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为不完全竞争及规模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外贸活动构建了新的理论依据,该理论的提出凸显了政府合理限制出口以获取更多贸易利益的重要性。加强合理的出口管制非常必要,出口管制既是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之间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反对其他国家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贸易平等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必然选择。正因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实施了全面的出口管制。除了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出口管制,国际层面的出口管制活动也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一,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成员方出口管制的管制主要基于WTO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法律条款,其内容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农产品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保障措施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等,WTO以此为指导监督和规范各成员方的出口行为。由于WTO对出口管制的规定存在缺陷,表现在WTO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用词模糊,不利于世贸组织管理各成员方的出口管制活动;WTO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条款比较缺乏,影响了WTO对成员方出口管制行为的约束力;例外条款的规定易于产生漏洞,等等。因此,应通过补充和增加WTO关于出口管制的法律条款、要求成员方慎用例外条款、提高各成员方的出口管制透明度、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国家与地区的出口管制活动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等方式禁止歧视性出口管制,敦促各成员方放松不必要的出口管制,以完善WTO对出口管制的管制。其二,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在军备控制、反对恐怖主义、防扩散、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在共同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基础之上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有效协调着成员国共同的出口管制政策,然而现有的四大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均存在不足。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面临的严峻挑战体现在,这一非正式的出口控制机制不能约束非参与国的出口活动、尚未形成正式的制度安排、成员国之间存在利益差异与利益矛盾、无法监控和及时管制企业及非国家实体的扩散行为、缺乏充分的信息共享、无形技术转让更为隐蔽等方面,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推动更多国家参与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颁布防扩散国际法、重建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大国承担更多责任、加大对企业出口行为的管制力度等。总之,各成员方要依据多边管制原则与触发清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口管制政策,在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下继续实施合理的出口管制,履行国际承诺;同时,要反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多边出口管制推迟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考察国外出口管制体制,发现经过多年演变与发展,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已制订和颁布了《出口管制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单,设有专门的出口管制机构负责执行包括出口许可证、全面控制等在内的各项管制措施,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出口管制体制。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多方面启示,即出口管制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基础之上、统一出口管制机构有利于提高管制效率、实现信息公开是提升出口管制透明度的保证、加强宣传与培训促进了高效执法与自觉守法、开展出口管制的国际合作可以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国家安全利益。同时,必须弄清国外出口管制的实质,即出口管制是其维护自身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阻止其他国家和地区提升经济实力与军事实力的政策工具。国外歧视性出口管制阻碍了商品与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正常流动,不利于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全球贸易的平衡发展,导致了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不均;既不利于管制目标国的经济发展,也损害了出口商的经济利益,引起管制国的出口结构扭曲和贸易收支失衡。中国的出口管制经历了从国家统制型管制政策向开放型管制政策的演变历程,完成了出口管制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现在,中国已建立了涵盖核生化产品和导弹等各种敏感物项及所有军品的较为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实行了国际通行的清单管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制、全面管制等做法,大大提升了出口管制政策的法制化程度和透明度,并加强了与国际出口管制机制的合作。我国出口管制的立法基础由出口管制主要法律、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出口管制部门规章构成,以此为依据,我国编制了《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生化产品及导弹等两用物项及其技术管制清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明确了出口管制对象。商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原子能机构、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是我国出口管制的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防扩散出口管制,近年来又加大了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管制力度,出口管制工作成绩斐然。