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论文文献综述)
滕祥志[1](2021)在《商业人身保险保单利益实现的税法评价——兼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选项》文中研究指明税法交易定性既可以在立法环节运用,使得立法精细化、法理化,亦可以在税法适用与解释环节运用,以准确认定税收构成要件。因此,在未来个人所得税法修法方面:宜在保费缴纳环节,扩大保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在保险金给付环节,对实际应用于纳税人生存权保障的保险给付轻税或免税,或者定为资本性所得依法征税;扩大"利息股息红利"的概念内涵,以回应保单利益所得的税法处理和评价的实务难题。
赵志浩[2](2021)在《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应对社会风险的主要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内容的设置主要针对社会成员个人,极少涉及家庭,对社会成员所在家庭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且在当前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通过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家庭应对各类社会风险的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本论文通过价值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家庭视角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了家庭视角的相关规定,最后提出了在家庭视角下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应建议,使其更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家庭,防范家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而更好地支持家庭的稳定发展。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家庭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概述。此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价值及功能、历史沿革等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界定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家庭与家庭风险,并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关注家庭中端风险,在防范家庭支出性风险、支持家庭的可持续发展上有所作为。第二部分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此部分梳理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规定,总结了在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理念缺乏家庭视角;当前社会保险子法位阶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保障对象范围较窄,较少关注家庭其他成员;保障标准有待调整,未考虑参保人家庭因素;保障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规避家庭风险。第三部分为家庭视角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此部分介绍了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了家庭视角的内容,并归纳了对我国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为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此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应树立关注家庭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体现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保障家庭整体和谐稳定、支持家庭更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当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子法的立法层级,同时应制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要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参保和缴费制度,扩大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建立针对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连带参保制度。另外,可根据家庭的育儿情况,对社会保险参保主体制定相应的缴费优惠等措施。我国应当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待遇给付制度,可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抚恤金调整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定与家庭收入挂钩的医保起付线,适度提高困难家庭工伤保险的伤亡给付标准,在失业保险中设置家庭差别化给付制度,合理扩大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内容。
黄军[3](2020)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社会保险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发展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历史,在社会保险费改革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收、社保机构核定后税务部门代征、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等多种模式。在这种多元模式,特别是非税务部门征收模式下,由于征收机构难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使得企业逃费现象严重,社保实际缴费率偏低。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2018年7月20日,国务院出台《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起到了根本性作用,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恐慌。国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部门拥有完善的征管体制,掌握有企业所有的真实信息,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有效打击企业偷逃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原因,以及受疫情影响下的经济低迷等原因,社会保险费名义征收率偏高,如果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费移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全面征收,则将加重很多企业负担使得大量企业面临倒闭风险,大量劳动力失业,这与当前我国的“六稳”“六保”等大政方针相违背,也会加剧企业的恐慌心理,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所以,截止到目前,企业社会保险费仍未移交给税务部门征收。如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过程中面临的这些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到位、社会保险费全面征收和企业负担不增加,是当前改革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的问题,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落地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本文在界定好社会保险缴费概念和理论基础之后对我国社会保险资金征缴模式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意义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个清晰的阐述,并以赣州这一中部典型城市为例,运用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和调查研究等研究方法,通过对赣州企业社会保险费收入的总体情况以及选取部分典型企业作为样本分析,对赣州企业社会保险费收入概况、负担概况进行总体概括,得出赣州企业实际负担费率低于名义负担费率,并对赣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体制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强调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也是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能够有效发挥税务部门的优势促进税费同管,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质量。但由于改革涉及的点多面广,改革未能按时落地,通过对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为下一步推进改革提出有效建议。最后通过加快立法强化法律保障、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征缴比例、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优化各方协作机制和完善其他配套设施等五方面措施,对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我国之前对社会保险费的研究都是在社会保险费多元征缴模式的背景下开展的,本文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为背景,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点。由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与社保费征缴模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企业社会保险名义负担高而实际负担低的主要原因便是征管不到位,改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能够有效做实费基,为降费率带来可操作空间,使得名义费率向实际费率接近。因此通过对欠发达省份江西省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赣州进行实证研究,能够进一步充实和丰富区域社会保险征收的研究框架和体系,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落地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有进一步的认识,对加快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落地,促进企业社会保险费平稳划转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孙守纪,费平,杨一[4](2020)在《外部不利冲击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机制》文中研究说明在外部不利冲击下,发挥失业保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对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作用重视程度不够、对其功能认识不深入,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机制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中国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效果不佳。逆周期调节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功能和本质特征,包括供给侧调节机制和需求侧调节机制两个方面。中国失业保险供给侧逆周期调节机制较为完善,调节效果突出;但是需求侧调节机制不完善,调节效果不明显。为此,中国失业保险需要明确把逆周期调节作为制度目标,进一步完善需求侧调节机制、继续巩固供给侧调节机制,构建中国特色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机制。
