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朱童语[1](2021)在《捐助法人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周新友[2](2021)在《国信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力度,我国的混改进程表现出了快速推进、局部重点发力、效果显着的局面,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总纲的要求和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改革方案》的指导,为我国国企混改指出了国家层面的实现路径,通过央企和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全面地拓展和应用改革政策和相关实践经验,推动地方混改的推进和落地,国企改革进入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2019年末,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国企混改正式被按下加速键。本文以青岛国信集团为研究的主要着力点,通过对国企混改相关理论和成功案例的梳理,对国信集团在国企混改中作出的调整进行分模块的梳理,以此得出结论。首先通过对国企混改的背景介绍以及对国企混改的相关理论介绍和文献综述的梳理,引出国企混改这一理念的理论支撑和实际需求,通过对文献综述的梳理,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依托国信集团这一平台,深度挖掘国企混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以上海绿地、云南白药、中国联通、国药集团、海信集团这几个成功案例为蓝本,分析其取得成功的原因和措施,并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得出具有普适性的混改措施。文章以国信集团的情况介绍、混改的背景及动因、混改的原则及目标和混改的模式选择,四个方面为切入点,介绍了国信集团是如何对待涉及领域多、要求层次高、攻坚难度大的国企的混改目标。国信集团在推进国企混改过程中,其采取的相关举措主要包括: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核心骨干员工持股、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内容,上述措施由上到下、由内而外的促进了国信集团的混改进程。除此之外,国信集团还采取了相应配套措施促进混革的稳步推进,部署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展望,国企的混改是在发挥不同资本属性,在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释放企业的活力,不同属性资本共同发展,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有效的放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活力。混改的动机和目的是基于企业的发展需求。吸引外部资本注入,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企业治理,发挥不同资本属性的优势及活力,混改的目的最终是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企业绩效,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活力,构建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运行机制,在此过程中建设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的运行机制,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同步进行完善。
韩慧[3](2020)在《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化解新时代主要矛盾和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都赋予了体育社会组织新的任务与使命。然而囿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现阶段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既不规范也不成熟,这必然导致其难以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责任和使命。评估是监管的重要抓手,做实做强评估工作对于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监管水平、引导和规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理论探索还较为滞后,难以为评估实践提供有效指导。为此,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的研究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系统论理论、评估相关理论、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体育社会组织为对象,围绕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这一主题,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德尔菲法等方法,对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进行了研究。主要的研究内容与结论如下:第一,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在过去的实践当中,虽取得了评估意识有所提升、评估运行逐步常规化、评估效用逐渐显现等成效;但与此同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包括评估推进动力不足、评估约束薄弱、评估协调不畅、评估主体有待培育、评估指标体系有待完善、评估程序与方法有待改进等。以日本、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慈善事业起步较早,在体育社会组织监管与评估方面较早地进行了实践,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以评为重,将评估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环节;严格约束,构建全方位评估法律规范体系;多元协调,基于整体管理效应推动评估发展;因地制宜,评估主体的选择与本国国情相符;多维评价,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的全方位考量。第二,评估实践发展亟待理论指导,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理论界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研究是不够的,而且还存在一些误区。不少研究都只是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当作一项技术性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在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实施操作层面的完善,弱化了评估工作的复杂性。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必须在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工作机制下开展,否则评估只能是零散的一般评价活动,而不是一项系统的监管工作,评估的价值作用也难以真正实现。第三,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本文借助系统论基本理论,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要素和结构进行了厘清。研究认为,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要素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其他相关主体、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制度以及评估环境。同时基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困境和发展目标考量,本文提出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主要由动力机制、运行机制、约束机制和协调机制这四方面结构内容组成。这四大机制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总体形态和特定功能。第四,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动力机制,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提供了科学分析框架。通过ASD理论指导,解析了当前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建立的现实困境,并进一步提出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构造策略,即打造有为政府,强化评估的推动力;建立有效组织,激活评估的内驱力;吸纳社会公众,增强评估的助动力;加大政策支持,提升评估的牵引力;营造文化氛围,发挥环境的作用力。第五,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运行机制,在评估主体模式上,研究提出了体育社会组织政社合作评估模式优化的策略建议。在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上,通过两轮专家德尔菲法完成了指标遴选和权重设置,最终确立了体育社团、体育社会服务机构和体育基金会三类体育社会组织的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估程序与方法构建环节,研究设计了七个评估步骤;同时选取了适用于本研究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的方法,包括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观察法。第六,针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中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思路,并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约束机制进行了构建,具体包括:完善评估监管法律规范,扎紧制度围栏;推动形成评估行业自律,提升监管质效;加强评估伦理道德建设,树立评估自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实现阳光运行等。第七,通过对当前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存在的协调困境的分析,结合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启示,提出了整体性理论视角下评估协调机制的构建策略,那就是整合结构,建立整体管理框架;整合目标,锚定公共利益实现;整合理念,深化合作共赢意识;整合法规,增强协同制度保障;整合平台,推进信息交流共享。第八,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最理想的效果是达成“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功能涌现。系统论揭示了整体效应、构材效应、协同效应和环境效应共同形成“整体功能涌现”。这决定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必须遵循整体化、层级化、协同化、动态化的机理;采取整体着眼、统筹推进,部分着手、层层转化,依循规律、多维协同,常态实施、动态调整的方式;且需把握好一些关键要点,包括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组织管理、优化外部环境、用好政策调控。