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公告 2004年度上海市节能产品名单(论文文献综述)
朱厢炜[1](2020)在《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分别是我国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代表性建筑作品,两座建筑的设计全过程所反映的内涵有着跨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本文通过大量详实的历史文献资料,呈现了两座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并从多个角度评析了这两座建筑的时代性意义和当代启示。论文共由七章组成,章节之间呈现顺序递进的关系。第一章绪论,表明了本研究的课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已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展现了本文的基本逻辑与框架。第二章,对我国1949年至1989年的建筑创作环境进行了概述,介绍了与两座建筑直接相关的自贡恐龙文化和彩灯文化。第三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展开建筑设计之前,包括前期策划等在内的诸多事件。第四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从建筑设计竞赛到建成的整个过程。第五章,呈现了自前期策划到建成后包括专业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两座建筑的评价。第六章,从建筑策划、建筑后评估、建筑设计竞赛、建筑设计、建筑伦理、建筑与城市文化的维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评析,揭示了其在这几个维度的意义和对当下建筑业的启示。第七章结论,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审视了此次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对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展望。全文共约22万字,图片123幅,表格36个
郑博[2](2020)在《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排污许可制,是我国近年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环境管理领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整合和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保护制度,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更为突出。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将促进排污主体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起权责清晰、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本文以排污许可制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国内外排污许可制的研究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概括和归纳,并进一步阐述了排污许可制概念、价值内涵和理论基础。排污许可制的核心要义是通过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影响,从而实现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功能上,排污许可制通过对排污量的限定实现“排污权”的再分配,进而规范排污行为。本质上,排污许可制是围绕环境资源这一公共物品的再分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需要以制度形式予以解决,排污许可制就是其中重要的环境规制制度之一。本文梳理了上海市自1985年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试点以来实施排污许可制的历史演化过程,按照萌芽期(1985-1996年)、探索期(1997-2016年)和成熟期(2017年至今)三个阶段,介绍了上海市35年来实施排污许可制不同阶段的方式和特点。上海市是我国最早试点排污许可制的地区之一,1985年版《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中“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是上海市核发早期“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全国较早的关于排污许可制规定的法规条款。萌芽期的上海市排污许可制,与排污申报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相依托,按水、气要素分别予以排污许可。上海市的排污许可制探索期(1996-2017)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上海市综合排污许可证探索期(1997-2012)和新一轮排污许可制改革探索期(2012-2016)。这一时期的排污许可制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前一阶段从污染源环境管理实际出发,形成了规范的排污许可证样式,同一污染源不再按照水、气分别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一阶段,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体系初步建立,管理方向从发证向证后监管扩展延伸。随着2016年底国家层面推出了全国统一排污许可制制度框架,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在我国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上海市排污许可制进入成熟期,排污许可制的环境管理制度核心地位更加突出,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将大大促进现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探究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现状,本文从法律依据、行政资源配置、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证后监管4个方面,利用数据整理、问卷调查、案例研究、访谈等方法对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法律依据方面,分为国家法律依据、地方法规依据、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系统梳理了上海市当前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依据。行政资源配置方面,分市级、郊区、中心城区参与排污许可制的实施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进行了调查;财力配置方面对2017年至2019年间项目采购情况进行调查,详细列明了上海市及7个郊区县共计50个与排污许可制相关的外包项目情况;物力资源配置因统一纳入政府办公的预算,且不是单独用于排污许可制相关工作,未做详细调查研究。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重要载体,排污许可证的申领环节详细介绍了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审核流程,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环节介绍了2017-2019年三年间上海市排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进展,并总结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价的总体情况。证后监管方面,从管理部门组织证后监管工作开展、“三监联动”体系的构建和运用、排污单位环保责任落实及监督、核心环境管理制度作用发挥、排污信息公开五个要点进行了现状阐述。通过对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现状研究,本文发现了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完备、行政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有困境、证后监管效能难以发挥等4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对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深度剖析,以求探明问题成因。文章认为,上海市水污染物地方法规对排污许可制的规定有缺失,管理要素方面噪声、土壤的规定要求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不够充分,与“排水许可证”功能上的关系有待理清;行政资源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行政人力资源紧缺、依赖财力投入偏重、第三方参与权责模糊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环节,问题有隐形技术门槛、审核流程难以发挥实效、部分规定难以执行等;证后监管方面,则有核心制度地位不够突出、排污主体责任难以落实、“三监联动”监管体系不健全、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最后,文章从完备法律法规依据、合理配置行政资源、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有效落实证后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优化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改进对策。一是着重扩充水污染物、噪声、土壤三个管理要素的排污许可制的法规依据,在制度层面理顺排污许可制与城市排水许可制的关系;二是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加大行政人力资源的投入,逐步构建排污许可制培训体系,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管理;三是通过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申领和审核技术指导、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等方式,提高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四是不断巩固排污许可制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地位,规范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深化“三监联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有效落实证后监管。本文是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来,关于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研究的一次尝试,全面描述了排污许可制改革在上海市的执行情况。排污许可制的应用和完善将是环境保护领域研究的热点内容之一,制度本身的优化和再落实也将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价值。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让相关研究人员更为清晰地了解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发展历程和实施现状,能够为政策的优化或有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闪涛[3](2020)在《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文中提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治理方式。我国已经在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行政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力图分析与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试点结束后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成形的过渡期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此本文的选题尚属一个新的课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国际与国内实践现状。本章首先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置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稀缺资源理论。上述理论的核心逻辑是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目的角度,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从功能的角度,则提出了产权以及市场机制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运用了经济学上的上述理论,将环境资源或者环境容量进行了产权化设计并引入市场交易机制,从而解决如何用更加经济与有效的方式推动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分析,本章转向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考察,并从我国试点阶段的行政监管体系与行政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行政监管规则方面,总量控制规则、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履约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等均初步建立。试点运行期间,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监管成效初显。