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会议报道的逆向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罗建坤[1](2021)在《如何让电视新闻“新、鲜、活”起来》文中研究表明基层是改革、创新的第一线,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新探索大都出现或发生在基层,按理说,好新闻自然也应出自基层。但现实是,对于地方电视新闻工作者来说,常常会陷入困惑,出现新闻从业"疲劳"现象。如何克服这种从业疲劳,是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
徐添桧[2](2020)在《公立中小学管办评分离的障碍研究》文中提出教育现代化要求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推进管办评分离则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基本路径。虽然我国对公立中小学管办评分离已做出较多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管办评分离仍有浮于表面、敷衍应付之现象。而且,有关研究成果也未能触及管办评难以分离的深层次原因。其实,以制度分析为工具看,公立中小学管办评难以分离的深层机理主要还在于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问题。首先,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过于强势、学校不够独立、教育评价方非常迷茫的非均衡权责利博弈关系保留下来,形成路径依赖,并对管办评三方关系的演化产生了十分深刻的长远影响。其次,面对管办评分离改革实践,重重困难使各主体得不偿失,因此各主体缺乏参与变革与创新的动力;面对管办评未能分离的现实情形,既有制度使各主体有利可图,因此各主体选择保留并维持现状。在这两种成本-收益比较中,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关键要素。最后,管办评各主体在多重委托-代理过程中既面临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也面临各种困境。这使得在管办评三方的权责利博弈关系中,政府过于强势又稳定性丧失,学校不够独立又自主性萎缩,教育评价方非常迷茫又独立性缺乏。因此,公立中小学管办评三方之间教育权责利关系的失衡与模糊,即政府过于强势、学校不够独立、教育评价方非常迷茫的教育产权障碍,以及三者之间的教育产权非均衡博弈,是公立中小学校管办评分离的根本障碍。这种障碍经历了源起、固化以及延续等三个主要阶段。进一步规制政府权力、厘清学校与教育评价方的自主权并培育其自主性,进一步完善、深化管办评三方之间沟通协商、互动合作的整体性制度与机制,必将有利于克服和消除管办评三方之间的教育产权障碍,进而促进管办评三方有序相对分离并有效互动协调。
柏晓斐[3](2020)在《全面抗战时期中共对八路军形象的塑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面抗战时期,中共并未提出“军队形象”的概念,但其对八路军的形象给予了足够重视,为塑造八路军良好形象进行了持久努力。本研究在广泛占有史料的基础上,以党史学、历史学为基础,借鉴或运用传播学、形象学、宣传学、图像学、艺术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致力于解决中共为何形塑八路军、如何形塑八路军、最终达到了何种效果、产生了何种影响的系列问题。全面抗战时期,中共积极塑造八路军的良好形象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动因。七七事变爆发后,中共将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出征前线。同时,中共制定了全面的全民族抗战路线,其中发动广大的群众参加抗战则是最重要一环。但由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的反共宣传,华北民众对中共及其军队存在误解,这使刚出征的八路军在动员、组织群众以及作战、生活方面都面临不少困难。这不仅关乎全面抗战路线的践行效果,更直接影响着八路军的生存与发展。塑造八路军的良好形象,打破民众的既存认知,消除误解,就成为中共必须迫切开展的工作。而随着抗战的推进,出于对中共的戒备和敌视,国民党不断造谣八路军“游而不击”,并诬蔑八路军“袭击友军”“擅自行动”,“破坏抗战”。日伪也积极进行宣传战,诬称八路军不堪一击,欺压百姓,并附和国民党,造谣八路军不对日作战,袭击国民党军队。受国民党、日伪造谣和诬蔑的影响,民间舆论一度也质疑或批评八路军未尽力抗战,妨害抗战。这又要求中共形塑八路军的活动必须持久开展。军队形象的塑造,以军队形象的定位为前提。全面抗战初期,立足于全国对日抗战的要求,依据红军的政治文化传统以及敌强我弱之实际,中共中央尤其是毛泽东快速找准了八路军的形象定位。在政治上,保证并声明八路军仍旧是党领导的军队;同时指出八路军依旧是人的军队,将为人民而战,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作风纪律上,强调要保持红军的优良作风,即官兵一致、民主团结,战斗勇敢、主动灵活,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等等;同时仍旧要执行铁的纪律。在军事上,包含着两个互相依存并向前发展的方面:一是八路军将执行主动灵活的战略战术;二是,基于前,在地位和责任上,八路军将逐渐从战略支队转变为起决定作用和直接打垮日军的力量。军队形象的塑造离不开源像和媒介传播,但源像是媒介传播的依据。这就要求八路军在日常中必须有能获得外界认可的表现。对此,中共依据对八路军形象的定位,领导八路军积极对日作战,并使之逐渐发展为全国抗战的主力;加强军队的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建设,巩固了党对八路军的绝对领导,进一步严格了八路军的群众纪律,使军民关系更加融洽;进行了整军运动与有限度的正规化,提高了八路军的战斗力。同时,面对国民党破坏团结的新情况,始终不放弃维护国共合作的立场。从而夯实了八路军坚决抗战、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乐于同国民党合作等形象的根本,为中共通过不同媒介和方法展示八路军奠定了坚实基础。夯实八路军形象根本的同时,中共借助多种媒介和方法对八路军的形象信息进行传播扩散。文字方面,主要借助报刊或标语口号宣传八路军的战绩、战斗英雄、与民众良好的关系以及坚持和维护国共合作的立场、对友军的帮助,并驳斥国民党的造谣等;语音方面,通过大量讲话、演讲等口头宣传,阐释八路军是争取抗战胜利的重要力量、力争并取得了军民团结、有着严格的纪律,并直接驳斥国民党诬蔑等,还利用广播电台宣传八路军的战绩等;文艺方面,积极利用歌、剧、图画、照片和电影等直观形象地展示了八路军英勇作战、爱护民众并赢得了民众支持、艰苦奋斗等等。同时,抗战时期诸多中外记者和观察家曾进入中共根据地观察和考察,中共借机向他们大力展示八路军,通过接受采访,进行座谈,作报告,带领到访者参观部队、医院和作战前线等方式宣传了八路军以有效的战略战术坚决作战并取得了巨大成绩,有着优良的作风和纪律达到了官兵一致、军民一致,还积极维护同国民党合作等。军队形象最终作为认知主体对军队的评价和言说而存在。在中共形塑八路军之“行”与“言”的影响下,不同认知主体对八路军都持有认可态度。根据地民众认为八路军能打、有办法、不怕死,而且纪律严明,与民一家。日伪在事实上承认八路军的游击战登峰造极,并认为八路军是最坚决的抵抗者,有着坚定的政治信仰,且纪律极严,获得了民众支持。外国记者和观察家也认为八路军发展了有效的战斗模式,坚决抗战并乐于同国民党合作,还有着官兵一致、军民团结、艰苦奋斗等优秀品质。在国统区民间舆论的真实言说中,八路军同样也是积极抗战、战绩优良,且纪律严明,重视民众并获得了民众支持。良好的军队形象具有重要感召力,中共对八路军形象的成功塑造产生了重要历史影响。首先使八路军获得了根据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成为八路军发展壮大和取得战斗胜利的重要原因。其次扩大了中共和八路军的影响,成为中共和八路军在根据地之外获得支持的重要因素。此外,中共战时抗战“中流砥柱”地位话语的构建,也与中共形塑八路军有密切关系。
苏全有[4](2020)在《清季预备立宪事件再析》文中研究说明关于清季立宪问题,无论是立宪真伪的骗局说,还是立宪速度快慢的缓急说,都是学界的注目和分歧所在。目前的问题在于,不应止步于骗局与缓急与否,还应该针对其复杂性,做进一步的阐释。这其中,逆向思考有助于理顺事件的逻辑关系。若从场域(而非仅仅方式)的视角看清末立宪,就会发现晚清有一个"立宪场",其主要建构在舆论失控和官员失位这两大支点之上。今天我们看清季立宪,可资总结之处包括本土化而非照搬、构建系统性改革工程、化解矛盾需要做减法而非加法及认同立宪的可取性。
