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立法的三大热点

经济立法的三大热点

一、经济立法三大热点(论文文献综述)

侯一凡[1](2021)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干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坏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之初,就开始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友好型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制度工具未被纳入反垄断法律体系之中,其所依据的《意见》和2017年五部联合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属于“软法”范畴,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反垄断执法薄弱、司法保障不完备制约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借助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为基础,分析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简单介绍,并且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追求进行阐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竞争评估、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概念辨析,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第三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并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以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重点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刘慧丽[2](2020)在《废旧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能源汽车因环保而生,使用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效益来之不易。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心脏”,进入2020年,我国已经进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规模化退役期。动力电池所带来的能源、资源以及经济等多方面效益不可估量,且动力电池回收产业在我国是一个实打实的朝阳产业,但是由于动力电池整体产业链回收政策缺乏,市场运转模式并未稳定,市面上的动力电池种类复杂不一,普遍采用的处理技术不具有所有电池处理的适配性且高精尖端的技术不成熟,加之企业成本和利益之间的矛盾性,倘若处理不当,将会导致之前的付出前功尽弃。基于以上现状,可以说,只要有一条成熟的绿色供应链的回收体系,废旧动力电池这颗“定时炸弹”便可以完全转化成为“城市矿产”。因此,研究动力电池回收体系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的回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分为六章对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展开研究。第一章整体交代研究的背景意义、新能源动力汽车及电池发展现状、研究内容、方法路线以及创新点;第二章梳理美、日、德和我国动力电池法律法规发展演变历程,对比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对我国启示,提出了我国未来法律法规发展建议;第三章从产业链角度分析,首先梳理梯次利用政策和关键性技术,然后介绍再生利用的预处理过程、分离提取过程和产品制备过程,并对每个过程进行总结,提出每个过程的不足和发展方向,最后佐以典型企业的处理过程进行实际论证;第四章则是通过介绍美、日、德和我国现有的回收模式,分析比较我国已有回收模式,加之典型企业回收模式的介绍,总结适合我国实际运行的回收模式;第五章立足理论,总结前面几章内容,提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存在问题和现状后,构架符合我国的“1+3”动力电池绿色供应链回收体系,分析了关键性环节,并对以汽车经销商为回收主体的动力电池绿色供应链回收体系进行说明;第六章高度概括本论文的结论,提出存在问题并给出发展建议。

孙贵林[3](2020)在《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济民主思想,既是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理论指南,也是因应世情、国情与党情变化的必然结果,还是对二战后各主要国家经济实践进行深刻反思的最终产物。研究邓小平的经济民主思想,对于进一步深入和拓展邓小平理论研究、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形成过程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从1923年6月旅法勤工俭学到积极投身于革命武装斗争,是酝酿萌发阶段;二是1952年7月调往中央以后从支持将经济建设提到重要地位、重视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到关注分配问题、主张根据劳动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工资的高低、贯彻平等和自由原则,是积极探索阶段;三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支持农村开展的生产责任制改革到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打破单一所有制结构以及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是初步形成阶段;四是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从强调“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到1992年春南巡提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重要论断以及确立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价值目标,是成熟完善阶段。邓小平的经济民主思想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主要表现为:其一,经济民主的制度保障是所有制、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等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经济民主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和最重要标志,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促进的经济成果的公平分配是经济民主的价值体现和基本目标。其二,经济民主的基本任务是经济管理民主化。经济民主要求人民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独立的经济自主地位,享有自主的经济管理权和经济利益权。“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民主集中制”、“责、权、利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济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既注重推进宏观经济的民主管理,处理好党政关系、上下关系、政企关系、政社关系,又注重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使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其三,经济民主的关键环节是经济决策民主化。在经济决策的过程中,要从民主制定、民主执行、民主检验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全面推进经济决策民主化。即在经济决策制定过程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必要条件,群众路线是基本方法,民主集中制是重要保证;在经济决策执行过程中,“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是动力之源,“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是必然选择,“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是重要原则;在经济决策检验过程中,“实践”是唯一标准,“三个有利于”是具体标准。其四,经济民主的实践成效是经济行为的民主化变迁。即生产行为从行政调控向自主经营转变、交换行为从计划调拨向市场配置转变、分配行为从平均主义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消费行为从计划调节向适度可持续转变。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要旨表现为:经济民主的制度基础是社会主义,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物质前提是发展生产力,价值诉求是人民自主,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特点表现为:经济与民主的统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统一、经济自由与经济平等的统一、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阶段性与长期性的统一。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其理论价值主要表现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持续推进经济民主事业的重要指南;其实践价值主要表现为:努力创设有利于经济民主的政治法律环境,积极推动经济管理、经济决策的民主化进程,积极推动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事业不断向纵深推进。

