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之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馨予[1](2021)在《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文中认为税务裁量基准通过量化和细化裁量空间实现对税务裁量权的控权。国税总局积极推进税务裁量基准的建立,但仅对税务裁量基准作出抽象规定,基准文本的制定有赖于各省市的立法和执法水平。当前税务裁量基准缺乏专项研究。税务裁量基准具有怎样的控权逻辑、能否实现税务裁量权的控权效果,尚无有效的评估方式。只有当裁量基准的一般性原理与税法立法实践相结合,才能找到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为税务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效力、司法审查等制度结构提供完善方向。
普映生[2](2021)在《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中国经济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不断形成,经济发展模式也实现了由快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转型,国民经济实力得到巨大增强。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到八成以上,而担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历史重大责任的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充分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的生根落地,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国家不断推出一系列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这种形势下对税收领域的监管也就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对实施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基层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时也对纳税人维护税收遵从程度作出了新标准,但最关键的还是要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税收罚款是最常见、最普通的执法行为,但也是最容易出问题、风险隐患较多的工作节点。传统的执法方式、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新格局,面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日益频繁的严峻情形,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查找执法风险点、规范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护税务执法人员就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以云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为背景,充分运用访谈调研、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主要以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和内部控制三个理论为基础,以B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现状为例,通过查找该分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为了增强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服力,笔者还对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违法类型占比情况)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先后对昆明、红河、文山等200个一线税务执法人员进行访谈,共发出200份,收回200份。为更直接、更详细掌握县(区)税务局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还分别对100名企业财务和办税人员进行了电话交流,获得部分信息。通过梳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最常见的三个风险,分别是制度缺陷、“一事不二罚”概念模糊性风险和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而且还对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内三个税务局降低行政处罚风险的做法,最后制定出税务行政处罚风险防范六个方面的措施,以期望能够对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识别执法风险、做好风险防范、提升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有所帮助。
曾思航[3](2021)在《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研究 ——以富民县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税务系统从税制结构、税务行政审批、税收征管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入手,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种种举措和改革,在优化体系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许多挑战,需要面对许多全新的、复杂的问题。由此可见,税务机关,特别是作为执法一线的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着传统的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管理内容与改革后带来的新形式、新任务、新情况的碰撞和交融。所以说如何在错综复杂的税收环境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所面临的新状况,笔者基于公共管理学的视角,依据相关理论,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税收风险管理经验,对富民县税务局所面临的执法风险进行深入剖析,查找执法风险及成因,归纳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希望研究结果能够对破解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难题有所启示。首先,绪论部分,通过对研究内容、研究意义和研究方式进行阐述,对国内以及国外有关的税收执法风险的文献进行整理总结;第一章,通过对核心概念进行定义和解释,整理相关理论内容,分析理论对该文章的支撑作用,从而为本文的研究夯实根基;第二章,针对结合自身工作对富民县税务局执法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当前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进行总结和预测,为后文进行原因分析提供目标;第三章,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原因,并对原因进行详细探究;第四章,根据相关理论,针对造成执法风险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已达到降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目的。以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理论为依据,从税收五个方面入手开展建设,包含了强化主体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改善执法环境、优化执法风险管理流程、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以实现有机制指导执法方向,有规范指引让执法人员按图索骥,有高效科学的执法环境,有风险防御能力强的执法主体,以实现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显着下降,达到事前预防,事中减少,事后可弥补的成效。具体的对策为: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税收主体建设、改善税收执法环境、优化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流程、加强税收执法监督。通过上述的对策,可以有效的提升执法质量,优化执法环境,从而降低执法风险。
