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立法的法律移植

论环境立法的法律移植

一、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佳奇[1](2021)在《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李小强[2](2020)在《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实现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编纂引领了法典化的新潮流,法典化议题在环境法学界又一次刮起了一股"强劲之风"。那么,中国的环境法法典化该如何实现,首先应该从法典化与环境法法典化之间的关系谈起,这也是环境法法典化命题提出的一个前提。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实现既要重视中国传统的法典化之"本土资源",又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典化之"域外经验",唯有这样,中国的环境法典才会更具有包容性。就中国环境法法典化实现路径来说,应当将其定位为整理策略的环境法典,从而分两步走实现环境法典的制定:第一步完成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理;第二步实现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这个过程,需要提出对中国环境法典具体内容的构想。

王欣妍[3](2020)在《论环境法中技术性规则之立法保障 ——基于中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探讨》文中提出

张宇[4](2020)在《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中,设定有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它以强化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清除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一顽疾为价值目标,以不间断的对连续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按日罚款为表现形式。在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下,起到了纲举目张的积极效果。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作为舶来品,该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经历了一个极其波折的过程。从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到《环境保护法》修改正式将其纳入,背后既体现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的博弈,也反映出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的矛盾认识。具体体现为对按日连续处罚性质归属的争论,以及其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反两个方面。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执行罚说、行政处罚说、混合性质说三种观点。执行罚说认为按日连续处罚是对于拒不履行改正违法排污义务予以按日罚款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说从立法背景、立法形式和法规范设定权层面,论证了按日连续处罚归属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混合性质说则认为按日连续处罚兼具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双重性质特征,难以被任何一种法律性质涵括。对于按日连续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认为按日连续处罚为执行罚,自然无有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冲突。如认为按日连续处罚为行政处罚,则其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系问题将得以凸显。在理论与实务中,连续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模式是一次处罚还是多次处罚多有争议。这直接影响着按日连续处罚的实际运行与效能发挥。解决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问题,应立足于相应法规范的系统梳理与解释,参照实务案例,以动态的视角观察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运行模式。同时运用行政法学原理,深入挖掘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内核,从而对该制度所展现的法律现象和问题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解释,以期更好的回应理论与实务之需。具体到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认定上,一方面以责令改正行为为中心展开论述,明确责令改正的性质、内容及其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中的地位、功能。由此透析出拒不改正的行为内核,进而否认按日连续处罚归属于执行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从法规范设定权以及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的双重角度,最终明确按日连续处罚是对于作为行政命令的责令改正所明确的行政法义务违反的制裁手段,从而归属于行政处罚体系。针对按日连续处罚可能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产生的冲突,通过挖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而对该原则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理有了清醒的认识。随后,从“一事”的认定出发,明确连续违法行为作为一事的处断规则。通过现实考察,确认了按日连续处罚只是一种计罚方式,最终仍归于一次处罚。由此得出按日连续处罚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存在冲突的结论。

陈悦悦[5](2019)在《我国环境法移植相关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法律移植已成为立法水平相对落后国家进行自身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有效捷径,由于环境问题的普遍性,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相比有进行法律移植的天然优势。然而,通过对环境法法律移植的内容、优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环境法在移植过程中存在伦理冲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因此,我国环境法在移植过程中应避免法律实用主义,关注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同时还要注重坚持"主体性",在移植发达国家环境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不同环境利益需求。

王勤[6](2019)在《论环境法移植理论基础的本土化》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已对法律变革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基于环境问题带来的全球性危机,环境法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法律移植的理论基础是中国法制建设顺应现实需求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环境法发展的基石。本文以环境法移植的伦理基础阐述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的本土化过程,进而阐述环境法移植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在国内的发展,并试图以移植的本土化角度探讨具有"哥德巴赫猜想"性质的理论难题。只有环境法移植的理论基础的本土化才能促进法律移植对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挥实效。

