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顾婷[1](2021)在《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图书馆法律领域研究热点及内容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从文献计量与内容挖掘的角度,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CNKI数据库中图书馆法律领域4289篇文献进行作者合作关系网络、机构合作网络、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SPSS软件进行聚类分析和多维尺度分析。梳理出图书馆法律研究领域30年来的整体变化趋势、核心作者和研究团队、科研机构等外部特征,构建高频关键词共现矩阵用以揭示我国图书馆法律研究的主题内容和发展趋势。结论显示,该研究领域仍要加强作者、机构、学科间的深度合作,跨界协作构建高水平研究团队。研究主题以六个方面聚类,借助多维尺度分析进一步探讨各研究主题的发展方向,为促进图书馆法律事业发展提供相应指导。
沈成燕[2](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何蓉[3](2018)在《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图书馆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之上的新兴产物,它突破了传统实体图书馆的物理边界,使图书馆不限于空间和时间而长久存在,并因在馆藏、检索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其赢得了更多青睐,因此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然而,由于传统的着作权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环境,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尚未成熟,数字图书馆在数字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缺乏可适用的着作权限制,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受到了现有着作权法的制约。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图书馆,既包括有与实体图书馆相配套的数字图书馆,还包括没有实体图书馆的纯虚拟的数字图书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亦无需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和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但应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此外,还包括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和管辖等限制方式。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释关于数字图书馆及其着作权限制的基本问题。数字图书馆以现代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为技术支撑,它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更是整个社会信息变革的必然结果。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实体图书馆在数字技术环境中的一种延伸,虽然数字技术改变了二者的作品传播方式和服务方式,但是二者相同的文化使命,扮演着相同的社会角色,那就是作为着作权人和用户之间的传播媒介。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时,应坚持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不动摇,同时对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作细致分析,根据不同的消费需求,对数字图书馆的部分营利性服务做特性处理。一方面,尽管数字图书馆开展了部分的有偿服务,但是根据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使命,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仍然为公益性质;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不是具有单一法律地位的简单主体,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权利主体,根据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不同性质的服务,它既是最终用户,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和数字内容的传播者。本文选取“着作权限制”一词,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包括有着作权法定性限制和着作权声明性限制。着作权法定性限制主要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以及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其他限制。着作权声明性限制指依据着作权人自我意愿作出的让渡着作权某项专有权利的意思表示,即着作权授权许可机制。从目前各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适用困境主要体现为:各国着作权法中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给数字资源开发带来障碍。所以,研究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问题也应当着重从这几方面入手寻求解决路径。第二章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展开正当性分析。从利益平衡的法理学角度来看,利益平衡是现代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中,着作权制度应维护的利益关系包括创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着作权人私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的扩张以及着作权的强保护趋势导致了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各方利益的失衡。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中,无论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较强需求的体现的角度来看,还是斯多葛派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集体幸福的必要条件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在处理着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应关注较强利益群的呼声,或着说更关注集体幸福的实现。在给予着作权人基于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考虑针对集体幸福和社会共同福利的实现途径。为维护着作权人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着作权法之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应完善与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从文化自由的宪法学角度来看,着作权和公民文化权是两项基本的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文化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其他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保障。根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一项政策是否体现和保障文化自由,表现为人类是否有机会考虑多种可能性、是否有能力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数字图书馆所负有的公益使命决定了其必然承载着保障公众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的重任,然而出版商等传播媒介通过运用法律使文化禁锢合法化,通过运用技术使文化隔离规模化,侵害了民众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违反了着作权法之增加知识、提升社会福利、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发展的宪法性目的。如何对抗文化的极端主义和信息的封建主义思想,是当代文化发展的一大担忧。通过理论辨析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实践分析得出,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利益关系中,对着作权人的保护不得损害公众的文化自由,不得成为公民行使基本文化权利的人为阻碍。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发挥文化在人类发展和社会上层建筑建构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回应着作权保护和公众文化自由之间平衡的现实需求。从着作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角度来看,根据法经济学中效率评价的两种标准,无论是帕雷多最优原则所宣扬——真正的效率对各方都具有效益,还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所主张——借助补偿的可能性来实现社会总体财富的最大化,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都是具有效率的。对现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进行分析认为:从着作权制度的本身效率来看,由于着作权法律制度无法通过自我修复以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着作权法律制度自身所具备的垄断性特征导致了其制度运用的低效结果;从着作权制度的社会效率来看,着作权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不仅没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阻碍了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进程;从着作权制度的结构配置效率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着作权制度耦合度低、着作权制度缺失和着作权制度冲突。通过采用经济学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得出: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着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和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保护力度和着作权交易成本。具体体现为:第一,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具有多样性、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广泛、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越高,则着作权制度越促进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相反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严苛越单一、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狭窄、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具有阻碍和抑制作用。第二,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强,着作权交易的成本费用越高,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越具有促进作用;相反的,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弱,着作权交易成本费用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起到阻碍作用。有鉴于此,应促进和加强与数字图书馆建设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减少和降低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具体改善建议为:坚持着作权人利益保护和成果共享的利益平衡原则,秉持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拓宽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整合各种着作权制度,拓展多样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减少着作权交易成本,加强着作权制度的耦合性。第三章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遭遇适用困境,导致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在世界范围内频发,从法律制度方面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困境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是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上述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第一,基于洛克劳动财产理论得出的着作权的根本目的乃保护作者之天然权利的观点是具有瑕疵的。