杨倩[5](2020)在《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税法仅对个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作出规定,而个人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赔偿金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规定均存在空白。无法可依的各地税务局在征税实践中对于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或是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或是作为偶然所得征税,或是不征税。这些征税做法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税收公平等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试图对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完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提供思路与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对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初步阐释。首先,介绍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和种类,包括劳动者因为解雇取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代通知金、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等。其次,通过胡实案、周荣案、宋一林案等案件,从案例视角提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的纳税争议,主要介绍了两类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和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最后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关于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与征税实践。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证重点,也是第四章完善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基础。首先,介绍和评价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包括狭义的所得课税理论、净资产增加理论和市场所得理论,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并尝试借助量能课税原则完善我国立法采纳的净资产增加理论。其次,从理论和立法两个角度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包括运用改进后的净资产增加理论讨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否具备可税性和分析其是否属于法定的免税所得。第三章主要介绍英国、美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及征税规定,并与我国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和征税规定做比较,为第四章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思路。第四章是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确定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其次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应当享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何设计税收优惠措施。
刘娟[6](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方群[7](2019)在《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公平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老龄人口多、未富先老的问题,亟需提高民众参保意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在此背景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要求与任务,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加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备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目前仍处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初级阶段,各主体存在责任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首先,在第一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方面,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还是机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方面,政府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碎片化状态,各地区缴费率和替代率等参数难以统一,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其次,由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产品单一,保险和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强,系统维护运营成本高、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在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加之个人参保意识不强,对老年生活持盲目乐观态度等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占比例较低,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而要构建起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要任务应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最终通过参数调整和结构改革两方面的顶层设计,引导政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从而满足我国居民未来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文在责任分担视角下,以“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为核心议题,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在国内外文献梳理和数据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当前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主体仍存在的责任缺位、错位和责任逃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依据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其次,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在实施成本、个体收益和制度目标实现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可依据其政策目标和预算约束加以合理选择。再次,为验证方案中相关参数设计的合理性,本文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模拟测算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同时研究了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也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相关参考。最后,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建议从法律、制度、财政、技术与人才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期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相关建议。依据研究内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责任分担理论并展开实证研究。本文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详细阐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同时,通过构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和世代交叠模型,进一步量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各层次应负担的待遇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仅从某一层次或某一责任主体展开研究的局限,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分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第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进行测算并设计出相关改革方案。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量化的体现,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依据责任定位以及各责任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构建起相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加以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将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适度区间,个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适度区间和个人“替代率”适度区间作为表征,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这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多角度综合分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递延纳税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并且模拟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效果,进一步验证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各层次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只侧重基本理论、各层次协调发展、国外经验借鉴或侧重对某一层次具体研究的局限,避免了“就社保论社保”的问题,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济效应的研究路径。