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赵香如[1](2021)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结构实证分析:问题与优化》文中研究指明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告刑整体高于强奸成年人,但对标阶层式量刑要求还存在量刑结构失衡问题。根据SPSS检测,当前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告刑与其年龄阶层无显着相关性,原因在于量刑情节适用不充分以及起点刑跨度太大。因而必须准确归类并充分适用各种量刑情节、限缩起点刑的跨度,在强奸幼女犯罪中补足对犯罪人曾犯罪、被害幼女特殊心智、暴力之从重适用,在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中,补全被害人特殊心智、多次强奸之从重运用。
裘世豪[2](2021)在《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适用不仅与少年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理念相契合,同时还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处遇,而且还有利于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缓和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抗、保障罪错少年的合法权益、更好实现对其的教育和感化。应当看到,我国当前对于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量还不是特别多,这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于全部刑事犯罪比例较小,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制度规范层面中就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所提供的相关细化规定还不是特别充分。基于此,如何在制度规范层面将认罪认罚从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进行有效融合,对未成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程序予以更精细化建构是当前所应当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纵观近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在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也暴露出案件范围界定不规范、程序启动条件不明确、未成年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不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尚欠精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在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追诉主体对认罪认罚制度予以差异化建构,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要予以差异化的解决。即对案件适用范围不宜“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重点结合案件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重大疑难程度、社会影响、被害人状况,这四大因素进行考量;对案件启动条件的明确,要重点把握触发程序启动所需的外部条件和内在需求,完善程序启动机制;而对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的重点在于,增强律师的参与度,做好“阶段与阶段”、“律师与律师”之间的衔接。精确化量刑建议的提出不仅要有统一的量刑尺度,还需要有相关配套措施予以支撑,如完善未成年人量刑案例指导制度,推进“智慧未检”工作,开发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和加强办理未成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于辉[3](2021)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研究》文中指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作为未成年人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从2011年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中以基本法律形式确立,到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及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正式出台,都没有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进行特别规定,程序上也因没有统一规定而导致各地操作存在很多不同。在此情况下,本文基于程序正当化的参与性、对等性、合理性要素,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相关经验,探求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的正当化措施。正文第一部分是提出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如何落实两部法律以及如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的问题,并且强调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的重要性,明确判前调查评估程序对量刑、恢复性司法以及刑罚个别化发展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完善相应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其中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是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最为基础的理论依据,整个程序的设计都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的,而犯罪原因论是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的内容设计依据,而行刑社会化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是程序正当化的重要目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现有规定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详细阐述立法层面与司法现状存在的冲突问题,总结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探讨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社会参与程度不足、启动阶段强制力不足、调查阶段调查期限不合理、采信阶段调查报告证据属性不明以及调查评估人员出庭规则不明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判前调查评估制度的介绍。主要从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立法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中国可吸收借鉴的特色成果,比如调查主体职权化、调查内容全面化、调查目的非刑罚化等,为我国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提供域外参考。第五部分是针对立法、司法现状总结的问题以及结合域外经验,得出程序的正当化完善应当遵守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客观中立原则、社会参与原则和信息开示原则四项基本原则以及针对上述理论实践中的问题提出正当化建议,包括确定判前调查评估程序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置性程序的地位,确认被害人参与判前调查评估全过程,建立以社区矫正执行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双向调查方式,明确判前调查评估报告量刑证据属性以及调查评估人员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出庭规则。
