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搞好税务稽查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杨志伟[1](2021)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下跨区域稽查研究 ——以X市税务局为例》文中提出
崔博[2](2021)在《徐州市税务系统数字人事管理的优化对策研究》文中认为
吴丽坚[3](2021)在《纳税人满意度视角下的纳税服务优化研究 ——以CZ市税务局为例》文中提出
郑欣[4](2020)在《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晚清以降,西方各国不断扩大对中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侵略。基督教作为西方宗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亦跟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传播至中华各地。由于来华基督教的迅速传播,以及传教士对中国人民生活的积极参与和干涉,中国各地教案与人民反洋教斗争此起彼伏。张之洞在晚清长期担任地方督抚,与近代来华基督教的接触可谓非常频繁,由此形成了自己的涉教思想与实践。通过分析张之洞地方督抚任上与基督教的交涉实践,本文将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的应变之策总结为:第一,协调保护各国官商民教。镇压会匪与反洋教运动;严禁匿名揭帖,打击谣言,捉拿造谣生事匪徒;保护商民教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第二,审慎、持平地办理教案。查核案情,破除民教畛域之见,讯明严办民教交涉案件;秉公妥结教案,合理赔偿,理据兼备地拒绝外国领事和传教士、教民的无理索求;惩办保教不力的官员,严惩滋事民众;查阅教堂,筹办育婴,防止发生教案。第三,加强对基督教势力的合作与管理。一方面限制基督教传教士在华特权。禁止传教士借教案干涉中国内政,限制传教士在内地买地置业和设堂传教;拒绝传教士的无理要求。另一方面利用传教士的人脉和知识兴办洋务事业和举办新政。总而言之,张之洞对待基督教的思想认识以及应变政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与时俱进、讲求实际的特点,发展趋势是由批判走向建设,忠君卫道的思想贯彻始终。透过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不仅可以了解张之洞在不同时期应对基督教这一外来事物的思想与实践的转变与特点,而且可以对张之洞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个人形象与影响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不仅有助于理解代表的晚清上层人士、近代官绅面对外洋事物的思想转变和社会变革的心路历程,也可更好地认知张之洞与晚清政治、外交的关系。
张小玲[5](2020)在《新时代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优化研究 ——以G县税务局为例》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十九大以后,随着社会生态环境产生的新变化,新时代对政府部门公共管理工作质效、公务员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顺利完成征管体制改革的税务机构,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新机构新职责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怎样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综合素质高的税务干部队伍,来完成机构合并后的工作任务,更好地履行职能,实现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新跨越,变得尤为重要。长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非常重视税务干部培训工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很多探索,并付诸行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基层税务机构,由于工作业务复杂、直接面对纳税人(缴费人)等多种因素,公务员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以G县税务局为研究对象,以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引,旨在以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为研究视角,通过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案例法,对G县税务局公务员培训工作展开研究。力图为优化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一些参考意见,从而达到完善培训工作机制,实现税务机关与公务员相互发展、相互促进的目的。本研究认为,目前,G县税务局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培训理念前瞻性不足,培训目标缺乏具体性,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培训方式传统、单一,培训机会分配不均衡,培训效果不理想和培训资源保障不给力。深入思考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培训决策者思想意识淡薄、培训组织者观念偏差、培训实施者存在敷衍心理以及参训者缺乏动力激情是属于思想观念层面的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此外,制度机制不完善以及制度执行不到位,具体来说没有全面分析培训需求,未严格执行培训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培训激励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税务公务员培训产生问题的又一类明显因素。而制度外部环境税务文化和学习氛围的缺失,则进一步影响税务公务员树立良好的学习理念,导致培训内在动力不足,从而影响培训效果。鉴于此,笔者提出要树立科学的培训理念,制定合理的培训目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优化培训方式,全面分析培训需求,完善培训机制,改善培训资源等7个优化培训的措施建议,希望对改进和完善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提供参考。
吴盛杰[6](2020)在《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采用“中观”的视角,以1949年以后南京地区城乡商业的变革为中心,尝试考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及驱动要素。建政前,商业在南京的经济结构中占比很大,工业占比则较小。新政权建立后,提出了要将“消费的南京转向生产的南京”的总体目标。在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新政权逐步对南京城乡商业的结构和形态进行了重构。首先,新政权通过打击投机、稳定金融物价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新的经济秩序,与此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南京的消费商业迅速衰落,新政权则乘势展开了对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急剧的变化使得私营商业一度陷入困境,经过政策调整以及广泛的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商业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朝鲜战争时期,由于加工订货的增多,私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进程被打断,且相比于私营工业,私营商业在运动中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新政权则利用这个机会进一步展开对南京城乡商业系统的重构,南京市的经济结构自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南京首先根据中央的政策淘汰了私营批发商,其次由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从统购统销的几个行业开始,私营零售商也逐渐接受改造。