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论文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论文摘要

问: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1. 答:物权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问:论述物权法定及其利弊
  1. 答:法律分析: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它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体系化的合理性,它以严格规则的立法主义为基础,运用的方法是形式逻辑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在立法体例上则追求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这一切都与形式主义法学观念相关。局限性:各种名义上的物权可能并不完全具有物权的全部效力,就其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关键——权利的排他性与对抗性而言,亦可因法律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物权法定原则
  1. 答: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承认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役权、质权等具有物权属性。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扩展资料
    物权法定主要内容
    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其实就表现在物权的名称上,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其实就是自主创造一个新的物权名称,比如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典权的规定,而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典,一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取得“典权”,此即创设物权种类,其方式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名称而创设物权种类。所谓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能。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每一项物权在此方面的内容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改变,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
    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内容。
    此外,物权法定之“法”当以民商事法律为限,不包括其他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具体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3. 答: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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