郑少华,王慧[7](2018)在《中国环境法治四十年:法律文本、法律实施与未来走向》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环境法治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环境立法从少到多、环境执法从弱到强、环境司法从消极到积极、环境守法从被动到主动。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四十年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国际社会的外在影响又有政府的主动回应,既有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民众自下而上的努力。然而,我们必须正视环境良好治理的夙愿,现行的环境法制仍存在诸多待解的问题。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国环境法将来还需要直面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鲁晶晶[8](2018)在《文化多样性保护的环境法应对研究》文中认为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总是相携而生,相伴而长。《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明确承认了文化多样性之于自然环境的积极意义。人是环境的产物,亦是环境的塑造者,所使用的工具及所取得的结果就是文化。文化具有适应性,人类文化最初的多样性特征是从自然环境的多样性中诞生的;文化具有能动性,多样的生活、生产方式能恰当的利用各种资源,不至耗竭特定的某一种,从而保护了生物与环境的多样性。历史上文化的消亡往往伴随着环境的恶化出现,环境问题有一定的文化因素在里面。如果世上只剩一种文化,则自然也会逐渐失去生机,反之亦然。失去多样性之后留给人类的,是一个自然与文化的荒漠。因此,保护与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特征,不仅仅是法律的任务,更是环境法所义不容辞的责任。初民社会1的文化范畴较之现代宽泛,几乎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科技、哲学等各种概念融为一体,含混不清。待法律从文化系统独立出来,开始从外部审视文化。法律以价值导向文化走向文明,以强制力保障文化多样性不受减损。环境法在众法律部门中具有自己独特的生态化视角。环境法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虽是附属的,但同时也是整体的——从整体的高度将自然的与文化的要素统一于生态,统筹协调整个生态系统。然而,生于现代的环境法过于重视客观性而忽略了社会性,过于强调普适性而忽略了多样性,过于关注科学而忽略了人文精神,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与保护程度是不够的。在多数人的环境权与少数人的文化权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选择舍弃少数人的利益。应对的方法可以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保留少数人的自由,如我国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如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原住民固有权利。另外环境权与文化权在人的基本权利层面上是具有一致性的,诸如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国家公园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区这样的协同保护形式,可能是未来环境法的重要发展方向。本文将从文化、法律、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切入点论证环境法的文化多样性保护义务。通过对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国际与国内法体系的梳理总结出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要求及其在环境法理念、原则、规则、制度中的具体展现。分析了文化多样性保护环境法应对失灵的现象及原因,并提出以文化多样性保护为面向的我国环境法立法与实施的完善建议,以期实现环境法中文化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文化与法律、文化与环境、文化多样性与环境法三组概念的紧密联系与互动关系入手,论述环境法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必要性。首先,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从文化中产生,文化一直持续地对法律产生着影响,主要表现为文化为法律提供立法资源与素材并且文化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左右法律实施的效果;而法律可以规制文化进化的方向,剔除文化中不够文明的内容并且保障人的合法的文化权益。其次,文化自环境中产生,环境塑造出文化最初的模样,多样的环境生成多样的文化;文化又能改造环境,使之符合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优秀的文化成分能合理利用并保护环境。文化与环境相生相系、融为一体。再次,相应地,文化的多样性特征也从三方面滋养环境法,为环境法充当法源、增进环境法的实施以及为环境法价值理念提供支撑。这些互动与联系均涵摄出环境法应对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有两部分内容。一是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二是环境法在文化多样性保护中的独特作用,或者说,特殊视角。文化是活态的,其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对于我们来说,真正有价值并且可以促进的是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这种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并以法律手段予以保护,其中环境法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自己独特的整体性、生态化视角与调整方法。这种优势集中表现为首先,文化多样性的要求与环境法的目的、内容、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一致性:促进文化多样性首要是保障人的各种文化权利,环境法的内容之一则是保障人的健康权、环境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渐渐被认为是人之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实现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即是人类共同事务;另外保护文化遗产与保护环境也是人类共同体所奋斗的方向;要实现它们的共同发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均是确保公众的普遍参与,特别是少数群体、原住民、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广泛参与。环境法在保护以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不遗余力,国际环境法与世界各国国内环境法均承认了这些主体文化的价值,并对他们的合法权利进行了适当的倾斜。在对其生产行为与生活行为的调整上,环境法的态度是尽量保留其自由度与多样性。第三章介绍文化多样性保护在环境法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法治精神、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整体保护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法律规则(分别从环境法所关注的对象、主体与行为来阐述)及具体制度(综合生态管理、国家公园系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中的展现,以具体的实例进一步表现出文化多样性的环境法保护现状。但现实中还是存在因二者的紧张关系产生的冲突,环境法常常会在文化利益与环境利益不可兼得时偏向选择环境利益,因为环境利益体现了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因此造成了文化多样性的遗失,比如:在进行环境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全盘照搬、不考虑本土实际文化、社会现状的行为,导致本土习惯法、风俗、思想实际被压制;制定法中弱势文化群体的意见得不到体现,很多地方环境立法呈现出文化差异性不足的现象;环境立法中还普遍存在轻视传统文化、地方性知识、民间生态智慧与环保经验的态度;总而言之,环境法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程度是不足够的,原因可能来自环境法公法属性、现代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天然矛盾。最后一章具体到我国的环境法如何以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态度进行应对,包括指导思想上的转变,运用环境伦理方法、人文精神、以及传统文化中的有利因素改造环境法。在立法上,调整环境法的基本结构;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对文化与环境差异性的关注;重视环境习惯法的价值并包容它的存在;另外在向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环境法学习有益经验时,注意与本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在环境法实施中要进一步推广公主体与私主体共同合作的社区协同共管机制,实现当地居民的参与权;在环境司法中善用利益衡量的手段平衡主体之间的环境与文化利益;充分发挥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准司法作用,兼顾正义与效率,尊重主体的自决权;加强民族与农村基层的环境与文化事务自治,善用现有的民间纠纷解决系统。

