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娟[1](2021)在《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伴随上市企业财务造假事件频频爆出,注册会计师被广大投资者屡次推上被告席,引发了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对非合同相对人的角色定位的思考。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体现着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蕴藏着双重风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完善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法律制度,在加大第三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发展,消除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内在隐患。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概念入手,明确本文采用“已知第三人”的标准,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定义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有过错、第三人遭受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相关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会计师事务所无形之中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避风港,中介机构及人员未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追责方式的选择上具有偏向性。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惯例,重点关注我国现行制度中尚未明确的地方。美国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选择第三人的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民事责任形态在我国的适用有待商榷,必须谨慎对待。第四部分:构建了一套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不仅要理顺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侵权责任真正落地,而且要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地位,创新监管机制,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王茜[2](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江慧慧[3](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朱露容[4](2020)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指出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经济警察”,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作用与日俱增,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发表的审计意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从银广夏、万福生科到康美药业,再到大智慧,每个丑闻背后都存在着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没有及时揭露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和2007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司法机构进一步追究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件时可能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例如损害赔偿无章可循、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等,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为有效审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现状相结合,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独特的责任承担体系进行了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探讨,并对其责任体系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及思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有效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将民事赔偿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期能对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借鉴作用,从而保障投资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本文融合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对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三种不同的过错情形进行清晰的界定,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提供理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以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本文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开篇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与成果进行综述,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并简要介绍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概念依次作出界定,详细阐述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接着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涉及的相关理论。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智慧审计失败而引发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大智慧的处罚结果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概述,接着通过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析,探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及方式。第四部分就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将分析得出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运用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中,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合理的配置。最后总结全文,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尹梦怡[5](2019)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上市时,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近年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事件,虚假的财务信息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因此,我国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判定规则及分配制度,从而保障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定发展。
王艺超[6](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陈冰瑶[7](2019)在《登云股份财务舞弊案例中的审计职业判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审计正面临新的挑战。审计职业判断广泛的存在于审计的全过程,极大得影响着审计质量的高低程度。众所周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于我国市场经济而言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健、优质、高效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因此,审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合理保证者,强悍的职业判断能力便成为了第一硬性条件。对于审计工作而言,职业判断是精髓之处,判断能力和最终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是直接挂钩的。本文选取了登云股份为例,研究为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信永中和及其CPA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审计职业误判,为我国今后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回顾了国际和国内学者对审计职业判断的相关研究,介绍了审计职业判断的相关概念、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职业判断的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展开了系统、具体分析。并采用案例分析法,以被证监会处罚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登云股份审计失败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职业误判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就该案例注册会计师中的职业判断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建设性建议,旨在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更加清晰职业判断之所在,把握职业判断的实质,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提高审计职业判断的准确性。在世界各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意识日益增强并得到构建的背景下,现代审计也慢慢的呈现出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趋势。审计工作和过去大径相庭,不再那么的依附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取而代之的是职业判断作用日益突出,在审计工作内的作用愈发的不言而喻。在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审计风险不断扩大、审计失败事件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应该以持续增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为要,这就要求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开展更加深入的审计职业判断的理论研究。
