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郑秀坤[1](202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的买卖需遵循相应的法律条款,规范双方或多方的贸易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是贸易买卖中的补救的重要措施,能够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从而维护彼此间的合法利益。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需良好的国际环境,因合同纠纷导致的合同解除,需立足于双方利益关系来进行处理。正确行使合同解除关系对于保护自身利益极为重要。各国法律条文和国际公约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在特定的国家与特定环境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方式和后果都要结合理论和实践,最终以解决合同纠纷为主要目标。文章分析阐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一步分析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改进,同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提出相关建议。
孙倩倩[2](2021)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解除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个特殊原因,所以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一直被严加掌握,而其中法定解除权更是被普遍地认为只能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新宇案"中,法院支持了违约方新宇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受到这一公报案例的影响,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应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深入研究之后可以发现,学者们大部分都认为违约方虽然不应享有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首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实质的承认,但是该条文对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以及违约方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方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标准并不统一,因此需要对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以及损害赔偿方式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从而得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加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周玉华[3](2021)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保险法》修订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保险法》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保险法》有重要影响。《民法典》与《保险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要满足《民法典》的要求,但是《保险法》有其特殊规则,有些地方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两者(特别是合同法部分)之间的差异并掌握法律适用尺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迫。本文试图按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的章节顺序,从合同订立、合同解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的顺序逐一对比分析《民法典》合同规则与保险合同法适用差异的主要方面,并试图确立《民法典》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的有条件适用关系,并运用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争议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对违背《民法典》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引起业界讨论和共鸣。
黄婕[4](2021)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黄莹[5](2021)在《论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文中研究表明
毕春颖[6](2021)在《政府PPP合同解除权的困境及破解 ——以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为切入》文中指出
薄燕娜,李钟[7](2021)在《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合同编第565条评释》文中提出《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高青[8](2021)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借助案例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典型的诸多司法案例,梳理其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并对涉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的学术争论进行归纳,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持有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两种:肯定方认为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定方则认为不应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双方观点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差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符合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定位,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关条文也从未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新宇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基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裁量结果,不能证明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学理上不具有正当性,且缺乏比较法上的先例支持。故而,违约方既不享有也不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僵局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种僵持状态的抽象概括。《民法典》增设第580条第2款,是立法者为规范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合同僵局问题的案件而采取的举措。该条款并未认可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是赋予了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当事人仅能提出申请,合同最终是否终止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综合考量后决定。这一新增条款尚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其正确理解并妥当适用。
李水媛[9](2021)在《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文中研究指明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遇到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可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一种解除机制,其结果是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我国通常认为只有非违约方具有合同解除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的案例,是否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直是学术争议的热点。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更是将这一争议推向了新的高峰。本文旨在整理分析关于违约方是否拥有合同解除权的学术争议的背景下,通过分析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行使条件及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论证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新宇合同纠纷案引出违约方是否应被赋予合同解除权这一问题,后基于对法院判决理由的分析以及判决结果的倾向得出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第二部分是通过梳理我国原《合同法》、《九民纪要》、《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条文,体现我国立法者对于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态度。以及通过对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的两种不同学说即“否定说”“有限肯定说”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应有条件的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第三部分是从理论和司法实践需求两方面论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即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仅不违反民法的基本伦理价值,而且是我国实际的迫切要求。第四部分是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前提,方式,动机等行使要件的论述。第五部分是对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效果的阐述。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同时,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是,合同的解除不代表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需进行损害赔偿。
李彬[10](2021)在《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这一极具争议的话题,基本尘埃落定。本文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为例,指出法院在违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所作的不同判决,以此引出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行使条件等问题的讨论。接着梳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过程,虽几经波折,但最终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通过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条约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说明域外法律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支持“肯定说”。最后,本文认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有利于打破合同僵局,弥补法律漏洞,该款是赋予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非合同解除权,亦非司法解除权,该权利的行使一般认为要以该条第1款的限制条件为前提,不得扩大适用范围。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主要内容 |
(一)合同解除权的主要内涵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主要内容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问题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赔偿问题 |
三、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和建议 |
(一)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建议 |
四、结语 |
(2)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相关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 |
1. 泰兴市药用安瓿厂有限公司与张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 |
2. 杨军、滕建华诉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 |
(二)案例引出的法律问题 |
1.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
2. 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争议 |
(一)否定论 |
(二)肯定论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比较研究 |
(一)德国法律规定 |
(二)美国法律规定 |
(三)日本法律规定 |
四、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
(一)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 |
1. 与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冲突 |
2. 不会鼓励违约 |
3. 不会影响交易安全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
1. 守约方单独持有合同解除权无法妥善处理部分合同僵局 |