目前正值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从试点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建设阶段,因此及时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尤其是分析其不足之处,有助于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第二章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制度与方法三个维度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理论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在理论基础上的薄弱之处,包括监管理念的缺失、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不明确、监管主体理论存在局限性以及在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制度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监管体系尚不完整、监管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仍不清晰等问题。方法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监管方法上存在短板,具体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监管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激励约束方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理论上的完善。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在行政监管理念方面提出了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以及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所应当具备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上,提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行政监管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应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考量。在监管主体理论方面,基于对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与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监管主体理论,并从生态环境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主体合作治理、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交易机构监管合作以及行业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协作三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理论。在碳排放权本质属性方面,基于对碳排放权及碳排放配额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个公法框架下的有限的功能性的私法权利,在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分配环节应注重其公法属性及规制作用,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环节、金融化环节应注重其私法属性及激励作用。对碳排放权既要明确其公法属性的法律地位,也要正确对待其私法属性所发挥的功能。第四章重点从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明晰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思路。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从完善制度体系、明确职能设置以及增设程序性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主要从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以及履约与交易规则三大核心规则提出统一化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明晰了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方法,分别从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以及规范奖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应当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获取信息的权利主体、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息披露的内容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方面,应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来提升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克服监管的有限性。在奖惩机制方面,着重从奖惩的适用条件、奖惩的类型、奖惩的形式、奖惩的程序以及奖惩的救济等方面给予具体建议。
郭书剑[4](2020)在《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大学人才竞争的主要对象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中国学术劳动力市场的强势群体亦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作为政府与大学协作的产物,制度化学术精英因拥有经官方认证的学术权威与学术声誉而受到大学的强烈推崇与热烈追求。大学围绕制度化学术精英而展开的人才竞争直接刺激并引发学术精英的流动。某种意义上,制度化精英主义愈兴盛则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而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则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愈频繁。1999年以来,中国大学学术精英在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不同层次大学间进行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大学学术精英在全国的分布格局随各地、各校人才竞争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总体上,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散中有聚”“聚中有散”;以跨域流动为主,但同域流动现象亦值得关注;众多普通院校和地方城市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具活力的机制、更富成效的举措在学术精英竞争中“异军突起”,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成了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新局面。中国地方政府人才竞争的背后是为经济增长而竞争,更是为政治晋升而竞争。为赢得政治锦标赛,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人才政策对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具有较强的激发性、引导性与支持性。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与时俱进变革人才政策,是地方政府维持人才竞争力、保持人才竞争优势的必要之举。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大学重点建设的逻辑是竞争博弈,而竞争博弈的载体则是学术锦标赛。在市场化大学排名与行政化学科评估的驱动下,中国大学着重以学术管理资本主义的方式吸引海内外学术精英,以不断争取国家的政策关照与政府的重点支持。大学人才竞争所促成的流动,对学术精英学术发展的影响,既有特殊性也存共通性。大部分学术精英流动后的学术生产力、学术影响力和学术竞争力得到提高。这一方面是由于流动对知识生产与创新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则与学术锦标赛密切相关,其不仅驱动大学支持学术精英发展学术,还驱动大学要求学术精英发展学术。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是一个复杂现象。由于学术精英吸收能力的异质性与学术精英竞争优势的可转移性,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对大学发展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明确的是,学术精英流入对大学学科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学术精英流出对大学学科发展的消极影响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基于此,学术精英流动不应成为大学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更不应诱致大学间针锋相对的“人才战争”。在面向世界、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下,需要正确理解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以客观冷静的态度、以历史的、发展的、全球的眼光认识和体察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所具有的阶段性、特殊性和一般性。这对中国大学全面深刻地了解自己,实事求是地制定科学合理的“双一流”建设目标、采取正确有效的学术精英队伍建设策略至关重要。
发展改革委[5](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文中提出根据国务院部署,为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消除不利于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制度性障碍,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服务保障支撑,我委对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宣布失效一批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周芬[6](2015)在《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和新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的背景下,PPP模式在中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提供等领域。伴随着PPP浪潮的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能动的法律环境对于PPP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已经制定了与PPP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并不足以为PPP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提供良好的规制基础。从PPP的国际立法经验来看,如何将PPP的特征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相结合是针对PPP立法规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传统公共采购法律往往以传统采购方式作为规制对象。但随着采购方式发展到PPP这种高级模式,公共采购法律如何实现现代化才能适用PPP这种采购模式的需求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将反哺于公共采购基本理论研究。为此本文选择以已有的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政策性文件和主要国家的PPP立法为基础,分析PPP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结合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梳理出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要点。鉴于欧盟主要成员国(如英国、法国)是PPP模式的先导者,这些国家关于PPP公共采购规制的良好实践已经通过多轮法律的修订体现在了欧盟最新颁布的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因此本文进而以欧盟针对PPP的公共采购规制经验为例,分析欧盟如何针对上述重要立法目标进行回应。并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成果,针对中国规制PPP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的创新性在于,与已往文献不同,本文认为,PPP模式本身应该成为与传统公共采购相区别的独立的研究对象;本文认为,PPP模式的法律概念、基本特征是任何ppp立法的基础,并在对PPP的基本概念、特征、类型化、本质和核心机制,及公共采购规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梳理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要立法政策问题。笔者系统性的提出了在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政策问题,即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规制目标的包容性、规制环节的扩展性、规制规则的灵活性。这些问题将影响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政府运用ppp模式的目标。此外,欧盟刚刚结束新一轮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修订,中国针对ppp模式的规制也正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针对这些新对象进行系统化研究也是本文的新颖性之一。经过研究本文认为,针对ppp概念和类型化进行界定是对其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基础。ppp作为高级的、复杂的采购形态,与传统公共采购相比较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存在着公共部门实体向私人部门实体转移风险;(2)引入了私人部门融资;(3)可能存在着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者政府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多种付费主体;(4)在付费方式方面,实施以绩效为基础的付费方式;(5)合同周期长,存在着长期契约型合作和制度型合作(或股权型合作)两者合作方式。在针对ppp进行界定和类型化的过程中应当将传统公共采购与ppp之间的区别要素,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一般规制要素相结合。