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指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仝肖飞[5](2020)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始终将“三农”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对象,多次提出要加快建立及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自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颁布以来,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出了较大的诸如取消了“同类限制”、允许联合社等。但针对合作社的法人机构相关并未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在实践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仿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式样,但基于人合性与资合性的不同以及合作社自身天然具备的福利及社会稳定功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套用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特殊主体中致使出现异化便不足为奇。本文同样遵循传统的三分法:提出问题—分析缘由—给出对策,在相关理论概念的铺垫下,通过走访部分周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访谈中发现问题,思考对策。具体而言,第一部分除研究意义方法外,主要做出一些概念性和理论性的铺垫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介绍,这里主要解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治理的概念基础,接着交代了产权的权利界定,产权归属明确是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交易费用合理化和减少外部法律风险的基石。在此基础上,通过阐释所有权和经营权切分与治理和基于契约的委托关系来为后文引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套用但必须与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必要的区分。第二部分首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和政策的梳理,分析出较为具备前瞻和成熟的法人治理规范和建议;其次结合当前理论来阐释合作社法人机构应然的状态与法律政策的契合度并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发现立法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通过事实考察来针对在实际的访谈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诸如权力机构存在的虚置、执行机构存在的激励机制缺乏以及监督机构存在的设置缺位等等。在对问题的分析中,围绕赋权安排本文提出权利的适位诸如成员异议权类似的权利增删;围绕权利配置,本文提出了诸如法定职能与意定职能结合的立法模式等等。
常旭婧[6](2020)在《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以问题为导向,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这些讲话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下一步如何深入推进,关系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的落实,关系到我国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因此,全面且系统地研究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论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系列重要讲话进行归纳整理,在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概括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文献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归纳演绎法,围绕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形成条件、主要内容、基本特征及时代意义进行了深入地阐释和研究。首先,在借鉴和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经济理论、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营企业发展思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私有化思潮侵扰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主要成就和面临问题的现实背景下,形成了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论述。其次,通过系统深入分析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论述,总结其包含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三大基本问题,形成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的实践路径即改革的目标方向、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的内容结构。最后,基于上述研究,客观地分析了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基本特征,同时阐释了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时代意义。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论述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深化不断发展的理论成果,它系统地回答了国有企业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也对巩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制度基础意义深远。
陈菲[7](2020)在《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研究 ——以慈济基金会为例》文中指出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利益群体和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为了增进公共利益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权威来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资源的方式,是多元主体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进行的持续协调和互动的过程。教育治理是治理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是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主体在一定的规则体系下通过平等协商、合作互动等方式共同应对教育中存在的冲突和问题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社会组织在集结社会资源、提供灵活多样的社会服务方面的优势使得其能够通过公益性的筹资、捐赠、办学等多种手段为弱势群体争取到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能够有效缓解政府在教育投入上的巨大压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治理、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社会组织将在国家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中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本文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大背景下,以慈济基金会为个案,通过参与式观察和访谈探究慈济基金会参与教育治理的实践经验,分析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特点、价值和面临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策略。慈济基金会针对教师、大学生、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以及社区居民等不同主体开展人文教育交流营、教育助学、亲子营、课业辅导、健康书屋、社区课程推广等教育项目,以推动教育公共事业发展为目的不自觉地参与到教育治理中。从慈济基金会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学校、个体等主体合作开展的不同类型的教育助学项目的运行模式来看,慈济基金会参与教育治理主要以参与政府项目为主要渠道,通过对体制的依附获得参与的合法性和渠道,其参与教育治理的内在机制主要是对弱势群体实施针对性的教育补偿,在提供物质援助的基础上通过志愿者的陪伴和教育完善补偿形式,提高补偿的针对性。慈济基金会在筹集资金、招募和培训志愿者、整合教师资源以及在与政府、企业、学校、其他社会组织等互动方面充分体现其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优势,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提高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强调要“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专业特长、组织发展目标、资源优势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专家学者组成的教育咨询组织能及时捕捉到社会运行中的现实问题,又能科学预见社会发展中的潜在问题,进行问题分析和政策评估,为教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提供保障,在教育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行业协会组织在传递社会呼声、影响政府教育政策制定、提供教育评估、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参与教育治理的程度较深。但对于主要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基金会类型的社会组织来说,其主要优势在于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和丰富多元、赋有奉献精神的志愿者资源。虽然相比于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基金会主要以补偿式参与为主要参与形式,参与深度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教育治理的典型特征在于多元主体的协助和互动,其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教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和教育治理的重要主体,其在教育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得到承认和重视。针对社会组织在参与教育治理中面临的参与的偶然性、参与的不稳定性、参与渠道单一以及参与的专业性不强等实践困境,结合现有关于治理、教育治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制等理论研究,进一步思考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机制的策略,提出重点培育一批教育领域的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以项目制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渠道、重视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建设等策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