丁冬[5](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张松[6](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杨方能[7](2018)在《行政法视野下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学界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的研究集中在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本研究以行政法为视角,以我国特大城市面临的主要社会风险为背景,以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的预防、监测、处置和危害后果恢复阶段内各项机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总结域外国家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经验和教训,优化我国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法律路径。从行政法角度研究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有助于健全我国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的治理体系;有助于完善和发展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行政权力的基本理论;有助于丰富特大城市社会风险行政法治理论;有助于特大城市政府有效监管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确保特大城市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助于保障特大城市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是指,在特大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由于特大城市所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所引发的可能造成社会损害事件,具有覆盖面广、危害严重、发生频率高、种类复杂、国际化趋势加强等特征。特大城市社会风险主要包括政治安全风险、暴恐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社会治安风险、公共安全风险、民生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8大类。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由市场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复合型风险治理机制。它是根据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的发生和发展周期所设置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监管机制。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法制化的本质是监管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规定行政权力的优先性,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法律明确相关主体在风险监管过程中的权力范围和边界,并明确风险监管程序。建构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时应当以风险社会理论、流程再造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和分期原理作为理论基础。而完善或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法律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综合管制理论、行政过程原理为基础。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阶段的各项机制,即风险源的排查、登记、识别机制;风险信息交流机制;风险定级评估机制;风险预案机制;风险应急动员机制,以及物资保障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日本东京都、美国加州以及美国纽约等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的法律制度需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协调性原则。优化之总体思路则是:坚持整体性治理,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运用行政过程理论,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进行全过程监管;以行政责任制为手段,督促各部门积极履职;注重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的差异化管理。而优化之具体路径则包括调整或规范风险源的排查、登记、识别机制;风险信息交流机制;风险预评估机制;风险预案机制;风险应急动员机制以及物资保障机制等方面。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阶段各项机制,即风险信息互联互通机制;风险信息报送机制;风险情报合作机制;定期审查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新加坡、以及日本东京都等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的法律制度需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优化之总体思路则是:建立和健全适合风险监测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平台;规范风险监测机制流程;降低监测预警的重心。优化之具体路径则包括规范或调整风险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风险信息的报送机制;风险情报合作机制;定期审查机制等方面。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阶段各项机制,即风险处置联动机制和行政应急措施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纽约、日本东京都、新加坡城、英国伦敦等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的法制优化,需要围绕“法治化”这一主线,以优化风险处置联动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行政应急措施机制为支撑,通过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平台建设、配套建设,完善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的法制依据、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问责机制,全面提升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能力。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危害后果恢复阶段机制,即善后恢复、调查评估、救助补偿、规划重建和心理抚慰等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针对“卡特里娜飓风”恢复机制及法律制度,以及日本针对阪神大地震的恢复机制及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危害后果恢复机制的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原则;坚持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原则;坚持科学统筹与资源整合原则;坚持合理规划原则。优化之总体思路则是成立恢复小组、制定和启动恢复计划、践行总体灾害恢复理念。优化之具体路径则涵盖到善后恢复机制、调查评估机制、救助补偿机制、规划重建机制和心理抚慰机制等方面。就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立法者或者监管者而言,需要适时制定一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法》,健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交流机制的制度规范,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度建设,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措施的制度建设,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制度设计要发挥基础理论的作用,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建设,注重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中的心理抚慰机制的制度建设,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网络的制度化建设。