本文分章节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既有文献的研究进展,阐述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在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理论,旨在为下文的实证分析内容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基于责任分担视角,分层次、分责任主体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主要从责任定位与责任分担角度出发,梳理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即政府应从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管理监督三方面规范自身责任;企业应履行好第一、二层次的缴费责任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个人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同时在寻求更高层次养老保障水平的过程中,还需承担一定的投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章结合前文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定位分析,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和我国实际情况,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类改革方案,方案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第六章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通过参数校准、数值模拟和比较静态分析,着重探讨了以下三类问题:一是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必要?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二是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不同收入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通过回答以上问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不仅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税收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还探讨了责任分担视角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经济效应。第七章主要从法律支持、制度支持、财政支持、技术与人才支持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第八章在总结全文后,也对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展望。
莫雪君[8](2019)在《风险导向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失业保险金的普及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劳动者逐渐意识到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从2013年起近五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也由203.2亿元增长至309.4亿元。然而,在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流程中,存在许多资金违规发放的风险。以往的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审计案例大多都是利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数据来甄别骗保行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失业保险审核部门已经能通过以上数据来进行审核,所以本文使用个人所得税缴纳数据来排查审核过后的“漏网之鱼”。本文旨在通过风险识别的模式研究失业保险金发放流程的违规风险,构建计算机分析模型来提高审计效率,从而找出违规数据,分析违规数据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首先,分析目前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背后的研究背景,阐述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述,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创新点与不足,并画出技术路线图,直观展示行文逻辑。其次,简述主要概念和运用到的理论基础,为理论研究部分做铺垫。第三部分,分析了风险导向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风险与流程。其中,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风险分为:根据流程图来分析失业保险金申领到发放的流程中所存在的审计风险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审计本身的审计风险。然后以风险为导向研究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流程,并借助计算机审计方法构建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模型。第四部分,以A市2017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案例为起点,分析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流程中的风险源,并通过失业保险金合规性审计模型对A市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审计案例分析,编写在该案例中应用计算机审计所用到的类SQL语句。总结数据分析后发现的违规事项和其他漏洞。最后通过案例分析,针对目前失业保险金申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关建议,结合实际展望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发展前景。笔者认为日后应该要改善审核漏洞,减少骗保行为;加快数据共享,建立共享平台;加强整改监督,减少屡审屡犯;精准法规定义,完善法规体系;普及法律宣传,提高国民素质;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审计发展。未来应加强风险导向审计在失业保险审计中的运用,构建适用于失业保险审计的审计风险模型,对审计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并构建失业保险金风险导向审计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监管治理体系。
刘欣[9](2019)在《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对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平均寿命预期的延长及人口自然增长率的下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随之而来的便是养老问题的突显。我国虽然一直在倡导“多层次养老”理念,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养老体系却存在对法定养老金过度依赖的问题。企事业单位补充性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虽然近十年来有所发展,但发展过于缓慢,而且普及度有限,无法真正意义上分担法定养老金的压力。而个人补充性养老保险,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监管,难以获得民众的充分信任、民众接受度有限,进而能够起到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作为养老保险的发源地德国,其养老体系历经不同历史时期的考验,精华延续至今。此外,德国比中国更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为应对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德国主动出击,调整自己的养老体系,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推出里斯特养老保险,同时将传统的“三支柱”转变为“三层次”养老保险理念。通过立法、政策支持、有效宣传等手段,向民众灌输多层次养老的必要性,引导民众主动构建个人的多层次养老体系,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本文主要从德国社会保障及养老保险相关网站获取提炼信息,从介绍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与发展出发,再详细展现德国养老保险、尤其是“三层次”模式,进而对比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得出可借鉴学习的方面。
杨迪[10](2019)在《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研究 ——以上海市试点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及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应对养老这个难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够成熟,还没有足够的实力来解决养老需求不断上升的难题,这让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面临非常大的挑战。大众的风险意识和对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长期低下,导致我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起步晚,使得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中占比非常低。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实行税收政策,其目的是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想要鼓励人们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如果对购买该险种的保费实行税收优惠,对于提升我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障水平必定会有显着效果。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直接的税收优惠不同,前者是将购买养老保险保费的应交个人所得税递延到未来领取保险金时,再按相关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递延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以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为主要研究手段,对上海市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案例进行多角度详尽的分析,得出更高收入人群对于税收的敏感程度更大,即高收入人群减少的所得税将会更大的结论;第三章分别从政策环境、社会主体及经济发展方向论证我国推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第四章阐述了天津与上海个税递延试点的情况及该险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凸显出我国现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税收优惠不公平、市场风险等问题;第五章分析了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方面取得的良好成果,讨论发达国家实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六章针对我国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遇到的问题,提出优化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五大策略。
