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私有财产”(论文文献综述)
林铠[1](2022)在《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的研究及解决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维护社会稳定愈发重要,为达到此目标,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随着法律法规愈加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逐渐意识到保护私有财产重要性,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公民缺乏保护私有财产意识。本文概述如何利用民商法律体系保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提出我国公民利用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路径。
丁威[2](2021)在《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的维护合法权益意识也越来越增强,更加关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国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能够为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提供合理的保证。但通过实际调查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适用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仍存在诸多弊端,并对其适用价值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基于此,本篇文章针对我国私有财产民商法在保护过程中的特征进行研究与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现阶段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充分发挥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实质性价值。
刘静蔚[3](2021)在《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思考》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来看,我国有关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正不断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所以,关于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深入探讨。本论文着重于研究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内容。
邹无寒[4](2020)在《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文中提出文章以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为研究对象,首先对私有财产的界定进行了阐述分析,随后分析了当前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然后讨论了当前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以供参考。
刘秀[5](2020)在《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文中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个人占有产品的权利,而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奴役他人的权力。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应当在保留个人正当占有的前提下而不使之发展为奴役人的权力。这就是本文的核心观点。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科学内涵,是基于对私有财产的阐述、分析和批判,论述未来共产主义财富分配、占有以及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历史内容。一直以来我们的学界把消灭私有制和消灭私有财产等同起来遮蔽马克思肯定私有财产合理性内容的维度,经常地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理解为对一般物质利益关系的批判。可是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不能变成对占有财富的否定,因为私有财产经历肯定自身、否定自身到扬弃外化向人类自身回归的辩证发展过程。这表明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把异化和扬弃异化的历史过程统一于向真正的人和社会的财产回归。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是向其对立面即真正的人的财产的归还,不仅把私有财产批判研究转化为个人占有财产的限度的研究,而且从私有财产自身的扬弃逻辑中使消灭私有制得到科学说明。本文除绪论外由五章组成:首先,必须明确私有财产是一个动态发展着的历史概念,追溯私有财产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发现私有财产在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不断丰富其自身。私有财产从产生起就推动婚姻家庭、国家以及所有制关系的生成和变化,从不动产到动产、从占有到所有、从私人领域到社会领域的变化更是从在内容、属性、空间等范畴进一步确立私有财产的规定性。可以说不同时期私有财产具有不同的历史形式,恰好是从中获得关于私有财产本质规定性的重要依据。其次,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构成,我们从不同派别的学者关于私有财产论述的分析与批判中发现,他们是在寻求财产占有的合理性基础、合法性内容以及正当性主题中建构起财产私有的逻辑。这恰恰为我们批判和扬弃私有财产提供新的任务与方向:必须破解关于私有财产存在的前提问题。第三,回到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关系本质的揭露上,我们发现正是基于对私有财产本质的揭露,马克思实现了其哲学任务的最终转向——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在批判德国古典哲学和国民经济学中,马克思表明私有财产的本质不是一种法权关系,而是生产关系,资本关系。不论私有财产在历史上体现为皇帝意志、自然权利还是一种社会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的表现。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关系中首先揭露私有财产的法权外衣,因而从法权关系推进到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作为描述财产关系的一般性内容不具有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功能,因而需要进一步从生产关系推进到资本关系认识私有财产的本质进而实现对私有财产的批判。第四,马克思揭露私有财产本质的过程也构成了其对私有财产人道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社会主义批判的路径,遵循“哲学成为现实”以及“现实成为哲学”两个原则统一起来建构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逻辑。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相结合,一方面突破国民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前提,揭露“物与物”背后“人与人”的关系,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另一方面突破古典哲学“概念自我规定”的思辨逻辑,揭露“人与人”的关系背后“现实的规定性”,使私有财产向人复归的扬弃逻辑在对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获得现实的规定性。没有这二者之间的结合,就无法实现对私有财产科学的社会主义批判,也无法辨析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关于私有财产的批判。最后一章阐明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不再以扬弃私有财产为中介的人的本质的实现。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在于人类社会不再以私有财产的扬弃为内容,因为消灭财富的权力内容但不破坏个人占有,在劳动中个人将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人类社会自我否定、自我扬弃的无限发展的过程。