从整体全局来看,着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法律,着作权根本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着作权利益平衡的维系,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从根本上不存在对着作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是矫正着作权强保护导致的着作权人权利扩张的失范局面;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助于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还有助于回应参与式文化的需求,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文化民主进程当中;第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具有可替代性。经过对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和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域外研究和比较分析得出,合理使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缺乏应对数字环境中着作权纠纷的灵活性,合理使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中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为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出路。在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方面,应坚持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和知识文化社会共享原则。在合理使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采取规则主义与要素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而将法律解释的自由空间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稳定性有机结合。在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关系选择上,要素和规则之间应是补充关系,即要素是规则的补充。在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完善方面,应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首先,在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判定规则;其次,明确转换性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作品新的表达形式,着重实现新的功能和价值,在判定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应着重分析使用行为是否对作品具有替代性,是否赋予了作品新的价值和新的功能;再次,明确着作权法是关系到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的法律,改善使用者的弱势地位,在保护作者着作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使用者的表达自由和文化权利的维护;最后,应逐渐将转换性使用规则转化为体系化的标准,将判例规则发展成为法律制度规则。此外,为应对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空间造成的碾压,应设置图书馆规避技术错的着作权例外,以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的需求。第四章探讨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的其他着作权限制,授权许可机制作为着作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是本章所要讨论的重点内容。面对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海量作品,授权许可问题成为了数字版权产业发展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此问题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尤为突出。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的低效率和高交易成本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无法改善数字时代中着作权占有规则与传播规则的不平衡局面。有鉴于此,应根据新技术条件、结合新技术环境的特点对着作权法律规则进行改革,构建一个数字时代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合宜的秩序,以达到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平衡。需要强调的是,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环境中着作权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现有着作权法律规则之外,也应该综合考量市场运作的规律。因此,解决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应聚焦于如何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用市场手段构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着作权许可机制,以促进作品有效快捷地流通。通过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检视得出,这种许可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着作权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解决海量作品的获权问题,为数字图书馆大规模的数字资源开发提供便利,还能大力发展以中文信息为核心的中文文献资源库,促进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的传播与交流,极大地维护我国利益,增进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因而可以根据信息网络技术的特征,构建专门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并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详细规定其适用方案。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主体应限制为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而针对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具体解决办法应从授权许可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良,具体包括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着作代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模式、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开放存取模式和创作共用模式。解决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问题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还需从文化意识层面进行观念的转变,将强调着作权私权保护的观念逐渐转化为重视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就创作而言,它是一项关乎到社会福祉增进的团体工作,团体工作的目的不是零星出现的作品,不是图书馆里尘封的书籍,也不是埋没于土地中沉睡的雕像,而是文化,也就是被分割开的全部,和所有文化作品都聚集在一起的生机勃勃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存在于作品自身之中,而是存在于对它做以总结的意识之中;它不存在于不能充分接受它的个体意识之中,而是存在于包含所有个体意识、并连接隔代人的民族意识的总和之中。在完善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开拓多元化的着作权授权模式,扫清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才能将数字技术与文化传播深度融合,形成文化繁荣的新局面。第五章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难点之一。本章首先阐述分析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状况及建设过程中的着作权问题,整合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发展模式,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制度基础上,探寻针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方案。目前而言,我国的着作权法律法规尚未直接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制环境。并且伴随着数字图书馆经营者的不断探索,也形成了许多成功的数字图书馆经营模式,或在现行着作权法框架内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解决获权问题,或创造性地在合同法或者民法范畴内开创新的授权许可机制,以此解决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中的着作权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数字图书馆运作模式更多地是一种策略选择,采取通过优化授权模式解决权利获取问题也是出于对法律缺失这一现实所迫的无奈选择。从实践来看,还需从法律制度革新中寻求对问题的根本解决。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困难重重。因此,为建设我国现代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信息资源文化共享工程,应大力发展数字图书馆,丰富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应改良面向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具体措施包括有:第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首先,完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重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转换性使用理论;其次,改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规定享有着作权限制的主体资格条件。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首先,数字图书馆应深入参与到农村文化扶贫之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文化扶贫作用,打破城乡文化的不平衡发展,加快文化下乡进程,以文化带动发展;其次,拟定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法定许可制度的具体方案,严格限制该制度适用的地域范围、群体范围和作品范围,明确规定使用方式。第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同时,明确制定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具体内容,指定执行主体,严格限制适用条件,详细规定操作程序,确立公平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收取办法和利益分配机制。第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通过对欧美的相关判例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研究分析认为,应构建数字环境中的权利穷竭制度。由于首次销售原则实质上是对作品原件和复制件所有权的确认,是对发行权和所有权冲突问题的处理,它并不是着作权法一种独立的限制制度,而是针对发行权的行使作出的必要补充和合理解释,因此,首次销售原则仅适用于传统的发行权。进一步地,从语义学、历史学、法律解释学和所有权转移的角度分析得出,“发行”不能延伸至虚拟的数字环境,数字作品的转售不属于发行行为的范畴,故而不能适用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为维护着作权人、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建立知识产权法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应改良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原则,即附条件附期限的用尽原则,以满足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发展需求。