胡泽邦[4](2020)在《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文中提出作为一个自近代以来深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的国家,加之中华法系自《秦律》到《大清律》以来的法律渊源沿袭传承,中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均习惯于系统化地开展法治思考与实践。不管是中国台湾地区继承自原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还是中国大陆地区正在传统法律部门领域所轰轰烈烈推进的,以民法为代表的法典编纂运动,都是最好例证。在此法治氛围的熏陶下,中国经济法也与其左邻右舍的行政法、商法一道,学步于民法的法典化之路,尝试从法典化的第一步——法律通则的制定入手,探索自己的体系化之路。但是,即使经济法的体系化是中国经济法治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经济法的体系化是否就必然引致一条传统法律部门的法典化路径?经济法的全新法治属性和中国法治的独特话语体系,甚至欧陆法典化运动自身演进中凸显以及在其他异质文明移植中引发的问题等,对中国经济立法体系化的理念、路径所能产生的影响,就既构成了本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经济法体系化道路上需要首先迈过的路障。基于价值理念、制度机制和文本逻辑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与体系化路径之间关系的考察,本文认为:法典编纂模式并不是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选择,我们可以考察、总结和尝试世界法律体系化的优秀经验,多维度、多层次地用一种更为开放的理念务实推进中国经济法的体系化进程。除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主体分成三部分:第一章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现状与困境。主要是从提出问题的角度,对中国经济法立法的成绩、体系化现状、经济法体系化思潮中法典化的呼声、中国学者在经济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努力及成就、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困境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与研究,着重提出了论文的核心命题,也即“经济法是否适合法典化”“法典化是否是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路径”的问题。第二章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特征的冲突。主要从分析问题的角度,回顾了法典法治理模式的前世今生,特别是法典法这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与缺陷,并从理念价值、制度机制、逻辑文本三个法治基本要素方面,对比分析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新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着力于论证这二者之间的不完全兼容与某些方面的冲突,以此来论证经济法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社会经济治理规范的体系化路径。基本结论是:法典法模式无法有效对接经济法治理效能的最大释放,法典编纂模式并非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更非最佳路径。第三章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和依据,主要聚焦大陆法系以《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体系化经验,介于判例法与成文法之间的美国法律重述制度的法律体系化启示,以及中国古代法典法与判例法和谐共生的形态,重点讨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及依据。

张金艳[5](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李涛[6](2019)在《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的年份给予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1978年是改革开放起步之年,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1978”、“2018”,两个普通的阿拉伯数字,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非凡的象征意义,它们连接起了 40年中国前进的脚步。在4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存在两条既彼此互相关联,但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线——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法治的建设。这种复线交织的变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的制度变迁模式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历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和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最鲜明的两个主题,没有改革,社会不会进步;没有法治,社会不会稳定,法治和改革也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主题和关键。其中,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制定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改革需要法治的发展与之相适应,改革中本身就包含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法律制定是追寻法治的起点,也是考察法治与改革关系演变的理想观察视角。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内容,是解决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路径。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与改革同时起步,共同发展,法律制定的任务常常是改革的任务,法律制定的难点也常常是改革的难点。我国法律的制定,既是改革在法律上的投射,又是法律本身对新时期发展的自觉回应,其制定的变迁和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对法治的影响。本论文分为导论、结论以及五章。第一章对法治、改革、法律的制定以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了相关概念释义和界定,明确了研究的主体和范围。第二章回顾了1978—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也是我国法律制定重新起步的转折点。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改革优先,法治提供保障,在确保秩序和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同步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概括为以恢复秩序并且突出经济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法治观。第三章对1992—2012年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分析和回顾。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重新起步并且既往开来的阶段,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即适应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阶段。围绕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方向以及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决定了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体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法治观。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表现为改革为主,法治指引,法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并相互促进。第四章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全面理解和总结。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高效运转对法律制定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良法善治”。这一时期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法治观念升华为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建设方针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章对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的转向进行了归纳总结,强调中国的法治必然也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时代法治与改革应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并且统一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新时代,法律的制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法律制定的客观规律,坚持人民利益为导向,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法律创制。“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跟不上的人必将成为落伍者,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强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历史阶段是不可超越的;但超越历史阶段的愿望又产生于历史发展过程所形成的内因和外因之中,这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矛盾。中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经济社会转型,新时代的实践需要理论的解释提升,从而构建出基于中国经验的话语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在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时,通过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定的方式来完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与体会“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一论断的深刻内涵和思想光芒。纵观社会转型成功的国家,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都坚持把法律的制定放在首位。改革开放40年也是我国法律制定不断摸索规律的40年,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就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立法者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功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制定工作。但我们也需要注意,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大规模进行法律制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法制发展已经由侧重法律制定、搭建法律体系框架,转变为对于具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的“精耕细作”。