徐浩[8](2019)在《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尤为世人所瞩目的是,中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政治和社会的持续稳定。中国奇迹成为中外学者持续关注的重大议题。论文从行政改革的一个环节——运行机制角度,以政府的行政执行为切入点,梳理1949—2019年行政执行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为在中国政治情境下探寻中国奇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弹性行政。弹性行政,指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非强制手段,单方或共同对既有政策法规、决策部署的变通执行,或对新政策法规的创制。与弹性行政相对应的是刚性行政,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性的执行手段,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并非截然二分,亦非有此无彼,在一定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境,二者的显示度有高有低。在毛泽东时期,适应全能式政府需求,行政执行以刚性为主。这一时期的刚性行政源自三个动力:政治忠诚的激励机制、政治动员的运行机制、行政主体的“向上负责制”。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效度正负相依。一方面,刚性行政保证了国家决策部署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刚性行政的确立更多地源于意识形态的引领、组织的强制力、领袖的超级权威,常常导致不可控的负外部性,或者说导致一种另类的弹性行政,如过度执行、虚假执行、目标置换和行政自主性丧失等。改革初期,面对文革带来的全面危机,推进改革,成为中国自救、脱贫的应然要求。改革从经济入手,经济改革又引发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府通过简政放权给新路的探索者留下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出现躁动。从体制机制因素看,弹性行政的躁动源于“政出一孔”和执行主体多样化的矛盾、层级结构下的执行偏离、基于制度缺陷的刚性缺失、权力交换的潜在需求。此外,政府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对行政效能的追求以及“政绩优先”的推动等,也进一步催生了弹性行政。基于改革探索的弹性行政大致分为两类:中央政府授权试点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快速扩张。一方面,中央政府为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权让利”,但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能力有所衰减;另一方面,市场快速发展,但机制并不健全,市场对政府的反制能力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弹性行政的扩张。这一时期的弹性行政主要有纵向的央地博弈、地方合谋,横向的区域竞争、地方保护,以及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博弈和竞争类弹性行政激发了地方的发展动能,但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恶性竞争等问题。随着弹性行政的蔓延,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包括导致制度弱化、行政效能低下、经济异常波动、滋生行政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等。针对上述负面效应,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措并举,对弹性行政进行了矫正。治标方面,主要是加强政治巡视、铁腕反腐、强化政务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审计;治本方面,从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两个路径来强化刚性行政,以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刚性挤压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特别是各种过度弹性行政大幅收缩,刚性行政开始回归。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刚性,主要源于制度约束。弹性行政这一貌似不合理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弹性行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深受中国政治情境——帝制时代的行政遗产、古老大国的衰败与振兴、共产党人谋民族复兴的强烈诉求的影响,其躁动、扩张、收缩,还直接受到当代政府治理环境的制约,包括意识形态的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的行政实践表明,弹性行政是特定组织环境中基于目标导向的带有亚制度化特征的非正式行为。它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转型,取得了明显的行政绩效,但也引发了对国家整体权威的分割和交易,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当代中国政治情境中,弹性行政有其“临界点”,即坚守政治路线、维护中央权威、服务全局利益,以之为标准,中央政府随时可以纠正、叫停弹性行政。总体来看,弹性行政是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政治策略,一种过渡性行政行为方式,其发展方向是法治行政。强化法治行政,并不是简单地摒弃、杜绝弹性行政。一方面,要进一步压缩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坚决减少不必要的弹性行政;另一方面,要避免机械追求行政执行的极端刚性,防止过于严苛的行政要求使懒政由个别现象变成普遍现象。因此,应允许保留适度的行政弹性,以保障政府灵活回应复杂社会、风险社会的需求,此外,还要通过容错纠错、激励担当等制度设计,鼓励政府官员大胆实施基于公共利益的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的弹性行政。
徐丹华[9](2019)在《小农现代转型背景下的“韧性乡村”认知框架和营建策略研究》文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农村被提升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基于大国小农的现实,乡村营建出现了小农现代转型的迫切需求与乡村社会经济环境格局不断变动的新趋势,亟需相关理论研究的支持。“韧性”科学是复杂系统应对环境变化的重要理论工具。因此,本研究从韧性视角出发,选取应对变化能力较为脆弱、小农问题最为突出的农业型乡村作为研究对象,提出研究问题“基于小农现代转型背景,如何认知、如何营建应对复杂动态风险的韧性乡村”,按照“理论逻辑搭建-关联机制解析-认知框架诠释-营建策略建构”的研究路径,以复杂适应系统为认识论基础,基于韧性理论的分析工具,识别影响乡村系统韧性的关键要素与作用机制,建构“韧性乡村”的认知框架,据此提出“韧性乡村”的营建策略和方法,并以浙江遂昌县古坪村为实证研究载体,为农业型乡村的“韧性乡村”营建提供借鉴。主要研究内容为:(1)乡村营建要素特征与系统韧性的关联机制解析。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两个层面分别选择我国乡村演化的四个时期与当前乡村的三种主要类型,在微观上从空间营建“主体-产业-空间”向度进行解析,在宏观上利用“社会-经济-环境”维度的“韧性乡村”评估方法进行韧性状态判定,建立两者的关联机制,并厘清当下乡村产业分异中农业型乡村韧性发展面临的路径困境。(2)“韧性乡村”的认知框架诠释。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的认识论基础和韧性理论的分析工具,在乡村演化过程中,识别系统开放性、村民组织化、主体话语权、产业与空间的复杂性等要素对系统韧性的作用机制,归纳出先决条件、决定要素和表观特征等“韧性乡村”的认知框架。(3)“韧性乡村”的营建策略建构。提出融合内部与外部动力的乡建共同体、小农话语赋权的主体营建策略,旨在深化与延长多元复合产业链的产业营建策略,通过生态基底建构、乡村性保存与社区认同设计等实现综合韧性目标的空间营建策略,以具有可操作性的策略提升系统综合韧性。并确立“韧性乡村”的情景规划方法与实施原则。(4)“韧性乡村”营建的实证研究。以农业型乡村浙江古坪村为研究对象,基于“韧性乡村”的认知框架,提出“团结大乡建”共同体、产业情景策划与适应性更新等营建策略,对小农现代转型背景下的“韧性乡村”营建实践提供前期策划、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等过程具有实证与借鉴价值。本研究在理论层面,基于现代转型小农的主体适应性,通过乡村营建要素特征与系统的韧性状态关联,提出了“韧性乡村”的认知框架;在方法层面,从韧性的视角建构乡村人居环境在主体、产业与空间维度的营建策略与方法,对乡村应对各类不确定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
罗丽娟[10](2019)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文中指出员工持股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员工拥有企业一定数量股权的制度安排,是企业在产权组织形式上的制度创新。员工持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分配效应和激励效应等多重微观经济效应,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活力和劳资关系和谐的微观经济主体;同时员工持股还具有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效应,可以克服凯恩斯主义政策长期实施所造成的不良政策效果。员工持股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是新一轮我国国企改革的亮点。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物质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混合,还要重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混合,这就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将员工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的重要途径和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重要手段,以员工持股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激发企业创新能力,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具有世界一流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同时以员工持股克服混合所有制企业内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形成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共同体,构建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虽然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对我国国企改革和塑造社会主义有活力的、劳资关系和谐的微观经济主体意义重大,然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目前还仅仅停留于“允许”发展的层面,自2016年8月启动后进展缓慢,仍仅限于在试点范围内推行,且试点政策要求严格,试点范围小。