第五,整合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机制,可以采取优化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制度、着作权代理模式,以及结合新的区块链技术来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授权问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白杨[4](2018)在《基于区块链的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互联网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途径和速度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在此形势下,图书馆也不再单纯的作为供人们借书和阅读的地方,而是更多的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开发、提供多元化资源和服务中,更加充分地发挥文化知识传播功能。但是由于数字资源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复制等原因,使图书馆面临着许多版权风险,这阻碍了图书馆的快速发展。所以,能否合理地解决这些版权问题对图书馆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比特币的兴起而被人们知晓的区块链技术,以其自身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可追踪等特点,使其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可以发挥巨大作用。首先,论文分析了图书馆数字资源存在的版权风险以及法律、技术手段等保护方法,并指出在版权保护中仍存在作品权属证明难、版权纠纷取证难的困境。其次,介绍了区块链的相关技术和特点,并通过五个平台来分析目前区块链可以提供的版权服务功能。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实现版权共同监管、提高版权管理安全性和效率;数据难以篡改的特点使版权存证可信度提高,降低版权举证难度;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的结合可实现自助版权分销,满足版权交易需求。在此基础上,针对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风险和版权保护的困境,提出区块链在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中的应用场景构想,包括作品权属证明、作品使用授权、DCI体系服务。探讨了图书馆应用区块链的具体实施过程:应在标准制定和图书馆联盟的基础上构建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等图书馆区块链版权体系,在区块链应用成熟后与全球节点对接,实现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无国界存证和流通。最后,论文提出基于区块链的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可能面临的挑战,并对此从法律、人才和技术、意识、行动四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焦海洋[5](2017)在《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是着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着作权法的保护,知识产品之上被附加了私权,知识产品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属性。换言之,知识产品不仅体现了私人利益,而且关涉公共利益。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毫无疑问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使将影响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在学术期刊出版市场,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着作权或授予其专有使用许可,进而控制作品的发行、使用和传播。自20世纪70年代起,学术期刊出版商大幅提高了期刊的订阅价格,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电子期刊的获取,引发了学术期刊危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在此背景之下,开放存取应运而生。2001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最早界定了开放存取,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以及《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相继规定了开放存取的两个条件。概言之,开放存取以知识的无障碍获取为目标,是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开放存取主要包括自存档(又称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和开放存取期刊(又称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两种方式。开放存取的信息传播方式、付费模式、信息获取及利用的自由程度均显着区别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学术出版方式。故而开放存取能够促进学术信息的普遍获取、自由利用与广泛传播,并能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仅如此,开放存取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开放存取是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和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开放存取并非否定或者排除着作权法的保护,而是以着作权的保护作为制度基础。不过着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放存取。开放存取须以着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即着作权人许可不特定的使用人为本属专有权控制范围内的特定行为。在着作权人拒绝许可的情形下,开放存取便受到了限制。基于此,不同国家·的部分公共机构均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政策,即要求受其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将已发表作品最终版本的机读文本提供开放存取。然而,在学术期刊出版者受让着作权或者获得专有使用许可的情形下,作品开放存取与否便取决于出版者,而非作者。除此之外,着作权不一定归属于作者,着作权的不同权属亦影响开放存取的实现。易言之,强制开放存取政策不能够消解开放存取受专有权行使之限。与着作权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部分成员国或缔约方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亦然。开放存取不构成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亦不符合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质言之,不论是强制开放存取政策,还是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都无法解除开放存取受限之困。与此同时,开放存取作为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构成了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因此,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问题的分析应当兼顾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开放存取的不足,以及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新要求。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亦是如此。另开放存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将涉及权利、义务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分配、关涉多种利益。为促进开放存取,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荷兰、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均分别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规定了开放存取条款。其中,西班牙、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强制开放存取条款。意大利、德国与荷兰的相关法律中则规定了二次发表权条款。较之于发表权,二次发表权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二次发表权的享有和行使具有条件性。相较强制开放存取条款而言,二次发表权条款不仅能够解决开放存取受着作权人专有权行使或者着作权不同归属制约的问题,而且符合“三步测试法”、能够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比之下,德国《着作权法》中新增的二次发表权条款更加具体、明确和有效。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作品的二次发表不等同于作品的许可使用。使用人使用开放存取的作品必须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而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不符合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要求。知识共享许可则以知识共享为目的,其与开放存取的目标相契合,并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知识共享许可包含六种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着作权人可择其一而用之。不同类型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有别、使用开放存取作品的范围也不同。不言而喻,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行为或违反许可合同条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与否应当个案分析。另就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而言,《着作权法》中应规定出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即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日本与韩国的《着作权法》均规定了出版权条款。出版权的确立无疑有利于保障出版自由。综上所述,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应当通过着作权法律制度予以推进。而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来说规则供给不足。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和出版权条款,着作权人对于开放存取作品的许可使用应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需要。具言之,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具体情形不能涵盖开放存取、着作权的许可方式不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权并非出版权不能保障出版自由,并且不能平衡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促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国《着作权法》应以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分别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与出版权条款,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而二次发表权条款应借鉴德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出版权条款应借鉴日本和韩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王德夫[6](2016)在《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文中提出在现代社会“信息化”浪潮之下,以数据、信息等新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这当中,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对于“大数据”以及更为抽象的“数据、信息”的理解仍存分歧,制度供给也不充足,难以应对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信息”的价值和法律定位仍显模糊。虽然当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更上位的财产权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有关“信息产品”或“虚拟财产”的内容,但是,法律对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规定的尝试总是无法摆脱具体信息内容或应用领域、方式的限制,也为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极高的难度。当下,在我国最新的立法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将“数据信息”编入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范畴之内,而第二稿又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数据信息”法律地位、知识产权客体地位的犹豫:抽象的“数据、信息”是否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是否可以被完整地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客观上仍存在较多争议。