凌雪[4](2021)在《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研究》文中指出故意杀人罪是对人生命权益的一种侵犯。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人身权益、平等对待等概念,但历代统治者均对故意杀人罪给予高度重视。这是因为涉及人命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不加以关注,最终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以及统治者们自身权益造成影响。而未成年人作为杀人罪的主体,由于其年龄尚小,在审判时又往往要考虑传统法中体现的“恤幼”原则,量刑时更要不可避免地考虑到情理因素,因此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力求稳固王朝统治之基。清代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段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发展趋近成熟,其中有关杀人案件的处理方法以及量刑理念更是历朝历代的集大成者,同时清代遗留下来的史料中关于未成年人杀人案件的记载尤为丰富,对于研究未成年人杀人罪具有典型意义。笔者从清代史料《刑案汇览(第三编)》《驳案汇编》《历代判例判牍》等记载的大量未成年人杀人罪的案例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原因及特点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丁乞三仔案,刘糜子案等来剖析不同审判背后所体现的不同规定以及指导思想,清代统治者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根本遵循着《大清律例》中体现的“恤幼”原则,同时也包含着“圣意即法律”的特殊规定。针对此,笔者对案件审判中体现出的皇帝,官员,律例与情理的相互结合进行阐述。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希望能够对我国当前治理未成年人杀人罪提供相应借鉴。
王崇[5](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认为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彭尚飞[6](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以Z市和S市法院数据为样本》文中指出未成年人犯罪被联合国列为国际上三大公害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于成年人犯罪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正的同时又可起到一定的社会示范作用,以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犯罪的频发,成为我国司法实践领域面临的一大现实困境和关键课题。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未来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生活。因此对未成年人量刑制度的研究极为重要。在未成年犯罪中要做到合法和合理的量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状况,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的素质教育和针对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防范。我国尽管已经注意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刑事政策和所应坚持量刑原则,但在司法实践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者地区差异明显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准缺乏精准把控。而且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领域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和认知能力有限,同成年人犯罪比较具有较大差异性和特殊性。因此,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进行精准打控,在缺乏专门体系规范化的情况下俨然成为一个必不可缺的课题。如何在刑法裁量层面,彰显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上能否体现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的宽缓精神,也是司法实务和实践操作研究的重点和焦点。本文采取调研报告的形式选取我国西南地区的Z市和中原地区的S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本状况,并以两样本市各基层法院为实证研究对象,本文从刑事实体法的视角作为基本点,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和量刑结果出发考察Z市和S市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是否达到精准把控和规范化。Z市和S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适用刑法是否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缓刑事政策,并根据调研数据和考察结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文献综述的基本概述;第二章是对Z市和S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调研现状的介绍,为下文分析以样本市为例的基层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所存在的现实困境打下基础;第三章是对以样本市为例的基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调研中所发现问题的阐述以及原因分析,通过对第二章的现状分析并结合当下的司法实践现状,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信息的获取和量刑情节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是两样本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偏重、同案不同判以及非监禁刑等的法律适用缺乏保障性等层面,综合分析两样本市基层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精准把控尺度,发现我国基层法院对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方面还存在量刑情节缺乏精准把控,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的适用也未能体现我国宽缓的刑事政策等现实困境。论文第四章针对调查结果体现的司法现实困境提出研究策略和改善措施,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特殊原则要求和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理论基础,并基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等多个方面为此次改善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后续对发现的司法实践难题以及成因提出了以两样本市为例的基层法院司法实践基本状况相匹配,且具有实践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改善措施。
徐拿云[7](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崔仕绣[8](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研究说明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廖苗苗[9](2020)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限制适用罪名,也未限制适用人群,未成年人犯罪也能适用。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在发育中,是否能够理解认罪认罚的含义与后果,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论基础。的确,未成年人较成年人相比,其理解力和判断力较弱,但从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分布、涉诉罪名分布、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身特性,其基本具有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与后果的能力。域外类似制度也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制度之外,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国际少年司法发展的趋势,同时该制度体现的宽缓的刑事理念与少年司法理念相契合。由此得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也正是因为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群体,其身心正在发育之中,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要遵循其特殊性。