但是,我国在出口管制架构、出口管制主体、出口管制目标、出口管制对象、出口管制手段、出口管制设施、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出口管制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来我们应及时总结我国出口管制的经验与教训,从健全出口管制体系架构,加强出口管制法规建设,规范出口管制制度以保证出口管制执法的公平与公正;统一出口管制主体,简化出口审批程序;兼顾出口管制的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及时更新出口管制对象;调整出口管制手段;加大出口管制的资金投入与人员投入,升级出口管制的硬件与软件设施,扩大出口管制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不断充实出口管制专家库,为企业组织出口管制培训;开展出口管制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加强与国际出口管制机制的交流;认真学习出口管制的国际规则,形成成熟的应急机制等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出口管制体制,集中有限的管制资源提高管制效率,充分实现管制目标。
汪全胜,张鹏[10](2012)在《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法的名称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极不规范,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乱。法的名称要规范化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法的制定主体或效力范围、调整对象、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名称使用的规范化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建议修改《立法法》,增加法的名称规范化内容的设置。
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2)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Acknowledgements |
Chapter 1 Introduction |
1.1 Introduction |
1.2 Historical Background |
1.2.1 A Chinese Scenario |
1.2.2 A Scenario of the United States |
1.3 An Overview of the Present Study |
1.3.1 Theoretical Framework |
1.3.2 Purpose and Scope of the Present Study |
1.3.3 Methodology |
1.3.4 Organization of the Present Study |
Chapter 2 Literature Review |
2.1 Introduction |
2.2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
2.2.1 An Overview |
2.2.2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in Legal Interpretation |
2.2.3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Representations of Knowledge |
2.2.4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Communication |
2.2.5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Representations of Controls |
2.3 Discussion |
2.4 Summary |
Chapter 3 Legal Priming in Lexical Words |
3.1 Introduction |
3.1.1 Collocation Revisited |
3.1.2 Colligation Revisited |
3.2 Methodology and Preliminary Results |
3.2.1 Methodology |
3.2.2 Preliminary Results |
3.3 Further Observations |
3.3.1 The Chinese words |
3.3.1.1 Quánlì (权利[right]), Quánlì (权力[power]), Quán(权[right/power])andQuányì (权益[right& interest]) |
3.3.1.2 Zhíquán(职权[authority])and Zhízé (职责[duty& responsibility]) |
3.3.1.3 Zérèn(责任[liability])and Yìwù (义务[obligation]) |
3.3.1.4 Lìyì (利益[interest])and Shōuyì (收益[profit]) |
3.3.1.5 Coordination of the Chinese Nodes |
3.3.1.6 Summary of the Chinese Nodes |
3.3.1.7 Tentative Discussions on the Chinese Nodes |
3.3.2 The English words |
3.3.2.1 Right |
3.3.2.2 Duty and Obligation |
3.3.2.3 Power and Authority |
3.3.2.4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
3.3.2.5 Interest,Benefit,Profit and Gain |
3.3.2.6 Coordination of the English Nodes |
3.3.2.7 Summary of the English Nodes |
3.3.2.8 Tentative Discussions on the English Nodes |
3.3.3 A Chinese-English Synthesis |
3.4 Discussions and Explanations |
3.4.1 Meanings as Legal Primings |
3.4.2 Social Existence in Legal Primings |
3.5 Conclusions |
Chapter 4 Legal Priming in Modals |
4.1 Introduction |
4.1.1 Chinese Modals |
4.1.2 English Modals |
4.2 General Observations |
4.3 The Chinese Modals |
4.3.1 Yīngdāng (应当[shall]),Yīng (应[shall]),and Bùyīng (不应[shall not]) |
4.3.2 Kěyǐ (可以[may]),Kě (可[may]), Bùkě (不可[may not]), Bùdé (不得[must not]) |
4.3.3 Bìxū (必须[must])and Xū (须[must]) |
4.3.4 Xūyào (需要[need to]),Xū (需[need to])and Yào (要[need to]) |
4.3.5 Kěnéng (可能[might]),Bùnéng (不能[cannot]), Nénggòu(能够[can]), Néng (能[can])and Wèinéng (未能[cannot]) |
4.3.6 Yuànyì (愿意[be willing to])and Bùyuàn(不愿[be not willing to]) |
4.3.7 Huì (会[would])and Bùhuì (不会[would not]) |