贾少涵[8](2018)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普法教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改革开放特别是1986年以来,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五年为一轮,至今持续已达40年的全民普法教育。所谓普法教育,是指以推进依法治国为目的,以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为目标,由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行业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通过自上而下形式,运用多种方式,对全体公民进行树立法律意识、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有计划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农村普法教育既是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和难点。以往农村普法教育虽取得了显着成就,但与城市普法教育相比始终是短板。这种状况,不适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对农村普法教育的研究相对薄弱。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法教育进行系统研究,旨在促进农村普法教育研究深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法治素养,提升农村法治化水平,补上农村普法教育这块短板,实现全民普法教育平衡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学理支撑和对策建议。首先,对农村普法教育的历程及其特点作了全面考察。认为自1978年改革开放,即开始了全民普法的酝酿与准备,应将该阶段纳入全面普法包括农村普法的进程。这一结论弥补了以往研究的盲点,有利于正确认识该活动的整体进程。在此基础上,根据农村普法本身及其在全国普法教育中的地位变化,把农村普法教育40年历程,划分为准备、起步、展开、强化和新时代五个阶段。同时,根据对农村普法教育进程和城市普法教育的比较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法教育具有艰巨性、复杂性、滞后性和后发性四个鲜明特点,弥补了以往研究对该问题平面纵向直述的缺陷,有利于立体和深刻把握其进程,并正确认识农村普法教育成为全民普法教育短板的成因。其次,对以往40年的农村普法教育进行了客观评价。一是农村普法教育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指出农村普法教育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自上而下”特征是中国成文法系普法的必然要求,不能由此否定其正当性。二是它虽存在诸多不足,但成就是主流。农村普法教育取得了显着成就,主要表现在重视程度逐步提高、普法内容逐渐全面、实施机制趋于完备、保障机制基本配套、村民法律素质明显提升、农村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农村长期基本稳定和快速发展是其成效的有力证明。即使农村普法教育存在不足也应正确看待。这些不足是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探索和前进中发生的,并非不可克服的,并且这些不足事实上正处在逐步克服过程中;同时要看到农村普法教育的特殊难度,不能将其与城市普法工作简单类比。三是农村普法教育是中国全民普法被誉为我国和世界法治史创举的主要依据和标志。这些评价克服了低估甚至否定农村普法教育的倾向,有利于全面、公正、客观的认识这一伟大过程。再次,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经验、不足及其原因。其基本经验包括: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普法教育的领导;始终把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并举;普法教育与思想道德及政治教育相结合;“送法下乡”服务村民等。其不足主要包括:一些普法主体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农村普法教育内容不够完备;农村普法教育实施机制不够合理;农村普法教育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农村普法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等。这些不足产生的原因,既有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约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约束等社会历史原因,也有立法不够完备、执法不够规范、司法不够公正、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和农村法治文化氛围不够浓厚等农村法治环境因素影响,还有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思想政治意识较薄弱、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等自身因素的制约。又次,提出了加强新时代农村普法教育的建议,即构建新时代农村普法教育“大格局”。其一,指出新时代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落实国家现代化战略部署的需要,实现“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结果,符合农村普法教育转型升级的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其二,揭示了这种大格局的内涵。指出要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高度,以依法治国长期基础性工作、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村民终身教育一部分的定位,以满足新时代农村对法律和法治新需求,提升村民法治素养,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优化农村法治环境为总体目标,实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城乡居民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创新,尝试“自治教育、法治教育、德治教育”的“三教融合”模式创新,实行多种形式“精准普法”的方式方法创新的新格局。其三,论述了这一大格局实施的五大路径。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强化普法领导。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地位,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效能,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强化协调各部门关系力度。二是完备内容体系,提高普法水平。强化法律意识、法律规则、用法能力、法律信仰教育。三是创新实施机制,增强普法实效。构建“分类指导,因人制宜”的施教机制,打造“送迎结合”的施教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建设规模化普法主体队伍。四是完善保障机制,顺畅普法运行。通过制度体制创新,分别建立调研、立法、服务、人员、物质和评估等方面的保障机制。五是提升法治水平,优化普法环境,包括完备农村科学立法,加强农村规范执法,确保农村公正司法,健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营造农村法治文化。
周慧[9](2017)在《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导演探索与建构》文中研究表明有别于传统,甚或古典,同时又承续其本体精神的“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是以理解和适应现代(当代)观众的审美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点,通过“纵向继承”和“横向借鉴”的途径对各种艺术资源进行甄别、筛选与有效融合的产物。其不仅具备与时俱进的“开放”与“兼容”姿态,具有综合程度更强的艺术表现力,也拥有保证舞台演出实现整体性艺术要求的主创团队。由于题材内容的变化、文本体制的演进、舞台形态的更迭、观众审美取向的转换等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探索与建构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历史必然。历史与时代对中国戏曲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也为其创造并提供了相应的可能:戏曲艺术本身即具备随历史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同时,两次国门打开为其提供了理论参考,科技的日新月异为其提供了物质准备,而新中国政府对戏曲的重视及相关“戏改”政策更为其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外力支持。因为导演的自身能力,曾经的历史明证以及相应观念的形成等缘由,所以,“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探索与建构的重任,便有选择地落在了“导演”的身上。