张雨[6](2020)在《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财产权在西方的宪法语境中即为私有财产权,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市场经济孕育出的财产权利意识成为市民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带有极强的国家防御属性,旨在排除国家侵害,市民革命以后,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观构成了西方宪政正当存在的基石。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概念相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界限,改革以前,私有财产是被批判和改造的对象,改革以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逐步被宪法承认,直到2004年,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正式明确,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本文拟从宪法规范为中心,从四个方面分析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第一,从宪法私有财产权基本理念上看,私有财产权以资格要素为起点,是由宪法赋予公民(2004年人权入宪后,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依法取得财产权,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国家征收征用取得补偿的资格;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私有财产权是自由之基石,亦构成我国人权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具有法定性,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侧重于对公权力的防御;其范围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与传统的财产权观念相比,不仅强调以所有权为核心,还拓宽了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形成于私法上的权利。财产权概念虽然由民法和宪法共享,但对比二者,宪法财产权构成了民法财产权的根本法基础,民法财产权是宪法财产权理念在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二者在财产配置的价值取向、义务主体、权利要素、救济途径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之处。在私有财产权的实现方式上,以宪法为统领,在立法、执法、司法三环节中予以充分保障,三环节在价值取向上一致,制度上协调。第二,从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上来看,共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分别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制定之前,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共同保护,未形成私有财产权利理念;国民经济改造时期: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制定之前,私有财产权保护理念开始萌芽,但在七五和七八宪法中倒退;国民经济改革时期:八二宪法至今,私有财产权再次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经过四次宪法修正案,拓宽了私有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确立了其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形成较为完整的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理念。第三,从中西方宪法私有财产权的逻辑推演,制度生成上来看,构成中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同,决定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立足点存在本质区别,西方以单一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立足个人本位,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立足社会本位。西方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态度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变化,与政府扩张行政权,取得对经济领域的控制权有关,扬弃了以个人为尊的财产权理念,整体意识有所提升,倡导福利社会。在我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态度由消极转向积极,直至确立其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这是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所决定,扬弃了以集体为尊的财产权理论,个人意识有所提升,倡导个人权利、有限政府、法治国。由此,既不同于西方宪政中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但又吸收了市场经济中有关人的价值合理内核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宪法中趋于完善。社会本位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不以西方抽象先验的假说为论证基础,其本质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现象,与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相关,注重个人发展和共同发展,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公共领域公益优先,在私法领域公私财产平等。第四,从私有财产权条款的结构和完善上来看,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伴随社会义务、征收征用补偿构成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三重原则,已经形成了与世界接轨的财产权保护理念,在实践中也具有指导意义。但仍然存在问题:一是税收作为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一种侵犯,当然受宪法私有财产权条款的调整。虽然宪法私有财产权条款构成了限制国家征税行为的逻辑起点,但存在无法推导税收法定原则的局限,不能有效地防范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二是在宪法层面没有征收征用补偿原则的规定,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对房屋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但宪法层面规范的缺失,使得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在宪法规范层面应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征收征用补偿原则,有助于丰富宪法的实质内涵,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权。
李晶晶[7](2017)在《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文中提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对于共有财产的保护也日趋完善,然而,与之相反的是,私有财产却没有得到应有保护,这充分说明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漏洞,体系也不是很健全。事实上,民商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直接体系,虽然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落实情况却极其不乐观,有很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剖析。
武靓波[8](2017)在《刍议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贯彻我国根本大法的法律规定,民商法在立法和修订的过程中,也要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基于此思路,本文从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目前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对策等角度,针对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展开探究。