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公共部门是否进行了股权融资以及伙伴关系的特征要素,将ppp划分为纯契约型ppp和股权合作型ppp;可以根据付费主体与风险转移要素将纯契约型ppp划分为政府采购型ppp和使用者付费型(特许经营型ppp)。最近欧盟ppp法的发展也正是以此来确立不同的ppp法的规制对象及各个ppp法的适用范围。ppp模式由于涉及到了政府通过直接授予公共合同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规制。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可以在提供法律确定性的前提下促进ppp模式实施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ppp模式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例如,通过竞争机制可以降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通过竞争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通过竞争维护特定公共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与此同时ppp模式的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首先,由于ppp模式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竞争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争议,例如引起交易成本增加、耗时长、有效竞争不足等。因此,在计划ppp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市场竞争状况,尽可能使得ppp的规模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其次,通过透明度、平等和非歧视、程序效率、采购人裁量权之间更好的平衡来实现ppp采购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好的权衡;处理好物有所值、公共政策目标及市场开放目标等不同采购目标之间的关系。再者,ppp模式的不完全契约特征导致再谈判问题已经成为了ppp模式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需要在预料到再谈判发生可能性的前提下,事先进行最优的契约安排。除非刚性契约明显具备可实施性,一般而言应当订立灵活性契约。但是能否订立灵活性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是否为灵活性契约的订立提供了可能性的制度环境。第四,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股权合作型ppp中的股权合作特征可能会引起在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人既作为合同授予方又作为参与竞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合同履行阶段采购人既担当合同监管者又作为合同履行方成员之一而引起的利益冲突。此外,股权合作型ppp所授予的合同具备双重目标,既选择私人伙伴方成立混合实体,又向混合实体授予公共合同,因此给予采购规则带了更多挑战。结合基础理论梳理,本文总结出了在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问题,并且结合欧盟针对不同类型ppp的规制经验进行了研究。对欧盟政府采购型ppp的研究表明,在ppp被纳入欧盟传统公共采购法之初,曾经出现了ppp与政府采购法的内在冲突问题,这构成了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动机。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趋势就是放松规制和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方法,包括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关系采购方法。这些采购方法被认为主要是针对ppp而引入的采购方法。欧盟公共采购法为适应政府采购型ppp而修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放松规制的同时,增加了透明度的要求。另外,鉴于ppp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欧盟传统采购法的改革也扩展了规制的环节,强调了ppp项目选择、评估的重要性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特许经营型ppp的定义和法律适用在欧盟法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立法过程——它曾经被部分地纳入公共采购法的规制范围。但最近随着特许经营类ppp实践的发展其所存在的法律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凸显出来,欧盟已经对其制定了单独的特许经营法。与政府采购型ppp不同的是,特许经营型ppp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更多、更加复杂,并且特许经营权人承担着运营风险。因此,与规制政府采购型ppp的采购法律制度比较,它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采购程序更加灵活。且由于是专门立法,因此其包含了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型ppp的政策考量。当然,可以观察到,欧盟的特许经营法是欧盟首次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来规制特许经营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因此它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反映了欧盟成员国在ppp实践中的最近发展。这一新兴ppp形态带来了法律适用问题。欧盟法律的立场是,股权合作型ppp私人伙伴方的选择从本质上看涉及到合同授予问题,因此应该协调规则适用不同的ppp法律进行管辖。同时,欧盟立法政策也认识到了股权合作型ppp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本论文围绕ppp的三种典型形态所进行的研究,反映了欧盟采购法对这三种类型的ppp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关注点和差异性。但超越这些差异性,欧盟ppp采购法也在以下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共性特征。首先,欧盟的ppp法律注重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这涉及到ppp法律体系、统一立法或区别立法问题。(1)若针对ppp进行单独区别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与ppp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2)若并未为ppp制定单独的立法,应当在采购法律规则内部注重针对传统采购方式和ppp类采购方式适用规则之间的协调;(3)若仅针对某类ppp进行立法,或者针对不同类型的ppp进行了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与各ppp法律,以及各类ppp法律之间的协调。(4)应当针对既涉及到了公共合同授予活动又涉及到了其他活动的采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为股权合作型ppp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既存在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又存在可以适应政府采购型ppp特征的传统公共采购立法,其所确定的关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等规制范围之间的协调规则有值得借鉴之处。此外,在针对特许经营立法的过程中已经关注到了合同部分涉及特许经营、部分涉及其他活动时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为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基础。第二,注重规制目标的包容性。基于公共部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约束私人部门活动的负外部性、利用私人部门创新精神、追求公共利益目标与追求物有所值目标并非不可调和等方面的考量,ppp项目也应当在采购过程中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包容性等公共政策目标融入了全采购阶段;并且还融入了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允许针对采购对象的整个生产和供应流程中的政策因素进行考量。第三,欧盟ppp法律政策的中心是竞争性授予程序。欧盟整个采购法的核心都是建立在竞争这一古典经济理论的假定之上,其所确立的采购法也围绕竞争性的合同授予程序而构建。在欧盟法上,竞争性的采购程序是规则,而非竞争性采购程序是例外。第四,ppp合同授予程序规则的灵活性是欧盟ppp法律的一个典型特征。无论是为了应对竞争机制在ppp采购过程中面临的挑战,还是为了解决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再谈判问题,亦或是为了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特征给予ppp带来的挑战,都需要公共采购法律规制提供一种灵活性的规制规则。这种灵活性规则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采购准备阶段,允许采购人为了明确其采购需求或者为了制定采购计划而针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调查,事先向私人部门实体进行咨询。但是考虑到平等竞争等原则的需要,应当对采购人的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2)在技术规格方面,由于ppp项目大多以绩效或者“产出”为基础,因此公共采购规则应当允许以绩效或“产出”为基础来界定技术规格。但是这种技术规格的确定方法应当不至于不当地限制竞争或产生歧视。(3)在资格条件方面,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特征从商业、技术能力等方面来明确参与竞争的私人部门实体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也应当允许采购人适用某些排除性标准将明显不适合与之建立长期伙伴关系的私人部门实体排除出投标程序。但是考虑到确保有效竞争的需要,应当在透明度等方面针对采购人的裁量权加以约束。(4)在授予标准方面,考虑到ppp项目的复杂性以及多环节性,应当允许采购人针对多个因素来制定授予标准。但是针对这些因素的考量不会产生歧视,并且应当符合透明度的要求。(5)在合同履行环节,考虑到ppp项目可能涉及多项工程或服务的提供,以及私人部门实体做出最优的商业决策,应当允许私人部门实体对其获取的公共采购合同实施分包。但是私人部门实体应当承担最终责任。(6)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应当允许采购人与私人部门实体之间针对事先授予的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变更行为应当不会产生规避或者减损竞争的结果。此外,灵活性规则也应当是围绕着竞争机制而进行构建的规则。针对ppp模式而言,公共采购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授予程序的设计和制度安排,可以确保在运用竞争机制的同时注重交易的效率和公平。(1)利用竞争机制来授予合同是公共采购法律的原则性要求。因此采购人在计划ppp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保证有效竞争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合同规模和风险转移计划。只有在公共采购法所界定的极其特殊的情形下,采购人才能允许通过非竞争性程序授予合同。对采购人运用非竞争性程序的裁量权进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2)公共采购法律一般会提供多种竞争性程序,竞争性强度不一致。考虑到ppp模式的复杂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采购人享有裁量权来选择与ppp项目特征相适应的采购程序,使得确保有效竞争的同时考虑到项目的交易成本。从生命周期成本来看,运用竞争机制所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所引起的损失要远小于其对于减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而带来的收益。(3)考虑到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的必要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将规模过大ppp采购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4)将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目标确定为物有所值,将有利于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5)考虑到防止因为ppp项目长期性而产生的垄断权被滥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应当要求一旦私人部门伙伴方针对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时,需要重新启动一项竞争性授予程序。这样可以约束私人部门实体滥用其权利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可见,灵活性规则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不进行规制,灵活性规则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才能为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和偏好(偏爱)行为的发生。第五,欧盟在增加ppp合同授予灵活性程序的同时,加强了采购透明度和合同公开程度。欧盟ppp立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放松规制,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程序,以使其适应高度负责和富有创新性的ppp项目采购。但这种灵活性并不是无限制的。事实上,原来采购法上已经存在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完全能够适用于ppp采购,但欧盟仍然引入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采购方式,其立法仍然意图在于尽可能制约无限制的灵活性和裁量权,保持适当的透明度。竞争性对话等新引入的采购方式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它能够通过“对话”满足ppp交易当事人的交流需求,从而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流确定了一个规则边界,同时也避免了竞争性谈判所具有的巨大裁量空间。