二、失业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失业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人身保险保单利益实现的税法评价——兼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选项(论文提纲范文)
一 保险金给付所得的征免边界 |
(一)免税的“保险赔款”税法定义不明 |
(二)纳税人基本生存权保障的税法关怀 |
(三)保险金给付的税法评价之惑 |
二 保单利益实现作为资本性所得 的可税性 |
(一)对保单利息是否征税:以国税函[1998]546号为例 |
(二)现行税法对保单利息征税依据欠缺 |
(三)保单利益作为资本性所得的可税性 |
三 根据保单利益实现的交易实质 确定税法评价 |
(一)保险金给付以外的保单利益实现形式 |
(二)商业人身保险保单功能分析及交易实质 |
(三)基于交易实质确定税法定性和征免边界 |
(四)几种特定类型保单利益之税法评价 |
四 未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选项 |
(2)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家庭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
(一)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理论 |
1.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2.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3.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
(二)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家庭与家庭风险 |
1.当代家庭的结构及功能 |
2.家庭风险的概念及类型 |
(三)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之分析 |
1.应对家庭风险的法律选择 |
2.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的重要性 |
3.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的可行性 |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
(一)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规定 |
1.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2.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3.工伤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4.失业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5.生育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二)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
1.低生育率与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 |
2.工伤风险及失业风险有增大趋势 |
(三)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社会保险立法理念缺乏家庭视角 |
2.社会保险子法位阶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3.保障对象范围较窄,较少关注家庭其他成员 |
4.保障标准有待调整,未考虑参保人家庭因素 |
5.保障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规避家庭风险 |
三、家庭视角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背景 |
2.德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介绍 |
3.德国社会法院体制及其优势 |
(二)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内容 |
1.法定养老保险对家庭养育子女作补偿性规定 |
2.法定养老保险设置鳏寡养老金与孤儿养育金 |
3.法定失业保险设置家庭差别化待遇给付制度 |
4.法定医疗保险设置家庭零付费连带参保制度 |
5.儿童病假津贴及领取父母津贴的免缴费制度 |
6.法定工伤保险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补助金制度 |
(三)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
1.法律化和法典化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目标 |
2.保险内容上应当考虑家庭养育子女因素 |
3.保障对象范围应进行家庭内部成员延伸 |
4.以家庭为纽带的社会保险内部良性联动 |
5.可建立基于家庭评估的差别化待遇制度 |
6.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提高给付标准 |
四、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树立关注家庭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 |
1.社会保险立法应体现家庭生育支持政策 |
2.社会保险立法应保障家庭整体和谐稳定 |
3.社会保险立法应支持家庭更进一步发展 |
(二)健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基本框架 |
1.确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险立法模式 |
2.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子法的立法层级 |
3.制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 |
(三)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参保和缴费制度 |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 |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家庭连带参保制度 |
3.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考虑家庭育儿因素 |
(四)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待遇给付制度 |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抚恤金制度 |
2.制定与家庭收入挂钩的医保起付线 |
3.完善工伤保险的伤亡待遇给付制度 |
4.失业保险设置家庭差别化给付制度 |
5.合理扩大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内容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3)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社会保险费缴费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社保相关概念 |
2.1.1 社会保险 |
2.1.2 社会保险费 |
2.2 社会保险费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社会保险资金征缴模式 |
2.3.1 社保部门全责征收 |
2.3.2 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
2.3.3 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
3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历史演变及改革的必要性 |
3.1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历史演变 |
3.1.1 中华总工会领导下企业代征代发阶段 |
3.1.2 社会保险机构征缴阶段 |
3.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双重征缴并存阶段 |
3.2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存在的问题 |
3.2.1 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 |
3.2.2 沟通协作机制不顺畅 |
3.2.3 企业逃费现象严重 |
3.3 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的意义 |
3.3.1 两部门的工作职能更加优化 |
3.3.2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化 |
3.3.3 有力堵塞社会保险费征缴漏洞 |
3.3.4 符合国际社会保险费征缴趋势 |
3.3.5 有利于推进下一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
3.4 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的难点 |
3.4.1 政策调整过程需要足够的时间 |
3.4.2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缺乏法律依据 |
3.4.3 公众短期内难以适应政策变化 |
3.4.4 小微企业生存压力增大 |
3.4.5 部际协调机制尚未健全 |
4 我国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的现状—以赣州市为例 |
4.1 赣州市社会保险费收入概况 |
4.2 赣州市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存在的问题 |
4.2.1 企业社会保险费名义负担高 |
4.2.2 企业社会保险费实际负担偏低 |
4.3 赣州市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名义负担高的原因 |
4.3.2 实际负担低的原因 |
5 优化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建议 |
5.1 强化法律保障 |
5.1.1 明确税务部门的唯一征收主体法律地位 |
5.1.2 提高法律统筹层次 |
5.1.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
5.2 降低社会保险费名义费率 |
5.2.1 有效做实社保征收基数 |
5.2.2 有效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
5.2.3 准确测算费率下调幅度 |
5.3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 |
5.3.1 建立健全分级缴纳制度 |
5.3.2 建立失业保险金返还制度 |
5.3.3 规范历史欠费清缴行为 |
5.4 优化各方协作机制 |
5.4.1 建立固定的联席会议机制 |
5.4.2 建立常态化部门协调机制 |
5.4.3 建立全方位信息共享机制 |
5.5 完善其他配套设施 |
5.5.1 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
5.5.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