4.3.8 Summary |
4.3.9 Preliminary Discussions |
4.3.9.1 Inconsistency in the Chinese Modals |
4.3.9.2 Inconsistency as Legal Priming |
4.4 The English Modals |
4.4.1 Shall and Should |
4.4.2 May and Might |
4.4.3 Must |
4.4.4 Would and Will |
4.4.5 Can,Cannot and Could |
4.4.6 Summary |
4.4.7 Preliminary Discussions |
4.4.7.1 Modal Expressions as Evaluations |
4.4.7.2 Gradience as Legal Priming |
4.4.8 Summary |
4.5 Further Discussions |
4.5.1 Omnipotent Lawmaking v.Constrained Lawmaking |
4.5.2 National Supremacy v.Rule-of-Law Supremacy |
4.6 Conclusions |
Chapter 5 Legal Priming in Genres |
5.1 Introduction |
5.2 Genre Revisited |
5.2.1 Genre in RSG |
5.2.2 Genre in LSP |
5.2.3 Genre in SFL |
5.2.4 Summary of this Section |
5.3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Methodology |
5.4 Generic Structures and Features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C. |
5.4.1 Actual Generic Structures of the Chinese Laws |
5.4.2 Optional Elements in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Generic Structure |
5.4.2.1 Appendix/Appendices in the Laws |
5.4.2.2 Preamble in the Laws |
5.4.2.3 The Laws with Fragmented Generic Structures |
5.4.3 Summary of the Section |
5.4.4 Generic Incoherence in the Laws of the P.R.C. |
5.5 Generic Structures and Features in the Laws of the U.S. |
5.5.1 The U.S.Code |
5.5.2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S. |
5.5.3 Summary |
5.5.4 Negotiation in Lawmaking |
5.5.5 A Synthesis |
5.6 Discussions |
5.6.1 Contrast of Actual Generic Structures |
5.6.2 Inter-Semiotic Constraints of Norms on Legislative Drafting |
5.6.3 Further Discussion |
5.7 Conclusions |
Chapter 6 Conclusions and Implications |
6.1 Introduction |
6.1.1 Legal Priming and the Chinese Laws |
6.1.2 A Socio-semiotic Approach to the Chinese Laws |
6.2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the Present Study |
6.3 Implica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x 1 Titles of the Laws of the P.R.C. |
Appendix 2 Titles of the Laws of the U.S. |
(3)浅析中国的航天活动许可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航天活动许可制度 |
(一)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
(二) 航天活动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
1. 概念 |
2. 分类 |
三、中国航天活动许可制度的现状 |
(一) 部分航天产品作为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许可 |
1. 主管机关 |
2. 许可的范围 |
3. 许可的分类 |
4. 许可程序 |
5. 监督和管理 |
(二)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
1. 主管机关 |
2. 许可范围 |
3. 许可程序 |
4. 监督与管理 |
(三) 部分航天产品及技术出口许可 |
1. 军事用途的航天产品及技术出口许可 |
2. 非军事用途的物项及技术出口许可 |
四、目前中国航天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许可制度系统性不强, 法律层级不高 |
(二) 许可范围种类不全, 存在空白地带 |
(三) 现有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且存在监管错位的现象 |
(四) 许可程序规定不完善, 存在实施不力的问题 |
(五) 责任主体责任分担不明确 |
五、立法建议 |
(一) 许可的范围 |
(二) 许可的主管机关 |
(三) 许可的对象 |
(四) 许可的程序 |
(五) 许可的责任 |
(六) 监督和管理 |
(七) 救济制度 |
(4)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完善 ——基于现行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创新点及不足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防扩散出口管制概述 |
2.1 出口管制的定义 |
2.2 出口管制的对象 |
2.2.1 物项 |
2.2.2 技术 |
2.2.3 专业人员 |
2.3 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律界定 |
2.4 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手段 |
2.4.1 许可证原则 |
2.4.2 清单控制原则 |
2.4.3 国别控制原则 |
2.4.4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确认原则 |
2.4.5 全面控制原则 |
第3章 国际现有防扩散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影响 |
3.1 国际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
3.1.1 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条约或联合国大会作出的决议 |
3.1.1.1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 |
3.1.1.2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 |
3.1.1.3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 |
3.1.1.4 联合国安理会1540决议 |
3.1.2 国际多边条约 |
3.1.2.1 核供应国集团(NSG) |
3.1.2.2 澳大利亚集团(AG) |