由此,所谓“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导演探索与建构”,也即成为本文所要研究与探讨的内容。由于主、客观,内部、外界,自身、社会等多方因素的共同结果,原本分属两个不同审美系统、遵循不同美学原则、具有不同创作思维、运用不同方法手段和追求不同审美效果的戏曲导演和话剧导演,共同构成了“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探索与建构主体。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延安时期“推陈出新”的初步尝试开始,经上世纪“改革开放”后八、九十年代的“全面探索”,直至新世纪以来的“整合回归”,“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导演探索与建构”历经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创作风貌,也相应地暴露出了不同的问题。从上述三个阶段,长达近百年的探索与建构过程中,本文总结归纳出了“继承传统精神与开拓现代品格”、“关注‘一度’文本与统筹‘二度’舞台”和“把握‘赛场’与抓住‘市场’”等三组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和规律的“多维观照”之创作经验。如同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一样,“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导演探索与建构”同样有其积极的、值得称道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引人深思的一面。本文以为,由于“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的艺术特征,所以,关乎此项内容的导演探索与建构,也依旧还在路上。同时,这一探索与建构也将永远处于“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两难与纠葛中。但无论如何,观众,永远都应该是探索与建构最重要的检验标准。
罗若飞[10](2015)在《供需均衡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学前教育自1995年开始出现“学前三年入园率”及“在园儿童数”将近十年的下降以来,“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逐渐显现,并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至今没有得到根本缓解,这成为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从浅表层次看,“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缘于我国学前教育产品数量的供给、质量的供给、供给的结构未有效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供需均衡的水平不高。从深层次看,“入园难、入园贵”所表现的供不应求问题,在于近二十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宏观制度环境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明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世界学前教育制度变迁方向不同向或不同步,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不应求。改革开放30余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使进入“小康”社会的人们对学前教育需求的质和量均大幅提升;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等弱势地区的弱化使人们越来越强烈地希望增加学前教育的公共供给,并使学前教育公共供给体现公平,实现均衡。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不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强、公共制度不完善,制约了学前教育的有效供给,急需优化学前教育供给制度。论文以问题为导向,以供需均衡理论为视角,结合公共产品理论、科学发展理论,着重研究我国如何通过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促进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需均衡达到更高的水平。通过对国际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过程及其特点和规律的文献考察,分析揭示出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经历了供给制度空缺阶段、公共供给制度产生阶段、市场化供给的制度增加阶段、政府主导供给的制度强化阶段等四个阶段;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呈现出各国更加重视立法和规划、更加强化公共供给制度、更加注重发展的民主化、更加重视提高保教质量、更加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更加重视提高普及程度等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世界学前教育的产品性质由私人自主供给的产品逐步转变为制度化供给的公共产品,学前教育供给中的政府主导作用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各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表现出了差异性。通过深入分析,论文发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演进、公共制度完善是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促使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给对增长的需求不断作出反应或回应,推动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需均衡水平螺旋式上升,促进学前教育产品的供需均衡水平也螺旋式上升。通过对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状况的考察,揭示出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近代和现代两个主要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供给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逐步增强、受国内外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大等特点。我国学前教育产品的政府主导、制度化供给的公共产品属性增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需求很大,供给不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凸显。产生此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学前教育财政支出不足和不均,学前教育供不应求、供需均衡水平不高,而深层原因是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不应求,且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效用受供需主体行为取向的影响,根本的影响因素则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社会进步的滞后性、不良文化的制约性、公共制度的不完善。论文通过对川南Y市学前教育供给状况和供给制度需求状况的调查,指出学前教育产品供不应求、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不应求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共性。通过数据对比和数理分析,发现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变化确实对学前教育供给规模有显着影响;通过对2012年各省市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比例的聚类分析,发现一些省市的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变化确实没有与宏观制度环境的变化同向同步,使学前教育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比较严重。论文据此认为,我国从根本上解决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需要以不断增强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基础,在改善宏观制度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对学前教育供给制度进行同向同步的改革和创新,使其走上制度优化的道路,促进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需均衡达到更高的水平。