竞争性对话等程序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合同公开性。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第六,欧盟ppp法律扩展了采购的规制环节。ppp项目复杂并且实施周期长,除合同授予环节之外,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项目评估环节、契约的选择和设计环节、合同的履约和管理环节也十分重要。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一起构成了系统化的采购流程,共同决定了是否能够更好地利用ppp模式。因此应当将公共采购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张。从欧盟经验来看,与传统公共采购法律相比较,2014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针对采购程序的选择、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合同授予阶段、合同履行等多个阶段制定了采购规则。这种多阶段的规制,涉及到了对可能影响整体采购效果的环节、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环节的适当规制,更能够适用于政府采购型ppp这类复杂项目的采购。但是由于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是以开放成员国间的公共市场为主要目标的国际法,其具体适用需要依靠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化,因此其并不涉及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的详细规制,而是只规制了那些可能会影响公共采购市场开放的因素。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的详细规则取决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规制。例如从英国的案例分析中可知,英国通过颁布指南等软法已经针对ppp项目前期的准备和评估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进行了规制和指导。欧盟ppp立法(法律改革)的经验能够给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带来以下启示。(1)需要在深化对公共采购及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层面界定ppp的核心要素,来理解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层面ppp的界定和类型化。无论是中国基础设施或特许经营地方立法,或者是最近有关部门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规章都没有就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征加以规定,这已经造成了实践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欧盟经验对我们的启发是,我国在进行ppp立法时,必须注意有关法律概念和特征的定义,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还涉及到一个广义ppp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下诸ppp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必须注重政府采购法律与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以及特许经营法律与政府采购法律和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中国ppp法律发展存在法律定义不清,法律适用不确定等问题。欧盟ppp法发展情况类似,可以借鉴欧盟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2)关于“政策中性”问题。包括欧盟特许经营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之发展说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有多种,包括公共采购合同型ppp,股权合作型ppp以及传统公共采购模式、内部提供模式等,而特许经营只是其中之一种。“政策中性”的表面含义是欧盟法在“特许经营”方式选择上秉持中立立场,但这一政策的本质含义是,采取哪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考量许多种因素,尤其是物有所值的评估和比较。换句话说,“政策中性”的本质是,ppp法律并不唯ppp,也不唯特许经营。而在我国当下,ppp似乎是一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欧盟法律有关“政策中性”的立法政策对我国ppp立法和实践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3)注重对ppp(含特许经营)合同授予的规制。欧盟特许经营指令主要围绕着特许经营合同的竞争性授予程序展开,因为这是特许经营模式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有关特许经营立法往往只有极少数条文涉及到了合同授予程序。无论从吸引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角度,还是从保证公共服务提供效率和质量的角度,这无疑是一大缺憾。(4)提供满足于针对ppp(含特许经营)采购特征的规制规则。欧盟特许经营指令关于特许经营期限、灵活性的规制规则(含基本程序保障、技术规格、资格条件等)、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的规制规则,都适应了特许经营这类采购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特征。由于中国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相同的复杂性,因此相关立法政策考量对于中国具有借鉴意义。(5)欧盟特许经营法的合同授予规则具有“轻规制”的特征,这满足了特许经营授予程序的复杂性对采购程序灵活性的需求,但“轻规制”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保证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和整个法律制度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才能有利于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现行ppp采购所适用的规则要么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缺乏灵活性的招标规则——它很难适应PPP采购的需要,要么是具有过度灵活性的竞争性磋商程序规则——它很可能损害有效的竞争机制,并存在腐败的潜在风险。包括欧盟特许经营立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立法经验说明,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而言,PPP采购规则需要放松规制,但在赋予采购人更多采购裁量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透明度和采购信息披露的程度。(6)监管、透明度和合同公开(信息披露)。灵活的PPP采购方法和程序是欧盟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欧盟法同时强调了采购透明度、合同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除此之外,虽然欧盟采购法制订的采购程序规则非常灵活,而且可能体现了最低限度原则,但这些规则有成员国的采购制度进行支撑,而且欧盟采购法上的救济制度及在欧盟法上的强实施机制(如欧盟法院等)都有助于透明度和合同公开制度等法律原则的有效实施。从法律上看,中国政府采购法已经引入了先进的合同公开制度。从而使我国政府采购型PPP具备了放松管制的基础,但是,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而且合同公开制度这一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和特许经营法上并不存在。就此而言,欧盟有关PPP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仍然具有借鉴意义。(7)股权合作型PPP所引起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问题在欧盟法上已经得到重视,欧盟采购法也为股权合作型PPP的采购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采购规则。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类似的PPP制度安排是股权合作型PPP。而且,我国实践中的PPP可能都采用了股权合作型PPP形式。但我国对于股权合作型PPP缺乏任何法律规制。欧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规制,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8)从理论上而言,由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私人部门行为的负外部性,以及私人部门更加具备创新精神,都说明PPP项目进行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过程中也应当追求公共政策目标,维持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包容性。公共采购法律的基本理论也表示,物有所值目标与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并非不可协调。欧盟公共采购法律的发展和规制经验表明,通过规制范围的扩展和适用环节的扩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然后,目前这一点在中国发展PPP的实践中是被忽视的。
吴洪涛[7](2013)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信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采购试点,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正式建立。随着政府服务职能的扩展和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而政府采购作为国家管理公共财政支出手段之一,其重要性也越发突显。政府采购除具有提供公共产品这一基本功能外,还被用作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工具。而要发挥好政府采购的功能,离不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及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任,离不开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虽经过10多年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同时看到,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间的不信任,将会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降低政府采购效率,且难以达到通过政府采购节约公共资金的目的。而政府采购信任与政府信任密切相关,政府采购领域信任危机必然会导致政府的信任危机。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整体不信任,实质就是对政府的不信任,而对政府的不信任必须会导致对政府合法性的质疑。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信任问题已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饱受诟病。对政府采购领域的信任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找出引发信任问题的根源,从而提出化解当前信任危机的办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政府采购信任问题首先必须对信任理论进行全面梳理,进行解析信任的作用并找出信任的生成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对西方信任理论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来研究信任问题,微观层面的信任主要是基于人格特征、人际交往、理性计算及所处的社会情境而产生;中观层面主要是指对抽象系统及制度的信任;宏观层面主要是从道德、文化层面来解释信任,并创新性提出信任是维护合作秩序的一种自平衡机制。政府采购信任问题一方面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涉及在制度规制下的各参与方相互间的信任。制度本身的可信度源于制度的统一性、科学性、权威性。但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多个方面存在冲突,因而制度本身的可信度不高。由于政府采购中存在较长委托代理链,而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存在委托方与代理方相互间的信任关系,由此引出公众对政府,政府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机构等主体相互间的信任关系。政府采购宏观信任主要是指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及对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者的政府的信任,而微观层面或操作层面的政府采购信任则指作为采购人的政府,包括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与评标委员会这一临时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间的信任。在全面剖析政府采购信任影响因素及其现状的基础上,文章对政府采购领域信任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进而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化取向是导致政府采购领域信任危机的根本原因。政府采购权作为一种行政权本应由政府行使,如果政府本身都不能行使好,何以能保证赢利性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出于公共利益考量来保证合理使用公共资金?何以能保证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对委托出去的采购权实现有效监督?政府采购市场化取向是政府责任的退缩,只有通过建立责任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才能重拾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增进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从而建立和维护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整体信任度。而构建政府采购微观信任机制的关键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保证制度的落实。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及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本文从政府采购结构性要素与政府采购过程两方面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微观层面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问题。结构性要素方面主要包括科学界定采购人范围、确保供应商资质、增进采购官员职业伦理道德与技能等方面来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本身的可信度。而构建基于政府采购过程控制、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行为的各种信任外在保障机制则是能否建立微观政府采购信任关系的关键。基于此,文章从采购人行为约束、失信惩戒及信誉培育三方面提出了构建微观政府采购信任的八大机制,包括权力制衡机制、利益冲突回避机制、有效竞争机制、公共问责机制、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信誉培育机制、权利救济机制。