苗诗萌[4](2021)在《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的有效性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税收大数据的应用及征管信息化的推进,我国的税收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并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促使上市公司自觉提高税收遵从度,但目前的研究很少涉及上市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且处罚的有效性也有待检验。基于2016-2019年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公告信息,本文对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是对前人研究的一个尝试性创新。本文首先回顾了学者们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及处罚有效性的相关研究成果,然后界定了三者的概念,并分析了关于处罚有效性的相关理论。之后,基于公告信息,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分别从行业分布、上市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本文还列举了相关案例进行阐释。为了检验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有效,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进行实证研究,在对整体样本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处罚程度和处罚时效性对提高处罚有效性的影响,并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再次验证结果。实证结果表明,税务行政处罚公告的发布引起了市场显着的负面反应,处罚总体有效,并且程度更重的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的有效性。最后,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并分别针对上市公司和税务机关提出了对策建议。上市公司应该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必要时借助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提供服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制造业和发票的监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惩罚制度,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等,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防范。本文的研究结论丰富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对改善现有的税收环境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张文[5](2021)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康健[6](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刘鹏[7](2020)在《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T市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将国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连接起来的行政行为。当前,受税种管理变化大、机构改革频繁、执法队伍整合过快等情况影响,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暴露的税收执法问题,破坏了国家的税收执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影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本文结合T市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收执法数据,采用数据分析论证的模式,深入归纳了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刚性弱化、税收执法管理水平较低、税收执法依法行政能力不足、税收执法抗干扰能力不足的问题。针对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本文以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执法理念、税收执法队伍、税收执法环境的分析为切入点,细化分解税收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同时将税收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与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法治建设等背景相结合,将税收执法问题的产生原因由孤立、单一化研究向体系、制度化研究推进。结合基层税收执法实践,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相关理念融入税收执法问题地解决之中,重点通过完善税收法治体系提升执法刚性、培育税收法治理念提升执法管理能力、强化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税收执法环境降低执法干扰,分析税务机关应当如何优化现有资源,提升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能力,妥善解决税收执法问题。
刘冰捷[8](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指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李贵兴[9](2020)在《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推进政务公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加快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C市(县级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100个县(市、区)试点地区之一。近年来,C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试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尤其是不断推进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促进工作提质、执法规范和服务增效。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纳税人的增多,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遇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以C市为例,综合运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研究等众多研究方法对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行研究。论文首先基于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会背景及其研究意义,评述国内外研究成果,指出研究思路和方法,点明论文的创新之处。其次对政务公开标准化等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以及这一研究内容所涉及的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基础。再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情况,介绍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然后介绍国际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做法和启示。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五公开”标准化、加强平台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强化队伍建设等具体建议,以期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进一步为当前全面开展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提供一定的参考。
李怡茹[10](2020)在《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征纳税关系日益成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税收征管中纷繁复杂的税务行政执法案件持续增加,以税收法定为原则,按照法治精神推进现代税法体系的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从税收实践层面来看,日常税收行政执法中,税务机关往往面临大量需行使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且因为法律本身的完备性、科学性,以及税务机关自身的素质等问题,相当场合的税收自由裁量权较难以做到合理、合法地行使,而且正是这种非主观故意的不当行使,不仅助长了特权思想,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对纳税服务体系现代化也形成了阻碍,而且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亟待加以研究。从税收征管层面来看,目前公众理解的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多为狭义角度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指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据一定标准进行税收征管的机动权力。然而,随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应局限于《税收征管法》法条的简单修改,针对这一问题,既有研究多从细化执法标准角度进行论述。