基本思路是:顺应国际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趋势,顺应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既定方向,并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步伐保持相对的同向性和同步性。以此为思路的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创新性改革,应该以增加学前教育的制度化供给为目标,在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安排方面,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完善公共供给制度,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健全政府主导的制度化供给的制度体系,既保证公共供给重点用于保基本、抓普及、补短板、增公平、促均衡,又能充分引导和规范市场供给。论文在提出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优化重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未来学前教育供给制度框架体系,设计了三个层次的框架体系:第一层次,法律制度;第二层次,发展规划;第三层次,管理制度。
二、改革会议报道的逆向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会议报道的逆向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如何让电视新闻“新、鲜、活”起来(论文提纲范文)
一、“四季歌”中挖新闻 |
二、常态会议中抓新闻 |
三、逆向思维中思新闻 |
(2)公立中小学管办评分离的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价值 |
一、研究设计 |
(一)理论基础 |
(二)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四)资料收集 |
二、管办评分离障碍的形成 |
(一)制度变迁与交易费用分析 |
(二)制度变迁过程导致交易费用“递增” |
(三)制度变迁过程导致交易费用“递减” |
(四)教育市场的混淆导致交易费用“递减” |
(五)教育产权障碍的形成 |
三、管办评分离障碍的延续 |
(一)委托-代理分析 |
(二)稳定性丧失:委托-代理中的政府 |
(三)自主性萎缩:委托-代理中的学校 |
(四)独立性缺乏:委托-代理中的教育评价方 |
(五)教育产权障碍的延续 |
四、基于产权障碍消解的管办评分离对策 |
(一)管办评分离的教育产权障碍 |
(二)推进管办评有序相对分离 |
(三)促进管办评有效互动协调 |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过程回顾 |
(二)研究结论 |
(三)研究不足之处 |
(四)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 |
(二)外文类 |
附录 |
致谢 |
(3)全面抗战时期中共对八路军形象的塑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0.1.1 选题缘由 |
0.1.2 研究意义 |
0.2 学术史回顾 |
0.2.1 军队形象塑造研究 |
0.2.2 八路军形象塑造及与八路军形象塑造问题相关的研究 |
0.2.3 已有研究评价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3.1 主要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0.4.1 创新之处 |
0.4.2 不足 |
0.5 概念界定 |
第1章 中共形塑八路军的缘起与动因 |
1.1 践行全面抗战路线与八路军立足、发展的必然要求 |
1.1.1 中国走向全面抗战与红军改编出征 |
1.1.2 全面的全民族抗战:中共与八路军的抗战路线 |
1.1.3 华北民众对中共军队的既存认知及其影响 |
1.2 应对多方对八路军诋毁、造谣或质疑的客观要求 |
1.2.1 国民党的舆论诋毁与造谣 |
1.2.2 日伪的舆论攻击与造谣 |
1.2.3 民间舆论的误解与质疑 |
第2章 中共对八路军形象的定位 |
2.1 政治形象定位 |
2.1.1 党领导的军队 |
2.1.2 人民的军队 |
2.2 作风纪律形象定位 |
2.2.1 作风优良 |
2.2.2 纪律严明 |
2.3 军事形象定位 |
2.3.1 敌我军事实力的审度 |
2.3.2 游击战争:灵活的战略战术与从战略支队到起决定作用 |
第3章 夯实形象根本:积极作战、加强军队建设与维护国共合作 |
3.1 领导八路军积极对日作战 |
3.1.1 配合友军作战与展开战略部署 |
3.1.2 开展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与创建根据地 |
3.1.3 八路军成为华北抗战主力 |
3.1.4 在严重困难中坚持敌后抗战 |
3.1.5 反攻与夺取抗战胜利 |
3.2 加强军队建设 |
3.2.1 八路军的思想政治建设 |
3.2.2 八路军的作风纪律建设 |
3.2.3 开展整军运动与八路军的正规化建设 |
3.3 积极维护国共合作 |
3.3.1 国民党掀起第一次反共高潮与中共对国共合作的维护 |
3.3.2 国民党计划闪击延安与中共对国共合作的再次维护 |
第4章 多样“发声”与“展示”:积极宣传八路军 |
4.1 文字宣传 |
4.1.1 党报党刊的出版、发行 |
4.1.2 标语口号的运用 |
4.2 语音宣传 |
4.2.1 讲与说:讲话、演讲等口头宣传 |
4.2.2 广播:延安新华广播电台与军事宣传 |
4.3 形象宣传 |
4.3.1 歌、剧的创作及其表演 |
4.3.2 图画:年画、壁画等宣传画的运用 |
4.3.3 图像:电影、照片的拍摄与传播 |
第5章 人际宣传的典范运用:“他者”到访与中共对其开展的宣传 |
5.1 1937-1939 年外国记者和观察家到访与中共对其开展的宣传 |
5.2 1940年陈嘉庚到访与中共对其开展的宣传 |
5.3 1944年中外记者参观团到访与中共对其开展的宣传 |
5.4 美军延安观察组到访与中共对其开展的宣传 |
5.5 国民党将领到访与中共对其开展的宣传 |
第6章 来自“他者”的肯定:八路军形象的成功塑造 |
6.1 根据地民众言说中的八路军 |
6.1.1 军事形象:能打、有办法、不怕死 |
6.1.2 政治、作风纪律形象:纪律严明、军民一家亲 |
6.2 日伪言说中的八路军 |
6.2.1 军事形象:登峰造极的游击战 |
6.2.2 政治形象:最坚决的抵抗者、政治信仰坚定 |
6.2.3 作风纪律形象:纪律极严、军民协力 |
6.3 外国记者和观察者言说中的八路军 |
6.3.1 军事形象:发展了有效的战斗模式 |
6.3.2 政治形象:坚定的抗战者、真诚的合作者 |
6.3.3 作风纪律形象:纪律严明、军民团结、艰苦奋斗 |
6.4 国统区舆论对八路军的真实言说 |
6.4.1 政治、军事形象:积极抗战、乐于同国民党合作 |
6.4.2 作风纪律形象:官兵一致、纪律严明、军民关系融洽 |
第7章 中共形塑八路军的历史影响 |
7.1 获得根据地民众的拥护与支持 |
7.1.1 参军 |
7.1.2 支前、拥军、劳军 |
7.1.3 掩护、救护八路军 |
7.1.4 收集、传递情报,掩护物资 |
7.2 扩大影响与获得国内外社会各界支持 |
7.2.1 中外记者和观察家对中共、八路军的宣传与支持 |
7.2.2 少数国民党将领对中共和八路军的协助 |
7.3 回击质疑与抗战“中流砥柱”地位话语之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清季预备立宪事件再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骗局说、缓急说的更进一步与逆向思考 |
(一)关于骗局说 |
(二)关于缓急说 |
(三)清末立宪的复杂与逆向思考 |
二、立宪场的两大支点:舆论失控与官员失位 |
(一)舆论失控 |
(二)官员失位 |
三、余论 |
(一)本土化而非照搬 |
(二)构建系统性改革工程 |
(三)化解矛盾需要做减法而非加法 |
(四)认同立宪的可取性 |
(5)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法视野下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为何要从行政法角度研究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 |
(一) 引子 |
(二) 应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需要监管机制 |
(三) 应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需要将监管机制法制化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
(二)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
三、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主要新意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基本框架 |
(三) 主要新意 |
第一章 研究对象之界定 |