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员工持股只是被作为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一种手段,没有被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没有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升到塑造社会主义经济微观主体、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战略高度。从过去的实践过程看,作为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长期难以解决劳动者不能分享剩余价值、劳资关系对立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企业创新能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瓶颈。由此,本文重点论证了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对于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以及保持宏观经济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梳理了国外发达国家员工持股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最后对我国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安排如下:在绪论中,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对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员工持股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指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如何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相结合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问题;最后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主要内容,以及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研究中还存在的不足,等等。第一章是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理论建构。关于概念界定,论文首先区分了混合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梳理了学者们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讨论后,提出了本论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的理解;对于员工持股的概念,同样是在梳理学者们的讨论后,提出了本论文对员工持股内涵的理解;然后介绍了本论文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内涵的理解。对于本论文的相关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双因素”理论、分享经济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经过对这些理论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应该以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为指导,同时借鉴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本理论、“双因素”理论、分享经济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等相关理论,来指导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基于上述相关理论,本论文提出了以员工持股为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理论建构。本论文认为,如果社会主义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那么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就应当既有活力,又能使劳动与资本共同分享企业生产剩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共同体,成为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可持续增长的微观基础;而员工持股是兼具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增加劳动者收入的微观经济效应和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效应的制度安排,更应当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点。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历程及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本章介绍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出现,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在每一阶段的政策与实践、发展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对问题的规范,并因政策规范难以奏效而最终叫停的曲折历程;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践历程之所以经历曲折,几经反复,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还存在理论认识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从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发展创新型企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员工持股对于当前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重要意义,提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该将员工持股作为重要途径和重要环节,以期形成有活力的、劳资关系和谐的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同时又为宏观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微观经济基础。第七章研究了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现状,提出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应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所存在的阻碍因素。国外员工持股发展较早,有着较丰富的成功经验,本论文在第八章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法国员工持股的兴起、发展过程和特点,分析、总结了上述国家员工持股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九章,从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际出发,以及从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需要出发,并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提出了发展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应遵循的原则及对策建议。
二、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2)国信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结构框架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
2.1.2 战略联盟理论 |
2.1.3 国企改革理论 |
2.2 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国外相关混合所有制理论及文献综述 |
2.2.2 国内相关混合所有制理论及文献综述 |
2.3 简要述评 |
第三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典型案例研究… |
3.1 国企改革历程和方向 |
3.2 国企混改典型案例 |
3.2.1 上海绿地集团混改情况 |
3.2.2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3.2.3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3.2.4 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3.2.5 国药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3.2.6 海信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3.3 小结 |
第四章 国信集团混改总体设计 |
4.1 国信集团基本概况 |
4.1.1 国信集团情况介绍 |
4.1.2 国信集团发展规划 |
4.2 国信集团混改背景与基础 |
4.2.1 国信集团混改背景 |
4.2.2 国信集团混改基础 |
4.3 国信集团混改原则及目标 |
4.3.1 混改原则 |
4.3.2 混改的目标 |
4.3.3 国信集团的产业重组及调整 |
4.4 国信集团混改模式选择 |
4.4.1 目前国企混改的主要模式 |
4.4.2 国信集团混改模式的选择 |
4.4.3 国信集团公司混改设计 |
第五章 国倍集团混改方案设计 |
5.1 战略投资者选择 |
5.1.1 设立战略投资评审小组 |
5.1.2 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 |
5.1.3 战略投资者选择程序 |
5.2 核心员工持股方案设计 |
5.2.1 核心员工范围及股权分配 |
5.2.2 核心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
5.3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
5.3.1 混改前公司治理结构 |
5.3.2 混改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 |
第六章 混改的保障措施 |
6.1 坚持目标导向、统一思想、明确思路 |
6.2 设立领导机构 |
6.3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6.4 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
6.5 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组织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 |
1.1.2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是破解组织发展困境的迫切需要 |
1.1.3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外体育社会组织研究 |
1.4.2 国内外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研究 |
1.4.3 综述小结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6 研究创新点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动因 |
2.1 核心概念 |