未成年人认罪是指自愿承认所犯罪行,不包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的认可。认罚不包含对从简程序的认可,未成年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载程序。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注重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全面调查案件,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现对未成年人个别化的处遇措施。我国并未形成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沿着成人司法路径摸索前进。在具体适用中会遇到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问题,但也有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共性与特性问题并存,主要体现为:一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不完善,量刑协商环节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关键环节,但当前有关于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未检工作人员长期关注定罪问题,缺乏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经验,并且未成年从宽量刑可能会与被害人权益冲突;二是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有所欠缺,自愿性是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核心问题,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当贯穿始终,但在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的侦查行为,易诱发未成年人做虚假口供,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庭审以“有无异议”代替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也未区分认罪与认罚的自愿性;三是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未成年人获得的法律帮助有限,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不够顺畅,庭审中辩护权未能有效行使,上诉权的行使也存在争议;四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特别诉讼程序运行不畅,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不明,未能实际发挥其到场的抚慰与见证作用。社会调查评估的启动时间随意性大,不能及时反映出未成年的人身危险性。在审判过程中,寓教于审功能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共性与特性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健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机制,优化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提升未检工作人员精准量刑的能力,注重被害人一方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重要的量刑考虑因素;二是完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机制,转变讯问方式,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扩大办案机关的告知范围,在庭审期间以明知性和事实基础为审查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前提,对认罪与认罚的自愿性区分审查;三加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建立多层级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保障值班律师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推广值班律师转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做法,坚持权利型上诉与全面审查的原则;四是保障未成年人刑事特别诉讼程序有效运行,明确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确立侦查阶段为社会调查启动阶段,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增强庭审教育的针对性与互动性。
胡燕燕[10](2020)在《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时增设的一项制度,它的实施,对于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少罚、慎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也体现了我国未成人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是实现未成年人刑罚公正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是根据未成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特别是犯罪前的成长背景、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教育经历等方面情况,来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据此使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有利于对其教育和改造,从而便于其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特殊制度。因此,对于这项调查形成的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将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从而使对未成人的司法更契合未成人的特点,实现特殊前提下的公正。当前,我国的未成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情况。譬如在调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和适用等方面都还比较粗狂,随意性较强,因而在实践中未成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还未能充分发挥,还存在不少流于形式或调查不够准确的情形。为增强社会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强化调查活动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未成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为此,应当从下述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主体,完善社会调查的监督机制;其次,要准确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建立公平、公正的调查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当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增加监督审查机制和调查工作保密制度,以及社会调查事后评价制度,以使我国未成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更加科学、公平与理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结构实证分析:问题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要求与实践偏差 |
(一)量刑要求 |
(二)实践偏差 |
(三)优化路径 |
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适用问题与优化 |
(一)量刑情节的功能归类 |
(二)量刑情节适用问题检测 |
1.强奸幼女犯罪的量刑情节适用问题。 |
2.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适用问题。 |
(三)量刑情节适用缺陷解析 |
四、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起点刑跨度的限缩 |
结 论 |
(2)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问题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及价值 |