第一节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之厘定 |
一、“特大城市”之界定 |
二、特大城市社会风险之界定 |
第二节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法制化之厘定 |
一、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之界定 |
二、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法制化之界定 |
第二章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法制化的合理性基础 |
第一节 建构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之原理 |
一、风险社会理论 |
二、流程再造理论 |
三、整体性治理理论 |
四、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和分期原理 |
第二节 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法律制度之原理 |
一、公共利益理论 |
二、部门利益理论 |
三、综合管制理论 |
四、行政过程理论 |
第三章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之法制优化 |
第一节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之合法性危机 |
一、风险源的排查、登记、识别机制之缺陷 |
二、风险信息交流机制之缺陷 |
三、风险定级评价机制之缺陷 |
四、风险预案机制之缺陷 |
五、风险应急动员机制之缺陷 |
六、物资保障机制之缺陷 |
第二节 国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及法律制度 |
一、日本东京社会风险预防机制及其法制化 |
二、美国纽约社会风险预防机制及其法制化 |
三、美国加州社会风险预防机制及其法制化 |
第三节 健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的法律制度 |
一、优化之基本原则 |
二、优化之总体思路 |
三、特大城市风险预防机制法制优化之具体路径 |
第四章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之法制优化 |
第一节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之合法化危机 |
一、风险信息互联与互通机制之缺陷 |
二、风险信息报送机制之缺陷 |
三、风险情报合作机制之缺陷 |
四、风险定期审查机制之缺陷 |
第二节 国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及法律制度 |
一、美国纽约市的经验 |
二、日本东京都的经验 |
三、新加坡的经验 |
四、英国伦敦的经验 |
五、经验小节 |
第三节 健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的法律制度 |
一、优化之基本原则 |
二、优化之总体思路 |
三、特大城市风险监测机制法制优化之具体路径 |
第五章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之法制优化 |
第一节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之合法性危机 |
一、风险处置联动机制 |
二、行政应急措施机制 |
第二节 国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及法律制度 |
一、美国纽约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及其法制化 |
二、日本东京都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及其法制化 |
三、新加坡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及其法制化 |
四、英国伦敦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及其法制化 |
第三节 健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的法律制度 |
一、优化之基本原则 |
二、优化之总体思路 |
三、特大城市风险处置机制法制优化之具体路径 |
第六章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后果恢复机制之法制优化 |
第一节 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后果恢复机制之合法性危机 |
一、善后恢复机制之缺陷 |
二、调查评估机制之缺陷 |
三、救助补偿机制之缺陷 |
四、规划重建机制之缺陷 |
五、心理抚慰机制之缺陷 |
第二节 国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后果恢复机制及法律制度 |
一、美国针对“卡特里娜”飓风恢复机制及法律制度 |
二、日本针对阪神大地震的恢复机制及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健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后果恢复机制的法律制度 |
一、优化之基本原则 |
二、优化之总体思路 |
三、特大城市风险恢复机制法制优化之具体路径 |
第七章 主要立法和监管建议 |
一、适时制定一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法》 |
二、健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交流机制的制度规范 |
三、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度建设 |
四、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措施的制度建设 |
五、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制度设计要发挥基础理论的作用 |
六、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建设 |
七、注重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
八、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中的心理抚慰机制的制度建设 |
九、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网络的制度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普法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论证思路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证思路 |
(三) 创新点 |
四、相关概念内涵界定 |
(一) 农村概念内涵界定 |
(二) 普法教育概念内涵界定 |
(三) 农村普法教育概念内涵界定 |
(四) 本文研究时限界定 |
第1章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法教育历史回顾 |
1.1 农村普法教育的时代背景 |
1.2 农村普法教育的历程 |
1.2.1 农村普法教育的准备阶段(1978年~1985年) |
1.2.2 农村普法教育的起步阶段(1986年~1990年) |
1.2.3 农村普法教育的展开阶段(1991年~2000年) |
1.2.4 农村普法教育的强化阶段(2001年~2015年) |
1.2.5 农村普法教育的新时代阶段(2016年~2018年) |
1.3 农村普法教育的特点 |
1.3.1 农村普法教育的艰巨性 |
1.3.2 农村普法教育的复杂性 |
1.3.3 农村普法教育的滞后性 |
1.3.4 农村普法教育的后发性 |
第2章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法教育的评价 |
2.1 农村普法教育有充分的正当性 |
2.1.1 农村普法教育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
2.1.2 农村普法教育“自上而下”特征未否定其正当性 |
2.2 成就是农村普法教育的主流 |
2.2.1 农村普法教育取得的显着成就 |
2.2.2 农村普法教育存在不足但应正确看待 |
2.3 农村普法教育是人类法治史上的创举 |
2.3.1 农村普法教育是中国法治史上的创举 |
2.3.2 农村普法教育是世界法治史上的创举 |
第3章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经验 |
3.1 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普法教育的领导 |
3.1.1 党的领导地位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体现 |
3.1.2 党的领导地位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特殊意义 |
3.2 始终把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