蓝毓俊[8](2012)在《开展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推荐工作 促进节能产业发展》文中指出大力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不仅有利于满足上海工业、建筑、交通、社区等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需求,而且将有力地促进全市包括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促进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等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由
裴赓[9](2011)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采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等公共部门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的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世界上政府采购的发展距今已有230年的历史。我国于1998年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政府采购法》实施只有8年时间,政府采购制度尚有较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总体上看,政府采购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行为的规范上,均未达到预期的制度设计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财政支出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改革的措施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过去的重分配向事前部门预算、事中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事后绩效评价转变。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政府采购在公共财政框架中占有重要地位,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资产管理等其他公共支出领域改革呈现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关系。此外,从2007年底开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已有明确的时间表,这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从公共财政视角研究政府采购问题,将对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契约论、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等为理论依据,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新的探索,将政府采购功能明确划分为两个层次的功能,即基本功能和政策功能,这种功能划分,为政府采购理论研究提供了一条新的线索;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政府采购节支效果,提出了另一口径的节支率。同时,本文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效应、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得出了以下研究结论。一、健全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明确各个环节的详细规范和实施准则,实施细则要涵盖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及运作过程的全部标准要求;应协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关系。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与其他公共支出管理改革协调推进,形成整体合力。目前,公共支出管理改革进展并不均衡,有的有法可依,有的无法可依,有的已在全国取得明显成效,有的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这影响了财政支出领域改革的整体效果,需要我们将这些改革统筹规划,系统梳理各单项改革之间的流程、衔接点,避免走弯路,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试验成本。三、主动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从政府采购制度成熟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一般是早期注重政府采购基本功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很好的借鉴,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相互交织的时期,需要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政府采购工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四、以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审慎对待政府采购国际化问题。由于我国国内市场需求大,尤其是政府采购市场呈快速扩容趋势,引起了很多GPA签约国的密切关注,目前我国已进入政府采购国际化时期,今后需要面对政府采购国际化的考验。对待国际化问题,我们要立足国家和民族利益,充分利用例外条款,渐进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国内供应商提高整体竞争力。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从政府采购的范围来看,重点要规范工程类政府采购管理;从政府采购当事人来看,重点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构建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六、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风险,严加防范,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源头防腐功能。防范措施主要有,选取采购机构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之间、社会代理机构之间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方位监督,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绩效考核和问责力度。七、发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目前存在的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问题、政府采购运行成本较高、政府采购效率不高等问题,只有依靠政府采购手段的革新,发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才能得以解决。电子化政府采购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推进,建立统一的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节省建设和运维成本。
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10](2006)在《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公告》文中认为2005年度上海市节能产品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标准GB/T15320《节能产品评价导则》及上海市标准DB31/T214—98《节能产品评审方法和程序》的规定,经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共有十九家企业十九个系列产品被评为2005年度上海市节能产品。另有十家企业十八个系列产品2005年度通过复审,继续保持上海市节能产品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现予公告,名单如下:
二、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公告 2004年度上海市节能产品名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公告 2004年度上海市节能产品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1)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与意义 |
1.2.1 课题研究目的 |
1.2.2 课题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建筑历程层面 |
1.3.2 地域建筑层面 |
1.3.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3.4 国外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及地域文化的研究 |
1.4 国内研究现状 |
1.4.1 建筑历程层面 |
1.4.2 地域建筑层面 |
1.4.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4.4 国内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和地域文化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6 主要概念界定 |
1.6.1 界定 |
1.7 本论文写作说明 |
1.7.1 本文对“历史”与“叙事”问题的回应 |
1.7.2 阅读建议 |
2 建设背景 |
2.1 中国建筑创作环境概述 |
2.1.1 1949年至1964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2 1965年至1976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3 1977年至1989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2 自贡的地域文化 |
2.2.1 自贡恐龙的故事 |
2.2.2 自贡彩灯的故事 |
2.3 本章小结 |
3 建筑设计组织策划 |
3.1 我们为何建造 |
3.1.1 兴建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设想 |
3.1.2 兴建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设想 |
3.1.3 讨论:兴建设想 |
3.2 研究落实修建博物馆 |
3.2.1 确定修建自贡恐龙博物馆 |
3.2.2 确定修建中国彩灯博物馆 |
3.2.3 讨论:不同的投资模式,不断努力得以确定兴建 |
3.3 设计竞赛的组织安排 |
3.3.1 自贡恐龙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2 中国彩灯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3 讨论:组织经验的延续和发展 |
3.4 本章小结 |
4 建筑竞赛及后续进展 |
4.1 方案评选与审定 |
4.1.1 乱石——“恐龙群窟”与“洪荒时代”的抽象 |
4.1.2 灯的群组——“南国灯城”的新星 |
4.1.3 讨论:创作与评审 |
4.2 方案确定及后续进展 |
4.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3 讨论:后续进展 |
4.3 本章小结 |
5 建筑创作回响 |
5.1 官方新闻媒体的关注 |
5.1.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1.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1.3 讨论:媒体关注 |
5.2 大众的声音 |
5.2.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2.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3 业内人士的评价 |
5.3.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评价 |
5.3.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评价 |
5.4 获奖情况 |
5.4.1 自贡恐龙博物馆获奖情况 |
5.4.2 中国彩灯博物馆获奖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6 建筑评析 |
6.1 建筑策划 |
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
6.1.2 设计任务书阶段 |
6.1.3 自贡恐龙博物馆所带来的建筑策划启示 |
6.2 建筑后评估 |
6.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后评估带来的启示 |
6.3 建筑设计竞赛 |
6.3.1 建筑竞赛的方案组织 |
6.3.2 建筑评选中的“长官意志”与“明星建筑师”问题 |
6.3.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方案组织与评选带来的启示 |
6.4 建筑设计 |
6.4.1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2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3 建筑设计师 |