2. 一概不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碍于个案正义的实现 |
五、《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具体规定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和条件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后果 |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范存在的问题 |
1. 未明确违约方主观状态 |
2. 未明确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方式 |
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范的完善建议 |
(一)增加违约方主观非恶意的限制 |
(二)精确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
1.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
2. 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 |
七、结语 |
(3)《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保险法》修订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法》关于保险成立与生效的特殊规定 |
(一)投保人缴纳部分保险费,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
1.问题的提出 |
2.观点分歧 |
3.立法建议 |
(二)保险责任期间条款性质认定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二、合同的解释:《民法典》与《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冲突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三、合同的效力与终止: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与保险合同撤销权(解除权)竞合的问题 |
(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撤销权与保险合同撤销权竞合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3.立法建议 |
(二)合同的终止:《民法典》合同解除权与保险合同解除权竞合的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1)合同解除事由不同。 |
(2)合同解除的期限不同。 |
3.修法建议 |
(三)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解除权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观点分歧 |
3.修改建议 |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转让、债权让与规则对保险合同的适用 |
(一)合同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的关系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3.修法建议 |
(二)债权转让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竞合的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保险代位求偿权疑难问题解析 |
(三)被保险人债权转让与受益人指定的合法性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3.修法建议 |
五、合同争议解决:《民法典》、《保险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冲突问题 |
(一)诉讼时效期间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二)《民法典》与《保险法》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矛盾 |
1.问题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结语: |
(8)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法院的判决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裁判梳理 |
一、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理由 |
二、反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理由 |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的学术争论 |
第一节 肯定论及其理由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 |
第二节 否定论及其理由 |
第三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具备正当性 |
第一节 合同解除制度的定位 |
第二节 我国法律未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一、《合同法》第94 条 |
二、《合同法》第110 条 |
三、《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 |
四、《合同法》分则的相关条文 |
五、合同解除异议的规定 |
六、《北京高院房屋租赁合同问题解答》第24 条 |
第三节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不能证明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第四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缺乏比较法先例的支持 |
一、德国民法 |
二、法国民法 |
三、日本民法 |
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第五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学理上无正当性 |
一、法理角度的分析 |
二、效率违约论之否定 |
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会损害守约方利益 |
四、双方违约不能作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论据 |
第四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背后的合同僵局问题 |
第一节 合同僵局问题的学理观点 |
第二节 合同僵局问题的实证研究 |
一、“合同僵局”的具体情形 |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
第三节 关于合同僵局问题的几点见解 |
一、构成要件之分析 |
二、违约方行为之分析 |
三、法院立场之分析 |
第五章 《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探讨 |
第一节 立法概况 |
第二节 增补该条款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条款内容的正确认知与适用 |
一、权利性质的定位 |
二、权利的行使主体 |
三、具体适用条件 |
四、条款尚存在的缺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分析 |
(二)问题的焦点:违约方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 |
二、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变化与学说观点 |
(一)《合同法》、《九民纪要》、《民法典》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变化 |
1.《合同法》、《九民纪要》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2.《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解读 |
(二)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学说梳理 |
1.否定说 |
2.有限肯定说 |
(三)本文作者的观点 |
三、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正当性的证成 |
(一)法学理论证成 |
1.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
2.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彰显 |
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合同自由价值的体现 |
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 |
(二)司法实践需要的证成 |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一)合同标的为种类物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前提—构成合同僵局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动机—违约方主观非恶意 |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提起诉讼的方式 |
五、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
(一)合同解除且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
(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着作类 |
(三)学位论文 |
致谢 |
(10)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英美法系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2、大陆法系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由来 |
(一)相关判决之争 |
1、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 |
2、否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 |
3、比较分析 |
(二)《九民纪要》第48 条肯定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
(三)《民法典》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比较法视野 |
(一)英美法系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
1、美国法 |
2、英国法 |
(二)大陆法系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
1、德国法 |
2、法国法 |
(三)国际条约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
(四)总结 |
四、关于是否应承认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学理之争 |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
1、“肯定说”及其依据 |
2、“否定说”及其依据 |
3、两种学说争议之焦点 |
(二)本文的看法 |
1、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未违反合同严守原则 |
2、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会产生道德风险 |
3、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公平原则 |
4、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5、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效率价值原则 |
6、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目的 |
五、《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解释与适用 |
(一)规范目的和功能 |
1、该款旨在打破合同僵局 |
2、该款弥补了原《合同法》第110 条的法律漏洞 |
(二)该款所规定的权利性质 |
1、该款所规定的权利属于违约方而非守约方 |
2、该款规定的是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而非司法解除权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
1、合同标的为非金钱债务 |
2、继续履行请求权被排除 |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4、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
(四)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
1、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2、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J]. 郑秀坤. 经济师, 2021(12)
- [2]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探析[J]. 孙倩倩.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12)
- [3]《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保险法》修订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 周玉华. 法学评论, 2021(06)
- [4]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适用问题研究[D]. 黄婕.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5]论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D]. 黄莹. 西南大学, 2021
- [6]政府PPP合同解除权的困境及破解 ——以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为切入[D]. 毕春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7]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合同编第565条评释[J]. 薄燕娜,李钟. 法律适用, 2021(06)
- [8]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D]. 高青. 烟台大学, 2021(12)
- [9]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D]. 李水媛.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10]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D]. 李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