张乃元[9](2018)在《环境习惯规范在现代环境立法中的价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环境习惯规范在现代环境立法中的价值研究为主题,结合当下比较迫在眉睫的环境问题,通过法理学的视角分析环境立法的大背景。当前在制定法中心主义下,环境习惯规范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功能,而作为国家推导性的环境制定法也存在不足和缺陷。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制度的基础上阐释我国特有国情下的环境习惯规范与环境制定法的产生和发展模式,试图通过论述环境习惯规范的理论贡献和实践运用角度来寻求弥补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不足的方法。第一部分对制定法中心主义视角下现代环境立法的困境进行阐释,首先法律多元化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法律移植过程中法律这个“舶来品”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最后是法律运行中,尤其是制定法的实施中,所达到的实际效果并不如立法者所设想的那样。开篇第一章主要描述宏观背景,意在为后续章节内容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描述环境习惯规范的提出及其对现代环境立法的理论贡献。就环境习惯规范问题的提出而言,原因总结为其形成要素和独特价值,从宏观层面论述目前环境习惯规范提出和适用的现实可能性,从法理学中的分析方法入手,以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为主要法学研究手段,进一步论证得出环境习惯规范对现代环境立法的理论贡献。第三部分详细阐明环境习惯规范“参与”现代环境立法的域内外实践考察。从环境习惯规范的效力基础和确认依据入手,客观上评价在域内外实际运用的问题,从认识论角度引出环境习惯规范得天独厚的多元价值。再结合环境习惯规范的独特功能,进而论述出社会法律文化之下环境习惯规范的现代价值。第四部分主要从现代环境立法中价值实现的理性方面进行论述,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阐释环境制定法和环境习惯规范二者的参与和互动模式,即环境制定法对环境习惯规范价值要素的汲取和环境习惯规范对环境制定法的积极参与。第五部分通过前文的论证延伸到环境立法中环境习惯规范价值的内容拓展,对环境立法价值和理念的贡献,对环境公众参与机制的贡献以及对地方环境资源治理机制的贡献。希望能由浅入深地引出本文的创作目的,最终将本文一切理论回归至环境法治实践当中。

李小强,史玉成[10](2018)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甘肃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地方环境立法是环境法治的依据和前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域性差异较大,发展和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环境问题的应对和治理而言就显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对于创制性的地方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着应然面向和实然面向两个方面,应然面向主要是地方环境立法的依据、任务和功能;实然面向主要是地方环境立法取得的绩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地方环境立法实然面向的考察,发现地方环境立法存在行政主导、缺乏地方特色、缺少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的困境,从而提出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特色和提高地方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的出路。