6.4.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所带来的启示 |
6.5 建筑伦理 |
6.5.1 建筑精神与价值判断 |
6.5.2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3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表达的建筑伦理及其启示 |
6.6 建筑与城市文化 |
6.6.1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对自贡城市文化的意义 |
6.6.2 自贡恐龙博物馆与中国彩灯博物馆带来的城市文化启示 |
6.6.3 自贡城市文化及其认同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论:此两案例建筑设计全过程及其评析对当代的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7.3 论文不足与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2)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排污许可制的相关研究 |
1.国外排污许可制的研究情况 |
2.我国排污许可制的研究情况 |
(二)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制政策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评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一)调查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案例研究法 |
(四)访谈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排污许可制概念及价值内涵 |
(一)排污许可制的概念 |
(二)排污许可制的价值内涵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公共物品理论 |
第二章 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历史演化梳理 |
一、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萌芽期(1985-1996) |
(一)1985年水污染排放许可试点 |
(二)水污染排放许可试点的推广与完善 |
(三)1989年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试点 |
二、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探索期(1997-2016) |
(一)上海市综合排污许可证的探索(1997-2012) |
1.从污染源管理角度核发综合性排污许可证 |
2.规范的排污许可证样式基本形成 |
3.与排污申报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结合紧密 |
(二)新一轮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探索(2012-2016) |
1.建立技术指导体系 |
2.实行名单制 |
3.信息化程度更高 |
4.发证审核到证后管理 |
三、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成熟期(2017-至今) |
(一)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
1.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2.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3.整合其它环境管理制度 |
(二)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 |
1.定量化管理 |
2.精细化管理 |
3.信息化管理 |
(三)明确排污单位环保责任 |
(四)排污数据共享与联动 |
第三章 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现状 |
一、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依据 |
(一)国家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4.其它相关国家法律依据 |
(二)地方法规依据 |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
二、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行政资源配置 |
(一)人力资源配置 |
(二)财力资源配置 |
(三)物力资源配置 |
三、上海市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
(一)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
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
2.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受理窗口 |
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 |
(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1.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 |
2.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 |
3.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 |
(三)上海市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价 |
四、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证后监管 |
(一)证后监管工作的开展 |
(二)“三监联动”体系的运用 |
1.“三监联动”平台的建设架构 |
2.“三监联动”案例剖析 |
(三)排污单位环保责任的落实 |
(四)核心环境管理制度的构建 |
(五)排污信息的公开 |
第四章 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完备 |
(一)水污染物地方法规依据有缺失 |
(二)管理要素法律覆盖不全面 |
(三)与“排水许可证”功能有重叠 |
二、行政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
(一)行政人力资源紧缺 |
(二)依赖财力投入偏重 |
(三)第三方参与权责模糊 |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有困境 |
(一)隐形的申领门槛 |
(二)行政流程效率不高 |
(三)依法行政的尴尬 |
四、证后监管效能难以发挥 |
(一)核心制度地位不突出 |
1.排污总量“多头数据” |
2.与环评制度衔接不顺畅 |
(二)排污主体环保责任难以落实 |
1.环境管理要求高 |
2.技术体系指导力不足 |
(三)“三监联动”有体无系 |
(四)公众参与不积极 |
第五章 完善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对策建议 |
一、完备排污许可制法律依据 |
(一)扩充管理要素排污许可制法律依据 |
1.水污染物方面 |
2.噪声方面 |
3.土壤方面 |
(二)理顺与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关系 |
二、合理配置行政资源 |
(一)加大行政人力资源投入 |
(二)构建排污许可制培训体系 |
(三)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管理 |
三、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
(二)加强申领和审核技术指导 |
(三)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 |
四、有效落实证后监管 |
(一)巩固提升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
1.消除制度衔接壁垒 |
2.围绕排污许可证实施环境管理 |
(二)规范落实主体责任要求 |
(三)深化“三监联动”机制 |
(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图目录 |
表目录 |
附录二 关于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 访谈记录 |
后记 |
(3)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与核心机制 |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与发展 |
第二节 试点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 |
一、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体系 |
二、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规则 |
三、试点阶段行政监管的成效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
第二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问题的三个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理论基础的缺陷 |
一、监管理念的缺失 |
二、监管的价值取向及其位序不明 |
三、监管主体的理论局限 |
四、监管的核心内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 |
二、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 |
三、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粗放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完整 |
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的水平不高 |
三、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程序规则不完备 |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理论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理念的三重构建 |
一、明确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二、确立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 |
三、树立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价值取向位序的调整 |
一、“公平与秩序”价值的凸显 |
二、“自由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修正 |
第三节 监管主体理论的拓展 |
一、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 |
二、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 |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理论的更新 |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体系的构建 |
第四节 碳排放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 |
一、相关国家与组织中有关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 |
三、碳排放权双重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二、明确职能设置 |
三、增设程序规范 |
第二节 行政监管规则的统一化 |
一、初始分配规则的统一 |
二、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的统一 |
三、履约与交易规则的统一 |
第三节 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化 |
一、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核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三、完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的信息处理能力 |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监管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
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克服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奖惩机制的规范化适用 |
一、激励型监管中的奖惩机制 |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奖惩机制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核心概念 |
三、文献述评 |
四、理论基础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生成 |
第一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及其内涵 |
一、何谓制度化精英主义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文化生态 |
第二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历史溯源 |
一、前制度化精英主义时期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萌发与成长 |
三、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成熟与定型 |
四、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形变与转型 |
五、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学术精英制度化与制度化学术精英 |
一、人才计划:制度化学术精英的“温床” |
二、多元互动:制度化学术精英的生成 |
三、被接受的制度化:学术精英与学术共同体 |
第二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概况与特征 |
第一节 “两院”院士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二节 “长江”“杰青”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三节 “四青”人才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四节 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整体概况与主要特征 |