刘庆杜[9](2014)在《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文中提出一、建国后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文本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与以往的社会制度有很大不同。由于是新生的制度,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实践和摸索,导致我们走过了一个非常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其间,法律的变动,特别是宪法的变动是非常频繁的。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也是如此,出现了不少的曲折和反复,但最终走上了正轨。(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成立了联合政府,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对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保
钟宪章,唐娇[10](2013)在《扬弃与发展:私有财产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意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延伸,保护私有财产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重大,自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系统阐述了其私有财产理论,对于私有财产及其理论的争论和辨析使这个理论更清晰、更系统、更明确,这一理论不断在社会实践中得到验证,也在不断指导新的实践。马克思的私有财产理论客观地说明了在现阶段我国存在私有财产的历史必然性,其保护私有财产的阐述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私有财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护私有财产”(论文提纲范文)
(1)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的研究及解决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概述 |
二、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问题 |
(一)我国公民缺少维权意识 |
(二)缺乏法律监督岗位 |
(三)缺少现实案例 |
(四)立法体系不完善 |
三、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路径 |
(一)宣传维权相关内容 |
(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
(三)加大法律现实落实力度 |
(四)完善立法体系 |
(五)加大赔偿措施管理力度 |
四、结束语 |
(2)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 |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征 |
(一)平等原则 |
(二)补偿性原则 |
(三)不主动干预原则 |
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法律监管工作 |
(二)私有财产产权制度难以落实 |
(三)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 |
四、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措施 |
(一)强化法律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 |
(二)落实私有财产产权保护工作 |
(三)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
(四)完善侵权行为法 |
(五)提高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
五、结束语 |
(3)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有财产概述 |
二、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需要遵循的原则 |
(一)补偿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不主动干预原则 |
三、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内容存在的不足 |
(一)私有财产保护内容不足 |
(二)私有财产保护监管不足 |
(三)公众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薄弱 |
四、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内容的完善措施 |
(一)对私有财产保护内容予以完善 |
(二)发挥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监督管理作用 |
(三)帮助公民提高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
(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有财产的界定 |
二、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
(一)补偿性原则 |
(二)平等性原则 |
(三)不主动干预原则 |
三、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存在的问题 |
(一)私有财产保护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
(二)私有财产保护缺乏有效监管 |
(三)民商法主张不主动干预私有财产 |
四、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完善策略 |
(一)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 |
(二)加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监管 |
(三)提高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
五、总结 |
(5)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私有财产的历史演变 |
2.1 私有财产的起源 |
2.1.1 私有财产与家庭 |
2.1.2 私有财产与国家 |
2.1.3 私有财产与私有制 |
2.2 私有财产的范畴变化 |
2.2.1 从不动产到动产 |
2.2.2 从个人占有到个人所有 |
2.2.3 从私人领域到社会领域 |
2.3 私有财产的历史形式 |
2.3.1 私有财产的古典形式 |
2.3.2 私有财产的封建形式 |
2.3.3 私有财产的现代形式 |
第3章 私有财产的“积极构成” |
3.1 私有财产的历史“合理性”基础 |
3.1.1 自然所得 |
3.1.2 身份所得 |
3.1.3 劳动所得 |
3.2 私有财产的历史“合法性”内容 |
3.2.1 国家意志 |
3.2.2 自然权利 |
3.2.3 社会权利 |
3.3 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主题 |
3.3.1 正义 |
3.3.2 平等 |
3.3.3 自由 |
第4章 私有财产的本质澄明 |
4.1 作为法权关系的私有财产 |
4.1.1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
4.1.2 作为观念的法权关系实质 |
4.1.3 法权关系的市民社会基础 |
4.2 作为生产关系的私有财产 |
4.2.1 人的关系取代物的关系 |
4.2.2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
4.2.3 私有制和人的活动的关系 |
4.3 作为资本关系的私有财产 |
4.3.1 以商品和货币为内容 |
4.3.2 以剩余价值生产为目的 |
4.3.3 以雇佣劳动为手段 |
第5章 对私有财产积极的社会批判 |
5.1 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 |
5.1.1 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 |
5.1.2 私有财产异己的对象性本质 |
5.1.3 私有财产向人的本质复归 |
5.2 对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
5.2.1 资本是私有财产的普遍形式 |
5.2.2 私有财产的事实是资本和劳动分离 |
5.2.3 扬弃以资本为逻辑的私有财产 |
5.3 对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批判 |
5.3.1 对“粗陋共产主义”的批判 |
5.3.2 对“真正社会主义”的批判 |
5.3.3 对“蒲鲁东主义”的批判 |
第6章 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 |
6.1 “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消解以私有财产的扬弃为中介 |
6.1.1 占有生产力总和 |
6.1.2 积极的共同所有 |
6.1.3 重建个人所有制 |
6.2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自由自觉的劳动本质 |
6.2.1 人的需要的本质 |
6.2.2 劳动成为人的本质 |
6.2.3 劳动和需要实现同一 |