及至1956年开始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南京的社会商业走向全面的公有化,但过快改造打乱了商业系统的运行,给城乡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不得不再次回到市场机制。本文以南京地区的报刊、档案资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在关注国家政策的制定的同时,也详细考察了南京市新政权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个过程,本文展示了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在私营商业的改造之外,也注意到了公营商业的发展及其在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与过往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初期政治经济变革研究中的一些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政治考量是驱动地方经济变革的主要因素。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八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共占领南京之后在南京建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过程,其中重点考察了中共接管大城市的经济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南京的执行情况。第二章主要论述新政权对南京社会商业进行的初步改造,其中重点考察了针对南京市社会商业的具体情况,新政权在私营商业改造、城乡物资交流和工商关系的变革上所具体施行的办法。第三章主要论述第一次商业调整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及其在南京推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第四章主要论述朝鲜战争开始后,南京市新政权面对战时状况对社会商业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处理。第五章主要论述南京的“三反”“五反”运动及其对社会商业变革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六章主要考察南京地区地方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成果与问题。第七章主要论述在进入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后,南京市新政权对私营批发商、私营零售商的改造过程,以及在城乡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的过程及其一系列的影响。第八章主要考察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来后,中央政府、南京市新政权与南京私商、小商小贩之间的三方互动及其结果。
李其成[7](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孙延青[8](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研究说明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Bayanmunkh Pagamdulam(都拉曼)[9](2019)在《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蒙古国经济已经逐步恢复并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各类企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增多;同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提升,计算机应用广泛化,监管设施日趋完善,使得企业对于精通电脑技术、明确国家政策法规的综合型会计专业人才急切需求。但蒙古国各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还存在诸多问题,还不能满足学生就业的需要,不能满足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蒙古国各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本研究基于中国教育家施良方课程编制理论和英国着名哲学家、教育家A.N.怀特海的大学教育思想,根据调查研究,阐释了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在课程编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围绕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课程实施以及课程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出了问题的解决策略。本论文共七章:第一章绪论。阐述了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以及概念界定与相关说明。第二章研究综述。一是研究文献来源;相关研究综述。第三章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研究是建立在施良方的课程理论和怀特海的大学教育思想基础上的。本章阐述的施良方关于课程的定义、课程的理论基础、以及课程编制原理,重点是施良方的课程编制原理。怀特海的大学教育思想由四部分构成:大学教育的目的、大学教育的作用、大学的课程设置、大学教育评价。第四章蒙古国大学教育与会计专业的发展历史。本章对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历史,特别是蒙古国会计专业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回忆过去是为了理解现在更好地走向未来。着重分析了蒙古国的大学教育起源和发展历史、蒙古国大学会计专业的发展历史和现代蒙古国立大学等五所大学的简介以及会计专业的课程编制情况。第五章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情况的调查。调查主要使用了问卷法和访谈法。对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的本科生、教师和企业雇主对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四方面的满意度进行调查;本文还采用了“广告收集分析法”。第六章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也是本论文的核心内容,创新之处,论文的价值所在。基于中国教育家施良方课程编制理论和怀特海的大学教育思想,根据调查研究,阐释了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在课程编制方面存在的四方面的问题:1.课程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课程目标中关于人才培养规格的定位偏高;课程目标的表述过于抽象概括,不明确;课程目标未能更好地满足雇主和学生发展的需要。2.课程内容选择与组织方面存在的问题:课程内容与课程目标存在不一致现象;开设的课程不能满足雇主与学生的需要;课程结构不合理。3.