一、整体概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章 政策驱动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经济增长与人才竞争 |
一、为经济增长而竞争 |
二、创新驱动与经济发展 |
三、政策激励与人才竞争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一、部分省级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二、部分非省会中心城市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三、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主要特征与革新空间 |
第三节 人才政策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学术精英是人才政策的重要对象 |
二、人才政策势差客观存在 |
三、人才政策效力有弱化风险 |
第四章 锦标赛制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学术锦标赛与大学排名 |
一、大学为何参与学术锦标赛? |
二、大学如何提升大学排名? |
第二节 大学声誉竞争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大学学术精英的市场需求度 |
二、大学竞争学术精英的策略 |
三、大学引才策略对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精英竞赛型流动及其效益 |
一、学术精英学术流动的效益 |
二、学术精英行政调动的效益 |
三、竞赛型流动与学术精英发展 |
第五章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 |
第一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入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二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出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三节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的理论分析 |
一、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
二、学术精英吸收能力及其异质性 |
三、学术精英竞争性优势的可转移性 |
第六章 关于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反思 |
第一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 |
一、深化改革促进的高等教育自主化 |
二、快速发展推动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与一流化 |
三、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及其形成 |
第二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特殊性 |
一、人才计划支配的学术精英流动 |
二、事业单位制异化的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三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一般性 |
一、世界一流大学运动与中外大学学术精英流动 |
二、加快推进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国际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6)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英文文献的收集和整理 |
二、现有英文文献研究关注的主要领域和问题 |
三、主要英文文献针对PPP公共采购规制重点问题研究的现状 |
四、国内文献研究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
五、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案例样本的选择 |
三、研究框架 |
四、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二章 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PPP的界定和类型化分析 |
一、PPP法律概念的界定 |
二、公共采购规制层面针对PPP的类型化 |
第二节 作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之一的PPP:理论基础与比较优势 |
一、关于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与供给机制的理论基础 |
二、内部提供(in house)、传统公共采购与PPP: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同模式 |
三、PPP模式的比较优势:更强的激励机制 |
第三节 PPP受公共采购法律框架规制的原因分析 |
一、公共市场及其特征 |
二、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 |
三、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对于PPP模式的必要性 |
第四节 PPP模式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的挑战及理论回应 |
一、竞争机制在PPP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及其原因 |
二、契约型PPP的不完全契约特征与再谈判问题 |
三、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及其面临的挑战 |
四、理论回应: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点政策考量 |
(一)规制目标的包容性问题 |
(二)规制环节的扩张性问题 |
(三)规制规则的灵活性问题 |
(四)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
五、小结 |
第三章 欧盟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PPP和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一、欧盟委员会针对PPP的界定 |
二、欧盟委员会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型PPP所受公共采购规制制度的发展 |
一、2004 年以前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二、200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三、201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四、小结 |
第三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对政府采购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规制环节向前扩展至采购准备阶段 |
二、提供适合于PPP项目采购特征的采购程序规制框架 |
三、强调透明度与灵活性之权衡 |
四、合同授予阶段融入更多灵活性规则 |
五、规制环节向后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 |
六、小结 |
第四节 案例研究:英国PFI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PFI在英国的运用现状及其主要特征 |
二、英国PFI的公共采购规制规则 |
三、小结 |
第四章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法律概念、特征的界定和澄清 |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 |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 |
三、与特许经营相似行为的澄清 |
第二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理由和方案选择 |
一、针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的理由 |
二、在欧盟层面进行专门立法的理由 |
三、《2014 特许经营指令》的立法方案选择 |
四、小结 |
第三节 合同特征对PPP所受程序规制的影响 |
一、特许经营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比政府采购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 |
二、特许经营型PPP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的原因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立法规制过程中的重要政策考量 |
一、强调选择公共服务提供模式过程中的政策中性 |
二、注重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
三、注重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规制 |
四、规制规则的灵活性 |
五、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展 |
六、针对特许经营权人采购行为的规制 |
七、小结 |
第五章 欧盟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及其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一、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 |
二、股权合作型PPP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第二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制度PPP成立阶段的规制 |
二、股权合作型PPP实施阶段的规制 |
三、关于股权合作型PPP中的利益冲突和保密规制 |
第三节 案例研究:英国PF2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英国发展PF2模式的原因分析 |
二、PF2模式的主要特征 |
三、PF2采购政策方面的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欧盟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之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 |
第一节 公共政策目标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中的演变 |
第二节 欧盟PPP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规制 |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考量 |
二、促进环境、社会和劳动因素的考量 |
三、促进创新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中国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制度规制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 |
一、政策层面缺乏针对PPP概念和分类的统一理解 |
二、针对PPP采购的规制范围缺乏确定性 |
三、规制环节相对于PPP采购而言的局限性 |
四、程序规则相对于PPP采购而言透明度不足且缺乏灵活性 |
五、“特许经营”规制领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
六、对股权合作型PPP公共采购规制问题的忽视 |
七、PPP项目实施政策目标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
八、PPP项目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协调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借鉴意义 |
一、在政策层面和公共法律规制层面深入理解针对PPP的界定和类型化 |
二、针对PPP进行规制的不同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 |
三、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协调规制 |
四、进一步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 |
五、针对PPP进行规制的程序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欧盟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经验的局限性分析 |
第八章 结论 |
一、一般理论梳理:拟研究的一般性问题 |
二、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结论 |
三、欧盟经验的局限性 |
四、对于中国的启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信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信任概念界定及其理论研究脉络 |
一、 信任的概念及其词义辨析 |
二、 西方信任理论研究脉络及视角 |
三、 政府信任——信任理论在当代政治学领域的应用 |
四、 信任理论:走向新的综合与均衡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概念及基本理论研究 |
一、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特征 |
二、 政府采购的源起及其思想演变 |
三、 政府采购的功能及采购模式 |
四、 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政府采购信任的概念、类型及其功能 |
一、 政府采购信任的概念与类型 |
二、 政府采购信任的功能 |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任影响因素及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宏观政府采购信任影响因素及现状分析 |
一、 政府采购的制度化(法治化)及其现状 |
二、 政府采购廉洁度及其现状 |
三、 政府采购透明度及其现状 |
四、 政府采购公正性及其现状 |
五、 政府采购绩效及其现状 |
六、 政府采购中公众与政府的互动性及其现状 |
第二节 微观政府采购信任的影响因素及现状分析 |
一、 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及其现状 |
二、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及其现状 |
三、 政府采购竞争性及其现状 |
四、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及其现状 |