张姝曼[8](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签订契约,如果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尽到契约中约定的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给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频发,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们受到很多方面的质疑。审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大多数投资者对审计都存在着误解,他们凭借感知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工作结果抱有不合理的期望。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一旦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东窗事发,投资者往往会认为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相勾结,欺瞒投资者,或者是认为注册会计师玩忽职守,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但是如果被审计单位刻意隐瞒,并且造假手段高明,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尽到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也有可能发现不了财务报告中的错误或者舞弊,这属于审计的固有局限性。但是投资者们不会深究到底是谁的错误,他们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赔偿,会将会计师事务所也告上法庭。在投资者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纠纷中,由于举证难度大,法庭又较为偏向弱者,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在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致同胜诉。这对我们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应对侵权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以该案作为研究案例,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围绕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遭受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诉讼应对措施以及致同获得胜诉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具体措施,为会计师事务所减少不必要的侵权诉讼提供思路。本文正文一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从国内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影响因素、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风险的防范对策三个方面的文献进行总结和评述,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写作框架。第二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进行概述。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注册会计师存在主观过错、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不实审计报告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本部分还对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审计期望差距理论和“深口袋”理论进行具体阐述,这些理论将为后文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提供依据。第三部分介绍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始末,致同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审计的固有局限性、被审计单位的刻意隐瞒、审计期望差距和“深口袋”理论的扩大化,从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方面来分析,致同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第四部分则是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致同应诉的难点和胜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致同应诉的难点在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是否保持职业谨慎的界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的区分。致同获得胜诉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聘请的专业律师也为应诉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第五部分在对整个案例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从浙江正茂公司与致同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出发,归纳总结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启示:可以从提高审计质量、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和加强日常管理这四个方面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一旦被投资者起诉,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和律师来协助应诉。
司琦[9](2016)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领域的专家,基于有效合同的存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为合同的相对方提供专业服务,若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致使合同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可适用违约责任加以调整以维护特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无法排除被合同之外的投资者所使用的情况,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作出虚假陈述行为时,无可避免地会使信息使用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基于对合同关系之外的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考量,较之于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属性应当界定为侵权责任。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比分析,可知无过错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施加了过大的责任范围压力,而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施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压力,因此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为适当。从过错推定原则的角度来分析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可分为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部分。在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的前提下,采取承担主体“二元说”的理论,确认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按照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的原则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首先,通过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注册会计师在作出虚假陈述行为时未区分主观状态这一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承担的责任加以区别规定,有助于公平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既不过分加重也不轻易减轻或免除某一方的责任。其次,完善立法上对第三人范围界定不明这一缺陷,有助于法官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大环境下能够对受害人的范围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再次,完善侵害人的免责情形,有助于保护持有职业谨慎的注册会计师免遭不公平的待遇。最后在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证券投资补偿基金、会计师责任鉴定以及完善保护投资人等相关制度上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弥补法律和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
李晨逍[10](2016)在《天丰节能IPO造假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日趋完善,资本市场也呈现出多元性和层次化的格局。被誉为证券市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并没有遏制证券欺诈事件的发生,反而愈演愈烈。由此因为审计失败而导致的注册会计师涉诉案件和金额不断上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如何在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又可以很好地维护注册会计师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013年4月,被称为“IPO财务核查第一案”的天丰节能,梦断IPO核查第一步,让人们把目光再次投向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和审计失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面。本文以案例为启发点,首先阐述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和意义。同时简要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其次,结合侵权责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审计期望差距理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对天丰节能造假案例进行了简单介绍,对其违法舞弊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进而,对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分析和界定,重点探讨研究其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天丰节能IPO造假案例中发现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保障措施。同时由于企业IPO审计的特殊性,通过对相关学说和法律规定的批判和继承,建议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构成要素中的实际损失要素的内涵进行拓宽调整和延伸,是本文进行的一个研究和创新。