这种认识层面的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以及社会整体对“大数据”这一数据信息的集合体的准确认识。另一方面,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对于“大数据”这一新型知识产品的认识略显粗浅且尚未达成共识一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应用在缺乏必要法律保障与监管的情形下“野蛮生长”,使其引发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进而威胁到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而在更抽象“信息”的层面,则体现为特定主体通过对数据、信息的不合理独占所获取的不合理利益,甚至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新、竞争利益乃至文明进步。对于这样的现状,大数据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将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应于本论文的研究,则体现在对大数据概念、内涵及法律定位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前瞻性的展望与判断,从指导理论、制度架构以及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等多方面出发,对大数据信息构筑系统化的法律保护和规制体系。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并对应于论文的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主要对“大数据”这一新型技术对象进行准确地描述,并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等概念的价值印记和法律表达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研究,致力于解决与大数据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论文的研究从对大数据完整的物理描述出发,界定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和与其他信息产品的区别,继而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的界分、内在价值、法律定位以及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系等等法律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这样逐层深入的比较与分析,判断出我国对大数据相关制度构建的对象是“大数据信息”这一特殊的知识产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在于明确大数据信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在法制的框架获得充分发展空间的同时,保障数据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并为相关制度的构建确定基本的逻辑和路径。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得出的结论,对“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多维度的解读和论证。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除了大数据信息自身的特征之外,它对社会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判断其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知识产权工具价值的集中体现。从技术发展与社会关系变化的角度看,大数据在“知识积累--专家创新”的传统模式之外,引入了新的“非专家模式”,使原本与社会创新活动关联不甚紧密的广泛主体也能参与其中,但同时也从创新活动主体身份和创新内容等方面对社会进行了潜移默化的“分层”。而在竞争视角下,大数据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竞争环境,使得数据信息成为竞争的主要因素,并使其具有了类似于“基础设施”的地位,竞争利益也向掌握有数据信息优势的一方不断集中。以这样的判断为基础,通过对大数据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辨析和对大数据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论证,明确了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规制的基本思路:应以大数据信息为对象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三部分,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探讨与分析,也为后续制度内容的具体设计提供指引。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逻辑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对知识的独占和支配权实现公开知识以及知识共享的目的,而权利人对大数据信息天然地就具有较强的支配能力,使得传统理论难以完整地支撑新制度的目标和内容,需要有所发展。针对这一现实,应从对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共享”之间关系的判断出发,找寻既能够承认对信息的“支配”,又可以促进信息“共享”的理论逻辑,并针对性地提出大数据“信息的有限支配和深度共享”这一新理念。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新理念合理性、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对大数据本身特性的契合等方面的论证,实现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支持,也期望能对相关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具体内容的构建,也是对前三章内容的回应和相关理论分析在制度层面上的落实。在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当下,法律制度对于“大数据信息”的保护与规制应秉承确认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同时公平分配相关利益的基本思路,立法层级应以“条例”为优,对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进行明确与规定的同时,也为相关技术的发展留有充足空间。与此同时,“大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也应从具体制度内容、权利内部限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外部规制等多个方面实现对社会竞争利益和信息共享的保障。总体而言,现代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对“数据、信息”等信息技术相关对象、行为的制度供给需求十分强烈。然而,由于“数据、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用领域、伴随而生的行为和牵涉的利益变动极为复杂,也给相关制度的构建增添了巨大的难度。在客观上,大数据技术所蕴含的价值和能量是如此地巨大,以至于其可以从根本上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未来,使得法律不得不对其加以关注;与此同时,“大数据信息”作为抽象意义上“信息”的具体对象,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降低了难度。因此,分析和研究大数据法律保护与规制方面的内容,既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也具有可行的操作路径。正如我国修订中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所体现的那样,尽管立法的对象仍显模糊,尽管制度构建的具体方式仍存争议,但法律已经不能再对“数据、信息”有所忽视,相关研究也应更多、更勇敢地投身于这一领域。
刘晓英[7](2016)在《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数据资源长期保存研究和实践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数据资源长期保存受人、财、技术、设备、制度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保存对象、保存技术、保存标准、保存时间、保存成本、保存管理、保存法律等问题都是数据资源长期保存关注的核心问题。
苏超[8](2014)在《“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项文化惠民项目,旨在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中华优秀文化资源传递到全国的每个角落,重点解决偏远地区广大群众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信息鸿沟”。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至今已跨越12年,然公众对于文化共享工程的认识却存在严重不足,此外,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过程是怎样的?效果如何?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症结有哪些?其如何才能持续发展下去?本研究通过海量的文献材料系统分析、网上资源统计分析、访谈等方法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广泛服务民众的目标。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1)采用深度阅读并按照关键词、主题进行归类的方法对国内外374篇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分析;(2)通过对文化共享工程241期工作简报、4000余条主要新闻材料、国家历年来关于文化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山东省十余个市县服务点和国家中心部分工作人员访谈资料的分析,对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梳理与分析;(3)采用统计、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家数字文化网、31个省级分中心文化共享工程网站资源、中国国民休闲小康指数、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广播电视统计年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等数据资料的挖掘分析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4)以“心声·音频馆”与“上图讲座”两种资源的网上收听次数/观看次数为数据基础,分析公众对这两类资源的偏好程度;(5)在前面几项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访谈,分析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6)对国外相似项目进行分析;(7)进行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8)构建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经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与分析,本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关于文化共享工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分别是立足国家层面与基层的整体性研究,立足省级视角、市县视角、农村视角的实践研究,针对技术、培训、绩效评估、资源建设、版权问题等的专题研究。(2)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过程依据“建设”与“应用”的比重分为初步探索、普遍发展、巩固提升三个阶段;文化共享工程相关利益群体主要由提供决策与保障群体、实施监管群体、合作参与群体、用户群体构成;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基层的方式主要通过两条支路完成。(3)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体现在三个层面,宏观层面表现为对消弭社会信息鸿沟的贡献,中观层面表现为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贡献,微观层面主要变现为对国家公共数字资源的充实与对国民生活质量提升的贡献。(4)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主要包含制度、资源建设、队伍建设等三个维度。(5)本研究针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结合相关理论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借鉴国外相似项目,对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做出如下战略设计:一是资源设计达到标准统一,二是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制度设计达到系统全面;三是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发展开发适应的技术平台,以及搭建多元的、人性的、环保的服务终端;四是通过多元的文化教育活动与多举措的文化共享工程宣传推广进行服务设计,实现“服务到人”的目标。