2.1.1 体育社会组织 |
2.1.2 评估 |
2.1.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 |
2.1.4 第三方评估 |
2.1.5 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系统论理论 |
2.2.2 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 |
2.2.3 评估相关理论 |
2.2.4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5 各理论的指导价值与启示 |
2.3 现实动因 |
2.3.1 机制在任何一项复杂工作中都起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 |
2.3.2 建立一套系统的工作机制是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的关键 |
2.3.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尚未建立阻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推进 |
2.4 本章小结 |
3.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考察 |
3.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现状透视 |
3.1.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的历程回溯 |
3.1.2 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现状调查 |
3.1.3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开展的成效与困境 |
3.2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探究 |
3.2.1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缘起 |
3.2.2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实践 |
3.2.3 发达国家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3.3 本章小结 |
4.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总体设计 |
4.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理论解析与构建思路 |
4.1.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概述 |
4.1.2 系统论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解析 |
4.1.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构建思路 |
4.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要素的厘定 |
4.2.1 评估主体 |
4.2.2 评估客体 |
4.2.3 其他相关主体 |
4.2.4 评估指标体系 |
4.2.5 评估程序与方法 |
4.2.6 评估制度 |
4.2.7 评估环境 |
4.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结构的设定 |
4.3.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结构设定的逻辑依据 |
4.3.2 动力-运行-约束-协调“四位一体”评估机制结构的确立 |
4.3.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各子机制的辩证关系 |
4.4 本章小结 |
5.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动力机制 |
5.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解构 |
5.1.1 行动者-系统-动力学(ASD)——关注和研究系统变迁动力的理论框架 |
5.1.2 基于ASD理论的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解构 |
5.2 基于ASD理论的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要素分析 |
5.2.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行动者要素分析 |
5.2.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制度要素分析 |
5.2.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环境要素分析 |
5.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建立的现实困境 |
5.3.1 政府推动不力 |
5.3.2 组织内驱弱化 |
5.3.3 公众助动缺失 |
5.3.4 制度牵引乏力 |
5.3.5 环境作用式微 |
5.4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动力机制的建构策略 |
5.4.1 打造有为政府,强化评估的推动力 |
5.4.2 建立有效组织,激活评估的内驱力 |
5.4.3 吸纳社会公众,增强评估的助动力 |
5.4.4 加大政策支持,提升制度的牵引力 |
5.4.5 营造文化氛围,发挥环境的作用力 |
5.5 本章小结 |
6.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运行机制 |
6.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主体模式的优化 |
6.1.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主体及其模式辨析 |
6.1.2 不同主体模式的优劣势比较及适应性分析 |
6.1.3 体育社会组织政社合作评估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
6.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
6.2.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框架的设立 |
6.2.2 体育社团、体育社会服务机构、体育基金会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
6.2.3 实证检验: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实践 |
6.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程序设计与方法选择 |
6.3.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程序的设计 |
6.3.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
6.4 本章小结 |
7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约束机制 |
7.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
7.1.1 权力寻租 |
7.1.2 弄虚作假 |
7.1.3 通融关照与开后门 |
7.1.4 努力程度低与随意化 |
7.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道德风险”行为的不良影响 |
7.2.1 扭曲折损评估功能 |
7.2.2 损害被评组织权益 |
7.2.3 引发评估信誉危机 |
7.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道德风险”行为约束的总体思路 |
7.3.1 “法治”与“德治”协同 |
7.3.2 “自律”与“他律”结合 |
7.3.3 “罚”与“赏”并举 |
7.4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约束机制的具体构建 |
7.4.1 完善评估监管法律规范,扎紧制度围栏 |
7.4.2 推动形成评估行业自律,提升监管质效 |
7.4.3 加强评估伦理道德建设,树立评估自觉 |
7.4.4 加快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实现阳光运行 |
7.5 本章小结 |
8.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的协调机制 |
8.1 深度剖析: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困境的表现 |
8.1.1 “评”与“管”脱节 |
8.1.2 推诿与责任转嫁 |
8.1.3 政策执行壁垒 |
8.1.4 “信息孤岛”效应 |
8.2 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碎片化:评估协调困境的内生根源 |
8.2.1 管理结构碎片化 |
8.2.2 目标理念碎片化 |
8.2.3 制度框架碎片化 |
8.2.4 管理平台碎片化 |
8.3 整体性治理: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建构的应然之道 |
8.3.1 整体性治理:针对“碎片化”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 |
8.3.2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建构的学理默契 |
8.3.3 整体性治理理论对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建构的理论启示 |
8.4 整体性治理下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协调机制的建构 |
8.4.1 整合结构,建立整体管理框架 |
8.4.2 整合目标,锚定公共利益实现 |
8.4.3 整合理念,深化合作共赢意识 |
8.4.4 整合法规,增强协调制度保障 |
8.4.5 整合平台,推进信息充分共享 |
8.5 本章小结 |
9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 |
9.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理想图景 |
9.1.1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理想图景:整体功能涌现 |
9.1.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整体功能涌现”的形成分析 |
9.2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运作机理 |
9.2.1 整体化 |
9.2.2 层级化 |
9.2.3 协同化 |
9.2.4 动态化 |
9.3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方式 |
9.3.1 整体着眼,统筹推进 |
9.3.2 部分着手,层层转化 |
9.3.3 依循规律,多维协同 |
9.3.4 常态实施,动态调整 |
9.4 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运作的要点 |
9.4.1 坚持系统思维 |
9.4.2 科学组织管理 |
9.4.3 优化外部环境 |
9.4.4 用好政策调控 |
9.5 本章小结 |
10.研究结论与不足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附件1:《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现状》调查问卷 |
附件2: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第一轮专家评议表 |
附件3: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第二轮专家评议表 |
附件4: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第二轮专家咨询各项指标的得分与权重 |
附件5:评估指标体系实证检验调查问卷 |
附件6:学习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现有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概念界定及理论阐释 |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概念界定 |