3.1.2.3 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 |
3.1.2.4.瓦森纳安排(WA) |
3.1.3 单边管制法案 |
3.1.3.1 美国推行自己国内法对外国实体实行制裁 |
3.1.3.2. 欧盟实行对华武器禁运制度 |
3.2 中国对于现有国际条约立场的参与情况 |
3.2.1 中国参与国际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发展进程 |
3.2.2 中国对于现有防扩散条约的缔结情况 |
第4章 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律机制的现状与挑战 |
4.1 现行法律机制 |
4.1.1 防扩散法律框架 |
4.1.2 防扩散管理审批制度 |
4.1.3 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监管制度 |
4.2 现有法律机制存在的缺陷 |
4.2.1 立法位阶较低、条例细化程度不够 |
4.2.2 管理机构重叠、行政审批效率低下 |
4.2.3 缺乏后续监督环节 |
4.2.4 出口商和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责任意识 |
第5章 完善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对策 |
5.1 提高法律位阶,出台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 |
5.2 建立出口管制统一管理机构 |
5.3 与进口国建立互通机制,完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制度 |
5.4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协助企业建立内部自律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5)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国防军事立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分析 |
一、国防立法与军事立法 |
二、国防军事立法与行政立法 |
三、宪政视角下军事权与行政权 |
第二节 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内涵 |
一、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定义 |
二、国防军事立法的价值 |
三、国防军事立法的作用 |
第三节 国防军事立法原则 |
一、国防军事立法原则的概念 |
二、国防军事立法原则的内容 |
第二章 我国的国防军事立法体制 |
第一节 国防军事立法的历史发展 |
一、初步建立阶段 |
二、曲折发展阶段 |
三、恢复发展阶段 |
四、不断完善阶段 |
第二节 现行国防军事立法体制 |
一、国防军事立法主体和权限 |
二、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特征 |
三、国防军事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 |
第三章 国防军事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
第一节 关于国防军事立法权限 |
一、中央军委的军事立法权限范围不明 |
二、军事机关的军事立法权的合宪性争议 |
三、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
第二节 关于国防军事立法的内容 |
一、存在对法律保留原则的违反 |
二、国防军事法律规范体系不协调 |
第三节 关于国防军事立法的监督 |
一、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的备案审查缺失 |
二、军事规章备案审查存在漏洞 |
第四章 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完善 |
第一节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
一、明确划分国防军事立法权限 |
二、明确法律保留的范围 |
第二节 建立国防军事立法的监督审查 |
一、将军事法规规章纳入监督审查范围 |
二、设置国防军事专门委员会 |
三、完善国防军事立法监督程序和责任 |
第三节 完善国防军事立法程序 |
一、民主参与程序 |
二、协调与冲突解决程序 |
第四节 调整国防行政立法和军事立法 |
一、强化国防行政立法 |
二、规范军事立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际战略博弈中的武器出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武器出口及其在国家战略博弈中的功能作用 |
第一节 国际战略博弈的时代特征、模型分析和手段要求 |
一、国际战略博弈的时代特征 |
二、国际战略博弈的模型分析 |
三、国际战略博弈的手段要求 |
第二节 武器出口在国际政治中的战略定位 |
一、武器出口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二、武器出口是国际政治的重要内容 |
三、武器出口作为战略手段的特点 |
第三节 武器出口在国际战略博弈中的基本功能 |
一、政治外交功能 |
二、经济贸易功能 |
三、军事安全功能 |
四、文化功能 |
第四节 武器出口的历史发展与战略运用 |
一、主权国家形成前的武器出口 |
二、主权国家形成后至二战结束期间的武器出口 |
三、冷战时期的武器出口 |
四、冷战结束后的武器出口 |
第二章 国家实力与武器出口的互动影响 |
第一节 影响武器出口的国家实力要素 |
一、政治实力 |
二、外交实力 |
三、军事实力 |
四、经济实力 |
第二节 国家实力对武器出口的影响 |
一、国家实力对武器出口政策的影响 |
二、国家实力对武器出口战略的影响 |
三、国家实力对武器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第三节 武器出口对国家实力的反作用 |
一、武器出口对国家实力的促进作用 |
二、武器出口对国家实力的负面影响 |
第三章 武器出口国际态势及其发展 |
第一节 武器出口国际态势的基本特征 |
一、武器出口规模稳步增长 |
二、世界武器市场分布出现较大调整 |
三、武器出口国分布日益分散化 |
四、武器出口形式日益灵活多样 |
第二节 国际态势对武器出口的影响作用 |
一、国际态势对武器出口的推动作用 |
二、国际态势对武器出口的制约作用 |
第三节 武器出口国际态势演变的推动因素 |
一、国际环境因素 |
二、进口国政策取向 |
三、出口国政策取向 |
第四节 美俄对中国周边地区的武器出口 |
一、美俄对东北亚地区的武器出口 |
二、美俄对东南亚地区的武器出口 |
三、美俄对南亚地区的武器出口 |
四、美俄对中亚地区的武器出口 |
第四章 武器出口国际法规及其战略运用 |
第一节 武器出口国际法规体系 |
一、较为全面普遍的全球性武器出口法规 |
二、各有侧重的地区性武器出口法规 |
三、形式各异的专门武器出口法规 |
第二节 国际法规对武器出口的影响 |
一、国际法规对武器出口国内立法的影响 |
二、国际法规对武器出口决策的影响 |
三、国际法规对武器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
四、国际法规对武器出口战略运用效果的影响 |
第三节 落实武器出口国际法规的机遇与挑战 |
一、落实武器出口国际法规面临的主要机遇 |
二、落实武器出口国际法规面临的主要挑战 |
第四节 案例研究: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形成中的战略博弈 |
一、《武器贸易条约》的形成进程 |
二、《武器贸易条约》的主要分歧 |
三、《武器贸易条约》的初步成效 |
第五章 世界主要国家的武器出口政策 |
第一节 美国武器出口政策与全球霸权 |
一、巩固全球霸权是美国武器出口政策的基本考量 |
二、有效管理机制是美国武器出口政策的根本保障 |
三、适时调整是美国武器出口政策的一贯主题 |
第二节 俄罗斯武器出口政策与大国战略 |
一、大国战略是俄罗斯武器出口的重要考量 |
二、促进出口是俄罗斯武器出口的核心内容 |
三、法规机制是俄罗斯武器出口的基本保障 |