蓝寿荣,黄丹丹[7](2016)在《论经济法研究的实证方法》文中认为经济立法及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些不足显现出,过分倚重法律移植、缺少对中国实际的把握和回应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暴露,蕴含了研究方法、研究路径的转变契机。尽管关于法律实证研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但经济法学需要关注和引入实证研究方法是没有疑问的。

黄显鸿[8](2014)在《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文中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代背景下,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法好不好、管不管用、解不解决实际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定,对科学立法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探索经济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的要求,本文分析了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析了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含义和特征,考察了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域外经验,针对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对策建议,拟订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实施办法建议稿,以期将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引入我国经济立法程序。本文认为,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是立法主体运用成本收益、有效性分析等经济学的方法,对是否需要经济立法,需要什么的法,进行预测、比较、权衡和选择的过程,它具有主体多元、对象特定、方法科学、控制立法、成果运用的依据性、分析工作制度性等特征。本文在研究分析经济立法成本效益的理论基础、域外考察、国内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成本效益分析主体、明晰分析对象和成本效益的构成范围、合理选择分析方法、加快成本效益分析程序建设、科学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成果等对策建议。文章也就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难点和不足进行探讨,如效益分析与价值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关系,以及成本效益的不确定性问题,认识成本效益分析在经济立法领域的局限性。

张永彬[9](2012)在《试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代表性成果》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权威学者对本学科的开拓和研究多有建树。其中的新鲜知识,值得学习。但是,其中的某些关键性学术观点,却弥漫着或残留着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流毒全球,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的国际平权地位和合法权益。陈安教授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第三世界国际弱势群体的共同立场,独立思考,长期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投身国际争鸣,提出诸多开创性的新见解,为中国和国际社会弱势群体"依法仗义执言",提供维护其应有平等权益的法学理论武器,积30年之功,荟萃而成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310万字)这部鸿篇力作。学界认为,这部力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很高的学术水平,堪称"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可谓"一剑淬砺三十年"。该书的出版,标志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初步形成。本文対贯穿全书的陈安教授的基本学术思想、学术理念和学术追求,加以梳理、概括和评介。