本文另辟蹊径,从狭义、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双重视角出发,一方面抽取典型样本城市,对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际行使现状作出概况,另一方面对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案(简称“广州德发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能从更加贴合实际的角度探究出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对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理论分析入手,探析了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存在价值、影响因素等,进而结合实际税收执法数据分析了我国狭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同时将广州德发案这一最高法院提审改判的第一起税务行政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从偷税行为界定存在裁量空间、法律交叉地带税法适用性争议,以及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权等角度,提炼出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完善之处。最后,进一步对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效应进行分析,提出了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对策。本研究认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下,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影响,而税负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经济利益,从而与企业的生死存亡环环相扣,而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机动权力”,能否合理、合法地行使,直接涉及企业涉税事项中的合理预期、资金安排与税务风险,因此,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税务环境,并维护税务机关的权威性,而且对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之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之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裁量基准的合理化论据:以比较法为视角 |
(一)裁量基准的立论纷争 |
(二)裁量基准制度的域外经验 |
三、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基础:自由裁量权的控权 |
(一)我国税收裁量权运行现状 |
(二)税收立法层面 |
(三)行政裁量层面 |
(四)司法审查层面 |
四、税务裁量基准的实践困局:适用障碍 |
(一)税务裁量基准的设置现状 |
(二)制定主体不明 |
(三)效力不明确 |
(四)技术构造的不合理 |
五、税务裁量基准的结构塑造:一种行政规范 |
(一)制定主体 |
(二)制定范围 |
(三)逸脱条款 |
(四)司法审查 |
结论 |
(2)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税务行政处罚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点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点 |
第一章 关键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特征 |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分类 |
二、税务行政处罚概述及其特征 |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及指导原则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指导原则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理论基础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内部控制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现状—以B税务分局为例 |
一、B税务分局简介及征管概况 |
二、B税务分局行政处罚现状 |
三、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 |
一、B税务分局自身存在的问题 |
二、部分县(区)税务局存在的共性问题 |
第三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识别 |
一、制度缺陷带来潜在风险 |
二、以“一事不二罚”为例的法律概念模糊性风险 |
三、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风险成因分析 |
一、税务行政处罚风险意识重视程度偏弱 |
二、税务行政处罚内控监督管理落实不力 |
三、税务行政处罚信息不畅导致问题复杂 |
第四章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借鉴 |
第一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 |
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智税”创新税务风险预防新举措 |
二、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依托“双中台”建立税收风险“分诊台” |
三、辽宁省大连市税务局:定目标、找疑点、识风险 |
第二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启示 |
一、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识别能力 |
二、查找风险疑点,确定风险目标 |
三、科技全流程监控,多部门协作配合 |
第五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防范对策 |
第一节 加强税收法律体制建设 |
一、规范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
二、研究制定税务证据法 |
三、大力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第二节 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一、提升基层税务执法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 |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走出去”与“引进来”战略 |
三、建立税务人员容错纠错机制 |
第三节 强化税收与科技相融合 |
一、操作系统设计要突出适用性和针对性 |
二、系统功能设计要与税收业务需求相适应 |
三、税收管理实现要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契合 |
四、税收大数据分析要与税收数据治理相匹配 |
第四节 营造公正透明执法环境 |
一、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二、落实税务处罚回避制度 |
三、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五节 筑牢风险意识依法治税 |
一、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为基础,正确识别风险等级 |
二、根据风险等级大小的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
第六节 完善税务处罚监督机制 |
一、健全内外监督控制体系 |
二、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研究 ——以富民县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基层税务机关 |
二、风险管理 |
三、税收执法 |
四、税收执法风险 |
五、税收执法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税收法治理论 |
二、风险管理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四、内部控制理论 |
第二章 富民县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一节 富民县税务局概况 |
一、富民县税务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
二、富民县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
三、富民县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
第二节 富民县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表现 |
一、户籍管理方面 |
二、发票管理方面 |
三、税收政策法规执行方面 |
四、申报征收方面 |
五、行政处罚方面 |
第三节 富民县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成效 |
一、富民县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成效 |
二、富民县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评价 |
第三章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执法依据不当 |
二、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 |
三、税收执法主体执法过程中“缺位”或“越位”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问题成因分析 |