课程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过于重视讲授法,教学方法单一;会计实习的实效差;教学条件难以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4.课程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蒙古国各大学对本科会计专业课程评价重视不够;大学评估组织机构不健全;考试形式和学分制需要变化。第七章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这也是本论文的核心内容,论文创新之处和价值所在。在与中国5所大学会计专业课程编制情况的对比中,以及依据施良方课程理论与怀特海大学教育思想,根据蒙古国及各大学的发展状况,针对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条解决策略:1.要充分研究影响目标确定的各个因素,制定适宜可行的课程目标;2.加强课程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提升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的科学性;3.重视影响课程的实施因素改变教师角色,提高课程实施的实效性;4.重视对学生的评价设立课程评价部门,提升课程评价的质量。
吴玉姣[10](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研究说明“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二、搞好税务稽查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搞好税务稽查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4)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与时间之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法战争前的张之洞与基督教 |
第一节 词臣学使时期对基督教的初步认识(1863—1881) |
第二节 巡抚晋省时期对基督教的进一步认识(1882—1884) |
第二章 两广总督张之洞与基督教(1884—1889) |
第一节 中法战争期间张之洞的防患之策 |
第二节 中法战争后张之洞的民教治理之策 |
第三章 张之洞总督湖广前后涉教实践与思想(1889—1907) |
第一节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二节 二十世纪初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三节 分析 |
第四章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思想认识与应变方法评析 |
第一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第二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两次转变 |
第三节 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的影响与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新时代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优化研究 ——以G县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总体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税务机构、基层税务机构 |
(二)公务员、税务公务员 |
(三)培训、公务员培训、税务公务员培训 |
二、理论基础 |
(一)“以人为本”理论 |
(二)培训需求分析理论 |
(三)培训迁移理论 |
三、税务公务员培训相关内容阐释 |
(一)《2018-2022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
第二章 G县税务局公务员培训现状分析 |
一、G县税务局公务员概况 |
二、G县税务局公务员培训现状 |
(一)培训组织部门 |
(二)培训制度保障 |
(三)培训基础保障 |
(四)培训流程运作 |
(五)培训实践效果 |
三、G县税务局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 |
(一)培训理念前瞻性不足 |
(二)培训目标缺乏具体性 |
(三)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 |
(四)培训方式传统、单一 |
(五)培训机会分配不均衡 |
(六)培训效果不理想 |
(七)培训资源保障不给力 |
第三章 G县税务局公务员培训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从思想观念层面分析 |
(一)培训决策者思想意识淡薄 |
(二)培训组织者观念偏差 |
(三)培训实施者存在敷衍心理 |
(四)参训者缺乏动力和热情 |
二、从制度机制层面分析 |
(一)制度机制不完善 |
(二)培训需求分析不全面 |
(三)培训管理机制不严格 |
(四)培训质量评估机制不科学 |
(五)培训激励机制不健全 |
三、从外部环境层面分析 |
(一)税务文化缺失 |
(二)学习氛围不浓厚 |
第四章 G县税务局公务员培训优化建议 |
一、树立科学的培训理念 |
二、制定合理的培训目标 |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 |
四、优化培训方式 |
五、全面分析培训需求 |
(一)分析组织层面的培训需求 |
(二)分析不同岗位的培训需求 |
(三)分析不同人员的培训需求 |
六、完善培训机制 |
(一)完善培训评估机制 |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
(三)完善激励奖惩机制 |
七、改善培训资源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A 税务公务员培训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B 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体系研究访谈提纲(科员) |
附录C 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体系研究访谈提纲(中层领导) |
附录D 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体系研究访谈提纲(局领导) |
(6)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资料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建立南京城市经济的新秩序 |
第一节 中共接管城市的经济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市新政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建立市场和金融的新秩序 |
第四节 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 |
第二章 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一节 中共中央的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公营商业体系的初步建立 |
第三节 私营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四节 城乡交流与商业转型 |
第五节 重塑工商关系 |
第三章 南京的第一次商业调整 |
第一节 第一次商业调整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政策 |
第三节 南京调整商业的过程 |
第四节 南京调整商业后的情况 |
第四章 抗美援朝时期的商业与政治 |
第一节 战时经济政策及其在南京的执行 |
第二节 公营贸易体系的发展 |
第三节 战争动员对社会商业的影响 |
第五章 “三反”“五反”运动与商业的转型 |
第一节 “三反”运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工商界的“五反”运动 |