张剑波[10](2012)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低碳经济”是一种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迈向美好未来的理智选择。低碳经济既是一种技术型经济,更是一种制度型经济,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是推进低碳经济高效发展的必要保障,是各国迈向低碳经济、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战略需求。发展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是关键,建立以低碳经济法制体系为核心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体系既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是弥补市场缺陷与克服政府失灵的有力手段。本文立足于低碳经济需要法制保障这一前提,通过厘清低碳经济相关概念,探求低碳经济的理论根基,比较低碳经济的立法实践,实现对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的构架,并通过探析我国低碳经济法制保障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全文共分八章,包括导论、正文与结语,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第一,“低碳经济的一般考察”。“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以能源消耗上的“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为主要特征,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实现人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新经济形式。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迈向生态文明的一种具体表现,它产生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发展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框架下,通过国家战略的确立,法律制度的规范而推进的,是各国摒弃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迈向绿色、清洁、可持续发展未来的一种新经济形式。低碳经济概念本身既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又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更体现了新的能源安全观,它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体现出了生态文明下的经济发展观。第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低碳经济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总体而言,按立法的功能划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项基本制度: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节能减排法律制度致力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通过强化能源的节约利用与高效利用,实现温室气体的减量排放;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则致力于改善能源利用结构,通过开发利用清洁、低碳的新能源,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利用比例,以此实现能源利用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少;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则致力于通过低碳技术发展等方式对能源利用既已产生的温室气体实施技术性控制,避免其向大气中的任意排放。以上三项制度囊括了低碳经济立法的所有内容。从三项制度的内涵看,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与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立足点都是传统化石能源的低碳化利用,尽管途径各不相同,但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实现传统化石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而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却致力于促进清洁、低碳型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低碳能源替代传统高碳能源方式,从根源上治理人类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问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全球气候稳定。三项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它们共同构建起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屏障,成为必不可少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内容。第三,“西方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启示”。低碳经济依国际公约而产生,是相关国家为履行国际公约承诺而创制的碳减排措施。英国以国家战略为根本,以基本立法为统领,以相关立法为补充,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制保障体系,确保本国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澳大利亚则立足于其传统能源依赖大国的实际,以碳排放控制为重点,形成以“碳捕获与封存”立法为主要内容的碳排放控制法律体系,创设了“碳获取权”与“碳财产权”等碳权利。美国加大相关立法的制定与修订,形成丰富的低碳经济系列立法,并集中制定系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议案,推动其低碳经济的发展。日本则立足于历来注重环境保护的现实,以早已形成的节能降耗法制体系为基础,在其确立起“低碳社会”国家战略之后,通过不断修订现存立法、及时制定新的立法等方式,形成了以低碳经济基本法为基础,以综合性与专门性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第四,“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在于国际法规则需要转换为国内法方能发挥效力,也在于低碳经济本身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而国家干预的度则须由法律来确定。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则在于其运行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国际相关立法可以为其提供有益借鉴,而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低碳经济立法的条件。第五,“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不足”。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国内的节能降耗工作,出台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在立法方面已经有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表现为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尚未确立,能源领域的基本立法与专门立法空白,相关领域低碳法制不健全,现行立法存在先天缺陷等。第六,“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在低碳经济发展思路方面,我国必须理性选择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并合理设计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在具体措施方面,则须确立我国低碳经济国家战略,抓紧制定低碳经济战略性立法如《低碳经济法》,强化对现有立法的修订,并在相关立法中引入低碳经济理念及概念,完善能源等各领域立法,形成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以能源领域相关立法为核心,以各层次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并着力解决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诸如国家利益维护、法律的协调性及法律的适用等相关问题,确保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科学性。

二、经济立法三大热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立法三大热点(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1.3.2 国内研究综述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研究创新点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界定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2.1.2 相关概念辨析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2.2.1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2.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2.3.1 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3.2 营造法治化市场竞争秩序
        2.3.3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3.1.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3.1.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状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3.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3.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3.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备
第四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4.1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
        4.1.1 美国
        4.1.2 日本
        4.1.3 欧盟
        4.1.4 澳大利亚
    4.2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借鉴分析
        4.2.1 坚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4.2.2 建立权威的外部审查机构
        4.2.3 确立广泛的审查对象
        4.2.4 加强公平竞争的司法审查
第五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5.1 立法层面
        5.1.1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级
        5.1.2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5.1.3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5.2 执法层面
        5.2.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中心的审查机构
        5.2.2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程序规则
        5.2.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动性
    5.3 司法层面
        5.3.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私人救济
        5.3.2 加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5.3.3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2)废旧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发展概况
        1.2.1 新能源汽车发展概况
        1.2.2 动力电池发展概况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路线
        1.3.1 研究内容
        1.3.2 方法路线
    1.4 创新点
第二章 新能源动力电池法律法规研究
    2.1 国外法律法规研究
        2.1.1 美国
        2.1.2 日本
        2.1.3 德国
    2.2 我国法律法规发展
        2.2.1 研发蓄力阶段政策
        2.2.2 产业化转化阶段政策
        2.2.3 加大推广阶段政策
    2.3 我国动力电池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4 经验借鉴和小结
第三章 废旧新能源动力电池处理技术研究
    3.1 动力电池处理技术产业链
        3.1.1 动力电池产业链分析
        3.1.2 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比较分析
    3.2 梯次利用研究分析
        3.2.1 梯次利用政策
        3.2.2 梯次利用概述和关键性技术
        3.2.3 国内外市场应用
    3.3 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3.3.1 预处理过程
        3.3.2 分离提取过程
        3.3.3 产品制备过程
    3.4 典型企业的处理过程
        3.4.1 国外废旧动力电池处理过程
        3.4.2 国内废旧动力电池处理过程
    3.5 小结
第四章 废旧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模式分析
    4.1 国外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模式
        4.1.1 美国
        4.1.2 日本
        4.1.3 德国
    4.2 我国回收模式现状
        4.2.1 梯次利用模式
        4.2.2 生产商为主体
        4.2.3 汽车经销商为主体
        4.2.4 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为主体
        4.2.5 第三方企业为主体
    4.3 四种回收模式比较和分析
    4.4 典型企业回收模式
    4.5 小结
第五章 EPR制度下的动力电池绿色供应链回收体系整体分析
    5.1 相关理论基础研究
        5.1.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5.1.2 产品生命周期
        5.1.3 逆向物流
        5.1.4 博弈论
        5.1.5 循环经济
        5.1.6 绿色供应链
    5.2 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
        5.2.1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
        5.2.2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
        5.2.3 文献研究总结
    5.3 基于EPR制度下的动力电池绿色供应链回收体系建设分析
        5.3.1 我国废旧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现状及问题
        5.3.2 EPR制度下的动力电池绿色供应链回收体系建设
        5.3.3 关键阶段中的分析说明
    5.4 案例分析——以汽车经销商为主体的整体回收体系运行说明
    5.5 小结
第六章 结论和建议
    6.1 结论
    6.2 存在问题
    6.3 发展建议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致谢