四、武器出口对实现大国战略的推动作用 |
第三节 日本武器出口政策与大国追求 |
一、依附和独立倾向是日本武器出口的战略考量 |
二、大国追求是日本武器出口政策突破的战略动因 |
三、政策突破对日本未来武器出口的影响 |
第四节 主要国家武器出口政策的分析思考 |
一、经济考量凸显,但战略需要依然是决定因素 |
二、管理体制各异,但国家意志仍发挥主导作用 |
三、注重道义因素,加强对武器出口的管制监督 |
第六章 中国的武器出口及其战略运用 |
第一节 武器出口在中国国家战略中的作用 |
一、着眼新生共和国安全,向朝越等国提供武器装备 |
二、着眼反霸斗争,全面提升武器出口规模和质量 |
三、武器出口与世界民族解放运动 |
四、支持外交斗争,营造有利安全环境 |
第二节 中国武器出口面临的机遇 |
一、国家安全利益需求为武器出口提供强大动力 |
二、国家实力显着提升为武器出口提供有力支撑 |
三、国家对外战略调整为武器出口提供有力指导 |
第三节 中国武器出口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战略统筹与武器出口水平相脱节 |
二、管理机制建设不能满足发展需要 |
三、武器出口竞争环境复杂多变 |
第四节 中国武器出口稳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从国际道义出发坚持武器出口原则 |
二、从强国战略需要定位武器出口 |
三、从国家层面统筹管理武器出口 |
四、不断加大对武器出口的支持力度 |
五、逐步完善武器出口的法规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论我国法律中的“国家安全”概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确定 |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 |
四、已有研究述评 |
五、研究的基本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依法治国与国家安全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定义 |
第二节 法律上国家安全的定义 |
第三节 依法治国与国家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上“国家安全”概念的变革过程 |
第一节“国家安全”的出现与反革命罪 |
第二节“国家安全”法律的起步阶段 |
第三节 国家安全法律概念的形成 |
第四节 国家安全法律概念的发展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分布 |
第一节 涉及国家安全法律所分布的不同领域 |
第二节 分布情况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中的“国家安全”的建议 |
第一节 法律上“国家安全”概念的明确 |
第二节 情报领域立法的缺失 |
第三节 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的欠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致谢 |
(8)关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航天建设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航天建设的价值分析 |
(一) 加快推进法治航天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加快推进法治航天建设是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迫切需要 |
(三) 加快推进法治航天建设是打造中国航天事业升级版的内在要求 |
三、加快推进法治航天建设的问题分析 |
(一) 航天法律制度建设需求迫切、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
(二) 全球借鉴不足导致对法治航天建设的认识有待提升 |
(三) 航天管理体制需要深化改革才能适应法治航天建设需要 |
四、加快推动法治航天建设的工作建议 |
(一) 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顶层设计 |
(二) 抓紧启动航天立法论证工作 |
(三) 突破法治航天建设难题的路径选择 |
(9)出口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次 |
图目次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出口管制原因的研究 |
二、 关于出口管制目的的研究 |
三、 关于出口管制形式的研究 |
四、 关于出口管制措施的研究 |
五、 关于出口管制影响的研究 |
六、 关于出口管制政策主张的研究 |
七、 关于出口管制效果的研究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 论文的研究框架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的创新之处 |
四、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出口管制概述 |
第一节 出口管制的涵义、构成与分类 |
一、 出口管制的涵义 |
二、 出口管制的构成 |
三、 出口管制的分类 |
第二节 出口管制的措施 |
一、 国家专营 |
二、 出口配额 |
三、 出口禁运 |
四、 出口关税 |
五、 出口许可证 |
第三节 出口管制的必要性 |
一、 出口管制是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必然要求 |
二、 出口管制是国家之间竞争的必然结果 |
三、 出口管制是反对其他国家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
四、 出口管制是促进贸易平等化的客观要求 |
五、 出口管制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出口管制的目的 |
一、 出口管制的经济目的 |
二、 出口管制的政治目的 |
三、 出口管制的其他目的 |
第三章 出口管制理论与政策的发展脉络 |
第一节 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政策 |
一、 重商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 早期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出口管制政策 |
三、 晚期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出口管制政策 |
第二节 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及政策实践 |
一、 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 |
二、 汉密尔顿推行的出口管制政策 |
第三节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与出口管制 |
一、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主要内容 |
二、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与出口管制 |
第四章 出口管制与国际组织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出口管制 |
一、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 |
二、 世界贸易组织与出口管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与出口管制 |
一、 非正式国际组织与出口管制 |
二、 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与出口管制 |
三、 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