6.3 “自由人的联合体”——“人类社会”的自我否定 |
6.3.1 “真正共同体”的回归 |
6.3.2 人的个性的回归 |
6.3.3 基于平等的自由联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目标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宪法私有财产权基本理念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
一、私有财产权的要素 |
二、私有财产权的性质 |
三、私有财产权的主体 |
四、私有财产权的范围 |
第二节 宪法与民法私有财产保护关系分析 |
一、宪法财产权理念构成民法财产权的根本法依据 |
二、各有分工、侧重不同 |
第三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意义、价值和实现方式 |
一、自由之基石 |
二、宪法私有财产权的实现方式 |
第二章 新中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规范的流变 |
第二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特点 |
一、《共同纲领》时期 |
二、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 |
三、从八二宪法至今 |
第三章 与西方相比我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 |
第一节 西方有关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论述及其发展 |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第二节 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 |
一、正当性基础 |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
三、与法治理念进步相吻合 |
四、公私财产趋于平等保护 |
五、小结 |
第四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结构及完善 |
第一节 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三重结构 |
一、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二、私有财产伴随社会义务 |
三、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 |
第二节 规范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
一、无法推演出税收法定原则及建议 |
二、宪法层面征收征用补偿原则的缺失及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7)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和地位 |
二、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所遵循的原则与特点 |
(一) 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主体的平等保护 |
(二) 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时遵循不主动干预的原则 |
(三) 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时有一定的补偿性 |
三、我国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 普通民众普遍缺少法律方面的常识和意识 |
(二) 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监督力度不足 |
(三) 在实践过程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力度不够 |
四、完善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措施 |
(一) 对相关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 |
(二) 法律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强化 |
(三) 充分落实民商法的司法实践 |
(四) 扩大司法保护范围 |
(五) 加大民商法的宣传力度 |
五、结束 |
(9)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国后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文本变化 |
(一) 《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
(二)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
(三) 1982年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
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发展规律 |
(一) 从法律的立法技术来看, 经历了一个从概括到概括加列举的过程 |
(二) 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范围来看, 经历了从生活资料到生产资料的过程 |
(三) 从制定的法律保护程度来看, 经历了由弱到强的变化 |
(四) 对私有财产保护权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 |
三、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尚存在的缺陷 |
(一) 将私有财产保护条款规定在总纲里面, 在法理上有失妥当 |
(二) 与公有财产保护相比,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仍然逊色很多 |
(三) 关于私有财产的补偿的表述不清晰, 缺乏定量或定性判定 |
(四) 关于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不明确 |
四、对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存在缺陷的补救 |
(一) 通过宪法修改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三章 |
(二) 将“神圣”和“合法”带有易让人误解色彩字眼去掉 |
(三) 通过宪法解释界定公共利益 |
(10)扬弃与发展:私有财产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概念及其本质 |
(一) 私有财产概念及其产生 |
(二) 私有财产的积极本质 |
(三) 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私有财产 |
二、理解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
三、我国现阶段私有财产的存在与保护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
四、保护私有财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
(一) 保护私有财产能够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
(二) 保护私有财产能够促进诚信友爱, 让社会充满活力 |
(三) 保护私有财产能够促进安全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
四、“保护私有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的研究及解决路径[J]. 林铠. 法制博览, 2022(06)
- [2]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J]. 丁威. 法制博览, 2021(36)
- [3]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思考[J]. 刘静蔚. 法制博览, 2021(09)
- [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J]. 邹无寒. 法制与社会, 2020(19)
- [5]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D]. 刘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D]. 张雨.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J]. 李晶晶. 法制博览, 2017(33)
- [8]刍议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J]. 武靓波. 法制与社会, 2017(06)
- [9]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J]. 刘庆杜.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1)
- [10]扬弃与发展:私有财产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意义[J]. 钟宪章,唐娇.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