1.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
1.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2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基础 |
1.2.1 契合少年司法理念 |
1.2.2 体现“特殊处遇”观念的基本精神 |
1.2.3 符合协商性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 |
1.3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意义 |
1.3.1 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 |
1.3.2 有助于未成年被追诉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
1.3.3 有助于缓和刑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抗 |
1.3.4 有助于更好实现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教育和感化 |
第二章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及程序要求 |
2.1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 |
2.1.1 形式条件 |
2.1.2 实质条件 |
2.2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要求 |
2.2.1 侦查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要求 |
2.2.2 审查起诉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要求 |
2.2.3 审判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要求 |
第三章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存在的问题 |
3.1 适用案件范围的界定欠规范 |
3.2 认罪认罚从宽的启动条件不明确 |
3.2.1 启动机制不健全 |
3.2.2 审查要素不明确 |
3.3 获得法律帮助方面存在不足 |
3.3.1 获得的法律帮助不充分 |
3.3.2 获得的法律帮助不均衡 |
3.3.3 获得的法律帮助程度十分有限 |
3.3.4 获得的法律帮助之间衔接不畅 |
3.4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尚欠精确 |
3.4.1 量刑建议精确化的实践意义 |
3.4.2 量刑建议欠精确的样本分析 |
3.4.3 量刑建议欠精确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对策 |
4.1 规范界定适用案件的范围 |
4.2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启动条件 |
4.2.1 健全启动机制 |
4.2.2 明确审查要素 |
4.3 充分保障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
4.3.1 增加“强制辩护制度”的制裁性要件 |
4.3.2 明确值班律师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体 |
4.3.3 提高律师的参与程度 |
4.3.4 完善法律帮助之间的衔接机制 |
4.4 实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确化 |
4.4.1 明确量刑建议精确化的内涵 |
4.4.2 把握量刑建议精确化的原则 |
4.4.3 实现量刑建议精确化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及水平 |
(一)国内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机制研究 |
(二)域外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机制研究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问题提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的意义 |
一、保障量刑 |
二、发展恢复性少年司法 |
三、促进实施个别化社区矫正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家亲权理论 |
第二节 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第三节 犯罪原因论 |
第四节 行刑社会化理论 |
第五节 刑罚个别化理论 |
第三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现状 |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的法律依据 |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存在问题 |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利害相关人缺乏参与性 |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启动程序缺乏强制性 |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程序期限缺乏合理性 |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报告法律属性缺乏明确性 |
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人员诉讼权利缺乏确定性 |
第四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立法概况 |
一、美国立法概况 |
二、英国立法概况 |
三、日本立法概况 |
四、德国立法概况 |
第二节 域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对中国的启示 |
一、调查评估主体职权化 |
二、判前调查全面化和科学化 |
三、调查目的非刑罚化 |
第五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的完善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基本原则 |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二、客观中立原则 |
三、社会参与原则 |
四、判前调查评估报告信息开示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的措施 |
一、明确被害人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全过程 |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作为审判前必经程序 |
三、建立内容共享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双向判前调查评估方式 |
四、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报告证据属性 |
五、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人员的出庭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基础制度及立法特点 |
(一)未成年人杀人罪的变迁 |
1.西周时期——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立法初创雏形 |
2.秦汉时期——未成年人杀人罪立法初步确立 |
3.唐朝时期——未成年人杀人罪立法独成体系 |
(二)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及特点 |
1.犯罪构成 |
2.犯罪特点 |
(三)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犯罪类型 |
1.因玩耍致人死亡而获罪 |
2.因欺侮致人死亡而获罪 |
3.因财物纠纷致人死亡而获罪 |
本章小结 |
二、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司法审判及量刑研究 |
(一)审理:“圣意即法律”与“情法之平” |
1.“圣意即法律” |
2.“情法之平” |
(二)判决:“恤幼”条例的适用 |
1.雍正十年例——恤幼,幼与弱之标准 |
2.乾隆四十三年例——“情罪相适应” |
3.嘉庆时期——如何定义“理屈”与“欺侮” |
(三)官员到皇帝——个案审理中如何认定“情理” |
本章小结 |
三、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成因与启示 |
(一)社会背景因素 |
1.人口流动性变大 |
2.清代社会管理机制薄弱 |
3.农村社会条件艰苦,教育落后 |
(二)经济基础因素 |
1.“饥寒起盗心” |
2.“饱暖思淫欲” |
(三)引发的思考与启示 |
1.重视青少年杀人犯罪相关立法 |
2.重视青少年杀人犯罪法律实施情况 |