第五章 国外出口管制 |
第一节 美国的出口管制 |
一、 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美国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美国的出口管制机构 |
五、 美国出口管制改革的最新进展 |
第二节 欧盟的出口管制 |
一、 欧盟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欧盟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欧盟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欧盟的出口管制机构 |
第三节 日本的出口管制 |
一、 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日本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日本的出口管制机构 |
五、 日本的清单管制与全面管制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 |
一、 俄罗斯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俄罗斯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机构 |
第五节 国外出口管制的启示 |
一、 国外出口管制的实质 |
二、 国外出口管制的启示 |
第六章 中国的出口管制 |
第一节 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一、 第一阶段的出口管制政策:1949-1978 年 |
二、 第二阶段的出口管制政策:1978-1994 年 |
三、 第三阶段的出口管制政策:1994 年至今 |
第二节 中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一、 出口管制主要法律 |
二、 出口管制行政法规 |
三、 出口管制部门规章 |
第三节 中国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管制措施 |
一、 中国的出口管制清单 |
二、 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 |
第四节 中国的出口管制机构 |
一、 中国主要的出口管制机构 |
二、 受控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审批过程 |
第五节 中国出口管制的政策绩效 |
一、 中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的整体评价 |
二、 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绩效的案例分析——以稀土出口管制为例 |
第六节 中国出口管制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出口管制架构存在的问题 |
二、 出口管制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三、 出口管制目标存在的问题 |
四、 出口管制对象存在的问题 |
五、 出口管制手段存在的问题 |
六、 出口管制设施存在的问题 |
七、 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
八、 出口管制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七节 中国出口管制的经验与教训 |
一、 及时调整出口管制的重点 |
二、 正确处理出口管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
三、 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种类的产品与技术设置不同的出口管制标准 |
第七章 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制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出口管制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第二节 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制的政策建议 |
一、 健全出口管制的体系架构 |
二、 统一出口管制机构 |
三、 明确出口管制目标 |
四、 及时更新出口管制对象 |
五、 调整出口管制手段 |
六、 增加对出口管制工作的资金投入与人员投入 |
七、 加强出口管制的国际交流 |
八、 建立成熟的应急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附件 |
(10)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的名称界定及我国现行法名称的结构形式 |
(一) 法律的名称 |
(二) 行政法规的名称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 |
(四) 规章的名称 |
二、现行中国法的名称规范化的不足及缺陷 |
(一) 名称形式太多 |
(二) 不同位阶的法的名称混用太多, 法的效力等级无法区分 |
(三) 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同, 法的适用范围无法把握 |
(四) 名称使用不规范, 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等级无法了解 |
(五) 一些法的名称不精炼, 不好理解 |
(六) 在法的名称中出现“政策导向性”文字, 不能显示法的权威与尊严 |
(七) 一些法的名称中出现“暂行”、“试行”字样, 有失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
三、我国法的名称规范化的必要性及价值 |
四、法的名称规范化的构成要素 |
(一) 法的制定主体或效力适用范围的要素 |
(二) 法的调整对象的要素 |
(三) 法的效力等级 |
五、我国法的名称规范化设置的立法构想 |
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完善[D]. 曹丽丽.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D]. 王欣. 浙江大学, 2019(08)
- [3]浅析中国的航天活动许可制度[J]. 支媛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 [4]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完善 ——基于现行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新发展[D]. 汤宇星.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5]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研究[D]. 沈拓. 武汉大学, 2017(06)
- [6]国际战略博弈中的武器出口研究[D]. 王斌.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7]论我国法律中的“国家安全”概念[D]. 朱谷春.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8]关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再思考[J]. 张振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5)
- [9]出口管制研究[D]. 彭爽. 武汉大学, 2012(07)
- [10]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J]. 汪全胜,张鹏.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