(6)在文化共享工程顶层设计与已有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包含建设、利用、效果三个一级指标的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国内首次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较为系统的总结与分析,有关见解对文化共享工程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第二,论文采用“四象限图”分析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文化信息资源的偏好程度,对相关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聂云霞[9](2014)在《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国家信息技术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数字资源已经成为社会信息资源的主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数字遗产保存宪章》中指出,数字资源应理解为一种有利于子孙后代活动的资本或遗产。但数字资源本身较为脆弱,受制于载体老化、技术过时等因素影响,数字资源生命周期比较短暂,如果缺乏有效的长期保存策略,势必造成数字资源的永久消逝,给民族记忆和人类文化传承带来重大损失。鉴于此,应改变现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自发、分散研究的现状,立足于国家顶层设计,对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进行有规划的、相对集中的研究。本选题“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策略研究”,有别于文献机构或部门数字资源保存策略的研究,而是强调从国家全局和整体出发,探索和研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相关策略,因此角度更为宏观。文中基于“大遗产保护”的视角,把公共数字资源和私有数字资源统一在国家数字资源层面,认为私有数字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公有数字资源,打破了两者“分而治之”的桎梏;站在世界记忆守护和人类文化遗产传承的高度研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思考具有略意义的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策略,有利于整合现有研究力量,从岁本和全局出发科学设计、合理配置研究资源。笔者因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研究中紧紧围绕“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策略”的主题,以“数字资源”概为切入点、以“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为中心、以“国家层面”为基准来全(?)思考,提出了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政策策略(?)管理策略和技术策略,旨在为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提供参考和借鉴。
彭双五[10](2013)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与数字图书馆是近年来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导致了相应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调整传统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着作权法,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显然已经力不从心。传统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而数字图书馆这一传统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衍生物,更是面临着重重困境。法律规定的空白、行业惯例的缺失,使目前社会上,数字图书馆的建立和管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与管理者面临许多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数字图书馆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实质,在于数字技术全面地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传统方式,这样的改变影响到了作为着作权制度基石的利益平衡机制。从微观上来看,作为智力成果的创作者,作者无法保证其应得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而作为智力成果的使用者,读者无法自由、便捷的获取其想要获得的信息;从宏观上来看,作者在无法保证其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明显会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与发展,而精神文明的匮乏,将会导致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由利益上的失衡,最终导致整个人类社会减缓发展的恶性循环。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环境下传统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继承了传统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者的身份,更肩负着为读者们提供信息、教育的重任,因此如何规制和保护数字图书馆,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法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首先,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数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律问题,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的研究,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第一章从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性质、特征、法律地位入手,通过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为后文进行论述做出理论上的铺垫。因为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在着作权法律体系当中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因为按照传统的着作权法理论,图书馆是作为作品的最终使用者而享有权利的,但实际上,由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数字图书馆具有了一定的营利性,因此,其更多的成为了一种作品的传播者而不是使用者。这种身份上的改变,也使得数字图书馆在着作权法体系当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第二,由于数字图书馆不能再基于着作权的限制,对作品进行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的获权问题就十分值得研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主要有授权要约模式、集体管理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创作共同模式、着作权代理模式、开放获取模式、补偿金支付模式以及数字版权模式。本章对这些模式的特点和优劣进行了评述,并且对近年来比较成功的Google图书馆模式进行了介绍。Google图书馆推行的opt-out模式,可以说是比较成功也比较适合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一种模式,但是其仍欠缺一定法律上的依据。第三章则是从数字图书馆的具体运营层面进行了介绍,在当前的社会中,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图书馆以及着作权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传统着作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和网络传播行为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对作品的数字化及临时复制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供用户使用和馆际互借行为,其性质又应当如何认定。合理使用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其是最能体现着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一项制度。面对着网络环境下新权利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随着合理使用制度空间的逐渐萎缩,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取消合理使用制度。本章结合技术保护措施,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本文立足于我国,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建设情况出发,通过介绍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各种模式,提出了依靠单一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只有进行模式整合,结合各种模式的优点,才能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保护。
二、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图书馆法律领域研究热点及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数据与方法 |
1.1 研究数据 |
1.2 研究方法 |
2 图书馆法律领域的社会网络分析 |
2.1 时间分布 |
2.2 作者共被引网络分析 |
2.3 研究机构合作网络分析 |
2.4 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 |
2.5 关键词网络中心性分析 |
3 高频关键词聚类分析 |
4 多维尺度分析 |
5 结论与展望 |
(2)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问题 |
一、数字图书馆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界定 |
三、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 |
一、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类型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未来发展诉求与趋势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 |
二、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 |
三、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昂 |
四、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形成障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考量:利益平衡 |
一、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失衡之困境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探讨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维护着作权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考量:文化自由 |
一、文化自由的释义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损公众之文化自由 |
三、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违着作权法之宪法性目的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保障文化自由 |
第三节 经济学考量:着作权制度效率 |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的外部性因素分析 |
三、提升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意义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提升其着作权制度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
第一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无碍着作权人利益的实现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研究 |
一、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中的适用困境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的挑战 |
三、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域外比较分析 |
第三节 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 |
一、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 |
二、重构合理的立法模式:规则主义+要素主义 |