二、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研究综述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六)不足之处 |
一、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
1.第三人的范围 |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 |
1.契约说 |
2.侵权说 |
(三)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行为 |
2.主观过错 |
3.第三人受有损失 |
4.因果关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
(一)现行制度的简要概述 |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现行法律体系缺陷明显 |
2.侵权责任主体选择失当 |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
4.问责的形式单一 |
5.监管模式失调 |
三、国外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借鉴 |
(一)第三人范围 |
(二)损失计算方法 |
(三)专家证人制度 |
(四)民事责任形态 |
1.连带责任 |
2.按份责任 |
(五)监管体制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重构法律体系 |
(二)严格确定侵权主体 |
(三)确保独立审计 |
1.统一“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四)完善司法救济路径 |
1.变革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
2.确立多样的责任承担形态 |
3.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五)创新监管体制 |
1.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2.外部机构独立监管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
后记 |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
1.2.2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研究 |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概述 |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概念界定 |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 |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 |
2.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基础 |
2.3.1 侵权责任理论 |
2.3.2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3.3 欺诈市场理论 |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
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 |
3.1.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概况 |
3.1.2 大智慧的概况 |
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的情况介绍 |
3.2.1 大智慧财务舞弊情况介绍 |
3.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大智慧处罚结果 |
3.2.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分析 |
3.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
3.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
4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讨论 |
4.1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1.1 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规定 |
4.1.2 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额最高限额的确定 |
4.1.3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1.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2.1 我国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的规定 |
4.2.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3 合伙人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 |
5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大智慧财务舞弊引起民事诉讼,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 |
5.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民事责任配置不明晰 |
5.1.3 事务所外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过错对应不同赔偿份额 |
5.1.4 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各异 |
5.2 政策建议 |
5.2.1 设立注册会计师责任鉴证机构 |
5.2.2 设置事务所最高赔付限额类型 |
5.2.3 设置事务所内部清偿顺序和比例 |
5.2.4 完善合伙人个人财产申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
(一)责任性质争议 |
(二)责任主体争议 |
(三)第三人范围争议 |
(四)过错认定争议 |
(五)因果联系争议 |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重行政与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 |
(二)赔偿责任内部分配不明确 |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培养 |
(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责任分配制度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要件相关规定 |
(四)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体系 |
(6)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7)登云股份财务舞弊案例中的审计职业判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实践意义 |
1.1.3 学术价值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审计职业判断内涵的研究 |
1.2.2 关于审计职业判断重要性的研究 |
1.2.3 关于审计职业判断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论文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研究方法 |
1.4 本文框架 |
2.审计职业判断理论概述 |
2.1 审计职业判断的定义 |
2.1.1 审计职业判断定义主流观点 |
2.1.2 审计职业判断定义在审计准则中的体现 |
2.2 审计职业判断的特点 |
2.2.1 审计职业判断具有连贯性 |
2.2.2 审计职业判断具有主观性 |
2.2.3 审计职业判断具有集体性 |
2.2.4 审计职业判断具有风险性 |
2.3 审计职业判断的重要性 |
2.3.1 审计职业判断对审计过程的重要性 |
2.3.2 审计职业判断对审计结果的重要性 |
2.4 审计职业判断的评价标准 |
2.4.1 准确性和意见一致性 |
2.4.2 决策一贯性和稳定性 |
2.4.3 可辩护性和书面记录 |
3 审计职业判断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主体因素 |
3.1.1 专业胜任能力 |
3.1.2 审计职业道德 |
3.1.3 职业怀疑态度 |
3.2 客体因素 |
3.2.1 受托经济责任的复杂化 |
3.2.2 被审计单位信息完整程度 |
3.2.3 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
3.3 环境因素 |
3.3.1 社会环境 |
3.3.2 被审计单位的环境 |
3.3.3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环境 |
4 登云股份财务舞弊案例中的审计职业判断分析 |
4.1 案例基本情况 |
4.1.1 被审计单位登云股份的基本情况 |
4.1.2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 |
4.1.3 信永中和对登云股份年报审计基本情况 |
4.1.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
4.1.5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 |
4.2 案例中监管层与事务所围绕审计职业判断产生的分歧 |
4.2.1 关于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义务”的界定 |
4.2.2 基于会计信息重大错报基础上的审计责任的界定 |
4.2.3 审计职业判断在执行函证程序中的运用 |
4.2.4 审计职业判断在关联方认定中的运用 |
4.2.5 “过罚相当”原则在此案中的运用 |
4.3 本案例中CPA职业判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3.1 了解被审计单位环境时的职业误判 |
4.3.2 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的职业误判 |
4.3.3 实施审计阶段的职业误判 |
4.3.4 出具审计报告阶段的职业误判 |
5 登云股份案例的审计职业判断的启示与对策研究 |
5.1 登云股份案例中审计职业误判启示 |
5.1.1 提升审计人员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
5.1.2 做好审计过程痕迹管理,积累实践经验 |
5.1.3 提高风险导向审计的意识 |
5.1.4 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
5.2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提升的对策研究 |
5.2.1 进一步加强审计职业判断的理论研究 |
5.2.2 明确审计职业判断在审计流程中的应用 |
5.2.3 明确审计职业判断在制度法规层面的落实 |
5.2.4 多管齐下提升注会行业职业判断水平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研究 |
1.2.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3 防范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风险对策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概述 |
2.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概念与认定 |