(3)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0.2 相关概念解析
    0.3 研究现状分析
        0.3.1 经济民主思想研究现状
        0.3.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现状
    0.4 研究内容与方法
    0.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1章 体系生成: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形成背景和过程
    1.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形成背景
        1.1.1 时代背景:世情、国情与党情出现新变化
        1.1.2 历史镜鉴:对二战后各主要国家经济实践的深刻反思
        1.1.3 现实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与问题
        1.1.4 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经济民主思想
    1.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形成过程
        1.2.1 酝酿萌发阶段
        1.2.2 积极探索阶段
        1.2.3 初步形成阶段
        1.2.4 成熟完善阶段
第2章 制度保障: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民主
    2.1 所有制与经济民主
        2.1.1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经济民主的根本前提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经济民主内涵
    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
        2.2.1 经济主体的基本含义
        2.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
        2.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民主内涵
    2.3 分配制度与经济民主
        2.3.1 重新确立物质利益原则
        2.3.2 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拨乱反正
        2.3.3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经济民主内涵
第3章 基本任务:经济管理民主化
    3.1 经济管理民主化的提出
    3.2 经济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3.2.1 “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原则
        3.2.2 “民主集中制”原则
        3.2.3 “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3.2.4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3.2.5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原则
    3.3 宏观经济民主管理的全面推进
        3.3.1 给政府分权:处理好党政关系
        3.3.2 给地方分权:处理好上下关系
        3.3.3 给企业分权:处理好政企关系
        3.3.4 给集体经济组织分权:处理好政社关系
    3.4 企业民主管理的全面推进
        3.4.1 让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
        3.4.2 让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
第4章 关键环节:经济决策民主化
    4.1 经济决策的地位和作用
        4.1.1 经济决策在党和政府决策中的地位
        4.1.2 经济决策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 经济决策的重要作用
    4.2 经济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3 经济决策民主制定
        4.3.1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经济决策制定的必要条件
        4.3.2 群众路线:经济决策制定的基本方法
        4.3.3 民主集中制:经济决策制定的重要保证
    4.4 经济决策民主执行
        4.4.1 “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经济决策执行的动力之源
        4.4.2 “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经济决策执行的必然选择
        4.4.3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经济决策执行的重要原则
    4.5 经济决策民主检验
        4.5.1 “实践”:经济决策检验的唯一标准
        4.5.2 “三个有利于”:经济决策检验的具体标准
第5章 实践成效:经济行为的民主化变迁
    5.1 生产行为从行政调控向自主经营的变迁
        5.1.1 计划体制时期行政调控下的生产
        5.1.2 改革开放后生产向自主经营的转变
    5.2 交换行为从计划调拨向市场配置的变迁
        5.2.1 计划体制时期计划调拨下的交换
        5.2.2 改革开放后交换向市场配置的转变
    5.3 分配行为从平均主义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变迁
        5.3.1 计划体制时期平均主义下的分配
        5.3.2 改革开放后分配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转变
    5.4 消费行为从计划调节向适度可持续的变迁
        5.4.1 计划体制时期计划调节下的消费
        5.4.2 改革开放后消费向适度可持续的转变
第6章 理论解析: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要旨和特点
    6.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要旨
        6.1.1 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制度基础
        6.1.2 中国共产党:经济民主的领导核心
        6.1.3 发展生产力:经济民主的物质前提
        6.1.4 人民自主:经济民主的价值诉求
        6.1.5 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民主的终极目标
    6.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特点
        6.2.1 坚持经济与民主的统一
        6.2.2 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
        6.2.3 坚持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统一
        6.2.4 坚持经济自由与经济平等的统一
        6.2.5 坚持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6.2.6 坚持阶段性与长期性的统一
第7章 现实观照: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当代价值
    7.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理论价值
        7.1.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7.1.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是持续推进经济民主事业的重要指南
    7.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实践价值
        7.2.1 进一步创设有利于经济民主的政治法律环境
        7.2.2 全面深入推动经济管理民主化进程
        7.2.3 全面深入推动经济决策民主化进程
        7.2.4 努力促进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现状与困境
    第一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
        一、中国经济立法:从空白到繁盛
        二、中国经济立法:从零散到系统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与理论困境
        一、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困境
        二、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理论困境
第二章 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第一节 法典治理模式的历史形态及功绩