二、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失调
    (一)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貌合”
        1.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
        2. 环境立法的体系化
    (二)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神离”
        1. 刑事立法“不够用”
        2. 环境立法“不管用”
二、问题的根源——环境立法的“行政管理法”定位
    (一)环境立法的内容主要是为环境行政主体赋权
    (二)环境立法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是行政违法
    (三)环境立法的违法性证明标准模糊
    (四)责任负担方式以行政责任为主
三、问题的解决——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
    (一)“裁判化”的理想模式
        1. 附属环境刑法
        (1)环境单行法中的附属刑法。
        (2)环境法典中的附属刑法。
        2.单行环境刑法
    (二)“裁判化”的现实路径
        1. “裁判化”的实体法路径
        (1)提供确定性法律概念。
        (2)充实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条件。
        (3)充实量刑依据。
        (4)设定相应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5)充分利用引致性条款为刑事司法裁判提供法律规范适用的指引。
        2. “裁判化”的程序法路径
        (1)环境刑事证据。
        (2)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
        (3)环境刑事司法管辖、审判制度。
四、余 论

(4)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安排
一、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概述
    (一)按日连续处罚的出台历程
    (二)按日连续处罚的运行模式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二、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界定
    (一)按日连续处罚法律性质的争议
    (二)按日连续处罚法律性质重新解读
三、按日连续处罚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关系分析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概述
    (二)对“一事”的裁断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于我国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中的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5)我国环境法移植相关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法移植的内容及优势
    (一) 环境法移植的内在优势
    (二) 环境法移植的内容
二、我国环境法在移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一) 伦理冲突
    (二) 利益冲突
三、我国环境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警惕法律实用主义
    (二) 要坚持“主体性”

(6)论环境法移植理论基础的本土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法移植的伦理基础
二、环境法移植的价值基础
    (一) 环境法的秩序价值
    (二) 环境法的正义价值
        1. 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2. 环境法的自由观——环境权
        3. 环境法的效益观
三、环境法调整对象移植的本土化
    (一) 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比较理论研究
    (二) 现代环境法调整对象移植的本土化
四、结语

(7)中国环境法治四十年:法律文本、法律实施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纸面上的环境法:中国环境立法的文本考察
    (一)环境立法文本的变迁及其动因
        1. 环境立法文本及其变迁。
        2. 立法文本变迁的动因。
    (二)环境立法文本的立法技艺:从“法律移植”到“本土资源”
        1. 环境法中的法律移植。
        2. 环境法中的本土资源。
二、实践中的环境法:中国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成就与难题
    (一)环境执法的格局、成就与困境
        1. 环境执法的基本格局。
        2. 环境执法的成就。
        3. 环境执法面临的难题。
    (二)环境司法的成就与困境
        1. 环境司法受理范围:
        2. 环境司法观:
        3. 环境司法面临的难题。
    (三)环境法的遵守
        1. 政府的环境守法。
        2. 企业的环境守法。
        3. 个人的环境守法。
三、未来的环境法:中国环境法治的新课题
    (一)环境宪法时代的环境宪制:待解的疑惑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环境法制革新
    (三)环境义务主体的拓展:个人环保义务的确立
    (四)环境司法体制的重点:检察环境公益诉讼
四、结语