2.1.1 农民专业合作社 |
2.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 |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理论阐释 |
2.2.1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与治理 |
2.2.2 基于契约产生的委托代理 |
2.2.3 财产权利界定的产权关系 |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安排现状 |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安排 |
3.1.1 国家法律规范 |
3.1.2 地方立法规范 |
3.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安排 |
3.2.1 中央一号文件 |
3.2.2 其他重要政策文件 |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运行中的问题分析 |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考察 |
4.1.1 新康园种植合作社 |
4.1.2 金豆豆车厘子种植合作社 |
4.2 意思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2.1 意思机构近于虚置成员参与意识欠缺 |
4.2.2 精英治理阻碍民主管理能人决策替代集体意思 |
4.3 执行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3.1 理事会设置不合理决策程序不清晰 |
4.3.2 管理层激励缺乏主人翁意识不强 |
4.4 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4.1 监督机构设置缺位成员组成不合理 |
4.4.2 监督机构职权欠缺决议程序不清晰 |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 |
5.1 健全意思机构 |
5.1.1 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程序 |
5.1.2 增设社员的提案权与质询权 |
5.1.3 增设成员的异议权 |
5.2 完善执行机构 |
5.2.1 规定理事会设立的标准及理事结构 |
5.2.2 明确界定理事会决策程序 |
5.2.3 建立管理层激励机制 |
5.2.4 增设成员的撤销权 |
5.3 强化监督机构 |
5.3.1 规定设立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标准 |
5.3.2 提高小社员的监事会比例 |
5.3.3 构建法定与意定结合的监事会职权 |
5.3.4 明确监事会决议规则 |
5.4 优化外部治理结构 |
5.4.1 提高社员入社和退社标准 |
5.4.2 建立委托投票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3.1 国有企业 |
1.3.2 国有企业改革 |
1.3.3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2 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形成条件 |
2.1 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来源 |
2.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经济理论 |
2.1.2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营企业发展思想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 |
2.2 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形成的现实背景 |
2.2.1 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
2.2.2 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私有化思潮的侵扰 |
2.2.3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和面临的问题 |
3 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
3.1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 |
3.1.1 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
3.1.2 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意义 |
3.2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完善 |
3.2.2 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合理 |
3.2.3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融合不充分 |
3.2.4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不灵活 |
3.3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方向 |
3.3.1 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
3.3.2 增强国有经济的“五种能力” |
3.3.3 促使国有企业成为“六个重要力量” |
3.4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 |
3.4.1 坚决贯彻“两个一以贯之” |
3.4.2 坚持“两个不动摇” |
3.4.3 遵循“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
3.4.4 遵循“两大基本规律” |
3.5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
3.5.1 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3.5.2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
3.5.3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3.5.4 促进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 |
4 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基本特征和时代意义 |
4.1 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基本特征 |
4.1.1 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 |
4.1.2 坚持问题导向与理论创新相统一 |
4.1.3 坚持全局协同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统一 |
4.2 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论述的时代意义 |
4.2.1 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 |
4.2.2 有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
4.2.3 有助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研究 ——以慈济基金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社会组织在教育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
(二)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下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
(三)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获得政策支持 |
(四)个人困扰与社会问题的结合是研究的出发点 |
二、研究意义 |
(一)丰富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理论 |
(二)以现实案例充实现有理论 |
(三)为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教育治理提供可行性建议 |
三、文献述评 |
(一)关于治理的研究 |
(二)关于教育治理的研究 |
(三)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 |
(四)关于慈济基金会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一)个案研究法 |
(二)参与式观察 |
(三)访谈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慈济基金会及其主要慈善项目 |
一、慈济基金会的产生与发展 |
二、慈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
(一)“四合一”的组织架构 |
(二)明确的功能分组 |
三、慈济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
(一)管理制度的核心 |
(二)非正式制度下的团体监督 |
四、慈济基金会的主要公益项目 |
(一)慈善项目——教富济贫、济贫教富 |
(二)医疗项目——以人为本,以病为师 |
(三)教育项目——教之以德,育之以礼 |
(四)人文项目——人品典范,文史流芳 |
(五)环保项目——环保实作,教育宣讲 |
第二章 从物资到人力——慈济基金会参与教育治理的资源及其整合 |
一、设立教育专项资金为参与教育治理提供保障 |
(一)教育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
(二)教育专项资金的整合概况 |
二、建立教师联谊会为参与教育治理提供专业指导 |
(一)慈济基金会教师联谊会的产生 |
(二)教师联谊会中教师资源的整合 |
三、加强志愿者培训提高参与教育治理的整体能力 |
(一)注册志愿者的系统培训 |
(二)功能组的定期培训 |
(三)围绕具体活动的临时培训 |
(四)志愿者的搭配和培养 |
第三章 补偿式参与:慈济基金会参与教育治理的实践 |
一、与多元主体合作参与教育治理的实践经验 |
(一)与政府合作——以江西宜春助学项目为例 |
(二)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以江苏宿迁春蕾助学项目为例 |
(三)与学校合作——以河北易县“一月一家书”项目为例 |
(四)与企业合作——以泉峰集团“爱跑”项目为例 |
(五)与个体合作——个案关怀与陪伴 |
二、慈济基金会参与教育治理的主要特征 |
(一)以参与政府项目为主要渠道 |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针对性的教育补偿 |
(三)以奖助学金制度形成稳定的参与机制 |
(四)由志愿者承担主要的组织及教学工作 |
第四章 慈济基金会的实践困境与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改进策略 |
一、慈济基金会参与教育治理的实践困境 |
(一)依靠关键人物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的偶然性 |
(二)政策变动的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的不稳定性 |
(三)依托体制补偿式参与——参与渠道单一 |
(四)以志愿者的自主参与为主——参与的专业性不强 |
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机制的策略 |
(一)重点培育一批教育领域的社会组织 |
(二)重视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建设 |
(三)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