3.2.1 宪法的首要位置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体现 |
3.2.2 宪法的首要位置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特殊意义 |
3.3 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并举 |
3.3.1 “普治并举”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体现 |
3.3.2 “普治并举”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特殊意义 |
3.4 普法教育与思想道德及政治教育相结合 |
3.4.1 “三结合”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体现 |
3.4.2 “三结合”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特殊意义 |
3.5 “送法下乡”服务村民 |
3.5.1 “送法下乡”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体现 |
3.5.2 “送法下乡”在农村普法教育中的特殊意义 |
第4章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
4.1.1 农村普法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 |
4.1.2 农村普法教育内容不够完备 |
4.1.3 农村普法教育实施机制不够合理 |
4.1.4 农村普法教育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
4.1.5 农村普法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4.2 农村普法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社会历史原因 |
4.2.2 法治环境原因 |
4.2.3 村民自身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加强农村普法教育的建议 |
5.1 新时代加强农村普法教育的必要性 |
5.1.1 落实国家现代化战略部署的需要 |
5.1.2 实现“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结果 |
5.1.3 符合农村普法教育转型升级的要求 |
5.1.4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 |
5.2 构建新时代农村普法教育“大格局” |
5.2.1 农村普法教育“大格局”的内涵与特点 |
5.2.2 农村普法教育“大格局”的基本定位 |
5.2.3 农村普法教育“大格局”的总体目标 |
5.2.4 农村普法教育“大格局”的基本原则 |
5.3 实施新时代农村普法教育“大格局”的主要路径 |
5.3.1 加强组织建设,强化普法领导 |
5.3.2 完备内容体系,提高普法水平 |
5.3.3 创新实施机制,增强普法实效 |
5.3.4 完善保障机制,顺畅普法运行 |
5.3.5 提升法治水平,优化普法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9)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导演探索与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三、研究内容及思路 |
第一章 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导演探索与建构的出现 |
第一节 何为“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 |
一、关于“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阐述与说明 |
二、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之于传统,甚或古典叙述方式的同与异 |
三、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所显现出的艺术优长 |
第二节 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探索与建构的原因及可能 |
一、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探索与建构的原因 |
二、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探索与建构的可能 |
第三节 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导演探索与建构 |
一、看似多余的说明——中国戏曲是否还需要专职导演 |
二、自身的可能 |
三、历史的明证 |
四、观念的形成 |
第二章 探索与建构之二元主体:戏曲—话剧导演 |
第一节 戏曲导演与话剧导演创作思维之异同 |
一、所秉持的美学观念不同 |
二、所遵循的假定性原则不同 |
三、所凭借的创作方法不同 |
四、所追求的审美效果不同 |
第二节 话剧导演介入戏曲创作 |
一、话剧导演介入戏曲创作所引发的质疑和批评 |
二、话剧导演介入戏曲创作之缘由所在 |
三、话剧导演介入戏曲创作的应有姿态和必要准备 |
第三节 参与探索与建构之戏曲、话剧导演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类型特征 |
一、戏曲导演的主要代表及其类型特征 |
二、话剧导演的主要代表及其类型特征 |
三、戏曲、话剧导演之外 |
第三章 导演探索与建构的三重阶段:“出新”—“探索”—“回归” |
第一节“推陈出新”阶段——从延安时期至“文革”之前 |
一、“推陈出新”阶段的时代特征 |
二、探索和建构于这一阶段的成功经验 |
三、探索和建构的基本方法 |
第二节“全面探索”阶段——“改革开放”至上世纪末 |
一、“全面探索”阶段的时代氛围 |
二、中国戏曲在这一时期的命运遭际 |
三、探索和建构的主要特征 |
四、此一阶段暴露出的问题 |
第三节“整合回归”阶段——新世纪以来至今 |
一、“整合回归”阶段的时代风貌 |
二、探索和建构的整体表现 |
三、这一时期显现出的不足 |
第四章 导演在探索与建构过程中的“多维观照”:“承前启后”—“左顾右盼”—“上下求索” |
第一节 承前启后:继承传统精神 开拓现代品格 |
一、风格品貌上:民间色彩与人文情怀的交汇 |
二、艺术本质上:抒情传统与叙事因素的均衡 |
三、美学观念上:写意精神与写实原则的融合 |
第二节 左顾右盼:关注“一度”文本 统筹“二度”舞台 |
一、关注“一度”文本创作 |
二、统筹“二度”舞台呈现 |
第三节 上下求索:把握“赛场”抓住“市场” |
一、把握“赛场” |
二、抓住“市场” |
三、力求“赛场”叫好,“市场”叫座 |
第五章 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导演探索与建构的成就和不足 |
第一节 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导演探索与建构的意义和成就 |
一、激活并促进了已渐趋固化状态之戏曲艺术的持续发展 |
二、为戏曲艺术的现实存在找寻到了另外一种可能 |
三、拉近了戏曲艺术与当下观众之间的距离 |
第二节 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导演探索与建构的问题和不足 |
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改变着戏曲艺术的原有美学特征 |
二、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并置换着戏曲艺术的传统精神内核 |
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并限制着戏曲演员自身的艺术创造力 |
余论 |
一、探索和建构依旧在路上 |
二、永远无法避免的“两难”纠葛 |
三、观众,永远是最重要的检验标准 |
结语 |
一、本文的核心观点 |
二、尚待进一步思考的现象——“主流戏曲”之外 |
三、对未来研究的构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读期间的研究(创作)成果 |
一、作者简历 |
二、在读期间的研究(创作)成果 |
(10)供需均衡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背景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的情况 |
1.3.2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研究情况概述 |
1.3.3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研究情况概述 |
1.3.4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 |
1.3.5 现有文献对论文的作用和启示 |
1.4 研究的方法与路径 |
1.4.1 研究的方法 |
1.4.2 研究的路径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1.5.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2 主要的创新点 第2章 研究的理论依据 |
2.1 公共产品理论 |