5.5.3 加强基金保值增值管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外部不利冲击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失灵的表现及其原因 |
二、理论分析:逆周期调节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和本质特征 |
(一)失业保险的核心功能和本质特征 |
(二)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的具体机制 |
1.需求侧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
2.供给侧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
三、国际比较:美国和加拿大失业保险需求侧逆周期调节机制 |
(一)美国失业保险需求侧逆周期调节机制 |
(二)加拿大就业保险需求侧逆周期调节机制 |
四、中国实践:中国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机制的实践经验 |
(一)重视供给侧逆周期调节机制 |
1.阶段性降费。 |
2.稳岗补贴。 |
3.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 |
4.效果评价。 |
(二)忽视需求侧逆周期调节机制 |
1.通过发放失业补助金延长失业保险津贴发放期限。 |
2.通过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
3.效果评价。 |
(三)重供给侧调节、轻需求侧调节背后的原因分析 |
五、改革展望:构建中国特色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机制 |
(一)明确把逆周期调节作为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 |
(二)进一步完善需求侧逆周期调节机制 |
1.建立与失业率相关的弹性待遇标准和弹性领取期限。 |
2.建立与失业率相关的弹性缴费期限要求。 |
3.建立失业救助制度。 |
(三)继续巩固供给侧逆周期调节机制 |
1.动态优化失业保险缴费率。 |
2.改革稳岗补贴制度。 |
3.逐步替代经济补偿制度。 |
(5)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课税问题的初步阐释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与分类 |
(一)解雇补偿金 |
(二)解雇赔偿金 |
二、案例视角下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
(一)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 |
(二)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 |
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现有征税实践 |
(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 |
(二)各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理方法 |
第二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的理论与立法检视 |
一、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
(一)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对净资产增加理论的衡量与补充 |
二、应税分析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的应税分析 |
(二)各类解雇赔偿金的应税分析 |
第三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域外立法比较 |
一、英国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 |
(二)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美国 |
(一)遣散费 |
(二)失业救济金 |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
(四)解雇赔偿金 |
三、台湾 |
(一)预告期工资 |
(二)资遣费 |
(三)解雇赔偿金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立法完善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 |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考量 |
(二)其他种类应税所得的考量 |
(三)征税实践的考量 |
二、税收优惠的考量 |
(一)税收优惠的定义及合理性判断标准 |
(二)现行税收优惠措施的评价与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2.1.3 企业年金 |
2.1.4 商业养老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
2.2.3 生命周期理论 |
2.2.4 公平正义理论 |
3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 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1.1 政府责任错位 |
3.1.2 企业责任逃避 |
3.1.3 个人责任模糊 |
3.2 第二、三层次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2.1 政府责任缺位 |
3.2.2 市场责任弱化 |
4 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责任主体定位分析 |
4.1 政府责任定位 |
4.1.1 制度设计责任 |
4.1.2 财政支持责任 |
4.1.3 管理监督责任 |
4.2 企业责任定位 |
4.2.1 缴费责任 |
4.2.2 管理责任 |
4.3 个人责任定位 |
4.3.1 缴费责任 |
4.3.2 投资管理责任 |
4.3.3 监督责任 |
5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 |
5.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 |
5.1.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1.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 |
5.1.3 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2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2.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2.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2.3 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3.1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3.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与数据来源 |
5.3.3 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 |
5.4.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4.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4.3 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5 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预测 |
5.5.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2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预测 |
5.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6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设计 |
5.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一——基于现行制度的小改革 |
5.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二——适度调整的中间改革 |
5.6.3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三——进行结构调整的大改革 |
5.7 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和方案设计的结论 |
6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分析 |
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经济的一般均衡分析 |
6.1.1 模型构建 |
6.1.2 模型的求解 |
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前后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 |
6.2.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2.2 数值模拟与对比分析 |
6.3 各层次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1 第一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2 第二、三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3 工作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4 退休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4.2 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6.5 小结 |
7 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 |
7.1 法律支持 |
7.1.1 构建专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7.1.2 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
7.2 制度支持 |
7.2.1 构建统一的国民年金制度 |
7.2.2 稳步推进全国统筹,降低并做实费率费基 |
7.2.3 完善养老金相关参数的科学调整机制 |
7.2.4 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 |
7.2.5 建立合格默认投资工具,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
7.2.6 适度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
7.2.7 健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 |
7.3 财政支持 |
7.3.1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7.3.2 增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
7.3.3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 |
7.4 技术与人才支持 |
7.4.1 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实现补充养老金资金归集 |
7.4.2 加强一体化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7.4.3 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7.5 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 |
7.5.1 增强生育保险激励功能,维护养老保险代际平衡 |
7.5.2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的互通机制 |