(四)以项目制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渠道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8)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
二、探寻中国奇迹的一个视角:弹性行政 |
三、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的刚性与弹性 |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三、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刚性行政的锻造(1949—1977) |
第一节 集权体制下的全能式政府运行模式 |
一、全能式政府之生成 |
二、全能式政府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刚性行政:全能式政府的应然需求 |
一、革命建政体制形塑的“命令一服从”体制 |
二、刚性行政的内生动因 |
三、刚性行政对政府执行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刚性行政的困境 |
一、过度执行 |
二、虚假执行 |
三、目标置换 |
四、行政自主性缺失 |
第三章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躁动(1978—1991) |
第一节 改革破冰与渐进路径的选择 |
一、现实倒逼改革 |
二、经济改革牵动政治改革 |
三、渐进主义改革路径的择定 |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和弹性行政的躁动 |
一、改革冲动呼吁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
二、简政放权与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 |
三、弹性行政躁动的体制因素 |
四、弹性行政躁动的主体诉求 |
第三节 基于改革的弹性行政的主要类型 |
一、中央政府授权试点 |
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 |
第四节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两面性 |
一、弹性行政助推改革进程 |
二、缺少反制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三、四项基本原则、稳定压倒一切对弹性行政的约束 |
第四章 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的扩张(1992—2011)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一、市场经济的“姓氏”之辩和改革再出发 |
二、市场化改革与弹性行政的内在关联 |
三、深化行政改革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第二节 央地博弈和区域竞争 |
一、政府的层级结构与职责同构 |
二、纵向利益抵牾与央地博弈 |
三、层级博弈的衍生品:地方合谋 |
四、区域竞争与地方保护 |
第三节 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一、政府官员的自利性膨胀与角色错乱 |
二、低成本高收益的违规行为助推过度弹性行政 |
三、晋升的“零和博弈”与政府官员行为扭曲 |
第四节 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对弹性行政的有限抑制 |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对弹性行政的矫正(2012—2019) |
第一节 弹性行政负外部性的凸显 |
一、接近临界点的弹性行政 |
二、矫正弹性行政:态势和挑战 |
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对弹性行政的遏制 |
一、完善党内制度建设 |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三、强化政治巡视 |
四、“零容忍”的铁腕反腐 |
第三节 依法(规)行政对弹性行政的管控 |
一、强化依法(规)行政 |
二、治理型政府的应然诉求 |
第四节 政务督查、政策落实审计对弹性行政的挤压 |
一、政务督查的强化:力破“中梗阻” |
二、审计监督的拓展:重大政策落实审计 |
第六章 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限度之辨析 |
第一节 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执行之审视 |
一、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历史维度 |
二、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及其“临界点” |
一、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 |
二、弹性行政“临界点”的把控 |
第三节 弹性行政的宽度与刚性行政的强度之辨析 |
一、行政执行与法治行政 |
二、法治视角下弹性行政的宽度 |
三、法治视角下刚性行政的强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小农现代转型背景下的“韧性乡村”认知框架和营建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背景:“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村建设新趋势 |
1.1.1 “大国小农”格局的现实背景 |
1.1.2 小农现代转型的迫切需求 |
1.1.3 乡村不断受到动态风险的挑战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定位: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2 研究目的 |
1.3.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论述框架 |
1.5 研究特点与可能的创新点 |
2 国内外相关研究解析 |
2.1 响应危机、以问题为导向的乡村人居环境理论演进 |
2.1.1 国外乡村理论研究动态 |
2.1.2 国内乡村研究发展趋势 |
2.2 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政策与实践评析 |
2.2.1 国外相关政策与实践启示 |
2.2.2 国内乡村政策与营建实践 |
2.3 本章小结 |
3 “韧性乡村”的理论基础 |
3.1 乡村作为复杂适应系统的基础认知 |
3.1.1 传统概念下的系统论 |
3.1.2 复杂适应系统 |
3.1.3 乡村作为复杂适应性系统的基础认知 |
3.2 韧性城市和韧性乡村 |
3.2.1 韧性城市:从防灾到应对多元化风险 |
3.2.2 韧性乡村:从突变扰动到渐变扰动 |
3.3 分析工具与研究逻辑搭建 |
3.3.1 “韧性乡村”评估方法 |
3.3.2 乡村营建的三向度:空间、产业、主体 |
3.3.3 “路径、构成、维度”的研究逻辑 |
3.4 本章小结 |
4 外部扰动下乡村营建要素特征的动态演化与韧性状态评估 |
4.1 传统自洽时期:重农思想下的乡村自组织(-1949): |
4.1.1 土地、赋役与基层管理的制度演进 |
4.1.2 重农思想下的人口自组织活力 |
4.1.3 家庭组织化、兼业化的生产行为 |
4.1.4 乡里共同体下的村落建设 |
4.1.5 乡村主体不断适应的韧性系统 |
4.2 二元限制时期:国家意志下的乡村他组织(1949-1978) |
4.2.1 乡村开放性的制度限制 |
4.2.2 他组织压力下的逆城镇化 |
4.2.3 集体化的农工分化 |
4.2.4 节俭单一化的空间建设模式 |
4.2.5 半开放系统的韧性僵化 |
4.3 快速变革时期:市场导向下的乡村原子化(1978-2002) |
4.3.1 转型期下的村庄自治 |
4.3.2 单向流入城市的乡村人口 |
4.3.3 城镇化中的产业发展起落 |
4.3.4 设计初步介入下的自主建设浪潮 |
4.3.5 主体原子化的韧性危机 |
4.4 重构转型时期:乡村产业分异下的韧性异化(2003-2017) |
4.4.1 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制度新阶段 |
4.4.2 农业型乡村:弱势化与空废化 |
4.4.3 工贸型乡村:大小共同体下的就地城镇化和空间城镇化 |
4.4.4 旅游型乡村:外源式与内生式的分异 |
4.5 “乡村振兴”战略(2017—):何为农业型乡村的韧性发展路径 |
4.6 本章小结 |
5 “韧性乡村”认知框架的要素识别与机制解析 |
5.1 系统韧性建构的先决条件:开放性 |
5.1.1 开放性的衡量指标和影响因素 |
5.1.2 当前时期的乡村系统开放性 |
5.2 韧性演化的决定要素:主体组织化与话语权 |
5.2.1 主体组织化 |
5.2.2 主体话语权 |
5.3 韧性演化的表观特征:产业与空间的复杂性 |
5.3.1 主体适应力作用下产业与空间的演化机制 |
5.3.2 产业与空间复杂性对系统韧性的反馈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韧性乡村”的营建策略与方法 |
6.1 主体:赋权转型小农的乡建共同体建构 |
6.1.1 融合内外部动力的乡建共同体 |
6.1.2 转型小农的主体话语权赋权 |
6.2 产业:多元复合产业链的深化与延长 |
6.2.1 产业链内涵 |
6.2.2 深化:组织化和品质化的农业生产 |
6.2.3 延长:灵活多元的产业格局 |
6.3 空间:综合韧性目标下的适应更新 |
6.3.1 作为生态基底的空间营建 |
6.3.2 协同产业发展、村民交往的“乡村性”支撑 |
6.3.3 利于社区认同的空间设计 |
6.4 基于情景规划的“韧性乡村”营建方法 |
6.4.1 应对不确定性的情景规划内涵 |
6.4.2 “韧性乡村”的情景规划营建方法 |
6.4.3 营建策略实施的原则 |
6.5 本章小结 |
7 实证研究:遂昌古坪村的“韧性乡村”实证营建 |
7.1 案例选取与研究视角 |
7.1.1 案例选取背景 |
7.1.2 研究目标 |
7.2 要素特征提取与发展定位 |
7.2.1 古坪村要素特征的田野调查 |
7.2.2 发展风险与定位 |
7.3 “团结大乡建”共同体的主体动力 |
7.3.1 共同体建构 |
7.3.2 政治话语赋权:公共参与机制 |
7.3.3 资本话语赋权:法人乡建模式 |
7.3.4 知识话语赋权:“小美”公益助农平台 |
7.4 多情景的产业策划 |
7.4.1 产业链复合化:产业多元联动 |
7.4.2 两种发展情景界定 |
7.4.3 时间动态性:时节适应补足 |
7.5 适应性更新的空间韧性营建 |
7.5.1 生态安全格局:环境保护与宜居生活的协调 |
7.5.2 画里浙南乡村:景观与文化的多重乡村性体验 |
7.5.3 主客共享空间:日常生活空间的激活 |
7.6 本章小结 |
8 结语 |
8.1 总结与启示 |
8.1.1 研究总结 |
8.1.2 研究启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10)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研究未将解决劳资关系作为重点 |
二、员工持股有助于解决混合所有制发展中的劳资关系问题 |
三、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章节安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研究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及理论建构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涵 |
二、员工持股的内涵及性质 |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 |
二、人力资本理论 |
三、“双因素”理论 |
四、分享经济理论 |
五、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对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与人力资本理论的比较与分析 |
二、对“双因素”理论和分享经济理论的比较与分析 |
三、对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
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应以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为指导 |
第四节 以员工持股为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理论建构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理论假设 |