第三节 “五反”运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四节 第二次商业调整 |
第六章 国营商业走向计划经济模式 |
第一节 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难点与问题 |
第三节 国营商业向计划经济的过渡 |
第四节 国营商业体制的继续变革 |
第七章 私营商业与自由市场的改造 |
第一节 改造私营批发商 |
第二节 粮食的统购统销与市场的剧变 |
第三节 国家资本主义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 |
第八章 走向全面公私合营 |
第一节 突如其来的全面公私合营 |
第二节 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改造 |
第三节 对小商小贩的改造 |
第四节 “反冒进”与市场的回归 |
结语 |
一、“中观”视角下地方社会经济变革的复杂性 |
二、政治驱动:商业改造中的决定性要素 |
三、南京社会经济变革中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
参考资料 |
后记 |
(7)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蒙古国企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呼唤大学会计专业课程编制的研究 |
(二)蒙古国大学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弊端 |
(三)蒙古国学者对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鲜有研究 |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五、概念界定与相关说明 |
(一)概念界定 |
(二)相关说明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一、研究文献来源 |
(一)蒙古国关于会计专业课程编制研究文献来源 |
(二)中国关于会计专业课程及课程编制研究文献来源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课程理论研究综述 |
(二)课程编制研究综述 |
(三)会计专业课程改革研究综述 |
(四)会计专业课程设计研究综述 |
(五)会计专业课程考评和评价研究综述 |
(六)会计专业课程教学研究综述 |
第三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施良方及其课程编制原理 |
(一)施良方简介 |
(二)课程的定义 |
(三)课程的理论基础 |
(四)课程编制的原理 |
二、怀特海的大学教育思想 |
(一)怀特海简介 |
(二)怀特海大学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 |
第四章 蒙古国大学教育与会计专业课程的发展历史 |
一、蒙古国大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
(一)现代教育产生之前的游牧教育阶段(1921年之前) |
(二)现代教育的发展及大学的产生阶段(1921年至1942年) |
(三)大学教育发展的初期阶段(1942年至1990年) |
(四)大学教育的繁荣发展阶段(1991年至现在) |
二、蒙古国大学会计专业发展历史 |
(一)会计专业的发展阶段 |
(二)蒙古国会计方面使用的法律和准则 |
(三)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现状 |
三、蒙古国立大学等五所大学及会计专业课程的现状 |
(一)蒙古国立大学及会计专业课程的现状 |
(二)蒙古国商业大学及会计专业课程的现状 |
(三)蒙古国农业大学及会计专业课程的现状 |
(四)蒙古国财政大学及会计专业课程的现状 |
(五)蒙古国“曼达胡”会计大学及会计专业课程的现状 |
第五章 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情况的调查问卷 |
一、大学本科会计专业学生对会计专业课程编制的满意度调查问卷 |
(一)调查问卷设计与实施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二、对大学会计教师的访谈 |
三、社会对会计岗位人才的要求与满意度分析 |
(一)企业对会计岗位的能力要求和满意度访谈调查 |
(二)蒙古国的会计岗位招聘广告的内容分析 |
第六章 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课程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课程目标中关于人才培养规格的定位偏高 |
(二)课程目标表述过于抽象概括、不明确 |
(三)课程目标未能更好地满意雇主及学生发展的需要 |
二、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课程内容与课程目标存着不一致现象 |
(二)开设的课程不能满足雇主与学生的需要 |
(三)课程结构不合理 |
三、课程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过于重视讲授法,教学方法单一 |
(二)会计实习的实效差 |
(三)教学条件难以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 |
四、课程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蒙古国各大学对本科会计专业课程评价重视不够 |
(二)大学评估组织机构不健全 |
(三)过于重视课程结果的评价,课程评价方法单一 |
第七章 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
一、要充分研究影响目标确定的各个因素,制定适宜可行的课程目标 |
(一)要重视对课程目标的研究 |
(二)要充分研究影响课程目标确定的各种因素 |
(三)课程目标的表述要明确具体 |
二、加强课程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提升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的科学性 |
(一)加强课程理论与实践研究 |
(二)提升课程内容与课程目标一致性的两点建议 |
(三)完善课程内容满足雇主与学生的需求 |
三、重视影响课程的实施因素改变教师角色,提高课程实施的实效性 |
(一)重视影响课程实施因素 |
(二)提高会计实习的实效 |
(三)建立教师作为决策者的课程实施 |
四、重视对学生的评价设立课程评价部门,提升课程评价的质量 |
(一)重视对学生能力生成和知识学习的评价 |
(二)大学需要设立课程评价部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搞好税务稽查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下跨区域稽查研究 ——以X市税务局为例[D]. 杨志伟. 山东大学, 2021
- [2]徐州市税务系统数字人事管理的优化对策研究[D]. 崔博.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3]纳税人满意度视角下的纳税服务优化研究 ——以CZ市税务局为例[D]. 吴丽坚. 汕头大学, 2021
- [4]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D]. 郑欣. 暨南大学, 2020(04)
- [5]新时代基层税务公务员培训优化研究 ——以G县税务局为例[D]. 张小玲.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D]. 吴盛杰. 南京大学, 2020(12)
- [7]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8]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9]蒙古国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课程编制研究[D]. Bayanmunkh Pagamdulam(都拉曼).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9(02)
- [10]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