一、税收执法主体层面原因 |
二、税收制度层面原因 |
三、税收执法管理层面原因 |
四、税收执法外部环境层面原因 |
第四章 优化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执法行为法律基础 |
二、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
三、整合现有操作指引,统一执法流程 |
第二节 加强税收主体建设 |
一、规范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权限 |
二、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 |
第三节 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
一、加强外部门协同合作 |
二、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
第四节 优化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流程 |
一、加强人员配置 |
二、培养风险思维 |
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
第五节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
一、强化外部监督 |
二、建立长效内控机制 |
结论 |
一、研究的发现与贡献 |
二、研究的限制与不足 |
三、研究的展望与前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的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内容框架及研究方法 |
1.2.1 内容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创新 |
1.3.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研究 |
2.2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研究 |
2.3 关于处罚有效性的研究 |
2.4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分析 |
3.1 概念界定 |
3.1.1 税收违法行为 |
3.1.2 税务行政处罚 |
3.1.3 处罚有效性 |
3.2 处罚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3.2.1 处罚公告市场反应的理论基础 |
3.2.2 税务行政处罚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
4.1 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业分布 |
4.2 上市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现状分析 |
4.2.1 违法行为涉及的税种 |
4.2.2 发票违法行为 |
4.2.3 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
4.3 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的现状 |
4.3.1 处罚程度 |
4.3.2 处罚时效性 |
第五章 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
5.1 事件研究法 |
5.2 研究假设 |
5.2.1 处罚公告的市场反应 |
5.2.2 处罚程度 |
5.2.3 处罚时效性 |
5.3 研究设计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总体样本的处罚有效性 |
5.4.2 不同处罚程度分类样本的处罚有效性 |
5.4.3 不同处罚时效分类样本的处罚有效性 |
5.5 多元回归模型再检验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2.1 上市公司避免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 |
6.2.2 完善税收征管措施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T市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0.1.1 课题研究背景 |
0.1.2 课题研究目的 |
0.1.3 课题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路径 |
0.3.2 研究方法 |
0.4 研究框架 |
0.5 创新与不足 |
0.5.1 创新 |
0.5.2 不足 |
1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1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相关内涵 |
1.1.1 基层税务机关的概念 |
1.1.2 税收执法问题的概念 |
1.1.3 税收法治建设的概念 |
1.2 解决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的理论基础 |
1.2.1 新公共管理理论基本内涵 |
1.2.2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税收执法问题对策研究的意义 |
2 T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 |
2.1 税收执法刚性弱化 |
2.1.1 纳税人遵从度出现下降 |
2.1.2 税收执法权威受到挑战 |
2.1.3 税收执法手段运用不足 |
2.2 税收执法管理水平较低 |
2.2.1 税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 |
2.2.2 税收执法工作效率较低 |
2.2.3 税收执法内控不够合理 |
2.3 税收执法依法行政能力不足 |
2.3.1 税收执法的随意性较为突出 |
2.3.2 税收执法行政应急能力不足 |
2.3.3 税收执法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
2.4 税收执法的独立性不足 |
2.4.1 税收执法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不合理 |
2.4.2 税收执法过于关注外部执法评价 |
2.4.3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干预力度较大 |
2.4.4 税收执法的外部配合依赖度大 |
2.5 本章小结 |
3 T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的形成原因 |
3.1 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满足提升执法刚性的需要 |
3.1.1 税收法律立法层级较低 |
3.1.2 税收立法技术不够规范 |
3.1.3 税收法律体系内容不健全 |
3.1.4 税收法律体系滞后性突出 |
3.2 税收执法体系建设不合理 |
3.2.1 税收执法队伍结构配置不合理 |
3.2.2 税务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
3.2.3 税收法制人才作用发挥不足 |
3.3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理念落后 |
3.3.1 税收法治理念培育不充分 |
3.3.2 执法垂直管理意识不强 |
3.3.3 税收公平正义理念贯彻不足 |
3.4 税收执法环境不适应税收法治建设要求 |
3.4.1 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衔接不顺畅 |
3.4.2 传统的税收监管体制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
3.4.3 税收管理的多维度保障机制不健全 |
3.5 本章小结 |
4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解决对策 |
4.1 完善税收法制体系 |
4.1.1 进一步提升税收立法层级 |
4.1.2 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4.1.3 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体系 |
4.2 优化税收执法体系 |
4.2.1 优化税收执法队伍结构 |
4.2.2 拓宽税务干部职业发展空间 |
4.2.3 积极推动税收执法力量下移 |
4.3 培育税收法治理念 |
4.3.1 推动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 |
4.3.2 强调单项执法向权责统一转变 |
4.3.3 实现经验执法向科学执法转变 |
4.4 规范税收执法环境 |
4.4.1 构建非对抗式税收执法环境 |
4.4.2 健全税收执法综合保障体系 |
4.4.3 打造重点突出的税收监管体系 |
4.4.4 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内容 |
二、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对象的创新 |
第二章 政务公开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二、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 |
第二节 政务公开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后工业社会理论 |
四、信息共享理论 |
第三章 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
一、高位统筹谋划,及时启动试点工作 |
二、深入调查研究,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
三、编制标准规范,构建公开制度体系 |
四、州县联动协同,有序推进试点实施 |
第二节 主要做法 |
一、整合资源,畅通政务公开渠道 |
二、立足实际,做好改进提升求实效 |
三、集成创新,探索政务公开新模式 |