三、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 |
四、构建图书馆规避技术措施之例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图书馆的其他着作权限制研究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许可模式之拷问 |
一、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在数字环境中的适用困境 |
二、数字图书馆对着作权许可模式的冲击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探析 |
一、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况与困境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构建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着作权许可模式的整合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要约模式利弊分析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代理模式利弊分析 |
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补偿金模式利弊分析 |
五、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六、数字图书馆开放存取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七、数字图书馆创作共用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现状检视与改良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现状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一、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概况及运营现状 |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制环境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三、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协调与共生 |
第二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路径 |
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 |
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 |
五、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着作权授权机制优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参研课题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4)基于区块链的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研究 |
1.2.2 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研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难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3.3 难点 |
1.4 理论依据 |
1.4.1 技术角度 |
1.4.2 法律角度 |
1.5 相关概念 |
1.5.1 区块链 |
1.5.2 版权 |
第2章 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风险及保护分析 |
2.1 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风险 |
2.1.1 原创性数字资源被侵权 |
2.1.2 使用未授权的数字资源造成侵权 |
2.2 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方法 |
2.2.1 法律保护 |
2.2.2 技术保护 |
2.2.3 其他保护 |
2.3 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困境 |
2.3.1 版权证明难 |
2.3.2 版权维权难 |
第3章 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概述 |
3.1 区块链概述 |
3.1.1 相关技术 |
3.1.2 区块链特点 |
3.2 区块链版权保护应用原理 |
3.2.1 去中心化,提高版权管理安全性和效率 |
3.2.2 难以篡改,降低版权举证难度 |
3.2.3 扩展性大,满足版权交易需求 |
3.3 区块链版权保护的应用案例及分析 |
3.3.1 应用案例 |
3.3.2 总结 |
第4章 区块链在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中的应用 |
4.1 需求分析 |
4.2 基本条件 |
4.2.1 图书馆联盟 |
4.2.2 与DCI体系合作 |
4.3 应用场景与原理 |
4.3.1 作品权属证明 |
4.3.2 作品使用授权 |
4.3.3 DCI体系服务 |
4.4 实施方案 |
第5章 区块链在图书馆版权保护中的挑战与建议 |
5.1 挑战 |
5.1.1 区块链自身难题 |
5.1.2 区块链标准问题 |
5.1.3 版权技术保护弊端 |
5.2 建议 |
5.2.1 加快区块链标准制定,规范应用场景 |
5.2.2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应用合法性 |
5.2.3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深入技术研究 |
5.2.4 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确保工作实施 |
5.2.5 完善版权保护体系,丰富工作内容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内容 |
第一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概念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征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由来 |
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演进 |
五、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途径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正当性 |
一、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 |
二、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 |
三、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 |
四、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
五、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
六、知识经济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属性及特征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性质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关系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性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法的目标相抵触 |
二、着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对于开放存取的制约 |
三、着作权归属对于开放存取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互补性 |
一、着作权保护是开放存取的制度基础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促进着作权法目标的实现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协调 |
一、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协调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
一、着作权限制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区别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限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法律性质相异 |
一、着作权例外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差异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例外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 |
一、“三步测试法”的演进 |
二、“三步测试法”释义 |
三、开放存取与“三步测试法”的标准不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侵权责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
二、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挑战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新要求 |
一、被许可人的不特定 |
二、许可的非排他性 |
三、许可的不可撤销性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的种类 |
一、开放存取相关的着作权许可法律关系探究 |
二、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划分 |
第三节 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的不足 |
一、授权许可的排他性 |
二、授权许可的单一性 |
三、法定许可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出版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出版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解析 |
二、出版权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异同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差异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共存关系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影响 |
一、强制绿色开放存取无碍出版权的行使 |
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限制出版权的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二、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利益平衡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纳入开放存取条款 |
一、强制开放存取 |
二、赋予作者二次发表权 |
三、中国《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作者的二次发表权 |
第三节 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
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涵与特征 |
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类别 |
三、违反知识共享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明确规定出版权 |
一、出版权界分的必要性 |
二、出版权条款的比较分析 |
三、中国《着作权法》出版权条款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
(6)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 |
第一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
一、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 |
二、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 |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地位 |
一、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 |
二、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价值 |
三、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 |
四、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 |
五、大数据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联 |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 |
一、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 |
二、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 |