五、 失信惩戒制度的有效性及其现状 |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任危机探源及市场化取向的反思 |
第一节 政府采购信任危机的根源分析 |
一、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混乱 |
二、 社会中介机构难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
三、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失灵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市场化取向的批判与反思 |
一、 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与诘难 |
二、 对政府采购业务市场化取向的反思 |
第四章 宏观政府采购信任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政府在构建与公众信任关系中的责任 |
一、 构建责任政府采购机制 |
二、 构建阳光政府采购机制 |
三、 构建廉洁政府采购机制 |
四、 构建法治政府采购机制 |
第二节 合作治理:增进公众对政府采购事务参与程度 |
一、 公众参与政府采购需求确定 |
二、 公众参与采购项目实施 |
第五章 从政府采购结构性要素看微观政府采购信任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科学界定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
一、 国际组织及英美两国有关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定 |
二、 我国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二节 明确划分政府采购客体对象 |
一、 国际组织有关政府采购客体的规定 |
二、 我国政府采购客体界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第三节 明确社会中介机构性质 |
第四节 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与管理制度 |
一、 供应商的定义 |
二、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
三、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资质规定 |
第六章 从政府采购过程看微观政府采购信任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基于采购人信任行为的约束机制 |
一、 建立政府采购权力制衡机制 |
二、 建立政府采购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
三、 建立政府采购有效竞争机制,构筑科学采购方式体系 |
第二节 构建基于采购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
一、 建立政府采购行政问责机制 |
二、 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机制 |
第三节 构建基于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
第四节 构建鼓励交易双方信任行为的信誉生成机制 |
一、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机制 |
二、 建立政府采购信誉培育机制 |
三、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附录 |
(8)开展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推荐工作 促进节能产业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不断完善评审、推荐节能产品实施办法和组织机构建设。 |
2.2011年的主要评审、推荐工作。 |
3.认真抓好评审重点工作 |
4.积极开展“上海市节能产品”的宣传、推荐工作 |
(9)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采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内涵界定 |
1.2.1 采购、私人采购、政府采购 |
1.2.2 政府采购的内涵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5.1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2. 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政府采购思想溯源 |
2.1.1 亚当.斯密和萨伊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2 边际革命对政府采购思想的影响 |
2.1.3 凯恩斯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4 福布斯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5 鲍莫尔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6 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7 李、多布勒、佩奇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8 麦克阿菲和麦克米兰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9 普雷姆詹德的政府采购思想 |
2.1.10 麦肯尼的政府采购腐败论 |
2.2 政府采购的理论依据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契约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博弈论 |
2.3 政府采购制度的构成要素 |
2.3.1 基本原则 |
2.3.2 政府采购的主体与客体 |
2.3.3 政府采购方式 |
2.3.4 政府采购形式 |
2.3.5 政府采购程序 |
2.3.6 政府采购管理 |
2.4 政府采购的功能 |
2.4.1 政府采购功能划分的意义 |
2.4.2 基本功能 |
2.4.3 政策功能 |
3. 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 |
3.1 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
3.1.1 公共财政的提出 |
3.1.2 公共财政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
3.1.3 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主要内容 |
3.2 政府采购在公共财政框架中的地位 |
3.2.1 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编制的关系 |
3.2.2 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关系 |
3.2.3 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关系 |
3.2.4 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 |
3.3 政府采购对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作用 |
3.3.1 实施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快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 |
3.3.2 实施政府采购有助于丰富公共财政政策手段 |
4. 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
4.1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
4.2 政府采购的国际规范 |
4.2.1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
4.2.2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4.2.3 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 |
4.2.4 亚太经合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
4.3 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 |
4.3.1 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
4.3.2 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
4.3.3 日本的政府采购制度 |
4.3.4 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
4.3.5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制度 |
4.4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4.1 健全政府采购法制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保障 |
4.4.2 形成充分竞争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 |
4.4.3 加强透明度建设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 |
4.4.4 发挥政策调控功能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发点 |
4.4.5 保护国内市场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落脚点 |
4.4.6 推行电子化采购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支撑 |
5.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5.1 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现状 |
5.1.1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背景 |
5.1.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阶段 |
5.2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积极效应 |
5.2.1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节支效果显着 |
5.2.2 政府采购的源头防腐功能得到发挥,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建设 |
5.2.3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所显现 |
5.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1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
5.3.2 在加入GPA的进程中,我国面临诸多挑战 |
5.3.3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待充分发挥 |
5.3.4 政府采购与其他财政改革的衔接不够紧密 |
5.3.5 政府采购管理不够规范 |
5.3.6 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廉政风险不容忽视 |
5.3.7 政府采购电子化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
6.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
6.1.1 中长期目标 |
6.1.2 基本原则 |
6.1.3 政策建议 |
6.2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措施 |
6.2.1 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相协调 |
6.2.2 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协调 |
6.2.3 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相协调 |
6.2.4 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协调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四、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公告 2004年度上海市节能产品名单(论文参考文献)
- [1]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D]. 朱厢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2]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 郑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3]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D]. 闪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D]. 郭书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J].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31)
- [6]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D]. 周芬.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7]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信任问题研究[D]. 吴洪涛. 苏州大学, 2013(08)
- [8]开展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推荐工作 促进节能产业发展[J]. 蓝毓俊. 上海节能, 2012(01)
- [9]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采购问题研究[D]. 裴赓.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01)
- [10]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公告[J]. 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 上海节能,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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