二、基本推论:员工持股应当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点 |
第二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历程及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员工持股的出现 |
二、员工持股的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4年) |
三、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初步结合阶段(1994-2002) |
四、针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阶段(2002-2013) |
五、明确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重启员工持股阶段(2013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的曲折性及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的曲折性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第三章 员工持股与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治理问题 |
一、解决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是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逻辑起点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仍面临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制度定型需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
第二节 员工持股是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 |
一、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重要实现形式 |
二、员工持股可以有效解决混合所有制企业委托代理问题 |
三、我国以员工持股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成功案例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实现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 |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问题 |
二、聚焦建立有效委托代理关系,以员工持股实现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 |
第四章 员工持股与发展创新型企业 |
第一节 创新型企业内涵及我国创新型企业发展现状 |
一、创新型企业内涵 |
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背景下我国创新型企业的缺乏 |
第二节 我国创新型企业缺乏的重要原因 |
一、企业家精神缺乏 |
二、工匠精神缺乏 |
三、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促进创新型企业形成 |
一、以员工持股激励企业家精神形成 |
二、以员工持股激励工匠精神形成 |
三、以员工持股激励科技人员提升创新能力 |
第五章 员工持股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
第一节 资本短缺时代劳动者难以分享企业利润与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
一、资本短缺时代与劳动报酬比重偏低 |
二、劳动报酬低转化为劳动者财产性收入比重低 |
三、劳动者报酬偏低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
第二节 资本过剩时代劳动者分享利润的客观基础正在形成 |
一、我国进入资本相对过剩时代和劳动力短缺时代 |
二、人力资本日益成为劳动者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源泉 |
三、员工持股成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
一、以员工持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有可行性 |
二、员工持股优于简单的工资上涨和福利国家模式 |
三、员工持股有利于打造我国的人力资本优势 |
四、员工持股有利于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 |
第六章 员工持股与宏观经济稳定 |
第一节 宏观经济稳定需要有活力的微观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失灵 |
二、宏观经济稳定需要建立在微观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基础上 |
第二节 员工持股与形成消费拉动的内生增长模式 |
一、我国需要形成消费拉动的内生增长模式 |
二、以员工持股促进中等收入群体发挥消费生力军和主力军的作用 |
三、以员工持股稳定国内投资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推动新经济发展 |
一、新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
二、员工持股有利于促进新经济发展 |
三、在新经济领域广泛推动员工持股 |
第四节 以员工持股解决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就业问题 |
一、传统工资制与失业问题 |
二、以员工持股实现利润分享制 |
三、构建员工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 |
第七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现状、难点问题及阻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现状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历经反复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进一步发展任重道远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
一、持股对象范围的确定 |
二、员工持股比例的确定 |
三、持股员工的资金来源 |
四、员工持股模式的确定 |
五、持股平台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阻碍因素 |
一、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缺乏足够的认识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体制障碍 |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 |
四、我国员工持股相关立法的限制 |
五、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财税政策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和员工进行激励 |
第八章 员工持股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美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
二、美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二节 英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英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英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三节 法国员工持股制的兴起和发展 |
一、法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法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四节 日本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日本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日本员工持股制度的特点 |
第五节 发达国家员工持股的启示 |
一、政府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视 |
二、制订完善的立法来推行员工持股 |
三、利用财税政策支持和引导 |
四、支持第三方金融机构介入员工持股 |
五、实施普惠式的员工持股 |
六、采取多种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模式 |
第九章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原则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原则 |
一、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上升到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高度 |
二、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与解决宏观经济问题相联系 |
三、加强顶层设计,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序开展 |
四、在法律的激励、引导和规范下有序开展 |
五、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员工持股 |
第二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建议 |
一、充分认识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
二、加强和完善员工持股的相关立法 |
三、允许第三方金融机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
四、对员工持股参与方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
五、探索多样化的员工持股模式 |
六、逐步扩大员工持股对象及企业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捐助法人治理机制研究[D]. 朱童语.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国信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研究[D]. 周新友. 山东大学, 2021(02)
- [3]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研究[D]. 韩慧. 上海体育学院, 2020(09)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D]. 仝肖飞.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6]习近平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论述研究[D]. 常旭婧.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7]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研究 ——以慈济基金会为例[D]. 陈菲.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D]. 徐浩. 南京大学, 2019(07)
- [9]小农现代转型背景下的“韧性乡村”认知框架和营建策略研究[D]. 徐丹华. 浙江大学, 2019
- [10]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D]. 罗丽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标签:社会组织论文; 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