四、注重实效,以公开促服务质效提升 |
第三节 典型经验 |
一、全面贯彻落实公开规定 |
二、积极拓展丰富公开内容 |
三、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
四、不断健全完善公开方式 |
五、规范优化公开流程 |
六、以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起点 |
第四节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国外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主要做法 |
一、美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二、英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三、法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四、日本税务公开的做法 |
第二节 国外税收管理政务公开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要建立政务公开立法保障 |
二、要用法条明确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 |
三、要建立统一的公开平台 |
第五章 推进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推进“五公开”标准化 |
一、加大标准化规范化清单的试点完善力度 |
二、加大基层法理审查试点力度 |
三、加大标准化规范化流程的试点完善力度 |
四、加大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公开的试点力度 |
五、加大标准化规范化基层政务公开特色内容的试点力度 |
第二节 加强平台标准化建设 |
一、标准化建设管理层级网站 |
二、提高层级网站“互联网+政务”信息化水平 |
三、加强层级网站与其它媒体之间协同联动 |
四、拓宽层级网站公开内容维度 |
第三节 提高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程度 |
一、细化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
二、优化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互动模式 |
三、注重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效果 |
第四节 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队伍建设 |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 |
二、加强政务公开人才工作 |
三、强化队伍考核评估工作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及本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框架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行政执法 |
二、税收行政执法 |
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价值 |
一、弥补现行税收立法漏洞,健全税法体系 |
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强税务行政灵活性 |
三、促进税收法定进程,维护税收公平正义 |
第三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 |
一、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相关立法 |
二、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税收执法实践 |
三、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制度约束 |
第四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一、程序意义上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二、实体意义上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第二章 税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及争议分析 |
第一节 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 |
一、样本城市与数据选择 |
二、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大数据分析 |
三、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概况 |
第二节 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争议分析 |
一、案情背景梳理 |
二、广州德发案选择的典型性 |
三、偷税行为界定存在的自由裁量空间 |
四、重新核定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存在裁量空间 |
第三节 法律交叉地带税法适用性争议 |
一、税法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效力级次 |
二、税法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效力级次 |
三、税法与拍卖行为市场竞价的效力级次 |
第四节 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权问题 |
一、应纳税额核定权的适用标准选择 |
二、《征管法》中税收核定适用情形衡量标准 |
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划分 |
第三章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成因及效应 |
第一节 税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总体判断 |
一、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 |
二、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不透明、不协调 |
三、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制度缺失 |
第二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问题成因 |
一、自由裁量权相关立法不完善 |
二、税收法条解释方法运用不严谨 |
三、税收司法制度不健全、不成熟 |
第三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效应 |
一、阻碍税收法定进程 |
二、容易滋生腐败,损害公平正义 |
三、不利于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 |
第四章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
一、明确税收法定入宪,限制权力肆意扩张 |
二、完善税收法条解释,增强税法权威性 |
三、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强化政策执行效果 |
第二节 细化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 |
一、规范细化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
二、完善行政过程的程序控制制度 |
三、建立税务执法自由裁量先例制度 |
第三节 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健全税务司法体系 |
一、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护纳税人法律救济权 |
二、司法审判独立于法院对税收关系的价值判断 |
三、司法审判应合理利用漏洞补充规则 |
参考文献 |
四、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之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J]. 张馨予.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2]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D]. 普映生.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研究 ——以富民县税务局为例[D]. 曾思航.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上市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的有效性研究[D]. 苗诗萌. 山东大学, 2021(02)
- [5]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D]. 张文. 三峡大学, 2021
- [6]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7]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T市税务局为例[D]. 刘鹏.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8]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9]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D]. 李贵兴.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D]. 李怡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