(8)文化多样性保护的环境法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可能的创新点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意识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义
第一章 文化多样性保护环境法因应的必要性
    第一节 文化与法律关系视阈下法律保护之必要
        一、文化与法律的范畴认定
        二、法律的文化隶属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文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
        (一)文化是法律的来源和补充
        (二)文化是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
        (三)法律促进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 文化与环境关系视阈下环境法保护之必要
        一、文化与环境的耦合
        二、环境问题的文化解释
    第三节 多样性与法律关系视阈下环境法保护之必要
        一、文化多样性概念与价值
        二、文化多样性滋养环境法
        (一)多样文化提供立法资源
        (二)多种规则补足环境制定法
        (三)多元机制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三、文化多样性是环境法的价值目标
第二章 环境法在文化多样性保护中的作用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法律保护体系
        一、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体系
        二、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国内法体系
    第二节 文化多样性保护中环境法的角色
        一、环境法的调整方式与独特视角
        (一)环境法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二)环境法的生态化方法及整体化视角
        二、环境法的文化多样性保护优势
        (一)目的具有一致性:人的全面发展
        (二)内容具有一致性:人的基本权利
        (三)性质具有一致性:人类公共事务
        (四)手段具有一致性:公众普遍参与
第三章 环境法中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规范形式展现
    第一节 环境法理念中的文化多样性尊重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环境善治思想
        三、生态文明观
    第二节 环境法律原则中的文化多样性体现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整体保护原则
        三、因地制宜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
        五、惠益共享原则
    第三节 环境法律规范要素中的文化多样性关注
        一、环境法所保护的文化客体
        (一)文化环境
        (二)文化遗产
        (三)文化生态
        二、环境法所关注的文化主体
        (一)少数民族
        (二)原住民/土着居民
    第四节 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多样性宽容
        一、国家公园制度
        二、风景名胜区制度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
第四章 环境法中文化多样性保护的隐遁与消失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保护环境法因应失灵的表现
        一、环境移植法中本土文化底蕴的缺失
        二、地方环境立法中文化差异性的缺失
        三、环境法中弱势文化群体的关注不足
        四、环境利益对文化利益的全面压制
    第二节 文化多样性保护环境法因应失灵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法的公益性造成对少数群体利益的忽视
        二、环境法的公法性阻碍弱势文化群体意见的体现
        三、环境法的现代性要素消解文化多样性
第五章 以文化多样性保护为面向的我国环境法应对
    第一节 环境法理念的转向
        一、正视本土文化的价值
        二、塑造环境法的人文精神
    第二节 环境立法的完善
        一、构建基本体系结构
        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三、培育环境习惯法
        四、将移植法“本土化”
    第三节 环境法实施模式的多样化
        一、多元主体合作的社区协同管理
        二、环境利益与文化利益的司法衡量
        三、行政调解“准司法”手段
        四、充分利用基层环境自主治理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9)环境习惯规范在现代环境立法中的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制定法中心主义视角下现代环境立法的困境
    第一节 规范多元与法律一元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中的问题
    第三节 法律运行中的社会实效
第二章 环境习惯规范的提出及其对现代环境立法的理论贡献
    第一节 环境习惯规范的形成要素
    第二节 环境习惯规范的独特价值
    第三节 环境习惯规范的理论贡献
第三章 环境习惯规范“参与”现代环境立法的实践考察
    第一节 环境习惯规范的效力基础与确认依据
    第二节 环境习惯规范的实践运用
第四章 现代环境立法中环境习惯规范价值实现的理性
    第一节 以环境习惯规范的科学运用模式为“场域”
    第二节 环境制定法对环境习惯规范价值要素的汲取
    第三节 环境习惯规范对环境制定法的积极参与
第五章 环境立法中环境习惯规范价值的内容扩展
    第一节 对环境立法价值与理念的贡献——促进政策型环境法的完善
    第二节 对环境公众参与机制的贡献
    第三节 对地方环境治理机制的贡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10)地方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甘肃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环境立法的应然面向
    (一) 地方环境立法的依据
    (二) 地方环境立法的任务
    (三) 地方环境立法的功能
        1. 立法模式的构建:一种“自下而上”的新模式
        2. 权力的制约:一种权力更具“操作性”的方式
        3. 权利的保护:一种权利实现“有效性”的路径
二、地方环境立法的实然面向
    (一) 地方环境立法的绩效
    (二) 地方环境立法的困境
        1. 行政主导的地方环境立法
        2. 不考虑区域特征, 缺乏地方特色
        3. 民主原则贯彻不彻底, 公众参与度不高
三、地方环境立法的出路
    (一) 强化人大在地方环境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二) 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特色
    (三) 提高地方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

四、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J]. 刘佳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实现路径[J]. 李小强. 环境资源法论丛, 2020(00)
  • [3]论环境法中技术性规则之立法保障 ——基于中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探讨[D]. 王欣妍.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4]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问题研究[D]. 张宇.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我国环境法移植相关问题探讨[J]. 陈悦悦.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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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地方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甘肃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J]. 李小强,史玉成.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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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立法的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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