7.5.3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个人养老压力 |
8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风险导向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风险识别 |
1.3.2 风险导向审计 |
1.3.3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 |
1.3.4 文献评述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主要概念 |
2.1.1 风险 |
2.1.2 失业保险金 |
2.1.3 合规性审计 |
2.1.4 合规审计风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2.2.2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风险导向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流程分析 |
3.1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风险识别 |
3.1.1 基于失业保险金发放流程的风险分析 |
3.1.2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本身的风险分析 |
3.2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风险应对 |
3.2.1 风险规避 |
3.2.2 风险减轻 |
3.2.3 风险转移 |
3.2.4 风险接受 |
3.3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审计计划 |
3.4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数据分析 |
3.4.1 分析模型构建 |
3.4.2 数据采集 |
3.4.3 利用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审计分析 |
3.5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审计取证 |
3.5.1 非现场取证 |
3.5.2 现场取证 |
3.6 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审计结果 |
第4章 A市2017年度市级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案例分析 |
4.1 案例背景 |
4.1.1 A市概况 |
4.1.2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概况 |
4.2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流程分析 |
4.2.1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风险识别 |
4.2.2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风险应对 |
4.2.3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审计计划 |
4.2.4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数据分析 |
4.2.5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审计取证 |
4.2.6 A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审计结果 |
第5章 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的建议 |
5.1 改善审核漏洞,减少骗保行为 |
5.2 加快数据共享,建立共享平台 |
5.3 加强整改监督,减少“屡审屡犯” |
5.4 精准法规定义,完善法规体系 |
5.5 普及法律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
5.6 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审计发展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对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德国养老保险概述 |
2.1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
2.1.1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
2.1.2 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 德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 |
2.2.1 德国养老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
2.2.2 德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 |
2.3 德国养老保险从“三大支柱模式”转变为“三层次模式” |
第3章 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 |
3.1 第一层次: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养老保险 |
3.1.1 法定养老保险 |
3.1.2 吕库普养老保险 |
3.2 第二层次: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性养老保险 |
3.2.1 企业养老保险 |
3.2.2 里斯特养老保险 |
3.3 第三层次: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其他补充性私人养老保险 |
3.3.1 不享受政府补贴的补充性私人养老保险的保费支付模式 |
3.3.2 不享受政府补贴的补充性私人养老保险的可选性附加保障 |
3.3.3 不享受政府补贴的补充性私人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的支取形式 |
第4章 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对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 |
4.1 我国养老保险现状 |
4.2 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的现状 |
4.3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及运行环境对比 |
4.4 德国补充性商业养老保险直接补贴激励对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 |
4.5 德国补充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激励对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研究 ——以上海市试点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本文主要创新点及可能存在的不足 |
1 案例介绍 |
2 案例分析 |
2.1 投保时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
2.2 投保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的个人所得税总体净影响 |
3 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推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
3.1.1 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
3.1.2 刺激企业年金增长和缓解税收不公平现象 |
3.1.3 促进我国寿险业可持续发展 |
3.2 可行性分析 |
3.2.1 良好的政策环境 |
3.2.2 快速的经济发展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创造条件 |
3.2.3 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 |
4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
4.2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4.2.1 税收优惠的局限性 |
4.2.2 与现行财税政策存在冲突 |
4.2.3 市场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
4.2.4 税收优惠的马太效应 |
5 发达国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及借鉴意义 |
5.1 发达国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状况 |
5.1.1 美国 401K计划 |
5.1.2 德国个人储蓄年金计划 |
5.1.3 加拿大RRSPs计划 |
5.2 发达国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2.1 从法律角度切实给予合理保障和支持 |
5.2.2 加强对养老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
5.2.3 兼顾基本国情 |
5.2.4 关注社会公平 |
6 优化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模式的策略 |
6.1 实施对象应关注特殊群体以体现公平 |
6.2 完善有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
6.3 增加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便携功能 |
6.4 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
6.5 完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监管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失业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人身保险保单利益实现的税法评价——兼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选项[J]. 滕祥志. 新视野, 2021(06)
- [2]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D]. 赵志浩.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问题研究[D]. 黄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5)
- [4]外部不利冲击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失业保险逆周期调节机制[J]. 孙守纪,费平,杨一.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5]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杨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D]. 方群.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8]风险导向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合规性审计研究[D]. 莫雪君. 南京审计大学, 2019(08)
- [9]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对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D]. 刘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10]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研究 ——以上海市试点为例[D]. 杨迪. 辽宁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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