2.1.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概念 |
2.1.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认定 |
2.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1 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 |
2.2.2 注册会计师行为违法 |
2.2.3 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2.2.4 注册会计师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2.3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3.1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2.3.2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2.4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
2.4.1 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 |
2.4.2 审计期望差距理论 |
2.4.3 “深口袋”理论 |
3 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介绍 |
3.1 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 |
3.1.1 浙江正茂公司在向健盛食品公司投资中遭受损失 |
3.1.2 浙江正茂公司以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为由起诉致同 |
3.1.3 法院判决结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胜诉 |
3.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卷入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因 |
3.2.1 审计活动的局限性与固有风险 |
3.2.2 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和欺诈行为 |
3.2.3 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期望过高 |
3.2.4 “深口袋”理论的扩大化 |
3.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应对 |
3.3.1 申明未出具不实报告 |
3.3.2 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过错 |
3.3.3 审计报告与原告投资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应诉难点及胜诉原因 |
4.1 诉讼争议的焦点 |
4.1.1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
4.1.2 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 |
4.2 致同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难点 |
4.2.1 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 |
4.2.2 是否保持职业谨慎的界定 |
4.2.3 因果关系的判断 |
4.2.4 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的区分 |
4.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胜诉原因 |
4.3.1 审计过程符合审计准则要求 |
4.3.2 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充分记录于工作底稿 |
4.3.3 原告不能证明审计报告与投资受损的因果关系 |
4.3.4 聘请了擅长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律师 |
5 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启示 |
5.1 提高审计质量降低诉讼风险 |
5.1.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
5.1.2 合理安排审计工作、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 |
5.1.3 有效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
5.2 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 |
5.2.1 增加图表和数据 |
5.2.2 进一步明确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5.3 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
5.3.1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的宣传 |
5.3.2 建立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
5.4 适时聘请专家辅助人与律师协助诉讼 |
5.4.1 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有效质证 |
5.4.2 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专业律师 |
5.5 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侵权民事诉讼风险 |
5.5.1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
5.5.2 积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5.5.3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概述 |
2.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概念 |
2.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责任性质 |
2.2.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责任的概念 |
2.2.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责任的侵权属性 |
2.2.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专家责任 |
2.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 |
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构成 |
3.1 虚假陈述行为 |
3.2 主观过错 |
3.3 损害事实 |
3.4 因果关系 |
3.5 案例分析 |
4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
4.1 责任承担主体 |
4.2 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 |
4.3 责任承担方式 |
5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5.1 区分各主观状态下的承担方式 |
5.2 完善第三人范围判定标准 |
5.3 完善免责情形 |
5.4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5.4.1 建立健全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 |
5.4.2 构建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 |
5.4.3 设立会计师责任鉴定机制 |
5.4.4 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天丰节能IPO造假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成因研究 |
1.2.2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规制现状 |
1.2.3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理论 |
2.1 侵权责任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系 |
2.1.1 侵权责任理论 |
2.1.2 侵权责任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
2.2 委托代理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系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
2.3 审计期望差距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系 |
2.3.1 审计期望差距理论 |
2.3.2 审计期望差距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
第3章 天丰节能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 |
3.1 天丰节能IPO案例简介及违法后果 |
3.1.1 天丰节能IPO案例简介 |
3.1.2 天丰节能IPO违法舞弊行为及后果 |
3.2 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判定及分析 |
3.2.1 行政责任判定及分析 |
3.2.2 民事责任判定及分析 |
3.2.3 刑事责任判定及分析 |
3.3 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判定存在问题分析 |
3.3.1 法律法规之间矛盾交叉规范不明确 |
3.3.2 行政处罚力度较轻惩戒不足 |
3.3.3 重行政制裁轻民事刑事责任 |
3.3.4 民事赔偿制度诉讼程序不健全 |
3.3.5 重所轻师责任承担主体不合适 |
第4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对策 |
4.1 规范明确法律条文消除法律法规冲突 |
4.2 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
4.3 加快建立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
4.4 健全民事责任赔偿保障和诉讼制度 |
4.5 完善注册会计师个人民事责任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D]. 王小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朱露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5]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研究[J]. 尹梦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04)
- [6]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7]登云股份财务舞弊案例中的审计职业判断研究[D]. 陈冰瑶.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D]. 张姝曼.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研究[D]. 司琦.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6(03)
- [10]天丰节能IPO造假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D]. 李晨逍. 湖南大学, 2016(03)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虚假陈述论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