3.“恤幼”思想的传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以Z市和S市法院数据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调查样本反映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情况 |
一、调研基本情况概述 |
(一)调研目的 |
(二)调研方法 |
(三)调研流程 |
二、两样本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本情况的调查分析 |
(一)调查样本选取 |
(二)抽样调查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分析 |
一、量刑情节把控不足 |
(一)量刑情节认定层面问题 |
(二)量刑情节较多,量化规定数据较少 |
二、量刑结果未贯彻“宽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 |
(一)刑种适用单一且刑罚适用过重 |
(二)同案不同判 |
三、非监禁刑法律适用问题 |
(一)非监禁刑适用单一且较少 |
(二)适用非监禁刑缺乏相关配套 |
第四章 改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策略 |
一、优化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理论体系 |
(一)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 |
(二)刑罚特殊预防目的根本要求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性质 |
二、改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具体措施 |
(一)制定统一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细化标准 |
(二)未成年人犯轻罪应当多判缓刑 |
(三)严格其他轻刑刑种的法律适用 |
(四)构建专业化配套机制 |
(五)刑事立法和司法区别定性与定量处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创新点与不足 |
四、研究意义与方法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行性分析 |
一、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身特性 |
二、对域外司法经验的合理借鉴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契合少年司法理念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
一、未成年人认罪及其特殊性 |
二、未成年人认罚及其特殊性 |
第三节 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侧重点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二、全面调查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案件 |
三、注重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不完善 |
一、未成年人量刑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
二、未检工作人员缺乏精准量刑的经验 |
三、未成年人从宽量刑与被害人权益产生冲突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不足 |
一、不规范的侦查行为易诱发未成年人虚假认罪 |
二、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
三、庭审中对未成年人“自愿性”审查有所欠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 |
一、未成年人获得的法律帮助有限 |
二、未成年人庭审辩护权未能有效行使 |
三、未成年人上诉权的行使存在争议 |
第四节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特别诉讼程序运行不畅 |
一、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不明 |
二、社会调查启动时间随意性大 |
三、寓教于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
第三章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 |
一、优化未成年人量刑规范 |
二、提升未检工作人员精准量刑的能力 |
三、将被害方意见作为重要的量刑考虑因素 |
第二节 完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机制 |
一、转变讯问方式和公正客观收集证据 |
二、扩大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告知范围 |
三、以明知和事实基础为审查自愿性的前提 |
第三节 加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 |
一、建立多层级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 |
二、推广值班律师转为法援辩护律师的做法 |
三、坚持权利型上诉与全面审查的原则 |
第四节 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特别程序有效运行 |
一、明确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 |
二、确立侦查阶段为社会调查启动阶段 |
三、增强庭审教育的针对性与互动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 创新之处 |
2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
2.1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
2.2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
2.3.1 保护未成年人人权 |
2.3.2 保障量刑公正 |
2.3.3 促进刑罚目的实现 |
3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
3.1.1 立法现状 |
3.1.2 司法实践现状 |
3.2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问题 |
3.2.1 调查的适用不统一 |
3.2.2 未明确调查启动时间 |
3.2.3 调查主体不确定 |
3.2.4 调查报告内容和形式不规范 |
3.2.5 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模糊 |
3.2.6 调查报告的监督审查和责任不明确 |
4 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
4.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 |
4.1.1 美国 |
4.1.2 英国 |
4.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3 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
5.1 严格落实社会调查原则 |
5.1.1 全面性原则 |
5.1.2 专业性原则 |
5.1.3 客观性原则 |
5.1.4 强制性原则 |
5.2 进一步增强调查的操作性和科学性 |
5.2.1 确保调查的强制性 |
5.2.2 明确调查的启动时间 |
5.2.3 明确社会调查主体 |
5.2.4 规范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
5.2.5 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 |
5.2.6 设立调查的监督审查机制 |
5.2.7 建立调查程序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结构实证分析:问题与优化[J]. 赵香如.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6)
- [2]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裘世豪. 河北大学, 2021(02)
-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研究[D]. 于辉.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研究[D]. 凌雪.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
- [6]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以Z市和S市法院数据为样本[D]. 彭尚飞. 河南大学, 2020(02)
- [7]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廖苗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完善研究[D]. 胡燕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