三、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 |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 |
二、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
三、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 |
第一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 |
一、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 |
二、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 |
三、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 |
一、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 |
二、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 |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
一、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 |
二、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 |
三、大数据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 |
二、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 |
三、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
四、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 |
一、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 |
二、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 |
三、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 |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 |
一、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 |
二、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 |
三、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 |
四、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
一、“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 |
二、“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 |
三、“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 |
四、“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 |
五、“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 |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 |
一、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二、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 |
一、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 |
二、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 |
三、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 |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 |
一、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 |
二、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 |
三、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 |
二、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 |
三、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 |
四、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 |
五、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 |
六、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 |
七、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专着 |
四、外文论文 |
五、学位论文 |
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7)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概述 |
2.1 数字资源 |
2.2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 |
3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主要问题 |
4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对象问题 |
5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经济问题 |
6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技术问题 |
(1)长期保存技术 |
(2)长期保存系统 |
(3)长期保存策略 |
7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法律问题 |
8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时间问题 |
9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标准问题 |
1 0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问题 |
1 1 结语 |
(8)“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附图清单 |
附表清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设定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数字鸿沟 |
二、文化信息资源 |
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
四、可持续发展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理论 |
一、知识沟理论 |
二、文化权利 |
三、文化传播 |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公共物品理论 |
六、贫困文化理论 |
第二节 我国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回顾 |
一、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内容分析 |
二、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评价分析 |
第三章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的背景 |
一、全球信息化给文化建设带来挑战 |
二、国家对文化建设日益重视 |
第二节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缘由 |
一、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
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
三、弘扬中国优秀文化的需要 |
第四章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 |
第一节 初步探索阶段:十五时期 |
一、建立试点 |
二、启动应用 |
三、全国推广 |
四、初步探索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二节 普遍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 |
一、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 |
二、与相关项目合作共建 |
三、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 |
四、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 |
五、普遍发展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三节 巩固提升阶段:十二五时期 |
一、继续推进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
二、服务新思路:拓展与深化 |
三、统筹数字资源建设 |
四、打造技术支撑平台 |
五、巩固提升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四节 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过程的系统分析 |
一、建设流程 |
二、国家政策影响及作用 |
三、相关利益群体分析 |
四、资源构成分析 |
五、服务方式分析 |
第五章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效果与分析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消弭社会信息鸿沟 |
一、计算机设备增加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二、计算机技能培训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第二节 中观层面: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
一、推动公共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 |
二、促进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层级建设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充实文化资源,提升国民生活质量 |
一、充实国家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
二、助力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
第四节 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资源的偏好分析 |
一、以“心声·音频馆”为例 |
二、以“上图讲座”为例 |
第六章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 |
一、从文献梳理中发现问题 |
二、从建设过程与效果中分析问题 |
三、从访谈资料中挖掘问题 |
四、影响因素的确定 |
第二节 国外相似项目介绍及分析 |
一、美国:“美国记忆”(American Memory) |
二、韩国:“信息网络村”(Information Network Village,INVIL) |
三、南非:“数字之门”(Digital Doorway) |
四、印度:“墙上之窗——学习站”(HiWEL-Learning Stations) |
五、日本:“无处不在网络计划”(U-Japan) |
六、英国:“文化在线”(Culture on Line) |
第三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 |
一、设计导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
二、设计主题:突出“标准、规范、反馈、社会化” |
三、资源设计:标准统一 |
四、制度设计:系统全面 |
五、技术设计:拓展利用 |
六、服务设计:进村入户到人 |
第四节 文化共享工程未来发展实践指导 |
一、指导原则:依据顶层设计与相关建设规划 |
二、以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构建层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 |
三、以“服务年”为契机,实现数字文化活动的品牌化建设 |
四、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为重点,完善资源基础库 |
五、以人才建设为中心,推动全民信息素养教育与工作队伍培训 |
第五节 构建文化共享工程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A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问题汇总——96篇研究文献梳理 |
附录B 国家数字文化网——专题资源库 |
附录C 心声·音频馆资源 |
附录D 上海图书馆讲座回顾(2002年-2013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的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引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有关概念界定 |
1.2.1 数字资源相关概念 |
1.2.2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相关概念 |
1.2.3 其它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相关概念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4.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创新之处 |