2.1.1 公共产品及其供给理论 |
2.1.2 学前教育的产品属性和供给方式 |
2.2 供需均衡理论 |
2.2.1 产品供需均衡的一般原理 |
2.2.2 学前教育供需均衡的原理 |
2.2.3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需均衡的原理 |
2.3 科学发展理论 |
2.3.1 科学发展理论的核心内容 |
2.3.2 落实科学发展观引起的变化 |
2.3.3 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
2.3.4 科学发展观对学前教育的要求 |
小结 第3章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状况分析 |
3.1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过程 |
3.1.1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空缺阶段 |
3.1.2 公共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产生阶段 |
3.1.3 学前教育市场化供给的制度增加阶段 |
3.1.4 政府主导供给的制度强化阶段 |
3.2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趋势 |
3.2.1 更加重视立法和规划 |
3.2.2 更加强化公共供给制度 |
3.2.3 更加注重发展的民主化 |
3.2.4 更加重视提高保教质量 |
3.2.5 更加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
3.2.6 更加重视提高普及程度 |
3.3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规律 |
3.3.1 学前教育产品的公共性逐渐增强 |
3.3.2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逐渐增多增强 |
3.3.3 学前教育供给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 |
3.3.4 供给制度的发展具有国际差异性 |
3.3.5 供给制度在总体上走上了制度优化的道路 |
3.4 宏观制度环境对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影响 |
3.4.1 经济发展的影响 |
3.4.2 社会进步的影响 |
3.4.3 文化演进的影响 |
3.4.4 公共制度完善的影响 |
小结 第4章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状况分析 |
4.1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变迁过程 |
4.1.1 近代学前教育供给制度 |
4.1.2 我国现代学前教育供给制度 |
4.2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特点 |
4.2.1 供给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逐步增强 |
4.2.2 供给制度发展受宏观制度环境影响较大 |
4.3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需现状分析 |
4.3.1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给有所改善 |
4.3.2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需求继续提升 |
4.3.3 供需明显失衡 |
小结 第5章 我国学前教育供需状况的数据分析 |
5.1 我国学前教育供需矛盾的统计分析 |
5.1.1 学前教育的需求很大 |
5.1.2 学前教育的供给不足 |
5.2 我国学前教育供需主体的博弈分析 |
5.2.1 儿童家长与环境的博弈 |
5.2.2 家长与幼儿园的博弈 |
5.2.3 幼儿园之间的博弈 |
5.2.4 幼儿园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
5.2.5 教育部门在各阶段教育之间的博弈 |
5.2.6 政府在学前教育与经济项目之间的博弈 |
5.2.7 各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
5.2.8 社会组织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博弈及行为取向 |
5.3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规模影响因素的数理分析 |
5.3.1 已有文献所作的数理分析及结论 |
5.3.2 本文所作的数理分析及其解释 |
5.3.3 对学前教育财政支出比例的聚类分析 |
小结 第6章 Y市学前教育及其供给制度供需状况调查 |
6.1 川南Y市学前教育的基本情况 |
6.1.1 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明显改善 |
6.1.2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逐步增大 |
6.1.3 学前教育处于教育体系的短板状态 |
6.1.4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 |
6.2 川南Y市学前教育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制度不健全 |
6.2.2 投入量不够 |
6.2.3 师资力量弱 |
6.2.4 监管不严格 |
6.2.5 发展不均衡 |
6.3 调查对象对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基本需求 |
6.3.1 期望加大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 |
6.3.2 期望增加公共供给 |
6.3.3 期望大力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
6.3.4 期望采取措施促进均衡发展 |
小结 第7章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优化的建议 |
7.1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 |
7.1.1 遵循公共产品理论科学定位学前教育的属性 |
7.1.2 遵循供需均衡理论明确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方向 |
7.1.3 遵循科学发展理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有效地发展 |
7.2 顺应宏观制度环境改善的走向 |
7.2.1 经济制度的走向 |
7.2.2 社会制度的走向 |
7.2.3 教育制度的走向 |
7.3 确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优化的战略 |
7.3.1 对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进行长期性研究 |
7.3.2 把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列入重大规划 |
7.3.3 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化供给的体制机制 |
7.4 突出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重点 |
7.4.1 突出学前教育公共产品属性 |
7.4.2 强化政府对供给的主导作用 |
7.4.3 健全规范供给行为的公共制度 |
7.5 建立我国未来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框架体系 |
7.5.1 法律制度 |
7.5.2 发展规划 |
7.5.3 管理制度 |
小结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四、改革会议报道的逆向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如何让电视新闻“新、鲜、活”起来[J]. 罗建坤. 视听界, 2021(05)
- [2]公立中小学管办评分离的障碍研究[D]. 徐添桧. 西南大学, 2020(02)
- [3]全面抗战时期中共对八路军形象的塑造[D]. 柏晓斐. 湘潭大学, 2020(12)
- [4]清季预备立宪事件再析[J]. 苏全有. 江汉论坛, 2020(03)
- [5]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7]行政法视野下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研究[D]. 杨方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普法教育研究[D]. 贾少涵. 河北大学, 2018(01)
- [9]戏曲舞台现代叙述方式的导演探索与建构[D]. 周慧. 上海戏剧学院, 2017(02)
- [10]供需均衡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研究[D]. 罗若飞. 西南交通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