        一、大陆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二、英美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三、传统中华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第二节 法典法模式的理念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一、法典法模式的理念
        二、经济法的现代理念与法典法理念相抵触
    第三节 法典法模式的机制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一、法典法模式的机制
        二、经济法治的动态运行与法典法模式的冲突
    第四节 法典法模式的逻辑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一、法典法模式的逻辑
        二、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与法典法模式的冲突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依据:基于中外经验的思考
    第一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选择依据:德国经济基本法的经验
        一、“不完全总则”性质的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二、德国经济基本法的立法技术选择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选择依据:美国法律重述制度的启发
        一、法律重述——法律规则的提炼与应用
        二、超越“编年体”法律工具书
    第三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兼做结论
        一、中华法制史的视角:法典法与判例和谐共生
        二、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具体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述评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
        (二)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结构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法治与改革及法律制定释义
    第一节 法治与改革的意义阐释
        一、法治的内涵
        二、改革的内涵
        三、法治、改革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一、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二、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
        三、法治与改革的对立统一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释义
        一、法律制定概念的界定
        二、法律制定的法理价值
        三、法律制定与立法及法律创制、制订、拟走的关系
第二章 1978—1992年:法律的制定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的制定
        一、改革开放的开启
        二、法律制定:改革为先导
    第二节 制定的法律:改革开放的保障
        一、制定的主要法律
        二、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特点和成就
        三、法律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社会秩序法治观
        一、社会秩序法治观:以社会秩序为中心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先行,法治保障
第三章 1992—2012年:法律的制定指引改革开放
    第一节 改革的重新启动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一、法律制定的改革背景:发展布局由“三位一体”转向“四位一体”
        二、法律制定的法治建设背景:从“法制”到“法治”
        三、深入推进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目标
    第二节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制定的法律
        一、制定的法律:为改革的推进保驾护航
        二、改革深入推进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成就
        三、法律制定需要改进的方向: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第三节 经济法治观
        一、经济法治观:法治在于指导和保障经济建设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为主,法治指引
第四章 2012年以后: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律制定
    第一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治与改革
        一、法律的制定迎来历史的转折点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使命和历史任务
        三、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
        一、制定的法律:良法善治的根基
        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与成就
    第三节 新时代的治国方略法治观
        一、新时代的法治观: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二、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三、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
第五章 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的转向
        三、新时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任务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的新时代进路
        一、正确处理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二、在法治引领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
    第三节 新时代法律制定的面向
        一、新时代法律制定应处理好三对关系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价值目标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8)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1.5 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概述
    2.1 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含义及特点
    2.2 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基础
    2.3 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意义
第三章 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域外考察
    3.1 成本效益分析主体的考察
    3.2 成本效益分析对象的考察
    3.3 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考察
    3.4 成本效益分析程序的考察
第四章 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现状及问题
    4.1 我国经济立法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的必要性
    4.2 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相关规定
    4.3 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实践
    4.4 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 构建我国经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对策建议
    5.1 明确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主体
    5.2 合理明晰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对象
    5.3 界定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范围
    5.4 构建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
    5.5 加快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程序建设
    5.6 科学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已发表学术论文