2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阐释及其长期保存的相关理论问题 |
2.1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的类型和特征解析 |
2.1.1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的类型多样 |
2.1.2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的特征多元 |
2.2 国家层面可长期保存数字资源的价值分析 |
2.2.1 历史价值 |
2.2.2 审美(艺术)价值 |
2.2.3 科学(研究)价值 |
2.2.4 社会和精神价值 |
2.3 国家层面可长期保存数字资源的“重要性”评估 |
2.3.1 数字资源的“重要性” |
2.3.2 “重要性”评估标准 |
2.3.3 “重要性”评估主体 |
2.4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理论支撑 |
2.4.1 信息本体论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 |
2.4.2 知识论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 |
2.4.3 信息生命周期管理理论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 |
2.4.4 前端控制理论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 |
2.4.5 战略规划理论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 |
2.4.6 风险管理理论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 |
本章小结 |
3 国内外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与策略研究 |
3.1 国外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及其策略分析 |
3.1.1 国外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 |
3.1.2 从国外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看其策略 |
3.2 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及其问题分析 |
3.2.1 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的现状 |
3.2.2 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的问题及其分析 |
3.2.3 影响我国长期保存实践进程的因素分析 |
3.3 国外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策略对我国的启示 |
3.3.1 长期保存的快速发展必须要争取国家层面的重视 |
3.3.2 长期保存的稳定和可持续开展依赖于政策法规的保障 |
3.3.3 长期保存的有效推进应坚持科学、有效的管理设计 |
3.3.4 长期保存的安全运行应围绕技术体系,加强技术创新 |
3.3.5 长期保存的社会根基在于面向社会、争取公众支持 |
3.4 现阶段我国国家层面长期保存策略的主要内容及关系 |
3.4.1 政策策略是指引 |
3.4.2 管理策略是保障 |
3.4.3 技术策略是基础 |
本章小结 |
4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政策策略 |
4.1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政策策略解析 |
4.2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政策策略制定的原则 |
4.2.1 系统性和整体性原则 |
4.2.2 协调性和导向性原则 |
4.2.3 稳定性和创新性原则 |
4.2.4 立足现实和适度前瞻原则 |
4.2.5 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 |
4.3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政策策略的制定 |
4.3.1 制定国家长期保存战略规划 |
4.3.2 形成长期保存政策体系 |
4.3.3 构建长期保存标准体系 |
4.3.4 健全长期保存法律法规 |
4.4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政策策略的实施 |
4.4.1 国家领导层的重视度是长期保存实施的关键点 |
4.4.2 社会意识的提升度是维系长期保存可持续性的动力源 |
4.4.3 政策协同的灵活度是化解长期保存风险的突破口 |
本章小结 |
5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策略 |
5.1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概述 |
5.1.1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 |
5.1.2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客体 |
5.1.3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目标 |
5.2 国家层面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策略 |
5.2.1 遵循合理的长期保存原则,规范管理实践 |
5.2.2 选择合适的长期保存模式,提高管理效率 |
5.2.3 明确长期保存管理主体的责权,厘清管理权限 |
5.2.4 制定长期保存的选择策略,明晰管理内容 |
5.2.5 建立国家长期保存中心,集成业务环节 |
5.2.6 完善国内外合作机制,整合研究资源 |
5.2.7 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实施“档案化”管理 |
5.2.8 构筑牢固的资金链和高素质人才库,储备管理能量 |
5.2.9 设计评价指标体系,评估管理功效 |
5.3 国家层面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策略 |
5.3.1 我国私有数字资源管理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
5.3.2 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及其责权 |
5.3.3 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策略 |
本章小结 |
6 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技术策略 |
6.1 技术策略一:优化并选择性采用现有长期保存技术策略 |
6.1.1 现有长期保存技术优点和缺点并存 |
6.1.2 现有长期保存系统长处与短处共现 |
6.1.3 现有长期保存技术的应对之策:优化选择 |
6.2 技术策略二:建构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技术体系 |
6.2.1 合理划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层次 |
6.2.2 树立长期保存技术体系建设的原则 |
6.2.3 科学布局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技术体系 |
6.3 技术策略三:建设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技术标准体系 |
6.3.1 基础:数据层标准建设 |
6.3.2 关键:业务层标准建设 |
6.3.3 核心:系统层标准建设 |
6.4 技术策略四:建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技术保障机制 |
6.4.1 制定长期保存技术策略 |
6.4.2 对保存载体材料进行技术性保护 |
6.4.3 建立技术发展长效跟踪机制 |
6.4.4 加强技术自主研发与创新 |
6.4.5 促进组织和技术人才建设 |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观点 |
7.2 不足与展望 |
7.2.1 不足之处 |
7.2.2 展望 |
附录: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10)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三、研究的方法 |
1 数字图书馆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特征 |
1.1 数字图书馆释义 |
1.1.1 数字图书馆设立背景 |
1.1.2 数字图书馆概念 |
1.1.3 数字图书馆特点 |
1.1.4 数字图书馆缺陷 |
1.2 数字图书馆性质 |
1.2.1 公益性 |
1.2.2 营利性 |
1.2.3 网络性和数字性 |
1.2.4 继承性 |
1.3 数字图书馆价值和法律地位 |
1.3.1 数字图书馆价值 |
1.3.2 数字图书馆法律地位 |
1.3.3 数字图书馆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分析 |
1.3.4 数字图书馆与邻接权 |
1.4 本章小结 |
2 数字图书馆获权模式研究 |
2.1 授权要约模式 |
2.1.1 授权要约模式优势 |
2.1.2 授权要约模式劣势 |
2.2 集体管理模式 |
2.2.1 集体管理模式优势 |
2.2.2 集体管理模式劣势 |
2.3 法定许可模式 |
2.3.1 法定许可模式优势 |
2.3.2 法定许可模式劣势 |
2.4 创作共用模式 |
2.4.1 创作共用模式优势 |
2.4.2 创作共用模式劣势 |
2.5 着作权代理模式 |
2.5.1 着作权代理模式优势 |
2.5.2 着作权代理模式劣势 |
2.6 开放获取模式 |
2.6.1 开放获取模式优势 |
2.6.2 开放获取模式劣势 |
2.7 补偿金支付模式 |
2.7.1 补偿金支付模式优势 |
2.7.2 补偿金支付模式劣势 |
2.8 数字版权模式 |
2.9 GOOGLE数字图书馆模式 |
2.9.1 GOOGLE数字图书馆与出版商 |
2.9.2 GOOGLE数字图书馆与作者 |
2.9.3 GOOGLE数字图书馆模式的启示 |
2.10 本章小结 |
3 数字图书馆复制及网络传播行为法律问题 |
3.1 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法 |
3.1.1 网络环境对着作权法的挑战 |
3.1.2 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法的冲突 |
3.1.3 变革中的着作权 |
3.2 数字图书馆的复制行为 |
3.2.1 馆藏作品的数字化 |
3.2.2 临时复制 |
3.3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3.3.1 用户使用 |
3.3.2 馆际互借 |
3.4 本章小结 |
4 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制度 |
4.1 着作权的限制 |
4.1.1 着作权限制理论 |
4.1.2 着作权的限制与利益平衡 |
4.2 数字图书馆与技术保护措施 |
4.2.1 技术保护措施——超越着作权法的新保护 |
4.2.2 数字图书馆如何克服技术保护措施的障碍 |
4.3 合理使用制度 |
4.3.1 着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合理使用空间的萎缩 |
4.3.2 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下的重构 |
4.3.3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构建 |
4.4 本章小结 |
5 中国数字图书馆着作权保护的完善 |
5.1 中国视野下的数字图书馆建设问题 |
5.1.1 数字图书馆建设概况 |
5.1.2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的相关着作权问题 |
5.1.3 数字图书馆相关着作权权限问题 |
5.2 中国现有数字图书馆模式 |
5.2.1 清华模式 |
5.2.2 书生模式 |
5.2.3 超星模式 |
5.2.4 方正模式 |
5.2.5 博库模式 |
5.3 各模式的适用性及整合 |
5.3.1 基于法律规定的授权模式 |
5.3.2 基于组织结构的授权模式 |
5.3.3 基于个人行为的授权模式 |
5.3.4 数字图书馆获权问题的解决 |
5.4 本章小结 |
6、结语 |
6.1 结论 |
6.2 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图书馆法律领域研究热点及内容分析[J]. 顾婷. 甘肃科技纵横, 2021(02)
- [2]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3]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D]. 何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4]基于区块链的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研究[D]. 白杨. 云南大学, 2018(01)
- [5]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D]. 焦海洋. 武汉大学, 2017(07)
- [6]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D]. 王德夫. 武汉大学, 2016(01)
- [7]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问题研究[J]. 刘晓英. 图书馆, 2016(07)
- [8]“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D]. 苏超. 南开大学, 2014(07)
- [9]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策略研究[D]. 聂云霞. 武汉大学, 2014(07)
- [10]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 彭双五. 武汉大学,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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