(9)试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代表性成果(论文提纲范文)

一、老骥伏枥, 志在千里
二、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创建轨迹
    (一)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萌芽与发展
    (二) 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之首议 (1993年)
    (三) 从1993年开始, 长期执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及其会刊《国际经济法学刊》
    (四) 锐意培养青年才俊, 致力于学术团队的建设与传承
三、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标志性成果
    (一) 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体系
    (二) 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力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NIEO)
    (三) 抓住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关键, 深入剖析当代经济主权上的“攻防战”
    (四) 突出显示鲜明的中国特色
    (五) 跻身国际前驱

(10)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1.4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
2 低碳经济的一般考察
    2.1 低碳经济产生的实践脉络
        2.1.1 人类活动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2.1.2 全球气候变暖催生相关国际公约
        2.1.3 国际公约推进“低碳经济”诞生
    2.2 低碳经济的内涵界定
        2.2.1 低碳经济的含义
        2.2.2 相关概念的比较
        2.2.3 相关理念的界分
    2.3 低碳经济的理论依据
        2.3.1 人类发展路径理论
        2.3.2 公共产品理论
        2.3.3 外部性理论
        2.3.4 国家干预理论
3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3.1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解析
        3.1.1 厘清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成的意义
        3.1.2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成中的归类方法
    3.2 节能减排法律制度
        3.2.1 节能减排的基本内涵
        3.2.2 国际上节能减排的立法实践
    3.3 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
        3.3.1 传统能源替代的基本内涵
        3.3.2 国际上传统能源替代的立法实践
    3.4 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
        3.4.1 碳排放控制的基本内涵
        3.4.2 国外碳排放控制的立法实践
4 西方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启示
    4.1 低碳经济的国际法理据分析
        4.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系列文件
        4.1.2 《京都议定书》的低碳化评析
    4.2 英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4.2.1 低碳战略催生低碳立法
        4.2.2 战略立法促进低碳经济
        4.2.3 系列立法护航低碳发展
    4.3 澳大利亚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4.3.1 低碳政策创造立法条件
        4.3.2 发布低碳经济系列立法
    4.4 美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4.4.1 制定低碳经济基本法
        4.4.2 出台系列低碳经济法律(议案)
    4.5 日本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4.5.1 “低碳社会”国家战略推动低碳经济立法
        4.5.2 修法满足“低碳社会”建设需要
    4.6 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经验
        4.6.1 以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的确立为先导
        4.6.2 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
        4.6.3 以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修订为路径
5 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1 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5.1.1 落实发展低碳经济国际义务的需要
        5.1.2 低碳经济的需要国家干预及其法律保障
        5.1.3 低碳经济国家干预行为需要法律规制
    5.2 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5.2.1 低碳经济的运行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
        5.2.2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已经有了国际立法先例
        5.2.3 我国已初步具备低碳经济专门立法的条件
6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不足
    6.1 我国低碳经济及其立法状况
        6.1.1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状况
        6.1.2 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
    6.2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
        6.2.1 缺乏专门的低碳经济基本立法
        6.2.2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6.2.3 低碳经济配套立法存在瑕疵
7 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7.1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7.1.1 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
        7.1.2 合理设计我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7.1.3 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7.2 我国低碳经济立法体系建构设想
        7.2.1 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
        7.2.2 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
        7.2.3 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
    7.3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
        7.3.1 如何在立法中维护国家利益问题
        7.3.2 如何处理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7.3.3 如何解决法律的适用性差的问题
8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四、经济立法三大热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侯一凡. 河北大学, 2021(02)
  • [2]废旧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研究[D]. 刘慧丽.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0(01)
  • [3]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D]. 孙贵林. 湘潭大学, 2020(12)
  • [4]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D]. 胡泽邦. 兰州大学, 2020(01)
  • [5]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D]. 李涛.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7]论经济法研究的实证方法[J]. 蓝寿荣,黄丹丹.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6(01)
  • [8]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D]. 黄显鸿.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4(03)
  • [9]试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代表性成果[J]. 张永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2)
  • [10]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D]. 张剑波. 重庆大学,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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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立法的三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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